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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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一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乡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疾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反复性、长期性,并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落实: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了重大传染病防治、狂犬病防制和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自查制度、奖惩制度、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职责。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充分利用群众院坝会和宣传单等手段对重大传染病防治、狂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的目的和意义在全乡范围内进行大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树立主人翁姿态,从自身做起,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形成大力支持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狂犬病防治及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目标,迅速行动。
(一)加强食品监督,防治病从口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对饮水源进行检查,严把饮水质量关,管好水源,严格水质消毒程序,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检查场镇商铺食品,严防假冒伪劣、霉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和过期食品上市,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大力发动群众清除卫生死角、捡拾白色垃圾、疏通阴沟淤泥,搞好畜栏禽舍卫生。
(二)加大除四害力度,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履行五统一、四不漏原则,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场所,还加大了对乡政府办公场所、学校等人群集中地方的环境卫生消杀力度;派专人及时购回了灭鼠毒饵并下发到村民手中,组织开展蚊、蝇、鼠、蟑螂消杀活动,消除四害滋生场所,防止病菌的孽生和传播,切实保护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乡卫生院、各村支部村委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目标,积极配合协助抓好疾病控制、爱国卫生活动、狂犬病防治工作和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艾滋病、结核病和乙肝病毒等易传染病的宣传,更好地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加大对全乡范围内犬只的防疫力度并要求进行栓养,对不规范犬只进行100%捕杀。今年上半年,组织全乡所有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
在下半年工作中,xxxxx乡党委政府将严格对照目标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力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二
为认真落实、及时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春夏季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在正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对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建立了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完善了制度,明确了小组负责人和疫情报告人。
做好应急处置措施,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缓报,不漏报、不瞒报。
学校目前没有食堂和商店。
二、学习相关知识,加大防范力度。
(一)作好预防措施。
1、加强了预防传染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学校通过班队会、主题队会、升旗集会、板报、橱窗等方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了多次传染病预防知识和健康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同时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利用校内广播、橱窗、黑板报、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隔离预防措施,培养他们良好的卫生习惯,使他们成为卫生科学知识的传播者。
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注意个人卫生和饮食卫生。提醒同学们要注意饮食卫生,重点是肝炎和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吃“三无”食品和生冷食品,不到校外流动摊点购物;不喝生水,生吃瓜果要洗净。
对全体教师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各位教师了解学生常见传染病的特点、症状、潜伏期、消毒等常识,增强了预防各种常见传染病的意识,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意义,保障了学校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2、学校坚持开展健康教育。
把健康教育纳入到了教学计划。健康教育开设率为100%,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考核、有总结,健康档案齐全,联系疾控中心定期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学校积极开展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积极做好预防传染病的应急措施。
3、学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开展了春季“灭四害”活动。
开展了每天清理整顿校园卫生环境,不留卫生死角,保持厕所及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良好。
各班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大扫除活动。注意环境的清洁,在卫生清扫时一定要注意先洒水后扫地然后再拖地。避免清扫时造成尘土飞扬,学生讲文明、爱卫生的习惯已基本养成。
各班坚持室内通风换气,教室每天坚持开窗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新鲜。
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学校坚持用84—消毒液对教室地面,空气进行消毒。
4、学校开展了“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让“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健康理念落实在行动上。
科学的安排学生在校的作息时间,坚持每天做二次眼保健操活动,坚持大课间活动,确保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以年级段为单位每月组织学生开展专项体育比赛活动,以活动促进师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
