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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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一
为了运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来了解会计核算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加深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将理论联系与实践,培养实际工作潜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潜力,到达学以致用的目的,为今后更好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于xxxx年1月6―――xxxx年2月10日对台州市、舟山市、诸暨市、义乌市等中小型企业中的会计岗位进行了实践调查。
二、调查总结。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内部设置一些会计工作,能够减轻会计工作的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利于内部牵制和管理,明确会计工作的分工。各会计工作岗位相辅相成,共同围绕着公司经济而运作。
会计工作在提高经济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二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变化。
(一)、调查结果及分析。
透过调查得知,大学学历占的比例较大,其次是高中。这说明会计专业对学历的要求相对还不是很高。大学生在这一领域竞争力相对较强。男女比例方面,男女比例为2:3。能够看出,女性占大多数。工作年限方面,一年的很少且基本都是担任出纳,5年以下所占比例较多,其次是6-10年的。其中,会计年限越久一般担任的岗位级别越高。这印证了那句“会计越老越吃香”。取得的会计职业技能程度方面,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与初级会计师证的较为多数,中级会计师证次子,高级和注会的较少甚至没有,并且资历越老所取得的证书等级越高,这反应出当今社会还是缺乏高端顶尖人才和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透过调查发现,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对会计人员学历要求较高,而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对学历则没有个性要求。从数据中得出,学历较低并且经历较少的人在公司中一般担任出纳等会计员,而学历较高经验较丰富的则担任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其中有一部分人则任职较多。刚刚步出校园的大学生及高中生在企业一般担任出纳,月薪1000-2000元,一般会计员月薪2000-5000元,高级会计师月薪较高,5000元以上。在问到对目前工作满意度时,30%的人较为满意,认为会计专业前景为较有前途,10%的人不满意,认为无前途,60%的认为还行,安于现状。对于福利的满意度,部分人较为满意,部分人则感觉一般。刚取得从业、初级的人每年都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历较老、年龄较大的则没有。调查中,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业务处理潜力应用是异常突出的,而其它的经济业务处理潜力、税务业务处理潜力、统计分析潜力、审计潜力等相应地应用较少。而大部分人则表示愿意理解在财会范围内的岗位调整。
透过对会计人员的交流,他们认为在任职的基本要求中,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是比较重要的,其次就是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以及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态度,由此能够说明,此刻大多数的会计从业人员中,都是具备了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为主的。
(二)、感受。
透过这次的调查,我们学到了很多,也了解到了很多关于自己专业在社会就业方面的需求状况。
我们还对财会人员做了访谈记录,记录如下:
1、中小企业会计专业人员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知识。
受访者普遍认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审计、职业道德、信息系统是基层会计岗位所必需的知识要素。
2、会计专业人员应具备哪些方面的岗位职责。
受访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专业技能分别是会计核算潜力、成本计算潜力、纳税申报潜力、会计软件应用潜力、财务分析潜力。
3、会计专业人员除专业技能外,还应具备哪些方面的技能。
受访者认为会计专业人员还需要职业品行、计算机技能、语言交流潜力、人际关系、分析性/批判性思维、知识更新潜力、团队合作、决策潜力等。被调查的会计从业人员则认为人际关系、分析性/批判性思维在专业教学中重视不够。从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也期望供大家参考。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需具备以下几点:(1)必须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敬业态度。(2)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3)牢固的财务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把基础理论知识学扎实。(4)广泛的知识面要坚持学习。但不能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5)掌握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英语水平。(6)具备良好的沟通潜力,良好的综合素质。
我想,真正要做好一名会计人员,也不仅仅仅是以上几点那么的简单。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上,我们需要的就是坚守自我,定好自己位置,不随波逐流。“学会做事,学会做人”,这句话说起来很简单,去做好,却很难。
理论应用必须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而我们在应对时间务必在学习理论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的完成。所以我们不但要学好专业课,还要抓住任何实习机会加强实践经验,真正的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再者就是社会中,人际关系有时真的比工作潜力还要重要,良好的人际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顺利,带来成功,带来机遇。在工作中把每个人都当作良师益友,那么才有可能在工作中收获的更多。
不管毕业后我们在世界的哪个角落,不管我们从事的是什么工作,每个人都就应有自己所坚持的东西,有自己的信仰,踏踏实实的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三)、对学院教学的推荐。
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理论功底与实践潜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强化电算化会计,专业课每门课程配套模拟实训,与企业联合办学。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二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保护权利,然而很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并不是那么的全面,很多的人以为知识产权只是对著作类的保护,其实它还包含了很多种,那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则是针对这些情况而产生的。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国内立法渊源及国际条约: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明显的法律特征: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三
客户此前已在其他银行获得过贷款,贷款到期后再从另外的银行获得贷款,就不属于“首贷”范畴。经调研实际上,持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对我行而言难度较大。
1、首贷户金融素质相对薄弱、经营管理规范性相对不足、缺少征信记录等特点银行很难对小微企业综合情况做出客观评价,进而授信。
2、小微企业对自身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贷款需要进行哪些财务准备和材料准备;比较模糊,而且银行面临小微企业(大部分无管理,粗放式经营)经营信息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充分、核实经营数据较难等问题。
3、小微企业因抵质押物不足造成无法满足资金需求。
4、小微客户过去是靠自己的积蓄、管亲戚朋友借钱,通过内源性融资解决自身经营业的资金问题。但这两年有好转,我行不断加大信贷产品宣传,大力推进县域乡村阳光信贷工程,持续深入乡村、镇区、城区走访经营商户。我行按照监管要求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办贷效率高。我行宿速e线上贷款审批只要几分钟就可放款了。原本不愿到银行申贷的客户,通过我行持续宣传引导会产生贷款的需求。20xx年末新增首贷户236户,新增贷款3392.56万元;20xx年1-5月新增首贷户51户,新增贷款709万元。
解决“首贷户”的问题,各商业银行充分加强合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是很大的,每个商业银行有自己的优势,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商业银行既要细分市场,同时要加强合作,特别是一些有互联网优势的银行,他们有大数据、有客户,其他商业银行有资金和风控技术,加强他们的合作,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格局,共同解决客户“想贷贷不到”的问题。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四
核心提示:群体性诉讼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和不同社会层次矛盾冲突的必然反映,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体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成为群体性诉讼的新增长点,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并寻求应对之策。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专项调研。
(一)案件增长快、影响广。
本课题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标准界定为,原告一次性起诉5个以上被告的关联案件。以湖北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年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196件、4758件、5982件、2560件,其中,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56起1462件、103起3252件、68起4161件、36起1845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比例分别占到该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6.58%、68.34%、69.56%和72.07%(见图一),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规模大、被告多。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权利人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一般采取批量起诉的诉讼策略,一次性地起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以湖北法院受理的若干系列案件为例:20xx年,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125起案件中起诉1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20xx年,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71起案件中起诉75个被告侵害其著作权;20xx年,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且将每款被控侵权商品上的3个商标分别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总数达697件。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湖北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数在20至49个的有36起,被告人数在50至99个的有9起,被告人数在100个以上的有3起(见图二)。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往往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对抗情绪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上诉率高,如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汉正街等小商品市场经营者侵害其商标权的697件系列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有586件之多,上诉率达到84.07%;二是调解难度大,如部分地区的卡拉ok经营者持“抱团”态度拒绝调解,既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也拒绝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三是文书送达难,相当一部分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四是被告的对抗情绪严重,众多被告基本上是作品的终端使用者或产品的终端零售商,往往认为自己也是侵权作品或产品的受害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有意选择经营获利最少且诉讼能力最弱的终端使用者或零售商起诉,却不追究侵权源头的责任,有悖情理。
