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范文(14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每个人的总结风格和内容都有所不同,可以从中找到自己适合的写作方式。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一
于田县通过在返乡学生中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让暑期返乡学生在快乐中度过一个健康、充实、有意义的假期。
建立返乡学生跟踪档案。于田县按照“三线一面”要求,将返乡学生纳入政策法规学教活动,通过走访调查摸底,及时了解返乡学生基本情况、思想动态,掌握一手资料,填写由教育局制定的《于田县暑假返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返乡学生跟踪档案;由村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委签订责任状,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和村支部签订暑期“政治思想”、“自身安全”、“非法宗教教育”等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把返乡学生思想关,筑牢抵御极端宗教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渗透的思想防线。
抓好教育培训。于田县邀请“四老人员”对150名天津返乡学生进行为期3天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三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筑牢返乡学生思想防线,让返乡学生深入理解政策法规学教活动的意义,为组建返乡学生宣传队打好思想基础。组织返乡学生参观库尔班·吐鲁木纪念馆、进藏先遣连纪念碑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本地新农村建设工程、工业园区,教育返乡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调动返乡学生建设家乡、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
组建学生宣讲。充分发挥返乡学生思想活跃、见多识广的特点,精选政治思想强、素质觉悟高、能深刻领会学教活动精神的返乡学生组建学生宣讲团,深入各中小学及农牧民群众中,讲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及国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目前,已宣讲4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师生达5万余人(次)。
加强暑期学教管理。通过政法部门加大清真寺管理,严禁假期返乡学生进入清真寺;文化执法部门加大对游戏厅、网吧、台球室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严查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宣传部门加大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的宣传,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有意义的假期。
策勒县各级人大代表发挥学教活动“三大作用”
策勒县人大会将开展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活动与发挥人大代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相结合,以发挥人大代表“三大作用”不断促进学教活动开展。
发挥维稳带头作用。和田县“6·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发生后,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做到第一时间“发声”,强烈声讨和谴责暴力恐怖分子,亮明态度、立场,带头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坚守工作岗位,支持和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大群众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发挥联系群众纽带作用。全县各级人大代表正确认识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是各族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揭露“三股势力”的丑恶嘴脸和反对本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听谣、不信谣、不造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目前,各级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共开展宣讲35场,受教育群众达2万余人。
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人大会结合当前开展的“六五”普法工作检查和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两项工作,对全县普法宣传、依法行政、惠民政策宣传落实、政策法规学习情况等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党的惠民利民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的知晓率,推动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二
8月9日的“两学一做”学习活动,中心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建立了休戚与共的紧密关系,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的良好氛围。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三
近期,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我参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今天来到这里,演讲谈不上,只是把我学习以来的心得和浅显的认识,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以汇报:
一是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第一点,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第二点,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虽然宗教的消亡在当今是看不到的,但宗教和其他事物一样,早晚会消亡;第三点,宗教不会现在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所有人们充分认识世界、了解世界之后,世界的宗教才会消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是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早在80多年前的1920xx年,我们党就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政。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此后,中国共产党一直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国后,这一政策被写入宪法。宪法规定: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第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前提是任何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不能危害国家政权和主权。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活动。一方面,我们党要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这在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中都有所表述。第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要坚持独立办教的原则,“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不能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第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第五,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代表我们党支持宗教的发展。党和国家保护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但不代表着就是支持宗教。宗教始终是一种反科学的事务,是一种落后的事务,正因为我当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方才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但这和支持宗教没有关系。
三是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这一点,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在我们库车,就有所谓的伊斯兰解放党,就是依扎布特组织,利用穆斯林群众朴素的宗教情感,故意歪曲宗教教义,恶意攻击和诋毁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诱青少年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诱骗青少年加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这是严重触犯我国法律的行为。今天,虽然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都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从事恐怖破坏活动的势头有所减缓,而他们提出的建立所谓的单一民族国家或单纯的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国家,更是行不通的,放眼世界,这样的国家已经屈指可数,且都在走向没落。他们逆势而动,不会有好的下场。看看我们国家,从秦始皇横扫六国统一华夏开始,直至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清朝为止,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团结统一始终是社会的主流,搞分裂破坏者都难逃失败的下场。比如说魏晋南北朝以至隋唐时期几百年的民族大融合,再比如说清朝实行的民族共和的政策,更加巩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虽说团决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人群中,他们的势力依然存在,他们倒行逆施,仍然在明里暗里的搞分裂破坏活动。这一点,我们要有一个非常清醒地认识,时刻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在行动上予以坚决打击。
