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产证券化 法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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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 法律篇一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重新包装现金流的高级投资银行技术(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属于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直接融资模式。破产隔离、有限追索是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标。
2、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一种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工具。
3、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种操作模式:(1)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4)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逐渐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改革的监管趋势
我们了解到,监管部门召开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会议,拟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改革,即发起机构在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采取逐笔备案制。我们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图如下:
4、在交易所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成为第一单在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刘柏荣律师团队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交易所市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需特别关注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登记托管等相关节点问题。
5、抵/质押资产入池的法律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项目外,一般较少选择抵/质押担保贷款入池。经过对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调研,认为在主债权转让时,即使不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同时提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采取“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行办理抵/质押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方案,且以该方案操作的相关证券化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批。这对于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监管趋势
2014年2月份,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相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应的审批。近期,中国证监会已制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特定范围内征求立法建议。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或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据了解,相较于之前规定,前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调整。结合前期规定与项目经验,证券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下: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之间认定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具体交易文件准备中,按照信托制度进行设计,不明确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可为与后续立法的衔接留下空间。
4、典型案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中信证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所募集资金通过非公募基金最终运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物业”)的两个项目公司,并以物业租金、处置收益等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支持,通过普通分配、处置分配、份额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在将来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将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四、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模式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4年7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认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该监管口径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破产隔离机制、托管机制、现金流归集、受益凭证的评级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措施的股权资产。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
五、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操作模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实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目前,已有15只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功在交易商协会获得注册。abn可分为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两种类型。其中,抵/质押型abn中,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无法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
2012年10月,中伦与信托公司、会计、评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北京共同举行了“信托型abn国际闭门研讨会”,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获得交易商协会认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两权”,两权是指“投资者因认购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a类信托受益权的破产隔离与有限追索、具有双信用支持,能够提高债项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租赁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根据监管体系的划分,租赁资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两种类型,并可探讨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银监会监管的单spt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2)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化。
2、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目前,小贷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小贷公司的贷款债权不属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可探讨如下三类操作模式:
(1)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2)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abn实施的小贷证券化;(3)通过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七、中国法律环境下循环购买结构的解决方案
循环购买结构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在中国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证券化采用循环购买结构,基础资产的会计“出表”是一直以来的难题。2013年7月,中伦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业内机构,召开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与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英国信用卡证券化中的主信托结构作了深入分析。目前,为实现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证券化“一次审批、多次设信托、多次发行”交易结构构想,并通过spt模式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信用増级的基本模式探讨
