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论文(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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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论文篇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主要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大大促进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力发生了某种质变。根据摩尔法则,信息技术革命使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每18个月翻一番,每一代新产品(主要指“新芯片”)的生产成本降低一半。信息产业创造的产值会呈几何级数增长。这不但会带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且会降低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近十多年来,美国经济发展“一高两低”的实践证明了其正确性。自1991年3月以来,美国经济在总数已达7万亿美元的庞大基数上,连续123个月平均经济增长率为4%、平均失业率为4%、平均通货膨胀率为2%,创造了世界奇迹。
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带来的世界生产力的质变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经济全球化产生了一系列新特征。信息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不仅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手段,而且造就了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新增长点。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主导产业。信息产业的优先快速增长会带动全球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全球化增添新动力。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互联网。互联网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使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日益扩散到全球范围。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人瞬间就可以与全世界任何其他地方的人进行沟通和交流;鼠标一点,就可获取几千里甚至几万里以外的信息,从而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对经济活动的限制,使地球变成了真正的“地球村”。这就大大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高了经济全球化的质量和水平。世界资本市场的资本金借助国际互联网能以“光的速度”从地球的一方转到另一方,国际资本可以迅速流入一个国家或地区,也可以迅速从一个国家或地区流出,这就加快了国际金融的全球化进程。当前,全球流动资本已达8.2万亿美元,全球证券市值高达29万亿美元。信息传播全球化和金融资本在全球的迅速流动使国际贸易领域掀起了一场新革命,电子商务就是这场新革命的优秀成果。人们坐在电脑屏幕前,就可以进入各种商店,销售或购买商品。经济全球化的主体――跨国公司的领导者坐在办公室里,利用国际互联网管理、组织、协调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小规模厂商也可利用互联网向遥远的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就足以说明,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
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使各国各地区各大洲都处于一个联系紧密的生产、商贸、信息和通讯网络之中,迅速消除着经济的区域性,促使资本重新组合,“流动空间”正在取代“地域空间”。换言之,地域正在被网络取代,网络不再对应于某一具体区域,而是被纳入世界市场之中,不再受任何国家的政治限制。政治空间和经济空间在历史上第一次开始分离。这种分离与跨国公司、国际资本、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等)等日益扩大和强化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使各国经济政策和法规越来越受制于外部世界的框架条件即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迅速融于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中。在新的经济全球化巨大洪流中,经济国际化和企业经营国际化不仅规模迅速扩张,而且质量也日益提高。国际化的内容不仅包括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而且包括信息、知识、技能与制造技术等。国际直接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影响越来越大,掀起了大规模资本流动浪潮。
对于生产力质变导致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甚至否认这一事实的存在,认为这是某些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媒体的有意炒作。然而,不管某些人承认不承认,这是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认识世界生产力的巨大变化、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特别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自觉地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生产关系的巨变与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主要是美国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从生产关系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全球经济的市场化,市场化把全球各国、各类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经济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础。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国际化向全球经济纵深发展、进入高级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国际化的高级表现形式。追根溯源,经济国际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经济国际化于19世纪产生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无限扩大的生产经营能力,冲破国界开拓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生产经营者“奔走于全球各地”,“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255页.)。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经济国际化的精辟论述。但是,随着世界科技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国际化的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规模越来越大。近4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主义国家都纷纷扩大对外开放,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经济国际化由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的局面早巳被打破,它不再受国家的生产关系、社会形态、政治制度、文化差异、国土面积大小的限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股潮流,即经济国际化已发展为经济全球化。
在当今世界,商品、资本、服务、技术、信息、人才超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快速流动,实现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哪里环境好、回报率高,资源就向哪里流动,谁也阻挡不住。资源的流动要靠市场。市场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商品和服务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不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因此,从生产关系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全球经济市场化。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在发展市场经济,都在开拓国际市场。市场化使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经济逐步融合,使跨国商品与生产要素在全球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形式日趋多样化,使世界各国(地区)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最终形成互相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没有市场化就没有经济全球化,市场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有市场就有竞争。全球经济的市场化使全球性竞争更加激烈、更加复杂。思想理念竞争、制度竞争、机制竞争、政策竞争和产品竞争、技术竞争、资本竞争、人才竞争交织在一起,使竞争呈立体化趋势。竞争的基础和中心环节是企业。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跨国公司之间的全方位激烈竞争促进了全球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使经济全球化不断上新台阶。日趋激烈的竞争有可能激化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这就更需要各大企业之间、各国政府之间加强合作,更需要国际机构发挥越来越多的协调作用。现在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多,区域化、一体化经济机构也越来越多。例如wto、imf、opec、apec等,其国际政策协调越来越重要,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
果。各主权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国加入wto,积极参加apec的.活动,适应了这一要求。
作为经济全球化主体的跨国公司,为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纷纷结盟。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原来曾是竞争对手的跨国公司结成联盟,以对付新的竞争对手。如美国ibm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合作开发电脑记忆芯片,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与欧洲第二大汽车厂商菲亚特公司相互成为对方的销售代理,欧洲跨国公司每年缔结的合作协定成倍增加,许多中小跨国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对付竞争对手。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结盟也日趋活跃。目前,跨国公司广泛结盟已成为企业经营国际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反映丁跨国公司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在跨国公司广泛结盟的同时,全球跨国并购如火如荼。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测算,在过去里,跨国公司的全球跨国并购增加了4倍。其中,美国、欧盟的企业跨国并购最为迅猛,电信、医药和化工产业是主力军。全球跨国并购使一个个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应运而生,因而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凭借最先进的技术进行的竞争称之为“超强竞争”。“超强竞争”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谁最大胆、最迅速地打破旧秩序,谁就能获胜。用迅速大胆的行动打乱竞争对手的心态和阵脚成为获取市场份额、提高利润总额的重要途径。对手越茫然不知所措,“超强竞争者”就越有时间在对手明白过来或作出反应之前赚钱。“超强竞争者”主要在对手处于惊愕莫名或陷于瘫痪的时间内保持其优势。当对手明白过来并作出反应时,“超强竞争者”原有的优势就可能丧失。“超强竞争”的日益加剧迫使竞争各方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实行最科学的管理、利用最佳手段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为经济全球化增添了巨大的新动力。
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衡,不平衡发展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平衡―相对平衡―新的不平衡―新的相对平衡”的互动史。每一个周期从不平衡走向相对平衡,都使世界经济的生产力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使世界经济的规模和质量产生一次新飞跃。近十几年来,全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矛盾运动,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方面质变。整个世界的经济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创造的物质财富大大增多。“一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正让位于一个由全球参与者构建的世界经济。”(注:王烈、杨雪冬:《全球化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版,第12页。)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回避。但是,收益分配的不公在加剧,信息技术的“数字鸿沟”在加深,可持续发展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加剧。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收益分配不公的加剧,扩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平衡。据世界银行《/20世界发展报告》统计,全世界20个最富裕国家的人均收入是20个最穷国家人均收入的37倍,而40年前仅18倍;世界最富的20%的人口的人均收入为最穷的20%的人口的98倍,而40年前仅30倍。不少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物质财富不断增加的历程中,却更加相对贫困,有的国家陷入极端贫困。在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大趋势下,世界资源的配置和收益分配主要靠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所关心的是“利润最大化”,不是“社会公平”。收益分配多寡的要素排列顺序是先资本、技术和知识,后土地、资源和劳动。发达国家掌握着庞大的资本、垄断着高新技术和新知识,必然获得巨大收益,发展中国家只能靠廉价的土地、资源和劳动获得微薄的收益。这是收益分配严重失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世界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他的《经济理论与不发达地区》一书中,提出了“循环和积累的因果原理”,以新的视角解释了地区间、国家间收益分配失衡问题。他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而不平等又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不平等和水平差距是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并且有积累性。地区间和国家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就是由这种“循环和积累的因果关系”造成的。在国际贸易中,完全靠市场的力量无法摆脱这种“循环和积累”,只会扩大差距。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科技水平高,管理先进,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附加值高、竞争力强,发展中国家很难在竞争中获胜。在进行自由贸易时,发达国家依靠巨大的竞争力抢占和扩大国际市场,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带动国民经济和其他事业的发展,进而形成向上的、越来越强的“循环和积累”。而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落后,企业和产品缺乏竞争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市场不断被挤占,工农业生产逐渐衰落,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下降的、越来越弱的“循环和积累”。经济全球化扩大了市场机制“优胜劣汰、扶强抑弱”的作用,必然导致收益分配的严重不公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不平衡。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竞争同时也扩大了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在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的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是相同制度下不同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日本式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德国式的社会市场经济之间的竞争。美国经济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它强调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达到充分就业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利润最大化;它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发明、个人创造、个人价值的重要性,鼓励创造、发明和创新;它强调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这种模式充满生机和活力、创造性和创新性。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则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主张实行混合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与私有企业并存,政府调控与自由竞争相互补充,效率与公平兼顾,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相辅相成。尤其是日本,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对经济活动、企业决策进行诱导和干预,依靠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官民协商、政企交流扶持财团发展;强调工人个人利益与企业集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结合,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趋于市场化、自由化的条件下,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处于优势地位,其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而强调政府主导和调控的国家包括西欧国家、日本等国则长期处于经济低迷状态。美国模式的创新性使其抢占了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制高点,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大发展,从而拉大了与日本和许多欧美国家高技术和经济增长的差距,连续数年雄居国际竞争力排名之首,日本等国的位置则大大后移。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测算,美国gdp的年均增长率从20世纪30年代的3%提高到90年代的4%;同期,日本gdp的年均增长率从4%降到1.4%,欧盟15国中荷兰、丹麦、芬兰、瑞典的gdp增长率有所提高,而德、法、英、意等国都在下降。这使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加剧。
制。但它们的市场经济模式不同,改革开放的政策各异,因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在加剧。中国、印度、智利、韩国等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菲律宾、巴基斯坦、阿根廷、非洲国家、东欧一些国家经济增长缓慢,有的国家还呈现负增长,因而差距在不断拉大。