(二)作好监控措施。
1、学校建立了学生晨检制。
执行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每天要了解学生身体情况,由班主任对到校学生进行晨检,密切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如在班级中发现学生不明原因病情异常增多,立即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学校将异常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市疾控中心及区教育体育局。
2、班主任每天询问学生身体情况,了解学生体温情况,追查缺课学生原因。如班级学生中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班主任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后上报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汇总后上报区教育体育局。
3、学校在传染病多发季节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活动坚持“非必需、不组织”原则,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感染机率。
4、负责人时时监控疫情动态,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疫情,
5、做好了学生预防接种查验工作。
6、加大学校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做好定期消毒和安全防护措施。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三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法自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四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通知精神,我校认真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从而保证了师生的健康,保障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学校传染病工作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认真落实上级预防传染病有关会议、通知精神,做到上行下达,不折不扣。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预防传染病的具体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我校制定了预防传染病应急预案,成立了预防传染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项应急工作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监督落实。切实做到对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
1、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在学校一旦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就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及时有序地把疫情报告上级,力争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不瞒报、不谎报、不漏报、不迟报,确保疫情准确无误地上级。并做好记录。
2、建立了晨检制度。我校加强了晨检制度。每天早上学生到校后,班主任首先检查学生是否正常到校,有无发热现象,其他症状。认真执行晨检制度,有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记录。
3、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确保预防措施落到实处,掌握师生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学校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防止传染病蔓延。
4、加强学校的消毒、通风工作,制定消毒通风制度,学校所有需要消毒场所都有专人负责。
1、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各班每周上一节的健康教育课,学校还利用升国旗、宣传栏、黑板报、班会等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知识宣传教育。真正使每一位师生对传染病的防治有高度的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严防传染病在学校发生和流行。
2、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灭活动。学校利用国旗下讲话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吐痰,保证了校园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每周开展1次大扫除,每日开展2次小扫除。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的习惯。教育学生生病时及时让家人陪同就医,对疑似有传染病的学生先劝其先治好病再上学,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防止发生学生因带病上课而传染他人的现象。
3、建立和健全家校联系制度,保证每一个学生都有与家长随时可以联系的通讯方式,充分发挥校信通的作用。教育学生有事要请假,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打电话告诉老师,因病请假的要把病因告诉老师,并做好记录。
学校配备了充足的84消毒液,学校为每个班级配备了消毒壶、拖把等物品。设立了隔离室,配备了温度计,口罩等物品。
总之,我校进行一系列宣传预防传染病措施,今后我们依然会严防死守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五
为做好手足口病及春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县卫生局关于举办手足口病及春秋季传染病防治培训的通知精神,我院于20xx年7月3日在卫生院会议室举办了全乡卫生人员手足口病及春秋季传染病防治培训班。首先由朱院长讲授了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治疗相关知识。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与普通流感的症状、体征、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区别,禽流感病毒的分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特征(即该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等四个方面结合实际病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参加培训人员受益匪浅。紧接着赵国龙讲解了手足口病防治的诊治相关知识,讲解了手足口病的症状、体征、诊断要点,接着结合着实际病例重点讲解了手足口病的治疗以及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应重点注意的细节,特别强调了重症患儿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
通过这次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医护人员加深了对手足口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春秋季传染病的认识,增强了对手足口病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冬春季传染病的鉴别诊断意识,提高了对手足口病和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等冬春季传染病的诊断水平,这次培训必将对我院更迅速、科学应对、有效处理手足口病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冬春季传染病起到积极的作用。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六
