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5篇)
文学作品不仅能反映社会现实,还能启发人们的思考和感悟。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词汇和表达方式,保持正式和专业性。以下是一些写作指导和技巧,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帮助。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一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每个学校都有不同的格式,在字数、字体、行距以及整个文档的格式上,都有着不同的写作要求。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就有着很多区别,即,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同学们在写作开题报告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格式进行。
当然,所有学校的开题报告都有着一些相同之处,体现了开题报告的'共性。这些共性一般体现在开题报告的组成结构上,其结构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综述。
(3)论文写作内容(写作框架)。
(4)论文写作方法和路径。
(5)参考文献。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二
3、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4、罗马法与日耳曼法所有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5、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6、西欧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7、教会法的教阶制度。
8、教会法刑法研究。
9、伊斯兰法基本特点探讨。
10、英国法“遵循先例原则”研究。
1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研究12、1804年法国民法典述评。
13、美国1787年宪法研究。
14、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及其启示。
15、德国法西斯法律制度研究。
16、比较法学研究。
17、论《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18、论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19、罗马私法论。
20、日耳曼法特征论。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三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毕业论文。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四
在论文完成之际,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易典益教授。从本科方向的确定,到具体的论文写作,导师都倾注了极大的心血。而这四年里导师对我的指导和鼓励至今铭记在心,而他在科学本科方面孜孜不倦的为学精神,都将会是我一生学习的榜样。在此,再次感谢导师!
同时感谢给予我帮助与指导的老师们,感谢我们班所有可亲的同学们,正是因为大家的团结和努力,才使得我们这个本科生团队生机盎然,感谢你们的陪伴!
感谢我的家人,你们是我一路向前的动力源泉!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专家、教授抽出宝贵时间,付出辛勤劳动评阅本论文。
谢谢老师们的宝贵意见!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五
摘要: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是法学一个古老的追求。而正义和成本都是在人的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正义和成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关键词:人性与法;正义;正义的成本;法律与经济学;熊秉元。
有限的理性和相對的利己性是人的两大特性。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人性的产物,同时也是人性的守门人。一个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也就自然不会产生对法律的需求。而当亚当和夏娃同时出现时,就不得不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集(人际关系),也就产生了对规则(法)的需求。法律的目的就是处理人的行为所衍生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取舍,是平衡,有取有舍,从而平衡每个人相对平等的私人空间(权利)。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本质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不是来自司法女神的指引,而是来自于人际相处时的实际需要。法律的本质,便是由众多经验所归纳出的逻辑,再利用这些逻辑,去处理千奇百怪的人类事物。人的利己性(即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害的考虑而决定“利他”的程度)间接促使法律成为平衡人与人之间利己程度的工具。人的理性(自主性、思考性)便直接将法律这一工具带到人们身边。而人性与法之间牵牵扯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绝对也没有如此简单能够被吃透。由于认知的限制,笔者不得不留下大片的想象空间。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的同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法学里,正义是最上位的概念,可分为“垂直正义“和“水平正义”。“垂直公平”是指不同情况(不同行为、不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水平公平”是指相同情况(相同行为、相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待遇。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而理念世界里的“正义”也许真的正义,但是真实世界里的“正义”真的就正义吗?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阐明:“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而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这种真实的正义显然有一种折中的色彩,这也隐含着“正义”并不能无拘无束地在真实世界里横扫天下,它是要得到普遍认同并经过不断加工和多次衡量得到的一种适用性“正义”。所谓正义的内涵,也就是社会所接受或赋予正义的概念(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在经济学上,成本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见诸于人们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为。如果能降低成本,就可以把省下的资源心力,放在其他的使用途径上。因此,成本的概念,符合物竞天择的精神。为了生存繁衍,人们会设法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成本,而是间接直接、明白隐晦地被赋予某种成本(价格)。从这个引申思维点来看,伤悲,是一种情感上的成本;歉疚和罪恶感,是一种心理上的成本。甚至于,想要弄清楚“成本”的概念,可能也需要付出可观的成本。这种抽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从经济学到法学的引申。经济学中要考虑成本,法学(尤其是法学实践中)中同样也要考虑“成本”,两者虽然相互区别却也相互渗透。就如同“你没有记分卡,就无法告诉选手分数”是一样的道理。在法学领域中,希望追求愈精致的结果,通常要耗用愈多的资源(人力、物力),所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只注意结果,也要考虑到所付出的资源,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在法学实践(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法律愈严,犯错的价格愈高,修改法律的困难度愈高,修改法律的次数(需求量)就愈少,一定程度上却也使法律的稳定性增加,从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就这样,用”成本”这个词的引申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连结了一条“有缘”的红线。笔者在《正义的成本》一书中受到启发,打破了一定的思维束缚,从而得以体会到熊秉元老师独特而又深刻的思想,受益匪浅。