(一)被告人数的群体性。
传统的群体性诉讼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类型。这些群体性诉讼一般是原告为数众多而被控侵权或违约的被告只有一个(或是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故而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但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来说,一般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告只有一个,被控侵权的被告则为数众多,但因被告侵权行为各自独立,人民法院只能分别立案、分案审理。
(二)发现侵权的主动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度分散,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往往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而主动发现侵权,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基于被动发现侵权或违约而委托他人诉讼获取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
(三)维权主体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负责。
(四)商业维权的普遍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不再亲自从事维权和诉讼活动,而是以各种授权的方式将权利许可、转让或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职业律师行使。商业化维权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侵权,其消极作用则在于诉讼牟利的动机较强,少数权利人会采取“放水养鱼”甚至不惜采取引诱侵权的手段,这也是被告对抗情绪强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难以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可以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流转,其权利并不必然归属创造者,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与认定。例如,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权利归属和权利来源的分歧较大,在单独的个案审理中,这一问题还不是特别明显,一旦涉及到群体性诉讼,各地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的矛盾就立即凸显出来。如中国台湾著名音乐人叶佳修在全国各地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其《外婆的澎湖湾》等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系列案件,有的法院支持了叶佳修主张的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中的一项或是几项权利,有的法院则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至于叶佳修作词作曲的部分歌曲,因各地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度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未举证证明享有著作权。此类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涉及众多被告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也容易成为引发不满的导火索。
(二)调判难以结合。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首先要求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事实有一个清楚明确的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院为避免案件被改判,权利归属争议越大反而越加强调解的现象,以至于部分案件在原告并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以被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为避免颠覆性判决而将错就错,在后续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明知原告不享有权利却仍然判决其胜诉;二是在同一批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以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而其他案件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利益难以平衡。
在商业维权的诉讼模式下,维权有时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网吧、卡拉ok等多个行业的案件中,维权本身就是迫使侵权人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手段,部分原告甚至坚持将案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涉案的侵权赔偿款捆绑在一起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脱离基本国情盲目地拔高经济赔偿标准,必将导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水涨船高,进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价值的难以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侵权人的获利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均难以确定,这需要人民法院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信。
1.统一裁判尺度。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是一批各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案件的集合,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和论证理由的一致性,对于分属不同被告但侵权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应避免出现重大差异,防止因“同案不同判”激化社会矛盾。
2.加强案例指导。典型案件的裁判往往会产生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具有规范引导的重要功能,比起个案的调解更加具有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的不足,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具有规范导向意义的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裁判,避免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出现大面积颠覆性的改判。
3.完善陪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以考虑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由专利技术、信息网络等方面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对专业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又可以体现出司法民主的价值。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解决合力。
1.引导被告合法经营。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要解决个案的纠纷矛盾,而且还要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引导被告合法经营,预防重复侵权现象的出现,避免群体性诉讼的再次发生。例如,20xx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玛姬尔”压缩纸面膜生产厂家浙江临安中正无纺制品厂系列案件中,引导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最终促成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变“侵权赔偿款”为“进货款”,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今后合法经营,实现了双赢。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较大,原告基本上是由专业维权人员或职业律师代理,而被告往往是网吧业主、零售商店店主等小本经营者,诉讼能力较弱,且部分被告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加强对被告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弥补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寻求纠纷解决方式。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这类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纠纷,充分发挥网吧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疏导被告一方的对抗情绪,促进群体性诉讼的顺利解决。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源头治理。
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形成,部分原因在于行政主管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疏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针对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具有加强源头治理的积极作用。
2.建立信息报备制度。及时和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信息,可以为预防矛盾激化、控制冲突升级、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必要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逐级上报的信息备案制度,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动态,实现对群体性诉讼的动态跟踪、及时反馈和提前预判,及早发现问题、研究对策。
