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论文(专业21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找到改进的方向和措施。如何烹饪出美味又营养的家常菜?以下是美食达人整理的一些烹饪技巧和食谱,供大家参考。
依法治国论文篇一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已经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而是依法治理的举措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员干部要主动当起法治建设的“施工员”,深入基层搞调研、促实施、保质量,全力打通群众身边的法治“便民路”,引领人民群众走上建设法治社会的康庄大道。
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夯实民意民情的“路基”。坚守人民立场,饱含人民情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如一底色。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进步依靠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要求党员干部们增强法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号召基层干部真正下沉一线,广泛调研、广纳建言,走入院坝话家常,踏进家门聊近况,通过与群众零距离交流,了解群众面临的急难愁困,掌握群众法治方面新需求。重点围绕解读土地承包、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等方面,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归纳,主动思考谋划。将群众期盼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根之源”,着眼群众现实生活所急所盼所需,将法治建设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工作聚焦点、解难点、疏困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压平公平正义的“路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架构在理论层面的“空中花园”,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才能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脚步走得铿锵有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民法典宣传保障群众各项民事权利;“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政务服务部门“门难进”“事难办”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刚性执法有了人性温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群众营造安宁和谐社会环境;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亲历审判现场,见证公平实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提升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增添美好生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安居乐业,共享法治成果。
扎实营造群众氛围,筑牢法治文化的“路堤”。“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倡导人人敬畏宪法、尊崇宪法,将传统普法宣传的“润物无声”转变到依法治理的“掷地有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构建良好家风优化乡风文明。加大群众身边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围绕困难群众赡养老人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热点问题,主动迈出脚步,延伸服务至群众家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实现法治服务到村到户到人,特别为贫困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解决问题的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扭转社会上存在“找法不如找人”“信法不如信访”的不良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全面依法治国即将开启奋进“十四五”的全新征程,人民当道,阔步法治大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与法相融相惜,让人民群众在法治进步中感受更多正义,收获更多温暖!
依法治国论文篇二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依法治国论文篇三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提起法律,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的有序。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的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xx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国王汉穆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也许有些人又会问:法律既然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利而存在的,那我们什么也不用做么?当然不,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只懂得索取而不懂得回报与付出。法律为我们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予了我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但法律同时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然的要履行法律赋予每个人的义务。例如,我们有劳动的权利,同时相应的有劳动的义务。我们中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有9年的受教育义务。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请你快点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作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合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当今的中国,政通人和、百业俱旺。科学发展观像一具高悬的灯塔,照耀着我们青年一代去谋求和开创兴旺发达之路。置身于这样的时代,注定我们要肩负起与时俱进、创新图强、不断赶超、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和时代重任!建天下者,舍青年其谁;兴中国着,非青年莫属。青年是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作为青年法官,我的梦想就是实现法治中国梦。
共产主义先驱李大钊曾说“青年者,人生之王”,“惟知跃进,惟知雄飞,惟知自由之精神,奇僻之思想,敏锐之直觉,活泼之生命,以创造环境,征服历史”。我们青年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长征路上的突击手。那我们当如何立足于本职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又如何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呢?作为一名九江市中院法官,我认为青年法官要坚守法治信仰。司法观念是法官的灵魂,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庭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公正的关怀,对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我们要时刻保持中立、慎言、稳重、理智,不但要实现公正,还要让人看得见公正,感受到公正,尤其是要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公正。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生中来法院可能只一次,法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至少会认同和尊重我们的司法程序,使他们觉得受到了程序公正的待遇和合理文明的礼遇。
其次是要具有实干精神。“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诉讼的拖延使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不稳定状态,是对人的一种折磨,使当事人在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饿死”,不正是对司法拖延所带来的恶果的形象比喻和无情批判吗?成功缘于实干,祸患始于空谈。我们要力戒眼高手低,静得下心、沉得住气,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磨砺自己;要以只争朝夕的状态勤勉工作,扎扎实实裁判好每个案件,让每个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
最后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有句名言讲“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如果法官失去了道德良知,正义将荡然无存,法律哪还有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只有执著地忠诚法律,执法如山、冰霜节操,淡泊人生,不为权、钱、情等利念所动,追求自身人格魅力的完美,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仰慕,才能真正成为司法权威的化身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法兴则国治,法衰则国弱”。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我们法官的极乐之地不是权力,而是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法官是法治化道路的扛鼎之人,实现法治是我们的梦想,我们坚信法治化道路将在我们脚下越走越宽。
当法治中国梦照进现实,真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一代法官的成长注定是艰辛的,正象中国法治化的道路是不平坦的一样,会有种种障碍,但我们应该响亮地宣布:我们已做好了各种准备!“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只要我们把个人的青年梦、法治梦、成功梦与伟大的中国梦结合起来,我们的人生就必定会有更加出彩。我坚信,待到中国法治梦想成真时,我们一定会为自己所作的贡献而感到无比骄傲。
