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精选15篇)
通过撰写和阅读报告,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思考和表达能力。在报告中,要注意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数据时要标注出处,避免抄袭。请大家仔细阅读这些报告范文,对比分析它们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一
据财政部下发的《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xx】1根号。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为了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在我乡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经得起时间检验。按照省、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进行检查的通知,我乡直补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直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对全乡范围内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我乡的自查自纠工作汇报如下:
我乡共抽查10个行政村,走访农户45户,抽查情况表明,我乡落实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补通知书,直补资金全部发放到户,直补政策得到广大农户的热烈拥护。补贴资金已于20xx年2月底前足额兑付到农户“一卡通”,全乡兑付直补资金2773080.57元;全乡4087户农户已全部享受到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农民切实得到了实惠。经过自查,无存在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也未发现收取各种费用、抵扣债务的行为。从这次自查结果来看,使广大农民对直补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对直补政策热烈拥护,对直补工作满意,直补政策深入人心。
2、操作规范,手续完善。
1、补贴过程中,个别农户银行卡丢失以及换名,在补卡后未及时向我乡直补工作人员提供新的卡号,导致个别农户的补贴资金发放不下去。
2、宣传不够。在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还有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存在。
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我们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情况,没挤占、挪用现象,以后我们也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二
xx县财政局:
根据x财发〔20xx〕37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财政所按照文件要求将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户。为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情况,迅速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为了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在我乡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按照省、县财政部门开展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进行检查的通知,我乡直补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直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我们利用了一周的时间,对全乡范围内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我乡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乡共抽查了7个村,抽查情况表明,我乡落实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在县财政局布置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行检查”工作以后,我乡直补工作人员积极地向乡领导汇报,得到领导的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成立检查组,安排布置检查工作。我乡工作小组共7位工作人员,按村分户检查粮食直补工作。
2、直补通知书、直补公示表、直补文件等及时张贴、公示,宣传到户,直补政策得到广大农户的热烈拥护。
按照“谁种粮谁补贴”“有种有补,无种不补”的原则,及时向全乡公布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数据及进度,全乡兑付粮食直补资金156,379,91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2,047,819,74元,总金额为2,204,199,65元,全乡5610户农户切实得到了实惠。经过自查,无存在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也未发现收取各种费用、抵扣债务行为。从此次自查结果来看,使广大农民对直补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对直补政策热烈拥护,对直补工作满意,直补政策深入人心。
3、操作规范,手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根据县粮食补贴精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全乡做到了公示到村,兑现到户;《补贴面积、资金核对册》资料齐全,手续完善,操作规范,并装订成册,妥善归档,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1、补贴过程中,个别农户银行卡丢失,在补卡后未及时向我乡直补工作人员提供新的卡号,导致个别农户的补贴资金发不下去。
2、补贴过程中,个别农户分户后,未及时向我乡直补工作人员提供分户情况,导致分户农户的补贴资金发不下去。
3、宣传不够。在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还有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存在。
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我们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情况,没挤占、挪用现象,以后我们也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三
县财政局:
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榆财发〔20xx〕54号]的文件精神,我乡于3月10日开始全面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来紫堡乡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副乡长和财经中心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财务人员和包村干部为成员的来紫堡乡农资综合补贴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文件精神,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了具体的自查工作方案,以确保我乡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程序工作到位。
根据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在20xx年度农户粮食种植面积调查前,乡里专门召开各村书记、主任、会计工作会议,进行祥细布置,根据县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考核内容,做好农资综合直补工作,保证农户播种面积、人口等数据真实准确。
1、在调查统计时严禁虚报、按人口或耕地平均分摊,调查统计结束上报乡里后进行复审,复审后,已由乡政府统一打印调查统计表在各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以上,公示期内有反映的进行核查,无意见的再由村里正式行文上报公示结果报告。
2、县财政局补贴标准下达后,我乡已及时将补贴标准(每亩37.38元)张贴到每一行政村进行公示,使农户知道今年的粮食种植综合补贴价格,做到家喻户晓。
3、经到银行核实,我乡补贴资金目前已全部发放完毕。
4、做好粮食直补档案,我乡每年都将粮食直补资料在年度结束后单一装订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5、在自中重点核查了是否按人口、承包耕地平均分摊面积,是否存在将油料、百合等经济作物面积作为粮食补贴面积,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瞒报、漏报、谎报等现象。经调查核实,未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瞒报现象。
