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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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一
20____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坚持扶企惠民主题,突出监管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贷款新政和便民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防范风险,使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得到提升,为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和支持百姓实现住有所居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实施利民新政,支持职工购房。
二、坚持扶企扩面并重,努力扩大覆盖面。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该中心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全局,把支持企稳回升作为工作中心,对确因企业下行、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实行降低缴存比例、延缓缴存期限的政策。上半年为近1家企业减缓公积金缴存。与此同时,对有条件缴存公积金而未开户的单位加强催建催缴,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三、推出八大便民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今年以来,针对住房信贷消费增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大幅提升的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推出了8大便民服务举措。按照科学、合理、全面、高效、只填一张表的要求,实施了公积金贷款流程再造,对贷款全部流程全面梳理,注意分析每个流程中可以简化的表格、程序,重新制定了工作流程,贷款效率大大提高;坚持领导和机关人员值班制度;实行服务窗口导服制度;第一次向城区、邗江近万人发放贷款对账单;向贷款人免费提供复印服务等,最近正在研究实施全市统一公积金客服热线,以切实为贷款人提供一流服务。
四、严格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贷款量激增但贷款质量不减的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多项防范风险举措,强化对分中心、管理部逾期考核,与房管局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作,实施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社会化试点,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排查业务运作隐患,坚决拒绝操作性风险,全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控制在.16‰以下,远远低于xxx规定指标,各分中心、管理部个贷逾期全部为零。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二
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对外服务的窗口,服务中心始终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紧紧围绕服务职工,积极提供便民高效服务,全力打造职工满意的优质服务窗口。截至5月底,服务中心共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7000多笔,办理公积金转移2600多笔,为单位开户近70户,共发放各类公积金宣传资料5000余份,平均每天接待政策咨询、业务查询150余人次。职工普遍反映服务中心的服务环境优、服务态度好、服务效率高,办理业务比过去更加方便快捷,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一项“惠民工程”。
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位于中山东路26号2楼,服务总面积近800平方米,主要分为宣传区、职工等候区、业务办理区三个区域。围绕便民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了醒目靓丽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专栏,配备了服务引导台、滚动电子屏幕、自动查询机和排队叫号系统等服务设备,摆放了自行取阅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资料,安装了接受监督的意见箱,准备了可容纳40多人休息等候的多排座椅,为前来办事职工提供了一个舒适、方便、有序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形象。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每天要接待数百名前来咨询或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每位工作人员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形象,影响着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服务中心按照“以人为本,服务职工”的要求,树立“服务无小事,小事见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是从制度建设入手,明确服务规范。通过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服务中心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规范,明确规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仪表形象、服务用语、柜面服务、业务处理、劳动纪律和岗位分工,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服务承诺制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忙时与闲时一个样。
二是从队伍建设入手,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礼仪服务、文明用语、档案管理以及各项业务流程的学习培训,每月召开公积金业务分析讨论会,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是从畅通监督渠道入手,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公布公积金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制定投诉处理规范,对广大职工群众反映的涉及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登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进一步畅通职工信息反馈和服务监督渠道,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效能。
工作中,服务中心以“尽可能为职工着想,不让职工多跑路,不让职工受冷落,不让业务有丝毫偏差,不让中心形象受任何影响”为服务准则,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窗口的办事效率和职工满意度。
一是实行窗口服务前移。为维持良好的服务秩序,服务中心实行了窗口前移服务,将窗口的服务从柜台内向柜台外延伸,安排专人做好职工群众来访及各类咨询的接待工作,保证职工群众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务时“等候有位坐,咨询有人答,服务有人引”。
二是实行业务初审制。为提高窗口办事效率,服务中心实行了业务办理初审服务,即在窗口工作人员正式受理业务之前,安排人员在服务等候区初步审查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所需携带的材料,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及时予以提醒,减少了职工等候时间。
三是实行操作标准化。为最大限度减少公积金业务办理的环节,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服务中心实行了业务操作标准化服务,即通过认真梳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流程,细化办理程序,设计出一套统一标准的操作细则,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
开展优质服务,推进科学发展,是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则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永恒主题。在今后工作中,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将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职工、科学发展的服务理念,突出抓好优质服务和效能服务,不断加强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着力打造“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的优质服务窗口,为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新跨越作出新的贡献。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三
