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实用21篇)
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在规划合同的结构时,你可以按照按照时间、责任、付款等方面进行分类和排序。合同的生效与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双方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一
张某2004年1月4日通过商调进入某房屋装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几年亏损,于2008年9月被本市一家装饰有限公司兼并。装饰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虽经多次与装饰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饰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称: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决定。即使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装饰公司辩称:装饰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装饰公司没有应承担补偿的义务,对于张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兼并后装饰公司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论焦点:单位法人变更后,变更后的法人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只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本案的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饰公司兼并原装饰公司,兼并后装饰公司宣告终止,因为装饰公司是原装饰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它有义务对原公司的人员重新做出安排,有责任承担原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消装饰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原告(本案装饰公司)要求与被告(本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身判决。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二
xxx先生/女士:
由于你经常旷工迟到,影响到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30日内办理相应的辞职手续。
特此通知。
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x年x月x日。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三
xxx:
鉴于您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1x年x月xx日起,已连续旷工xx个工作日/累计旷工xx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1x年x月x日,请您按照公司的程序在当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您的工资将发至201x年x月x日,公司已结算您的薪金,请您至公司领取。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力资源部将随时为您提供指引和帮助。
感谢您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付出的努力,祝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展宏图!
xxxx公司。
201x年x月x日。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四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原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年,现因××原因,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及金额如下:。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密费的标准及金额如下:。
(3)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条其他。
从签订本协议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五
由于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职期间,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旷工,达六天。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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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六
____________先生[员工工号:____________]:
兹有你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休无薪事假假期届满后至今未依时到公司上班,公司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过ems快递书面通知你上班。
因你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______天(不含周末),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公司你本人旷工的正当理由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______条的规定,现公司根据前述之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于你收到本通知书当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七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样的劳动者也可以行使。众所周知,在试用期间内,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比较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认为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请阅读下文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前程无忧专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劳动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试用期间,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是诸多保护的。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是你与公司就该问题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可以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看看要如何处理才好。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八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九
回答:第一,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就是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到哺乳期满,即孩子满一周岁才能解除。因此,如果你不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去,但应当向公司说明为好。
第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就是说,如果“三期”女职工犯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旷工达到规定期限也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应当引起你的高度重视。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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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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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适用此规定有两份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方可得到支持。
1、建议你单位把旷工多少天以上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员工旷工的时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解除合同,这样可以避免经济补偿的纠纷。
2、若直接规定旷工多少天算自动离职,而没有对其定性为违规行为的话,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离职约定,属于直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是由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以旷工的实际行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从方便单位管理角度来看,建议适用第一种,这样单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而第二种则是员工只要想何时走,就直接旷工,这是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二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收:_________。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劳动者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负违约金责任,但不代表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说,这样的要求对劳动者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其没有做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是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而要是在转正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在上述十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大家可以从上中进行了解。如果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四
网友的疑问:
网法律顾问的解答: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偏差,导致作出了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韦先生要求回单位继续工作的正当请求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除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劳动者除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韦先生所在的单位依据该条款规定解除跟韦先生的劳动合同,但忽视了该条中“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的前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时限标准,韦先生可以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单方面决定给予两个月的医疗期显然对于医疗期的规定理解有误,该决定没有法律效力。韦先生前后两次住院时间加起来不过3个月,与自己可以享受的12个月医疗期的时限相差甚远,继续治疗完全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化工厂解除韦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该厂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韦先生可以首先与单位进行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则可以在60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五
时近年终,有些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辞退职工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增多了,南南在接听了数个读者的电话诉说以后,觉得有必要帮助读者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总是希望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规定,只有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这一条需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否则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不能引用本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条要符合4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实员工严重违纪;二是“严重”的标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来认定;三是用人单位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四是用人单位以除名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从程序上必须经过工会的同意。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一条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失职,是指员工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对“岗位职责”作出解释,并已告知员工。二是“营私舞弊”,是指谋求私利、玩弄欺骗做违法的事情。用人单位要提出有关的证据。三是“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的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随时”不是随意。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用人单位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绝大多数员工的积极性。(2)员工在用人单位无端剥夺自己的工作权利时,要敢于据理力争,必要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南: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6个半月。