3.制订应急反应预案。群体性案件经常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连锁反应。在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时,要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制订相应的应急反应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纠纷复杂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五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六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对策措施。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七
20xx年,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试行案件管理工作初具雏形,采取的是与控申科合署办公的模式,功能较单一,主要是负责收送案工作。20xx年底,该院案管办正式成立,20xx年7月案管办经正式批文核准为内设机构,20xx年9月案管办受理中心建设完成,并制定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接待、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行规定》等工作制度,律师接待模式是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混合接待。20xx年律师接待统一在案件管理办公室,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以及数据统计工作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
二、存在的问题。
阅卷方式存在的细节问题。律师现在的阅卷方式基本都是采取拍照的方式,回律所后自行打印,这种拍照的方式简单、便捷,但是存在的隐患也不小。20xx年以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接待的申请阅卷的律师中,数人提出用手机或pad等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对案卷进行拍照,我们考虑到网络泄密的可能性比较大,提出更换拍照工具。另外拍照、复印等方式可能导致未成年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外泄,与刑诉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相冲突。
涉案款物管理存在的细节问题。作为基层检察院,必定会有案件移送市院审查,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涉案款物的移送,按照规范模式,案件移送的同时涉案款物也要随案移送至市院,而公诉开庭时,一般又是在犯罪嫌疑人关押地开庭,则涉案款物又要再送至基层法院,在这往来的过程中,长途运输的颠簸、天气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可能导致涉案款物的遗失或性状的.改变,从而影响款物的证明力。
案件风险评估存在的细节问题。个别案件根据规定应当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案件,但是承办人在开展案件风险评估时并未指出其具有风险性,而案件管理部门并不直接与当事人等接触,因此并不清楚案件是否有风险,就可能导致个别有风险的案件被当做无风险案件同样处理,甚至可能由于重视不够导致矛盾最终激化,风险等级提升。
案件评查奖惩机制存在的细节问题。目前案件评查工作对如何评查制定了较为详细和操作性较强的规范制度,但是监督整改手段却还是很薄弱,主要还是依靠通知整改的形式,对承办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这就可能导致评查力度虽大,但整改不到位或改正后又出现等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详细规范律师阅卷工作。当下一些年青律师在阅卷时,使用手机等拍照,但是手机这种电子载体,极易感染病毒,不经意间就可能导致案件信息外泄,,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如果采取拍照方式只能采用不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另外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刑诉法第275条,“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这些案件阅卷的,笔者认为不宜采用复印或拍照等阅卷方式,律师虽保密义务,但经过走访,发现各律所发展状况不一,硬件参差不齐,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刑诉法所要求的封存,难以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建议明确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当事人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采用摘抄等形式,确有复印、拍照等需要的,建议遮挡住关键信息再复印或拍照。
涉案款物跨地区流转简易化。实践中,涉案款物多为物证,对于这些物证,公诉卷内一般有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承办人通过以上的材料基本能确定该物证的证明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涉案款物尤其是物品,建议对于涉案款物一般采用照片移送审查的方式,除非承办人认为有必要随案移送的。另外由于上下院公诉与案管部门沟通渠道不畅可能导致涉案款物滞留,建议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的渠道,定期对上级检察院到基层开庭的时间予以公布。
案件风险评估工作信息共享化。一要强化受案环节的风险审查。受案时,主动加强询问公安该案的风险情况,将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时传达给承办业务部门负责人。二与控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控申部门定期将涉检、涉法的信访情况告知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软件查看各业务部门风险评估情况。三要跟踪评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整改和纠正意见,对业务部门没有备案,但经案件管理部门掌握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督促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查奖惩机制。建议质量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要齐头并进,比照评查标准核准出分数,制定三个分数档次,对应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对于评查为优秀的干警、科室予以通报表扬,在年底的绩效考核列为加分项目。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连续三次评查都为较差等级的,对现有岗位予以调换。
四、结语。
总之,案件管理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为主线,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认真履行案件监督管理五项基本职责,进一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努力开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八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九
截至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展会(博览会)知识产权案件133件,受理50件,受理40件,受理36件,截至209月受理7件,其中一审案件93件,占69.93%;二审案件35件,占26.32%;诉前证据保全5件,占3.76%。截止至年9月,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件,不予受理的1件。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92件,不构成侵权的为27件,权利人的胜诉率较高,达77.31%。
从审理情况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从案件来源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权利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进而主张被控侵权人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以展会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来建立管辖,此类案件占总数的72.18%。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世博展览馆、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等地。
2.从案件涉及的主体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参展商之间,但也有案件权利人将展会组织者和参展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这些案件的权利人多为企业法人,有111件,占总数的83.46%,其中权利人为涉外当事人的案件22件,占16.54%。
3.从案件涉及的类型看,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但主要集中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既有因展会软件开发产生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也有因申请证据保全措施错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但主要集中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案件总量的94.74%。其中主要表现为参展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有因擅自使用展会自身的名称、设计等知识产权资源产生的侵权纠纷。
4.从侵权行为的种类看,展会涉及的侵权行为涵盖了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各种类型,但主要集中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共有82件案件涉及侵害专利权纠纷,占61.65%。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3件,占52.4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7件,占32.9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4件,占17.07%。
二、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相关的权利人,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虽然总量不大,案件数量亦较为稳定,但从案件的审理看,展会涉及的各方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一)展会主办方层面。
1.展会主办方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展会知识产权总体上分为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对展会本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会的设计理念(项目创意),展台搭建设计,展会的logo及展会域名、网页、展会名称等。在实践中,展会名称相似,展会创意、展会内容雷同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主办方未能及时对展会logo和名称进行有效保护而导致展会logo和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展会主办方对参展方知识产权审核有待强化。
在展会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化背景下,主办方的主要精力多用于招揽更多参展商,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明显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缺位。此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审核、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持,客观上亦无法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例如,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已经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明确的侵权通知和警告,但展会主办方处于展会顺利开展的需要,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而是对侵权通知置之不理。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基本相同,但仍出现在相同的展会中,主办方亦没有进行任何的审核。还有的案件中,展会主办方甚至未对参展方进行实名登记,导致展会结束后,权利人无法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信息,最终不得不撤回起诉。