根据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上半年重大传染病防治、狂犬病防制、无偿献血工作督查的通知》(万府督函〔xx〕17号)文件精神,xx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对上半年工作展开自查,现将情况报告于后: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静病预防控制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乡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疾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反复性、长期性,并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落实: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了重大传染病防治、狂犬病防制和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自查制度、奖惩制度、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职责。
(二)与各村签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狂犬病仿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无偿献血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充分利用群众院坝会和宣传单等手段对重大传染病防治、狂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的目的和意义在全乡范围内进行大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树立主人翁姿态,从自身做起,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形成大力支持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狂犬病防治及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目标,迅速行动。
(一)加强食品监督,防治病从口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对饮水源进行检查,严把饮水质量关,管好水源,严格水质消毒程序,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检查场镇商铺食品,严防假冒伪劣、霉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和过期食品上市,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大力发动群众清除卫生死角、捡拾白色垃圾、疏通阴沟淤泥,搞好畜栏禽舍卫生。
(二)加大除“四害”力度,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履行“五统一”、“四不漏”原则,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场所,还加大了对乡政府办公场所、学校等人群集中地方的环境卫生消杀力度;派专人及时购回了灭鼠毒饵并下发到村民手中,组织开展蚊、蝇、鼠、蟑螂消杀活动,消除“四害”滋生场所,防止病菌的孽生和传播,切实保护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乡卫生院、各村支部村委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目标,积极配合协助抓好疾病控制、爱国卫生活动、狂犬病防治工作和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艾滋病、结核病和乙肝病毒等易传染病的宣传,更好地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加大对全乡范围内犬只的防疫力度并要求进行栓养,对不规范犬只进行100%捕杀。今年上半年,组织全乡所有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
在下半年工作中,xx乡党委政府将严格对照目标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力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七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通知精神,我社区认真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从而保证居民的健康,保障居民生活正常进行。
现将社区传染病工作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认真落实上级预防传染病有关会议、通知精神,做到上行下达,不折不扣。我社区根据情况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预防传染病的具体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制定了预防传染病应急预案,成立了预防传染病领导小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领导小组对各项应急工作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监督落实切实做到对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在社区一旦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就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及时有序地疫情报告上级,力争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不瞒报、不谎报、不漏报、不迟报,确保疫情准确无误地上报,并做好记录。
2、建立和加强检査制度。首先检査有无发热现象和其他异常症状,认真执行检查制度,并作检查记录和疾病记录。
3、进一步做好社区传染病预防工作,确保预防措施落到实处,掌握居民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防止传染病蔓延。
4、加强社区的消毒工作,制定消毒制度,社区所有需要消毒场所都要专人负责。
1、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情况。每周上一次健康教育课进行传染病知识宣传教育。真正使每个居民对传染病的防治有高度的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严防传染病在居民中发生和流行。
防止因发病传染他人的现象。
3、建立和健全社区与居民联系制度,保证每个居民都有与社区随时可以联系的通讯方式,充分发挥网络通讯作用。教育居民要把病因不明确的告诉医生,并做好记录。
社区配备了充足的84消毒液,配备了消毒壶、拖把等物品,设立了隔离室,配备了温度计,口罩等物品总之,我社区必须进行一系列宣传预防传染病措施,今后我社区依然会严防死守地做好病毒的的预防工作。发挥网络、通讯、交通等优势,总结经验,确保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为把xx建设成为国家级卫生城市而奋斗!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八
根据20xx年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相关文件,我园积极组织落实,认真自查自改,现将此项工作开展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和工作制度。
我园成立了以园长xx为组长的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园长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全体教职工共同抓,全园家长协助抓。在统一认识的前提下,使防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我园建立了各项卫生消毒制度及传染病应急预案等,结合相关部门工作安排,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自检自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及时整改,确保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措施落实到位,防患于未然。
