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汇报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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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转发省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乡二轮承包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组织。
乡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农经站。分村派驻土地确权登记领证工作指导组。按照县里要求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支两委、村务监督理事会全程参与。
二、矛盾化解。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登记,严禁将集体预留地登记在个人头上,严禁在确权登记期间瓜分村集体资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全乡这次确权工作中共调解各种矛盾二十余次,对工作中遇到问题按照确保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同时依靠群众自主协商解决,确保此次确权工作圆满完成。
三、工作开展。
我乡共十三个行政村,332个村民组,12325户,先后六个阶段对全乡开展确权领证工作。
1、宣传发动,我乡自xx年11月18日,召开土地确权动员会以来,共培训二千余人,培训会十余次,印发明白纸,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一百余幅,做到确权登记意义、程序、责任家喻户晓。
2、清理核实,从xx年11月26日至xx年12月2日完成承包档案清理工作,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登记录入阶段,从今年3月1日到31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四、下步工作。
1、确权发证阶段。根据前期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登记,全面审核相关资料,确保xx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证工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证工作开展的同时,我们将对乡村两级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确保登记细、核查是、归档全。确保办实证、办真证、办铁证。
为贯彻落实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会议精神,我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确权工作作为我镇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实施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目前,在县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我镇此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目前,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20个村4个社区143个社,工作人员到户实地核实,截止目前,全镇土地确权外业测绘工作已全面结束。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统一领导。自xx年4月县农业局召开了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会议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4月26日召开了全镇土地确权,宣传、发动工作会议,成立了**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技站,由分管农业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技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体农技人员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协调土地确权工作,各村及农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负责辖区内,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镇农技站人员,分片包村到社,与镇村干部,召开各种形式的村社、**会85次,全镇张贴标语及岩标50余幅,出动宣传车23次,发放宣传资料15600份,发送手机短信18000条,给不识字的农户解读农村土地确权宣传资料,全方位宣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有关文件及政策,做到政策宣传到村、责任落实到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摸底核查,落实督查。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纳入年底对村(社区)目标管理,压实责任到村(社区)、到户。人人肩上有担子,镇村干部、农技人员积极入户摸底调查,实地核查地块,指认边界,调处矛盾;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矛盾,由镇农村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对全镇各村(社区)的每个农户的田土面积实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操作的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作业,保证确权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相符的问题。
(二)土地证地块位置因个别农户自行调换与承包地块位置不相符的问题。
(三)城市规划区内私自卖田、卖土,违法建房后土地确权的问题。
(四)高速路、南环路占地,少数农户毁田、毁土,该社没有补偿所卖田土款,该社人均分配,现导致无法确权的问题。
(五)嫁出的女方户籍没变,而男方所在地又分得田土给女方,是否确权需要调查的问题。
(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工以来,镇村干部车船费,各村社群众代表务工指界劳务费等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做好培训。目前部份群众认识仍然不够不到位,入户调查反馈显示,一部份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确权后土地实际收益、归属及有效性问题。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镇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学习,增强我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论基础。
(二)继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到村民群众的大事,因此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坚持原则,应给予确权发证的,必须按照要求给予确权,不应确权发证的,多一寸土地也不行。同时,我们将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和解决,耐心细致地做农户的思想工作,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目前我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镇将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快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进一步把我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做好、做扎实,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基本情况。
湖阳镇位于当涂县东南面,东临石臼湖,西临运粮河,南与高淳县接壤,单镇独圩,全镇辖六个村,三个居委会,共38个村民小组,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6700余户,耕地面积万亩,分老圩、新圩、大白宕三大块。截止目前,有1个村基本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其他5个村预计于7月30日前全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于5月底全面展开,5月29日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并组织了村“两委”和村民组长业务培训,6月1日六个村同步展开摸底调查工作。在前阶段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立组织领导。镇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农经、建设办等8个部门负责人和6个村党总支书记为组员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印发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6名党政领导带12名机关干部包村指导,并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业务指导。各村成立相应组织,村“两委”包村民组,村民组长带1-2名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期间,镇在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时,要求各村汇报进度,协调矛盾,提出要求。
(二)突出思想发动。镇召开党政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人员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各村召开村“两委”和村民组长会议进行再发动。制作15条宣传标语,悬挂于重要路口和人员居住密集区,各村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宣传,印制“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发到每家每户,利用镇村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农户来镇和村办事等时机,广泛宣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政策规定,调动广大农户主动参与、全力配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消除推倒重来、重新分地等模糊认识。