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难点,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动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而信用增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护,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对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信用风险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优先承担或补偿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
1、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中可探讨如下三种流动性支持方案:(1)现金流截取方案;(2)发行特别资产支持证券方案;(3)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
2、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方案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増级、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其中,内部信用増级主要包括:(1)超额抵押方案;(2)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方案;(3)现金抵押账户方案;(4)利差账户方案。
外部信用增级可探讨基础资产端、spv端、资产证券化产品端等不同交易环节项下的方案,即:(1)在基础资产端可探讨全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信用増级方案;(2)在spv端可探讨风险保护买卖、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差额支付承诺及其他风险保障安排;(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端可探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定情形下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方案。
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探讨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拓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投资者权益保障而言,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愈加重要。同时,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重要的意义,相应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正在作积极推进。另外,探讨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方案,对于丰富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措施富有启发意义。
资产证券化 法律篇二
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与资产的使用效率。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曾因次贷危机停滞数年,于2012年重新启动,目前正进行第三轮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的条件已较为成熟。其较传统融资方式具有巨大优势,使得在金融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阿里巴巴等公司业已参与其中。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及特征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以公司型特定目的机构为例)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真实销售)给某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定目的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特定目的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产生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续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资产信用融资。资产一旦转移(真实销售)特定目的机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即切断法律上的资产归属关系。最终投资者的权益偿付是否实现,仅取决于资产本身,与原始权益人无关。投资者仅考虑资产本身的信用,不考虑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
2.表外融资。表外融资是指实质债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不直接反映在负债表,但形成的收益及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体现,能维护企业形象,降低负债率。对于银行而言,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而增加贷款额度;另外,还有利于银行资金池表外非标准化债权合规。
3.有利于缓解错配困境。错配困境即存款期限和贷款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时而资金闲置时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质上是资金时间分配不合理。我国银行及企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期限结构错配十分突出。将资产证券化能够盘活存量,缓解错配困境。
4.安全性强。资产转移至spv后,资产或资产池与原始权益人即实现“风险隔离”,有效降低投资者及原资产权益人的风险。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性质,原资产权益人能够避免传统融资方式(如担保方式)带来的一系列限制和风险。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可采用公司或信托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形式。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展本土资产证券化前,多采用离岸交易方式,在国外设立spv发行证券。我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也采用这一方式,三亚地产投资券即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使之充当spv,最终完成资产证券化。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不断深入,目前已经形成了三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试点模式:一是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二是以证监会为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三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一)简析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的资产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发行的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基本法律结构为信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负责监管和实施试点。
依照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相区别”。基于《信托法》建立的信托资产本身就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并且比同样能够实现财产独立的公司spv形式更具可操作性。《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及利润分配等都有严苛要求,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等,以上规定均和资产证券化事实上仅需要“空壳公司”的需求相左。采用信托方式已是目前我国立法体例下资产证券化的最优选择。其不足在于,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资产是否已属于信托财产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式易发生争议。
2.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该模式通常针对的资产为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非金融机构企业资产或财产权益,2013年3月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纳入其范围,资产类型进一步得以扩充,已不再局限于企业资产;其法律属性可以是债权、收益权或所有权;发行的证券最终在沪深交易所流通。该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合同法》等法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和实施试点。作为整个模式核心的spv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承担,但因“专项计划”并非法律上的主体,故实践中,由受托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直接签署委托或者买卖合同,从而存在“风险隔离”不彻底等问题。