3.展会主办方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不明确。
虽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但对于参展商在展会上展出的展品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展会主办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作为或难作为”的部分原因。一方面,展会主办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事先审核义务,但如果展会主办方没有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展会主办方的侵权责任,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只有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侵权通知,展会主办方应当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权利人的权利通知错误,展会主办方是否应当对其采取的合理措施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规定都未进行明确。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层面。
1.权利人取证意识有待加强。
展会是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获得侵权人信息,收集侵权证据的重要场所,现有法律也已经通过证据保全等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较为有效、完善的取证方式和手段。现有案件中虽然权利人大多能够通过公证取证、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但是仍然有案件反映出部分权利人尚未意识到公证保全、证据保全等在固定侵权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仅仅通过在展会过程中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侵权产品进行固定,导致在诉讼中只能通过产品照片进行比对,进而使得有的产品特征无法通过照片进行准确认定,从而承担担败诉的风险。此外,有些商标权的权利人未能充分利用参加展会的机会固定商标使用的证据,从而丧失了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或商标知名度的有效方式。
2.权利人非理性维权时有发生。
从权利人维权的胜诉率看,权利人虽然在77.31%的判决结案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但在权利人败诉的案件中仍然反映出权利人存在草率维权、盲目维权等非理性维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在进行维权前,未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真比对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检索,导致有的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明显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权利人仍然提起诉讼。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明显与权利人的商标不同,也不近似。上述非理性维权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因此承担维权不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欧某因为在展会中申请诉前保全原告的参展产品错误,而被法院判令承担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3.权利人据以维权的知识产权质量有待提升。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宣传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意识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均积极主动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权利人据以维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质量有待提高,继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有的专利权属于已经在市场中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有的权利涉及抢注国外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上述现象的存在均可能导致权利人维权失败,甚至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参展方层面。
1.自主创新的意识有待加强。
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只能为他人作嫁衣裳。大多数侵权案件都反映出,部分参展商参加展会的目的不在于展示自身的创新成果,而是为了打探行业内其他竞争者有何最新的产品、技术,进而进行模仿、借鉴。例如,有的被告发现权利人的产品比较畅销,便故意登记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生产相同的产品进行销售,以达到市场混淆的目的,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被告发现其他参展商品的外观、装潢较为新颖,便稍加改进,生产类似的产品,继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的参展商以征集展台设计方案为名,擅自将征集的设计方案予以使用,最终被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或著作权。
2.恶意竞争时有发生。
展会往往是行业内竞争者集中进行产品竞争、实力展示的舞台,行业关注度、曝光度等成为参展商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重要原因。但有的案件中反映出展会亦成为竞争者开展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时机。有的被告故意利用展会关注度高、曝光率高的特点,在参加展会期间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恶意排挤、诋毁竞争对手,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参展方在参加展会时,主要就是通过推出新品来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创新成果都是在展会中首次亮相。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很多参展商忽视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未在参展前及时申请专利登记,导致创新成果因展出而公开,沦为现有技术,不但丧失了竞争优势,研发心血也付诸东流。例如,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在第一次参加展会前并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事后其虽然获得了专利权,但在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能成功的援引现有设计抗辩,从而导致权利人的创新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
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于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等全过程。因此应当对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主要体现为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立法层级不高;另一方面,关于展会主办方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不全面。为此,我们认为考虑到展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在立法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或者专门立法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体系化的规定。具体内容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现有立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明确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期间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负有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的注意义务,对于展会期间发现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以及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参展商的知识产权状况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展会主办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参展方展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参展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展会主办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在展会结束后,对于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参展方可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参展方的身份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完善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有效审理机制。
探索完善专项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建立与展会周期短、时间紧、影响大等特点相适应的审理程序和机制。对于展会期间的证据保全申请,建立审理执行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实现当天受理、快速执行。对于侵权行为明显或重复侵权、多次侵权的参展商,可裁定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展会的顺利进行。对于专门利用展会实施假冒、模仿、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侵权行为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适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切实提升展会参与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组织者,主办方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商招展时,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对存在侵权嫌疑的产品,应让参展者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格限制展会准入门槛,对于确有侵权问题的展品和单位,应停止其参展资格。