世界经济不平衡的加剧引发了一股又一股的反全球化运动。参加反全球化运动的成分比较复杂,其中有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成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特别是工人阶级的愿望,这对于改善贫富差距扩大的不合理、不公平状况有一定促进作用。但要真正改变世界范围内的分配不公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主要应靠发展中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战略和策略,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有条件地参与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和质变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及矛盾运动作用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我国必须遵循客观规律,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参与。如果我国不参与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断送改革开放的成果。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及其发展不平衡的加剧说明了经济全球化的相对性、有限性和多样性。如果我国五条件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就可能受制于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样会断送改革开放的成果。据此,我国必须有条件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战略和策略,趋利避害,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发展自己。
(一)深化改革,提高国际竞争力。参与经济全球化,必然参与日趋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国际竞争主要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企业是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主体。与发达国家比,我国的综合国力还比较弱,与世界上的大跨国公司比,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还不强。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必须把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作为主要战略任务来抓。其中,在国家层次上,主要是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法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成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还应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为企业科技进步奠定稳固的基础。在企业层次上,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搞好信息化建设、经营管理和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目标是创建一批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依靠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
(二)全面创新,不断提高经济国际化的质量。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举措。我国许多省市和行业都已制定和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成效显著。今后,应坚持全面创新,不断提高经济国际化的质量。观念创新是全面创新的先导,面对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必须不断学习,更新观念。不但企业应树立全新的观念,而且政府也应树立全新的观念。制度创新是全面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抓制度创新,重点抓好宏观制度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两个方面,既要符合中国实际,又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管理创新是全面创新的灵魂,是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永恒课题,必须实行科学管理、全面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的水平和层次。技术创新是全面创新的核心和内动力,必须建立健全合理机制,搞好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技术扩散。产品创新是全面创新的载体,是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必须不断改造传统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培育和宣传名牌产品,依靠名牌打天下。市场创新是全面创新的归宿,必须确立自身的科学创新模式,实现从适应市场到创造市场的转变。
(三)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意味着国际分工更细,更细的分工要求更紧密的合作。我国已经成为wto正式成员,应遵循wto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与wto其他成员加强经济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
(四)牢牢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但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降低对外依赖程度。最主要的是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学会灵活运用经济全球化的规则特别是wto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条款,发展和保护自己;二是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经济贸易体制和灵活高效的宏观经济管理机制,卓有成效地化解和消除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五)保证经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全球化从许多方面损蚀着国家经济主权,给诸多国家带来了经济安全问题。特别是信息传播全球化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观念和主权观念受到了巨大冲击,信息战愈演愈烈,直接危害着国家安全和经济主权。经济主权是国家对本国经济所拥有的最高领导权和决策权,是对国家经济利益的最高权力。而国家经济利益又是国家安全的核心。所谓保证经济安全,实际上就是保证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国民经济正常有序运行。国家主权问题不容讨论,国家主权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集团、任何个人侵犯;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紧密相连,不允许受侵害。我们必须制定和实施科学完善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和策略,切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
(六)努力发展科教事业,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高素质的人才、控制高新技术的制高点,谁就能把握经济全球化的主动权,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越战越强。经济全球化中的不平衡,主要是科学技术和人才的不平衡。贫富差距、强弱差距,主要是科技和人才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最根本的策略是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发展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事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努力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培养人才周期较长,难以满足当前的急需,因此,在积极培养人才的同时,还应积极从国外招聘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比培养和招聘人才更重要的是使用人才,应深化改革,强化竞争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人力资源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才能用好人才、留住人才。
【参考文献】。
(1)王烈、杨雪冬:《全球化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19版。
(2)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
(3)卢新德:《信息传播全球化与中国企业经营国际化战略》,人民出版社版。
(4)联合国贸发组织:《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版。
(5)余永定:《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评析》,载《世界经济》年第3期。
(6)赵景峰:《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竞争及我国的应对策略》,载《当代亚太》2002年第7期。
反倾销的论文篇二
我国幼儿园收费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千百万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与幼儿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教育对儿童个人素质的塑造和培养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对幼儿园收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一、我国幼儿园收费的现状。
我国现存的幼儿园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公立幼儿园是指各级政府和单位所办的幼儿园,办园成本主要由政府和单位承担,教职工也纳入单位的人事和财政编制。民办幼儿园,又叫私立幼儿园,是指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承办的幼儿园。目前这两类幼儿园的收费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公立园学费相对较低,但附加费用较高。
国内公办幼儿园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当地的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常规来讲,级别不同,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一级园收费较高,二级园、三级园和无级类园收费则逐渐降低。而实验园、示范园等又可以在一级园的标准上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或自行决定。在经济发展较缓的城市,公立幼儿园的各项收费加起来平均每月600-700元左右;而在发达城市,每月1000-元也是司空见惯。这些明码标价的费用,一般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国内公立幼儿园数量相对较少,有些公立园还是隶属于部队或某些单位的内部园,基本不对外招生,但其良好的设施和管理吸引家长,这就造成了一种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了能让孩子进入到一所优质的公立园,有的家长提前让孩子参加该园入园前的“亲子班,适应班”等抢占名额,有的家长则托关系、找路子为孩子报名。进入这些公立园多数还需家长缴纳一定数量的赞助费,虽然这不合法。这些“亲子班,适应班”的学费,家长托关系、找路子的人情费,以及各种巧立名目的赞助费等,都给家长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二)民办(私立)园按市场定价,追逐利润。
公立幼儿园的稀缺,给民办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各地市对民办(私立)幼儿园的收费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让其根据自身成本自行制定,到物价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完全开放,办园经费投入方面实行的是“谁办园谁投钱”的原则。其收费包括保育费、伙食费、住宿费、特色教学费、兴趣班费等等。投资属性使一些民办园过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各种特色教学,收高价学费。在发达城市,条件较好的民办园月收费3000-4000元十分普遍,有的年收费甚至高达十多万元的天价。
二、我国幼儿园高收费的原因。
幼儿园的学费偏高是众人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分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经费投入不足且分配不均。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向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拨发大量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但是,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有很大的差异。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获得的教育经费所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所占比例最大,达到61.23%。高等教育次之,占到22.04%。而幼儿园教育,或者说学前教育所占比例最低,仅有2.24%o学前教育在我国属非义务教育范畴,然而它与同属于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相比,所获得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也不及十分之一。
对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关注较多,致使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严重不足。这种投入比当然有其历史原因。我国-20全国幼儿教育经费统计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幼儿经费逐年增长,但是它在全国教育经费的比例在至始终维持在1.2%-1.7%之间,直到年才急剧上升到2.24%。而这一比例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偏低,如在巴西为5.1%,墨西哥8.9%,泰国16.4%。
我国幼儿园财政拨款不仅长期以来投入过少,而且还采取一种倾斜性拨款机制。长期以来,那些极为有限的财政拨款,被重点投向一些“示范园”、“优质园”等教育部门重点扶持的几所公立幼儿园,这更加剧了学前教育优秀资源的严重稀缺。
其次,学前教育过于市场化。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教育,由于经费短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需要民间资金大力支持。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府相继出台了各项政策和法规支持幼儿园的市场化发展。市场化的最终目标是投资经营者获取利润,如果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过度依赖市场的自由发展,就会使市场中的个体盲目追求利润。目前我国的幼儿教育市场就处于这样一种混乱的局面,由此导致了今天的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在利润的诱惑下,开办幼儿教育的初衷,正在被逐渐地歪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己经成为宣传的口号,而获取较高利润成了最终目的。
幼儿园高收费的问题不仅加重了市民的生活负担,也导致了学前教育的不公平。在目前国家财政无力实施免费教育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政府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扭转学前教育市场化的倾向,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儿童的教育问题。
(一)准确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优化教育资源。
幼儿园最初的创立是为了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满足妇女就业的需求,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因而幼儿园的福利性非常明显。而在8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纷纷解体,托幼机构纷纷走向市场,福利性日益弱化,教育性日益受到重视。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学前教育兼具“教育性”和“社会公共福利性”。一方面,学前教育要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其将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可以解放家长的劳动力,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特殊的双重性质体现了幼儿教育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准确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分配教育财政总经费,提高学前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
(二)扭转学前市场化倾向,更多考虑公平问题。
在当前的`幼教改革中,我们需要对市场化有个清晰的认识。市场的逐利性、等价交换性与幼儿教育的公益性、福利性等本质特征是相抵触的。政府弱化乃至放弃对学前教育担负的责任,将其全面推向市场,那么低收入人群的子女由于较弱的支付能力则无法享受优质的幼儿教育资源,这样的后果只会加大城乡幼儿教育的差异,导致更大的教育不公平。事实上,在学前教育社会化的过程电“政府之手”应与市场化机制并存,政府在发挥导向、监管作用的同时,还要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弥补。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对幼儿教育市场的约束和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三)逐步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甚至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学前教育虽没有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但却对其实施免费政策,由公共财政支持。例如丹麦、瑞典、法国、英国、巴西、墨西哥等等。在德国和美国,学前教育已被视为民族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已经明文规定,自5岁起幼儿教育就是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的任务主要由公共幼教机构担负起来。不难看出,学前教育义务化是大势所趋。就我国目前来说,这项工作的实施可能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我国政府可以通过逐步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使其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至少,在收费方面,应该像教育部官员所说的,建立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
总之,幼儿教育高收费问题的实质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水平整体落后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于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需求,因此,政府应明确自身责任,重视幼儿教育,增加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供给。
反倾销的论文篇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当前的企业发展模式已逐渐呈现出密切联系、信息互换、合作共赢的特点。面临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多对手的参与。企业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引进保持企业长期竞争上风的新型治理模式――价值链治理。
1价值链治理及价值链会计理论。
1、1价值链治理思想的提出。
1985年,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aele,por―ter)在其《竞争上风(competitiveadvantage)一书中首先提出价值链概念。波特指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按照他的观点,价值链一般包括内部后勤、生产经营、外部后勤、市场销售与服务等五项基本活动和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治理与企业基础设施等四项辅助活动。
价值链治理是一种集成的治理方法,它以价值链为基本工具,通过对企业间信息的交换处理分析,对业务流程的有效整合优化,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本钱。进步整个价值链的效率,终极实现价值增值。它注重企业间的合作,以为合作将不再是以前的“零和”博弈,而是一种共赢的结果。价值链治理思想着重于将整个价值链拆分为多个价值活动,即作业加以治理。作业是连接上下游企业的纽带,也是价值链增值的来源。
1、2价值链会计的提出。
价值链会计的概念是由我国已故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以为所谓价值链会计就是;对企业价值信息及其背后深层次关系的研究。具体可表述为:是收集、加工、存储、提供并利用价值信息,实施对企业价值链的控制和治理,保证企业的价值链能够合规、高效、有序运转,从而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价值增值和分配的一种治理活动。
价值链会计并非会计学下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传统会计治理在信息化时代下,基于价值链理论的延伸。它的提出开创了会计研究的新局面。
1、2、1价值链会计理论框架。
阎达五教授等研究了构建价值链会计理论框架的思路题目。他们以为,构建价值链会计的理论框架是价值链会计研究的基本题目之一。其基本思路是,以强化价值链治理为主线,分别沿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重构会计治理框架。在空间维度上,把原来的以单一企业形式存在的会计核算主体扩展为以价值链同盟形式存在的会计治理主体,把原来的以货币为计量手段的各会计核算对象扩展为以价值链形式存在的一切可以量化的会计治理对象。这样,会计治理的视角就大为扩展,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就同一为价值信息。