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成熟完毕的政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尤其是党员干部,一定要成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最坚定支持者和拥护者,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站在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最前沿。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四
通过学习提高了我们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拓展了他们的知识面,大家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并畅谈党的民族政策好,学习上我都每堂课认真听讲、做笔记,积极发言。在短短的培训时间里,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我的理论水平、知识素养和精神面貌大为改观。
在学习内容安排上,此次培训可谓是精心谋划、精益求精。不仅有提高思想和理论水平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知识》,更有提高工作能力的《犯罪心理学》,还有与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人权法》等等,可以说教以致学,学以致用。在教学过程中,各位教授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给我们做了深入分析和讲解,让我们听到了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对民族宗教知识有了更详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我们的工作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对象更加复杂,工作方式更加多样,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这些都对监狱民警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次培训就是帮我们打开知识宝库的一把钥匙,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学习的大门,不仅在理论知识上获得了一笔财富,更强化了我们不断学习的意识,增强了我们学习的兴趣,同时也教会了我们学习的方法。学习让人的思想更加活跃、眼界更加开阔、思维更加敏捷。作为一名年轻民警,不断获取知识、拓宽视野、积累经验是不可或缺的,对我今后的工作来说,无疑将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今后,我要在本职工作中不断磨练、自我加压,勤练、苦练,将组织的信任、领导的关心转化为工作和学习的动力,争取达到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要求,为推进监狱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五
为进一步增进社区各民族的团结,构建和谐的社区氛围。2月19日,北站西路街道办事处丝路社区开展了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宣讲活动。
宣讲会上,北站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蓉昆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做了全面介绍,对民族团结进步、当前民族问题等做了深入浅出的剖析,给在座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装卸队、居民代表等6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理论课。
“这次开展宣讲活动主要是为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与辖区各民族群众的民族政策法规水平和民族团结教育水平,加深居民间的感情,增进了解、互信,促进了各民族间的融合。”李蓉昆说。
宣讲结束后,大家畅所欲言,表达了民族团结在新疆的重要性,企盼国家的安定、民族的团结。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大居民有任何困难,随时都可以打电话和社区联系,社区就是一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有了难题大家可以一起协商解决。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六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神性的增强和职能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神灵之间神性和职能的对比与差异,从而产生大小强弱之分。特别是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差别,更是必然在宗教观念中留下其影像。于是,神灵之间也被组织和统一起来,构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级关系。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现了,成为神灵世界的主宰与君主,众神则隶属于至上神,作为它的官僚和下属。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国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国传统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统帅诸神的最高神灵,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风、打雷、下雨的记载。印度婆罗门教信奉梵,它是万物的根本和万因,毗湿奴、湿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显现,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阶段的各种化现。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诸神均受其统辖。古希腊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奥林波斯山上众神的领袖,它主宰着整个自然与社会的秩序。
在历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古代埃及宗教虽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随着统一王国的政治中心的变化而轮换的。当某个地区成为首都所在地的时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为全国的最高神。古代巴比伦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轮换的,但其原因却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总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变为被征服的民族国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恶二神,在下诸神依此分为光明与黑暗两个对立集团,是一种二元至上神教。犹太教则信仰唯一神耶和华,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国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这些民族——国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制度。
保护神与至上神的统一。保护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原始的保护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来随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出现产生的地方保护神也是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它们都带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随着联合诸多部落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国家产生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保护神崇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人间的政治关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在社会生活组织相互兼并的历史过程中,保护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时进行。国家将全民族的信仰统一于统治阶级的宗教,这种统一在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上,就是以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去统属其他族的保护神,尔后又发展为整个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并成为全民的崇拜对象。为了增强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的神圣性,强化全民对这一保护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于是,与统治者在尘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护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为至上神灵。其他族的神灵则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统治之下。这样,在民族——国家宗教中,保护神与至上神合而为一,成为世界的创造者和本民族的保护者,兼有双重身分。