1.我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园长每天坚持巡视,检查、指导、督促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1)卫生工作细化量化,责任到人。班级、厨房实行“每日三清扫,每周一大扫”制度,室内外卫生每天及时清扫、消毒,垃圾及时清除不留夜。环境卫生做到无纸屑、果壳、垃圾等;室内清洁、无异味、物品摆放有序。实行每日巡视检查、每月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园内环境卫生清洁、无死角。
(2)我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规范操作,并对卫生消毒情况详细记录。如清洗、消毒餐具、炊具严格按要求标准操作,做到一冲、二洗、三清、四消毒、五保洁。幼儿的'生活、活动空间每日定期开窗通风,每周紫外线灯消毒,室内家具、门把手等幼儿易接触之处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消毒,并用消毒水拖地,幼儿餐具、餐桌、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具严格按要求进行定期消毒。
2.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好防病治病关。
(1)我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了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以便做到遇事不慌,心中有数。(2)我园坚持做好新生体检工作,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幼儿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严格把好防病治病体检关。
(3)每天坚持认真晨、午检,做到一看、二问、三摸、四查,并做好幼儿晨、午检记录。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更是加大力度,发现疑似患儿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预防、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4)积极做好幼儿预防接种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登记、按时接种或补种等。
(5)为各班配备了活动室、睡眠房、卫生间、储物间,有消毒柜、消毒灯、保温桶,每名幼儿有专杯专巾。
3.加强日常保育工作。组织幼儿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每日保证2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增强幼儿体质。在膳食方面合理调配食谱,增加花色品种,加强营养,督促幼儿多吃蔬菜、水果。保证充足的睡眠,根据气候变化,随时注意为幼儿增减衣服。
三、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家园合力共促幼儿健康成长。
我园一贯重视家长工作,注重加强与家长保持沟通交流,共同关注幼儿。根据季节和传染病流行情况,我园利用宣传栏、“家园共育栏”定期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家长宣传育儿常识;通过召开家长会、专题讲座,让家长积极参与到幼儿园的保教工作中来,共同讨论育儿经验,共同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习惯。督促幼儿勤洗手、喝开水、吃熟食、常剪指甲、勤换衣服。
在教职工会议、保育员会议上,每会必讲“健康安全”。在强化幼儿意识方面,我们针对幼儿园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要求班级教师每天对幼儿必谈安全教育和健康卫生常识,培养幼儿养成饭前便后洗手、饭后漱口、不挑食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让孩子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简单的卫生生活常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在家园合力教育下,我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得到了保障。
我园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园领导的严格管理下,在全园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一切正常。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园将继续对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牢固树立“预防为主”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深、抓细、抓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以确保我园师生健康安全。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九
关于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的报告为了加强学校传染病手足口病的有效预防,提高学校的应急速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郭家屯中心小学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了自查方案。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提前通知各部门对本部门的食堂、厕所、水源进行检查,搞好卫生,做好相关晨检的记录和消毒记录,查看本部门是否有传染病应急措施,各种预防组织是否健全。
接隆化县教育体育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后,我校领导班子于xx年5月23日对本校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了学校的厕所卫生,食堂卫生,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档案,及有关手足口病的宣传和防治措施等。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对传染病的检测,防止在工作中发生漏报情况的发生,确保我院在传染病管理中的质量,为区疾控中心制定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规划及防治措施,提供可靠依据,我院于20xx年11月2日开展了对全院各科室传染病漏报调查,并且采取随机抽样方法调查。
一、建立各种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组织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完善的组织和制度,要想做好是不可能的'。为此年初便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抢救小组,疫点处理小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抢救小组等,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疫情上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疫点处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漏报调查制度等。对凡建病例档案和病历日志的科室,查门诊及住院登记,将查出的传染病病例与传染病报告登记簿核对,同时查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包括疑诊或确诊病例),医院在每次的例行检查中,严格按照区疾控中心的要求,对一些季节性的传染病加强监控,组织专家定期学习,能大大增强了门诊医护人员对传染病的防控和处理能力。
二、制订计划、预案制订全年工作计划及措施,并逐步按计划实施,确保全年工作顺利完成。