一是适度提高贷款使用范围。针对我市住房消费的实际需求,年初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将我市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装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从20万元调整至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从20年调整至30年。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进一步提高我市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能力。二是全面梳理简化办理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所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取消租房提取业务中租房合同以及装修提取、贷款业务中装修合同等材料。经过梳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业务所需提供证明材料缩减为30项。三是启动业务信息系统更新。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和结算数据“双贯标”要求开始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目前业务系统招标采购、前期业务需求调研、软件研发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将于2020年初开始上线试运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四
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服好务的工作大局,以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xx年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
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中心”在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无超越职权的现象发生。
“中心”今年代拟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门规范公积金个贷政策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已经审查,现已按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同时我们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中心”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五
xx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全面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年初的计划安排,通过全体职工的积极努力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实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并将xx年工作做以下安排。
xx年5月,为做好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二届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公报》、《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方案》等。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在解决职工购房问题,推动城市廉租房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管委会全体委员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作好各项决策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朝着健康良性轨道运行,不断开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机关党建工作和全面推进“创优达标”的工作目标任务,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住房公积金增量扩面工作,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监督力度。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入手,真抓实干,使干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一)加强党建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xx年,“中心”党委坚持以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要求为原则,以“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为中心,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搞好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为主线,以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关键,积极探索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把基础工作做强,把宣传平台做宽,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活,力求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夯实业务工作,促进健康发展。
xx年,“中心”从以下三方面做好增量扩面工作。
一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年,什邡、绵竹管理部抓住灾后重建顺利完成,企业经营状况普遍好转的机遇,通过带政策上门,送服务上门,与企业负责人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促使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广汉管理部坚持以多种方式强化宣传,选择部分有实力的企业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目前,已有90家非公企业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是催促个别单位解决住房公积金拖缴、欠缴问题。
三是争取调整缴交基数和提高缴交比例。各县(市、区)管理部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支持。今年,广汉市将经补贴纳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10%提到12%,中江县将缴存比例提高了2个百分点。
截止xx年11月底,全市新增住房公积金12.20亿元,归集余额39.77亿元,归集总额73.25亿元,新增缴存单位88各,新增缴存人数20488人,缴存总人数219655人。
xx年,在国家严格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大背景下,“中心”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又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满足职工的住房需要,圆满完成年初既定目标。
(1)完善制度,加大对购房职工的扶持力度。
年初,经“中心”反复修正、多方征求意见后出台的《信贷管理规程》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提高信贷最高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通过,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依托政策优势拓展个贷业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社会认知度。今年,“中心”在搭建宣传平台,广泛利用报纸等媒体宣传的同时,通过走访开发企业、缴存单位宣讲政策,培训开发企业销售团队,为购房职工答疑解惑等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开发企业和缴存职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有率的新途径。“中心”坚持以“规范管理、争取支持、服务群众”为指导,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占有率。
一年来,我们通过与开发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其真实意愿,建立合作机制,并制定了经待审小组议定下调保证金额度的政策,有效地缓解了开发企业资金困难的局面。同时,针对不同缴存职工相应调整政策。对优质缴存户,提供部分政策优惠。对困难企业职工,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对异地缴存职工,采取上门集中办理的形式,大大提高了缴存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满意度。xx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住房贷款市场的24%,比去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
(3)建立全方位的贷款风险防控体系。
本年度,“中心”在扩大信贷规模的同时,十分重视提高资产质量,消除贷款风险。
一是加强贷前调查,将风险前移。
二是严格执行贷款程序,实施规范化操作,确保申贷资料所填资料的真实性。
三是强化贷后管理,建立逾期催收机制。
今年,“中心”加大了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建立短信催收平台,分管领导多次带队上门催收,三期以上逾期贷款下降77%,十期以上逾期贷款下降81.2%,为建立贷款催收长效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截止xx年11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总额42575万元,2792户。全市贷款总额185959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125102万元。