蓝天白云下,青山绿水中,我们九江中院人,正在以自己饱满的生命热情,燃烧着青春的激情,与勤劳智慧的九江人民一道,共同续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璀璨篇章,共同迎接一个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青年法官们,让我们共勉并为之奋斗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站在这里,看到你们的微笑,便增添了无穷的信心和力量。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伴我健康成长》。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法律:过马路时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这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适龄儿童要上学接受教育,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当我们小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可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就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有些同学却自我感觉已经长大了,因此有些学生喜欢在校拉帮结派,讲“哥们儿义气”,崇尚“暴力”,更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在校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记得上届六年级毕业的徐某,因从小自由散漫,经常在学校欺负小同学,对老师教育置之不理,参与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在我们学校也有些同学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经常在校小摸小偷。在此,我要真诚地提醒这些同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它如一把无情的利剑,但它又是正义的化身!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知法守法、守法护法,修身立德,立志报国”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同学们,让我们将“法”根植于心,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伴随我们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依法治国论文篇四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主要从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宪法至上的原则、走出人亡政息的周期律等方面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探析。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民主。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依法治国必须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必须执行宪法至上的原则;走出人亡政息的周期律。
一、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
什么是执政党?在国外,执政党是相对于在野党而言的;在我们国家是相对于革命党而言的。我们共产党是执政党,没有在野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
这里面有一个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问题,前几年,理论界对此有过热烈讨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能力是没有疑问的,28年革命取得成功。执政能力如何?现在仍然接受实践的考验。
革命时期一般不需要的东西,在执政期间都要出现。在革命时期,是正义原则高于法律的原则,如旧政权有法律保障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资本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外国资本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是革命成功了,都给他们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外国资本家的土地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在战场上消灭敌人越多越好,没有人说革命战士是犯了杀人罪。这些,都是正义的原则高于法律的原则。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第二天就应该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但是,我们在这方面没有做得更好,长时间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如用战争中群众运动的方法进行经济建设,用群众运动的方法进行党内斗争;在党内、人民内部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采取非法律的方法,如群众专政、打砸抢抄抓等等,无法无天。在“三反”、“五反”、“反右派”、““””中这类事情很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家领导人才能下台。人大代表必须罢免之后才能逮捕。当时对待刘少奇完全是革命党的做法。
1966年8月7日,毛泽东在““””前夕给江青的信中忧心忡忡地说:“我准备跌得粉碎的,将来有可能腥风血雨。”他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执政党的领导人下台依然是很安全的,根本不能跌得粉碎,人民群众不可能经历腥风血雨。
邓小平在1978年之后,逐渐改变了一系列非法律的做法,不再搞群众运动,审判“_”也是通过法律,特别法庭进行审判“_”,没有拉出去关在秦城监狱,或枪毙了事。邓小平把法治放在正义之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出现一个转折点。
江泽民把法制改成法治,依法治国。胡锦涛、在上任后的第一次政治局学习的内容就是学习宪法。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执政和活动,表明自己是执政党,中国出现长治久安应该不成问题。
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必须充分建设党内民主,实现人民民主,实现国家政治民主化。这既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又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是国家大法,是维护人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各个国家都有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首先,宪法是公民自由的保障,是公民权利的源泉。凡是共和国都需要宪法作保障;宪法是政党执政之根基,是政党取得和行使国家权力之源泉。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实行依法治国,同样离不开宪法。国家的灾难都是从违宪开始。宪法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一切法律不在话下,整个国家就会动荡不安。依照宪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党的活动必须在宪法容许的范围内进行。
宪法从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上全面规范了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这是宪法至上的根本所在。
其次,宪法是制约政府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任何公民都是宪政下的公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政府也必须通过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民可以依据宪法防范行政机关滥用国家权力可能产生的不法侵犯。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依据,就是公民所拥有的宪法权利。这是宪政文明和宪法至上的又一重要体现。在宪法权利和义务面前,每个人生而平等,每个公民都有追求权利的自由,都应该为享有宪法权利而奋斗。倡导宪法至上,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宪法至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主权,也称主权在民,其理论核心是关于国家主权的来源和归属问题。最早系统的提出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运用自然法学说阐述了国家是由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形成的。人民在国家中是自由的,并且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
再次,宪法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革: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一是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法治也就是法的统治。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基础。由于宪法是“母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行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为实现法治创造条件的关键环节。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但如果宪法没有应有的权威,那么不仅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很可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且也势必出现违宪的法律和法规,这样,要实现法治就无异于缘木求鱼。
最后,宪法至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不断发现、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确立与和谐。而宪法至上,实行宪政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其作为最佳政治选择的种种便利。首先,它将政治文明的两个价值目标转化为法律话语并将其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文件之上,使政治革命的成果得以保障。同时,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增强了政治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其主要的理念之一在于程序至上,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这是解决政治力量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与纷争的。
三、走出人亡政息的周期律。
“一朝天子一朝臣,这朝不用那朝人”、“城头变换大王旗”等等,说的就是人亡政息。
1945年7月,黄炎培等6名国民参议员应毛泽东之邀,为推动国共团结商谈,飞赴延安考察访问,与毛泽东有过多次接触和畅谈。毛泽东问:“任之先生,来延安考察了几天有什么感想?”黄炎培坦诚地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能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史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成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力扭转,并且无法不久。也有因为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由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渐竭獗,艰巨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个周期率。