1、2、2价值链会计维度分析。
(1)时间维度分析。
价值链治理之所以较于传统治理有更科学之处,不仅在于它将治理的空间范围延伸至整个价值链,从而有利于在完整作业链下把握重要战略环节,并产生协同效应;还在于它符合信息化时代治理要求,以事中适时控制为主的时间治理上的有效性。在时间维度上,应用信息技术,以会计实时控制为核心,以治理过程的时间序列为依据,分别以事前治理的统筹规划、事中治理的实时控制和事后治理的分析考评为内容广泛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会计治理。
(2)空间维度分析。
价值链的空间维度分析,可根据分析对象及角度不同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横向价值链分析、纵向价值链分析,通过三个分析来确立企业的竞争上风和发展战略。企业内部价值链治理夸大优化内部作业间的联系,辨明价值驱动因素及利润驱动因素,进步整体效率,控制战略本钱,达到内部协同。横向价值链分析指把企业置身于整个行业环境中,与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通过一定的作业联系起来,或仅仅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上风分析,找出企业在横向价值链中的战略环节,构建企业特有的竞争上风。纵向价值链分析将核心企业看作是整个行业价值环节中的一个,与上、下游相互依存,它的中心思想为构造价值链体系,帮助企业建立更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2作业本钱法上风分析。
2、1作业本钱法的核心思想。
作业本钱法(activity―basedcosting)简称abc,是最近二十年来本钱治理理论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成果。作业本钱法的核心思想就是首先将企业耗费的资源分配到作业上,再将作业分配到本钱对象上。由于引进了“作业”这一载体进行本钱的分配,作业本钱法相对于传统的本钱分配方法更客观地描述了资源与本钱对象之间的关系,使本钱核算的结果更加正确。作业本钱法不仅能够提供正确的产品本钱、客户本钱,也能够提供部分本钱、职员本钱和作业本钱。这些丰富的本钱信息,为企业的治理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作业本钱法的基本思想是四要素:资源、作业、动因和本钱对象;三个层次:包括资源到作业的分配,即资源动因:作业引起资源消耗,当多个作业共同使用同一资源时,资源动因便是分配资源耗费给各个作业形成作业本钱库的依据;作业到本钱对象的分配,即作业动因:将作业本钱库中的本钱分配到本钱对象的依据;资源到本钱对象的分配,这里指可以直接回集到本钱对象的资源耗费。
2、2作业本钱法与价值链会计的契合。
作业本钱法区别于传统本钱法,将作业作为本钱核算对象,以本钱动由于用度分配基础,克服了过往的以产品、产量为核算对象,以工时和机器台时为用度分配标准的弊端,能够提供更为精确的本钱信息。
价值链思想即通过对作业的有效评价和整合,在各个作业自身增值与作业的协同效应过程中带来整个价值链的增值。价值链会计既是一种本钱计算方法,又是一种本钱治理制度。它与传统的本钱计算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它从以“产品”为中心转为以“作业”为中心,通过对作业本钱的确认,通过对价值创造的作业活动进行评价,以识别:盈利作业与非盈利作业,高盈利作业与低盈利作业;哪些是价值链上的关键环节或作业,哪些作业活动适宜企业自己做,哪些作业应该转于其他企业做。尽可能地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改善作业,从而尽量减少损失和浪费,增加作业价值。它旨在帮助企业建立一套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数字化的治理模式,优化核心业务流程,降低企业组织和经营本钱,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业治理的目的在于增加顾客价值以及从提供价值中获利,它以作业本钱计算为主要信息源,包括作业分析、动因分析和绩效评估。这正符合了价值链会计治理思想最核心的要求,以作业为元素,不仅对于企业内部各环节整合,更是企业间,各价值链环节的结合点。
3作业本钱法与价值链会计的有机结合。
3、1价值链会计中的作业本钱法。
价值链会计中的作业本钱法突出了“过程治理”的作业治理,脱离了核算这一单一功能。它是建立在“过程观”基础上来熟悉作业和本钱的关系的,所指过程实在就是作业的集合即作业链。为了有效的控制本钱的发生以及进一步降低本钱,作业本钱治理把本钱视为“作业过程的本钱”,借助于作业过程分析全面实施联系的、动态的治理控制。
3、2作业本钱法在价值链会计中的运用。
3、2、1作业本钱法在价值链会计中的实施。
识别价值链是有效使用作业本钱法的第一步,也是回集作业本钱的条件和依据。确定作业本钱法基本四要素,区分产品作业,将作业分为基础作业和支持作业,明确资源动因、作业动因,有效地进行本钱回集。并进行标杆比较,核算产品本钱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控制,为决策提供依据,应采用行业比较及自身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可以找出企业本钱控制的努力方向。通过自身比较可是找出企业内部降低本钱的突破点,通过行业标杆比较可以找出各项增值作业的行业最佳本钱,从而客观地评价企业本钱水平,并正确熟悉到产品本钱的增值空间。事后评价是价值链会计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业标杆比较即体现了该过程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对之前本钱的精确核算的总结,又是下一步作业增值的出发点。
价值链会计中的作业本钱法要求从价值链角度分析企业本钱行为的结构性影响因素。企业是环境的产物,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在对企业的价值行为发生着影响,并进而影响企业的本钱。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企业的价值行为,但同时又没有哪一种因素能成为企业本钱水平的唯一决定因素。分析其作业价值的影响因素,有助于企业从来源上判定其本钱行为,并对如何改变其本钱行为有一个深层次的熟悉。这包括水平一体化。即企业通过控制其规模、市场份额和影响的.地域范围进行水平整合;垂直一体化,企业向上下游扩展和收缩核心业务;还有企业在整个价值链网络中的定位治理,包括业务定位、技术定位、制度定位等。这些是企业在价值链中的定位,也是本钱的终极来源,通过重构企业价值链,有利于从战略高度降低企业本钱。
3、2、2作业本钱法在价值链会计维度上的应用。
(1)作业本钱法在内部价值链中的运用。
分析企业内部价值链,应用作业本钱分析方法,有效降低内部本钱。同时在对价值进行战略治理、营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下,根据企业各个作业活动在价值增值中的不同作用,将其细分为直接增值作业活动、辅助增值作业活动和非增值作业活动。对于直接增值作业活动在保持其增值效果不降低的条件下,尽可能进步运行效率,减少资源耗费与占用;对于辅助增值作业活动在维持其辅助作用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资源占用;对于非增值作业活动应尽可能减少和清除。
(2)作业本钱法在横向价值链中的运用。
通过与竞争对手作业本钱水平或增值水平的比较,制定适合自身的竞争策略。比如当竞争对手本钱较高时,企业可以采取低本钱扩张战略,求得生存与发展。当竞争对手具有低本钱上风时,企业可以避其锋芒,专注增值水平高的环节,采用差异化战略取得竞争上风。可应用标杆瞄准技术,通过将企业的业绩现状与已存在的具有可比性的最佳业绩进行对比后找出差距,以寻求精益求精企业作业活动、业绩水平的有效途径。最佳经营业绩通常有三类:内部标杆、竞争对手标杆、通用标杆。企业主要分析竞争对手的价值链构成,以及作业动因和本钱水平,分析对手得以取得较高的增值水平和较低的作业本钱水平的原因和途径,明白自身面临的机会与威胁,明确企业需要改进的方面,为企业持续性的改进提供动力和方向。
(3)作业本钱法在纵向价值链中的运用。
企业的价值生产过程可以向前、向后延伸至供给商、顾客环节,企业最大的竞争上风可能就来自于对上述企业价值生产延展环节的分析。因此纵向价值链分析立足于企业,除了关注自身已参与的那一部分价值链的优化外,还要关注从最初的原材料生产到终极产品销售及其再循环之间的所有价值生产环节。纵向价值链概念将终极产品看作是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企业是作业链中的一环或几环。这种价值链是随着广义的“作业链”的形成而形成的。这样企业可以从最基本原材料的取得到终极产品使用后废弃这一整体价值链的层次上分析产品的本钱和收益,从公道分享利润的角度进行战略规划。分析纵向价值链,一方面可以寻求企业在价值链上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企业间的协作关系,增强企业同盟内所有成员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纵向价值链分析主要分析从资源到产品直至顾客的价值运动,综合考虑本钱价值因素,通过价值分析、作业本钱分析寻求出企业内外部、上下游各个环节或活动的本钱、收进及报酬率,发现哪些环节或活动具有较大的增值空间,哪些环节或活动价值较低,由此决定向上下游并购或将自身价值链中一些价值较低的环节或活动外包或出售,重构企业价值链,从根本上改变企业价值链构成。达到多方共赢,进步企业的竞争力和增值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纵向价值分析的本钱决策是战略层面的、宏观本钱决策题目,这一本钱决策对未来经营本钱的高低起决定作用。
(4)作业本钱法在时间维度上的运用。
价值链会计时间、空间两个维度的治理是同步进行、相互渗透的。作为作业本钱法,事前规划主要在于企业作业定位、价值定位。对各项作业进行猜测和规划,哪些作业企业应该进进,哪些作业企业应该缩减,哪些作业增值空间大,哪些作业不具有增值能力,哪些是主要作业,哪些是辅助作业。作业的事前规划治理是企业作业本钱法公道有效回集本钱的条件。作业的事中实时控制是价值链会计的核心,也是作业本钱法的核心。摆脱原来的核算单一功能,价值链会计中的作业本钱法夸大作业的过程治理,不仅仅是回集本钱,更多的是如何控制作业本钱。如何根据作业进度情况,有效治理、及时调整本钱战略,从而以最快的反应速度将本钱降到最低。而事后评价则既是对以完成作业本钱的精确核算与本钱治理方法总结,也是下一个治理过程制定的条件。
3、2、3作业本钱法与业务流程重组的结合。
业务流程重组的内涵是指基于信息技术的、为更好地满足顾客需要服务的、系统化的企业组织工作流程及相关活动,它突破了传统劳动分工理论的思想体系,夸大企业组织形式以“流程导向”替换原有的“职能导向”,为企业经营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思路。
业务流程重组是伴随着价值链治理思想的成熟和企业引进信息及计算机技术而形成的erp环境的要求而进一步深化的。它以顾客价值为导向,结合价值链分析,在明确战略环节的基础上,集中企业资源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核心业务和具有竞争上风的战略环节,同时把自己不具有竞争上风或非核心的价值增值环节分离出往,外包给社会上具有比较上风的企业。在满足客户服务的基础上,使企业在本钱、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改善,并建立持久竞争上风。这完全符合价值链治理的主旨。在企业业务流程重组的同时,也伴随着会计业务流程的重组,这也对作业本钱法的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业务流程重组夸大流程导向,实在也可以理解为多个作业组合为导向,流程的再造也是作业的重整,突破了企业内部的职能部分,更是延伸到了上下游企业之间。作业本钱法在价值链会计中的有效运用,也必须和这些新兴的治理思想结合起来,全面整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4结语。
竞争、顾客、变革已成为当今全球化市场的三大主要因素。面对信息化时代的企业治理要求,伴随会计治理思想的变革,价值链会计已越来越受到业内人上推崇。作业本钱法是目前较为科学的核算体系,它的治理思路正符合了价值链会计对于本钱核算及本钱治理的要求,二者的有机结合必将为企业建立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反倾销的论文篇四
中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景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中国企业由于国外的反倾销调查而伤痕累累,损失惨重。中国遭受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不仅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从小到烛炬、光盘大到钢材都是被外国进行反倾销的对象,而且还遭到国外多个国家的反倾销起诉,例如美国、欧盟、印度尼西亚都对中国的钢铁材料提起了反倾销诉讼;另外中国产品遭受的反倾销税是比较高的,都明显高于wto成员国的均匀水平。如12月25日印度尼西亚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于3月做出终极判决,此次最高获判税率为56.51%,中国在3.86%-42.58%之间。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威尔・马丁曾说:“中国内地有70%的出口产品贸易轻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攻击,未来10到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反倾销。”从目前中国的产品结构和产业增长发展趋势看,中国将迎来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一个高峰,出口企业将面临欧美国家反倾销的严重威胁,仅在,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就超过130起。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商品价格相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低廉(这主要是由于国内的生产资料价格和劳动力低廉造成的)。企业在应诉反倾销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具体的出口产品的本钱计算方面的资料,这就需要会计职员的积极参与。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框架下,切实做好防范和应诉举证工作,充分利用会计本钱资料有理有节有据地进行反“反倾销”。
二、反倾销会计应诉中会计本钱举证的要求。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假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进另一国的贸易,则该产品即被以为是倾销;假如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该项销售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适当的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假如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本钱,加上公道数额的治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本钱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企业遭受到反倾销诉讼时,主要需要提供的产品资料为:
第一,假如本国事提起诉讼国家承认的“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则该产品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就可以作为本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价格。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运用其原有的本钱会计资料进行反倾销应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花太大的精力往取得该产品在本国消费的可比价格,而是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往证实本国事“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在这个证实的过程中也需要提供大量的相关本钱资料。
第二,假如本国不存在该产品的销售或销售量太少或不是提起诉讼国家承认的“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则该产品在本国消费的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不可以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价格,而是以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以本国的生产本钱,加上公道数额的治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本钱并加利润以后的价格作为反倾销诉讼的价格。
在第二种情况下,假如以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作为反倾销诉讼的价格,企业反倾销工作的重点是如何寻找一个合适的第三国来取得该出口产品的可比价格。而假如是以该产品在本国的生产本钱,加上公道数额的治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本钱并加利润以后的价格作为反倾销诉讼的价格,则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工作重点是提供相关的本钱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本钱的会计认定是企业能否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在如何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国家需要提供的产品本钱资料和“本国的生产本钱,加上公道数额的治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本钱并加利润以后的价格”的本钱资料方面下功夫,研究并善于利用本钱资料进行陈述,取得反倾销组织的认可,这是取得应诉成功的关键要素。
三、企业在“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条件下的本钱举证。
(一)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国家需提供的本钱资料。
应诉企业为了证实自己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展开经营活动,首先要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应诉企业在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才能被调查机构认定为企业是在“市场经济国家”条件下展开活动。这5个条件是:
1.企业所作有关价格、本钱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本钱投进、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并且不存在国家的行政干预,在计算重要的本钱投进时基本上按照市场价格。
2.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要按照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
3.企业生产本钱和财务状况不再由于过往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遭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方式所列的支出。
4.企业受所有权法和破产法的管辖,由此保障企业治理的法律安全和生产的稳定。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从以上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中不难发现,企业提供资料的重点应该是有一套具体的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至于其他四个方面的资料一般企业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轻易取得。只有关于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这一条就需要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来证实企业的产品本钱计算过程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加工本钱包括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本钱,如直接人工。他们还包括在将材料加工为产成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和变动间接生产用度的系统分配额。固定间接生产用度,指产量发生变化时仍相对保持不变的间接生产用度,如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和维修、工厂治理用度和行政用度等。变动间接生产用度,指随产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间接生产用度,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存货本钱的规定中发现,该规定与我国关于存货本钱认定的最大不同之处就是规定的间接用度中关于行政治理用度的规定,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行政用度一般不计进产品的本钱之中,而是作为企业的期间用度直接列支。如何解决这一有争议的题目呢?笔者以为可以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应包括在存货本钱中而应在其发生确当期确以为用度的项目的有关规定中得到解决,国际会计准则在不应包括在存货本钱中而应在其发生确当期确以为用度的项目中规定:“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间接行政治理用度不能作为存货的本钱进行计量,而是作为企业当期的期间用度处理。”有了这一规定,企业在证实自己的会计账簿是符合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重点就是举证企业所发生的行政用度是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无关的,尽量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国家,维护企业的利益。
(二)企业在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后的本钱举证。
