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潜力,我们需要发掘和利用它们。提升写作水平的途径。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为落实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超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超市)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持期、出口商等内容。
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设立),购置与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枪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1、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的,食品进货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系统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将食品集中陈列或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中如实记录。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1、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2、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4、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5、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3、对销售的商品保质期、有效期进行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严格按照《商品临近保质期规定》执行,属人为因素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4、对在保质期内的商品出现变质、漏气、胀包等现象,要及时下架处理,不得将这些商品销售给顾客,一经发现,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管的责任。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为落实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超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超市)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持期、出口商等内容。
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设立),购置与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枪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为有效地防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严把食品采购关,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使食堂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1、严把食品采购关。原料实行定点采购,凡进入食堂的原料(面、米、油、肉、调味品等),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工商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屠宰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有证件的经营单位定点采购。对学生自带的食品原料,保管员要严把质量关,并指定固定加工点加工。对确定的定点单位应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2、库房保管员认真保管食品。所有进入食堂的原料、蔬菜必须由库房保管员进行质量检查、并登记造册,若发现所购物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坚决退换。保管员对所购食品原料妥善保管,防腐、防蛀、防霉、防鼠、防污染,不准把腐烂变质或污染的食品流入食堂。
3、采购员必须采购合格食品。采购食品时,要采购新鲜、质好,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同时必须向购货方索取该批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索取货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严格禁止采购以下食品。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持期或不符合食中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病死、毒死。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新型连锁超市和大卖场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集贸市场,成为城市家庭采购食品的主要渠道。相对于其他渠道,连锁超市提供的食品的确有着诸多优势,但由于多种原因,超市食品安全仍存在一些隐患亟待解决。下面笔者就食品超市散装食品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监管建议。
一、食品超市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分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使消费者无法识别食品的生产有效期。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志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但在超市里销售的蛋糕类、果脯类、坚果类、饼干类等散装食品经过分包成小包装后,小包装的标签没有按照原生产者的产品标签真实标注,只在标签上打有超市的条形识别码、销售价格和当天的日期,没有标注是生产日期还是包装日期,也没有产地、保质期等等。对一般的消费者而言,看到标签上的日期,习惯的会认为是生产日期,这样,即可视为更改了原有的生产日期,使原生产日期推后,延长了食品的保质期限。然而,对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来说,误认为是买到了新鲜的散装食品,实施上买到的'不是新鲜食品或是零界食品、或是已经过期食品,食用这样的食品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二)“生鲜三品”( 水果、蔬菜、水产品)存在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或检测后结果不公示、未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水产品期混储等问题。