黄炎培以其洞观历史的气魄提出这样的问题,真是难能可贵。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列宁去世后,斯大林改变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张居正死了,万历皇帝把改革彻底废掉。都是典型的人亡政息现象。
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说: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因为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不仅要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执法、守法,也要求党的领导人执法、守法。新加坡前李光耀曾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因此,只有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严格履行依法办事,切实做到依法领导,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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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巴志鹏,朱修国.十六大以来党的重大理论创新[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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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论文篇五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依法治国论文篇六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消除人治的不良影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和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
(二)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传统法学立法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的问题(权限划分不明、立法权限分配不合理等),授权立法方面的问题(授权对象极为混乱、授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等),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我国法律的完善,而且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而我们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学立法,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将是纸上谈兵;同时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系统的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就失去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以宪治国,充分发挥和保障宪法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和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做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依法治国论文篇七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论文篇八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基层党委政府应当好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筑基队”,筑牢依法治国基础,坚定理想信念,善用活用立法、普法、守法“法治理念”,为基层治理“赋能”。
凝聚立法“向心力”,为基层治理赋有法可依“势能”。“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基层作为国家依法治理的薄弱区和边缘区,基层党委政府当用好法律这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一方面要保持法律的严肃。严格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硬法”,因地制宜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制度条例,让群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要把握法律的温度。在实际基层治理中,群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是“柔性”的、“感性”的,所以必须结合“软法”与“硬法”,创新“德治”与“法治”,既讲法律准则,又讲道德原则;既有法律的“硬度”,又有法律的“温度”。
加强普法“牵引力”,为基层治理赋有法必依“动能”。“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坚持基层法治建设。一方面加强普法力度,让法律深入人心。坚持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民法典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法典宣传,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法律、培育法治思维,深入群众、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真正走进基层、贴近基层。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基层依法治理人才队伍,培养尊崇法治、联系群众、素质过硬、充满活力的基层依法治理人才队伍,让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乡土化法治建设骨干为群众送上“信任之法”,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让法治阳光普照每个家庭。
纵横用法“合力”,为基层治理赋执法必严“机械能”。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一方面要带头培养法治理念,用身体力行践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标准,始终保持一颗敬畏之心,保持对权力的一颗警醒之心,不将手中的权力视为“万灵药”,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纪律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另一方面要推动依法治理向纵深发展,加强学法用法建设,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群众“信法”不“信访”、“找法”不“找事”。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基层党委政府要坚持法治理念、培养基层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心中常怀法纪敬畏、头上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实实在在为民服务,踏踏实实干事创业。
依法治国论文篇九
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
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员干部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又是示范者、引领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在学法普法用法守法上作表率,点亮“法治之光”,推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燎原之势”。
学法为先,蓄积“法治之能”。学法知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也是为官干事做人的基本要求。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谋划推动工作,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必将流于形式、成为空谈;党员干部缺乏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和约束,必然增加触碰红线、踏足雷区的风险。党员干部要着力蓄积“法治之能”,通过“线上学+线下学”“集中学+个人学”“向理论学+向实践学”等方式,全面学习掌握基本的法治知识、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坚定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将法治贯穿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各方面。
普法为基,唱响“法治之声”。全民普法是全民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今年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打好“十三五”收官战、赢得“十四五”开门红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七五”普法、“法律八进”等活动,深入宣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知识,当好普法宣传员,唱响法治最强音。要依托“双报到”、挂包驻帮、调查研究等,下沉基层一线尤其社情民意复杂、法律意识淡薄地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法治精神浸润人心,让群众感受法治温暖,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用法为本,行稳“法治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党员干部示范带领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用好法治武器,才能行稳走好致远“法治之路”。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始终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用权视为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用法治思维提升执政理念,用法治素养提升执政能力,用法治水平提升工作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守法为要,树好“法治之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打铁尚需自身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把“法治之尺”立得稳、守得住,带头尊法守法、敬法畏法,群众才能心悦诚服自觉紧随,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早日实现。要把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事的准绳,自觉尊崇法治、敬畏法纪,严格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严格规范和约束自身言行,绝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一