假如企业取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国家的资格后,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工作重点是举证企业所出口产品的全部本钱可以从销售价格中收回,并不是对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一种行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向一个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每单位(固定的和可变的)生产本钱加上行政治理费、销售费和一般用度,其销售可作为不是由于价格原因而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且只有由当局决定该项销售的很大部分是在持续的长时期间内作出的,且该项销售的价格未能预计可以在一段公道期间内收回其全部本钱的,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假如在销售时,其价格低于单项本钱,但高于其在调查期间的均匀单项本钱,则该价格应被以为是在一段公道的期间内收回了本钱”的规定。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重点应该是:
1.提供企业的具体本钱核算资料包括产品的原材料本钱。不一定要夸大企业购进原材料的历史本钱,应该选用原材料现有的市场价格更有说服力。
2.企业生产产品的人工本钱。人工本钱的提供一定要考虑到现有的正凡人工本钱和时间地域对人工本钱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能只是考虑企业原有的人工本钱,要结合本国国内的具体情况对企业的人工本钱进行举证。
3.企业必须提供各种间接本钱的分配方法。在提供间接本钱的分配资料时应该对企业间接本钱分配方法的科学性、公道性、规范性进行具体的论述,尽量让对方同意企业的方法是公道、科学、规范的。
4.对于企业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该提供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理由,企业应该尽量不变更其会计政策,以便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
5.在提供有关资料时应该留意,国际通用的做法是对于企业的产品销售本钱是否能够收回所规定的一段公道的期间是6个月的时间。
四、企业在遭遇“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条件下的本钱举证。
反倾销的论文篇五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宏观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快速增长,投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化。提高投资效益成为各投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规范投资管理是国家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前提,这些都需要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供服务。因此,从外因上来讲,宏观环境因素为工程造价咨询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和动力。
2、我国经济增长需要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
工程造价咨询是为基本建设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而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主要的拉动作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投资规模的扩大加大了投资管理的难度,需要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为基本建设投资服务。
3、我国实行市场经济需要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是保证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实行市场经济的关键。
4、规范我国建设市场需要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
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共同点是都在工程资金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同时也突出地反应了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变革和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工程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因而需要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为工程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控制提供专业服务。
二、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起步较晚,市场准入、消除制度,公平交易保障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尚欠完善;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业人员知识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行业管理尚欠规范,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定价”的惯性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仍得不到理解和接受,国内社会甚至部分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工程造价咨询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预结算上,这种对工程造价咨询的误解制约着工程造价咨询,特别是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发展。造价咨询企业自身在经营管理、业务范围、服务意识、咨询人员业务素质上与国际竞争对手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促进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对策。
1、政府及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对策。
良好的宏观环境和产业环境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发展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针对我国造价咨询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政府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应在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价模式等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改善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状况,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行业协会的对策。
中国工程造价协会应加强对业内咨询企业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促进行业发展、为业内企业服务的意识上应改变以往“二政府”的作风,真正发挥为业内企业服务的行业协会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的服务意识,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必须尽快实行行业改革,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为国家、行业及业内企业服务的意识,做好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桥梁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咨询人士的行为受到自律以及外界的约束,从而使工程咨询行为就趋于规范,使造价工程师自觉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完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组建成立工程造价师学会,使造价工程师有自己的组织,并注重工程造价师的后续教育培训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国内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展壮大创造最基础的条件。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构建工程造价管理学科。
1、新形势下工程造价咨询业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
从目前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现状出发,根据市场竞争的要求,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特别是造价工程师应该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人士,其业务素质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能力的上:1.具备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的能力;具备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的能力;较好的人际关系技能和沟通协调能力;能正确协调处理业主、承包商的关系;有技术创新意识;熟悉和运用国际惯例的能力。与上面所要求的能力相比较,我们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努力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创造良好的条件,每个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特别是我们的造价工程师也要认清竞争形势,积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水平、适应行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2、构建工程造价管理学科。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设置工程造价管理的本科和研究生专业,招收有志于在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发展的学生,通过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教育,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培养专业人才。应加强与成熟的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引进并利用其成熟的学科体系和教育经验,培养掌握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专业知识的人才,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素质提高提供人力资源的保障。
反倾销的论文篇六
2.工程。
3.工程造价。
4.工程实施责任。
5.新公司。
6.基础设施的建造。
7.工程进度。
8.调试。
9.生效日和_____。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转让所有权。
14.赔偿责任。
15.文件和专利。
16.不可抗力。
17._____。
18.情况的变化。
19.通知。
20.争议解决。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22.法律和语言。
23.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下称a)代表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下称b)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__,以及_____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__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_____和保护投资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______工程。
2.2基础设施位于_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本工程的组成。
2.5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工程造价____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见附件。
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__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_____的_____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b应负责:
1)安排。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4)同c或新公司、_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_________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4.3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__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___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____%。
4.4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___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____%由b提出,由______国_____银行作为借款人,由____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____国银行和______国_____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__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
贷款期为____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____年),贷款利息(年息)______%。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_____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____国_____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所占工程费用____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___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__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____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5)b允许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经______进入______国和/或陆运经______边境以及经空运进入______国境内,______国边境检查机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的放行。
4.5b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建造和运行。
4.6b工程建设费用的____%由中方提供买方信贷,其支付给c的时间分别为:
1)合同签订__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__%;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__%;
3)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__%。
4.7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关事物的主要问题。
4.8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
5.新公司。
5.1双方同意在新公司股东准备投资时,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为此______国政府应推荐并指定一个______国实体成为新公司的股东。c占股份______%,应是主要公司,应任命新公司董事长。其余股份可由______国实体占有。
5.2工程的设计和建造由c实施。每月的第____天(如遇节假日顺延),c应向b提出基于上一个月的土建和工程的进度报告,这种报告应是证明公正性的结论性证据,但明显计算错误除外。
5.3b应尽力协助在______国有关当局注册新公司,从______国有关当局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许或批准。
5.4新公司应同样被赋予第9.2款规定给予c的_____,本协议规定的c的义务和责任应转交给新公司,并由新公司各股东分担。
新公司股东应在新公司成立时,在基于本协议的规定制订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5如果新公司各股东对本工程的有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主要股东的意见和决定应是最终的,对新公司其他股东具有约束力。
6.基础设施的建造。
6.1根据第4.1款关于基础设施建造的义务,c完全有权利同b协商从事下述工作:
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________国现行国家标准;
2)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
5)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
7)选择分包商。
6.2b有权自费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c应:
1)保证b和b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可以进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工作;
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3)在工程竣工6个月后,向b提供______套图纸和其他文件。
6.3b应保证及时自费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尤其是:
2)保证海关按时,使c不受延迟和影响进口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
6.4b应保证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税费:
2)免除______国有关当局对c在______国的工程建造活动征收的公司销售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
7.工程进度。
7.1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为______年,c可以经b同意延长竣工期。
7.2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日____个月之后的第______天,但c可在开工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厂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规定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c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应通知b。
7.3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
7.4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c应得到b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b不应无故推延批准。
8.调试。
8.1双方应按中国标准协商并就基础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
8.2c应在开始调试前______天通知b。
8.3b和/或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8.4调试结束后,c应询问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础设施是否调试成功,并向b提供这种证明。
9.生效日和_____。
9.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权保留履行其义务直至下述条件满足为止。
1)b不收租金将现场交给c,并签发同样内容的信函(期限到______年运行结束)。
2)履行第4.4款的规定。
本协议一经签署,b可以终止在本协议序言中所述的备忘录中规定的专有权的权力应失效。
9.2c应通过b的安排从有关当局获得下述_____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立时,应将该_____转让于新公司或与新公司同时共享。
1)______国_____银行和财政部对下述的批准:
c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以美元寄回______国。
2)b在转让日期前对雇佣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和咨询职位的批准以及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或类似职位的批准。
3)工程进展必需的国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___国有关当局对下述项目免税的批准:
--自第____个盈利年起______年内利润税、附加税、地方税和营业税______%免除,接下来利润税免除______%。
5)投资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销售盈利,不扣留税、汇款税或根据______国法律征收的其他税款。
6)______国政府有关机构对同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设备材料等直接进口的批准。
7)c将在______国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b签发的有关本工程的注册证书,确认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个根据______国外国投资法注册的企业。