南南: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至于违约金,法律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成立,即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企业在试用期中设定违约金是不合法的,张先生如果辞职当然可以不付“违约金”。
南南:企业应正确对待劳动纠纷。首先是不要激化矛盾,争取与员工通过调解处理纠纷。其次是作好应对仲裁部门的准备。在收到仲裁部门发出的申诉书副本后,在15日内要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再次,在仲裁部门发出了调解书或裁决书后,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建议企业通过这起劳动纠纷,吸取教训,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六
案情介绍:
周先生是某进出口公司的老职工,在该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该进出口公司营业利润连年下滑,最近更出现了巨额亏损现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流失,该进出口公司的投资方某股份公司作出决定:对该进出口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该进出口公司的资产、业务和职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属的某经营公司进行兼并。该经营公司全面接管后,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盘、审计、评估和入帐,之后办理了进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对进出口公司的职工则确定了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原则,对某些需要调整岗位的职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公司资产重组后,周先生对经营公司安排的岗位不满意,就以原进出口公司主体注销为由,要求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股份公司表示原进出口公司并未解除周先生劳动关系,现经营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工作岗位,周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得到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对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周先生对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周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理由:
周先生认为:自己是进出口公司的职工,进出口公司依法注销后,自己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就自然解除,进出口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出口公司的资产重组决定是上级股份公司作出的,因此股份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股份公司认为:对进出口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行为,周先生无权提出置疑;股份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对原进出口公司的职工进行了安置,周先生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由经营公司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股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原则相一致。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应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资产重组后的经营公司依法继续履行进出口公司与周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上缺乏依据,在给付申请上搞错主体,其申诉请求自然不能获得支持。周先生如要因此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七
张某1月4日通过商调进入某房屋装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几年亏损,于9月被本市一家装饰有限公司兼并。装饰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虽经多次与装饰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饰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称: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决定。即使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装饰公司辩称:装饰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装饰公司没有应承担补偿的义务,对于张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兼并后装饰公司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论焦点:单位法人变更后,变更后的法人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只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本案的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饰公司兼并原装饰公司,兼并后装饰公司宣告终止,因为装饰公司是原装饰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它有义务对原公司的人员重新做出安排,有责任承担原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消装饰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原告(本案装饰公司)要求与被告(本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身判决。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八
__x,男,____年x月出生,x族,____文化,身体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x,____年x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x年x个月,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自20__年6月13日至20__年6月12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20__年7月至20__年6月止。
现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及本人身体情况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劳动法》,决定从20__年7月1日起与____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________x元整(____x.0元)。
请____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申请仲裁。
____x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本人、市失业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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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九
导语:与单位约定不要社保要补偿合法吗?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反悔吗?辞职员工向原单位追讨年休假补偿能否行得通?法官认为,在以上案件中,员工和企业都应重视自己的权利,及时维权,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已签订的合同。
2012年,孙某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在就职之初,孙某与单位谈到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员工可申请不由单位上保险,而公司每月向员工发放保险补助200元。该补助是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给付的。另外,该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载明不由单位上保险等事项。
孙某说,当时自己提出不由单位上保险,要求享受单位给予的保险补助。2014年5月31日孙某离职,但物业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补助。孙某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与其约定的保险补助款3600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险补助,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示说:社会保险必须缴纳,且不得以补偿的方式发放给员工。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劳动者要提高保险意识,不要只图眼前利益,与用人单位约定以现金补助代替缴纳保险。事实上,这种约定不但无效,在产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给将来的补缴保险带来麻烦,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2003年3月,37岁的河南人张某来到门头沟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岗位是裁剪工。2013年底,该公司厂址面临拆迁。公司在开会发布工厂搬迁通知时,要求公司员工对去向进行选择。
张某经过考虑,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公司给予张某一次性货币补偿27812.52元,其中包含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补偿。
事后,张某反悔,并认为该协议书的补偿金额只是按工龄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未对劳动法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进行任何补偿。
于是,张某起诉要求公司给付2003年至2013年12月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工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未交养老保险补偿金、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等共计176080元。
法院认为,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张某与公司签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依约向张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张某也收取了以上款项。该协议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与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张某索要补偿的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应当承担签署合同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后果。
刘某于2004年2月20日到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18日辞职。2014年8月27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700元。该公司认为刘某主张的.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起诉要求无需支付上述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休,那么,从2014年1月1日起视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刘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刘某主张的2012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700元。
法官提示说,为敦促公民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专门规定了时效制度。因此,公民知道自身权利受侵害后应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权利,如果过了时效,将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
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故劳动者应在一年内行使权利。如果员工待离职后才起诉,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二十
职工病假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时候。病假期间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劳动者怎么补偿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至于报销医疗费用,单位只负责报销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医药费,解除后的则不负责。
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所以,你应当在单位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免错过时效期。
病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与工龄挂钩的,工龄越长补偿金就越多。
劳动法病假制度的规定中,在员工的病假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有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小编希望劳动者勇敢的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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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二十一
是地方武警医院,在药剂科工作,说我拿药速度不够等等,笼统的说:综合考虑,觉得我不适合在医院工作,院领导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会补发一个月工资。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也就是补发剩余月数的工资,而我刚好5个月多,不到6个月,劳动法解释只给半个月工资补偿。觉得医院太狡猾了,都要到年底快慢半年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包括奖金和年终奖也没有说清,我工作中没有犯任何错误,只是拿药手脚没有别人快,主要是以前没有在药房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