xx年,“中心”以建立“权责明晰、功能健全、程序标准、严格监督”的法制体系为目的,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一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心”制定了缓缴、减缴的`文件和办理程序,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管办法,严肃处理了昊天房屋中介公司和什邡一地多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件。
二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中心”通过举办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对未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申请集资建房的企业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是依法处理贷款严重逾期案件,防范信贷风险。为配合“中心”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特建立了处理逾期贷款的工作制度。
四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全年共处理《市长信箱》和信访办的人民来信来访76件,回复率100%。名列全市前面名次。接待群众投诉、来人来访、电话来访约467件。
4、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xx年10月,“中心”对全市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户、定期存款、委托贷款、国家债券管理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均按规定存放受托银行并及时对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了帐表、账实相符。“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一是精心测算,根据归集总量和归集余额的实际,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结构,确定合理的放贷、提取、定存资金的使用比例,确保资金运用的最优化。
二是严格按照资金运行规律,测算最优的定存期限,优化组合好资金存款,确保收益最大化。三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住房资金的合理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基础上,力争为全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截止xx年10月底,全市累计转存沉淀资金227550万元。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六
一是参照2020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要点,进一步优化公开平台。2020年以来,中心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行政权力运行”、“精准扶贫情况”“办事服务”“重要舆情收集与回应”四个栏目,门户网站日均访问量突破10000人次,为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同时,建立了淮南公积金群和归集群,使本公积金系统的职工和各缴存单位的代办员之间能互相交流。
二是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用信息化促公开。中心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利用微信、微博、自助终端、客户端、12329热线、12329短信、网站、网上营业厅等多渠道全方位信息化手段提供公积金政策服务,在便民利民的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网上办事有效融合,拓宽了民众的信息获取渠道,也提升了中心的公开宣传力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公积金监管处、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xx中、xx中、xx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目标,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优的发展基调,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制度扩面有序推进。上半年新增缴存单位4099个,新增开户职工11.22万人,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64.14%;截至20xx年6月末,住房公积金已开户单位5.36万家,已开户职工204.28万人。
2、归集资金稳步增长。上半年归集总额75.58亿元,同比增长11.11%,完成年度考核指标47.39%,截至20xx年6月末,归集余额达451.41亿元。
3、提取业务按规操作。上半年提取总额49.97亿元,同比增长11.76%,其中,购建修房支取19.08亿元,离开本市支取3.48亿元,离退休支取4.76亿元,委托还贷19.84亿元。
4、个贷规模平稳发展。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28万户、44.55亿元,贷款发放额同比下降31.09%,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68.53%,支持职工购买住房面积99.36万平方米,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比14.72%。截至20xx年6月末,贷款余额416.34亿元。
5、增值收益情况良好。上半年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7.2亿元,业务支出3.9亿元,实现增值收益3.3亿元。
(一)狠抓工作源头,有效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中心始终坚持把“扩面增量”作为第一工作要务,狠抓工作源头,多措并举提高制度覆盖面。
1、宣传发动,舆论先导。中心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制度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利用xx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项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要件;上半年对793家单位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223场,有效加深职工群众对公积金制度的理解;充分发挥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聚合传播效应,营造良好建制氛围;拓宽宣传形式,与xx地铁合作,在地铁1号线、2号线各开设3列“公积金宣传专列”,为中心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创造便利的政策环境。
2、合作联动,共同推进。市政府连续第七年以发文形式下达制度扩面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形成稳固有效的扩面网络;及时更新社保、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精准化的对比筛查,为增强扩面工作针对性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加强与金融办、上市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全面掌握和重点筛查全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强化对受托银行的归集业务指标考核,完善银行扩面考核存款奖励办法,按银行扩面工作实绩给予每月存款奖励,调动银行征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扩面效果。
3、加强执法,常态扩面。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促进中心执法扩面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截至20xx年6月底,中心累计发送728份设立账户通知书,促建促缴单位数共计275家,为11000多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或正常缴存,对4家拒不建缴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发送催缴通知书1538份,催促500多家单位为4000多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600余万元;累计受理职工投诉246件,被行政复议1件,提起行政诉讼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8件,累计督促77家单位为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4、主动作为,强化归集。加强托收管理,大力推进小额托收业务,上半年新增托收单位4950个,截至6月末,全市签订小额托收协议的单位有30873个,签约率为90.97%,确保了归集资金的及时进账;开展重点催缴工作,根据筛查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将50人以上的未建制企业及缴存人数比例低于30%的已建制企业作为重点单位,进行函寄、电话和上门催建催缴,帮助企业处理好自身发展与职工权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出保障作用,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中的保障作用,助力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心不断完善使用政策,优化业务程序,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使用需求。