虽然平等和效率、政治和经济都是天壤般的差别,但这种看似矛盾的组合,或许是巧妙无比的天作之合。就如同“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由——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奥肯教授也曾说过:“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维持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由的权利比较昂贵。”这种“成本”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一个桥梁。也许这正是法学和经济学难舍难分的缘由。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法律,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方法,更是一种高效的方法。法律的目的便是增进社会的资源(适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中),甚至于法律界定责任的原则也是“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谁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从现实社会看,目前人权程度最高的社会,通常是社会资源较富饶的社会。有了世俗的财富资产,才容易支持比较抽象的价值。经济也是如此,在支撑着法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不断地给法学灌输新思维,使法学为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不断引导着经济发展的方向。法治的优越性也许就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由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好的绩效。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经济学更加理性和客观,而法学则带有更强烈的建构性。所以笔者设想,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对法律来说,益无穷而害有限。
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是向前看,即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非法行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了未来社会更好地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当以前不重要时,重要的自然是现在和未来。这种“向前看”无异于是对未来长远利益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如此重视现在和未来(即面向未来和注重后果)。“向前看”同时也意味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前”看,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变化与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发展平稳、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法律较完备,司法体系也较健全,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也普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向“钱”看的基础,也就没有“向前看”的勇气。向前看的同时,法也极力保护、巩固、发展其所依赖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以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产生,没有法的维护,就没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向前看的同时也向“钱”看,才能够有力地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向“钱”看其实有着非常积极向上的含义。当然,在援用法律时,也不能仅仅只是向前看,因为法律本身已是一个演化过程的终点,所以在援用法律时,最好还要知道法律背后的思维,以及这个演化过程的来龙去脉。只有在向“钱”看的基础上向前看,并且综合考虑(向后看),才可能尽量避免错误的产生(冤、假、错案),从而让良法得到普遍服从。
笔者认为,不管是用经济学思维思考法律问题,还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律实践,法学都需要这样一个坚强的后盾,或是这样一个强有力的队友,所谓“正义的成本”大概也就是这样的含义。当然,笔者的这种理念可能也只是一个浅层理解(正义的衍生需要成本的考虑,成本为正义的需求),“正义的成本”是一个需要笔者不断深入思考的领域,而笔者自认为法学初学者,有些理念稍显浅显。
参考文献:
[1]熊秉元.正义的成本[j].教师博览,2008,(04).
[2]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j].贵州大学,2007,(05).
[3]科斯.厂商、市场和法律[j].特区经济,1992,(1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六
阶段、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答辩阶段设置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总结分析如下:
(一)论文选题阶段。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一环,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地方经济民生服务作为选题原则之一。选题时采取老师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题偏大、选题与实际联系不紧密、选题陈旧不能切合社会热点、选题不是自己感兴趣的。而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选题阶段老师的指导很重要,无论是选择推荐题目还是自选题目,都需要老师提供宝贵意见。另外,学生还希望系部能组织社会调研,开展毕业论文培训,提供查阅资料的便利等。
(二)开题报告阶段。
在毕业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学生应在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出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开题。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有些学生对于论文提纲的写作,缺乏重视。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组织开题论证的问题时,有5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这个环节对论文有一定指导作用;有15%的学生认为应该进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学生认为没必要进行。学生对开题报告认识不足,不重视,特别是论文提纲不完善导致写作困难增加。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希望指导老师能就提纲写作给予专门指导。
(三)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学生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教材就完成论文的写作或东拼西凑,复制加粘贴,毕业论文俨然成为他人论文的“拼盘”的现象,文章的创新性无从谈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献是解决论文创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学生希望指导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论文相关信息、系部应对学生多开“绿灯”,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来搜集有用的资料。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取舍,把新颖的有价值的用到自己的论文中,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己论文的新颖性,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