(三)以村组为主。工作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县指导、镇负责、村为主”原则,注重发挥村民组长作用。村民组长与相关人员走到每户家庭,按照“保证质量、确保进度”要求,力争将人口信息、土地信息摸全、查准。同时村组成立老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议事会”,收集遇到的困难问题,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在不违反政策、规定前提下,实行一对一的矛盾化解。
(四)严格监督,加强检查。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镇上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阶段工作的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典型等。同时,不定期走访各村进行实地查验,及时了解掌握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对确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及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调处和化解。
三、工作中的矛盾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农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现实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镇各村工作推进程度不均衡。有个别村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推进缓慢。
(二)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问题。解决的方法: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测绘多出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的原则确权到户。
(三)原“两田制”的4个村的农户集体流转给村组的土地,四至不明确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对流转的土地四至不清的,可采取确地确股,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待摸底完成后村委会将这部分土地面积统计上报县确权办,由县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再统一口径。
(四)在自家承包地建房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实施的,已改变了原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和现状,应不予确权登记。
(五)承包人已去世其子女要求分户分地确权的问题。解决的方法:
2、协议报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对乡镇、村以及原承包户的二轮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要收回并变更,变更后再填写摸底表。
(六)承包地被征用,农户没有“要钱要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调查摸底时先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在“备注栏”内说明。
(七)委托别人申请签字的问题。我镇在外务工人员较多,摸底、申请时少数农户不能到场而只能委托亲属等代为指界签字,可能事后对认定结果有争议。解决的方法:坚持“群众协商、干部协调、部门协作”,分别做好工作组村干部与承包户电话联系、现场指界、公示后无异议确认三个时段的在场人公证记录。
(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给家庭人口信息的(身份证、户口本)收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式迈向“深水区”。目前我们完成的只是摸底调查等基础性工作,下步将进入现场指界、确权颁证等关键阶段,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工作进度慢的村克服困难,加快“确权摸底表”和“确权申请书”进度,确保在测绘公司到来之前完成。
(二)做好摸底数据的汇总以及人口信息的收集,确保质量。
(三)继续收集和梳理各村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向上级部门请示,统一答复口径。
(四)做好测绘公司入驻乡镇前的准备工作。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二
我县辖xx个乡镇,人口xxx万,年均办理婚姻登记约对。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底止共计办理结婚登记xx对,离婚登记xx对,补领婚姻登记xx对,办理收养登记x例。我县自x年x月实行集中登记一年多来,已基本步入规范化运行轨道。现将近段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立足根本点,提升婚姻服务水平。
二是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的“婚姻登记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出现违法登记,依法追究经办人责任,确保婚姻登记质量。三是加强机构建设。去年10月我局增加了办公场地,将离婚与结婚登记实行分开办公,结束了混合办公的不合理局面,方便了办事群众。四是将离婚调解作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一个侧重点来抓。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强求、不刻意干预,适当地进行调解。
二、把握重点,严格依法进行登记。
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收养登记条例》。坚持实行“四严禁一杜绝”:严禁增设程序或附加条件登记;严禁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之外的证明、证件;严禁在婚登过程收取押金或搭售商品;严禁以婚姻服务等名义收费;杜绝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坚决执行“五不办”:当事人不到法定年龄不办;当事人不到场不办;当事人不履行声明不办;当事人手续不齐或不符不办;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办。
三、齐抓共管,切实做好计生工作。
在抓好婚登工作的同时,我局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月底就本月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婚对象名册和有关情况及时与计生部门联系和反馈。年初与乡镇和局机关股室院所签定《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书。
》,明确目标和责任。去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已圆满完成,并被县人民政府评为“xx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有限。我县是一个百万人口的大县,每天来办证和咨询政策的群众多时可达几百人次,来办事的群众站着都显得拥挤,且工作人员又少,她们不但要仔细执法办证,还要耐心答复上访群众,这样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影响执法合格率。
二是婚登档案和收养档案未进入现代信息化管理。手工操作字迹不规范、易出错、效率慢;未进入电脑的婚登档案和收养档案要为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明难度很大,难以查找,且易出错,一定程度上影响婚姻服务的质量。
三是婚姻服务项目有待开发。婚姻服务作为一个产业,我县在婚姻服务项目上仅开展了便民的照相服务。在今后指导思想上强调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根据市场需求,引入竞争机制,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便民利民、优质优惠的婚姻系列服务确为形式所需。
五、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是不等不靠,抓紧规划,积极争取加快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步伐。婚姻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发展方向和迫切要求,力争我县实现婚姻登记数据联网可成为我县不拖后退的绝对保证。
三是用活政策,搞好婚姻服务项目。婚姻服务不是执法的内容,任何收费服务项目,在通过优质的服务、市场的手段、低廉的价格赢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不仅能方便群众,而且能更好地搞好自身建设。
我县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其他兄弟单位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朝努力提高登记质量上求发展,使我县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oo五年四月。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三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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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对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省属文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产权登记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结果报送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抄送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向省属文化企业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办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