中国儒教崇拜的天、希腊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阳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犹太教崇拜的耶和华,都是统一了民族国家保护神和最高创世神的二元神。不过,由于这些最高神同时又是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因而它们的王国绝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国家领城,在此界线外,由其他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统治。这就是说,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的至上意义极为有限,仅仅适用于本民族的范围,只是针对被统治者原有的保护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与民族国家的存亡联结在一起,取决于它自身的保护能力。古代巴比伦、埃及、希腊以及波斯等许多民族和国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保护神而随民族或国家的丧失而被消亡的。
神权与君权的结合。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往往同时也是宗教首领和祭祖主祭人,但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带领本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侍奉神灵的首领,而不意味着他与神灵之间具有什么特殊关系,被赋予了什么特权。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出现了首领把自己提升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权人物,从而将祭天大权独揽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便进一步产生了民族国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护神与至上神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这样一来君王便成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据史料记载,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就把帝王称之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古埃及的国王都把民族——国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视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保护神,自称是至上神的儿子。巴比伦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间统治者,认为他们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视为历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为人神。在罗马帝国的君主政体出现后,亦将其君王诉诸宗教臻于神圣化,产生了“帝王神”崇拜。苏拉被视为神之骄子,凯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为自己举行了封神仪式,屋大维也接受了“奥古斯都(神圣者)”的称号。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来源,君权由神所授。于是,君王便成为天然的民族国家的成员必须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灵。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国家宗教的最高首领和祭祖活动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资格带领众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权与神权结合起来了,政治特权与宗教特权也结合起来了,君王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民族——国家神圣的专制者。这种区别于原始社会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人类社会在阶级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国家政治的产生,而且也体现了宗教内容向社会化方向发生的转折。
中国在古代宗教即产生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君王统治万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来化育人类的,它体现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权神授说,把天皇当作天照大神统治人间的代表,强调每一国民均应唯其圣渝是从。巴比伦的亚述尔国王总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最高神亚述尔的决定,声称自己不过是神意的执行官。印度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为护持“达摩(圣法)”而生,因而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当然,在古代的民族——国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实行国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兴旺时期的罗马帝国就是典型。这主要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使它的民族——国家宗教不断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国家的宗教信仰的冲击,不得不过份依赖国家强力来维护自身和统一意识形态。同时,帝国的强盛使帝王的权力也极度膨胀,超过了宗教所能制约的界线。所以,罗马的民族——国家宗教便完全成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权为王权所支配。
僧侣阶层与规范形式的产生。为了适应宗教变化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专职的巫祝产生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宗教为职业的特殊社会阶层。他们不仅是民间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尤其是协助君王进行民族国家祭典,并为统治阶级运用宗教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社会成员出力的特殊工具。这个阶层同民族国家的政治领导集团一道,形成了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会中也享有相当的特权。
据文字记载,中国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现了职业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录风雨)、巫(行术作法)、祝(司祈祷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罗门教所维持的种姓制度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就是世代相传、自成一体的祭司阶层。古代罗马帝国的祭司团亦由来已久,在原始公社时期便已开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团有司掌历法和节期的“彭提菲克斯”,担任信使和外交任务的“费齐亚利斯”,专管占卜的“奥古尔”,主持祭献仪式的“雷克斯·萨克罗鲁姆”,侍奉女神维斯塔的“维斯塔利斯”等。罗马王凯撒、屋大维及其后继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职位。古巴比伦人为了侍奉神灵,产生了一大批专门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职人员,其中有传达神启和解释经文的高级祭司,有为歌颂神、安慰神而诵唱赞美诗和哀歌的音乐神,还有为神制作食物的厨神,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觉的侍者等等。另外还有被认为是侍奉神的人间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献身于神圣而卖淫的神娼。在城邦时期,祭师是城邦统治集团的核心,统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领。后来祭司形成了专门的贵族集团,甚至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发生冲突,曾参与过阴谋篡位、朝代兴替、私通外国等重大政治事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宗教的正统性及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僧侣们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义,对宗教的礼仪和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补充。使之统一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为核心的礼仪典章和组织制度,使民族国家在行为和组织方面具有了规范化的形式。
在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古代民族国家中,这种宗教规范与政治制度相统一,不仅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是对他们全部社会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成为直接维持政治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罗门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规范,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国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关于宗教仪式的各种规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这些规范将宗教与政治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维护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极为推崇的周礼就是这种政治化和伦理化了的宗教规范的样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学者归为典型的仪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师控制的正确的规范化仪式动作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对神灵信仰的虔诚。摩西在创建犹太教的时候,一开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诫》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规定了宗教的信条和礼仪,又规定了行为准则;既建立了宗教体制,又建立了社会的结构和国家的律法。
