技术合同法律风险(实用15篇)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的撰写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注重语言的准确和可理解性。合同的保存和归档是重要的管理工作,便于日后查阅和维护。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一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2.咨询要求:
3.咨询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2.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其他: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2.;。
3.;。
4.。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印花税票粘贴处: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签发人:(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号码应当按照5月国家科技部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确定的编码方式编号。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二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为期三天的培训,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讲座的收获和体会,总结讲座内容和个人思考,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讲座的第一天,主讲人首先介绍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工具,但同时也存在风险。主讲人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如不明确的条款、合同中的陷阱等。这让我意识到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防止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讲座的第二天,主讲人深入解析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探讨了常见合同风险之一的违约风险。他提醒我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的条件,以避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此外,主讲人还谈到了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风险,这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尤为重要。这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增强了我在日常工作中的风险意识。
讲座的第三天,主讲人分享了一些应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实用策略。他强调了合同中最重要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透明和诚实。此外,他还提醒我们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并留有书面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这些应对策略不仅能够帮助我们降低合同法律风险,还能提升自己的商业谈判能力和法律意识。
第四段:个人思考和感悟。
通过这场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合同的签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名从业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合同条款细致审查,了解每个条款的法律后果,并与合作方充分沟通。此外,我还认识到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加这次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掌握了一些应对策略。我会将这些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警觉,并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感谢这次讲座,让我收获颇丰,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三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四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则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鉴于此,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十点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对策,供参考。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律师建议: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律师建议: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律师建议: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律师建议: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律师建议: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7、明确具体履行条款的违约责任,便于合同履行及追责。
律师建议: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争取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
律师建议: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择一选择。仲裁更多的考虑公平性,诉讼更多的考虑合法性。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仲裁;我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诉讼。
9、约定合同解除及生效条款,便于尽早解决争议。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规定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并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10、注意诉讼期限及证据的收集,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的规定,如对方违约,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存合同原件,将往来函件及时归档,并制定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五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六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并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通过这次讲座,我进一步了解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各方面内容,并且对于如何避免和化解风险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对于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有效性是关键。讲座中,讲师强调了合同的有效性对于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诸如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合同的内容要具有明确的条款和约定等等。只有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当发生争议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合同管理意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讲座的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对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于减少法律风险的必要性。比如,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法性等等,这些都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合同管理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合同流程的规范化和合同的有效执行,减少合同风险。
第三,注意合同风险预防。正如讲座中所提到的,预防优于控制。合同风险的预防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着重条款的合理约定等。在我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多数的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可以通过提前有意识地进行风险预防来避免的,因此,我将合同风险预防与合同管理结合起来,有效地降低了法律风险。
第四,注重合同履行中的细节。在讲座中,讲师多次强调合同履行中细节的重要性。不论是合同的签署、执行还是解除,都需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合同履行中的疏忽或者违约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并严重损害合同双方的权益。所以,我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注重合同履行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最后,善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争议。虽然我在讲座中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但我也意识到,法律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化解合同纠纷。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和合法权利。在实践中,我也意识到了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