摘要: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在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情况下,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宪法。
从结构要素来看,依法治国是合三为一,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主导,发扬人民民主是实质,严格依法办事是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在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情况下,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社会起着榜样作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国泰民安,促进国富民强。董必武早在50年代就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否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能否坚持依法治国,实行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他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曾经付出沉重代价而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建国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的浩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与国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他深刻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同志虽然在其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画了一幅准确、完整、清晰的蓝图。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密切相关,有其客观必然性。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
五、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
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十二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的悲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了一张废纸。而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六、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
精神文明建设。
的重要保证。
在中外历史上,“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始终存在的三个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必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问题。每一个历史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彼此适应,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史,使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民主与法制是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再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任何制约,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但然是不文明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自然也是不文明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手段,可以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持续地发展。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互相渗透与作用,通过立法和执法,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建立、发展与传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学法、守法,而且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肃执法,从而影响和带动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二
2019年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名为《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文章。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的一部分。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的呼格吉勒案等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存在表明目前我国的法治体系仍然存在疏漏和不科学。呼格吉勒案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全面依法治国,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社会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吁。二是建设一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不懂法,如何执法?信念不强,如何维护公平正义?黑恶势力屡除不尽,有执法者不担当、不作为的原因,更甚者执法者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为其保驾护航,黑恶势力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全面依法治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全面完善,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氛围打好基础。
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指出了方向和发展道路。“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到社会稳定,在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要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走中国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三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保障和维护下的社会,没有法治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力行法治的过程。只有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相互促进发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改革和发展越来越要求法制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的条件下,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党的基本纲领之中。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在世界上如此做的国家也不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对于依法治国的涵义,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了科学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我们党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来执政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党在治国方式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和谐社会的理论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在把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主法治。那么,什么是民主法治呢?胡锦涛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由此看来,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客体;三是治国的依据;四是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最高层次的主体。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中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
首先,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____之人性恶论。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须依靠法治建设。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有真正的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说必须转变“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我们要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包括政府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因为,只有在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社会才得以保持和谐。
其次,秩序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而法治所维护的秩序则主要就是要呈现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再次,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