1、包装蔬菜水果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
一些超市销售的蔬菜水果经过摘检、清洗后,用薄膜包装、胶带捆扎(包装)上柜销售,在柜台销售区只贴有价格标签,没有其他能证明蔬菜水果来源、生产日期、农药残留检测等的标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项对农产品的包装有明确规定,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2、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不检测或检查后结果不公示。超市里销售的蔬菜、水果来源有三个途径,一是由当地蔬菜种植基地配送;二是实行统一配送的由总店检测分配;三是当地蔬菜水果下市后,从外县、省购进。基地配送的蔬菜水果经过农业部门检测机构检测,或在进入超市时由农业部门或质检部门检测上柜销售,超市里有相关的检测记录,但在蔬菜、水果标签上没有任何农药检测的标注,检测结果也没有在超市公示;统一配送分店没有检测记录,在销售的蔬菜水果标签上只打有价格没有农药残留检测等标注;外购蔬菜即没有向供应商索取当地有关部门对蔬菜的农药残留检验证明,也没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直接上柜销售。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3、未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些超市购进蔬菜水果、水产品不进行进货查验登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4、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期冷冻食品混储。不同品种的散装冷冻食品,同一冷柜中装在不同的篮筐中,很容易互相混在一起;不同品种的冷冻食品在不同日期生产混在一起储存、销售,让人无法确切知道保质期。
(三)自制食品安全无保障。
1、很多超市都有专门柜台出售自制食品,种类包括熟肉制品、腌肉、豆制品、糕点、酱腌菜、油炸食品、凉菜等色鲜味美的食品,但是绝大多数自制食品的包装上只标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重量及价格,没有标有生产原料等项目,消费者无法知道用了什么食材,食材本身安不安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什么,符不符合规定等等。一些自制食品虽有配料表,也只简单地写明调味料等,具体调味料包含哪些并没有明示。根据我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显然,一些超市自制食品标识的“不清不楚”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超市里自制的各类凉菜,商务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早有明确规定,制作好的凉菜应在4小时内销售完毕,并用明确指示牌告知消费者选购后尽快食用。这是因为凉菜是最容易滋生细菌并腐烂的食品。
2、使用在保质期内不新鲜的生鲜食品作原料现场加工制作食品。一些超市为了降低生鲜食品的损耗,往往将一些新鲜度不佳,但还在保质期内、能使用和食用的生鲜食品作为原材料来现场加工制作食品。
二、散装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超市里散装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有二,一是超市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通过近几年国家对食品安全整治,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势好转,但对散装食品及农产品的监管仍然是个难点,制度不完善、落实的不到位。一是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二是没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三是缺乏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四是缺乏过错追究责任机制。
(二)监督管理是制度落实的根本保证。有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有强硬的监督管理机制作保证,监督其付诸实施。
1、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根本保证。在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中,对散装食品、农产品、超市自制食品的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待于加快完善。
2、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一是监管力量有限,疏于监管;二是监而不管;三是不会监管;四是缺乏科学的、现代化的有效监管方式。
三、对食品超市散装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监管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
目前针对超市自制食品有两个规范,一个是卫生部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一个是商务部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但它们都属于行业管理,而不是行政管理。对于质量问题,质量检测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标准。散装食品在生产中有标准,而自制食品和散装食品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没有标准,因此无法检测。行业没有标准,企业也没有标准,要真正实现全程监管,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和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1、设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工商部门不定期的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感。同时了解国家食品安全政策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动向,及时做好食品安全的防范管理。
2、建立超市自检数据分析评估系统,配备自检设备,加大对自检数据的分析评估能力。在超市自检的同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再抽检,确保超市销售的蔬菜等农产品都是符合标准、合格的。如超市自身检测力量不足,可采取委托制,吸引检测中介进入,依靠第三方对食品质量安全做定期检测,确保上柜食品质量。