(八)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新设立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持省财政厅核准后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省财政厅领取新设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文化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文化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九)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发生其他变动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工商注销证明;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注销产权登记的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产权登记,应按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审核,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
(二)通过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包括所属子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和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请、审核、检查等产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各级子企业,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应当及时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数据、资料,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应逐级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发现错误或资料不全的,将材料和电子数据逐级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修改无误后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资料整理成卷,并生成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性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补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终了,省属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和资产与财务关系单列的文化企业(集团)应当组织所属文化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进行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二)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权登记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及其变化情况;
(二)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等各类产权登记业务情况;
(三)产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四)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产权登记日常业务办理中所掌握的情况,结合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组织年度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产权登记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原《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鲁财教〔2011〕24号)同时废止。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五
---涉及***个村委会,***个组,***户承包户***人,有承包土地面积****亩,国土“二调”面积****亩。截至目前,**乡已全面完成农户承包地块影像调绘、权属指认、地块编码标注、面积实测,地籍图绘制、张榜公开公示、农户确认签字、承包合同签订、登记簿完善、电脑信息录入等确权登记等工作。通过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共核查实测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地块***块,新增耕地面积***亩,集中解答确权问题***个,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处置意见***条。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后。我乡及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科、国土、林业、财政、民政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合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2---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把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重要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
4---。
(三)确权登记工作难度较大。一是资金需求量大。按农业部的规范要求,预计我乡需要确权资金*****余万元,由于我乡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影响了确权颁证工作的进度。二是地理因素影响。**乡地貌复杂,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程序多,地籍调查、面积实测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三是矛盾纠纷影响。承包土地争议、纠纷面不小,有的问题时间久远、矛盾交织,没有具体处理矛盾的依据,化解难度大。四是部分承包户全家外出打工,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员户口迁走后的土地承办经营权退出问题,及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与这次确权颁证的政策衔接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的措施。
6---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8---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安排,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该项工作目前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10---专题会议,县。
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常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拟报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长任副组长,监察、财政、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和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业登记调查人员召开动员大会。
(三)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12---开全县动员大会,展开新一轮大规模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依规招标。
科学划分项目标段,依法按程序对每个项目标段进行招投标,认真选好技术服务单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达标。
(三)倒排工期。
按照省市规定的完成期限,安排各标段中标单位倒排工期,限令按时完成各项调查工作任务。
(四)督导检查。
由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成果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五)依法登记。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认真审核,把好登记关。
三、
问题建议。
(一)经费缺乏。
14---。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六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以来,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在县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以两个村委会为示范村,以点带面,严格规程,有序推进,全面铺开。目前总体上开展了三个环节的工作,传达了上级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业务培训。
一、成立领导小组。
月日,镇党委、政府为这项工作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镇直单位、驻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十一个督导组,由各驻村班子成员任组长,一个综合技术指导组,由农技站长任组长。
二、制定实施方案。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
2、调查摸底阶段:时间。
3、4、同时并要求各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处村级实际方案,并及时下到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处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目前,各村委会实施方案及村小组土地确权理事会名单已交至确权办存档。
三、召开动员大会。