在一些季节传染病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来之前,做好工作预案,一旦疫情来临,即启动预案,按预案分步实施,及时控制疫情,做到忙而不乱,胸有成竹。平时做好医院门诊医生培训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全员职工培训,并考核,对于在考核中不合格的医务人员,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并和年底绩效相挂钩,确保培训的效果。
三、及时登记上报疫情发现疫情随时登记上报,并利用网络直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季度开展一次传染病漏报调查,发现漏报及时补报,在全年的检查中,没有发现有传染病病例,更没有漏报情况的发生。
20xx年我院未发现传染病漏报情况,我们将继续学习《传染病管理条例》,继续落实疫情报告,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做好人民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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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十一
措施如下:
每次接到上级“通知”后,我校领导班子马上召开紧急会议,在集中学习上级“通知”的同时,成立“整治专项小组”,由陈超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石秀毅为副组长,相关科室成员和全体年级组教师任组员,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卫生工作安全,传染病预防全权负责,认真、严格、细致地检查,随时监督,加强管理。学校还利用晨检时间,由专项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安全认识,同时要求落实到各班(级)班主任,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继续加强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的教育,提高认识。
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检查工作检查,由校长任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学校的日常卫生工作,传染病情况及学校水源进行了认真核查,学校餐厅干净整洁;食材来源正规,天天有登记;校园超市无过期食品;传染病预防知识在醒目处张贴。由于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一年来,我校未发生过食物中毒或其他规模性季节疾病等事件,得到上一级领导和社会上的赞誉。
1、学校自来水源为地下深井水,井口密封,由学校水电工负责安全。
2、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授途径。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责成医务室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3、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督查,采取日检、周检、月检制度,学校采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督查,严把源头关,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关,严把“进口”关,()加强安全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4、落实卫生岗位责任制,严格卫生操作规程。杜绝“三无食品”,自制小食品和不卫生饮食进入校园超市。
总之,在这次自检自查工作中,全校师生员工团结一致,思想统一,做到了齐抓共管,学生安全,家长放心。几年来我校未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及传染性疾病流行。当然今后的工作还需要坚持不懈,我校有信心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的整改工作。随时欢迎上级领导的莅临,真诚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市局考核方案要求,我局对我县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从检查结果看,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得分应为满分(116分)。具体情况如下:
全年共报告发生法定乙丙类传染病18种5466例,发病率在400/10万以上,死亡10例病例(狂犬病4例、艾滋病1例、病肝2例、流行性出血热3例),无甲类传染病。
7月12-11月1日对全县灾害疫情情况进行监测,设专人负责监测报告工作,共发现灾害相关传染病24例(其中痢疾7例,疟疾10例,感染性腹泻7例)无死亡病例,发病率并不比平常年份增高。
二、疫情报告系统:
1、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率为100。
2、县、乡级医疗单位传染病管理组织较为健全,有制度,每个单位均有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各单位的各科室均有传染病诊治和报告登记簿。
3、我站全年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疫情报表:疫情报表及时率100。
四、报告卡填写: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准确率为100。
五、网络直报建设:我县于开始县乡镇两级均实现了网络直报,各单位均有专用疫情报告电脑和专人负责疫情网络报告。
六、甲乙类传染病流调率:除痢疾、感染性腹腹泻外我科对其余病种病例均进行个案调查,病毒性肝炎的个案调查率可达90以上,少发病例调查率在100。
七、发生霍乱等重大疫情时报告与调查:今年无霍乱病例报告。
八、非典等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为做好我县禽流感和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县于1―4月份进行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监测,全县共设7个主动监测点,2所县直医院(中医院和县医院)和5所乡镇卫生院(鲍集、常坟、五岔、河溜、龙亢),设2名专职监测人员每半月对各监测点进行主动搜索,填报主动搜索表(一式2份被监测单位和我科各1份),按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cdc。1―4月监测结果为0。
九、儿童计划免疫:
加强免疫:加强免疫opv10696人,免疫率100,mv加强免疫10500人,免疫率100;糖丸普服适龄儿童39132人,免疫率99.15。
十、afp监测:全年共监测afp病例4例,个案调查率、随访率、旬报及时率和14天内双份标本采集率,7天内标本关省率均为100,15岁以下儿童afp报告率为1.71/10万.
十一、麻疹监测:共监测麻疹疑似病例247例,确诊229例,旬报和月报及时为100,个案调查率为100,血标本采集率83,未进行二次血标本采集。
十二、新生儿破伤风:共监测新生儿破伤风0例,月报告及时率和个案调查率为100。
十三、其他相关计免传染病监测:共监测流脑疑似病例7例,乙脑4例,其中确诊流脑病例5例、乙脑4例。全年共发生2起接种异常反应,均及时进行了有效处理。
十四、接种率监测:
2、报表及时、完整,完整率为100。
3、接种率调查:5月份、11月份我县开展2次自查和省对我县1次综合考核,对全县19个乡镇28个防保所的`计划免疫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调查结果显示:我县计免工作总体上较往年有所提高,三次检查四苗全程接种率、四苗各单苗及乙肝疫苗接种率有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均在90以上。
十五、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防治:
1、制定下发怀卫字[]第66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我县20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于4月28日的防疫例会上对全年相关人员做了培训和对防治工作进行了布置。
2、于5月和10月份共开展2次检查。检查以电话形式进行通知,有调查表,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