神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国家出现后,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进步和职业宗教者阶层的产生构成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创立神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僧侣们首先从对纷繁杂乱的原始宗教观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统一和确定了的关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教义体系和初步的神学思想,使宗教观念被理论化,从而产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学。
神学理论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观念的统一和巩固,标志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发的宗教观念已为新的、精致的和人为的宗教神学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说服力和欺骗性的增加,更易于通过对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维护和发展宗教信仰。同时也为人们根据社会和自己需要的变化修改宗教教义、重新解释宗教观念提供了可能。这一方面使宗教对社会的适应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内部在观念上分裂的可能性,从而各种教派和宗教从此层出不穷。
随着文字的产生,在有些文化达到较高程度的民族国家中出现了叙述神学理论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学往往成为最早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在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宗教观念和祭祀仪式的,而叙述占筮理论的《易经》则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内容的专门著作《梨俱吠陀》。婆罗门教产生后,又编著了三种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它们构成了古典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基本内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经卷的断纸残篇保留下来。古巴比伦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料也是以宗教的内容为主。实际上,古希腊哲学也是宗教理论的一种延伸,其中一些派别的学说甚至直接就是一种神学,如毕达哥拉斯派。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七
国家宗教是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本站小编整理了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8月9日的“。
两学一做。
”学习活动,中心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建立了休戚与共的紧密关系,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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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八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九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时刻不忘民族英雄们为国家、为百姓作出的贡献。他们的事迹感人至深,为我们树立了崇高的人生目标和精神追求。学习民族英雄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提高自身素质的必修课。在学习民族英雄的过程中,我有了很多体会和感悟。
一、民族英雄的事迹令我们感到无比的自豪。
掌声经久不息,鲜花飘满天空……这是我曾经亲眼目睹王进喜、刘胡兰等民族英雄迎接群众热情欢迎的场景。他们是我们不朽的光辉,为我们带来了无限的力量。王进喜在世界名山珠峰上,为国旗插上了“珠峰之巅”的雄伟之旗,刘胡兰在抗美援朝的战场上,宁死不屈。他们的事迹让我们倍感自豪,也让我们深深地明白了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民族以及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承担自己的良好社会责任。
二、民族英雄的故事能够激发我们的进取心。
在民族英雄们的故事中,我们不仅欣赏到他们坚毅的意志,更感受到了他们追求真理和光明的决心,看到了他们破解困难、追梦奋斗的毅力和勇气。比如,钱学森教授在回国之后默默耕耘,最终参与了我国火箭领域的重大研究,创造出了辉煌。这些故事让我们明白,只要心中沸腾着激情和运气,就能够超越自己的极限,实现自己的梦想。
三、民族英雄的言行能够给我们以思考。
每一位民族英雄的言行背后都有深意。像邹全祥,他在担任皖南事务执行委员会主任期间提出了“大扫盲、大办实业、大伤总敌”的号召,完全贯彻着发展教育、工商业和军事的思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需要认真思考,用心看待每一件事情的本质和性质。在思考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不断触发自己的思想资源,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快速适应各种挑战和变化。
四、民族英雄的事迹能够给我们指引人生方向。
民族英雄们是我们的启蒙导师,他们不仅教会了我们知识,还教会了我们人生的道理和法则。比如范仲淹为了国家、为了民族,宁愿身披战袍。这种顶天立地、宁死不屈的奉献精神将永远铭刻在我们心中。我们通过学习民族英雄们的事迹,认识到了我们人生的根基和理想,进而认识到自我存在和其他人的存在、社会存在自身内在的联系,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五、民族英雄的事迹为我们提供了前进的力量。
民族英雄们的不懈追求、不成功便成仁的奉献,是我们努力前进的精神动力。各种挫折和困难就好比汽车在路上遇到的起伏和障碍,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力量和汗水才能趟过去。而民族英雄们所走过的那些桥梁和疆域,就好像给我们开辟出了征途上的道路,指点着我们前行的方向。
总之,学习民族英雄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我们要始终坚持学习、认真体会,感受英雄们的心志、情感和智慧,吸收他们的精神营养,不断提升自己的修为,让自己成为祖国繁荣昌盛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中国梦、强国梦早日实现!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十
一、在今后的民族宗教工作中,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牢牢把握”的总体思路:
(一)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明确促进民族工作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科学发展;在宗教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把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结合起来,把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结合起来。
(二)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这一根本,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发挥宗教界在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民族宗教领域稳定。
(三)牢牢把握履行职责、转变职能这一重点,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服务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
(四)牢牢把握“弘扬正气、树立新风”这一关键,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二、民族宗教工作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民族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以及_以来党的民族理论的最新成果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为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同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宗教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认识和理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学会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宗教问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宗教工作。
(二)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主题的实践要求,就是民族工作必须是发展和团结两手抓。必须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民族团结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在宗教方面,科学发展观是创新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解决当前宗教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和宗教界爱国队伍素质要有新的增强,工作水平要有新的提高,依法管理要有新的加强,机制建设要有新的进展。
三、按照统筹兼顾,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把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探索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动全面落实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系列民族政策。结合宗教工作的实际,组织开展好解放思想和爱国爱教大讨论,继续推进“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载体活动,积极研究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工作意见,切实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两不误,两促进”。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十一