我们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目的,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由此看来,实施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而民主和法治又总是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政治参与的广泛性离不开法治,政治决策的程序性、公开性离不开法治,政治权力的制约性、政治局势的稳定性离不开法治。民主政治一定是法治的保障和维护下的民主政治,没有法治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政治,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厉行法治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即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而且意味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法的“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现。这正是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根本要求。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是完全统一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只有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就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1、切实推进人权和普法宣传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特权。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教育,让公民汲取法的养分,提高法律意识,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漠视法律的民众。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尊重个性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可以说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非常普遍。当事人通过各方面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应当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的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同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五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文试就如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行探讨。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原创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六
自2004年国务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北京市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已经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国的“北京样本”。依法治国的“北京样本”,就是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法治全面领导的背景下,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发展地方立法体系,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成完备的地方立法实施体系,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和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形成严密的地方法治监督体系,探索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建立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
高度重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地方立法体系逐渐完备。近年来,北京市人大和政府在地方立法方面成效卓著,形成了极具特色的首都地方立法格局,即: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会和市政府内部的整体统筹,加强市人大会与市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同时,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通过构建公开征求意见、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等一系列制度(包括《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法律审查要点》、《北京市政府规章立项论证办法》、《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征求意见办法》等),以提升立法工作质量为目标,以科学化、民主化为切入点,架构了政府立法工作的制度框架体系,成为北京市地方立法体系不断健全的基础制度保障。
不断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强化专家和公众对于决策过程的影响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现代国家,为实现政策目标而制定的综合项目与长期规划,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例如设定优先次序、合理分配资源、研究、规划、确定目标、指导和策略性的执行)来进行决策、实施。在这些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利益对立关系。对抗式程序理念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程序制度并不完全适合这种非对立利益主体的关系结构。在此背景下,北京从2011年起就开始探索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化建设。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应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明确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做出决策。
通过多项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本实现。北京市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运行体系和工作机制。整合原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筑就食品药品安全的天网。同时,通过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使全市抽查案卷优秀率从2003年的53%提高到2012年的99%,不合格率从11%下降到不足1%;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缺位”、“错位”问题,北京市政府专门制定了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并于2010年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的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构建行政执法机关信息沟通、问题协调、执法协作的平台,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执法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有力避免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推动行政复议改革和司法公开为民,法律监督体系基本建成。2007年9月,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北京市部分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专家、学者、律师担任非常任委员,专门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改变了以往完全由行政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模式,保证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同时,积极推进听证、公开审理、实地调查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新模式,加强案前、案中的和解与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大量行政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北京市高院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促进执法办案环节的信息公开,依法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得到全面落实。自2008年5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建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和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平台。仅通过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就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政府信息达76.72万条。特别是从2011年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公开市级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和公务用车总量信息,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2012年公开预算的市政府部门达到78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北京市高居“中国政府部门透明度”各省级政府排名之首。
坚持系统治理,特别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北京市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重视社会的系统治理,在本市层面积极探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北京路径。相关经验包括:首先,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础,明确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理界限。如深入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贯彻简政放权,理清国家、政府、社会之间的合理界限。其次,建立开放的信息交流机制和畅通的意见表达机制。即通过立法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确保公共信息得以在不同系统自由流通,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同时畅通表达机制,确保不同群体的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今年出台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再次,建立制度化的权力转移机制。这种转移,应既包括社会事务的自我管理与国家管理之间的转移,也包括国家不同管理方式(如行政许可与事后监管)之间的转移。最后,建立无缝隙的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应确保不同救济渠道的有效运行,防止将所有纠纷集中于政府、法院;另一方面,也应防止因个别救济渠道不畅而造成权益损害。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