(四)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己的论总结的环节。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学生在该阶段缺乏一定的紧张感,对答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说学院颁布一系列的针对答辩的要求,但是也有学生认为只是走过场而已。有些学生似乎更喜欢这种形式主义,针对这一问题,学生有如下的建议:改变答辩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现在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会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影响不大。学生不重视,必然会直接导致毕业论文的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学知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从而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很少能深刻领会法学理论的内涵,同时也缺乏对其深层次的独立思考。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都直接会引起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二)质量监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管理与规范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例如过分依赖指导教师在过程监控中的作用,系部作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缺乏严格奖惩机制,论文答辩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等。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需要指导老师尽职尽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但是,因为老师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轻视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师生互动交流少,没有从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到修改定稿等层层把关。这也使得学生放松了自己对论文的要求,最终使得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通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及其需求的调查,笔者认为要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要系部、指导老师、学生多方的努力。教学单位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时应重视学生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增强自身综合能力。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综合、融会贯通,并进一步深化和应用于实际的一项基本训练过程。因此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论文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论文质量。而学生自身能力如何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学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从大一开始就认真学习,夯实基础,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擅于创新,培养自己的各种爱好。这样有利于充实自己论文的内容,将研究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利于创新,避免了内容陈旧等问题的出现。
(二)系部应完善质量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论文写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制定相关制度及各种文表,以便系部对老师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老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将双向选择制与老师年终评比相联系,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对学生要开展论文专题讲座,讲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论文选题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样撰写文献综述、怎样拟订写作提纲、以及如何组织论文的内容;改革答辩形式,如:将原来由老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改为学生对论文自我陈述、总结的过程;确立严格标准,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生论文质量不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论文中缺少数据支撑,缺乏实践性,针对这一问题,系部需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知识面,最终达到写作论文时有话可说,有数据可用,不会出现人云亦云的状况,写出有自己观点的论文,那么论文质量必然会有所提高。
(三)指导老师应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1.健全选题、开题步骤。
对于推荐选题,老师应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数,推荐选题应尽量能满足既体现专业知识,又与时事及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感兴趣,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同时老师也应该鼓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选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开题报告期间,老师应开展开题专项指导,了解学生所需,帮助学生在此阶段为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2.加强对论文的中期检查。
论文中期的检查工作直接影响着论文的最终质量。这个期间老师应该时常关注学生的论文进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更应该将近期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老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
3.加强评阅和答辩管理。
答辩是学生论文工作的最后环节,在此阶段应着力改变答辩程序不规范,走形式的现状,使学生理解答辩的重要性。老师严格进行论文评阅工作,杜绝给人情分、同情分,将学生论文好坏与学生在写作过程中的表现结合起来,客观评分。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七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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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八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九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建筑行业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建筑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渐渐突出,而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成为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针对施工资料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现今建筑工程对资料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在资料管理方面的对策,来探讨资料员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建筑施工;施工资料;资料员。