8)可以将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____国,免收个人所得税、汇款税或其他税款。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0.2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应停机检修一次。
10.3根据第10.1款的义务,新公司应有权利:
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电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大修程序;
4)从事基础设施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b和新公司应经常地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则达成共识。
10.5新公司应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____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规则经营基础设施。
如果任何变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础设施不能在通常的条件下运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10.6b应有权任命和分配其专家机构监督新公司对基础设施的经营,费用由b承担。这种监督不应妨碍新公司对电站的正常经营。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1.1新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其他国家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但如服务对象不是合同所规定的国家,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11.2如果b打算将基础设施的服务分配到需要的当地市场,b应将其作为第12.4款规定的资源补偿费,如b的需要多于资源补偿费,应经新公司同意,但是应按照第12款的规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费用。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2.1为了达到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款的目的,b应负责同________国政府谈判,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b应提供对谈判有用和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指定一人会同c或新公司和______国_____公司代表负责谈判。
负责谈判人员应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职责:
1)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__天内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体规划;
2)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__天内开始有关基础设施服务费的具体的技术谈判和讨论;
3)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__个月内结束有关事宜,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
c或新公司应全面协助和支持b,提供谈判所需要的一切技术资料、信息和材料。如双方派遣代表团同要求基础设施服务者谈判,c或新公司应任命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人员参加代表团。
12.2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为谈判的一个要点:基础设施服务出口付款应按月收取,直接转到新公司指定的______国的新公司帐号,以美元结算,不得扣留税费。
12.3基础设施服务收入应由新公司的主要股东--c按照下述顺序分配:
1)按第12.4款的规定向b支付资源补偿费;
2)运行和维护费用;
3)建造基础设施的贷款本息;
4)给新公司股东的股息。
双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旧扣除或设立任何贮备金,在支付1)、2)两项后,应首先保证偿还基础设施建设的本息。______国_____公司作为出口信用险的_____人,在所担保的贷款偿还期内,作为新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便确保贷款本息的偿还。
12.4应使用附件一作为参考计算分配给b和新公司股东的收入。作为资源补偿费支付给b的比例如下所述,并根据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和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在运行期的第一个____年内____%;
--在运行期的其他时期____%。
12.5如主要设备需要替换,新公司股东应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资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设备。替换设备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国际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如使用年限超过转让期,替换费应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过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和在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分担。
13.转让所有权。
13.1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应是基础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业主,应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_____、对基础设施的权利和利益。新公司成立时,这种所有权应由新公司各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转让期。
b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证这种所有权应根据______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b应做出决定、发布命令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所有权。b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c或新公司的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则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础设施的最终意愿;ii)c或新公司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____个月。
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c或新公司应自行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他设施行使置留权,b不应对此予以反对。
13.2在转让期,新公司应将对基础设施的权利转让给b,新公司不应置留,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规定。
13.3转让期1年前,b和新公司应讨论基础设施转让的必要程序,在转让期6个月前,b和新公司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转让的机制。
13.4根据第13款转让的基础设施和所有其他设备应照原样转让,在转让期之后,新公司对b经营基础设施或b指定的人员经营基础设施以及基础设施发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何责任。
13.5b应负责同第13款所述的与转让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_____、税费或关税,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偿新公司因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4.赔偿责任。
14.1c或新公司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
15.文件和专利。
15.1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
15.2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保密,
其保密权归c或新公司所有。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c或新公司力所不及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b._____、_____、_____、兵变、篡权或内战;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f.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损坏;
i.流行病、防疫_____;
j.原材料短缺、不可预见的主要货源关闭;
k.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l.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
16.2尽管有16.1款的规定,b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6.3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6.4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
16.5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期。
16.6尽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
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16.7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6.8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c或新公司没有义务重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应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
17._____。
c或新公司应负责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所要求的_____。
18.情况的变化。
如由于______国法律或规则、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基础设施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律或法规(含c签署本协议时适用的任何官方解释)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c在现场、工程或基础设施的利益和/或c对其投资的经济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把美元资金汇出______国的限制),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19.通知。
对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b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20.争议解决。
20.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展和基础设施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20.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根据本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23款。
20.3如在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的技术问题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决定。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_____。如该专家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_____,详见第23款。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b声明并保证:本协议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弃就其本身或其任何资产由于主权或根据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辖范围内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
22.法律和语言。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________国法律,并据此解释(技术标准除外)。本协议用______文书写,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23._____。
在执行本协议中产生的或关于违约的所有分歧,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_____和保护投资协定》进行。如《投资协定》失效,则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_____规则,由此法指定三个_____员最终_____解决,_____应在________进行,_____员的_____应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授权各自代表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________国政府代表。
签字:___________。
中国____总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基本情况。
附件2工程范围。
附件3工程造价。
附件4工程进度。
附件5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
附件6保函格式和担保格式。
附件7主权担保书格式。
附件9________国政府批准书。
附件10授权证书。
(略)。
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基础设施无偿转让给政府。bot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运用,例如英吉利海底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海底隧道等大型项目都是利用bot方式建设的。近几年来,我国也广泛采用bot方式建设铁路、城市地铁、高速公路,取得很好的利用外资的效果。
bot的特点是:第一,具有政府保证的性质,即东道国政府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承诺,明确愿意承担bot项目特许协议所规定的责任;第二,政府要提供优惠,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外汇平衡、后勤服务、不竞争、经营期、收益等;第三,政府承担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在bot特许协议中,凡是政府承诺的义务都要遵守,违反承诺政府要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bot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第二,项目公司的名称、投资方、注册资本等有关主体的内容;第三,工程建设期限,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第四,运营期限;第五,所有权转让;第六,政府支持及具体承诺的内容;第七,不可抗力;第八,_____;第九,赔偿责任;第十,争议解决;第十一,通知方式;第十二,法律适用;第十三,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
反倾销的论文篇七
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这是全党全国的大事。近日,于田县加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撰写的《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引发了全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共鸣。他表达了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坚定决心,对丧尽天良的暴恐分子,必须以雷霆之势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近几年,随着“三股势力”在国内外的迅速扩张,使得国际形式动荡不安,暴力恐怖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的危害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三股势力”各自的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无根本不同。因此,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他们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以“民族独立”为目的,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独立,在乱中推翻中亚各国的世俗政权,按照他们的“纯粹民族教义”建立“纯粹伊斯兰政权”。所谓“三股势力”,准确一点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
新疆也饱受“三股势力”的迫害,使得民族经济发展延缓,百姓不能安家乐业,每天人心惶惶,甚至许多家庭支离破碎。这不仅损害了民族的利益,更是国家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1990年4月5日,制造了震惊中国的阿克陶县巴仁乡反革命武装,致使武警、民兵等8人死亡,重伤7人。1995年7月7日,在和田市策划、制造了冲击、打砸和田地委、行署、公安机关的骚乱事件;1997年2月5日、6日,在伊宁市策动、制造了严重的打砸抢骚乱事件,打死7人,打伤200多人,砸烧汽车20多辆。
在接二连三的暴恐袭击中,暴恐分子精心选择时机,以残害无辜群众的暴恐行径,制造恐怖气氛和轰动效应,以此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然而,他们越是处心积虑,就越说明他们已经穷途末路;他们越是不择手段,就越让世人看清楚他们的凶残本质;他们越是疯狂作恶,就越会遭到毫不留情的迎头痛击!作为一名大学生,在面对暴力恐怖事件时我们要敢于发声亮剑,虽然仅凭借几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是我相信只要有人能站出来,就会由几个人带动一片人,再由一片人带动一群人,一传十,十传百,让更多人敢于站出来发声亮剑。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暴恐分子公然与人民为敌,故意破坏各民族大团结,严重破坏各族人民聚众的根本利益,心浪起全区各族人民的强力反对,他们的行径和暴恐必定要失败的。人民生命高无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暴恐分子的暴行,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暴恐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击违法犯罪同暴恐活动作斗争,是法律于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光荣义务。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用法约束自己的言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使灾难,我们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倍加维护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好大局面,鉴定信心,团结一致,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共同防范和打击暴恐分子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共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反倾销的论文篇八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________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___%溢短装。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______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同、后、前]期于卖方____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____份;
(3)原产地证明书____份;
(4)装箱单____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____份;
(6)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___%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__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____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反倾销的论文篇九
我国金矿资源非常丰富,而金矿属于我国最主要的矿种。为确保国内金矿资源被有效的利用,需加强对于金矿资源特征、成矿规律的研究。此外,还需要提高金矿资源的储量,以促使金矿业获得更大的突破,造福于人类和社会、国家。
1我国金矿资源的基本概述。
1.1资源量的分析。
国内金矿开发、利用的时间较为久远,同时资源同时非常丰富。新中国成立,国内黄金产业的发展主要可分成三个阶段:
(1)建国后,完成了胶东和小秦岭、燕辽、辽吉东部低于和黑龙江流域等金矿的三角区,以及一些黄金的基底,如陈毓川等。
