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专业14篇)
报告是对特定主题进行详尽说明和分析的一种正式书面或口头陈述。完成初稿后,需要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和润色,确保内容完整,表达准确,无语法和拼写错误。这些报告范文包含了实验报告、市场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多个领域和主题。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一
医院管理处党支部能够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及机关党委有关的文件精神,始终把作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工作来做,把领导班子作为作风建设的主体,并成立了医院管理处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医院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处领导班子多次在处长办公会上强调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性,逐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方向等。我处在今年5月正式更名后,根据调整后的工作职能重新确定了以“统筹、协调、规范、监管”为核心的职能定位,以“和谐、进取、敬业、高效”为核心的团队精神和以“服务医院建设、经营、改革与发展”为核心的工作宗旨,并张贴上墙,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处室文化。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责任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对于作风建设和创先争优等方面的材料,我们设立了专门档案资料卷宗,实行集中管理,将作风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融入各项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同步部署,并将其纳入到领导干部考核测评指标当中。
(一)加强理论及业务学习,增强服务能力。
我处一直将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党员思想建设的首要途径。经常在利用支部会议的时间组织大家集体学习国家和学校下发的各类关于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文件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并对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领会其中的精神。积极组织大家观看各类作风和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片和学校举办的各类展览,在加强党员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意识的同时也陶冶了情操。
为积极响应学校关于建设学习型机关的号召,我处将业务学习贯穿于日常工作生活当中。为了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处于去年专门购置了一批业务知识图书,建立了图书角,方便了工作和生活中的查阅和学习,丰富了大家的精神生活。今年我处制定了《医院管理处20xx年度内部业务学习计划》,把办公自动化、公文写作、内部规则制度、会议筹备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要求45岁以下的党员干部必须参加培训,并将其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我处还积极派人参加卫生部、省卫生厅等上级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特别是在我省即将开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除加强自身的学习研究以外,我们还组织各附属医院培训部的负责人到上海等发达城市进行调研学习,撰写了调研报告。对于每次培训,参加人员都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内容制作成ppt,在处内进行成果汇报演示。
(二)调整职能分工,完善制度建设。
我处始终把制度保障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工作来抓,经过多年的完善和改进,逐步建立了一些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工作制度。20xx年我们将细化后的职责分工、制度规范和办事流程等汇编成册,并于去年完成了再版工作。针对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我们专门制定了《医院管理处工作规则》、《医院管理处综合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医院管理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及指导工作注意事项》等制度规范等10项,工作流程三项。今年我处更名后,将内设科室和相应的岗位职责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配,各科室也将所负责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陆续制定了几项规章制度。我处已计划明年上半年再次扩充和修订制度汇编,作为完善部门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本届领导班子上任以来主抓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处网站自20xx年年初全面升级以来,不断修正完善,充实内容,及时将各类文件信息、工作动态、办事指南等上网公开。其中的咨询与投诉窗口作为我处与广大师生交流的平台,起到了答疑解惑、处理投诉、建言献策的良好效果,现已处理投诉与各类咨询等事宜44项,得到了师生的好评。今年,我处还在网站中增加了内部工作区板块和管理论坛功能,用于上传和共享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材料,也为校内各医院工作人员的信息传递和交流讨论提供了平台,使各项工作能够更加及时、有效的开展。此外,为了提高文件传递及处理效率,我们专门制作了“文件处理追踪反馈单”并在网站的下载服务栏目中增加了文件登记表单,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各医院对于文件的处理进程。
在信息宣传方面,今年我处创新了《吉林大学医疗卫生工作简报》的出版方式,提出了“e”路领“鲜”的信息传播理念。不仅改革了出版方式,将以往的书面出版改为依托我处网站和校内邮件群组系统的网页推送出版,大大提高了出版和发送效率,节约了出版成本;同时还增加了栏目内容,将医学事业发展及医院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深度挖掘,及时为领导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四)公开服务承诺,规范服务行为。
公开服务承诺是提高党员干部服务自觉性、规范性、文明性的重要手段。全处上下充分认识到这个环节的重要性,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围绕实行信息公开、首问负责制、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意识、文明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将承诺内容制作成宣传展板,张贴上墙,时刻提醒各级干部要时刻以承诺的内容审视和约束自己,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五)加强廉政建设,做好风险防范。
廉洁从政是树立良好机关作风的根本保障。我处多次召开支部会议,集中学习或布置学习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十不准”》在内的各项规定,并制定了《医院管理处财务报销制度》、《医院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医院管理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及指导工作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并将“8个禁止”和“52个不准”张贴上墙,进一步加强了全处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约束力度。
