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实用16篇)
总结是了解自己在某个领域的成长和进步的重要方式。总结应该针对自己的目标和计划,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行动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出色的总结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一
四月份是我们的第六届优质服务月,为做好优质服务活动,在三月份的领班管理月中,我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加油站的工作繁杂琐碎,站经理不能事必躬亲领班,就要在关键时刻独挡一面,协助站经理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首先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工作,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交接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天的工作运转及各项事项的对接。所以交接班要做好做细。每次交接班我们都认真的对加油站的物品进行盘点,对油品进行计量,抄表码,清货款,核发票等切实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每当我们身穿蓝色工作服、头戴小红帽,精神抖擞地迎着车辆时,心底就会涌起一种作为石化员工的骄傲和自豪,并把这种朴素的情感倾注在工作中。“站兴我荣”已成为大家爱岗敬业、默认奉献的自觉行动。
为了给用户创造一个干净的、整洁、温馨的加油环境,在工作间隙,我总是自觉的清扫顾客丢弃的杂物,把加油岛拖得干干净净,并把营业大厅擦得窗明几净;为使厕所保持干净、没有异味,我每隔几个小时就冲一次厕所,把地面清理得干干净净,并洒上84消毒液,受到了顾客的赞扬;为了驱赶嗜睡的困扰,我们常常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打扫加油站的卫生,用辛勤的汗水装扮自己的家。
领班的另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协助站经理做好接卸油品工作,接卸过程中,按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不发生混油、跑油、冒油、漏油。
第二:连接静电接地线,备好消防器材,将罐车静置15分钟经计量后准备接罐;
第三:计量检测确认油罐的空容量,防止跑、冒油事故的发生;
第四:核对油品随货同行记载的品种、数量、检查确认电子签封;
加油站的工作虽然平凡,但平凡的工作可以在奉献中得到升华,虽然我们不能轰轰烈烈干一番惊天动地的大事,但可以立足本职,兢兢业业做好每一件小事。我相信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中石化的朝阳事业会更加灿烂、辉煌!
二:加油站员工工作的心得体会(1424字)
我叫常世凤,山西省朔州市人,出生于1985年,本科毕于海南师范大学物理系,现在是北京工业大学应用物理学院的在读硕士生,于201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我于2015年10月经过省里百人百站招聘考试,光荣成为了山西朔州石油分公司的一员,经过20多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我对自己以后从事的工作和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有了全面的了解,2015年11月中旬我被分配到建设路加油站踏上了我的实习生涯.
这座加油站地理位置有点偏,我家离加油站骑自行车大约得半小时,设备和环境与市里的其它先进站都有一定差距,站长是荆建军,会计计帐员是田建平,六个加油员,一个计量员,对于一个刚刚迈向社会的学生,虽说对今后所从事的工作和环境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苦和累,但当我第一天兴高采烈地去报道,真正面对现实时,不免有点气馁,感觉到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刚开始在工作中,我积极听从站长的安排,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从基础做起,我主要从事加油和计帐工作,经过认真学习,不耻下问,由不懂到懂,由掌握到熟练,逐渐在工作中迈向新台阶,在工作中,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豪不马虎,从不把个人情感带到工作中,因为我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的重要性,比如在一次加油中有差错,小则给顾客或者加油站带来经济损失,大则会造成一场事故在一次计帐中,一个小数点的错位或数字的差错都将给站和公司带来很多麻烦。
在加油站的日子,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我相信很多一线加油员都有这样的经验。诸如有的顾客加完油支付*币、残币的,有的在夜里加完油后,一踩油门开车就跑的。更有胜者,仗着一身酒气或是心情不好,拿加油员出气,进行人格侮辱。好在我们每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站长的带领下,我们共同商量解决,姐妹们互相帮助支持,相互安慰,互相鼓励。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知难而上,以一颗积极向上的心态迎接新的挑战。