(2)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地质方面的工作,大力的投入金矿方面的工作,使得全部最为主要的成矿带以2:25万化扫描面,推动了新型金矿和新矿区的勘察工作,以及旧矿山的摸底发展。此外,技术方面和大型贵金属相关企业均获得较好的发展。国内金矿勘察活动了以往没有的进展,使得其向新的发展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3)近年来,地质业的不断发展,使得黄金科研方面的工作量出现一定的变化,而商业对于勘察方面的工作也投入了更多的心血。近期发现大批的大型的金矿和特大型的金矿,多集中于旧矿山的边部、深部位置,或是重点金矿的矿集中地点,这对于我国的金矿业非常有利,可有效的上涨我国的金矿资源。结合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内容,对近年来我国新增的金矿资源量进行统计和分析,资源量达到533.34t,为每年新发现的大型的金矿床的5倍。也可以统计为26.5个大型的金矿床,这样计算每年会增加8.67%.最新的统计数据表示,我国的金矿矿产地为7152处,其中特大型为15处、大型为105处、中型为314处,小型为1752处,矿点为4966处。全国共发现资源量8651.49t,其中排在前列的为山东、河南、江西,以及黑龙江等省份。其中山东省属于金矿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深部矿源较为丰富。矿产的数量进行衡量,黑龙江和新疆、青海,以及辽宁和湖北均位于前几位。近几年,青海大场和新疆西天山等地区,均找到金矿床。由此可见,我国的西部地区矿源丰富,可作为未来的主要找矿地区。
1.2我国金矿资源的发展现状。
(1)国内的金矿床一般规模非常小,相关数据显示,金矿中型、小型和矿点占据全国金矿90%左右,但是储量仅达到约48%.和国外的金矿床进行比较,我国的金矿床的规模非常小。所以,应提高对于基础金矿的研究工作,并加强勘探方面的工作,实现预见性的效果。金矿地质找矿工作的不断深入、研究,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型和特大型的金矿被找到。
(2)深部找矿技术,大部分黄金矿山均建设于七五~八五期间,通过长时间的开采,但前部的资源并没有过多的储量。特别为旧黄金工业的相关迹地,存在较为严重的矿山资源危机情况,这亦为限制黄金工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现阶段,深部科研工作、勘探工作的不断完善,使得国内重点矿区深部勘察方面的工作有了新的提升。这些金矿资源采、选、冶应不断完善,能够推动技术的发展,保证金矿深部找矿能够有效的利用。
(3)金矿资源的利用率较低,国内的金矿资源占用率非常高,然而实际的利用率却较低。现阶段,大部分的探明金矿均被占用,还存在一些中型和小型的矿山被地方所占有,会造成掠夺的趋势,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以及乱采乱挖的问题等。
(4)矿种探采的陈旧。我国扩种并不多,所以需要结合探采工作,开发新的思路,如冈底斯地区的斑岩铜矿的金矿,需给予给多的关注。
2我国金矿资源特征和成矿规律研究。
2.1国内金矿矿期的划分情况分析。
因为“金”具有一定的化学形式,促使金矿成矿可实现继承性的效果,以及叠加性的效果,其具备一定的复杂性。然而,精确的金矿定年,对于矿床模型、矿床指导非常重要。如广东长坑金矿、富湾银矿的来源有所差异,通过相同构造体型的矿床,构成了伴生矿床。而燕山期的岩浆成矿功效,与喜马拉雅期岩浆成矿功效,可形成不同的两个矿床,这部分的特征,对地区地质找矿工作非常关键,有实际的价值。当前,因为蚀变矿物和石英、锆石、流涕包裹体等定年技术的不断发展,其被广泛应用于金矿床的定年中,使得金矿床年龄能够得到精准的测定。我国金矿床主要可分成太古代、古元古代和新元古代、古生代,以及中生代、新生代几个矿期。相关数据显示,新太古代和古元古代、新元古代的矿床数量、储量达到约总量的2.3%,而古生代为总量的8.4%左右,中生代和新生代分别占据总量的78%和12%.由此可见,中生代属于我国金矿资源最主要的矿期。
2.2不同成矿资源的矿期特征分析。
(1)新太古时代-古元古代的成矿期,以空间的方面来看,这一阶段的矿期多分布在华北陆台北缘,以花岗绿岩型为主。金矿床均采取太古宙绿岩进行建造,以原始的矿源层为主,一般会出现在变质的基底胃部。这种成矿期的矿物成分比较稳定,矿石的构造多通过金、石英、硫化物、碲化物进行建造。
(2)中-新元古代的成矿期,客观来看,这一时期的金矿强度并不高,同时分布比较局限,一般多出现在太古宙变质的基底部,稳定的`原地台坳陷位置。
(3)古生代的成矿期,这个阶段的地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矿床有非常多的形式。一般多以火山岩型金矿、岩浆岩相关的金矿为主,主要的构成成为为:金石英、硫化物、碳细碎屑岩、碳酸盐岩。
(4)中生代的成矿期。这一部分的金矿床属于最主要的成矿期,或是高峰期,这类金矿的分布比较广泛。以类型进行划分,可分成岩浆岩相关的金矿、沉积建造的金矿,以及火山岩型的金矿等。以空间进行划分,其主要分布于我国的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陕甘川、滇黔桂为微细浸染型的金矿,当前获得一定的进展,如水银洞金矿和贵州烂泥沟等。此外,湘西多会出现热液型的金矿,如猴子山金矿、黔东丹寨金矿等。
(5)新生代的成矿期。近几年,会找到一些金矿,多产生于新生代,如云南北衙金矿,其金矿量为200t.相关数据消失,新生代矿期,对于我国金矿的发展非常重要。新生代矿期所形成的金矿,对于金矿业非常关键。如黔西南微细浸染金矿中所构成的土型金矿的规模非常大。
3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我国金矿资源获得较大的进展,应将中生代最为主要的矿期和找矿的方向,以有效的开展找矿工作。不断提高对于成矿规律方面的研究,并加强对找矿勘查工作的严格指导,进而明确成矿的条件,促使我国金矿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
国内外机构以及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成本进行了分类,但一般都是针对公司环境进行的分类,尚未有按照社会上不同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具体进行成本分类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仅要每个公司要对其环境行为承担责任,具体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都应该对其环境行为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笔者认为环境成本主要应有两大部分构成,即可以直接计入产品生产的环境成本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成本。能直接计入产品生产的环境成本主要是指在出厂之前的成本,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主要是指进入消费阶段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对产品的有效使用也能影响产品的环境成本,消费者的使用应该以其所在单位为单元,将其计入单位的成本费用里面。
具体的分类如下:
首先,企业作为最大的环境污染源,环境破坏者。必须进行清洁生产!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但对于不同的公司还要进行不同的分析。比如,工业企业对环境影响比较严重,其应该有一套核算其过程成本的体系,其环境成本的额度应该相对较大些,这样才能创新效应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对于商业企业,其对环境的破坏主要是运输过程中,但是它却是工业企业成本转嫁的对象,然而它却不是环境的直接破坏者,秉承谁破坏谁承担、泾渭分明的原则,不应当承担超出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成本份额,所以对商业企业也应有一套专门的成本分类体系。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上一个较多的部门,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环境责任,只有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其造成的环境成本加以确认计量,才能让其有节约环境的意识。比如,政府部门使用的办公材料,自从其购买到报废,其间维护不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就会不同,维护好了,使用寿命就会延长,从而单位时间的环境成本就比较少。产品在最终消费者手中的最终处置方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本文旨在针对社会上各个单位部门环境行为的不同情况,对环境行为具体的分析,对环境成本进一步的加以探讨。主要思路如下:
第一,对于企业,又分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又分为以自营为主的企业和以外包为主的.企业。以自营为主的企业主要研究应如何将环境成本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如何归集,从而能进一步计入到产品成本;以外包为主的企业,则主要考虑其间接环境成本,由于承包公司已经将与生产产品直接相关的环境成本计入到产品中去了,所以不必重复计入。对于商业企业,其作为产品的第一消费者,其只需承担该过程中的由于其维护和销售产品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成本,可以研究这部分环境成本的具体内容,以及商业企业该如何确认和计量这部分环境成本,才能最有效的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二,对于以单位为单元的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对其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对产品最终处置方式的不同,如直接遗弃和卖给垃圾处理公司分别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是否差别明显,对此做一个实证研究得到一个结果。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即更加及时有效的对产品的处置会带来好的环境行为。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能否通过每个会计期末对资产的盘点和报废记录,来确定其环境成本数额,计入到单位的管理费用,以体现其对资产的有效管理程度。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一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倾销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了有其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最具权威性,认为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起反倾销控诉。〔1〕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21世纪初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wto成员国范围的扩大,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出现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它的进攻性与对抗性也是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贸易大国还是贸易小国,也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二)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反倾销作为其中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三)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反倾销应诉热情高涨且有不断攀升趋势。
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变化,也使得反倾销法日臻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看,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创立了世界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由于当时时代背景和立法实践的局限,该条款规定得过于简单和笼统。1967年《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丰富和发展了gatt第6条的规则。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谈判,讨论通过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是对1947年的gatt反倾销规则的重大发展〔2〕。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在继承1947年的gatt原有规则的基础上,对东京守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的预见性,强化了反倾销规则,形成一套包括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完整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国内反倾销法的主要依据。从各国反倾销立法上看,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都未颁布反倾销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史短,在处理倾销案件时,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而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制的统一性,它是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容忍对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当今各成员国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为避免与国际规则发生误解和矛盾,大量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使本国的反倾销政策透明、严密而倾向一致,以便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市场。
中国作为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中亚洲国家,各国的反倾销法旨在维护其国家利益,而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条例也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据统计,从1995-2017年3月,针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占了全球总数的14%以上,高居榜首。而目前中国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仅有4%〔3〕。自入世以来,从温州打火机在欧盟遇阻事件,到号称“入世第一战”的钢铁临时保障措施的出台,再到dvd专利纠纷以及针对中国纺织品、农业产品设置的“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摩擦,都昭示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机遇是潜在的,挑战是现实的〔4〕。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首先,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欧盟、美国、墨西、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棉布、棉针织品、粮食等,质量和附加值不高;而且缺少品牌商品,轻易就被外国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有数据显示,由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亿美元。再次,由于中国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见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竞相低价出口,是短期内进口国的某一商品猛增,从而引发反倾销指控。最后,我国企业应诉、起诉少,我过企业在2017年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件无人应诉。不应诉等于不战自败。因为不应诉,起诉国政府直接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裁决征收反倾销税。
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
(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低价竞销最容易引发反倾销诉讼。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家国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量,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其次,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大力开拓绿色环保市场,应对外国采用种种苛刻技术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实现中国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第三,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二
1963年通过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下移《东京公约》)对机长授予了三项特权,一是机长可以对不循规旅客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measuresofrestraint)。二是将不循规旅客“下机”(disembark),三是将不循规旅客“移交”(deliver)主管当局。为鼓励机长在对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时能迅速、有效地决断,公约对机长赋予了“豁免权”,“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同时,公约对机长特权也制定了相应限制。“虽然《东京公约》背后的用意是赋予航空器的机长充分的权力,但这决不意味着给予了航空器机长“无限行动权”。必须在《公约》的背景下,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正如下文所解释的情况,不这样做不仅可能触发航空器机长的责任,还可能触发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第一,时间上的限制,机长治安权的行使时间公约限定在航空器的“飞行中”,公约第三章“机长的权力”规定“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可以看出,虽然公约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但就机长特权的开启时间节点上,公约同其后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保持了一致性。机长行使特权的时间是航空器关舱门到开舱门之间(即“门到门”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航空器机舱门尚未关闭,或者飞行结束已开启机舱门,机长便不得行使特权的。机长特权的时间节点门到门原则是由不循规或扰乱性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公约所规制的不循规行为,通常包括了诸如:抽烟、饮酒、吸毒、吵闹、未经机组同意换位等等。但是,这些不循规行为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有的常常并未被视为违法,由于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特别保护,才授权机长将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地面上可能不重要的轻微违法,在空中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为此,航空器上的犯罪值得特别注意。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而在登机或者离机过程中,这些不循规行为并不会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东京外交会议筹备工作期间,曾有提议将航空器机长权力时限扩大到登机开始直至登机过程结束。但东京外交会议拒绝了这项提议“因为当时认为,如果登机过程开始到舱门关闭的期间发生任何事,航空器和机长以及机组成员可以获得地面当局的协助”。第二,空间上的限制。公约对机长特权空间的限制有两个方面,一是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公约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即机长特权只能在民航航空器上行使,某些情况下,国家航空器搭载旅客的,由于《东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机长不享有依公约所授特权,而仅受该航空器国内法调整。二是机长对不循规旅客的管束措施只能在航空器内进行。公约规定“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不循规旅客由于其扰乱行为,通常不适宜继续留置在航空器上。机长根据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只能要么将不循规旅客“下机”,要么将其“移交”降落地国相关当局。也就是说,航空器降落后,除了公约规定了几项特殊情形外,机长必须决断对不循规旅客采取“下机”或者“移交”的行动。而一旦决定后,即应当解除对不循规旅客的管束措施。民用航空器降落于任一国境内,不循规旅客对危及飞行安全的威协已解除,此时再对不循规旅客进行管束亦不必要。进一步地,根据一般国内法和际际法的授权,机长只是航空器的管理人和最高指挥官。一旦离开航空器,机长即只具备一般私法上外国自然人的地位。离机被“下机”或“移交”进入该国的不循规旅客即受该国的属地管辖权管辖。此时,机长特权即必须让渡于国家属地管辖权。
二、公约要求机长承担的义务。
第一,机长负有通知和报告义务。公约规定“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国际航班中,降落地国很多时候并不是被“下机”不循规旅客国籍国或居住地国,或者降落地国此前并未有允许其进入的法律许可,机长的通知报告义务是尊重降落地国主权的必然要求。“不履行这些职责有可能使航空器机长丧失其豁免因为他将被视为未在《公约》的`范围内行事”。第二,机长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同前述理由,由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扩大了降落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管辖权,《蒙特利尔议定书》删除了航空器“登记国”措词。需要指出,icao法律委员会《东京公约》现代化包括不循规旅客问题特别小组委员会曾试图附加机长的“请求起诉”义务,“在移交犯罪嫌疑人时,机长请求着陆国主管当局起诉该嫌疑人。有几个代表团认为没有理由为了让着陆国获得管辖权而将这一要求列入草案,因此,建议删除这一要求。它们指出,这一要求还为机长施加了不适当的责任,因为这需要机长做出法律分析。”
三、对机长豁免权的评价。