经依照各项程序自查,我乡20xx年度的各项数据准确、程序规范、工作到位,未有弄虚作假现象,未有信访现象发生。下步我乡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农民种粮综合直补各项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xx年三月二十八日。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四
根据省农改办、财政厅、农林厅《关于抓紧做好20xx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今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今天我们专门会议,布臵和落实我区20xx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直补工作。今年的农资综合补贴将会适当增加,但此次补贴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水稻直补补贴标准20元/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69元/亩。兑现补贴时间提前。今年要求力争在四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比去年提前一个月。补贴的原则和政策规定基本不变。下面我提三点要求:
1、严格核实种植面积。各村农户享受粮食直补的种植面积,是根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加上承包的集体机动地,非农业项目不进行补贴。各村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克服怕麻烦、图省事、求简单的思想和做法,严谨细致地核实补贴面积,该剔除的一定要剔除,该核准的要核准,既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利益,又不能虚报冒领。
2、公开公示补贴情况。各村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在村内“村务公开公示处”张榜公布,取得农户认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七天,我们将在区纪检监察室、区社区工作局、区财政局各设一个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到村进行核实,及时处理,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在各村张榜公示期间,我们三个部门将联合检查公示情况,拍照登记确保4月底前把直补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
3、严格补贴资金兑付纪律。去年省财政厅、农林厅、监察厅联合发文,凡贪污、挪用、截留、冒领、克扣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补资金到户,是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的一个重要环节,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五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粮食直补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安全,保证种粮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违纪违法事件发生,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吉林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吉财粮[2006]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属11个乡(镇)、12个农、林、牧、渔场和白沙滩灌区管理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四方坨子劳改农场;沈阳军区65052部队直属八面台农场以及洮北区行政管辖的到保林场等27个单位(乡镇、场以外的4个单位,以下简称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行为以及粮食直补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该项职责的工作行为。
第三条粮食直补资金是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2004年开始对种粮农民发放的、按各乡(镇)场粮食商品量和全省斤粮补贴率计算出的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农资综合直补是由于成品油调价,农资价格上涨,为弥补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农资价格的上涨对农民种粮成本上升影响,从2006年增加的化肥柴油等农资综合补贴。
第二章基本政策。
(一)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补给种粮农民。
(二)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三)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四)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第五条粮食直补范围。
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的种粮农户;非粮食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县、乡的种粮农户和没有商品量乡村中的种粮大户;中、省、县直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牧场、渔场)的种粮农工。
参场、水库和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办具有福利性质的农场和基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第三章工作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我县粮食直补工作2004年至2005年由县税改办负责实施,从2006年开始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部门为全县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
第七条县财政局及其下属财政所的职责。
(一)县财政局的职责。
核无误后,提供给兑付银行,督促兑付银行按要求及时将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
(二)各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具体政策落实实施,将种粮农民各项基础数据录入到农民补贴网系统,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从农民补贴网系统卸出的各项直补数据上报至县财政局。
财政所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其下属农经站的职责。
(一)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的职责。
农村经济管理局按粮食直补工作的具体分工,要加强对各乡(镇)农经站有关粮食直补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对各乡(镇)农经站有关粮食直补工作负总责。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种粮农户因粮食直补发生土地纠纷上访等问题,由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对问题的解释和解决。
(二)各乡(镇)农经站职责。
各乡(镇)的农经站负责种粮农民各项基础数据(各村屯种粮农民姓名、户口本、身份证号码、种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耕地承包及变更流转情况、各种粮农民应得补贴标准、金额、通信方式等信息)的统计、测算、核实、确认,审核无误后,提交给乡(镇)财政所,作为兑付粮食直补的依据。
农经站要对提交给财政所的基础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各农、林、牧、渔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全县各农、林、牧、渔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政策落实实施,负责各分场、村屯种粮农民姓名、户口本、身份证号码、种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耕地承包及变更流转情况、各种粮农民应得补贴标准、金额、通信方式等信息的统计、测算、核实、确认,财务部门负责对种粮农民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录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从农民补贴网系统卸出的各项直补数据上报至县财政局。