1、保障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为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中心本着因地制宜、持续创新的原则,增设了新的提取业务品种,4月出台了《关于补缴土地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进一步降低公积金支取门槛,提高了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中心设计了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流程,保证了正常的提取秩序,避免大批量集中办理。截至6月,中心共办理补缴土地收益提取公积金368笔,提取金额2271.34万元。上半年,用于购建修房、还贷、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公积金提取额达40.05亿元,占提取总额的80.15%。
2、保障职工多层次贷款需求。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形势和国家调控政策,积极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房地产交易部门、楼盘开发单位和银行的合作,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优势,支持更多缴存职工正常贷款合理购房,努力做到“应贷尽贷”。上半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住房贷款5282户,占同期公积金放款总户数的41.3%,放贷金额15.08亿元,占同期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3.85%;90平米以上住房贷款7508户,占同期公积金放款总户数的58.7%,放贷金额29.47亿元,占同期公积金贷款总额的66.15%,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逐步由支持刚需为主转向刚需与改善并重,有力保障了多层次的贷款需求。
(三)强化风险意识,扎实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1、严控业务风险。上半年,中心对16家热门城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及我市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小户型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大修支取情况等进行了摸底调研,对容易产生问题的业务风险点进行梳理。同时,强化对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审查与资金监管,提出了转增实收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及停止受理纯商业贷款担保业务等要求,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回收力度,督促担保公司加强催收逾期贷款,有效履行逾期贷款代偿责任。截至6月末,贷款逾期率为0.01‰,未发生任何坏账损失。
2、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有效开展月度审计工作,上半年共查出61个问题,提出建议13条;组织开展20xx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宜兴分中心郭维勤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惠山分中心冯建新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三项专项审计,充分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
3、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公积金纳入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实现资金“阳光操作”;主动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及20xx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规划,积极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积金管理透明度;组织第三方人员对5个营业大厅和22个银行网点进行暗访,进一步规范了一线服务人员的服务标准。
(四)提升服务理念,不断健全便民服务体系。
1、柜面服务质量实现新发展。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加强对服务工作的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考核评估,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季度服务之星”评选活动,激励员工提高服务水平;营业部积极为残疾人、困难职工及外地职工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邮寄服务,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江阴分中心实施站立服务、微笑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锡山分中心继续开展“看视频找差距”活动,通过每月集中看视频、找差距、提建议、谈体会,查找自身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改进。
2、信息化服务水平实现新突破。中心根据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公积金业务的突飞猛进,不断加强“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创新。一是构建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根据住建部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的要求,中心多形式、全方位开通服务渠道,目前已形成集“12329”客服热线、免费短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于一体的服务体系。上半年,“12329”客服热线提供人工及自助语音服务35.45万个,总接通率为95.36%,满意率99.97%;免费短信服务覆盖率达到86.23%,全市共有101.1万人开通;中心门户网站受理网上在线咨询1561条,答复满意率100%;“xx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已突破45万,目前已发送推文19次31篇,平均每月3次;网上营业厅签约单位达14600多家,覆盖缴存职工85.95万人,占应缴职工数的72.23%。二是完成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跨设区城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避免职工来回奔波之苦,中心于6月23日通过web形式成功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截至6月30日,仅6个工作日已处理完成196笔转入申请、25笔转出申请。三是推进信息化“双贯标”工作。为建立数据互联互通定向化,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中心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接口标准》工作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6月16日完成基础数据贯标工作,计划在7月29、30日完成业务系统升级,除3家农商行外全部银行账户纳入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并上线部分业务,预计10月接入全部业务,完成“双贯标”工作验收。四是加强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加快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步伐,对内加强数据梳理整合,对外主动对接及时报送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对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加强征信系统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3、增值服务效能实现新提升。中心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的号召,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层次,积极推进公积金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小微企业公积金信用贷款业务,支持职工个人消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累计至6月末,已有4万多名职工申请了公积金个人信用贷款,贷款余额13.79亿元,共有43家企业办理了公积金企业信用贷款,累计放贷842万元。
(五)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公积金队伍综合素质。
1、深化廉政教育,政治生态风清气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施意见,加强对廉政风险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控,实现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常态化,切实将中央、省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一是与中层以上干部签订廉政责任状,严格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组织全体中层干部开展述职述廉报告,提高自警自省意识。二是制定中心《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五张清单”》,进一步强化廉政制度建设。三是积极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学习,观看《锦绣人生无律则覆》教育片,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2、深化“两学一做”,党建工作成效显着。积极贯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做“四讲四有”合格共产党员;完成营业部党支部换届选举、锡山、营业部支部委员增补工作,支部班子健全有力,保证党的工作有序开展;配合市委组织部、xx电视台,完成《公积金筑起民生保障墙》电视专题片录制工作,并在xx电视台《党的生活》栏目顺利播出;组织党支部书记赴南通、苏州、厦门中心学习兄弟中心党建、创建工作;组织机关、营业部党支部参观xx第一支部党建教育基地、秦邦宪烈士故居,重温入党誓词;开展结对助学、春节慰问、地铁宣传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25次,募集爱心资金8485元。
