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论文(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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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篇一
科学知识告诉我们,一切检验过程都是以确认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或者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为目的的判定过程,都需要把被检客体与一个已知确定的事物作比较。因而.检验成败的关健是如何正确选择可供比较的参照物。人们日常使用的测量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国家制定的各种性能、参数标准等,都是比较参照物,而且都是为了满足不同检验的需要人为设定的。指纹检验也不能例外。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正确无遗地发现指纹细节特征,系统条理地完成指纹检验过程,对指纹检验的比较参照物所作的人为设定。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提出指纹假定的思维过程。
在科学研究中,判定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研究对象与这一事物的定义相对照。指纹假定的提出,也是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并直接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开始考虑的。长期以来,痕检人员在指纹检验中一直沿用九种指纹特征,名称分别是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桥、小眼、小点、小棒。近年来,人们加强了指纹特征的开发研究,把指纹细节特征扩展到包括隆凸、陷凹、断续、曲折、分离、贴近等在内的二十多种。如此零乱繁多的指纹特征,怎样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形式逻辑知识告诉我们。对概念下定义,就要把研究对象的主要之点加以概括。因此,要对指纹特征下定义,首先应当找到所有特征的共同点。从理论上讲,特征是特性的外在表现,而特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属性。要确认一事物的特征,就必领把一事物与他事物作比较,即要找到一个可比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这样考虑,每一种具体的指纹特征,都是与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相对面言的。那么,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就是发现这种特征的比较参照物。这样,每种具体特征,都对应着一种作为比较参照物的指纹形态。这就是所有具体指纹特征的共同点。把这些共同点概括起来,与指纹特征相对应的,就是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我们不妨把它叫做一般指纹形态。至此,我们就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指纹特征就是被检指纹区别于一般指纹形态的表征,它是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在区域纹线上相互区别的标志。
运用以上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就是把被捡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作比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般指纹形态是从若干纹线形态中概括出来的,并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我们只知道它不包含任何一种指纹特征,却不能描绘出它的具体形状。因而还不能直接把它作为比较参照物。但是,我们却可以从宏观布局、微观结构等不同角度,对它的性质做出若人为的设定,这种人为设定就是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经过这样的处理,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的比较就变成了与各个假定的比较,只要假定提得科学合理,使这种比较可操作,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问题就解决了。
这种人为做出假定研究问题的方法,在许多学科中得到应用。如在理论力学中有小变形假定,假定受力物体变形十分微小,可忽略不计。在会计学中有会计主体假定、会计期间假定、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些假定,有的舍弃了对本学科研究问题形响微小的因素,缩小了研究范围,如小变形假定;有的规定了研究问题的基本立场,指明了进行观察分析的出发点和方向,如会计主体假定;有的把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环境条件理想化,简化了极为复杂、变幻不定的考察背景,如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种方法对推进某些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全可以应用到指纹检验领域。其实.在以往的指纹检验中,人们也已采用了这种方法,如人为规定左右走向的指纹左为起.右为止,上下走向的指纹上为起,下为止。有了这样的假定,才有起点与终点之别、分歧和结合之异。提出假定可以为指纹检验提供很多方便,下文将予证明。
二、指纹指定的概念和内容。
总结以上思维过程,指纹假定的概念可表述为:所谓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指纹检验的方便,对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一般指纹形态)的属性所作的理想化的人为设定。笔者在认真分析现有全部指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五个假定:
1、纹线经过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从捺印区域经过的纹线,即从区域外来到区域外去,在区域内,既没有纹线的起点,也没有纹线的终点。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起点和终点都是特征。由于人们习惯上把长度小于1毫米的独立纹线叫小点,把长度在1至5毫米之间的独立纹线叫小棒,所以,九种特征中的小点和小棒实际上都是起点与终点的组合,只不过二者的起点和终点距离较近罢了。
2、纹线独立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相对独立的,不与其他任何纹线相交接。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分歧、结合都是特征。而小钩则是较短纹线的分歧或结合,应视为一个分歧或结合与一个起点或终点两种特征的组合。小桥和小眼则都是距离较近的一个分歧与一个结合的组合。其不同点在于小桥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相邻纹线的结合,而小眼则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同一纹线的结合。
3、纹线均布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所有纹线都是均匀分布的.即任意两条相邻纹线的距离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组相邻纹线的距离也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两条相邻纹线局部的分离或贴近,不同小犁沟宽度的明显差异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这里相邻纹线的距离,是指两条纹线中心线的距离。
4、纹线等宽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其自身宽度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条纹线的宽度也都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每条纹线局部存在的细段、粗段、隆凸(局部凸起)、陷凹(局部缺损)和个别纹线明显的过宽、过窄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未包括这一类。
5、纹线连续光顺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条纹线都是连续不断的,且其各处弯曲程度变化走势是平缓的。按照这一假定,纹线自身的断续和突如其来的陡弯、折转等都应视为特征。这类特征也被传统所忽视。
三、指纹假定的意义。
有了指纹假定,按照定义寻找指纹特征成为可能,使指纹检验更加科学简便。如同在技术测量中找到了一个基准。在研究空间图形中建立了一个三维座标系。五个假定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成为指纹检验工作的重要参考体系。其意义在于:
向明确,可以避免因步骤混乱造成的疏漏。无疑,假定对扩展指纹特征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
2、奠定了指纹特征分类的基础。指纹假定是发现指纹特征的依据,也是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的基础。用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有很多优点。首先,这种分类方法有高度的概括性。仅前两个假定就囊括了传统的九种特征,五个假定包容了目前所有的指纹特征,而且还可以运用假定开发出新的特征。其次,这种分类方法具有条理性。每一个假定便对应着一类特征,使杂乱无章的特征变得井然有序,各有归属,便于人们掌握和记忆。其三,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层次性。运用假定可以把指纹特征分为基本和派生两个层次,直接与某个假定相违背的特征是基本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特征组合而成的特征是派生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中,只有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四种是基本的,其他五种都是派生的。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掌握基本特征.派生特征是难以穷尽也不必穷尽的。按照五个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以基本特征的名称命名,可分为起点终点类、分歧结合类、分离贴近类、隆凸陷凹类、断续曲折类。
3、确立了指纹特征价值评估的尺度。既然指纹特征以被检指纹与指纹假定的差异表现出来,那么特征的价值就应以差异的程度去衡量,差异越大,价值越高。实际上,人们一直在不自觉地遵循这个原则。传统的九种特征(或称四种基本特征)之所以被人们长期沿用,就是因为这些特征与假定之间的差异明显、绝对,只存在质上的是非有无,不存在量上的大小多少,有较高的价值。而分离、贴近、曲折等特征则存在一个与假定差异程度高低的问题,其价值也只能以差异程度的高低去评判。实践中,人们要注意首先采用价值较高的特征,谨慎采用价值较低的特征。