注: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项目号:13zda05)的阶段性成果。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七
刘婷。
***2014年,在曲阳县灵山镇(我校附近),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名男孩,小的十一岁,大的十六岁,他们无心学习,经常旷课,半夜在马路中间面对过往车辆拦路抢劫,得钱之后就去城里吃喝玩乐。口袋空了又接着劫道弄钱。几个月之后,发展到八人,平均年龄不到十四岁,整日过着不劳而获、花天酒地的生活。后来他们的胆子愈来愈大,为了得到更多的钱,曾持刀闯入麻将馆将人们的口袋洗劫一空。在一次与卡车司机的冲突中,其中一位男孩用刀杀死了司机。报警之后,当公安人员到来,手铐戴在他们手腕上的时候,这几个孩子才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以前一直以为自己所做的只是玩玩而已。这八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今有几位男孩仍在服刑。
十四五岁,本应是在琅琅书声之中度过的,却被一扇铁门将自由和梦想紧紧的关住了,而害了他们的,正是他们对法律的无知!试想,如果他们当初对法律法规有一个清醒客观的认识,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就不会流连于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青少年的场所,也不会萌生抢劫的念头,更不会想到杀人。
许多令人叹息的实例告诉我们,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不断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学校作为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阵地,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教师尤其是思想品德教师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增强纪律法制观念,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以适应社会国家的发展要求,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增强自我约束力和免疫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成长为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中学生,正值青春期,有叛逆心理,好奇心重,并喜欢模仿。比如,如今校园经常出现以大欺小,敲诈勒索的情况。这些孩子,受影视节目的影响,经常向弱小的孩子伸手要钱,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不给的话就恐吓。让那些弱小的孩子们怒不敢言。他们却洋洋得意,以为很好玩。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初中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涉及到法律的特征,作用、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惩罚等知识。八年级下册涉及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都能很好地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只有了解、懂得法律知识才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基础。
(二)法律尊重的培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第一次把“尊法”写入党的工作报告。
尊法,即内心要时刻充满对法律的崇尚、敬畏、尊重和敬重。尊法既是对每一个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在要求,更是个人素质的表现。当所有的人内心都真正地尊法了,那么法律的实施也就变得顺其自然了,我们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就越来越近了。
七年级下册讲到违法行为的危害,让学生了解违法的严重性,从而思想上产生震动,感受到法律的惩戒性,从内心尊重法律的权威。
(三)现代法律观念的形成。
首先,守法意识。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底线。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明白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致性。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
其次,用法意识。生活中有不少同学遇到侵害后忍气吞声,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教师应该教给学生维权的途径,法律是一把利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护法意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都要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思想品德课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方法。
(一)三问教学法。
在思想品德教学中,如何落实新课程理念,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我认为还是从三种问法入手,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三问”,注重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问题中学习。
例如在讲解智力成果权一节,我针对教材中的案例,提出问题——2012年13岁的中学生小峰自创一首歌词,参加当年“全国少年儿童歌词征集活动”。这首歌词由于新颖、富有情感而被评为特别奖。然而,小峰并未接到获奖通知书。经调查发现是复评中某中学教师l和他的学生z做了手脚。小峰把一纸诉状交到人民法院,状告l和z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小峰获得了17000元赔偿。结合此案例,我提出三个问题:是什么——是智力成果权受侵犯,为什么——我国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有特殊保护,怎么办——依法维权。三个问题很好的把握住了重点知识,成为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思路。从而逐步培养和激发学生们的问题意识,进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活动教学法。
思想品德教材中法律的内容,在讲解理论知识时难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受到影响。我结合这种现象,想到与其长篇大论的讲解,不如寓法制教育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让乏味的课堂“活”起来。
如在学习选举权时,我在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大代表的活动。全班分成几个小组,分为县、市、省、国家等几个级别,同学们在亲身模拟中体验了选举的神圣和意义,也明白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内涵。而在讲解诉讼这一内容时,我举行了小小辩论赛的活动——打官司是光彩的还是不光彩的。在辩论之前,先让同学们观看有关辩论的视频,了解辩论的注意事项。辩手们个个精心准备,其他同学各司其职,布置场地、美化黑板„„人人投入其中,人人有所收获。通过活动,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在辩论中纠正了人们认为打官司不光彩的错误观点。当然,针对不同的需要,可以灵活掌握活动形式。如知识竞赛、小报展评,法律演讲、板报评比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们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案例教学法。
思想品德课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作为教师,不应只单纯灌输法律知识,而且应该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身边实例中着手分析,针对鲜活的日常生活中的事迹进行引导、总结。
在校园中,由于学生们缺乏法律意识,打架斗殴等违纪违法现象并不少见。我曾经结合学生中的鲜活事例进行法制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我在学校值班,突然看到操场上一位男生手拿着刀追赶另一位男生。我马上叫来学校的其他值班人员一块把他们押到了办公室。细细看来两人均有头手均有刀伤,血流不止,究其原因,原来矛盾双方杨某和李某是前后桌,平时关系不错,几天前,杨某向李某借自行车回家,遭到李的拒绝,杨某随口说了句脏话,随后两人相互谩骂,进而有肢体冲突,杨某放学后叫了几个伙伴在回家的路上截住李某,一顿谩骂恐吓。李从市场买了把小砍刀放在了书包里。那天放学,杨某又纠集几个伙伴来到教室进行恐吓扬威。李某瞬间抽出砍刀朝甲胡乱砍去,情急之下杨某从李手里夺过砍刀挥向了李,李的手、胳膊、头被砍伤,并从教室逃了出来,杨某挥刀紧追至操场被我们制止。事件发生后引起学校、家长、派出所和村委会的高度重视。我想自己作为思想品德老师,一定要抓住这次机会对全班乃至全校学生进行深刻的教育。于是我向学校领导建议,特邀派出所指导员就此事召开了一次普法校会,在这次大会上,指导员分析在这一事件中彼此的具体违法行为,及结果。并指出在矛盾发生时甲乙双方应有的正确态度和方法。真实的案例就发生在学生们身边,所以他们听得很认真,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效果很好。此后,我们定期邀请民警到学校现身说法,从身边案例,校园案例说法律。学生们懂得了如何处理和化解同学间的矛盾,并意识到法律并不是遥不可及,它就在我们身边。
(四)讨论教学法。
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是新课程的教学目标,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我精心设计问题,为学生梳理出解答问题的不同路径,以引导学生自主进行辩论和思考,帮助其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学习继承权时,我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真实案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徐爹爹今年86岁,老伴在一年前因病过世,现在一人独居在之前的房子里。她有三个女儿,多年以来,二女儿和小女儿都能时常来探望老人家。爹爹的大女儿一直未能在父母身边尽做女儿的责任,老人既生气又无奈,便想立下遗嘱,不给大女儿留任何财产。大女儿不服,将父亲告上法庭。对此案件,我设计了两个问题:a、子女未能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是否可以立遗嘱不留分毫?b、应该如何处理这类遗嘱问题才能减少纠纷?针对问题,结合教材知识,小组讨论,组长记录结果,并且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竞赛。全班八个小组积极参与到问题的思考中。全场气氛热烈,各自陈述自己的见解。十分钟后,组长迫不及待的举手,踊跃发言。最后在各小组的积极探索及我的步步点拨下,关于继承法这一知识学生透彻的掌握,并在讨论中,提高了法律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天的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来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情况。只有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动力,作为中学的思想品德教师,我感到重任在肩,一定竭尽所能为祖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治国这条大船必能顺利地扬帆远行。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八