3.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在三种模式中最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模式正式推出。资产支持票据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证券化资产类型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接近。鉴于该模式风险隔离措施较为模糊,理论界对于该模式是否属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尚有争议。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最早启动的模式,其相关的监管文件、会计处理及制度设计等是三种模式中最成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虽然配套制度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实践过程中,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它最大特点是《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未设定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故预留了很大的创新空间;另外,其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私密性强。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依托于采取何种法律结构,不同的法律结构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代理、信托及其他法律关系,上文介绍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试点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支持票据模式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结构难以分析法律关系,其余两种模式在法律关系上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原始权益人与受托机构(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余法律关系则围绕着核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法律关系复杂是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特点,各种复杂法律关系贯彻业务的全过程。下文分别分析两种模式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1.原始权益人与受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法律关系;2.受托机构将信托财产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鉴于原始权益人对该信贷资产最为熟悉,通常交回原始权益人)代为管理,成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3.信用增级机构提供保证、物权抵质押、现金抵押账户等担保方式,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立担保法律关系;4.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成立资产保管法律关系;5.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形成行纪法律关系或托管法律关系。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或认购合同),成立委托(或买卖)关系;2.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或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与之成立买卖(或委托)合同关系;3.信用增级机构提供担保,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立担保关系;4.管理人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成立资产保管关系;5.管理人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形成行纪法律关系或托管法律关系。
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则未将信贷关系引入模式中。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信托业由银监会监管,经营性信托关系有严格的主体限制。故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项下,核心法律关系未能被认定为信托关系,不得不转向类似私募的方式,从委托(代理)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中寻求法律依据。但采用此方法存有法律风险。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代理,显然信托关系更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手段。基于信托关系在资产管理中的优越性,更有学者认为,未来立法过程中,应把所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法律关系都认定为信托关系。
四、结语
厘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将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产品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并未制定专门法律,部分实践过程与现有法律相冲突,存在法律性质模糊、法律程序不明朗等问题,需要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资产证券化 法律篇三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二: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是固定收益投资类品种,具体定义是指以特定的资产池(如信用贷款、企业应收款、租赁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abs投资者获得资金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资产证券化 法律篇四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流程发起人(银行)托管人(信托公司)准备材料1提交申请受理申请(5日)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相关文件
1、《**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申请文件清单》资格申请ny获得业务资格2批准(1月)
2、《关于批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通知》提出资产证券化需求寻找合作方(券商、信托、其它)项目论证与尽职调查制作申请文件及草案3提交联合申请受理申请(5日)n批准(3月)y获得发行批准获得发行批准4提交债券市场发行申请5ny获得发行核准通知6发布发行说明书(发行前5日)签订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7受理申请(5日)核准(20日)
3、《银监会发行申请材料清单》
4、《银监会关于**银行、**信托开办**资产支持证券的批复》
5、《人民银行发行申请材料清单》
6、《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决定》
7、《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8、《人民银行关于批准**资产支持证券流通的通知》申请与发行债券发行流程(招标/簿记建档)收到发行情况报告(10日内)收到发行情况报告(10日内)收到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次日)提交流通申请(2月内)ny得到人行流通批文8发送交易流通公告批准流通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收到交易流通公告收到交易流通公告制定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发送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发布交易流通公告与批文收到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办理交易流通手续流通阶段后期管理流程
资产证券化 法律篇五
2016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创新产品频出,基础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证券化产品类型越来越丰富。主要创新亮点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加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的尝试、车贷证券化循环购买结构的创新、首单信托型abn的成功发行、reits在交易所市场的推出等等。白皮书以详实的数据和案例为依托,从不同角度对2016重磅创新进行了记录和分析。以下是从中提炼的创新产品简要概览。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在银行也不良持续“双升”,各机构具有寻求创新性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与方式的迫切需求的背景下,2016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牵头各部委,出台重要文件,部署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工作。与2006-2008年主要以国有资产公司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格局不同,此次确定试点范围仅在大型商业银行中,总额度500亿元。2016年4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及其配套的表格体系,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效、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6年重启不良资产化后,我国信贷abs市场累计发行14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156.10亿元,累计处置银行信贷不良资产510.22亿元;其中,成功发行7单对公类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金额79.82亿元,累计处置银行对公类信贷不良资产301.53亿元;7单个贷类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金额76.28亿元,累计处置银行个贷类信贷不良资产208.69亿元,占总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金额的40.90%。
重启初期,不良资产证券化创新不断。自首单信用卡类不良产品和萃2016-1问世以来,小微类、房贷类、个人抵押类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相继问世,具体包括:信用卡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3单,分别为和萃2016-
1、工元2016-