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在整个建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而在建筑工程中,资料员就显得尤为重要。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以及内业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技术人员。下文通过分析当今对于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类问题提出相应对策,进而探讨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在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1建筑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建筑行业标准、技术的日益提升,建筑企业管理模式渐渐地和国际标准接轨,施工资料作为建筑企业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必须跟上企业发展速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真实化、信息化管理。
1.2工程质量的真实记录。
施工资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含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基础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等,是整个施工过程的一手材料。
1.3工程建设后续管理的载体。
工程交付使用一定时期后,由于工程施工、环境、业主使用等原因,工程可能出现一些质量缺陷,施工资料成为工程交付使用后维修、管理、改建和扩建的客观依据,是唯一的工程施工时的现场依据。建筑施工资料能为施工单位在其他工程建设施工时提供管线布局、隐蔽工程等的参考数据,起到范例作用。
1.4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建筑施工资料是由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是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客观反映、记录建筑单位主体及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是建筑单位施工的直接成果之一,它与完成工程主体有同样的重要性,代表着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是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
2.1资料编制的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不够。
施工资料编制不规范:随意涂改,修改时没有进行划改或者划改人未签名;文字、图标、印章不清晰;当资料为复印件时,没有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部分资料结论不明确;竣工图不符合规范要求;签字不严肃等。施工资料制作和实际工程进度不匹配,资料编制落后,甚至出现工程结束后“闭关修炼”施工资料。施工资料不完整,部分资料未编制或者漏编,部分资料外借后未及时归还,部分资料保存不妥,检查记录表填写不完整等。“闭门造资料”,一些建筑施工资料找不到任何缺点,现场实测实检、工程项目试验数据堪称完美,与现实规律不符。
2.2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不到人。
施工单位出现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做资料,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性,往往只抓工程实体质量,忽视施工资料的管理,没有形成专门的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和奖罚制度,缺乏监督机制。或者有制度但无执行力度,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成为墙上摆设。部分施工单位没有专职资料员。施工技术人员缺乏及时将现场资料归档的责任意识。资料员没有养成及时收集资料的习惯,甚至出现部分资料员不催不做,催催做做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好周查月查的.工作。环环脱节,导致施工资料管理责任不到人。
2.3资料管理竖、横向不交圈。
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必须管理与技术并重,执行与实践交叉的跨工种的综合性工作。项目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材料人员等都各自负责其中某一部分资料的编制与管理,缺一不可,但是经常出现互相间缺少交流,导致施工技术资料中各工种间的技术资料交圈不吻合。
2.4资料利用率不够。
工程施工过程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查阅施工资料的习惯,而是凭经验,凭记忆查找问题。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缺陷,没有及时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工程技术资料,而是找原参与建设施工人员了解情况,凭记忆推断。没有发挥施工资料的查询和依据作用。
2.5信息化管理较弱。
中小型建筑企业信息化管理较弱,还拘泥于传统的纸质化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在施工资料的分类、归类、整理上完全凭借工程经验或者照搬别的工程资料管理目录,检索依靠人工检索,工作效率较低,工作成果离标准化尚有距离。
3.1健全组织机构,重视资料管理岗位。
成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施工资料管理和监督机构,定期检查施工资料管理工作,每个分部工程完成后进行大查,并及时归档。选派懂业务、精管理、有责任心的优秀人员担任专职资料管理员工作,统一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资料的整编工作,专门划出资料存档的场所,确保施工资料保存的安全性。
3.2完善资料管理规章。
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细化施工资料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资料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包含:资料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书写规范、依据规范、资料内容、移交实检,归档职责、存档办法等。
3.3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加强资料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培养一支有理论、懂技术、会管理、业务精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队伍,使各资料编制相关人员更新观点、提高认识、由被动变主动,认真理解和落实国家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规程,提高施工资料管理水平。
3.4量化施工资料日常管理,纳入年终考核。
施工资料的整编和归存重在同步:施工资料收集与施工过程同步,施工资料验收与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同步,规范日常管理,保证双同步。各资料编制相关人员的资料管理工作纳如年终考核。
3.5建立激励机制。
资料员薪资结构打破常规,采取低底薪,高奖励制度。以资料的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为权重内容,细化考核内容,重奖重罚。相关技术人员考核加入资料编制与管理内容,加强各工种之问的沟通,实现工种资料问交圈吻合。
3.6强化信息化管理。
伴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广泛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也逐渐开始管理的信息化。通过开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软件,根据软件数据库来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分类及检索,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高效与规范程度。