就这样日复一日,我不畏严寒,风雨无阻地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在站长和会计的严格要求和耐心指导下,在加油姐妹们的热情帮助下,我逐渐掌握了加油站的日常运程和一些操作技能,而我也潜移默化地喜欢上了加油站基层工作。
转眼间六个月实习期到了,我继续留在加油站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站长安排我在工作之余学习一些ic卡管理知识,拉卸油作业过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计量的有关知识,非油品管理,除此之外我在加油站值了一段时间的夜班,遇到了一些问题,通过和同事们商量解决,我也学到了很多难能可贵的东西。
2015年7月底,我参加了公司的政工岗们比武竟赛,朔州公司参赛队员有四名,经过初赛复赛后,我代表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绝赛后选人培训,经过太原和晋中举行的两面阶段的艰苦培训学习中,历经两次严格考试筛选,11个参赛市公司最终被淘汰的只剩下五个,由原来预选的24人中只剩下11人,北边公司只剩下朔州公司,我没有辜负赵书记和支科长的厚望,但令我遗憾的是,我没有进入总决赛。
2011年一月,我调到了平朔加油站工作,这个站是一个标准站,设备齐全,环境优越,各方面条件都很先进,感谢领导对我的重视和关心,我很荣幸能到这样一个先进站工作,我明显感觉到在这个站工作的员工们的素质,不论从服务态度,还是从敬业精神,都比其他加油站高一个台阶。我会在这里充分利用领导给我的这次机会,凭借这里先进的条件,在原有的基础上弥补以前的不足,提高自己的各方面知识,学习一个标准站是如何运营的,以认真工作的态度,积极配合领导的安排,绝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踏踏实实地为加油站基层工作奉献自己。
三:范文(1264字)
石油化工行业个人工作总结年月毕业参加工作以来,我已从一名幼稚的学生逐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技术人员,经过几年的现场实际工作,我已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适合各工程的施工程序。这几年来我先后从事过××蜡化万吨年催化裂化工程、××电石厂万吨年有机硅扩能改造工程、××化肥厂万吨年丁锌醇扩建工程、××炼油厂三机组移位改造工程、××石化分公司二蒸馏扩能改造工程,××乙烯厂万吨年乙烯挖潜技术改造项目、××乙烯厂万吨年聚乙烯挖潜技术改造项目、××炼油厂万吨年催化裂化技术改造工程、××石化分公司一蒸馏扩能改造工程、××炼油厂万吨年延迟焦化工程等个工程。在上述工程中我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一直兢兢业版权所有业,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一直奉行科学管理,严格要求施工质量,保证了施工一次校验合格率,部分工程已获国家优质工程。
年到××年先后在××乙烯厂万吨年乙烯挖潜技术改造项目、××乙烯厂万吨年聚乙烯挖潜技术改造项目、××炼油厂万吨年催化裂化技术改造工程、大连石化分公司一蒸馏扩能改造工程中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在这些施工中,我强化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
在质量管理上我把加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管理责任卡做为施工过程中的重点,这样保证了施工各道工序质量合格,同时加大对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本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保证每到工序受控。同时加强了施工开工前的技术交底、方案的编制和执行监督工作。施工中严格执行各类标准,加强了过程质量控制,实行质量工资制,优质优价,对创建精品工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成本管理上,在施工前认真做好成本预测,在施工中对成本管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使工程成本始终在有序可控的管理体系下运行。实际施工中禁止现场出现大面积返工现象,合理用料,利旧利废,做到了工程投入量最小,同时加强机具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搞好维护保养,提高综合利用率,保证了长周期运行。
施工技术准备,为后序施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强化安全管理上针对全年施工作业时间长、现场施工环境负责,立体交叉作业频繁等特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全员的安全、防火教育,树立人人管安全,人人执行贯彻安全防火规定,做到天天讲安全,天天贯彻安全,天天检查安全。
四:加油站员工工作心得(1258字)
敬的x站长、x班长、各位同事
您们好!