3、深化学习教育,队伍建设务实高效。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努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干部职工队伍,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创新发展夯实基础;落实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党支部书记、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各项培训;组织开展业务技能考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四德”培训、赴厦门大学参加“20xx年苏州xx公积金系统综合素质提升”研修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努力塑造一支业务精湛、为民务实的公积金队伍。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八
1.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压实压紧责任。2020年9月因人事变动,中心调整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同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科,形成办公室带头、各科室协调配合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2.中心始终把公积金信息公开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政务公开年度计划及实施办法,及时报送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听取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汇报,部署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事项,帮助解决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目标。
3.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按照省厅及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政务公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行政职权公开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并装订成册。通过中心网站、简报、各种新闻媒体、发放告知单等形式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开。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九
20xx年住房公积金淮滨管理部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确领导下,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淮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业务指标在全市排名靠前。
20xx年,全体干部职工通过认真组织学习、开展服务群众活动,真正能把“优质服务”展现在日常工作中。管理部工作人员都能坚守自己的岗位,对办事群众做到耐心、责任心,认真为其讲解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所需流程以及所需材料、注意事项,使每一位办事人员都是带着疑问而来,带着满意而归。每位工作人员都按各自的岗位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勤奋学习,定期对中心文明服务用语、服务承诺进行培训,狠抓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一)、政策宣传工作。
为了让住房公积金政策为更多的人了解,淮滨管理部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今年5月份制作了公积金宣传片,在淮滨电视台连续播放了7天,6月底结息结束后,印制2万余份《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通知单》通过邮寄的方式送到每个缴存人手中,使公积金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利用电视、报刊、户外大型广告牌位、参加社区活动、发放公积金宣传单扩大公积金政策宣传。
(二)、归集扩面工作。
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和单位干部职工的努力下,20xx年,淮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由原来的财政单位扩展到广大民营企业,缴存人数大幅增加。根据年初《工作报告》,xx县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本上都达到10%,金融行业、国企及部分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甚至达到12%,从而带动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增长1200万余元。截止10月底,归集总额达亿元,当年归集万元,超额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7970万元)的;当年新增归集人数1215人,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1025人)的。
“储公积金筑幸福家”,20xx年,淮滨管理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力度,应贷尽贷,已累计向全县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亿元。当年共为336户家庭发放贷款万元。今年住房公积金放宽了支取条件,缴存职工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就可以办理支取业务,截止10月已累计支取7180万元。为淮滨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产业集聚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及使用情况。
20xx年,我部借抓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契机,经过多次上门宣传住房公积金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各产业单位为产业工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已有裕盛鞋厂、富贵食品有限公司、龙海雨布厂、舒美环卫保洁公司、华英分公司、天一药业6个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已有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累计发放贷款500余万元,降低了其购买住房的支付压力。
1、继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公积金的资金加大安全管理,使每一笔资金都安全运行。
2、目前,市直、浉河缴存比例都已经提高到了12%,20xx年淮滨管理部建议县政府将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纳入财政预算,把财供人员的缴存比例从10%提高到12%,与市直单位同列。让广大干部职工尽早享受到政策利好。
3、对产业集聚区内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排查,上门联系各单位负责人,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单、现场讲解住房公积金政策,让每位产业工人都能了解住房公积金,积极争取各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依法获取公积金信息,提高公积金相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参加市政务公开办培训契机,积极争取主管部门专门指导规范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重要决策事项;各月度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各类事务办理的政策依据、规定条件、程序及时限;有关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重要事项;“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的住房公积金热点、难点处理事项;职工投诉受理事项的范围及处理的依据、程序、时限等基本业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职能、性质、定位、机构设置、领导干部分工及领导干部主要职责等;在客服大厅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能,公布了中心全体职工照片和工号,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公开了中心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办公电话以及公积金中心监督电话和投诉电话。公开了提取、贷款流程图和提取、贷款的政务公开表。公开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三项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公开了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等。并在客服大厅设立咨询台,最大限度的解答群众的提问。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一