3、完善落实超市食品安全公示、明示制度,促进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一是对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在超市进行公示;二是在盛放自制散装食品容器显著位置,附加散装食品标示牌,如实标注商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食用时间、贮藏条件、执行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三是对超市自行分装的食品除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标注商品的名称、生产者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条件等内容外,并标明“本店分装”字样,建立一整套食品安全明示制度,主动承担起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健康消费的社会责任。
4、落实超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超市作为第一责任人,首先要严格把好租户入店关,提高经营门槛。对食品制作人员要进行统一培训、管理,以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制作水平,同时更要加强现场监管。认真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把好进货关,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与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5、完善落实超市食品质量追究制度
食品超市要完善散装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抓好自制熟食的管理,加强对冷藏温度、食品溯源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以超市行业为切入点引入食品召回制度,监督销毁过期食品,为食品安全把好最后一关。
(三)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工商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业务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四)政府要加大投入,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通过科学的、现代化的、高效的监管手段,与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快捷地获取信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目前食品经营户数量多,监管力量有限,监管压力大的现状,在网格化电子监管和手机巡查的基础上,推行网络监管,将食品超市的自身管理系统与辖区工商所日常监管网络适当对接,以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超市现制现买食品的监管,比如,超市在打印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时,自动备份所打印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熟食加工时间等相关信息,并自动传输到辖区工商所的专用数据库内,责任区工作人员及时筛选、检查数据内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各超市每天的现制现买食品的生产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数量等情况,在巡查时对照信息进行检查,从而消除监管上的“盲区”,使超市食品经营情况始终处于被监管状态,将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逐渐转变食品安全由事后处理的现状为事前监督预防,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促进职能到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虽然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方法,但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变化,监管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形势不容乐观,工商机关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不断强化创新意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措施和工作方法,为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低压配电室是矿井配电的重要场所,丝毫麻痹均可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非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进入变电所,否则发现情况立即处理,出现事故,严格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2、非当班值班电工严禁拉闸送电,未经当班值班人员许可维修人员严禁打开或摸动配电装置的任何部位。
3、保证灭火器材安全使用方便。(灭火器不少于2个,灭火沙不少于0.5m3消防锹2个,消防桶2个)。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变电所,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配电室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现场并进行现场交接班。
二、交班人员应将当班设备的运行情况,遗留问题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填入日志,并交给接班人。
三、接班人员听取接班人的意见后,应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方可接班,否则有权拒绝接班,并请示有关领导。
四、接班人员对上一班遗留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当班人员对本班发生的事故全面负责。
六、无人接岗时,当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派人接班,直到值班人员到场方可进行交接班。
七、交接班严格按照: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一、配电室工作人员每天对设备转动部位,紧固件进行检查并及时维护。
二、维修人员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三、每隔一个月对配电房及附属设备进行一次保养和调试。
四、经常对设备进行清洁,保证设备无灰尘,无油污。
五、经常检查设备有无漏电现象。