xx-xx年对所有国人来说是不同意义的一年,有四川悲痛和北京奥运会的无限骄傲,还有全球经济危机的巨大压力。但这个春天我非常有幸来到大连xx加油站工作,虽然工作只有短暂的大半年时间,但其中的乐趣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有体会。更重要的是我从当初的'菜鸟'到砺渐的成熟,让我增长了不少知识,可谓受益匪浅。
大连xx加油站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加油站。该站的主要成员有:站长,计量员,核算员,安全员和四名加油员。加油站的组建也相当简单。核心的部分由四大块组成:第一大块是加油区,第二大块是油罐区,第三大块是办公大厅。第四大块就是工作人员餐厅。
在未上岗前的培训,了解到了有关中国石油企业各方面的知识。中国石油就是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销售额最大的企业之一。它与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不能混为一谈。在2015的排名中,中国石油跻身于之前列,排名第52位,而中国石化排名63位。中国石油是的合作伙伴,该企业的宗旨是'奉献能源,创造和谐';企业精神:爱国,创业,求实,奉献。中国石油的核心经营管理理念: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中国石油加油站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地服务。加油站的服务承诺;质量达标,计量准确,环境整洁,健康安全,方便快捷。
来到大连xx加油站加油站里工作,x站长和x班长,安全员吴x强调最多的就是安全问题。加油区的四根大柱上都贴着各种标语:'不准吸烟','不准打手机','熄火加油'等。意在提醒进入加油站的每一个人员安全第一。这些安全的教育算是来到加油站后所上的第一堂'通识教育课'吧。
在加油站工作,首先就必须学会加油。规范的加油操作被称为'加油十三步曲'。工作的第1天,x站长就派了x班长来教我。她先给我们示范,时不时给我们纠正错误。我也学得不亦乐乎。所谓加油十三步曲:第一步,站立迎候。第二步,指引车辆。第三步,开启车门。第四步,微笑招呼。第五步,热情询问。第六部,开启油箱。第七步,归零预置。第八步,提枪加油。第九部,收枪复位。第十步,简易擦车。第十一步,提示付款。第十二步,礼貌送行。第十三步,盘整清洁。我要把这十三步的每一个动作做到位,做规范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犯了一些错误:如加冒油,但最大的是一时疏忽被司机把加油机的计量器打碎幸运的是没有伤到人,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此事通过x站长的处理与司机的耐心交涉以基本解决!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我们尊敬的x站长!
篇一:加油站新员工入职心得体会
加油站新员工入职心得体会
刚来公司报到时,主任的一席话,让我深思。好高骛远、缺乏定性是80后的通病,现实的残酷很快让我的梦想破灭了。“纸上谈兵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好高骛远、心态漂浮,结果终究是一事无成。痛定思痛,端正心态,下定决心,本想用最快的速度融入中石化这个大家庭,却发现摆在我面前的不都阳光坦途,也有些或大或小的坎。
初到市片区45站觉得一切都很新鲜,大家很热情。站长给我进行了岗前培训,同事们为我细心讲解,在短期内对加油站工作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并且能够胜任基本业务操作。在加油、发卡、记账等业务的学习过程中,大家都给与我很大的支持和帮助。
从无所是从到代岗主办,我不断地学习和成长着,但不知为什么心里却总是酸酸的。刚到加油站就逢圣诞、元旦俩个节,虽然加油站也有聚餐庆祝,可总觉得自己格格不入。原来工作就是这个样子啊,在学校的时候多热闹,虽说明白加油站的工作性质,但内心还是不能释怀,突然觉得自己很孤单,很悲哀,也很失败。不久,我的手指冒出一些小红点,有时还痒,过了没几天手指就肿起来了,站上的同事告诉我这是冻疮,当时我第一反应是我的手完了,心里委屈极了。后来,我发现站上的同事都有冻疮,大家想办法预防、治疗,还将有效地方法介绍给我??在不知不觉中,我已融入45站这个大家庭并真真切切的体会到,为中石化奉献热血与青春的一线员工,无悔的付出与执着的追求。
石化人的热情、认真和专业,这是每个从业者都向往的一种职场氛围。在这段实习期间我了解公司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方向,并由部门的业务范畴来规划自身的发展计划。同时,我也发觉有些工作环节可以进行更为有效的改善:
第二,信息交流、汇总工作亟待加强。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对于信息的掌握速度和程度对企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促进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信息的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必成于实。做好每天的每一件小事,加强交流与学习,大处着眼,细处着力,加强时间观念,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亟待改善。企业是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这个集体靠什么来维系、来支撑呢?那就是精神和理念,而精神理念的体现是以每一位员工为依托的。真正的深入基层、关心基层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是重中之重、当务之急且应长期坚持的基本性工作。
短短两月时间,谈不上什么深刻见解,对于工作各个环节只是初步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会继续虚心的学习,不断钻研,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在加油站实习期间,我经历了一个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感受到了一个人的成长。那些让我获得成功和认可的事,那些让我至今想起来依然遗憾和尴尬的一线实习生活,都给了我最大的馈赠——性情的修炼,让我真正学会了独立和勇敢、隐忍和坚持。在实践中对我从事的这份工作的理解得以不断深入,站长、同事以及许多朋友,给了我数不清的帮助、指点和教诲,这一切使我心存感激。
加油员的一天
终相信:举手之劳的一件小事,也许它能给企业带来一个很大的收获。在工作方面我们一直遵循“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双手递送,主动服务的方针。也正是因为公司制定了这样的服务方针,高质量的服务标准,务实的管理方法,才使得公司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在工作期间,我觉得除了学习公司的业务,还应该做到与同事之间友好的相处。只有团结一心,才能发挥团队的优势,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另外,我们时刻提醒自己要端正态度明白自己是来干什么的?我们不仅是来工作的,还是来学习知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我们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顾客提供我们所能提供的最优质的服务。
新加油员工作心得体会
新加油员工作心得体会
经过市公司的培训,我被分配到肇一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我对肇一站有了深刻的感受和较强的归属感。
首先从本职岗位说起。我们站实施三班倒值班制度,从未从事的加油员工作对我来说很陌生,到站后我不仅学会了加油员的基本工作,还对加油站有了深层次的了解(如加油、收款、巡夜、安全防护等);除此外我还学会了如何销售非油品(如燃油宝、玻璃水、柴汽机油、防冻液、便利店商品等)。在培训课中学到的推销六技巧让我找到了方向,我不错过每一辆进站加油车辆的机会,主动询问是否需要什么商品,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会尽到最大的努力,每一次将非油品销售后我内心都会有一种自豪和喜悦的感觉,因为是经过努力的结果也算是一次次小小的成功。
其次兄弟姐妹们的尽心尽责,是我的标杆。他们为每一位顾客对商品的询问给予耐心的回答和讲解,从没有带着情绪化工作的时候,无论是白天、深夜及清晨,始终都一如既往的面待笑容为顾客服务。当顾客购买的商品较多时毫不犹豫地帮助顾客将商品送上车,多次得到顾客的一致好评。前两天,有一辆加注柴油去往满洲里的大货车司机问计量员王健有没有热水,当时水壶里的热水已经没有温度了,王健当时说您稍等一会,顺即拿起电水壶为其烧开水,烧好后为其倒满水杯,货车司机说你们真像样,服务太周到了!
最后,再说说我们站的管理岗们,他们时刻给我亲人般的关怀。每一次开例会时,站长总会先强调安全问题:例如坚决制止站内打手机和吸烟等行为,并多次教导我们决不能触犯公司的红线制度(多开发票、倒卡)等;及时向大家传达省、市公司的各种会议精神和公司的最新活动;工作中非常关心我们室外工作的冷与热、寒与暖;当室外的工作忙不开时他们都能及时帮助我们加油;生活中关心我们食堂中伙食、饭菜等一切事情是否可口满意,要求大家及时提出宝贵意见、献言献策。前两天我过生日,站长为我买来了生日蛋糕,还准备了丰盛的饭菜,当看到摇曳的蜡烛发出的火光时,心中的那份温暖已无法用语言陈述和表达 我现在虽然是一位普通的加油员,但我有决心为我们站的欣欣向荣做出我的贡献,为顾客加好油,也为我的未来加油!