6月9日上午在我镇大礼堂召开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镇、村、组三级干部及各村小组理事会长参加了动员大会,大会上与10个村委会签订了责任状,同时下发了致广大农民一封信。
四、进行业务培训。
6月15日在镇大礼堂进行了镇、村、组三级人员分阶段性培训,在培训会上镇相关业务人员对前期各项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详细讲解了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程序。前期调查摸底阶段,土地承包合同,a、b表的规范填写做了详细说明,并要求各村在会议结束后着手召开各村小组群众代表或户主代表大会,讨论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土地确权,形成村小组实施方案,组织群众签好协议,同时进行入户填写合同,a、b表格及相关摸底调查表格。
截至目前,各村委会、村小组土地矛盾纠纷排查,村小组土地基本信息已摸清并形成表格上报至镇确权办。清湖、坪塘村两个示范点硬件设施已完善,软件资料已先行一步在实施当中,全镇已有近百分之五十的村小组召开了村民代笔或户主代表大会,同时各村委会已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在入户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及a、b表。总体上,我镇已做了这些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布臵的时间截点,加快速度,迎头赶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014年6月19日。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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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强,我区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1、选调骨干,加强培训。全区各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了强有力的选民登记工作班子,并分别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现场培训”等形式,组织选举工作骨干深入学习了《选举法》、《市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选举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具体操作能力。
2、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有关部门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各个阶段,使换届选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保障广大选民的知晓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广大选民参加选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选举委员会主任李金生发表了本区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电视讲话,向广大选民宣传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发动选民主动登记,积极参加选举各项工作。《金山报》、金山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务网站陆续刊登、播发《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解答》、有关换届选举报道、知识竞赛等内容。各选举工作组因地制宜,运用社区报、宣传画廊、黑板报、工作简报、横幅、宣传画、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宣传。如廊下镇制作了2块固定宣传牌、54条横幅、49对迎风旗,竖立、悬挂在集镇和主要道路及镇、村热闹地段,还开设广播专题,每周2次集中宣传报道。朱泾镇在营造换届选举氛围的基础上,还编写换届选举宣传资料并进行宣讲。金山卫镇出动宣传车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宣传。
3、深入调查,摸清底数。采取上门送公开信和填写选民登记征询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户籍数、选民数的调查摸底,全区共发放《致选民公开信》25万份,摸清了户籍数、选民数。各选举工作组还分别组织专门力量,对属地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他们采取上门送公开信、宣传画和填写企业职工选举征询表等形式,填写后由法人签名、企业盖章,作为是否参加本地选举的依据。区选举办领导和有关同志在调研中发现了可能影响选举的一些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针对金山卫城区与山阳、金山卫镇、石化街道,石化街道与石化股份公司之间地域交叉、管辖不明等情况,区选举办领导多次上门听取各方意见,并在10月17日召开了由各方领导出席的协调会议,按照选举工作的要求,明确了管辖原则,理顺了管辖范围,划清了选举地域。
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法定程序,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基础。区选举办在严格依法办事,坚决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一个原则”,“四个结合,四个为主”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人户分离、人企分离现象突出的实际情况,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加强联系沟通。认真贯彻以选民主动登记为主的要求,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加强联系沟通。10月12日、17日,区选举办分别召开在金的市属单位负责人,石化街道、上海石化、山阳、金山卫镇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就市属单位职工参加何地选举、地域交叉和管辖不明等问题,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沟通,按照选举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市属单位职工参加选举等有关事项,理顺了管辖范围,划清了选举地域,开展选民登记工作。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11月1日,选民登记工作一开始,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率先垂范,设立选民登记站,接受选民主动登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金生、副主任沈文弟、顾大同、宋秀龙及其他机关干部、职工共40人都以选民的身份,主动进行了选民登记。
2、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外地暂住或短期居住的人员,依据市有关规定,必须取得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方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对外出人员,愿意在其外出所在单位或临时居住地登记的,原户口所在地出具资格证明;对辖区内私营企业临时雇佣人员,其选民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参加登记;对长期外流,通过发信、电话、亲朋转达等渠道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和证明的,不予登记。此外,对石化街道、上海石化(中央企业)因改制原因有部分单位驻地在对方辖区的,通过协商,其选民各自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进行登记。
在强化措施,确保选民登记工作质量上,区选举办严把“三道关”。
1、严把年龄关。根据确定的选举日,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这次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到登记不遗漏。
2、严把精神病患者关。选举委员会及时设计、制作对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医院证明、监护人意见及审批表,进行逐个核实、分析和查对。
3、严把政策关。对被剥夺选举权和暂停选举权的人,逐一填表登记造册,不凭印象,而要根据法律文书严格审查,作出结论。据此,区选举办选民登记组协调公安介入审查工作,并在上下信息比对中查找差错,排除遗漏。如金山卫镇一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现假释人员,没有在分局的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专用数据模块中显示出来,而在基层派出所排查时排除了这一遗漏。朱泾镇一名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现居住在枫泾镇,选民登记组不但向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组发出通知,而且同时向现居住地的选举工作组发出通知,以防止居住地不掌握情况而错登记。经过初期审查,目前已掌握全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共157人,在补正榜前将恢复政治权利的有4人,目前已书面分别通知全区有关选举工作组,便于及早掌握。
目前,我区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经过各级党组织和选举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前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10日上午,昆明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正式启动。据悉,昆明市和楚雄州作为云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首批全国试点城市,于201*年12月启动实施,201*年6月完成试点工作。到201*年底,云南省将全面完成参保登记。
当天,还举行了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集中宣传活动,16个社会保险工作部门展示了近年来社会保险工作的成果,近100名社保工作人员参与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云南省人社厅厅长崔茂虎、昆明市副市长王道兴、云南省社保局局长施边明带头进行了参保登记。