当前,按照和田县委、政府都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如何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民族宗教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思考。
一、在今后的民族宗教工作中,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牢牢把握”的总体思路:(一)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明确促进民族工作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科学发展;在宗教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把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结合起来,把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结合起来。(二)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这一根本,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发挥宗教界在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民族宗教领域稳定。(三)牢牢把握履行职责、转变职能这一重点,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服务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四)牢牢把握“弘扬正气、树立新风”这一关键,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二、民族宗教工作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民族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以及*以来党的民族理论的最新成果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为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同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宗教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认识和理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学会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宗教问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宗教工作。
(二)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主题的实践要求,就是民族工作必须是发展和团结两手抓。必须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民族团结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在宗教方面,科学发展观是创新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解决当前宗教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和宗教界爱国队伍素质要有新的增强,工作水平要有新的提高,依法管理要有新的加强,机制建设要有新的进展。
三、按照统筹兼顾,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把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探索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动全面落实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系列民族政策。结合宗教工作的实际,组织开展好解放思想和爱国爱教大讨论,继续推进“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载体活动,积极研究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工作意见,切实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两不误,两促进”。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十二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虽然也曾经了历代王朝的更替换代,以及个别少数民族的繁荣和没落,但华夏文明的包容和求同存异,使得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仍然还有55个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中国的西部、西南部和北方。虽然人口很少,但占据着中国广大的国土面积,这些地方不仅物质之源丰富,而且人文资源也非常独特,是中华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维护这些地方的繁荣稳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项重大事宜。
当曾经的那些土家文化中的苞谷饭、合渣汤、过月半、“哭嫁”、“跳秧歌舞”等等,在我们90后、00后的记忆中已渐行渐远,我们只能从爷爷那里像听西游记、水浒传一样来聆听这些极具传奇色彩的文化故事,现代社会的工业文明,让我们高科技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同步,也让我们与曾经拥有的土家精髓文化的时代渐行渐远了。我们失去了玩泥巴、学跳秧歌舞、举行哭嫁的仪式,但我们却拥有玩iphone、学跳小苹果、举行西方婚礼仪式机会。得与失不是通过简单的数量关系就能换算比较的,而是一个什么样的生活节奏、什么样的精神文明更能让人类生活地更舒适美好!在大力提倡发展高科技驱动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能注意文化建设,特别是注重民族地区的继承和发展,要求人们鼓起来的不只是钱包,还有人们来自内心深处的对生活的满意度。而文化建设恰恰是我们现在非常紧缺的,这就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大力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特长。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形成的基础设施、生活消费条件、教育水平、以及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保健制度,大力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高了各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为了确保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共同建设,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也需要保留传承原来的拥有的民族文化,做到“汲取精华,去其糟粕”把能够反应本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加以保留,政府部门、相应的学术团体和文化机构都应该尽职尽责地弘扬民族文化,对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要建立专门遗址,整理成图书加以保存,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来说,要号召年轻一代学习本民族的文化,把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成果联系起来,在渊博浩瀚的文化海洋中,提炼出属于自己的文化精髓,不断进行创新,只有这样,各个民族才能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永葆青春,才能长久的繁荣昌盛生存下去。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十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教师,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务中。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心得篇十四
为热情讴歌党的`民族政策给我州带来的巨大变化,生动展现我州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中涌现的新人新事新风貌,推动我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州民宗委、州人大民侨外委、州政协民族宗教法制群团委、州直工委与团结报社即日起联合主办“民族团结进步”征文活动,欢迎同志们踊跃投稿。
一、征文体裁:以消息、通讯、报告文学为主,原则控制在1500字以内。
二、内容要求:征文稿件必须真实、生动、感人,重点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通过具体的人物、群体、事件、细节讲述我州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活动中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特别是要生动反映面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危急关头各族群众患难与共、互帮互助、手足情深的先进典型,反映各级各部门为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鼎力支持、真诚服务、排忧解难的动人事迹,反映我州近年来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和谐边区,共同促进发展的感人事例。
三、征文时间:从即日起到今年10月底结束。
四、奖励办法:本次征文活动将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公平评选。评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向获奖单位和作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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