截止2020年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2.87亿元,归集余额50.33亿元,其中当年归集14.2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64%,同比增长2.74%;全市累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2.04亿元,其中当年提取9.6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58%,同比增长3.32%;全市累计为47587户家庭发放贷款72.42亿元,贷款余额为33.09亿元,其中当年放贷3930户,同比下降29.19%,贷款额10.11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77.77%,同比下降19.44%。实现增值收益6942万元,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16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600万元、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91万元。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二
(20xx-7-20)。
20xx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住房公积金。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立足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着力惠民安居,着重围绕归。
集任务,加大归集执法力度,强化依法征缴,努力优化贷款服务,不断加强管理监督,各项。
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等主要指标快速增。
长,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上半年目标。
一、上半年基本情况。
上半年,住房公积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落实、埋头苦干,各项业务指。
存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达到万元。其中,20xx年上半年新增缴存。
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65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征缴措施。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三
我叫xx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2011年6月24日。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本人,号,现在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现单位公章:
附: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个人公积金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推荐回答:申请书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大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填好,有的需要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从上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拿到支票,顺利的话3天就能办理完毕。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四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二)身份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五
住房公积金实行对象是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在职职工。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等。对所申请的个人住房公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款时,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指定承办银行受理。
申请条件。
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和二级市场住房。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a)有购买一套自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款(买一手房)。
(b)拟购房产位于市内,首期款项(不低于评估价的40%)已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买二手房)。
7.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货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为12万元,贷款额度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而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为4.14%,5年以上的为4.59%,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的方式。
偿还方式。
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承办银行。待还清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办理程序。
a.买一手房。
b.买二手房。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时申请表须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盖章并提交:。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2)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3)拟购住房售价30%以上自筹资金的证明(已预付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提供付款收据原件)。
(4)售房单位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等。
(5)职工申请时,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房产进行抵押,或用有价证券质押。
注: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若申请人买的是二手房,还需提供:。
(1)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
(2)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的《评估报告》。
一.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
二.购买,建造,翻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当职工离退休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境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
手续。职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到开户行支取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贷款额在40万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额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至于这个,不少人都还被蒙在鼓里——两种还贷法利息差额大,在此摘录一篇供您参阅。
2.5万元!原因只是他们采用了不同的还贷方式。而此前,刘先生称自己对另一种还贷方式一无所知。
“在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抱来一大堆贷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后帮你一会翻到这里、一会翻到那里,指着一些空白的地方,让你签上姓名、填上身份证号码、按上手印即可,根本没有提及还有另外一种还款方法。”
签下这份贷款合同后,刘先生自己测算了一下,利息总额高达17.6万多元。要不是亲戚提醒,刘先生还以为贷款就是这样办的,又气愤又心疼的刘先生忍不住把自己的贷款合同拿出来又仔细翻了好几遍,发现合同里的确有两种贷款方法可供自己选择,但是空白处已经被银行事先填上了等额本息还款法,根本就没有自己考虑的余地。他请朋友算了一下,如果套用另外一种还款方法,那么自己30万元、20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不到15.2万元,比现在要少2.49万元。银行普遍主荐“等额法”
记者随之询问有无其他的还款方式,该工作人员说还有另一种“本金还款法”(递减法)。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从3000元左右逐渐递减到1000多元。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法呢?以下是记者和该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
“两种还贷方法哪一种更合算呢?”