六、冬季要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七、定期检查防火措施及消防工具。
八、经常清点绝缘用具是否齐全完好情况。
设备包机制度。
一、设备在移交生效之日起,值班负责人对所接受的设备进行检查。
二、设备包机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三、包机设备,包机人必须建立所有设备、设施的包机责任制。
四、机电设备包机人必须专人专职负责,设备包机牌上必须注有包机人名、地点等内容。
五、包机人必须严格按所包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六、包机人必须做到“五包”:包生产出勤,包机电设备完好,包安全经济运转,包文明生产和质量标准化达标。
一、发电机房应有醒目的标志,未经允许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二、值班人员必须每日对机房设备的'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
三、每日对消防器具排查一次,保证可靠有效。
四、车辆用油必须经保管开锁,值班人员监督放油,加完油后由保管员亲自锁上。
五、当班值班人员不准擅自放油,一经发现按矿规章制度处罚。
六、冬季机房小锅炉必须按规定生火、加水,保证柴油机能随时起动。
七、严格执行各岗位,各场所交接班制度。
八、当班人员必须对附近场所的设备加强检查看护、防火、防盗、防破坏。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大型超市(卖场)同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只是在隐患的部位、种类上与小型食杂店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超市(卖场)管理理念较新,商业经验丰富,较受消费者欢迎,但因此而忽略细节管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据统计,近年来工商机关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接到的大型超市(卖场)类申(投)诉数量有所增加,申(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食品变质,新鲜果蔬农药残留量超标,销售过期食品(包括赠品过期),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及qs标志等不全,进口食品无中文标志等。从食品类别看,问题最多的是鲜肉及肉制品,问题较多的是休闲食品。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大型超市(卖场)在食品采购时验收不认真,把关不严格,虽有相关制度,但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在进货环节,一些地理位置好、知名度高、客流量大的大型超市(卖场)由于竞争优势相对较大,容易利用这种竞争优势,对供货商实施压价,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另有一些大型超市(卖场)则是过分信任供货商,尤其是对那些合作多年的供货商,在进货时忽视食品质量查验,推卸自身应依法承担的食品检验检测责任,而将食品安全的把关责任完全交给供货商,导致农药残留量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农副产品和生鲜食品流入大型超市(卖场)。
在运输环节,一些大型超市(卖场)的运输设备、临时储存设施不过关,不能满足生鲜食品储存、消毒的基本要求,导致食品变质或过期。
在销售环节,一些大型超市(卖场)的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食品安全需求。当有些食品保鲜期因设备原因缩短时,有的大型超市(卖场)人为涂改生产日期,欺瞒消费者。
在存储环节,一些大型超市(卖场)对相关设施投入不足。商务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销售需冷藏的定型包装食品……冷藏柜温度应当在零下2摄氏度至零下5摄氏度,冷藏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销售需冷冻的定型包装食品……冷冻柜温度应低于零下18摄氏度,冷冻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一些大型超市(卖场)不及时更换已经超期使用而老化的冷藏(冻)柜,冷藏(冻)柜达不到保质温度;将必须在冷冻区存储的食品存于冷藏区并与其他食品混放,使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冷藏柜内,人为地增加分层,将标准的2层分隔成3层,导致最上层温度无法达到保质温度。
2、在食品包装上错误标注或者含混标注生产日期,使食品保质期模糊。
大型超市(卖场)销售的食品一直以新鲜、即时为特色,国家对食品保质期也有严格规定。但在日常经营中,有一些食品无法在保质期内顺利售出,是大型超市(卖场)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个别不法商家采用了种种手段。
一是在包装上不标注熟食、蛋糕等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故意使标注模糊不清。以改刀熟食卤味食品为例,按照规定,该类食品保质期仅为一天,销售时限应为改刀后的4小时之内,并准确标注改刀时间;对于当天营业结束后尚未售出的改刀熟食卤味食品,必须销毁,并建立相应的进销货台账。但是,有的大型超市(卖场)经常不在改刀熟食卤味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或者只在包装改刀时间打印为“5:30”,使执法人员无法确定为上午“5:30”还是下午“5:30”。个别大型超市(卖场)借秋冬季节天气逐渐转凉、消费者容易疏忽食品保质期之机,将隔夜熟食与当日新鲜熟食混搭销售。
二是将生产日期向后推延,甚至出现生产日期标注为第二天(以执法检查时间为准来推算,下同。——编者注)或第三天的食品在当天上架销售的现象。
另外,不少大型超市(卖场)都向消费者销售超市(卖场)自行包装的食品。这本来是超市(卖场)为保证食品质量、增加食品种类而采取的便民措施,但有的经营者借机在自行包装的。食品上打歪主意,出现缺斤短两现象。比如在生鲜果蔬及小食品上,大型超市(卖场)销货小票上标的所谓净重其实是商品加上包装的重量。
3、环境卫生管理有死角。
大型超市(卖场)的营业面积大,客流量大,食品的环境卫生很重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成为食品污染源,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比如,有的大型超市(卖场)设有面食点心现制现卖区或者小食品现制现卖区,但环境脏乱,甚至经常有异味四散;对于现制现卖的蛋糕,不采取任何防尘防蝇措施。
很多大型超市(卖场)忽略了对购物篮、购物车的清洗消毒,使大量消费者频繁使用的购物篮、购物车成为细菌源。特别是在病菌活跃期或疾病流行季节,这一问题是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使消费者因食品污染而发病的概率明显增大。
在大型超市(卖场),消费者先选择购买后来又放弃购买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在放弃已经选购的商品时,人往往已经到了大型超市(卖场)的收银台附近。这样,在大型超市(卖场)收银台附近,就会经常出现消费者放弃选购的各种商品,而其中的牛奶、冷冻食品等又对储存环境有特殊要求。有些大型超市(卖场)不督促员工严格遵守规定,致使上述食品无法从常温区及时归放冷藏区。