其次,参展方在参展前,应确保自己在展会举办国家拥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展出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同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检索,通过检索等方式来确保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没有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参展中,参展方要对自己展示的物品作好历史记录;如果发现被侵权,可先通过拍照、索取产品宣传册或购买等方式先行固定侵权线索,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发现竞争对手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采取沟通协商、发警告函、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等方式先行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方面的作用。通过公开庭审、典型案例宣讲、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展会行业协会、展会主办方直观感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提高参展商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借助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
随着科技的发展,只有给“天才之火浇灌利益之油”,才能激励智力成果的诞生,才能推动技术创新,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对智力成果的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离不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通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更新老观念、解决老问题、保护老字号、完善老机制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开放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老观念。
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盛行。相同的仿冒行为,也许在他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在本省却不认定为侵权。这种地方保护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现象存在,反而不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在实务中,造成当事人竞相提出管辖异议,均要求在本省进行审判。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时间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有51081件,其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有1273件,占比约2.5%。
(二)老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一些主体查明不清和证据审查不严的情况。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被告已经被注销,没有承担侵权后果的主体,法官在审理结果中却判决不存在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形成“啼笑皆非”的后果。
同时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均是围绕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进行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未经法庭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复杂,不少法官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难免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认识不够的问题。
老字号。
2017年2月,商务部等联合多部门颁发《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商务厅通过认定首批江苏老字号来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尊重并重视知识产权。
2016年5月江苏省老字号企业协会成立,并于2017年12月举办中国(江苏)老字号博览会暨老字号创新发展高峰论坛。2017年泰州市委五届三中全会“坚持创新驱动,助力‘四个关键突破’”的要求,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同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泰州老字号”调研活动,寻求更好地途径保护泰州老字号。
在调研中可见,部分泰州老字号遭遇过被侵权的情况。而且大部分企业还是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情况,很多企业在假设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一单一方式来处理纠纷,而缺少多元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四)老机制。
上海浦东法院自1996年起开始试点实行“三审合一”机制。实践证明,“三审合一”有利于司法标准的统一,审判质效的提升,能够全方位实现知识产权的救济。我国虽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多年,但“三审合一”仍未由一个设想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还未被立法所承认。同时这种“三审合一”更多是形式上三大诉讼归属审理上组织、人员、机构的“合”,在实质上的审判指导思想、理念、规则等实质内容的整合还不完善。
(一)老观念。
1.思想狭隘。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改革进行不久的现在,司法综合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更多依靠地方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不自觉考虑到地方政府,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去审理案件。
另外部分法官就是单纯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在审理中片面维护地方利益,对本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置之不理。
2.执行不力。
根据本庭发放的《“泰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问卷》显示,江苏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泰兴市人民饭店等老字号企业均反映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执行。本地企业如此,外来企业更加执行难。部分法官依旧抱有老观念,对外地来办案的公安人员、法官不仅不配合,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表面看起来是维护地方经济和名誉,殊不知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老问题。
目前“案多人少”已经是各个法院共同面对的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智力成果的重要性并学会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我庭近三年知识产权类收结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数据如下:
年份。
收案数。
结案数。
审判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2015。
127。
2016。
130。
139。
68.5。
2017。
114。
126。
而我庭员额法官只有两名,法官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自司法改革以来,推行“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人员配置模式,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之前更为复杂,需要法官为之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法官单个案件审理环节工作量大幅上升。
(三)老字号。
1.老字号权属争议较多。
老字号品牌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公私合营、改革开放等特殊时期,导致其产权发生多次变更,许多老字号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产权归属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导致部分老字号被抢注,真正的传人无法再使用老字号。再加上不少老字号经营状况堪忧,无法得到老字号应有的保护和传承。
2.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老字号在很多方面跟不上时代发展,经营困境频现,很多老字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用于生产经营,而忽略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会降低自身品牌的信誉,还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用于诉讼,不利于企业成长和发展。
(四)老机制。
1.改革模式缺乏统一性。
自从上海浦东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保护模式后,全国有不少法院分布进行试点实践,但由于最高院没有对“三审合一”制度进行具体标准化规定,导致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差异,以至于出现“浦东模式”“西安模式”等,不同模式之间主要是审判组织的确定和民刑行案件管辖的确定等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给“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带来阻碍。
2.审判模式局限于普通法院内部。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主要在各级法院内部进行,其审判成员主要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全体人员和刑庭、行政庭的部分人员。因此,“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中审判人员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像海事法院或者铁路法院这类专门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一样直接区别于各级普通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大。在“三审合一”的一些模式中,刑庭和行政庭的审判人员的加入本身存在临时性的特点,就更加难以保证执行“三审合一”审判任务的审判组织和人员的相对固定和稳定。
三、
规范路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四老”问题的对策。
(一)老观念更新。
1.跨地域管辖。
从美国历史来看,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很少审理专利案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认识。各个巡回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经常存在不一致,导致“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为有效破除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老观念——地方保护主义,我国成立跨地域管辖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目前已经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其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显然是一种有益尝试,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又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值得期待。
2、发布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相当重视,现在已经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法减少了判决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汇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避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同案不同判”的严重后果,损害司法权威。