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自身体系,从而达到快速有效发展的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管理状况影响着建筑工程整体的发展趋势,就此,建筑工程中资料员的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的决定性。在建筑工程中,加强对资料员的培养训练,同时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的管理制度,协调资料管理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的合作,从而提高建筑行业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法规规范选编[g].浙江省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4]李兵,金芳.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j].科技致富向导,2014,26:31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
英语是一门工具学科。英语学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有运动的活动,也有思维的活动,既有条件反射,也有顿悟。与其他学科的性质有明显的不同,其学习的要求、内容和方法也具有自己的特点。明确这些问题,对提高英语学习质量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英语是怎样学会的?历来是英语界有争论的一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学习观:联想主义学习观和认知主义的学习观。联想主义学习观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刺激与反应论或条件反射学说,是听说法的心理学基础;认知主义的学习观,强调认知结构和人的思维,是认知法的心理学基础。对这两种学习论不应做僵化的理解,不能因为不赞成听说法就否定联想主义学习论,更不必追本求源,加上经验论的帽子加以否定;同样,也不能因为不赞成认知法而否定认知主义的学习观,要看到今天的认知主义与它的老祖宗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在理论上有了许多发展。英语学习是个复杂的过程,既有运动的活动,也有思维的活动,既有条件反射,也有顿悟。从目前总的情况看,仍然要强调:在非英语环境下进行起始的英语教学,不宜一概排斥模仿和重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模仿和重复。由于英语教学受到非英语课程教法的影响,讲得多、会妨碍联想的建立,造成基本功不牢固。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对联想主义学习论的理解不深,对于初级形式的实践活动的方式、方法还研究不够,教学形式单调,方式刻板,课堂上缺乏交际气氛,学生参与活动的机会很少,这就不能不影响到教学效果。我们应当看到非英语环境下学习英语这一特点,从实际出发,正确地对待两种学习观的作用,把握住整个教学过程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英语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的性质不同,其训练的要求、内容和方法也具有自己的特点。明确这些问题,对提高英语教学质量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语言是作为交际工具来学习的,其目的是为了运用。任何一种工具的掌握和运用,一般都经历知、能、熟、巧四个阶段。掌握英语这一工具,一般说来是处于前三个阶段。英语学习是个由不知到知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很长的。但从知到能,由能到熟,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特别是学生在学习英语时已有母语习惯性的,因此他们在学习英语过程中总是不自觉地把母语习惯强加在英语身上,这就使得从知到能,由能到熟的过程更加复杂化。掌握英语,是建立一新习惯的过程,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它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和严格的训练过程。
加强英语学习的基本训练,一方面要根据英语这一工具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有效地进行英语本身的训练,不要把英语课上成知识课、汉语课,在课堂教学中搞无益于培养各种能力的活动;另一方面要在教学中重视打好基础,不能贪多求快。英语教学中的基本训练就是指导学生听音和发音,写字,掌握单词和惯用词组,合乎语法、合乎习惯地造句等训练,这都是掌握一门英语的根基工作。这些工作做得切实,各项能力就比较容易培养起来。相反,忽视这些训练,就会给将来的学习造成层层障碍,对进一步提高留下长远的不良影响。
基本训练是手段。基本训练的依据是基础知识,其目的是化知识为技能、熟巧。上面我们把中学生掌握英语过程分为知、能、熟三个阶段。从基本训练这一角度来看,不能训练到“能”为止。“能”是指人们初次进行自己理解了的行动。这种“能”距离“熟”还很遥远,而作为实际掌握和运用英语的基本技能,是不能不熟练的。我们通常讲的“得心应手”、“脱口而出”就是“熟”的标志。基本训练的功夫应该达到这种境地。因此,基本训练包括由知到能的训练,即巩固语音、语法、词汇、书写等基础知识的训练,也包括从能到熟的训练,即听、说、读、写各种能力的训练。
英语的基础知识指的是课文范围内的语音、语法、词汇、书写等知识。基础知识是基本训练的依据,因此,基本训练就要根据基础知识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适当的方法和途径。
学习语音离不开模仿的方法。模仿有直觉模仿和自觉模仿。直觉模仿仅仅要求学生凭感觉作简单的模仿,自觉模仿应让学生理解发音部位和语音特点。每一种语言里,都有一些音是可以直觉模仿学会的,但如果全都以自觉模仿来学就未必经济。语音训练要注意我国学生学习英语语音的主要困难及方言的影响,有目的地、有重点地进行训练。
语音学习是为了在言语实践中运用的,因此语音的基本训练也应该在言语实践中进行。语音训练要贯彻在课文教学中,和词汇、语法教学结合起来。正确地听准和读准所学单词、一些惯用词组、常用句型和课文中的语言材料应当是语音教学中很重要的而又非常具体的基本训练内容。
写字的技能包括正确的书写技巧。书写训练要以临摹为主要方法。从运笔的基本动作开始,先用准格法,按格子书写,严格要求,一笔不苟地反复练习。书写教学要充分利用黑板。教师端正、美观的板书是学生临摹的榜样。教师要注意多让学生有在黑板上练习的机会。在练习过程中,对大写笔顺、小写连笔、标点、移行应予特别重视。为书写技巧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较长的时间训练和培养。
任何一种言语技能的形成,都必需以一定语言材料为基础。掌握词汇过程的主要矛盾表现在音、形、义、用等四个方面。在初学阶段,首先是音形矛盾,许多拼音错误,大多数是由于读音不准而造成的。读音规则、构词知识,可以帮助记忆单词,但真正记忆单词还是靠多拼读、拼写。词汇义用矛盾是随着学习进程而逐步尖锐起来的。教学中要贯彻“就词论词”、“词不离句”的原则;一个孤立的词是很难掌握其意义和用法的,必须和具体的句子及语言环境结合起来才好理解和掌握。
语法的基本训练必须从加强语法基本知识教学和常用句型的训练两方面着手。语法基本知识,要按照不同阶段的要求,简明扼要地讲解清楚,并通过实践练习,达到掌握。进行常用句型的训练是克服“汉语式”英语的重要途径。语法教学中适当的汉外对比是必要的,通过对比可以自觉地排除母语的干扰作用。但对比只能解决理解、领会,而真正的掌握还是要加强英语本身的实践练习。在语法教学的基本训练是建立一种新习惯的过程,其主要方法是熟读多练。因此,在语法教学中贯彻精讲多练是加强基本训练的重要标志。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一
1、汇报本人选定毕业论文题目情况,经指导教师协调后确定论文题目;。
3、根据本人毕业论文题目、毕业论文任务书要求,撰写“毕业论文项目调研提纲”;。
对以下内容展开调研。
1、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变化情况,历史沿革、现状及发展趋势;。
2、沙钢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
3、沙钢股份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分析;。
4、沙钢股份公司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上的定价权;。
5、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变化对沙钢股份公司的影响;。
对以下内容展开调研。
1、沙钢股份公司主营产品与竞争优势;。
2、沙钢股份公司外部环境与竞争对手分析;。
3、沙钢股份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地位;。
4、沙钢股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5、沙钢股份公司应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的对策和措施等。