工商机关如何加强大型超市(卖场)食品安全监管。
1、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引导和督促大型超市(卖场)开办方划分食品风险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应借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机会,引导和督促大型超市(卖场)开办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在大型超市(卖场)比较集中的地方,工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经营者等多方面的作用,实行“消费维权进超市”,鼓励社会各界反映和举报大型超市(卖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努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基层工商所在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小区维权联络员作用的同时,可以与大型超市(卖场)开办方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其不购销“三无”产品及过期发霉、变质失效食品,不对食品、保健品等作夸大宣传,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商品尤其是食品的进销货台账,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规范,从而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可以引导大型超市(卖场)开办方进行以下改进——将现制现卖的食品、散装食品(糕点、腊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鲜肉类及蔬菜、粮油、婴幼儿奶粉等列为高风险食品类别,将在生产领域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已有qs认证标志的食品列为中风险食品类别,将其他预包装食品列为低风险食品类别。对高风险类食品,要切实加强硬件设施的配备,对不能达到保温条件的食品保存器具,诸如冷藏柜、保温柜等一定要及时更换。工商机关在日常巡查时,可以大型超市(卖场)的上述分类管理为基础,实施分类监管,仔细检查高、中风险类食品的进销货台账,努力做到“高风险类无风险,中低风险类有保障”。
2、推行网络监管和错时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建议将大型超市(卖场)的自身管理系统与辖区工商所的日常监管网络适当对接,以进一步加强对大型超市(卖场)现制现卖食品的监管。比如,大型超市(卖场)在打印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时,自动备份所打印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熟食改刀时间等相关信息,并自动传输到辖区工商所的专用数据库内。责任区监管执法人员及时筛选、检查数据库内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各大型超市(卖场)每天的现制现卖食品生产数量、生产时间、销售数量等情况,得知各大型超市(卖场)每天应销毁的现制现卖食品数量。这样,在日常巡查时,可以结合大型超市(卖场)的进销货台账进行对比检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错时监管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强对大型超市(卖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因为越是在下班时间,大型超市(卖场)的客流量越大,食品安全方面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越大。一些不法商家借营业时间即将结束之名,将过期食品以打折价销售给消费者;故意将同类商品捆-绑销售,用包装带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予以遮盖,以欺骗消费者;在当日营业结束后,将本来应当销毁的熟食卤味食品置于冷藏室,准备第二天继续销售。这就需要工商机关通过错时执法,在客流量高峰期,针对大型超市(卖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消除监管盲区。
另外,还要督促大型超市(卖场)开办方落实专人专管制度,不仅安排员工负责卫生环境状况检查,还要安排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确保环境整洁。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的,食品进货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系统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将食品集中陈列或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中如实记录。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1、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2、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4、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5、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3、对销售的商品保质期、有效期进行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严格按照《商品临近保质期规定》执行,属人为因素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4、对在保质期内的商品出现变质、漏气、胀包等现象,要及时下架处理,不得将这些商品销售给顾客,一经发现,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管的责任。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大家知道吗?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型超市的管理制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基本要求。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同超市企业文化。
(三)良好的推销技能。
(四)很强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团队精神。
二、员工(促销员)行为规范。
1、维护和传播超市和促销人员所代表厂商的公司形象;。