3、加大执行力度。
从上文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更多地指向执行问题。判决结果是够能够获得较好的执行往往成为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冯象曾有这样的论断:“侵权泛滥和随之而来的执法不力,乃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西方式法律,作为可持续消费的文化偶像和意识形态,在中国被崇拜模访的当然结果”。由此可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仅需要在观念上进行更新,统一裁判标准,更需要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外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老问题解决。
“案多人少”虽然目前困扰大部分法院的一大难题,但是在现阶段不可能大批量增加人手,此时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值得研究。
1.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审判资源适当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尤其是向“案多人少”状态比较突出的业务部门倾斜。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力资本属于稀缺性资源,应该严格遵守“院庭长办案制度”,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都应该安排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办案工作,只不过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数量可以适当少于一般审判人员。对于业务较少的综合部门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机动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2.深化审判辅助人员改革。
法官职业化是法院改革的必然方向,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这一进程不可缺少的步骤。
一是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大量的程序性工作如送达、证据交换,甚至是庭前调解工作等事务性工作和庭前准备工作都可以交给法官助理处理,尽可能消化单个案件法官的工作量。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同时,给予法官助理足够的发展空间,提高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待遇以防止人才流失。二是与高校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法院缺乏人才资源,而不少高校法学院的学生缺少实习机会,法院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提供实习机会,既给予了法学院学生更多的实习机会,又可以较好地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双赢。
3.规范司法绩效考核。
对于办案质量优秀的,也有及时给予鼓励,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绩效考核不应仅仅局限于承办法官个人,应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也应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明确。
(三)老字号保护。
1.提升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老字号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有效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专利保护申请,并且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部门来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老字号知识产权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档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获得支持。一旦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法院不仅仅需要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普法教育,还应当在企业还没有遭遇侵权问题之间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对老字号企业进行宣讲、典型案例汇编的发放,多手段提高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理清权属,建立共享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属争议,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持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给予弱势方一定的保护和发展空间,切实有效地理清老字号的权属。同时可以在调解程序中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双方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老字号品牌之间相互扶持,共赢的竞争局面,共同推动老字号的传承。
(四)老机制完善。
1.培养复合型法官。
知识产权法不仅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刻的法学功底,还要法官多多少少了解理工科知识。例如在专利审判中有“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法官如果需要判定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了解相关技术要点。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培训不仅要侧重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更要加强其理工科知识的学期,至少具备某一领域的技术背景。同时这种培训还必须常态化,才能更是科技进步的步伐。
2.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
当然法官也不是万能的,要求法学背景出生的法官精通理工科知识也不太现实。为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可以向德国、日本进行学习,借鉴其做法,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造,尤其是将专利案件中的陪审员局限为技术专家,以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处理技术纠纷。在一些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技术陪审员通过翻阅卷宗或参加庭审的方式帮助合议庭解读专利权利要求、结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提供技术意见,对技术事实问题作出判断。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帮助合议庭成员尽快达成共识,还提高了审判质效。为了妥善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分门别类地将各领域的技术专家录入数据库,以便后期能结合案件类型引入最适合的技术陪审员。当然也必须在补贴福利等上面予以支持,以便切实保障技术陪审员的权利。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一
积4527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5万人,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8510公顷,耕地保有量38520公顷。县境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矿产资源富集,点多、面广、矿种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的企业达350余户,占全州矿业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且无证非法矿点多达500余个,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主体复杂、手段隐蔽、量大面广,查不胜查、防不胜防,管理难度大,执法监察难度更大。
一、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现状、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准的面积;二是经营性用地逐步实现市场化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部分土地使用者为了达到少出钱多占地的目的,通常采取少批多占的手段非法占用土地。
(二)未批先用。由于国家取消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审批权,经营性用地全面实行市场化配置,部分土地使用者为。
了规避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依照法定程序或不经最终审批机关批准,通常采取隐蔽、突击施工等手段在短期内迅速实施非法占地行为,以造成对土地的破坏来达到其非法占地的目的。
未经批准非法入市交易或者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
(四)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以租代征)。一是少数基层干部和村。
民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打着联营、联办村社企业或。
者为集体谋利益的幌子,擅自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部分土地使用者为了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甚至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
(五)无证采矿(以探代采)。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极少数人无视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挖滥采和仅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现象仍时。
有发生。
(七)越界开采。由于资源枯竭,一些矿山企业以增加地方财政和。
企业收入为由,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矿界内的矿产资源以挂靠或承包等。
形式转让给他人开采或自行开采。
(八)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部份乡镇和企业的法制观念比较淡。
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无证非法从事矿产。
完善,国家对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控逐步强化,市场化配置资。
处矛盾焦点的风口浪尖,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异常严峻和繁重。再加之我县无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县将面临土地供需矛盾的凸显期,违法用地反弹的压力很大。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改变用途和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依然是今后土地违法案件发展的新趋势。此外,由于县境内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鸡窝矿等小型矿点分布多而零散,管理和监控极为不便,在加之极少数基层干部以及企业法制观念淡漠,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本地区的非法矿业活动不仅不加以制止,有的甚至公然为其提供便利和保护。所以无证采矿特别是以探代采、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等违法违规问题亦将是今后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发展的新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2004年,_提出了走出“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路子,全面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这个新思路、新路子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是当前困扰我县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科学管理手段,行政监督。