通过这次合同法律风险讲座,我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明确了预防和解决合同风险的重要性。今后,我将更加注重合同管理,避免掉入法律风险的陷阱。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所学所悟,去帮助他人理解和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法律环境。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七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八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深受启发和教育。在这次讲座中,我对合同的含义、要素、效力以及风险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将结合讲座内容,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讲座中,讲师详细解释了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同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只有这些要素齐全,才能构成有效合同。通过讲师的生动案例分析,我深刻认识到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要素的重要性,避免遗漏或不清晰的情况发生。
其次,讲师还重点探讨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是否得到保障。在讲座中,我了解到合同的效力主要通过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来体现。合同成立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存续阶段,而履行阶段则涉及各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过程。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我意识到充分明确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解。合同行为作为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达成的一致意向,一旦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导致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讲师在讲解中提到了合同风险的几个关键点,包括合同成立时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解除或变更带来的新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的分析,我认识到避免风险的产生和有效应对风险的重要性。
此外,讲座中讲师还介绍了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途径和听证程序。合同法律纠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纠纷,解决纠纷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证据的收集和合同协议的解释等一系列步骤。讲座中,我了解到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同时,听证程序也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重要环节,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在这次讲座中还学到了不少实用的经验和技巧。讲师强调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避免留下模棱两可的条款。此外,讲师还提醒我们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包括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和必要时的备份等。这些实用的经验和技巧将对我今后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提供有力指导,减少合同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参加合同法律风险讲座是一次充实而有收获的经历。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合同定义、要素、效力、风险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也从中学到了实用的经验和技巧,为今后的个人和工作中能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提供了参考。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将在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九
通过各优秀的风险计量模型与测量系统高效计量、控制、监测、识别来推进全面的风险管理,并且科学、合理的处理加快、发展全面的风险管理关系,把需要发展的道路变更成以内涵为主的方式,在规范中发展,做好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统筹,实现这四者长时间的统一协调发展。经营管理一定要把风险管理作为重点中的重点来执行,将优秀的企业文化与风险管理文化有机结合,将经营管理作为企业文化的最佳契入点。
3.2确立系统的it外包组织架构。
(1)尽快确立首席信息官(cio)和首席风险官(cro)一起承担it外包风险的运营管理模式。银行经营管理特点就是以风险代价为基础的经营和管理,基于it外包的专业特性,首席信息官(cio)和首席风险官(cro)必须一起承担it外包风险的一体化管理。(2)对于it外包风险管理的各部门而言,各部门不可缺少的要分别设置一位it外包风险经理。所以的风险经理统一向首席信息官汇报情况,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
3.3建立全面的应急处理预案。
(1)建立it外包业务和全面的应急演练方案;银行对外的社会形象、银行综合竞争等与银行的it是紧密相连的。尤其重要的是银行应用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和更重要的it外包项目的连续安全运行。由此可见,建立it外包业务和系统的应急演练方案对银行来说是非常有必要进行的。定期、定时、定量的进行相应演练,模拟it外包业务和系统突发故障的真实环境,通过发现问题来调整拟定的演练方案,只有经过了一定的实操训练,在真实突发的情况下才能让紧急预案的方案发挥有效作用。
(2)准备方案:建立tt外包后人员;银行it业务的重点不单在有良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应急预案,最重要的是在于技术人员ab角保障。原因在于现在虽然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但仍无法找到了一个完全全能型的技术人员,所以,it外包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还机体在某他子项目负责人以及备用人员的预备方面,这样在系统出现问题的时候,尤其是第一负责人无法确保在现场的情况下,可由第二负责人来进行现场的处理工作,并且确保第一负责人可以给予远程的技术指导,否则,所有的控制与计划都会成为海市蜃楼。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不如西方国家,it外包发展比较迟,银行it应用水平并不高,it外包市场仍然没有发展成熟,因此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所以,正确的系统分析和考察有关的复杂因素可以使it外包决策正确,并高效防范并进一步消除各类风险,服务于银行的战略目标,是我国学术界和银行界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2]李小卯,李敏强,寇纪淞.关于信息技术外包资源管理模式的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十
增强项目涉及单位及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做好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前提。管理人员首先应明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安全角度结合行业的特性加大对员工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整体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在项目进行前的人员选择和安排上,根据工程大小、技术要求、工艺难度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人员,从而降低因管理人员自身知识、技术以及经验等的不足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同时,要对项目具体实施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资源,对项目风险开展讨论分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全面识别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点。