各农、林、牧、渔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具体实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粮食直补的基础统计数据来源于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工作在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财政所所长(包括粮食直补具体工作人员及补贴网系统操作人员)、农经站站长(包括具体数据统计人员)、各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财务科长和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及相关工作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要对粮食直补工作负总责。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账,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县财政局向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拨粮食直补资金时,应向同级农发行出具拨款文件或划拨方案。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及补贴网数据信息管理第十二条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局下达数据指标。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经局,召开由全县各乡(镇)财政所、各场及直补。
发放相关单位财务部门、乡(镇)农经站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粮食直补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及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财政局向各乡(镇)财政所及各相关单位财务部门下达粮食直补资金指标文件。
(二)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落实指标数据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
各乡(镇)财政所及各相关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粮食直补资金指标,根据各村及各场分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每个种粮农户的计税耕地面积(以后如国家实行按播种面积补贴,则按播种面积统计上报数据),将直补资金落实到各村、各场分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的种粮农户,各村及各场分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将各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情况,在当地村委会及各场分场场部、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下属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财政所、各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将这些数据录入到农民补贴网信息系统,数据录完审核正确后,从系统“金融接口文件窗口”导出excel电子表格,将表格明细数据(含说明)及系统卸出数据(二数据一致)上报县财政局。表格数据说明内容应包括该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补贴面积、领取的补贴金额、领取补贴的户数等,并由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法人、财政所所长(财务科长)、补贴网系统操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上报。
(三)直补资金的拨付。
财政局对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上报的直补资金总额进行审核,经确认与下达的直补资金指标资金额无误后,按国家和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时间,将全县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导出上报的excel电子表格明细数据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兑付银行,并从粮食风险金专户将全县直补资金统一拨入兑付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的发放。
兑付银行对excel电子表格明细数据审核较对无误后,将全县每个种粮农户应享有的直补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直补存折)。各乡(镇)财政所、各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对本地种粮农户开具“种粮农民直补通知书”(直补通知书应注明种粮农户享有补贴的计税耕地面积、直补资金金额、补贴领取的银行名称等,并加盖发放单位公章)。农户、农工持粮食直补通知书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直补资金或转存。享有补贴的农户每户一折,此存折全国通存通兑,可自由支取。
第十四条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
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信息要真实、准确、全面,必须与提供给指定银行的excel电子表格的明细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必须与实际存在的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严肃追究农民补贴网系统数据统计、上报及操作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自查。
(一)自查内容及要求。
每年在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后,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查。自查可视工作量大小进行抽查,抽查面不能低于60%。自查后要如实填报自查表,自查表按2009年3月26日镇赉县关于惠农资金专项检查表格样式设计,检查内容不得漏项,自查表上必须有被检查种粮农民的签字,自查人员要在自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查后的报告制度。
自查结束后,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报告要说明各单位的补贴耕地面积亩数、全年补贴金额、实际补贴户数、自查发现问题、原因以及整改处理建议等,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一把手、财政所长、财务科长要在自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应在直补发放后2个月内完成,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的自查表要装订成册,随自查报告于自查结束后15日内报县财政局。
(三)自查的责任。
各乡(镇)、场及直补发放相关单位要对各单位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对自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财政局和农村经济管理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有关直补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造成种粮农民的上访责任的追究。
各乡(镇)、场、直补发放相关单位应及时解决平息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种粮农户纠纷及上访问题,由于工作不利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粮食直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
厅后再做处理。
(二)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
(一)款问题隐瞞不报,出现虚报、冒领、套取、弄虚作假骗取、拖延滞留、挤占、截留、挪用、集体代领粮食直补资金,或以粮食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另有规定,县里再做调整。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镇中省直有关单位。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130份)。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六