2、严格按规定作息时间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3、随时保持得体的仪容仪表,在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按要求佩戴工牌和着装;。
5、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或命令;。
6、员工应按要求参加每天的早会、晚会;。
7、严格遵守安全规则;。
8、礼貌的对待客户和同事,不得怠慢顾客,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不打骂、诽谤同事;。
10、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吸毒,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
11、严格遵守轮班、换班制度,工作时间不擅离工作岗位;。
12、不擅自动用公司机器和材料;。
13、不阳奉阴违,不消极怠工;。
14、不营私舞弊,不利用职务之便贪图小便宜;。
15、不随意拿取卖场内任何商品和赠品;。
16、珍惜、爱护公司的财产,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使用、占有和侵吞公司财产;。
17、诚实可靠,不欺上瞒下,不弄虚作假,敢于对不良行为进行检举和批评;。
18、团结协作,凡事多沟通,不拉帮结派,不勾心斗角,不搞小团队;。
19、保守公司秘密,不泄露公司任何商业秘密;。
20、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向顾客推销产品,保证顾客的满意;。
21、不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和文件;。
22、不伪造、涂改公司的报告、记录;。
三、奖惩规范。
(一)奖励。
奖励的方式:对员工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由店长决定对促销人员进行奖励,主要以奖金方式进行奖励,奖金由公司支付。
奖励细项。
1、凡受顾客口头表扬一次奖励5元;书面表扬一次10元;锦旗或新闻媒体表扬一次奖励50元。
2、商品陈列好、所属区域整洁奖励20元。
3、思想品质好,捡到顾客遗失物品主动上交奖励50元。
4、提出各类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取得成效奖励10元至100元。
5、发现并上报各类安全隐患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奖励50元至100元。
6、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或在保护顾客生命财产中有功绩的奖励50元至200元。
7、工作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奉献精神强或遵守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好的员工奖励10元至100元。
8、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仍能坚守工作岗位,为顾客提供一流服务的员工奖励10元至100元。
9、抓获小偷一次按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提成。
10、举报或提供偷盗线索一次奖励20元。
11、增收节支奖励50元至200元。
(二)、惩罚。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由店长决定,通过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其所处罚金额由被处罚员工到超市财务室交纳。
1、凡仪容、仪表、仪态、语言、礼节不符合规定者,发现一次处罚5元。
2、上班一周后,不熟悉超市流程、产品特点等处罚20元。
3、工作现场发现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或禁止带入超市的物品一次处罚10元。
4、所属区域内卫生状况差,发现一次处罚5元。
5、违反考勤规定的按《员工考勤制度》规定处罚。
6、上班时间串岗、干私活、打磕睡、打堆聊天、打私人电话一次处罚10元。
7、对顾客咨询不理不问发现一次处罚10元。
8、与顾客发生争吵一次处罚10元至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9、对顾客服务质量低劣、态度差,受到顾客投诉者,一次处罚10元至50元,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10、上下班不走规定通道,拒不接受安全人员检查者,发现一次处罚10元。
11、因个人原因损坏商品或其它设施照价赔偿。
13、擅自换班,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14、私自占有和侵吞公司财产,一次处罚50至200元,在赔偿损失后予以开除,构成违法的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5、不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勾心斗角,造谣生事,诽谤他人,欺上瞒下者予以开除。
16、伪造、改写、损毁公司各种单据、记录和财务数据者,一次处罚20至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17、工作效率不高,拖延处理事情者,一次处罚5元至20元。
1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影响恶劣者予以开除。
19、在超市内贩卖私人物品者,处罚5至200元后予以开除。
20、违反安全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一次处罚10元至50元。
21、违反安全规则造成严重后果,一次处罚50元至200元,在赔偿损失后,予以开除,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促销人员的管辖。
促销人员的管辖由超市全权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完全按公司正式员工管理要求实施,按促销产品分类由产品所属的营业组别主管进行管理,促销人员的薪水由供应商支付,促销人员的工服由供应商或促销人员购买。
一、店面员工岗位职责:
1、保障库存商品销售供应,及时清理端架、堆头和货架并补充货源。
2、保持销售区域的卫生(包括货架、商品)。
3、保持通道的顺畅,无空卡板、垃圾。
4、按要求码放排面,做到排面整齐美观,货架丰满。
5、及时收回零星物品和处理破包装商品。
6、保证销售区域的每一种商品都有正确的条形码和正确的价格卡。
7、整理库存区,做到商品清楚,码放安全,规律有序。
8、先进先出,并检查保质期。
9、事先整理好退货物品,办好退货手续。
10、微笑服务,礼貌用语。
二、主要工作:
(一)补货。
1、补货时必须检查商品有无条码。
2、检查价格卡是否正确,包括促销商品的价格检查。
3、商品与价格卡要一一对应。
4、补完货要把卡板送回,空纸皮送到指定的清理点。
5、新商品须在到货当日上架,所有库存商品必须标明货号、商品名及收货日期
6、必须做到及时补货,不得出现在有库存的情况下有空货架的现象。
7、补货要做到先进先出。
8、检查库存商品的包装是否正确。
9、补货作业期间,不能影响通道顺畅。
(二)理货。
1、检查商品有无条形码。
2、货物正面面向顾客,整齐靠外边线码放。
3、货品与价格卡一一对应。
4、不补货时,通道上不能堆放库存。
5、不允许随意更改排面。