本文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和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五个指纹假定。建立了一个参考系统,为发现和扩展指纹特征、对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和价值评估提出了一种基本方法,是一个新的尝试。希望对从事指纹检验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工作者能够有所帮助。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恐难避免,欢迎批评指正。
法律本科论文篇二
3、圣、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研究。
4、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研究。
5、布丹的主权学说。
6、洛克法律思想研究。
7、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学说的研究。
8、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进程研究。
10、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研究。
11、康德法哲学思想哲学。
12、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
1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评析。
14、梅因法律思想研究。
15、比较德国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16、孔德法律思想研究。
17、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研究。
18、评析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19、庞德社会法学研究。
20、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
法律本科论文篇三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fa》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fa》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这就对法律课程设置的系统化、综合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本着“短时、高效”的原则,在有限的课时里、有重点地选取部门法作为法律课程的内容,尽可能在数量有限的法律课程中扩大覆盖面,达到基础法和单行法兼顾、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应时刻把握知识的新动向、新发展,使学生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此外,法律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体教学,使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结合。总之,要统筹安排课程设置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本科论文篇四
法律本科简历写的怎么样首先就可从其表达上看出来,同样的一件事采用不用的描述方式其效果各有不同,从个人简历中用人单位还能看出求职者的表达能力。编写个人简历在语言表达上一定要准确,少有误差或者是有歧义就会产生反作用。
个人信息。
性别:男。
年龄:41岁民族:布依。
工作经验:11年以上居住地:浙江温州瓯海区。
身高:cm户口:贵州黔南州罗甸县。
自我评价。
1、具有很强的亲和力,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很强,法律精通。
2、很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及执行力;。
3、很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和统筹计划能力;。
4、服务意识、原则性及抗压力强。
5、制定企业战略规划;。
6、组织制定、执行、监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7、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等;。
8、人员动态管理。
9、结合企业的行业发展,研拟企业战略规划,
10、完善各类企业文化宣传,塑造企业良好氛围。
11、擅长推动人、机、料、法、环的生产定位。
12、本人对9001的质量管理体系及ts16949体系较精通,能独立起草相关文件并推行。6s与现场管理的培训与推行。
13、对客户的验厂能独立处理并能通过。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寻求职位:副总经理、厂长、总监、经理、办公室主任。
希望工作地点:
其它待遇要求:面议,。
工作目标/发展方向。
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的团队管理能力,全面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生产工作效益。
工作经历。
所属行业:电子、微电子技术(民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厂长/副厂长。
职位名称:管理类大项。
职位描述:一、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各项工作。
二、组织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四、根据公司安排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分解落实工作指标和其它各项考核指标,并组织完成。
六、及时与销售部门工作情况对接,并进行系统分析,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经营管理情况。
七、协调与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关系,随时随季做好生产的调整。
八、解决公司内重大顾客投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解决顾客退换货问题。
九、组织调研及现行管理模式的探讨,收集有关信息及合理化建议,对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十、全面配合财务管理及其他工作。
十一、组织公司各仓库管理人员做好帐务登记情况及成本核算的盘存。
十二、加强公司内部各项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内部重大人员调动、部门业绩考核、奖金分配等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对员工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的指导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关心员工生活和做好思想工作。
十五、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六、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十九、负责设计公司的改造计划、设计公司生产的产品布局和工序间的协调;。
二十、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二十四、加强管理,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十八、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
三十、负责组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及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离职原因:合同到期。
所属行业:汽车、摩托车及配件业(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职位名称:副总经理。
职位描述:1、.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3.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和平时作业、设备维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4.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8.加强管理,确保工厂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3.负责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平衡用电、节约能源;。
16.认真抓好超领物料的损耗统计。
17.负责拟定本部门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
18.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所属行业:家具、家电、工艺品、玩具(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职位名称:厂长。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5.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和平时作业、设备维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6.负责设计工厂的改造计划、设计工厂的产品布局和工序间的协调;。
7.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11.加强管理,确保工厂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9.认真抓好超领物料的损耗统计,必须做到“有因必补无因不批”的原则。
19.负责拟定本部门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
20.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所属行业: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经营/管理类。
职位名称:经理。
5、负责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及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培训专员,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评估培训效果;。
7、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考核,处理员工针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8、公司工资总额,编制公司年度薪资调整方案,审核公司员工每月的薪酬;。
9、负责处理各种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事宜;。
10、负责对公司部门工作的考核及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11、代表公司与政府及其他单位对口部门沟通、协调;。
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临时事宜。
教育经历。
培训经历。
ts/16949全部课程。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英语:一般;中文普通话:一般。
所在地方言:一般;。
计算机能力:中级。
其它相关技能:
企业全面管理,有c1驾驶证,熟练驾驶。
拓展阅读:让个人简历醒目不一定要非常华丽。