一、抓落实
作为基层管理人员,要将上级的指示精神宣贯到基层,坚决执行,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同时将加油站的问题及时反馈到上层。要不断总结加油站的各项工作情况,经常为员工通报这些情况,鼓舞士气,推动油品销售工作。
二、抓销售
群。随着私家车和商务车的增加,这个客户群每天都在扩大。这个群体有着选点咨询、选站加油的迫切需求,正需要加油员耐心指导,热心帮助和真心服务。他们一旦认可你的产品和服务,就很有可能成为固定客户,对提升加油站的经济效益大有好处。四是潜在客户群。这是一个不容易看出来的客户群,他们今天路过加油站,也许明天就到这里加油。也许他们不加油,却可能影响着家人、同事和朋友们的选择。所以,要赢得这个群体,首先要保证整洁的站容站貌,热情规范的服务,要使服务被全社会赞许,赢得所有人满意。
3.充分结合石化品牌的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服务优势,塑造自身独特优势来更好的满足消费需求。一是纵向创新,对现有市场的挖掘和深化,并积极开拓新市场,全面提高油品的市场渗透率,二是横向创新,对非油品业务的重视与开展,主动引导消费,以便利店的非油品经营激活加油站油品经营,实现两项业务的相互促进。
三、抓管理
把安全管理工作做深、做细、落到实处。四、主要工作方法,一是依靠骨干,发扬民主,统一思想,行动一致。二是切实发挥带头作用,“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凡是自己提倡或要求员工做到的事情,自己都要身体力行,带头去做,并努力做好,才能有说服力和号召力。 作为基层管理人员,除了以上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不断完善提高,首先要严于律己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有全局大局观念,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和实干精神,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树立以站为家的思想,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营销能力、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我相信,做一个优秀的基层管理人员并不是多难的事,难的是坚持,难的是持久地用心经营、用心管理,把中国石化的成品油销售事业当作我自己的事业,做一名优秀基层管理人员的目标将不会遥远。
一、首先要熟知加油站管理经理的工作职责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这点很重要;因为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才能自觉主动地履行工作职责,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好。
二、对加油站的服务意识、员工意识、客户意识和安全意识要有深刻的认识,同时要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一定的操作技能;有深刻的认识,工作才有方向;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一定的操作技能,才能指导、引导、帮助加油站开展经营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加油站优质服务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有理顺员工之间、员工与客户之间、政府有关部门等关系的能力。加油站工作千头万绪,员工之间、员工与客户之间难免会出现这样和哪样的问题,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工商、税务、消防、计量等)检查发现不足之处及报社批露的敏感问题,就需要及时与之沟通,妥善处理解决。所有的这些,就要求加油站管理经理必须具备处理各种问题的技巧和能力,若处理不好,可能会给企业造成经济上和名誉上的损失。
四、要有一定的分析消费者和市场的能力,对客户服务意识有深刻的理解,能以身作则并能将这种意识传达给员工的能力;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谁赢得顾客,谁就赢得市场,就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你有一定的分析消费者和市场的能力,对客户服务意识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指导加油站如何稳定老顾客,发展新顾客,达到稳量提量的目的。
五、要有一定的能适合各种不同类型加油站的营销策略和方案,制定长(年度)、中(月份)、短期 (周)工作计划的能力;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计划、有步骤,工作才有目标;这就要求你有制定工作计划的能力;由于你所辖加油站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面对的市场竞争性质、程度不同,这就要求对你所辖加油站要分门别类,因地制宜,采取能适合各种不同类型加油站的营销策略和方案。
六、要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以不断适应各个不同时期对加油站所提出的要求。正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社会在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进步,若不能及时更新观念,跟上时代步伐,将无法开展全局工作。
七、要有顾大局、识大体的宽广胸怀,大公无私,关心员工,善待员工,鼓励员工,积极创造一个“团结、活泼、愉快”的工作氛围。所辖员工修养、素质有高有低,参差不齐,如果你处事方法粗糙,原则性不强,那么你的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局面,员工工作积极性就不可能充分调动起来。目前劳务工当中年轻员工、女员工较多,只有紧紧抓住年轻人、女员工的特点,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的轮廓。总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抓落实
鼓舞士气,推动油品销售工作。
二、抓销售
服务,增进了解,促进友情,巩固合作。二是零散客户群。他们虽然不是固定客户,却应受到特别关注。
户发展成为新增的固定客户。三是新增客户群。随着私家车和商务车的增加,这个客户群每天都在扩大。
认可你的产品和服务,就很有可能成为固定客户,对提升加油站的经济效益大有好处。四是潜在客户群。
服务,要使服务被全社会赞许,赢得所有人满意。
补短,不断捕捉市场机会,扩大油品销售,切实把终端销售搞好,
实现两项业务的相互促进。
三、抓管理
把安全管理工作做深、做细、落到实处。
,才能有说服力和号召力。
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营销能力、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理,把中国石化的成品油销售事业当作我自己的事业,做一名优秀基层管理人员的目标将不会遥远。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二
一、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加油站建设检修和改造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单位和操作人员要有资质。
三、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用火区的设定应由应火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四、固定用高区的审批。固定用火区(超细干粉)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五、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既:没有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六氟丙烷)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员在发现违反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应责令停止用火,并根据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七、用火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领导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三
明年重点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机构建设。
2、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在全省技术机构改革之际,抢抓机遇,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医用超声源、心脑电图、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环境试验设备、扭簧比较仪、硬度计、谷物容重器、紫外分光光度计、电子天平、常用玻璃量器、酸度计等计量标准建设工作,使检测能力再上一个台阶。
(二)队伍建设。
1、现有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力争全部获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2、通过多种形式,重点引进和培养各类专业复合型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建设一支懂技术、会管理、能经营,事业心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队伍。
(三)业务建设。
抓住临清市及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抓好各个检定项目的发展。
1、巩固现有检定项目和主要检定收入来源,要提高检测水平,增强检定设备的投入,力争做到为企业提供检、修、维护一条龙服务,保证主要项目的稳定发展。
2、抓好涉及民生计量的水、电、气、热表的检定工作,与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合作,抓住临清市区旧城改造的有利机遇,做好水、电、气、热量表首检、轮换检定工作,使之成为本所稳定的检定项目和收入。