1、学习“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案例”的相关内容:
2、学习“财务管理学”的相关内容:
3、复习“管理学”相关知识:
4、学习“08级工商管理课程设计资料”:
5、归类整理搜集的资料,并根据调研所搜集的资料完成项目调研报告。
1、分析、整理调研资料,
2、对归类整理的数据、资料进行认真阅读、研究、分析,
3、进一步了解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对沙钢股份公司的影响。
依据毕业论文任务书、项目调研报告、毕业论文计划进程表,撰写开题报告。准备开题报告答辩。
1、进一步查阅文献,搜集、补充、完善资料;。
3、确定论文框架,完成详细论文写作提纲。
对前几周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完成中期检查报告。总结前期工作中的不足,补充疏漏的部分,为论文初稿做好准备工作。
按开题报告的论文结构要求,按写作提纲的内容、层次、逻辑安排,对论文框架进行展开,撰写论文初稿。
进一步分析、整理,补充、完善资料,对论文初稿进行充实,细化论文内容。
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完成论文初稿。
在导师评阅毕业论文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论文。
规范论文格式,丰富内容。根据导师的意见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论文。
完成论文终稿。
提交打印版、电子版毕业论文、过程文件和课题项目调研报告,交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审查、评阅。
准备及参加毕业答辩。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二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x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x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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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四
[摘要]如果将资金比作一个的“血液”,那么酒店的资金管理系统就是保证酒店能够正常高速运转的“心脏”。只有将财务管理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才能保障酒店资金资产的有效使用,才能促进酒店经营计划的完成,进而达到企业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酒店;资金管理;资产。
1.1酒店财务管理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酒店的财务管理体系也应不断完善。
(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当前世界金融市场需要的机制,扩大酒店的资金来源渠道。
(2)在财务分析方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财务分析体系,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3)在成本控制方面,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实行成本核算,完善成本控制制度。
(4)在资金管理制度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酒店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
1.2酒店财务管理的趋势。
酒店的财务管理目标是酒店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它不仅仅是酒店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更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向。酒店财务管理目标从它的演变进程来看,都直接反映了酒店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反映了企业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的平衡,更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体现。
2.1把握投资方向。
酒店筹措资金,是为了能够满足酒店的投资需求。在筹措资金之前,酒店要做好投资方向的调研。两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投资之前必须要做好的是筹措资金,那么在筹措资金之前,也要做好投资的调研。在酒店筹措资金之前,一定要对投资方案严格把关,并对其可行性要充分考虑。要考虑到所投资项目是否有先进的技术,在经济上是否能够符合,以及此次投资的长远发展性。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投资是否真正合理。也只有在把握了大体的投资意向后,才能选择投资的方式。
2.2节约筹资成本。
酒店筹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再完美的筹资方案,也会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节约筹资的成本预算,达到酒店的利益最大化,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
(1)筹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酒店在筹资时要尽量选择风险性较小的投资项目。降低筹资的风险尤为重要。如果酒店为了筹资而面临非常大的风险,甚至负债,就会增加偿还银行贷款的负担,负担越重,就有可能在贷款到期的时候,没有及时偿还的能力。因此,酒店在筹资的时候,一定要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
(2)筹资时要选择筹集资成本比较低的渠道。综合比较各种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风险降低筹资的风险负担。以便取得更好的效益。
在财务管理方式上,酒店集团体现为高度的全面预算。预算结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
在财务管理环境上,拥有广泛融资投资的通道,能够利用各种各样的融资手段,为酒店集团的市场进入、后期投资、投资组合、转移与退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提供财务资源的支持。
在财务管理目标上,表现为成员个体财务目标与集体整体财务目标在战略上的统一性。
在财务管理对象上,呈现出多级理财主体各自资金运动系统的一体化复合结构特征。
在财务管理主体上,表现为一元中心下的多层级复合结构。
因此,相对单体酒店而言,酒店集团财务特征不仅复杂很多,在财务管理上也是突破了单体酒店的范围。
现金流量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经常性项目而产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总量情况的总称。
现金流量可分为3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决定企业兴衰存亡的是现金流,最能反映企业本质的是现金流,在众多价值评价指标中基于现金流的评价是最具权威性的。现金流量比传统的利润指标更能说明企业的盈利质量。首先,针对利用增加投资收益等非营业活动操纵利润的缺陷,现金流量只计算营业利润而将非经常性收益剔除在外。其次,会计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可以通过虚假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扩大赊销范围等手段调节利润,而现金流量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上述调节利润的方法无法取得现金,因而不能增加现金流量。可见,现金流量指标可以弥补利润指标在反映公司真实盈利能力上的缺陷。
在酒店运营活动中,只要是与资金有关的活动,就是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在酒店内部,各个部门都与财务部门打交道。比如说工资的发放,年终奖励等,小到桌椅碗筷,大到内部装修都与财务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需要各个部门在财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使用资金,来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降低成本。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五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这里,共同性与合理性实际上被视为宪法秩序的本质。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为国家的整体框架;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正当性,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