6、破损/拆包货品及时处理。
(三)促进销售,控制损耗。
1、依照公司要求填写“三级数量帐记录”,每日定期准确计算库存量、销售量、进货量。
2、及时回收零星商品。
3、落实岗位责任,减少损耗。
(四)价签/条码。
1、按照规范要求打印价格卡和条形码。
2、价格卡必须放在排面的最左端,缺损的价格卡须即时补上。
3、剩余的条形码及价格卡要收集统一销毁。
4、条形码应贴在适当的位置。
(五)清洁。
1、通道要无空卡板、无废纸皮及打碎的物品残留。
2、货架上无灰尘、无油污。
3、样品干净,货品无灰尘。
(六)整库/库存/盘点。
1、库房保持清洁,库存商品必须有库存单。
2、所有库存要封箱。
3、库存商品码放有规律、清楚、安全。
4、盘点时保证盘点的结果正确。
三、辅助工作:
(一)服务。
1、耐心礼貌解答顾客询问。
2、补货理货时不可打扰顾客挑选商品。
3、及时平息及调解一些顾客纠纷。
4、制止顾客各种违反店规的行为:拆包、进入仓库等。
5、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请求帮助或向主管汇报。
(二)器材管理。
1、卖场铝梯不用时要放在指定位置。
2、封箱胶、打包带等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
3、理货员随身携带:笔1支、剪刀1把、手套一副、封箱胶、便签若干。
4、各种货架的配件要及时收回材料库,不能放在货架的底下或其它地方。
(三)市调。
1、按公司要求、主管安排的时间和内容做市调。
2、市调资料要真实、准确、及时、有针对性。
(四)工作日志。
1、条理清楚,字迹工整。
2、每日晚班结束时写。
3、交待未完成的工作内容,
四、仓库保管员的岗位职责:
1、保管员是物资保管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物资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和保管保养的责任。
2、严格手续,出入库物资做到:收有凭,发有据,及时记帐,手续清楚,帐物相符。
3、掌握保管物资的性能和要求,提高保管水平。
4、加强管理,合理规划,库房使用要做到“堆垛整齐,方便收发,方便检查”。
5、讲究文明卫生,经常保持环境清洁。
6、要妥善保管好库存物资,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按时做好物资的清盘报表工作。
7、完成实训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超市收银员岗位职责:。
1、对顾客有礼貌,欢迎顾客光临运用礼貌用语。例如:您好、欢迎光临、谢谢您、早上好。
2、顾客离开时要帮助顾客将商品装入购物袋内并运用礼貌用语。例如:欢迎再来。
3、商品确认。
(1)、超市在促销活动中所发的广告或赠品确认后放入袋内。
(2)、装袋时避免不是同一位顾客的商品放在同一购物袋中的现象。
(3)、对体积过大的物品要用绳子捆好,方便顾客提拿。
(4)、提醒顾客带走所有商品,防止遗忘在收银台上的事情发生。
1、员工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2、按时打卡签到,迟到按公司规定扣除工资。
3、早退、请假应事先向上级部门请于批准,否则一律旷工处理。
4、参加班前会,了解公司规章、信息以及面临问题。
5、按时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6、同事间协调工作,不情绪化工作。
7、微笑服务,礼仪周全。
第一节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制订本准则:
一、凡本超市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皆依本准则实行。本超市卫生事宜,全体人员须一律确实遵行。
二、凡新进的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须的卫生知识。
三、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介质清洁不得堆放垃圾污垢或碎屑。
四、各条主副院长通道至少每日清扫三次,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五、当班各柜组回货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入仓,禁止堵塞通道。理货时,废弃包装物应折好送指定地点。
六、第个工作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
七、饮水必须清洁。
八、洗手池、更衣室及其它卫生设施,必须保持清洁。
九、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十一、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适当消毒。
十二、各柜组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且适当的分布防止炫目及闪动。
十三、各柜组、各部门及办公室、仓库场所,由在其间工作的员工负责打扫,做到日扫日清,定期大扫除。十四、各工作场所的窗户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
十六、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符合卫生的要求放置指定的范围内。
第二节卫生工作的检查:
一、当班值班人员对当天卫生进行检查确认。
二、每周客服部要对卫生进行全面检查。
三、每两周由行政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重大节日前也要进行检查。
四、卫生检查采用百分制进行各项打分、评优。
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予以解决。
第三节卫生工作五不准。
一、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在办公室、卖场抽烟、吃饭或饮酒。
三、不准杂物垃圾扫入他人卫生区。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果皮核。
五、不准乱倒脏水、茶根、垃圾。
第一条维护商厦(场)、超市的整体形象。
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保证员工与顾客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使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标准化,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方式。
一、商厦(场)、超市内外公共场地、设施的卫生工作由后勤科(室)负责统筹管理。
二、商厦(场)、超市内非公共场地、设施的卫生包括。
办公室、柜台货架、操作间、商品卫生等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各自区域组织落实。
三、商厦(场)、超市商品、食品卫生由商场经管科、市场督察人员负责把关控制。
四、督察员负责对整体的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食品卫生。
一、鲜活食品。
(一)肉类食品出售时要做到“四不卖”即:带泥的不卖,带血的不卖,带毛的不卖,有异味的不卖。
(二)绞肉馅时要做到“五不绞”:带毛、带血、带泥、带皮、带肉枣的不绞。