3、挖掘计量器具检定资源,确保检定资源不流失,积极拓展中、小型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力争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方面保持好的发展势头。
4、扩大检测领域和范围,我所现开展十三项检测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扩展医用超声源、心脑电图、水表、燃气表、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环境试验设备、扭簧比较仪、硬度计、谷物容重器等计量标准,以适应临清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我所服务能力。
(四)服务建设。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四
下一阶段,我局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贯彻《节约能源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完善重点耗能企业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同时依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提高企业计量检测能力,建立有效的计量监控、节能评价体系,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
二是依据国家标准gb19022-20xx《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组织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节能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队伍或专家,积极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耗能设备进行测试及效率分析,根据测试的结果,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进方案和节能降耗的改进措施,增强企业对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技术保障能力。
三是指导企业建立计量能源管理机构,健全机制,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责及人员岗位责任、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等规章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四是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合理使用能源,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使我区节能降耗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今年我局的计量工作按照市局党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扎实推进节能降耗服务,突出抓好民生计量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集贸市场、加油站、烟叶站等计量器具开展计量监督检查。一是完成了加油机两次强检工作,检查6座加油站加油机31台。
二是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云质监局函〔20xx〕5号)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工作,通过检查,基本摸清了本县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基本情况,全县有电子秤88台,台秤12台,地磅5台,加油机36台,水表6500只,电表49087只,医用三源50台,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1台,并建立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电子文档。三是加强烟叶站(点)电子秤强检工作。完成了全县11个站(点)15台电子秤检定工作,为烤烟收购工作打下了基础。四是对昊龙公司3台油罐车进行检查,督促对油罐车进行送检。五是对昊龙水泥厂、牛栏江磷化厂、大水井水泥厂、江底水泥厂、昆华化工厂5家企业的定量包装进行督促抽查。六是根据《昭通市质监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机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安排,组织力量对辖区内9座加油站28台加油机实施了一次突击监督检查,查处破坏加油机铅封的计量违法一家;检查加油机维修企业2家,2家均具有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
(3)节能工作制度化。对公务用车、办公用电、用水、用纸的计量工作加强管理,逐步实现水、电、油等的消耗数据分项统计,以实现节能目的。
(4)加大企业节能减排的宣传指导工作。对5家企业(xx理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xx县江底水泥厂、xx县江底牛栏江磷化厂)印发宣传资料,并实地入厂指导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xx年以来,为提高能源计量的工作水平,我矿以节能减排为核心,积极推进能源计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一年来得工作总结如下: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五
自进入中石化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思想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
工作上自xx年4月份进入中石化以上,本人先后做过加油、开票、计量、站助。蒙受各位领导的厚爱,今年8月底将我调站站担任站长一职。收到任命的消息时,说实话我真的挺意外的,平时总是对自己说,需要再多学习,多锻炼,一定会有机会的,没想到机会来的这么早,真是有点儿喜出望外。
来到一个崭新的站,首先是适应,在员工积极的配合中,短时间内我已经熟悉了该站。接下来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了,站地处市区,是一个租赁站,员工多数来自于其他省市,该站是个标准站,站内设施较为陈旧,本站最大的缺点就是服务质量不高,每月神秘客户的成绩均在平均线下,员工服务意识淡薄,来到这个站之后我便开始想办法改变,力求进步,比如服务意识的教育,神秘客户的奖罚力度的提升(以奖励为主),班组连带责任制,站长每日进行现场不定时的抽检打分制(每天不少于2次)等等方法都用了。经过长达三个月的严抓整体服务质量有所提高,但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站的神秘客户成绩不理想,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三个月神秘顾客均为夜里7点左右来访,站内行政人员均已经下班,员工意识开始松懈,放松了警惕,从而服务质量开始下降。夜间的服务是我站紧急需要提高的,也是接下来会重点关注的。
来站已经近5个月了,站内安全状况良好,每周进行有关安全的教育和谈论。油品的损耗现在得到控制,油品也是稳步销售,非油品也保持平稳,随着20xx年新指标的几近下发,我站一月份非油品通过鼓舞员工销售,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站长站助出去做销售等已经有了一个不错开端,希望今年能完成并且超指标的完成。
通过这一年多来的学习,我认为我已经具备的一个站长的基本素质,我知道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样板型的站长,我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是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力争做到最好,因为站长不是我的最终目标,石化给了我展示的平台,我就应该舞出最美的精彩!
希望领导给我机会,把站带出一个新模样!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六
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计量的正确与否决定着技术质量标准的好坏,因而加强计量管理是汽车维修企业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内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及相关资料登记注册,妥善保管;。
二、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定期保养、维护,并作保养记录;。
六、计量器具一旦发生损坏,立即上报管理部门,责任人要进行赔偿,具体额度另文参考;。
七、计量器具的更新,需做详细记录,并在有关计量标定单位登记;。
八、采购新的计量器具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过国家计量部门认定标示的产品,杜绝无标示产品流入企业。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第五条计量监督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命计量监督员,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
在国家专业计量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流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在其分支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应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消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八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算,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o)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九