198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宪法,为体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变了以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种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方法——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发布,《决定》成为一部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像以前的全面抗战一样,同样的需要全民参与,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充分相信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让人民群众做法治的宣传者和贯彻者。那么,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究竟碰到了哪些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应当遵循哪些方法?这些都成了我们全面推行以法治国的绊脚石,而其破解之法也就在于确定哪些方法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总指导。
二、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概况。
自1999年始,我国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我国先后制订了《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采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引渡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促进依法治国的法律,更有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被先后制定以及推出了更多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空前的完备。但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等等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
(一)法律数量惊人、更新超速。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基本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月都会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送达》,在时间上中国几乎达到了每七天就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形。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于1954年制定在至今不到65年的时间里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订了七次,平均每7年修订一次,全文分为四章有138条之多;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至今200多年,只是分别于1791年、1798年、1804年、1865年、1868年、1870年、1913年、1919年、1920年、1933年、1951年、1961年、1964年、1967年、1971年、1992年共修订过十六次,平均每14年修订一次,全文仅有27条,我国现行宪法的更新速度是美国宪法的二倍,而且宪法的条文数目是美国宪法的五倍之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数量之大,更新速度之快。
(二)司法公信力较差。
衡量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有四:一是司法是否有权威;二是司法是否得到社会认同;三是裁判是否得到尊重和执行;四是司法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逐个层面来分析我国的司法公信的问题。第一,司法不够权威。自从建立起信访制度,我国公民每年都掀起“上访潮”。据统计,2004年全国受理群众行政上访1373.6人次,其中,揭发举报类占22.1%,申诉类占30.9%,求决类占36%,建议类占2.2%。群众“信访不信法”,人民群众通过行政部门上访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上访解决问题要比法律程序来的快,效率高、见效快,因此很有“群众市场”,但是长期以来的上访使得群众对中国法律失信,司法权威被“上访”颠覆。第二,我国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不够。由于“方便快捷”的“上访”,人们更愿意相信“上访”才能更加的省时省力又省钱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的社会认同度就远高于司法的社会认同度。第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内陆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法院,“执行问题”是“老大难”,尤其是行政案子,在内陆地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率往往达不到20%,一些象征着国家脸面的行政机关、办事机关反而成了很难执行的“钉子户”。第四,司法工作让部分社会阶层失望。“上访”易而“司法”难,加上“执行成为老大难”,往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渐渐失望,国家与公民“争”财产却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有损政府威望,也让老百姓失望。“狗头金”事件让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失望,人们通过先占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冠之以“国家所有”,这甚至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的,这甚至是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亵渎。
(三)法治教育观念落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文明法治、法律至上的国家是需要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的。因此,法治教育就不同于法学教育,因而全民都需要也应该去培养自身的法治素养,从小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在我国,法治教育没有在各阶层推广开来;尤其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没有正式的进入过学生课堂。相对于美国法治教育从中小学就进入课堂来说是一种教育观念的落后,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的原因,同时又是我国造成我国“执行难”和“暴力执法”的诟病之一。民众不知法、不懂法,也就不会敬畏法,自然也就不会乖乖的守法,民众不知法、不懂法,面对“暴力执法”只能是束手无策的,往往放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助长了“暴力执法”,才会出现“城管无敌”。因为一旦缺少了民众的执法监督,不仅浪费了监督司法的资源,也加大了民主与法治的成本。究其根源,法治教育问题才是其滋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的情况来看,行政权力就像是“森林中不受约束的猛兽”,时时威胁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权力,其中是以行政上访的泛滥尤为严重的。本应当由司法审判活动来解决的纠纷却通过上访来解决,这是对司法审判权的蔑视,这是对中国法治、中国法律的践踏。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行政权力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事实上,国家每宣布一项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多一份保证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不能只宣布公民权利而不对这种公民权利进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法治目的和法治效果。其次,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往往受到纪检委的制约和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维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如何协调行政部门上访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协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审判活动?如何针对行政腐败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决方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乎着我国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审判权独立的影响往往间接影响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中国式法治教育。
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渊源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普适观念。在中国,有着世界上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有着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而在欧洲一个国家的封建社会历史大概有1000多年,美洲国家则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民主政治实践,在古罗马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闻名于世界的《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等经典的世界性法典、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富有封建土壤的国家,相对于民主法治的土壤相对贫瘠;而欧美这些民主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原本就有着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由此可见,我国与欧洲国家以及美洲等等这些民主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在法治教育的文化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我们不能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样通过文化熏陶来搞法治教育,我们要有中国式的法治教育。但是,哪种法治教育模式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构建什么样的中国式法治教育模式就成了重要问题,在构建这种法治教育模式需要用那些法治方法来指导,这是又一影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探析。