在职场工作期间能够让自己脱颖而出,则就处于竞争优势地位,求职者求职的过程同样是竞争的过程,在求职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脱颖而出才能顺利通过。首先,就是求职者编写的个人简历要醒目,要能引起招聘官的注意。
简历太过华丽效果并不好。
让简历醒目的方式:
1,精简干练,重点突出。
个人简历的内容中能够吸引招聘官注意的往往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特长、兴趣爱好,每一项用寥寥数笔即可表现出来。招聘官所关注的要点就可作为重点突出来,让简历看起来非常精简干练,每一个字都有其价值,这样的简历必然非常醒目。
2,关键词采用特殊字体。
用人单位的招聘官在筛选简历的时候往往采用浏览的方式,平均看一份简历的时间不过几十秒,在这几十秒的时间内所看的通常是关键词。那么让简历醒目引起对方注意,则可以将关键字使用特殊字体来写,比如说加粗、倾斜、大号字体、下划线等等。
法律本科论文篇五
【摘 要】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供电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方面,忽视了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得供电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缺乏法理上的支撑,阻碍了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构建,对于实现供电企业的健康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实情况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供电企业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供电企业的社会定位与角色也在发生着极为深刻的变化,供电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法律事务管理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处于低水平的状态,随着供电企业经济自由度的增加,其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繁多的法律事务与低水平的法律事务管理能力之间的矛盾,将会给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估计的损伤,因此对供电企业中法律事务管理的探讨就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1、现阶段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1.1、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缺乏有效的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越来越多的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进行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并不能满足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大多数供电企业没有进行专业法律人才的引进、没有进行优秀律师的聘用,导致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得不到有效地建设,使得绝大多数的法律管理事务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展开。即便是那些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供电企业,长期得不到供电企业高层应有的重视,使得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地位十分尴尬,重要性与积极作用得到不应有的发挥。
1.2、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与素质均存在不足。
从实际情况来看,供电企业从事法律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比例较低,很难处理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影响了供电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1]。
同时大部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相应职业技能的培养与建设,导致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不足以应对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3、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对于涉及到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较为明晰的认识。
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供电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时间尚短,诸多法律方面的纠纷与矛盾,在这段时间内集中涌现,给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供电企业法律纠纷与矛盾的突出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建设,另一面是由于企业员工自身对于关系到自身工作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知,从而没有办法利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没有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有效地分析,这不仅仅使得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违纪的机率大大增加,也使得供电企业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发展战略做出有效地监督,无法对相关合同、投资进行法理上的正确解读,从而增加了维护合法权益的困难程度。
2、供电企业进行科学高效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2.1、供电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不同法律事务所,其本职工作在于针对供电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供电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2]。
因此供电企业要针对自身法律事务管理的特点,供电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着眼于供电企业长远发展,重视供电企业法律管理机构的建设,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聘用专业律师,借助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构建法律事务预警机制,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维护供电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2、进一步提升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与素质。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与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人员数量与质量密切相关,为了实现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进一步引进更多的专业法律事务人才,进一步充实管理部门的人才数量优势,另一方面供电企业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鼓励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法律资质考试,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从而大大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
2.3、帮助供电企业的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学习。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从供电企业的员工入手,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帮助企业中每一个人树立起知法、守法、懂法、学法的法律观念,使得员工自身能够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同时也有助于供电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以法律来提升发展战略的科学性,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法律本科论文篇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外动态、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1、选题经过:大四上学期开始接触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因为本身对国际法有一些兴趣,所以在论作文选题时较多的关注了这方面的论文题目。潘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题目有几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后经过查找资料,对比分析之后选择了这一论文题目。
2、国内外动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之一。由于核准或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除声明保留条款外,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该公约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违反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违反合同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就非常必要了。世界各国都对这方面进行了大量专门的研究,尤其像美、日、英、法、德等贸易大国。
3、初步设想及突破点:本文将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及第五章入手,对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及双方可以共同采取的补救方法的规定进行研究,从而更加透彻的了解《公约》中该方面的规定以及为我们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选题的意义(理论上、实践上的意义及可行性论述)。
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从理论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关于违约时救济手段方面的研究的,借鉴国际上研究的有益成果充实我国《合同法》中这方面的不足。