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12】1根号。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为了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在我乡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经得起时间检验。按照省、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进行检查的通知,我乡直补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直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对全乡范围内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我乡的自查自纠工作汇报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我乡共抽查10个行政村,走访农户45户,抽查情况表明,我乡落实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补通知书,直补资金全部发放到户,直补政策得到广大农户的热烈拥护。补贴资金已于2012年2月底前足额兑付到农户“一卡通”,全乡兑付直补资金2773080.57元;全乡4087户农户已全部享受到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农民切实得到了实惠。经过自查,无存在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也未发现收取各种费用、抵扣债务的行为。从这次自查结果来看,使广大农民对直补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对直补政策热烈拥护,对直补工作满意,直补政策深入人心。
2、操作规范,手续完善。
二、自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补贴过程中,个别农户银行卡丢失以及换名,在补卡后未及时向我乡直补工作人员提供新的卡号,导致个别农户的补贴资金发放不下去。
2、宣传不够。在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还有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存在。
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我们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情况,没挤占、挪用现象,以后我们也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石城乡财政所。
2012年3月24日。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七
我镇前期接到上级发放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了该项工作的落实和到位。在自查整改工作会议召开后,根据加强自查整改工作的安排,镇党委政府狠抓了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及时宣传发动。
我镇于2月9日召开村三职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补贴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操作规程,严肃工作纪律,狠抓贯彻落实。在各种宣传渠道上公布补贴政策,大多数村还通过广播进行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提高广大农民对补贴政策的知晓率。在粮食直补公示阶段,于3月1日再次召开会议,对公示提出具体要求,防止走过场。文件下达后,我镇于3月22日又召开了紧急会议,贯彻落实自查自纠通知精神,对照检查内容,对20xx年全镇粮食直补工作进行自查自纠,以保证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抓好面积公示。
粮食直补政策涉及千家万户,为了提高惠农政策的透明度,按照县委县府及财政局文件精神,坚持粮食直补面积核准到户,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时间发现问题,能做到及时处理。
3、强化组织领导。
惠农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按照上级的要求我镇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在各相关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就各自的工作职能落实到人,确保粮食直补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发放到户。
4、督促检查。
1、20xx年镇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面积为24210.31亩,直补金额为3028000.42元。
2、截止20xx年3月20日镇已发放直补款3028000.42元。现已全部发放到农户。
3、根据x财企﹝20xx﹞28号文件及会议要求,对我镇享受补助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金额等基本信息进行了认真核查,要求各村对照户籍资料、信用社反馈信息等进行改正。由驻村干部跟进督促此项工作进行。目前此项工作已圆满完成。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八
我镇前期接到上级关于发放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了该项工作的落实和到位。在自查整改工作会议召开后,根据加强自查整改工作的安排,镇党委政府狠抓了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及时宣传发动。
我镇于2月9日召开村三职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补贴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操作规程,严肃工作纪律,狠抓贯彻落实。在各种宣传渠道上公布补贴政策,大多数村还通过广播进行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提高广大农民对补贴政策的知晓率。在粮食直补公示阶段,于3月1日再次召开会议,对公示提出具体要求,防止走过场。文件下达后,我镇于3月22日又召开了紧急会议,贯彻落实自查自纠通知精神,对照检查内容,对20xx年全镇粮食直补工作进行自查自纠,以保证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抓好面积公示。
粮食直补政策涉及千家万户,为了提高惠农政策的透明度,按照县委县府及财政局文件精神,坚持粮食直补面积核准到户,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时间发现问题,能做到及时处理。
3、强化组织领导。
惠农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按照上级的要求我镇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在各相关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就各自的工作职能落实到人,确保粮食直补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发放到户。
4、督促检查。
1、20xx年镇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面积为24210.31亩,直补金额为3028000.42元。
2、截止20xx年3月20日镇已发放直补款3028000.42元。现已全部发放到农户。
3、根据x财企﹝20xx﹞28号文件及会议要求,对我镇享受补助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金额等基本信息进行了认真核查,要求各村对照户籍资料、信用社反馈信息等进行改正。由驻村干部跟进督促此项工作进行。目前此项工作已圆满完成。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九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xx]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鲁财建[20xx]22号)文件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和综合直补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次自查整改工作使我们充分认识直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单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立即针对“两补”情况,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我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对事前审查、公示制度、是否虚报等行为进行自查,自查过程中,均未发现有虚报农户、代领代发的虚报冒领行为,也未发现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一折通”账号等基本信息不符的情况,且严格执行了补贴村级公示制度,及时上墙公示。
在“两补”发放及领取中,我单位无关于反映“两补”情况的信访件,我们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高自身业务,明确自身在补贴面积核定、资金拨付、“一卡通”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等各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形成合力,做好两补发放工作,确保老百姓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为了彻底杜绝有关违规违纪行为,我单位将会加强补贴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公示、督查制度,落实补贴资金专户、“一卡通”专人管理,及时在村务、信息网上公示相关情况,及时处理来访村民的信访情况、做好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大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自查、抽查,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1、粮食实际种植面积核实上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存在面积不实的现象。