要进行项目风险管理,首要步骤是对项目所面临的风险点进行全面的识别,明确项目风险所在。其目的是为石油工程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和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对策提供操作性依据。因此,在整个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识别,分析风险的严重程度,以及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而有效控制、转移和管理风险。风险识别的越早越全面,防范措施越及时越合理,风险管理成本就会越低,相应的项目收益成效就越显著。风险通常是比较隐蔽的,在进行风险点识别时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在石油工程项目具体操作中,可以将风险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识别。先说内部风险,顾名思义,“内部风险”主要是指发生在项目内部的风险,与参与项目的人员挂钩,常见的风险类型包括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以及经济风险等。尤其是技术风险对项目的影响最大,因为石油工程项目的技术性非常强,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如果一旦因为技术不合格,而导致了风险事故发生,就可能造成人员方面的伤亡,后果非常严重。外部风险所包括的因素较多,例如来自行业的竞争、自然环境条件、石油市场变化,都可能对项目造成影响。相比于外部风险而言,内部风险对项目的影响更为快速、直接,但同时内部风险也是最好管理与控制的,外部风险一般都具有不可控性,往往只能尽可能的规避外部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但不论是外部风险还是内部风险,都必须要在风险管理中对它们做好全面的识别工作,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具体识别进行可以将项目配套、物资采办、作业施工、工程安全、环境环保、后勤支持、对外协调以及法律事务等各个方面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形成专家组,共同分析讨论项目开始实施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合理识别,提出风险防范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估。同时,制定出风险预案随时对项目实施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但需要注意,在风险点识别过程当中,必须要体现出客观性,不能主观臆断,要对项目相关的资料、档案进行大量的收集,并根据项目建设各个工作岗位的特征、经验,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确保识别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3.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
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是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关键措施,如何制定这套方案,也是风险管理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前期的项目风险点识别,是制定风险管理方案的基础条件,因为它能够为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信息,确保方案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在方案制定中需要注意,应当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风险评估经验,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应急等方案,保证在石油工程项目进行中准确及时把握和快速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当前,我国石油系统全面推行hse(health、safety、environment)体系与内部控制管理体系。hse体系强调的是项目与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在现代石油系统的管理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指导地位。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为实现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套系统的规范、流程、政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的内部管理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在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制定和实施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方案时,要将这两大管理体系的作用发挥出来,为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辅助与保障。
二、结语。
当前,对于全世界来讲石油都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显得非常珍贵。但是在勘探、开发油气的工程项目中,由于诸多的因素影响,极易导致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受损、资源浪费以及人员伤亡等后果。为此,必须要通过增强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意识、全面识别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点、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等措施,来对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防止项目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石油工程项目的效益。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十一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而一般经营项目是不需要批准,自主申请经营即可。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不关注经营范围的前后顺序。
一些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业务,而此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企业为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举例:a公司从事主营商务服务,兼营货物销售,但把货物销售放在第一顺位。税局选案时,跟批发零售业的行业对比,税负偏低,这样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于是a公司就稀里糊涂被盯上了,其实人家交得多的是6%的增值税,13%的交很少啊~。
3、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随便写。
企业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
但是,如果企业设立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4、没有考虑核定征收。
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十三
摘要:财政风险不仅仅表现在财政预算收支领域,经济和社会等其他领域出现的问题最终也有可能由政府财政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介绍财政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在的财政风险的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财政风险对策。
一、财政风险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财政风险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说法。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未来政府面临的筹资压力,即政府的负债,包括政府的借款和支出。我国的学者一种情况是不讲什么是财政风险,另一种解释是由风险概念推导而来。以刘尚希博士为例,他说财政风险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还认为财政风险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而是整个国家和政府的风险。本文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行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财政风险也有其预期目标,若存在财政行为达不到其预期目标,从而给该行为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这里财政行为的主体是政府,财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1)财政制度;(2)财政预期;(3)财政政策。财政行为的损失指财政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现阶段我国财政风险表现。
(一)财政收入风险分析。衡量财政收入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目前我国的这一指标很不乐观。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低而带来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不仅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而且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支撑,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极其不利。
(二)财政支出风险分析。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财政支出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是呈下降趋势。财政支出是财政职能得以实现、财政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和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资金的稀缺性要求财政支出有效率。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状况离效率目标还相距甚远,财政支出负担沉重,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支出效率低下问题十分严重。
(三)财政赤字风险分析。财政赤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相比,支大于收的非均衡状态,其反映的经济实质是财政支出需要与收入能力之间的缺口。短期的、偶尔的、小规模的财政赤字往往是由临时性的突发因素造成的,通常可以通过财政内部机制加以消化,对财政安全、经济运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财政赤字一旦成为经常性的、长期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财政现象,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超过财政自身承受能力,就会直接影响到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成为财政风险的一种最主要的外在表现。