在今年学校开展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风险防范自查的各项工作,准确地查找到各个岗位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做到了科学防范,有效监督,更加完善了我处的廉政体系建设,得到了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六)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办公环境。
严格的内部管理和良好的办公环境是展现部门形象、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我处于20xx年制定了《医院管理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仪表、语言、行为、礼仪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环境卫生方面,我处制定了轮流值日制度,并要求各个办公室定期进行垃圾废物清查,切实做到卫生方面无死角,努力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服务和办公环境。
经过全处党员干部的集体努力,目前我处的机关作风建设体系已基本形成,也得到了领导和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今后我处将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全处党员干部对于机关作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号召大家及时学习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年轻的干部和新入职的工作人员要组织专题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作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探索提高服务效能的途径。不仅要提高各项工作和服务的效率,更要注重服务的效果和质量,把提高机关服务效能作为今后努力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在工作人员佩戴标识和执行工间操制度方面,大家的重视程度不一致,工会活动日主题内容还不够丰富,我处距学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要着力加以改进。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二
督促、指导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20xx年2月21-18日,市卫生局组织了有关专家分成三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对全市二级综合医院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都能够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攻坚难点,扎实开展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能认真组织学习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单位“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均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了各级医疗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了“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取得实效。新干、吉水、万安、遂川等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省厅出台的便民惠民措施的基础上,对便民惠民措施进行了细化,开展了典型病例点评会。
(二)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受检医院能在年底繁忙的工作中,克服诸多困难,为此次迎检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各地各单位做到了“六个结合”,即将“医疗质量万里行”与“抗菌药物临牀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重大公共民生工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发展提升年活动相结合,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三)狠抓落实,保证质量。
1.医疗安全意识得到强化。多数医院能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永丰县、县、安福县、峡江县人民医院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
2.基础医疗质量进一步增强。多数医院能够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规范临牀诊疗行为;能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重视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能够开展医务人员临牀基本技能、临牀检验技能、医院感染控制技能和病历内涵质量培训与大比武活动,提高医疗队伍的业务素质及基本技能,涌现出一批优秀典型。泰和县人民医院医院手术分级、医生分级清晰,督查落实及处罚明确,病历内涵质量较好,临牀基本技能大比武活动取得好成绩。
3.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和落实。多数医院能够结合本院实际,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永新县、遂川县、吉水县人民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针对医院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和核心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4.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多数医院能够大力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临牀路径管理、优质护理工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单病种费用控制工作,推进临牀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县人民医院临牀路径管理工作扎实;泰和县、新干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明显;县、泰和县优质护理工程积极开展。
5.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多数医院能较好地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厅出台的医疗服务便民惠民十项措施,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了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较好地做到诊疗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进一步促进了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本次督查发现,虽然通过“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全市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基础医疗质量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医疗安全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1.思想认识有待强化。各地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还不均衡,少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仅简单地转发了市卫生局下发的实施方案,工作仍停留在文字层面。个别地方至检查前,仍未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部分医院领导班子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班子没有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少数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对比较薄弱。