事实上,在东京外交会议上,对是否应当赋予机长豁免权发生了严重分歧分歧,支持在草案中将豁免权完全删除的动议仅3票落败(16票比19票)。在《东京公约》现代化修订的研究和数次会议过程中,一度试图以“专断和恣意”或以“必要和适度”来清晰界定机长的豁免权,以消除不同国家法院对机长行使特权时主观“合理理由”理解的冲突裁判。icao法律委员会东京公约现代化包括不循规旅客问题特别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草案备选条文三——顺从标准中规定“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行动,无论是机长、机组任何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因对此人采取这些行动提起的诉讼或代表此人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除非以恣意和任性的方式采取这些行动”。小组委员会考虑到“《东京公约》中设想的合理性标准在大多数管辖区域得到了充分和普遍的理解。”“《东京公约》原有文本(笔者注:指豁免权条款)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应该予以保留”。“与会者达成普遍共识,即《东京公约》为机长、机上乘务人员、旅客以及飞机所有人和经营者提供的现有豁免权应予以保留”。小组委员会认定无需为机长的豁免权更改《东京公约》第六条或第十条的用语。最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对豁免权进行修订。
四、结语。
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制不循规旅客、授予机长特权的同时,应当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国际旅客权利,需要国际民航界进一步总结相关文献,以在实际履行公约时符合公约目的。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三
摘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密切,国际商务谈判是商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文化差异问题。文化差异直接影响着谈判能否顺利进行。从文化的定义入手,剖析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阐述文化差异对商务谈判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为如何应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文化差异问题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
文化;文化差异;国际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作为人际交往的一种形式,必然涉及不同地域、民族、社会文化的交往与接触,从而产生跨文化谈判。在跨文化谈判中,不同地域、民族、文化的差异必将影响到谈判者的谈判风格,从而影响到整个谈判的进程。因此,从事跨文化的商务活动,就必须了解和掌握不同文化间的联系与差异。在作谈判准备时,更要明了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只有积极地面对这种影响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一、文化差异。
(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个复杂的名词。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每一种文化都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
人们每天都在通过与周围人的交往学习文化。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它包含信仰、知识、艺术、习俗、道德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文化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文化差异广泛地说,是指世界上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别,即指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下形成的语言、知识、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文化上的差异(尤其是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了人们对同一事物或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与解释。造成文化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差异。
人们会因为经济水平的高低而关注不同问题。例如,发达国家的人们生活富裕,受教育水平普遍较高,人们在满足了温饱问题之后,更注重生活品质,对安全的欲望普遍较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吃饭问题。
2、地域差异。
地域差异指不同地理区域由于地理环境而造成的差异,人们因在不同地域而往往有着不同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爱好,而这些必将影响到他们的行为习惯。中国的古谚中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说法,说明地理上的差异对文化差异产生的巨大影响。
3、民族差异。
由于历史、饮食等种种原因,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拿维吾尔族和汉族来说,维吾尔族男女老少,能歌善舞,热情好客。而汉族人性格温和,情感不外露。这就形成了维吾尔族人在饮食、服饰、居住、节日、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上与汉族的显著差异。
(三)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为满足各自需要,通过信息交流与磋商争取达到意见一致的行为和过程。它具有跨文化性。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有着不同的交际方式、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这就意味着在国际商务谈判中了解各国不同文化,熟悉商业活动的文化差异是非常重要的。
在谈判实践中,很多谈判者往往没有足够重视文化差异对谈判结果的影响问题。对于外国谈判方的文化,即使有些谈判者已经注意到谈判对方是“不同的”,但却认为并不重要。同样,有些谈判者去异国他乡谈判时,为与对方保持融洽的关系,他们会注意到双方文化上的相似之处,而忽视其不同之处。
二、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文化对谈判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不同的文化将人们相互疏远并形成沟通中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谈判者要尊重、接纳彼此的文化,而且要透过文化的差异,了解对方行为的真正意图,并使自己被对方所接受,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总的来说,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语言沟通技巧的运用。
文化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谈判的语言沟通过程中。语言是任何国家、地区、民族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语言的差异是最直观明了的。虽然解决语言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如雇佣一个翻译或者用共同的第三语言交谈就行了。但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人员所使用的语言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那么就很容易误解对方所传播的信息,从而影响谈判目标的实现。
(二)非语言——肢体语言的使用。
文化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语言沟通过程中,还表现在非语言沟通过程中。文化差异会导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谈判人员在形体语言、动作语言的运用上有着巨大的差异。谈判人员以非语言的、更含蓄的方式发出或接受大量的、比语言信息更为重要的信息,而且所有这类信号或示意总是无意识地进行的。因此,当谈判人员发出不同的非语言信号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对手极易误解这些信号,而且还意识不到所发生的错误。这种不知不觉中所产生的个人摩擦如果得不到纠正,就会影响商业关系的正常展开。例如与美国人交往,如果你不看着他的眼睛,或者让人觉得眼神游移不定,那么他就会担心你是否不够诚实,或生意中有诈;而跟日本人交往,如果你盯着他,他可能认为你不尊重他。
(三)谈判风格。
谈判风格是谈判者在谈判活动中所表现的主要气度和作风,谈判风格体现在谈判者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和控制谈判进程的方法、手段上。谈判者的谈判风格带有深深的文化烙印。文化不仅决定着谈判者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影响着谈判者的思维方式和个性行为,从而使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形成风格迥异的谈判风格。
三、应对国际商务谈判中文化差异问题的策略。
(一)做好谈判的计划工作。
也就是要充分了解自己及谈判对手的情况,包括其他利益方的国家和文化情况,即所谓的知己知彼。为了做到知己我们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要了解什么阻碍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列出谈判双方可能有的各种选择,考虑哪些方案是自己可以接受的或是能被对方接受的等。业务谈判是双方或多方的,要想取得洽谈成功,知彼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谈判中,不仅要全面动态地了解对手对协议的期望,更要了解对方的民族习性、谈判手段和语言文化等信息。
(二)克服沟通障碍。
在谈判时要明确目标,善于变通,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双方是否有沟通障碍,是否有下列情况发生:存在由于文化背景不同造成的某些词语和肢体语言上的误解;虽然知道,却没有准确地理解对方所提供信息内容;虽然理解,却不愿意接受这种理解。要注意克服沟通障碍。谈判的截止日期、分心、情绪压力、责任、文化认知背景都会让谈判者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更多依赖自己的文化惯性思维。对于这些诱因的理解能够帮助谈判者对待跨国谈判的文化因素。
(三)掌握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务谈判技巧。
不同的文化造就不同的性格和行为,形成不同的谈判风格。不同的风格主要表现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和实施控制谈判进程的方法、手段上。在东西方商务谈判过程中,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的文化心态、风俗习惯等,往往被很多人忽略,而常常正是文化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商务谈判活动的成败。在进行谈判时,各个民族都是平等的。无论对手所处的文化环境看起来有多么不可思议或无法理解甚至荒谬,谈判时都应该彼此尊重。在正确谈判意识指导下,涉外谈判者必须掌握谈判对手的谈判风格,灵活应变,对症下药,使国际商务谈判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四
摘要:本文针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不断增加这一严重影响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的问题,依据历年来的相关事实,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呈现出的特征及其深层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立案反倾销措施wto。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对外贸易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同时,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件也迅速增加,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其特征和原因,以便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不断增加,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根据国内国际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得出,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糖精钠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起到底,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已达524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件数374起。两者均居世界首位。国外对我反倾销数量1979年只有2起;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有6。4起;到了90年代则高达年均30。7起。进入本世纪,反倾销立案数迅速上升,38起,2047起。wto秘书处的报告显示1―6月间,中国遭受反倾销立案27起,仍居世界首位。1995―年,中国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案占立案数的比率高达68。83%,居世界第一,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的不仅有发达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进来。
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案来看,发展中国家对华采取了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1995―2002年间发展中国家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件率为73。50%,高出发达国家13。31个百分点(发达国家为60。19%)。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500种商品征收最高达1105%的进口税,堪称迄今世界贸易史上最高的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应引起我们的警惕。
对华反倾销涉及的商品类别正不断扩展。近年来对华反倾销涉及的商品类别正在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源密集型产品向科技密集型产品延伸,而且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出口竞争力的“拳头产品”上,如纺织品、农副产品、机电等。同时,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如欧盟对中国手提包的反倾销调查案就涉及6。46亿美元。
中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商品众多,其中尤以化工商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等产品受到反倾销的影响最甚。1995―2002年间,遭受反倾销最多的是化工产品,立案76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数55起,居第二位的是基本金属产品,立案数72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数53起;居第三位的是机电产品;立案数33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数20起。这三类产品遭受反倾销立案数占总数的58。77%,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案占总数的59。26%。
我国政府和企业要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采取综合对策,积极预防和应对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减少损失,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对外出口贸易发展之路。
微观层面:我国企业要走市场多元化、分散化之路,避免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带来反倾销的风险。出口产品竞争应由价格竞争为主逐步向以质量、技术、服务等非价格竞争为主转变。加强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化,注重本企业生产销售资料的收集和保存,以防反倾销方调查;若发生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积极应对,争取撤诉或胜诉。
中观层面:加强行业建设,发挥其在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要承担起规范外贸秩序,重视行业联合行动、和政府联合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等方面的责任。
宏观层面:我国政府应进一步深化我国市场机制改革,在国际上争取尽早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相关信息服务网。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和执法,在实事求是地保护国内产业免遭或减少来自国外倾销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可以对国外对华肆无忌惮的反倾销构成一定的威慑。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有关协议的制定和修改,还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同国外不公平的反倾销作斗争,维护国家的声誉和权益。
参考资料:
4。林萱,“中国仍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国际商报,2003。5。9(8)。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五
信息的公平性,在薪酬管理中,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者应给员工提供详细具体的薪酬信息,而且对于薪酬管理中员工存在的疑问,应耐心的进行解答,不可对员工的咨询敷衍了事,及时解决员工的疑虑,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程序的公平性。
所谓程序的公平性,即员工对企业薪酬管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评价。根据莱文塞尔的评判标准,主要有6个基本原则,包括道德性、一致性、准确性、纠错性、代表性以及无偏向性。除此之外,薪酬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薪酬制度的公开程度以及员工参与企业薪酬管理的机会等,都是员工用于判断企业薪酬管理是否公平的重要方面。
(三)结果的公平性。
企业薪酬管理结果的公平主要包括两方面,即薪酬水平和薪酬增加的幅度。员工通常会将自己的薪酬情况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对比,以此作为判断企业薪酬管理是否公平的依据。如果差距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员工会觉得分配公平;如果差距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从而产生消极心理,影响员工的工作绩效。所以,企业在进行薪酬分配时,应根据员工的等级、工作性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公平性分配。
(四)交往的公平性。
交往的公平性,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人员与企业员工沟通交流的公平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和工作的积极性。所以企业管理者在与员工沟通时,应真诚和礼貌,给予员工充分的关注,使员工能够认可薪酬管理的决定,同时不可伤害员工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以平等的姿态与员工进行沟通,对于公司薪酬管理以及其他与公司相关的决策,应及时告知员工。
二、薪酬管理公平性对员工工作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执行力。
企业薪酬分配代表的是员工所处岗位的工作价值,也是员工对自身价值进行评定的重要标准。但是在一个企业中,往往有很多的部门和职位,对这些职位的薪酬分配非常重要。员工会认为薪酬的高低意味着自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价值,所以如何对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薪资进行有效协调和公平分配非常关键。薪酬管理的公平会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影响员工的执行效率和质量。以煤炭企业为例,在实际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公平的问题一直都没有根除,平均主义倾向仍然存在,绩效与职位之间没有建立科学的联系,相同级别员工薪酬平均化。另外,有的员工由于与领导是亲戚或是关系好,工资高晋升快,这些都会造成员工对薪酬分配产生不满和抱怨的心理,觉得自己付出劳动再多和别人付出少结果还是一样的,会大大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在工作中产生惰性和不作为,影响工作效率。所以,企业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应高度注重公平性,合理分配薪酬,使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发光发热,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二)影响员工工作绩效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满意度。
