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报告 土地流转计划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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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报告 土地流转计划报告篇一
十七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土地流转将是热点。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于10月9日至12日召开,会议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是农村土地改革30年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预计该决定将在粮食问题、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多方面有所突破。其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尤受关注。
土地流转的方向与形式。
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有(1)农业用地流转为非农业用地;(2)非农业用地流转为农业用地;(3)农业用地内部之间相互流转;4)非农业用地内部之间相互流转;这四种都是在农村土地之间流转,因此不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另外,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不完整的所有权,这已经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起飞。
土地流转方式可能增加,但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的流转不会放松。
具体来说:针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可能会是:(1)增加农业用地内部相互流转的方式,但对其用途严格限制;(2)严格限制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的流转;(3)适当允许非农业用地内部相互流转;(4)可能不会允许非农业用地向建设用地流转;(5)农村土地收归国有的可能性不大。
此次农村改革的影响将在长期凸现出来。
这次农村改革不仅涉及到土地流转问题,还涉及到粮食问题、农村金融体系、城乡一体化问题等等,这将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30年后,最重大的一次农村改革,将会为未来半个世纪甚至更长时间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基调。一旦《决定》扩展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则会起到土地价格发现的作用,引起农村土地商品化,货币化;长期内将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利于开发农村市场,扩大内需,改变我国gdp的结构,国内消费的比重将上升。(本文来源:光大证券)
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报告 土地流转计划报告篇二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决策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解决“三农”问题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但基于农村的现实状况,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求“进”,更要讲“稳”。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防止“刮风”,这是由我国“三农”的现状决定的。一是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
能使得土地流转不能过快。在我国,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不稳,使得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以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三是农业特色产业少,带动力不强,使得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有特色优势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对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从全国一些省份的情况看,许多地方由于缺乏效益明显、可持续性强的特色农业产业的有力支撑,农用地需要相对较少,还不具备土地大规模长期流转的条件。四是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农业规模经营缺乏好的项目支撑,也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很多专家指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多年徘徊停滞,土地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东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地,早已悄然兴起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是,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大部分农民已经获得了其他稳定的谋生手段,这些土地真的“闲散”。对土地过于分散、难以发展规模经营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则应格外慎重。
首先,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在流转中蜕变,利益不能成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衡量标准。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转变为集约生产的规模经济,实现一定程度增值显然没有疑问。但一时的高利润,并不能成为要求农民必须拿出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理由。更何况,考虑到市场因素,这种利润可能会有波动。也就是说,确保农民的地权依然是土地流转的核心,这一点绝对不能变。因为在目前的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土地依然具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如果以一时的经济利益为诱饵,从一家一户那里把土地拿走,那么,农民最后一层低水平保障也将丧失。由此产生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将很难消弭。
其次,地方政府不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享有太多裁量权,因为单个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的规模经营冲动对抗。囿于目前的政绩评价惯性,一些地方政府会不会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从农民那里把大片耕地拿走大搞建设?只要熟悉中国基层政府施政惯性的人,大概都会有此担忧。因此,土地流转必须约束政府的政绩冲动,限定其易于膨胀的权力。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行政命令,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能下指标、限时间、限面积流转土地。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
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报告 土地流转计划报告篇三
花溪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情
况
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的要求,也是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自身发展的需求,更是搞活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同时也是改变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证明,只要政府积极引导、农村因地制宜、农民自觉参与,土地流转就能“转”出农民的新生活。
一、花溪区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花溪区现辖14个乡(镇)办事处,152个村。耕地面积16.3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0.87亩。2011年,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约为5000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面积的3.06%,涉及农户1200户,占全区农户总数数的2.2%;
二、土地流转主要形式
1.转包。全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总面积650余亩,占流转总量的13%。
2.转让。转让这种形式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农民法律意识和对土地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区没有发生以转让形式将土地流转。
3.互换。是土地流转中农民为方便耕作采取最通俗一种方式。目前全区互换流转土地总面积400余亩,占流转总量的8%。4.出租。出租是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是目前比较规范、也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目前,全区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总面积约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79%。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形式在我区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全区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约为50余亩。
三、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一是中介组织流转型。最典型的是花溪湿地公园用地流转,以租用的方式流转农民土地,涉地农民在得到满意的流转费之后,每年还有百余名劳力在园内打工、或者经营,每年园内农户都有较为丰厚的收入。花溪区湿地公园的土地流转是在以村委作为中介,充分征求全村绝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实现了千亩以上的集中连片流转。
二是企业带动型。在区内的一些农业企业,如“常吃常想”有限公司(辣椒制品生产)、贵州中意食品有限公司、金钰铮食品厂等农业企业,为解决生产原料供应问题,在我区范围内大面积租用农民土地发展原材料生产基地,实现了以企业租地反聘农民投工生产的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
三是合作组织入股型。全区目前已注册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余个。其中,种植类的合作社16个,农户200余户,入股土地50余亩。
四是外县种植能手租地型。主要是外县种植能手有志到农村发展、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和农业专业技术,在交通、环境、水源比较好的地方租用农民土地发展特色种植业。
四、引导土地流转的措施和方法
1.土地既是农民的生存资本,以流转等各种不同方式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是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增效捷径。同时也必须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应用政策导向、资料宣传等形式,引导农民把土地流转到集中连片的区域,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实行集中开发。同时可吸引本区域内外的农户和企业进行投资实行联合开发。
3、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建了农业基础设施,对一些种养殖大户、企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扶持,鼓励种养植大户扩大生产,做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并以点带面,带动广大农户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存在的问题
1、在边远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中,多数是农户自发流转,口头协议多,无具体的合同依据,容易引起土地纠纷。
2、各乡镇引进的企业、业主大户等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格式规范性差,违约责任不具体,发生违约是难以维权。
六、采取的措施
1、建立了花溪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中心主要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并相应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流转中心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农民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
3、积极鼓励和支持区域内外农民和投资大户兴办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协会,建立运销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等服务实体把农民和市场连接起来,把农业生产与科技的推广应用结合起来。
4、拟建农村土地流转中介评估机构,对土地收益进行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然后进入市场流通,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花溪区农业局 201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