2、宣传不够。在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还有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存在。
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我们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情况,没挤占、挪用现象,以后我们也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十
社会要和谐,社会要发展,粮食是基础。粮食安全是关系着民生和国家的大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要注重粮食安全的意义,才会普遍的去关注,通过有效的方法解决,才能走出困境。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障。
1、粮食安全不是短期问题,而是长期问题。
2、粮食安全主要不是流通问题,而是生产问题。
3、粮食安全不是谷物问题,而是食物问题。
4、粮食安全主要不是价格问题,而是数量问题。
5、粮食安全不是局部性问题,而是全局性问题。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十一
按照上级关于对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的安排,我局认真对我县几年来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重点对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截至20xx年底,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共37家,其中:地方国有粮食企业3家,民营粮食加工经营企业21家,个体户13户。以上企业全部纳入我局统计日常管理。
我局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监督检查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首先,局党委高度重视统计管理工作,设立了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监督检查股,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主抓。工作中,统计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和上级的有关工作安排,积极做好各企业收购数量及收购价格等基础数据收集、月(年)度报表收集汇总、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组织及其他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其次,加强政策宣传。一是在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我局即当场对企业(经营户)有关人员讲清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的有关要求,讲明统计违法的后果,说明日常应做好的有关统计工作。二是在国家和省新的统计制度出台实施后,都及时组织有关统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适应形势需要。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对从事政策性(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会同中储粮直属库等部门,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制定的业务手续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业务、统计等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严格程序、完善手续,确保入、出、存等数据真实、全面;对民营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要求统一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每月统一时间结账、填制月报表及时报送我局。并对台账的具体登载方法和要求作了多次检查和现场指导;对个体粮食经营户,指导和要求其认真填制台账、如实上报有关数据;对参与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人员,要求其加强同调查样本户的联系,及时登统有关数据,努力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
为了保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法规和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除对各单位上报的月报、年报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外,还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开展了多次现场核查。通过查阅核对统计凭证、台账、报表等资料以及核实库存等,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调查样本,指导落实调查业务;并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学习业务、督察进展。
(一)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目前我县实际从事粮食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只有xx县x粮公司一家(其下属14个实际收储库点)。因种种原因,近几年来x粮公司仅仅从事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储管理业务。工作中,能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出入库手续齐全、统计数据全面,出入库检验检斤单等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报表等整理规范、保存完整。
(二)民营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目前我县实际从事粮食加工、经营及转化的民营企业有5家。其中,面粉及制品加工企业3家、饲料加工1家、种子用种转商粮食经营企业1家。这些企业,基本都建立了粮食经营统计台账,都能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有关情况。但通过监督检查等发现,个别企业的台账登载不及时、数据不全面;多数单位的统计原始凭证保留不全。
(三)个体户:目前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纳入管理的个体粮食经营户共13家。这些经营户,在夏、秋两个集中收购季节都能及时上报主要收购品种的收购进度和收购价格、年末能按时上交年报表。但通过监督检查等发现,多数经营户的台账登载不及时、数据不全面,漏统现象较重,更无所谓的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
尽管我局在粮食流通统计管理工作中作了很大努力,统计的全面性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与法规政策和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法规政策意识不强,特别是对粮食流通有关法规政策重视不够、不甚了解,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不予重视、不作认真安排落实,致使部分政策棚架,统计等工作基础不规范、质量不高,甚至有个别企业负责人有出于某种动机而授意统计财会等人员作假的嫌疑。
二是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影响较大。
三是统计数据及报表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是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一是部分单位报送报表不及时、不主动;二是少数单位报表的数据填写不规范,或与台账数据不一致,或收购业务类型区分不清、混搅在一起;三是部分单位报表的印章不全,有些报表报送时无单位公章、无单位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四是多数单位统计台账登载不完整,有混统、漏统等现象。虽经多次检查指出整改,以上问题难免还经常出现;统计数据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四是由于粮食流通环节多,难免出现诸如甲从农户收购了粮食已作了(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统计上报,尔后销给了某粮食经营或加工企业乙,乙再作(收购)统计上报这样的重复统计等问题。
五是由于粮食流通市场面大而行政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少,统计制度执行等许多具体监管工作难以真正完全落实到位,给部分不法经营者提供了方便。
六是目前沿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包干)管理制度过于死板,致使保管损耗等不能(不准)正确及时核销,造成了事实上的“账实不符”。