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新的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在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和科学,对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现将新办法的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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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
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卸油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油品测量、计量、记录工作。
二、收油前,查验油罐车中油品数量、牌号、质量,核对交运单。
三、每日检测储罐存油量。正确运用计量及计算方法,做好数据记录,并将结果及时交记帐员做帐,及时清除油罐中积水。
四、按期校验加油机讲师精度、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站(班)长。
五、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计量器具,按期送检。
六、熟悉站内消防器材性能,并会操作进行扑救。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二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三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
(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第七条本办法附表1中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照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四
5、协助主管部门适时校验加油机计量精度,做好记录;
6、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计量器具,按期送检;
7、熟悉站内消费器材性能,并会扑救初期火灾;
8、搞好分管责任区的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9、参与加油服务。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贸易结算,是指经营者\\\(含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下同\\\)在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当符合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或服务计量的准确性。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在商品的包装上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净含量,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拒绝用户、消费者对商品量的计量复核要求。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第七条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发生商品量不足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属商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责任的,商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追偿。
第八条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方可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贸易结算中的商品计量负偏差,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计划地推广使用技术性能先进、不易作弊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淘汰或禁止使用技术性能落后和计量数据不可靠的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公平秤、尺等计量器具。对公平秤、尺等计量器具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计量中介机构应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方可承担计量检测业务。
第十三条在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准确性发生争议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争议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第十四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定量包装的商品不标明净含量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弄虚作假、缺尺少秤,给国家或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伪造、涂改、盗用、破坏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对商品进行标价的,责令其改正,可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计量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当场给予警告或罚款。罚款的限额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罚没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遵守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从事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员自我鉴定篇十六
第二十八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其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计量活动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和司法鉴定等单位中,推行计量合格确认。
第三十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和其他检定、校准机构加强监管,定期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量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被检查人有提供所需抽查样品的义务。检查后仍可销售、使用的样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及时退还被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计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计量监督员。社会计量监督员应当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和计量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各界对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建设、商务、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监、安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计量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计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查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接受咨询、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量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不得收取检定费;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造成受检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计量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二)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者校准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四)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用以获得某给定量计量结果的计量器具。
(五)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六)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者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七)服务计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从事军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等的计量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