公平的绩效管理标准是有效开展绩效评定的前提,但是在制定该标准时,企业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对其具有直接影响。因为只有充分了解企业薪酬管理的内涵和公平性要求,才能保障绩效管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价值,使绩效管理更具人性化,起到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制定工作绩效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与企业具体实际相结合,保证绩效管理的科学合理性。企业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会直接影响员工对薪酬的满意程度,而员工对薪酬的满意程度又会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通过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员工频繁跳槽都是因为对薪酬的不满意,所以如果企业薪酬管理存在不公平,不可避免会加剧员工的不满情绪,造成企业人才的大量流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煤炭企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员工绩效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实施人性化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
(三)影响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
如果员工能够感受到企业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并且能够接受企业的.这一薪酬标准,那么员工就会对企业产生充分的信任,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投入,把自己真正的融入到这一集体中,把自己视为企业的一份子,能够在企业中找到归属感,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促进企业的高效发展。比如,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当前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企业利润也在大幅下降,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所能带给员工的利益也随之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人员应与员工做好沟通,告知员工企业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瓶颈,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接受,消除员工对薪酬的不满情绪,使员工能够与企业站在同一战线上,同舟共济,共同面临市场带来的挑战与难题。
三、结束语。
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员工工作质量,另外还会影响员工工作绩效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满意度,从而影响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所以企业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应高度注重公平性,应根据员工具体职位和实际工作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使员工的付出都能得到回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的效率。只有员工工作效率提高了,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反倾销的论文篇十六
gatt自1948年生效至1995年1月1日被wto所取代,其间经历了八轮多边谈判,使得关税大幅度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受限,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行业层次上的国际竞争加剧,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慢并间有危机的出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反倾销是历经gatt八轮谈判而被保留下来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加之反倾销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及其易胜性,使得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过于青睐。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在滥用着这一“合法”的保护手段。
据外经贸部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截止到10月,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501起,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达33个,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
反倾销本身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充分认识反倾销的不公平性,是wto本轮谈判中对国际反倾销法提出修改建议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现行反倾销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法律作为诉讼裁决的依据,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来说必须具有公正性或中立性。但作为反倾销诉讼裁决依据的反倾销法本身却不是中立的,带有明显的偏袒和保护本国生产者的歧视特征。作为现行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最新准则,wto反倾销协议是由1948年gatt第六条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由美国政府以其19的反倾销法为基础提出的,而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出台背景是:19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粮价大跌,1921年失业率达到12%,有505家银行倒闭,达到了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的历史最高点。
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反倾销法无疑是应国内产业急需保护的要求而产生的,具有典型的保护主义色彩。虽然历经多轮谈判,wto反倾销法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产业仍然区别对待,各国反倾销法条文的宽松又赋予主管当局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得出倾销成立的结论。这对于出口国产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虽然是由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向本国主管当局提出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申请一经提出并获得批准,反倾销主管当局就立即取得了裁决者的地位,从而诉讼也就转化成了进口方政府针对出口企业的行为。同类产品范围的界定、调查抽样方法的选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与比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被确定为非市场经济时替代国的选取、诉讼期限的延长与否等等几乎全部由进口国主管当局自行决定,而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在对判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可见,反倾销诉讼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不公平较量。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又使得出口方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资料和有利证据予以反驳和申辩,只能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
3.损害调查中非倾销因素的排除。
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都明文规定,在确定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时,当局应对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亦应审查除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以确定这些非倾销因素是否也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由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按照规定,至少应考虑下列诸因素:以非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国内消费方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的作用;国内工业的技术革新;出口实绩和国内工业生产能力的变化等。
然而,对上述非倾销因素审查与否及审查的程度如何,几乎完全取决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当局出于保护国内工业的考虑往往对某些因素不做调查,或者调查时浅尝辄止,而把由非倾销因素引起的损害不公平地归咎于进口产品。
另外,在损害调查时,反倾销法没有规定采选数据的标准,这也很容易造成当局以自由裁量为理由的武断和专横。
4.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标准有失公正。
在考察进口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时,不论美国的反倾销法,还是wto反倾销协议,都是既考察进口倾销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又考察其相对增加,认为“不论其在进口成员的生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都视为进口大量增加,这显然更有利于损害存在的判定。
例如,a国从b国进口某一倾销产品,第一年进口4000件,a国国内的消费总量为00件,由于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总量的3%,被忽略不计。假如第二年a国仍然是从b国进口4000件该产品,但由于国内消费萎缩,总消费量变为120000件。那么,按照当前的反倾销法,虽然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没有变化,但由于第二年a国国内需求萎缩,进口产品的数量超过了国内消费总量的3%,进口产品就被认为是大量增加了,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进口国本身消费数量的缩减引起的后果,却要由出口国来承担,显然有失公正。
5.累积评估。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一是来自每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的最低标准,且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数量是不可忽视的。二是依照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和进口产品与相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对进口影响的累积评估是适宜的。
但累积评估的方法表明,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可能对进口国产业不构成损害,但把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加起来总体考虑时,其损害的严重影响则不可低估。累积评估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损害的标准,大大增加了做出损害存在裁决的可能性。这对于刚刚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后起小国往往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6.替代国制度。
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1款第2条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条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不一定经常合适。”
欧美等发达国家依据以上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产品的进口规定了替代国制度。中国一直是替代国制度的最大受害国之一。虽然欧盟于修改了其反倾销法,把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出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已自动获得了市场经济资格。在中国的市场经济问题上,欧盟采取了新的方式,一是以个案审查方式确定某个生产商是否具有市场经济资格;二是对中国企业实行更为具体的差别对待(分别税率)的标准。
欧盟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规定了5个条件:
二是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四是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五是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3)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雇员并确定其工资;
(4)总体上公司应对其原材料供应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5)应在正当合同的基础上保证设备的供应;
(8)应保证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由,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国内市场销售方面不应存在限制;
二是不能在正当的合同条款之外收回经营权;
三是公司应根据其出口市场的传统需求,自由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美国反倾销法在确定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的程度;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的允许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或控制的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控制程度;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仍然沿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如此苛刻的条件,即使是欧美的某些企业也未必符合全部要求,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当涉诉企业不能达到其所谓的标准时,等待它的将是随意性很强的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与受诉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而采用替代价格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现实中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难找出某个国家的合适的替代国,对于中国来说,更是如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密度极高,具有无可比拟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加之在动力、原材料等方面的价格优势,任何国家充当中国的替代国都必将大大高估其成本,因此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如在确定中国输欧彩电是否存在倾销时,欧盟将新加坡定为替代国,而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选择这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必然会得出中国彩电倾销的结论。
其次,替代国的选择随意性过强,缺乏可预见性。替代国的选择只有在进口国厂商提起反倾销申诉,当局认为出口国生产商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时才会出现,因此出口商或出口国生产商在被控倾销之前,甚至在立案过程中都无法预知究竟把价格定于何种水平才能免遭起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条文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即行为人能准确地知道其行为的后果。替代国制度以无法预见、无所适从的法律让人遵守,并受其约束,是极不合理的。
第三,替代国价格确定的不透明性。以保密为借口,进口国主管当局从替代国获得的资料将不会透露给出口国的生产厂家,因此,生产商或出口商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倾销幅度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而且,进口国采用替代国价格时往往不做必要的调整,在本来就不公平的基础上人为地加大正常价值,使得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被动地去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去接受反倾销制裁,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第四,对于我国生产商尤其不公平的是,当被诉倾销的'国内生产商申请到个案裁决,且部分生产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对于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仍然要用替代国来确定这些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亦即即使有中国企业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该企业也不能用作其他中国企业的参照,这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7.忽视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似乎一直是进口国生产商、进口国主管当局与出口国生产商之间的游戏,与消费者毫无干系,在反倾销法中,也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一般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也无权取得有关资料。但是消费者的福利却直接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甚至是长期的。
如1990年根据大西洋鲑鱼贸易联盟的书面指控,美国对自挪威进口的新鲜鲑鱼征收了23.8%的反倾销税。征税后国内生产每年约增加70-100万美元,生产者利润随之增加70-80万美元,国家关税收入每年增加870-1090万美元。但由于市场上鲑鱼价格的提高,消费每年的净损失达1810-1850万美元。这样,实际美国社会净福利每年将下降690-720万美元。(转引自《反倾销对相关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影响》,易佳琳)。
可见,反倾销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国内特定商品生产者的目的,但它是以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会引起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对于进口国国内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此,不予准许。即使在gatt1994年的反倾销法中,也只是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sunsetreview)。
8.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裁决权的被剥夺。
如果进出口双方都是wto成员,且出口国对进口国向其输出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裁决不满意且磋商失败时,前者即可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评估该事项的事实时,专家小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如果事实的确定是适当的,且评估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即使专家小组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该评估也不得被推翻(参见wto反倾销协议第17.6(ii))。也就是说,wto专家小组不得自行搜集证据,另行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说专家小组最多只能对进口国当局的最终裁决结果作出是非判断,而不得随便得出别的结论。这既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角色的尴尬,又是贸易保护主义和大国强权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典型反映,显然不利于出口国。而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个中原因恰恰是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是反倾销法较为完善的国家,也是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这对于经济实力和反倾销立法都较为滞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以上从八个方面对反倾销的不公平性作了分析,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wto以及各国的反倾销法律都有待完善,如何改革现行的国际反倾销法,是各国尤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wto本轮多边谈判的矛盾集中点之一,希望上述分析能为反倾销法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