2、建鑫2016-3;小微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2单,分别为和萃2016-
2、和萃2016-4;住房抵押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单,分别为建鑫2016-2;个人抵押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1单,工元2016-3。其中,除3单信用卡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资产为100%纯信用贷款外,其余4单入池资产均为100%抵押贷款,抵押物类型包括住宅以及商铺两类,部分贷款涉及保证或质押担保。从发行的结果来看,优先档证券发行的利率较低,处于3.00%至4.40%之间,其中,2016和萃-1发行利率最低,票面利率为3.00%;次级档证券溢价发行的现象较为普遍,次级投资人对基础资产回收具有一定的信心,其中溢价率最高的为建鑫2016-2的次级档证券,溢价率为11%。
二、资产支持票据(abn)创新
1、信托型abn
交易商协会2016年新修订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首次明确了以“发行载体”为管道发行abn的交易结构,特定目的信托为发行载体的主要形式之一。信托型abn与之前所发行的abn最大的区别在于引入了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机构将基础资产信托给该特殊目的信托,以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相较于之前普遍采用的“特殊目的账户”的结构,特殊目的信托的构架能够更好地隔离发行机构对入池资产的控制和影响,从而在形式和实质上更好地体现abn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2016年公开发行的五单abn均为信托型(其中九州通(0.00 +0.00%,买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同时也是循环型abn)。
2、循环购买型abn
主要创新之二为循环购买型abn的出现。相较于传统静态型abn,循环购买结构设置了循环购买期,在违约事件发生前不摊还资产支持票据的本金,而是将到期的现金流入用于购买符合起初设定标准的资产,从而增加了利息支付和推迟了本金的支付。2016年所发行的首单循环性abn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本期资产证券化票据采用了循环购买的方式,在基础资产不发生违约的前提下,既增加了投资人的利息收入所得,也为发行主体提供了更长期的资金以供使用。循环购买的资产须符合初始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其购买规模以循环购买日信托专户项下的可支配资金(指信托专户项下资金总额扣除已届支付时限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同时,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循环购买期即结束,否则,循环购买期为自信托生效日(不含该日)起至第10个循环购买日(循环购买日为自信托生效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月对日)为止。
3、助力“三去一降一补”的创新
2016年发行的中国中车(10.00-0.10%,买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是国内首单央企应收账款100%出表的abn产品,也是国内首单“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的abn产品。本单产品的成功发行,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服务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主动贯彻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的重点任务,在严格防范风险,强化底线思维的原则上,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和通道,丰富改革任务的“工具箱”,优化央企的财务结构,推动“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助力央企降低“两金”及负债率。2016年12月市场利率上行幅度较大,本期票据在发行市场环境不利的时间窗口以较低的发行成本成功发行,体现了银行间市场为央企“降成本”所做出的的巨大作用,为发行机构节省了大量财务成本,减轻了央企的财务负担,同时也拓宽了央企的融资通道。本次票据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发行机构子公司的营运资金。根据发行材料,相对应的子公司有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其资金均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体现了银行间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三、循环购买型车贷资产证券化
循环结构能够将期限较短的贷款用于支持期限较长的证券,解决基础资产期限和证券期限错配的问题,并且可以通过循环结构实现后续资产的持续出表,同时发起机构的融资规模可通过循环结构进一步扩大。这样的结构设计不仅为发起机构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和会计出表通道,而期限更长的abs产品能够吸引更多种类的投资人,有利于降低发起机构的发行成本。截至2016年底,循环购买型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银行间市场目前已有三单成功发行的产品,分别为“和信2015-02”、“融腾2016-01”以及“华驭五期”。其中,“华驭五期”在交易结构方面与其他产品相比有较大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折后本息余额确定发行金额。证券发行金额是将入池贷款在各个剩余摊还期间计划偿还的本息金额用特定的折现率折现到初始起算日并减去初始超额抵押后的金额,所用的折现率包含预计的发行利率、贷款服务机构费用、利息收入税等,二是在持续购买中引入折价的增信手段,持续购买期内证券获得的信用支持不减弱。该证券设立时,初始入池资产折后未偿本息余额总额的0.5%将作为初始超额抵押,发起机构也将于信托设立日或之前向信托账户注入相当于初始起算日折后未偿本息余额总额1.2%的现金储备,该现金储备的余额在持续购买期内保持不变。初始超额抵押以及现金储备为证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三是还款顺序中引入了超额担保目标比例的概念,摊还顺序为非完全顺序支付。四是持续购买的规模确定时引入了超额担保目标水平的概念。五是采用红池和黑池的模式,总体看,两个资产池在分散性、剩余期限、入池标准等总体特征方面具有较大的一致性,保证资产池的属性基本相同。在最初项目测算分层、申报监管、证券营销阶段需要确定一些相关参数所用的资产池为红池,证券发行后根据发行利率重新挑选一个资产池作为证券的基础资产,即为黑池。六是设置了现金储备账户,用以缓释流动性风险。发行人于信托生效日向现金储备账户存入等于初始资产池折后本息余额总额1.2%的现金储备金,并在持续购买期内维持该水平不变。
四、交易所市场reits创新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取得各种收益性房地产或向收益性房地产提供融资的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机构。
reits最早发源于美国,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允许设立reits,目的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渠道。我国reits实践有了一定的发展,只不过完全类似于美国市场上的reits并没有诞生,我国的reits产品借鉴了美国reits在经营性房地产领域的融资模式,结合结构化产品设计,将reits的定义进行了再次延伸。目前这类结合我国国情产生的reits,相较于美国市场中的标准化reits,一般被称为“类reits”。
2014年国内首只类reits产品——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监管层批准,并首次尝试在交易所流通。2015年1月我国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将积极推进reits试点,从政策层面对reits发展进行松绑,并逐步推开各城市reits试点。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文件中专门提到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在相关政策的鼓励下,2016年我国reits创新更加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招商创融-天虹商场(13.79 +0.58%,买入)(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我国首单国有不动产证券化类reits产品。该计划也属于类reits,基础资产为天虹商场深南鼎诚百货。专项计划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无私募基金及委托贷款。
该项目的主要创新点为:
(1)将国企混改和资产证券化相结合,以reits盘活国有资产。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其交易安排充分的市场化,公开透明,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有更多的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盘活,通过以reits作为资产证券化工具,可以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国企混改的红利中。
(2)目标资产优质,降低了违约可能性。深南鼎诚天虹是深圳特区成立以来历史悠久的百货商场,地处深圳特区核心地带,周边商业配套健全,盈利较为可观。此外,目标资产原为天虹商场自持自用,天虹商场已投入资源进行装修改造及商业运作,其违约可能性低。在一定程度上,即使商业地产市场走弱,也可以依托目标物业优质地段良好的抗跌性以及承租人稳定的租约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回报。
(3)实现了交易结构层面的进一步创新与突破。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现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直接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安排。上述交易安排的实现有助于未来权益类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与实施,为今后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的多元化提供了思路。
(4)退出机制灵活,可通过公募reits上市退出。根据专项计划的退出安排,专项计划的退出路径分为公募reits上市,出售给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