2.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有待加强。部分医院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单纯地强调病源的.增加、病牀的扩充、设备的投入、房屋设施的改善,忽视人才储备及规范化培训,核心制度的落实有待强化。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和死亡病例讨论不及时,死亡病例讨论提出整改建议较少,结论性意见含糊不清;术前讨论、评估和麻醉前评估执行不好,针对性不强,存在着较大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核心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流于形式;手术分级管理方面存在误区,未严格按照省厅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和手术分级目录进行授权和动态管理;“三基三严”培训不规范;危重病人抢救预案、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不全。
3.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力度有待加大。部分医院虽建立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管理小组,但分工不明确,整治工作没有进展要求,责任状没有根据不同科室制定不同的控制指标;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仍偏高,抗菌药物使用率高于卫生部要求;抗菌药物不合理选用较为突出,三代头孢应用率较高;分级目录和分级管理三线人员设置不合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落实不到位,医师有越权使用抗菌药物现象;细菌耐药监测针对性不强;住院患者微生物送检培养不规范;手术后24小时停药不达标,特别是骨科、心脏科及脑外科医生24小时停药存在顾虑,除应加强监管包括奖惩外,须加强业务学习从学术上找到依据树立信心。
4.优质护理服务有待加强。部分医院护士对优质护理内涵和实质理解不充分,对责任制分工方式掌握不够清楚,排班存在功能制分工现象,存在护理排班方式不能体现责任护士对患者的连续服务;护理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护士对分管病人病情掌握不全面,基础护理不到位;护理人员配备不足;个别病区患者需求与责任护士能力不符,内容、理念滞后,未及时更新责任制整体护理要求;护士分层划分标准、工作职责不清晰或部分职责重叠;护士长忙于事务性工作、责任护士依靠组长指导护理病人,形成各层级独立管病人现象。
5.诊疗行为和流程有待改善。部分医院急诊科布局及流程不合理,急诊医护人员流动性大,人员配置少,急救设备陈旧,无观察牀,心肺复苏等基本技术操作掌握不熟练,存在医疗隐患;病理科所处区域不符合要求,布局不合理,缺少通风排气设施设备;消毒供应中心布局不合理;“先诊疗后结算”有计划、无落实;预约挂号的比例不达标,无统一的住院患者陪检系统;危重病人标识不清,对于手术病人无腕带标识;临牀路径入径率、变异率、完成率统计概念模糊,方法不统一、入组率低,管理上医院层面与科室脱节,对变异因素的评估分析及改进不够;一类技术审覈不规范,目录不全,数目不清。
6.医院感染管理有待强化。部分医院未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科,专职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不足,且大部分为护士编制,人员隶属关系不明,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工作有困难。部分医院多重耐药菌感染的病人隔离工作落实不好,多重耐药菌的目标性监测和抗菌药物敏感性、耐药模式的监测以及针对医院感染的高危环节、高危因素的监测和临牀干预工作开展不到位;部分县级医院未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感染、留置尿导管所致泌尿道感染、中心静脉导管所致原发血源性感染的管理。少数医院血液透析病房未严格划分清洁区、相对污染区和污染区,存在功能区域混用现象,未设置透析治疗室。新生儿病区布局不合理,病牀设置密度过高,牀间距不符合规定;部分县级医院未开设icu、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与新生儿室合二为一现象突出。未严格感染隔离分区,新生儿病房没有感染隔离病房,保护隔离措施不到位。
7.医院管理及学科建设有待加强。部分医院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不够健全,缺少执行过程记录,无法对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监控;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不够清晰、不够明确;对差错事故的总结分析及整改执行较差;部分制度仅限于文字层面,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加牀现象严重,按照实际开放牀位计算,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医务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安全隐患较大;大幅扩张规模,但科室管理和医疗质量存在滞后现象。部分医院重视科室创收,弱化学科建设。少数医院急诊科、麻醉科存在设置牀位不够,专业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不熟练,不能较好地完成急救和重症抢救任务;大部分县级医院未开设icu病房和麻醉恢复牀。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和“抗菌药物临牀应用专项整治”等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克服厌战情绪,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出实招、求实效,推动活动不断深入。
2.重视宣传,引导舆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与新闻媒体多沟通、多协商,大力宣传医院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宣传报道先进人物、先进事蹟,树立先进典型,为医务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
3.夯实基础,重在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实行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做到“六个落实”,即落实整改事项、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效果、落实承办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逐步建立抓管理、促质量、保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长抓不懈,抓出成效。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三
按照河北省卫计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照我院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总结如下:
一、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了《通知》精神,要求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风险。
二、针对《通报》中反映的问题,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医疗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1、门诊医生处方书写欠规范,少数医生未书写门诊病历。
2、传染病报告登记不全,但无漏报现象。
3、部分科室紫外线消毒记录不全。
4、住院病人三级查房制度落实不够。未发现诊疗护理中违规操作和违规诊疗现象。
三、整改措施;。
1、各位医生对“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不能松懈,要严格履行“十八项核心制度”,持谨慎、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保障医疗安全。
2、各科室认真学习处方和病历书写规范,提高医疗文书书写水平。