措施还不完善,再加之受人员、经费、编制等的限制,基层行政执法监。
管力量相对薄弱,国土资源动态管理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二)部门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协调机制虽已建立,但由于相关制。
于软,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制止难、查处难,执行更难。由于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的诱因大多与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关,政府行为导致的“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大量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同时,由于受体制改革不完善等的影响,帽子“”虽然上收,但是部门预算经费还在地方财政,所以主管部门在查处执行这些案件容易陷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按现行法定程序规定,办案时间拖得。
过长,费用高、难于操作,在加之行政强制措施有限,缺乏强有力的手。
段。法律赋予主管部门检查、调查、制止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建议权,但没有强制执行权。一宗案件从立案到执行整个时间跨度较长,少则二、三月,多则一两年。一方面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导致一些案件最终无法执行,为执法监察工作埋下隐患。
(五)部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规定太过原则,适用性和可操。
作性较低,不利于实际执行操作,且执法手段软弱,制约了行政执法。
与行政处分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部门行政处分建议权大多时候形同虚设,“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的对抗性越来越大,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行政、司法监督。
机制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普及面,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法制观念,4增强保护国土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与责任感。
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因此,当前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基层国土所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办案装备投入,充实执法力量,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整体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与执法检查长效机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秩序。
(三)建议省、州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集体土。
地流转细则或办法,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明确集体土地入市条件、流。
转方式以及相关权力、义务等,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四)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为行政执法与行政。
处分和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保障。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
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和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方监管力量,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狠抓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处理,扩大影响面和教育面,增强执法威慑力。
(五)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适用性和可操作。
性更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问责和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行政处分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案件移送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二
在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和人才兴企行动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以强化核心竞争力,是民营企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和现有人才状况,为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交流盘活现有人才,实现企业与人才有效对接,切实满足全县民营企业对人才需求,最近,我们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县民营企业人才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全县民营企业人才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全县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领域人才队伍迅速壮大,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是人才数量有所增加。截止目前,全县民营业户已达1.5万户,从业人员12万人。调查的102家民营企业中,从业人员达64406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892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948人,中专及以上的人才达5504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6.1%、1.5%和8.4%。
二是人才结构和分布逐渐合理。在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具有初级职称的2554人、中级职称的1513人、高级职称的594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3.9%、2.4%、0.9%;学历结构不断优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达5504人,其中大专及以上人员1020人,中专4484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1.6%和7%,比例明显提高;年龄结构逐渐优化,各类人才逐步趋于年轻化。在调查的人才中,46岁以上6144人,36-45岁的13872人,35岁以下的44390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9.6%、21.5%和68.9%;人才在产业中的分布结构日趋合理,各类人才有序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转移,企业愈来愈成为吸纳人才和用好人才的主阵地。
三是企业对人才和智力的引进更加重视。从近几年人才招聘会的情况看,各类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根据自身人才需求,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活动。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分别从山东轻工业学院、齐齐哈尔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引进各类专业人才100余人,为公司更好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发达面粉集团通过与河南工业大学对接,从该校成功引进高素质粮食加工专业人才6名,并聘请该校专家和工程师作为公司顾问,定期来公司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创新。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企业还注重引进高科技智力项目,帮助企业解决研发和技术创新中遇到的难题。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与省科学院热能研究中心合作,达成了混合低碳醇合作项目;发达面粉集团通过与河南工业大学、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高等学府加强合作,致力于制粉技术、功能性特殊膳食产品、小麦胚芽全利用关键生产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研究,现已成功研制出黄镜面和黄精粉等降糖产品,并通过技术合作,改进了公司现有磨辊喷砂技术,提高了磨粉机的使用性能,大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调研的情况看,全县民营企业多数产品以粗加工为主,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很多企业招收的都是农民工,技术人员比较少,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营销人才严重不足,技术熟练工也相对较少。人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和“瓶颈”,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招工难度加大,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调查发现,目前全县有80%以上的企业招工不足,尤其像棉纺织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更为突出,用工难制约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二是企业人才层次较低、人才结构亟待优化。全县民营企业人才存在“一多三少”的现象。“一多”即初级人才、一线工人相对多。“三少”即有专利、有项目,能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延续产业发展链条的高级人才少;能够促进企业和本行业大发展、快发展的管理人才少;掌握专业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型人才少,人才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三是人才分布不均衡,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全县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而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则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四是人才不稳定,流失严重。据调查,民营企业的科技人才大多是聘请的,投入大,稳定性差,流动过度频繁,技术保密程度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很多在企业工作半年至一年就跳槽辞职,流失率较大。
三、对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的建议。