二、中国财政风险的成因。
1.不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产生预算内财政风险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的特点可以大致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概括:财政统收统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计划价格和低工资制。在优先发展工业的历史背景下,国家通过压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低工资制度使工业部门获得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
2.不规范的财政、银行、企业关系:一种隐性负债的成因在不规范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中。政府的行为处于关键地位,直接影响到银行和企业的行为,它们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主体,而最终的风险都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3.不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风险的成因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关于地方财政风险的提法主要指的是县、乡财政所面临的大困境。在中国,县、乡财政属于基层财政的范畴。当前基层的财政风险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化成现实的危机。
四、财政风险的防范。
所有财政风险都具有潜在性、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混合性等特点,某一财政活动的实际风险程度往往取决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有限的理论与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找出关键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第一,让政府公开所面临的各类型财政风险。
第二,将财政风险因素融入正在进行的预算程序,从而使政府能够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实际上的风险支出)进行比较。
第三,对财政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和管理,政府在事前把财政风险评估并且预先制定出政府能够承担的财政风险的标准,对于那些超过标准的财政风险等级,政府将采取拒绝承担其风险费用的政策。
第四,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即政府可以依靠市场机制,将所有或者一部分财政风险转嫁给私人单位。
第五,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人们之所以特别注重研究经济过程的变化与发展规律,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有目的的活动选择相对更好的实现方式或路径,而且更重要地是为了在自己的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风险,增加确定性,以便节约活动成本并提高其价值。但是,目前所取得的成就,远不足以使人们认识全部风险。正如米塞斯说的:“科学并不给我们绝对的、最终的确定性。它仅在我们心智能力所及范围内,在现行科学思维状态下给我们某种保证。科学体系无非是对知识进行的无穷尽地累进性搜索和获取。”因此,经济学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研究不可能是充分的,它只能对人们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进行有限的科学评。
参考文献:
[1]韩文秀,刘成等积极财政政策的潜力和可持续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马凤鸣,我国财政风险剖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
[3]程艳,对财政风险的理论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十四
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就是针对铁路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分析和控制,降低风险因素对铁路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生产和运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众所周知,铁路运输的经济发展与风险是并存的,庞大的收益背后必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铁路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必须要积极应对生产和经营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虽然科技的快速发展给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撑,然而由于铁路运输的线路长,外界环境较为复杂,尚不能实现技术的'全面覆盖,仍然需要依靠人力管理。因此,铁路企业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方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用,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保证铁路运输的长治久安。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篇十五
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由北京站经宣武门站和复兴门站至苹果园站,共计17座地下车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座古城车辆段,线路长度为23.6km.北京地铁二期工程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线路呈马蹄形,由复兴门站经西直门站和东直门站至建国门站,共计12座地下车站,一座太平湖车辆段,线路长度为17.2km.北京地铁1、2号线改造工程主要包含一、二期工程,投资总额为37.5亿元。北京地铁一、二期工程建设初期的指导思想是,以战备疏散为主,兼顾城市交通。基于国内没有地铁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工程建设参照了国外地铁的设计资料和规范,尤其是前苏联的设计规范。局限于当时的建设条件和国内的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水平,采用了大量的非标产品和特殊设备。经过二三十年的运营,北京地铁1、2号线车辆、设备老化,大都进入设备报废期,系统技术性能下降,存在很大的地铁运营安全隐患。
本次改造涉及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火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车辆段等多专业的全面改造、更新和升级,根据工程筹划的要求,涉及行车安全、运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改造内容必须在2017年前完成。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完成多专业、多系统的改造,面临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和资金风险等困难,技术风险又是工程风险控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改造中的技术风险进行分析。
北京地铁1、2号线改造工程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改造工程,涉及全部设备专业、线路专业及土建专业,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当于新建线路的设备安装阶段,但又不能等同于新建线路。本次改造工程是在不停运的前提下进行的,又受土建结构、人防设施不改变的制约,所以,诱发技术风险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改造方案与规范的差距《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7)主要用于新建线路的指导,未涉及改造工程内容及要求。在车站安全出入口设置、消火栓设置、车站外部消防水源引入、区间火灾报警、区间风速等方面,改造方案与规范有一定的差距。
土建结构与人防设施不改变本次改造是在不停运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具备土建结构发生变化的条件,且运营线路又兼顾战备人防的需要,要求人防等级不降低。在变电所有限的空间内,标准化产品与设备安全操作距离出现不匹配的现象;车站及区间主风机难于达到区间风速要求,需要重新制定新的通风排烟系统运行模式。
过渡方案新旧系统倒接,必然涉及过渡设备和改造期间的车站运营模式和设备系统运行模式。过渡方案的制定与现状设备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系统有密切的联系。
过渡方案的合理、可靠、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改造工程的成败。
概算因素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概算额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值的3%,否则重新立项。此项规定在新建项目执行中难度较小,但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改造而言,属于崭新领域,执行过程复杂。由于国内没有改造经验,可能会出现漏项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值与初步设计概算额有较大出入。
正在运营的线路已经暴露出严重危及运营安全的隐患,改造工程刻不容缓。如果概算额超标(大于3%),进行重新立项的话,时间耽误不起。因此,按照现有规定不重新立项,需要根据不超标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反过来调整设计方案。
现状变化与原始设计的出入北京地铁1、2号线已经运营30多年,路基、土建与建设初期比可能发生了变化,如路基沉降;建筑平面功能调整;设备及车辆处于老化期,大部分设备已到报废期,系统性能下降;由于基础资料的不齐整,使各类管线的现状敷设情况不很明朗等。
上述因素,将直接导致技术风险。当然,设计边界条件也是影响设计质量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