3、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做好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置工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4、加强医务人员院感知识培训,加强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学习,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医院感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四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溧水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防范医患纠纷”专项检查月活动方案》(溧卫字[20xx]81号)要求,20xx年9月,我局组织医疗、护理、院感专家,采取查阅台账、抽查病历、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区人民医院每月对病历进行科室互查、随机抽查、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进行抗菌素合理使用检查,制定专刊通报检查结果,并通过大查房等形式检查医疗措施落实情况,取得了一定效果。区中医院及时开展医患纠纷评判与分析工作,对预防医患纠纷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一)病历质量及管理。
1.在院运行病历管理不规范。多份在院病历出现排序混乱、检查报告单混夹的现象,甚至有入院一周的患者的检验单还没有及时粘贴。入院证用废纸打印。区中医院在院病历中有缺少体温单、医嘱单、医患沟通记录单的现象。
2.对病历书写规范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大部分病历住院记录中对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体症描述欠缺或不够;首次病程记录对诊断依据的记录或描述不够规范,缺少鉴别诊断内容。对异常的辅助检查结果不重视,异常结果没有分析、处理记录;病程记录中夹带英文缩写如:kcl。
3.病历内涵质量有待提高。三级查房制度内涵质量不高,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流于形式,缺乏对病人个体诊治方案等的针对性分析,缺乏指导意义;术前讨论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患者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的理由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对策进行讨论;医患沟通流于形式,对于病情的诊断、治疗及预后、转归的交代过于简单、格式化,没有个性化体现对异常的辅助结果、入院后新增的诊断、重要的检查治疗措施等普遍缺乏沟通,病情的沟通不透彻、不清晰明了。
5.仍然存在重度缺陷病历。非患者本人签名的各类同意书缺少授权委托书或者受委托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核心制度的`落实。
1.交接班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交接记录空白。
2.疑难危重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落实不到位。大部分病区今年1至9月份讨论记录本空白甚至缺失。
3.三级查房记录过于简单,缺乏分析,指导意义不大。对住院病人病史、病情、治疗情况不够深入、全面,对病人管理存在缺陷,安全意识淡薄。
4.“危急值”报告制度未落实。病程记录中未记载分析,没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没有治疗后的复查、处理记录,诊疗过程中体现不出“危急值”的临牀意义,对“危急值”不够重视。
(三)医院感染管理。
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执行效果不理想,少部分人员还没有掌握标准洗手法。输液室地面及门口可见棉签、输液贴。
(四)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未有效落实院、科两级质量管理工作。区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未按计划组织定期检查考覈,职能部门未定期下科室进行医疗质量检查。两家区级医院大部分临牀科室未开展相应的质控活动,对科室医疗质量未进行有效管理。医疗质量检查、考覈结果未与绩效考覈挂钩。
(一)提高认识,完善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院长是医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临牀、医技等各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是科室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对医疗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科室管理责任人的积极主动性,将责任分工落实到每一个人。落实院、科两级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层级管理,责、权明确,严格考覈,使医院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强化质量控制措施,加大督促考覈力度。狠抓医务人员核心制度、“三基三严”及医患沟通等知识培训,做到人人熟悉医疗卫生法律规章制度,人人掌握岗位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人人注重医患沟通。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完善病人安全管理、医疗技术准入、不良事件报告、分级护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明确各项医疗管理工作目标,制定考覈细则,形成不定期检查和定期考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医疗质量检查、考覈结果的应用,形成医疗、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制订医疗质量管理考覈和奖惩办法,将医疗质量检查考覈结果与科室、个人的效益考覈、职称聘用、年度考覈等挂钩,奖优罚劣。
各医院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缺陷,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深究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六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程,决定在继续实施医改等四大民生项目的基础上,再办一批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实事,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列为当前应抓紧落实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纳入打好“五大战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加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一)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是底前完成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该项目总投资1769万元,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二是底前完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三是底前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建设规模2.04万平方米。四是底前完成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拆除及新建面积3.1万平方米。五是再安排6-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
(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底前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放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所需要的办公桌椅等;203月底前,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改造,确保社保卡能够作为就诊卡使用;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接入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体任务如下:
1、配置硬件。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置适应社保卡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读卡器。遵循按岗位定需求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硬件配置标准为:甲类卫生院(打印机13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46个),乙类卫生院(打印机8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1个),丙类卫生院(打印机5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印机9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3个)。计算机配置数量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配置并上报。省卫生厅确定后给予补助配置。
2、基层软件安装和应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基于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软件(b/s模式),内容涵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业务,部署于市级平台,供我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应用和传输健康档案信息;本软件将与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免疫规划软件客户端程序对接,通过省疾控中心平台与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3、接口改造。对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含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以新农合证作为结算凭证改造为以个人社保卡为凭证的结算方式,并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部分已有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接口改造,实现社保卡身份识别、医保(新农合)结算和电子钱包医疗支付应用。
4、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市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汇集预防、保健、医疗健康信息等,建立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并接入省级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与省级平台间的枢纽。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八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九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第180号)同时废止。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十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十一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十二
第四十七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十三
我院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国家政策不动摇,广泛宣传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将我院08、20xx年两年开展新农合工作情况汇报下:
一、20xx年、20xx年度我镇新农合工作实施情况。
我镇20xx年、20xx年新农合工作运转顺利,20xx年参合人数为41658人,参合率达90、2%;20xx年参合人数为43426人,参合率达95、02%;同期增长4、98个百分点。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61481人,住院就诊人次为355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达391266元,住院补偿金额为349517、50元;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89064人,住院就诊人数为476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为684082、50元,住院补偿金额为477048、20元;门诊人次同比增长27583人次,住院人次同比增长121人次,住院补偿增长127530、70元,我院在门诊、住院患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无一例套取门诊基金、造假病例出现,申报资料齐全,无多报和少报补偿基金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我院参合病人住院补偿以及县外补偿报销手续复杂,患者反响很大,一直没得到解决。
2、财务账目有待规范。
3、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存在门诊、住院公示不及时,药品替换、代签字、分解处方现象发生。
三、自查整改措施。
1、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减少住院患者补偿环节,做到出院即补,对县外住院患者补偿多方筹措资金,做到结算即补。
2、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或派往上级有关部门进修学习。
3、加大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药品替换、分解处方现象绝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院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我镇20xx年农村管理工作重点。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篇十四
2011年11月24日,吉安市卫生局检查组对我院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进行现场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2011年11月28日,我院召开科室负责人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按照《县级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合理设置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在门诊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设公示栏公示医院简介、人员信息及收费标准和基本药品价格。
二、 规范人事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规的要求,医、护、药、技人员持证上岗,执业医师证书、注册护士证书、麻-醉-药品培训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证书等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存档备查。
监测工作制度,10、人员岗位职责等。
48小时内转运医疗废物。
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28日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临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薛城区2015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我们召开了医疗机构整顿工作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薛城区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临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薛城区中医院延伸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行政村卫生室,服务临城街道10万城乡居民。所有机构均按要求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重视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完善门诊登记制度,规范门诊登记。加强处方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临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自查,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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