(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导向作用,合理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全县大部分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量比较大,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用工短缺的深层次原因。目前来看,全县劳动力的供给远远跟不上企业的需要,只有将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化为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工难问题。在转化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好引导作用,从财政、税收、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给予适当的引导和控制。同时,抓住国家、省市出台产业振兴规划的机遇,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搞好企业自主创新,推进棉纺织、植物油等传统产业做大做强。
(二)企业应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在重视资金、土地、设备等其它生产要素的同时,更应该重视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全县大多数民营企业虽已渡过原始积累阶段,但发展已进入瓶颈阶段。如何突破自身局限性,已成为民营企业所面对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转变观念,把人才的开发使用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用人才来改造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增强市场竞争力,是民营企业成功转型、实现二次创业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所在。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就是财富,人才就是效益,人才就是竞争力,人才就是发展后劲”的人才观念,真正做到求才若渴、爱才如命、惜才如金、唯才是用,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把关心人才、尊重人才、激励人才放在重要位置,使企业人才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调动、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三)企业应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三个环节,提升人才队伍数量和整体素质。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建立注重实绩、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以及由知识、能力、品德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能力评价和绩效考核为依据,鼓励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二是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要丰富人才引进形式,通过聘用、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要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人才开发观念,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相结合,推行“项目+人才+智力”模式,变高薪引才为项目引才,用事业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三是抓好人才的培养。要引导企业把人才资源当作人才资本来开发经营,把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在企业内部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才生存、创业、成长、发展的人文环境。
(四)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投入力度,着力引进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创业基地,为各类人才实现创业理想提供舞台;要梳理和补充现有人才文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制定人才创业资助、人才住房等具体实施办法,发挥政策导向和保障作用。政府在保证增加财政经费对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增加研发投入。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定期组织大型人才招聘会、小分队外出招聘、网上招聘等活动,努力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五)要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积极为企业人才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涉企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人才调查机制”,及时掌握全县民营企业的人才基本情况、需求和建议;要加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夏津人才信息网,建立人才信息库,开通企业人才引进“直通车”,做到企业与人才供求信息及时传递,帮助企业与人才有效对接。适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的民营企业人才交流会、引才引智洽谈会等,组团到经济发达地区选聘优秀人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协调、联系,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引进人才、成果带进人才、技术入股拉进人才。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人事代理制度,健全人事代理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人才争议仲裁制度。同时,为企业人才在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户籍转移、代办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舒心工作。
(六)要加大人才资本投入,加强培训,提高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大力开展以企业人才培养工程为重点的人才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继续教育力度。要舍得在人才上花本钱,全力支持人才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促进人才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要继续做好技工人才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能力。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采取定期培训、邀请专家讲课、到院校进修等形式,不断提高全县民营企业人才综合素质。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三
本次调查分别针对农民工、企业(用人单位),主要从从业情况、工资状况、讨薪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民工的从业情况。
1、农民工大多是通过劳动市场找到工作单位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亲友、同乡介绍工作的。
2、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建筑工人、工厂临时工、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人员、城市环卫工人等。而且农民工大多奋斗在第二产业,从事的工作大多工作条件比较差、工作强度大,有些甚至工作环境极为恶劣,是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工作。
3、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合同情况的调查发现,由于政府部门加大了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等农民工相对比较集中的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在签订劳动合同、临时雇佣合同的比例大大提高了。但还是有不签合同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打短工、由熟人介绍工作、以及在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加工户打工的农民工身上。有的是因为不知道有订合同这回事,有的是根本不把签合同当回事,还有的则是因为老板根本不理会这种要求。而且,即使有签订合同,也往往是企业指定的,存在大量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再加上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对这些条约理解并不深,明显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
(二)民工的工资状况。
1、农民工工作报酬的计酬方式主要为计件制和计时制,计时制有按小时和按日两种。
2、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按工作的强度、技术要求、个人能力等有较大差别,从1500元到3500元不等。但是一般都没有奖金、公积金、社会福利、医疗保险。
3、薪资的发放有三种情况:打短工的一般是在完工以后一次性发放,不过可以预支一些作为生活费;建筑行业一般分为两部分,每月发放一部分生活费,年末或工程结束时再发放另一部分;工厂以及服务业一般按月发放,但会扣留一定的保证金,如果是打短工很容易发生拿不到短期打工的工资,损失保证金的情况。
(三)农民工的讨薪问题。
1、出现工资拖欠的比例不高,而且多为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加工户、黑工头等不正规的雇主。工厂、工地往往会因为资金没有到位而出现短时间拖欠工资,但都能很快补发。
2、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主要有技术上的和道德上的两方面:技术上的原因有上家汇款迟延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层层分包体制等;道德上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工头卷款逃跑、有的是老板无视农民工的权利而肆意侵害其利益。
3、农民工在遇到长时间老板拖欠工资时,所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包括直接向老板抗议、请工会之类的组织进行调解、向新闻媒体曝光、找政府部门投诉、求助于司法、仲裁等,其中,比较极端的有"跳楼秀"、绑架老板、报复包工头等,但一般很少会有人选择这种方式。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农民工选择向政府部门投诉,因为一旦发生拖欠,向老板抗议或进行调解很少有实际效果,申请仲裁和诉诸于司法对农民工来说都成本太高,要上媒体又需要事情具有一定的新闻性,而找政府部门不但成本较低且成功几率也比较高。
4、各地方政府都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并设有监察大队(纠察大队)专门处理这类案件,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减少侵害的发生。从调查来看,各地政府部门都能比较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一经调查认定,坚决追讨回欠款,案件成功解决的几率在98%以上,而且对违规单位有处罚、教育等手段。为了减少事件的发生政府还有日常的巡查,主动进行监察工作,平时也经常展开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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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二、困难和不足。
x、知识产权经济的评价考核体系尚不完善。
x、对专利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实施转化扶持的倾斜度不足。
x、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程度和运用能力低。
x、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三、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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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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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