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篇一
1、守法合规
2、诚实信用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忠实客户利益
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 利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1、了解客户环节的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风险揭示环节的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篇二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类: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符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篇三
1、独立原则
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 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客观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 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 保证。
3、公平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 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特定对象。
4、审慎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釆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篇四
咨询业务的规范要求
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 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篇五
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 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1、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
2、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3、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
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作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 3年。
6、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 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 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 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4、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