2、从实践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往来的大环境,增进国家之间贸易安全。
3、关于该论文写作的可行性方面,自从1986年12月11日我国批准该公约以来,无论是各高校中国际法学专业的教授、学者,还是专攻涉外业务的律师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公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其成果不容小觑。同时,实践中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将有助于该论文的写作。另外,外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外国实务中的案例也是该论文在写作时的有益借鉴。
4.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拟采取的方法有:
(1)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违约救济方法,从而确证其社会价值。
(3)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公约中关于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4)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对公约中所用的概念、表达的阐述明确其在公约中的应用及地位。
5.论文写作提纲。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1.1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补救方法。
1.1.1预期违反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2分批交货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3损害赔偿。
1.1.4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
1.1.5支付利息。
1.2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2.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2交付替代货物。
1.2.3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1.2.4减低价格。
1.2.5拒收货物。
1.3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3.1履行合同义务。
1.3.2自己订明价格。
2.《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1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2.2二者的比较。
2.3对我国《合同法》的有益借鉴。
3.《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发展空间。
3.1不足之处。
3.2发展空间。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20周开题报告答辩以及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9周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修订论文提纲;撰写完成论文初稿;。
第10~12周提交论文初稿,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5周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三稿;。
第16周完成论文定稿与装订;。
7.主要参考文献。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法律出版社10月。
[2]张玉卿,姜韧,姜凤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
[4]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5]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中信出版社版。
[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7]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沈木珠:《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9]单文华:《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11]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邬凡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补救》,载《法律适用》第4期。
[13]金健:《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版。
[14]曹组平:《新编国际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15]王晓平:《完善我国违约赔偿立法之我见》,载《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版。
[16]上官鹏:《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摘自《法制与社会》10月(下)。
[17]周永胜,田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自《山东审判》2004年第五期。
法律本科论文篇七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
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
“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
“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
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
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
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
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
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
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
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
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
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
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
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
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
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
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
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
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
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
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
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
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
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
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
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
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
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
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
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
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
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
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
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
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
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5.有强烈的创作欲。
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
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
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8.本人力所能及。
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
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9.题目大小适中。
它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所写出的内容要恰当。
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
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
在是否选择大题目或者小题目的问题上,对于写出字数在一万至二万的学术论文而言,笔者主张小题大作。
力争做到:“题目小,内容新,挖掘深,论述精。”
(三)法学论文选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
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
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
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
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
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