据介绍,到201*年6月底前昆明市将完成全市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参保登记,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标识,并实现数据联网和实时更新。登记对象以全市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昆常住人员及昆明市尚未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登记内容涵盖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就业情况、个人参保信息等。登记方法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由辖区工作人员入户登记或个人到现住地街道、社区进行登记。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将有利于推动昆明市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的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整合和优化保险经办管理和数据信息资源,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体系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xxx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全市社区党组织任期届满,将进行集中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街道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结合x委《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此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x委换届要求,进一步将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与加强区域化党建、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和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等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把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优秀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中来,切实把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领导核心,不断巩固和扩大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提高街道党建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宜居的街道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用,加强具体领导,统筹考虑本社区各项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扎实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2.夯实基层基础。按照加强社区长远建设的思路,及时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功经验和成效,坚持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完善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各项制度机制,将政策、人员、资金等各类资源向社区倾斜,不断夯实社区工作基础。
3.扩大党内民主。改进选举方式,实行社区党组织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实现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要认真做好党员代表的遴选考察工作。
4.严格按章办事。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求高,程序性、规范性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有关程序进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违背党员意愿、违反组织程序和不按章办事等问题的发生。
担任。按照x委有关要求,街道和社区提前酝酿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经街道工委研究确定后报上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当选的社区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前期上报预测人选的吻合度力争达到100%。
2.优化党组织成员结构。社区党委(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社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人。要优化成员结构,坚持老、中、青相结合,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本土化,提高社区党组织成员中居住在本社区的党员比例。着眼培养后备干部,坚持把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中的优秀党员充实到党组织班子中来,切实优化班子结构,加强班子力量,增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能力。
3.科学统筹人员设置。坚持科学设置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加强社区党员干部统筹调配,做到“四个提倡”,即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设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提倡“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党组织成员从居委会成员中产生,全街道总体比例须比上届有所提升,力争整体比例不低50%;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比例、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社区所占比例较上届须有所提升,力争整体比例不低于50%和90%;实现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必须都有党员。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新疆人社厅印发了《自治区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自今年10月开始,在新疆开展社保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现全新疆社保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
依据实施方案,到201*年,基本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参保标识、覆盖全民的社保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
据悉,社保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保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推动新疆社保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的转变,实现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登记范围包括新疆户籍人口,兼顾非新疆户籍常住人口。
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快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健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全民参保。
此外,参保登记计划还将强力推进参保扩面。依法行政,全面清理本地参保政策,废止各种以免除参保来吸引投资的不规范政策;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农村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保;实施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继续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同时,向家庭服务企业、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扩大覆盖。
为了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更加深入开展,王村乡结合县人大工作安排,早部署、早行动,多措并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业务培训,增强换届的责任意识。乡集中组织开展乡村干部选举工作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时间、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了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及注意事项,自觉加强了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换届的浓厚氛围。各选区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召开群众会、利用现代网络媒体qq群、微信群等形式,广泛宣传依法选举的重要意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群众积极参加选民登记,增强选民的参选意识,提高参选率。
三是依法登记,确保换届的风清气正。通过动员会议培训、包村干部指导等方式对各选区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好选民登记的政策规定,明确选民登记的条件、范围、程序、要求等事项,逐户逐人进行全面的核实登记,确保选民登记工作做实、做细,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切实提高选民参选率。
四是抓好落实,督查换届的开展情况。在抓好各村支部书记这个第一责任人的同时,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指导督查组,对各村选民登记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解答咨询,纠正偏差,积极推进选民登记工作。