七是限于人员、经费等的限制,我县的年度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主要是委托基层原国有粮食企业的统计人员(这里称“调查员”)代为分片管理调查样本户、并代调查样本户登载填报有关日常收支台账和季(年)度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等,难以完全按照上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可能存在调查项目不全、统计数据不准等问题。调查和统计数据质量可信度不高。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宣财字【20xx】1号文件《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和宣财字【20xx】9号文件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xx年张家口市宣化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为了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在我镇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经得起时间检验。按照省、市、区财政部门开展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进行检查的通知,我镇直补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直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我们利用三天时间,对全镇范围内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我镇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镇共抽查16个行政村,走访农户68户,抽查情况表明,我镇落实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在区财政局布置对“粮食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工作以后,我镇直补工作人员积极的向镇领导汇报,得到领导的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成立检查组,安排布置直补检查工作。我镇工作小组共9位工作人员,分为3组,走村入户检查粮食直补工作。
2、直补通知书、《致村民的一封信》全部发放到户,直补政策得到广大农户的热烈拥护。
根据“四到户、六不准”的原则,我镇工作人员将《宣化区人民政府20xx年关于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政策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以村为单位全部发放到户,共计发放4000多张;补贴资金已于20xx年2月17日前足额兑付到农户“一卡通”,全镇兑付直补资金809513.33元;全镇2950户农户已全部享受到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农民切实得到了实惠。经过自查,无存在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也未发现收取各种费用、抵扣债务的行为。从这次自查结果来看,使广大农民对直补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对直补政策热烈拥护,对直补工作满意,直补政策深入人心。
3、操作规范,手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根据省粮食补贴精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全镇做到了《粮食直补通知书》发放到户,直补资金兑现到户;《补贴面积、资金核对册》上签字齐全,手续完善,操作规范,并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1、补贴过程中,个别农户银行卡丢失,在补卡后未及时向我镇直补工作人员提供新的卡号,导致个别农户的补贴资金发放不下去。
2、宣传不够。在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还有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存在。
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我们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情况,没挤占、挪用现象,以后我们也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十三
3)抓好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4)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5)树立正确营养理念,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6)食品安全人人知,身体健康最重要。
7)人生百年为健康,若要福寿定得防。
8)群策群力加强食品安全,一心一意构建美好家园。
9)多吃蔬菜,多吃瓜果,健康身体人人有。
10)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11)食品卫生得注意,若是马虎要不得。
1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13)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14)蔬菜瓜果不能少,牛奶鸡蛋营养好。
15)吃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16)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17)把好食品安全关,健康快乐人人欢。
18)人民健康兴百业,食品安全利千秋。
19)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20)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十四
转眼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又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自查报告吧。大家知道自查报告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补贴自查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xx]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建[20xx]22号)文件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和综合直补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到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次自查整改工作使我们充分认识直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单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立即针对“两补”情况,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我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对事前审查、公示制度、是否虚报等行为进行自查,自查过程中,均未发现有虚报农户、代领代发的虚报冒领行为,也未发现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一折通”账号等基本信息不符的情况,且严格执行了补贴村级公示制度,及时上墙公示。
在“两补”发放及领取中,我单位无关于反映“两补”情况的信访件,我们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高自身业务,明确自身在补贴面积核定、资金拨付、“一卡通”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等各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形成合力,做好两补发放工作,确保老百姓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做好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大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自查、抽查,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1、粮食实际种植面积核实上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存在面积不实的现象。
2、宣传不够。在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还有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存在。
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我们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情况,没挤占、挪用现象,以后我们也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粮食直补自查报告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