“总的说来第二种递减法少付点钱,但是一般人都不会等到30年才还清的,如果提前还贷的话就没有那么大差距了。何况使用递减法虽然后面还得少,但是一开始压力太大了。”
“哪一种更方便呢?”
“当然是第一种等额法方便,每个月只需按月还给银行相同数额的钱就行了。第二种递减法每个月的钱数都不同,算起来也很麻烦……所以我们一般都推荐客户选择等额法。”
导致银行产生这种倾向性的原因何在呢?一位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的人士一语道破:“关键在于息差。”
“两种方法的利息差距大着哪!”该位人士以记者暗访的例子进行了一番计算,得出的结果令人震惊———同样是44万元、30年的商业性贷款,等额法的利息总额为41.4万多元,而递减法为29.7万元左右。两种不同还贷方法利息竟然相差11万元之多!
至于银行解释的“等额法比递减法方便”的理由,记者发现,使用递减法实际上也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麻烦。虽然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但是具体数额并不需要人力测算,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十分轻松地便可以打印出30年中每一个月还款数据的表格,购房人只需遵照交钱就行了。
而另外一个“递减法开始还款压力大”的解释,记者通过业内人士测算发现,虽然递减法开头的还款额度的确较高,为3000元左右,但是相对于等额法2372元来说,也就高出620元左右,且持续时间也只有一年零两个月。大多数时间的还款额集中在2000多元和1000多元之间。相信600多元的差额大多数购房人都能承受,何况,这样“省下来”的利息高达11多万元,值得大多数购房人重新考虑。
银行称没占到便宜。
昨日,建行、中行、农行、民生等几家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种还款方法表面上看两者利息总额相差不少,而实际上两者的计算原理是一回事。
“不存在银行占便宜。首先,两种还贷方法并不是哪家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而是央行规定的。”建行江苏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丛华昌介绍说,1998年5月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不管是哪种还贷方法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实际上两种还款方法计算原理是一样的。
“简单地看,两者利息是相差一定额度,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并没有通过哪种方式多收了顾客的利息,因为这两种还贷方式都是按照客户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计算的。”
据丛处长解释,造成这两种还款方法利息总额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顾客占用银行资金发生了变化。递减还款法,由于顾客一开始就多还本金,所以越往后所占银行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而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同,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银行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针对目前老百姓对两种还款方式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现状,昨天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贷款之前,将加强告知义务。
“可能我们的部分柜面人员会觉得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是约定俗成的事,老百姓也习惯于这种还款方式,所以就没有对递减法进行解释和宣传,客户来了就照老办法给办了。”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建和在剖析上述现象时说,贷款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两种不同的服务内容,即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另外,还应该客观地且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两种还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的利弊,否则,就是侵害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孙建和认为,如果银行在没有明确告知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利弊的情况下,擅自替消费者作主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那么就违法了《消法》的上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原因在双方信息不对称。
受访的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均一致指出,购房人和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首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必然可以给银行有意无意隐瞒信息、牟取更多利息收入创造有利条件;而购房人由于信息缺乏,必然处于弱势。
钱苏平律师说,消费者毕竟不是银行家,人民银行的规定也只是面对银行而设的,普通人无从得知,所以在选择购房贷款时,往往是银行说什么就是什么,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陈广华律师也认为,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银行和购房人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银行占有了大量消费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消费者购房作出主观引导。(记者/王海燕郑春平)。
相关链接。
两种还贷方式比较。
1、计算方法不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样。“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一样。因为“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后期的压力要比前期轻得多。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六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骗贷住房公积金处3倍罚款。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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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八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要件: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本市转往外地。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要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外地转至本市。
办理事项:职工由外地调动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转移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一个月;
2.接收单位或职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后,将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寄送原单位或原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四)原单位无法联系的。
办理事项:职工原单位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核实无法联系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转至集中户。
办理事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
5.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连同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集中户转至新单位。
办理事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七)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
办理事项:职工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管理中心(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按规定办理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九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二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