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
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三、法学论文写作的准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其中,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筹划。
制定研究计划,包括预先自我规定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
法律本科论文篇八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本科论文篇九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
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法律本科论文篇十
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
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
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
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
xx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
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
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
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
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
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
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
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
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
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xx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
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
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
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
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
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
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
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1]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2]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
法律本科论文篇十一
法律学是研究权利与社会公正的学科,因此,对于社会中的社会事实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学与艺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学并不着力于对生活中社会事实的再创造,或使描述的社会事实高于生活。所以,对社会事实的加油添醋,总会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须避免对社会事实的简单描摹,这与其说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圆通,不如说是这门学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须与人保持对话可能,因而给予别人必要的体面和尊严。将“走资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为了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是为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法律人也必须去寻找权利与其他社会支配因素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去寻找它们之间失衡的具体社会表现。这就是法学对社会事实“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为此惊诧,与社会事实有关的方面,也不要动辄为此不安,因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种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会为着眼点,对具体的社会主体,并无攻击的恶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这样的态度,我们的世界,这个可用语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样。
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也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它同正态时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烦越少越好。法律人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的关怀投鼠忌器,无意通过对社会事实的艺术处理或简单描摹,在社会的平静之中,制造波澜。虽然他们作为一个集体,他们有这样的.充足的素材积累,以及有这样的能力:远远高于小报记者的描写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会竞技中的犯规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们仅仅是因为自己的选择,走入了法律这样一个人类古老的行业。法律人不关心人类权利,不希望通过社会事实分析去构建权利的合适模式,这就如同医生不关心研究健康的机理,农民不关心耕种。
在这种行业状态下,法律学与政治之间,不应因为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产生关联。法律学是权利学,永远不再属于政治的范畴;它的学科独立性,也建立在对社会事实“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础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宽容法律人研究社会的病灶,不应因为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惊恐,进而对文明的法律人,产生假想性的防卫。
法律是文明人的规则,因此从职业的角度看,职业法律人也是不断学习文明的人。对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对文明的狐疑。我们应当逐渐适应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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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篇十二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法律专业。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法律本科论文篇十三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1年5月2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68kg。
户籍:
四川内江。
现所在地:
四川资阳。
毕业学校:
石家庄陆军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律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资阳钢管厂。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技工-技工。
工作描述:
担任厂区设备维修保养。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本科论文篇十四
学历:本科。
工作年限:5-8年。
工作地点:广州-不限。
求职意向:律师|法律顾问|法务人员|专业/企管顾问。
沟通能力强执行能力强学习能力强诚信正直责任心强。
工作经验。
(工作了7年11个月,做了2份工作)。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
工作时间:7月至5月[3年10个月]。
职位名称:律师助理。
工作内容: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参与诉讼,具体包括:(1)根据案件所涉及材料拟写相应的法律文书;(2)备齐所需材料到法院立案;(3)做好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调查取证,避免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地位,使诉讼目标能顺利、高效地完成;(4)参加法庭审理并参与案件调解、撤诉或者申请再审;(5)对已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参与相关财产的调查取证;(6)根据案件类别进行归档。参加工作以来,接触了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合伙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多种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熟悉广州各个法院和广州仲裁委的办事方式和程序。
此外,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核和诉讼案件的'跟进,诉讼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当得利之诉、货款纠纷、相邻权纠纷、财产损失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股权纠纷等案件。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工作时间:206月至今[4年]。
职位名称:律师。
工作内容:负责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
教育经历。
207月毕业广东警官学院法学。
自我描述。
待人和善,诚恳正直,工作主动、积极,办事认真、严谨,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具备良好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关注“”颁布的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常研究不同类型案件的疑难问题,坚持不断地学习完善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