截止到目前,王村乡已有47个行政村对选民登记进行了公示。
12月10日,昆明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在市中心金马碧鸡活动现场举行了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集中宣传活动,昆明市xx个社会保险工作部门展出了近年来社保工作的成果,近100名社保工作人员开展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同步启动宣传。
“此次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将有利于推动昆明市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昆明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xx42个社区均可方便市民就近办理。
令市民感兴趣的是,当天云南省人社厅厅长崔茂虎、昆明市政府副市长王道兴、省社保局局长施边明带头进行了参保登记。
昆明楚雄成批全国试点城市。
据了解,20xx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xx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该计划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主要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的专项行动。
昆明和楚雄作为云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首批全国试点城市,于20xx年12月启动实施,20xx年6月底完成试点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将全面完成参保登记。
全市医保参保人数达五百八十余万人。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大约有726万人,户籍人口541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昆明市社会保险工作围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和体系建设,提升参保续保经办服务质量,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23.7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86.38万人,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9.26万人、90.03万人和75.76万人。
目的为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
昆明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整合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数据信息资源,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保体系可持续发展。
20xx年6月底完成全民参保目标。
昆明市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到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参保登记,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数据联网和实时更新。
以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为主。
本次登记对象以全市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昆常住人员及本市尚未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登记内容涵盖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就业情况、个人参保信息等内容。登记方法按现居住地登记的原则,由辖区工作人员入户登记或个人到现住地街道、社区进行登记。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八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第六条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4.主要资产情况;
5.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的复印件;
4.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变更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的复印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的复印件;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
5.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2.单位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3.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准确申报资产存量数据,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2.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于10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对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或换发产权登记证。对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印制、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有效使用年限为三年,自发证之日算起。对于有效使用期已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持失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由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的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以及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产权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九
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鲁国资产权〔2005〕2号文件、《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受理范围: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报送资料:
4.批准产权注销(解散、撤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6.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
8.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供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
9.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集团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另外,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是境外企业的,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
3.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英文对照)。
办理程序:
1.申领或从省国资委网站下载注销产权登记表格;
3.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2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
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八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2—。
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第十一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3—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
(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第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4—。
第十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
—5—。
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十一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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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十二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颁布日期]:1996-01-25[实施日期]:1996-01-25[失效日期]:0000-00-00[内容分类]:机关工作[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题注]:[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十三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篇十五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
总结。
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三、
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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