而要夯实宪法作为基本共识和根本规范的实质内容,就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价值观讨论,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背景下,“问题”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义”的探讨也无从回避。因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化操作无法形成价值体系上的基本共识。没有这种共识,顶层设计就无法做,宪法实施也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为此,有必要提倡一种“共和主义”精神。它可以与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则相对接,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理性设计和可继承的共同性相对接,可以与历史唯物论相对接,同时也能凸显程序本位的现代法治原理。这种共和主义必须包括市场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这样三种最基本的价值元素。
实际上,在全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正当化根据,本来就包含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也就是社会契约型的国家观;另一是尊崇事实、利益以及传统的继承原理,也就是历史传承型的国家观。因此,现代化的价值体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样单纯,而是内部存在张力。以此来反观中国现代化过程,价值体系也并非像苏维埃诠释者所断言的那样一元绝对化。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要实现法律意识形态向这种三元共和主义的解释性转换,首先要认真解读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劳动、土地、货币)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主要指由谁、怎样支配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1]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存在方式。[2]当今的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国家体制和法律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随之进行调整,这正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必须进行重构,主要是加强“市场法理”这个价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应调整所谓“指令法理”、“共同法理”与“市场法理”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要通过反腐举措遏制官僚机构的畸形膨胀,进而让权利哲学和公共哲学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并把这种理念和举措制度化、程序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一般认为,历史唯物论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具有单维进化史观和决定论的特征,在这样的分析框架里,个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间。但是,仔细研读经典文本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这段著名论述,就可以从中找到若干个推陈出新的切入点:“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服从客观规律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许多特殊的个人意志,并且这些个人意志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这些个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条件和语境,通过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结构的塑造。然而,每一个人的意志却不能单独决定事态的演变,结果总是取决于许多个人意志的博弈和综合作用。因此,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按照预定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复杂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永远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会按照自然的机制不断地有序化演进。
由无数个合力作用的平行四边形构成的这种动态场域,与自我调整的市场其实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唯物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关于合理选择的理论框架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纳实践理性的逻辑来考虑个人意志的计算、利害关系的计算、交涉成本的计算,等等。
实际上,西方有些学者已经试图把理性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共选择概念与历史唯物论结合起来,采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数理方法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重新认识和诠释。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一种秩序问题,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实际上就是关于资源和利润如何分配才能减少或者防止纠纷的问题;在法学层面上看,就是如何对权益进行制度化分配的权利论问题。对于欧美现代的合理选择理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换与共识,因而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个人是均质的',并且通过法治使得每个人互相尊重权利,这样就可以平等地获得效用。但是,这样的模式过于单纯化了,似乎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实质上的平等,结果并非如此。
对于历史唯物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阶级斗争。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共产党宣言》中宣示的社会革命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会对历史唯物论产生一种崭新的认识,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关于统治理性的根本问题:要么让那种非合作型的博弈导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要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权利论,或者说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当然,斗争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个人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这样的思考线路,历史唯物论其实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这里潜藏着一种新的制度观:制度不仅仅是博弈的规则,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博弈的均衡状态,并且有可能出现多样性的均衡状态。