(三)出售鲜肉时要做到刀不生锈、案不霉、地面无污垢、无异味、无蝇,冷藏设备专柜专用,定期除霜、清洗、保持清洁。
(四)出售水产品时,做到新鲜无异味,水产品要定时换水,鱼池、工具每日清洗,保持清洁。冷藏设备专柜专用,定期冲洗,保持清洁无异味。
二、干鲜果品类卫生:
(一)水果局部腐烂不得出售。
(二)干果发霉、变质、生虫不得出售。
三、熟食制品卫生:
(一)出售熟食制品应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
(二)经营时要求勤进快销,坚持食品卫生索证制。
(三)出售熟食要坚持使用双夹法,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工具定位每天消毒两次。
(四)销售、储藏做到生熟分开,冰柜备有消毒毛巾,专用工具。刀、墩、案板、抹布、盆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五)熟食制品出现变质、发霉、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止出售并及时处理销毁。
四、糕点食品卫生。
(一)糕点不得直接码在地面上,要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要盖有苫布,苫布外要有明显标志,使用时不得里外颠倒。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等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三)售货工具要每日消毒、清洗、不留残迹,实行双夹法。
五、罐头、酒类食品卫生。
(一)锈盖、锈桶、胖听及透气的玻璃瓶、铁桶、软包装罐头一律不得上柜出售。
(二)混有杂质、过期、损伤的罐头、酒类一律不得出售。
第四条食品生产与经营。
一、经营食品的场所,必须持有当地卫生防疫站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
二、直接为顾客进行食品销售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种疾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上岗。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消灭预防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交叉感染,食品及其原辅料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必须做到用前洗净、消毒。食品出售时,应有食品加工单位的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七、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1、生鲜个人卫生管理。
接触生鲜商品最多的就是我们的员工和顾客,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可以降低生鲜商品受到细菌污染,并可确保生鲜商品鲜度、质量;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包括衣、帽是否穿戴整齐、头发是否掩盖、手部指甲不可过长或有污垢,佩饰不可穿戴以免在做食品加工包装时出现异常,个人皮肤有伤口时必须包扎完好,无个人传染病;在个人卫生习惯,不可吸烟、饮食、随地吐痰、吐口水等,务必要保持干净、卫生,这不仅是维持个人、商品良好卫生习惯也是给于消费者安全卫生保障的认可;在个人上岗前必须要有卫生局检查核格的证明。
2、生鲜处理作业场卫生管理。
生鲜作业场为每日工作的场所,作业墙面、天花板、地板的干净、清洁、完善的排水设施,作业场内不得堆放与作业处理无关的物品,作业场要有良好的照明、空调及作业安全,每月需安排消毒工作,可防止病媒、污垢产生,这些都是每日时时、分分、秒秒必须要谨慎注意。
3、生鲜设备卫生管理。
生鲜商品作业场所需的设备,每天应在作业前、后或休息中,将存留于设备上的碎肉、菜屑、鱼鳞等残留物清洗干净,处理刀具、工作台、周转筐、容器、段车等必须每日清洗,每周消毒二次,以减少生鲜商品受到污染。
4、生鲜仓库卫生管理。
生鲜仓库是保存生鲜商品的地方,因此仓库堆放时不仅要堆放整齐,且要离墙5公分,离地5公分,可利用栈板来堆放,更须防四害(蚊、蝇、鼠、蟑),冷藏、冷冻温度控制要正常,不可过高或过低。
5、生鲜卖场陈列卫生管理。
陈列架的清洁务必到位,冷藏、冷冻库(柜)每天务必检查温度的变与清洁,果菜需贮存冷藏于5℃-8℃,而水产、畜产是贮存于冷藏温度-2℃到0℃,配菜加工贮存于冷藏温度0℃-2℃,熟食热柜在60℃以上,冷冻品在-18℃以下,提供安全、卫生的商品是超市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消费者意识不断增强,产品质量与卫生更应该是企业和门店所坚持的,身为本门店员工,必须要责任到人。
附件一:生鲜区蔬果组的卫生管理规范。
清洁卫生的环境可衬托蔬果的鲜度,也可防止不洁环境污染商品,可提升卖场形象,创造良好的营销氛围。这里要强调的是:员工要能做到随手清洁。
蔬果部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操作间、库存区卫生管理。
1、操作间墙面无污迹、破损处,地面无积水。加工完毕和营业结束时都要清洗,每月消毒一次。
2、冷藏库内每周都要彻底清扫一次,货物分类码放,冷藏库每月消毒一次。
3、报损商品当日处理,不在库存区、操作间堆积。
4、垃圾随有随清,分类处理,讲求环保。
5、加工设备部门内专用,榨汁机加工完要用沸水清洗,以免残渣存留、腐烂,污染成品。
6、工作台、加工器具每日用热水冲刷、清洗,保持设备干净。
7、安装灭蝇灯,夜间放粘鼠胶。
二、卖场区域管理。
1、蔬果陈列架干净无污迹,陈列用具每日营业结束时冲洗干净,以备第二天上货。
2、腐败、变质蔬果随时挑拣,以免滋生腐败菌污染其他商品。
3、称重台下不得堆货,报损商品、无关杂物、废弃价格签不得乱贴乱丢。
三、个人卫生管理。
1、操作间、库存区、卖场区域的清洁管理要分配到每一位员工,并督促其按卫生规范要求执行,养成随手清洁的工作习惯。
2、员工着工服上班,工服要干净整洁、无油污、汗渍,工服内穿有袖衬衣。
3、员工也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卖场、库区、操作间吸烟。
4、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头发要束起,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化浓妆。
5、不良的卫生习惯极易污染商品。
6、员工要有良好的精神与工作状态。
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落实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超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商场(超市)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超市)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持期、出口商等内容。
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设立),购置与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枪检验。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