对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关系的处理,历史唯物论有两个命题很值得重视。一个命题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6].他还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7].马克思的观点与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那样简单化、政治化的公式有着明显的不同,而更强调客观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马克思主义思想奠基人安东尼·拉布里奥拉诠释得非常好:“国家是一个现实的有效能的机构,它保障社会制度和它的基础亦即物质生产的稳定性。
这种保障的实质是采取各种方法来保持各阶级的均衡。”[8]由此可见,在市场已经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设必须从自由竞争机制的需要出发,寻求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或者共同信念。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的公共性,培育民间自组织机制。这些正是历史唯物论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个命题也提醒我们,尽管个人意志、自由、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词,但制度改革并非从“应当是怎么样的人”这个观念论前提出发,而必须从“现实的人”出发。也就是说,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语境中来把握。尽管可以把公民从他们被镶嵌在传统秩序和关系网络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仍然会带有历史的惯性。从这样的“现实的人”出发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迁,就可以扬弃社会契约型国家观与历史传承型国家观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够摆脱个人与政府对立的内在矛盾。
历史唯物论的另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恩格斯提出来的,涉及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涉及国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见之间的自由比赛。他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这意味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产生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可以比较的、可以选择的、可以改进的,从而为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合理性留下了足够的回旋余地,也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点和杠杆。恩格斯晚年非常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以及财富分配的反作用[10],为自由主义市场容易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贫富悬殊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唯物论的思考线索。把社会主义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关注的平等和公正纳入法治的制度设计蓝图,同时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构成了加强规范秩序正统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契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拒绝那种绝对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让各种制度不断经历批判理性的洗礼和正当性根据的检验,不断趋向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理念。
我们还须特别留意,与第二个命题相关但又不同的是,在历史唯物论的视野里,法律始终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中介物,应该保持中立性,发挥沟通媒介的作用,这与斯大林时代的“阶级司法观”也大相径庭。马克思早就主张法律体系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整体机制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中介物,无论何种社会关系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法对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关系保持“中立”,不改变这类关系的性质。
在这里,我们隐约看到“法治中国”的图景: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主体,并具有关于背景的基本共识。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这些都需要与其他个人的意志和要求进行相互协调。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贝马斯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法的实践哲学所描述的那样,设定一种在公正程序之中进行对话和商谈的理想状况,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立人格的相互承认;
(2)排除强制、确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参加机会;
(3)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具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论的主题。
与此相应,国家和法律体系则被理解为某种现实可行的社会机制,或多或少地对个人的诉求做出回应,而这种回应都必须也有可能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总之,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得到实现,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应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机制的反思理性。这正是推动历史唯物论的法学进行重构的关键所在。
以历史唯物论为线索来分析和解释法律意识形态,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创新的契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可以与指令法理相联系[12],而且还可以与市场法理、共同法理相结合。这就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一种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事态的公共哲学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通过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义来凝聚关于体制转型和法治秩序构建的基本共识这样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话语空间。
新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必须反映国家、市场以及社群这三种不同维度。以这种三元结构为特征的共和主义内部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构建的对话环境,才能真正使人们保持共和主义精神,不断自由地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才能在多层多样的语境中丰富对话内容,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推陈出新,并就公平正义达成共同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实现社会价值体系的整合。
[1]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6.
[2]圣地亚哥·卡里略,钟琦译。“欧洲共产主义”与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2、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