针对我国立法质量较差的问题,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质量立法的方法。首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其次,在人员配置上,吸纳更多的法学专家参与立法,广泛借鉴外国优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立法经验;再次,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调查取证颁布每一部法律,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立法违宪审查机构规范各立法机关和立法部门的立法活动,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另外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威望,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应当是稳定的,一部法律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就在于这部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的强弱,必须要颁布有较强社会适应性的法律。遇到还不成熟的法律要谨慎颁行、保证法律的社会权威性。
(二)司法审判权独立的方法。
司法审判要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重要的前提条件。具体有这么几点要求: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制约;第二,要创立规范信访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信访、依法上访,以解决信访制度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相对矛盾,实现信访活动的规范化,破解“信访不信法”的依法治国难题;第三,要创立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监督审判活动,解决司法审判监督机构与司法审判机关司法独立审判活动的相对矛盾。
(三)全民式法治教育的方法。
前文中提到,我国与其他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我国应当实行相应的政策构建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全民式法治教育。针对新一代的学生,还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增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基础法治观念的课程以树立中小学生的民主法治观念,正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同学通过开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必修公共课以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针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员工,通过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定期法治观念教育的方式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目的。针对居住在农村和年纪较大的人民群众,可以借鉴2014年全国优秀法院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法”活动,对这部分人民群众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教育。由此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全民学习,贯彻全民式法治教育方法。
(四)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法。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法治理念,抵制西方腐朽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的毒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旗帜。我们有必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方法,以此来保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偏不倚,认真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路线不动摇,朝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昂首向前!
(五)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的方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有的“恶”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瞬间消失。司法权力与行政执法权力也是一样,如果在阳光下暴晒也能达到一定的防止权力腐化泛滥的效果。贯彻阳光司法方法主要要坚持并实现立法公开化、司法立案开化、司法侦察公开化、司法取证公开化、司法审判公开化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程序公开化,可以采用同步型公开与之后型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对于相对可以同步公开化的内容采用同步型公开方式,而对于相对不可以公开需要一定时间作为前提的内容采用滞后型公开方式;既保障阳光司法,又保证司法质量。贯彻阳光执法方法主要要实现并坚持行政权力的公开化运行、行政经费的公开化等等,以阳光政府为外化,大力贯彻“晒账本”等阳光执法活动。通过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而大力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进程。
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九
一、前言。
198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宪法,为体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变了以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种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方法——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发布,《决定》成为一部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像以前的全面抗战一样,同样的需要全民参与,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充分相信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让人民群众做法治的宣传者和贯彻者。那么,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究竟碰到了哪些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应当遵循哪些方法?这些都成了我们全面推行以法治国的绊脚石,而其破解之法也就在于确定哪些方法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总指导。
二、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概况。
自1999年始,我国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我国先后制订了《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采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引渡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促进依法治国的法律,更有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被先后制定以及推出了更多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空前的完备。但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等等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
(一)法律数量惊人、更新超速。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基本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月都会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送达》,在时间上中国几乎达到了每七天就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形。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于1954年制定在至今不到65年的时间里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订了七次,平均每7年修订一次,全文分为四章有138条之多;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至今200多年,只是分别于1791年、1798年、1804年、1865年、1868年、1870年、1913年、1919年、1920年、1933年、1951年、1961年、1964年、1967年、1971年、1992年共修订过十六次,平均每14年修订一次,全文仅有27条,我国现行宪法的更新速度是美国宪法的二倍,而且宪法的条文数目是美国宪法的五倍之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数量之大,更新速度之快。
(二)司法公信力较差。
衡量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有四:一是司法是否有权威;二是司法是否得到社会认同;三是裁判是否得到尊重和执行;四是司法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逐个层面来分析我国的司法公信的问题。第一,司法不够权威。自从建立起信访制度,我国公民每年都掀起“上访潮”。据统计,2004年全国受理群众行政上访1373.6人次,其中,揭发举报类占22.1%,申诉类占30.9%,求决类占36%,建议类占2.2%。群众“信访不信法”,人民群众通过行政部门上访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上访解决问题要比法律程序来的快,效率高、见效快,因此很有“群众市场”,但是长期以来的上访使得群众对中国法律失信,司法权威被“上访”颠覆。第二,我国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不够。由于“方便快捷”的“上访”,人们更愿意相信“上访”才能更加的省时省力又省钱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的社会认同度就远高于司法的社会认同度。第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内陆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法院,“执行问题”是“老大难”,尤其是行政案子,在内陆地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率往往达不到20%,一些象征着国家脸面的行政机关、办事机关反而成了很难执行的“钉子户”。第四,司法工作让部分社会阶层失望。“上访”易而“司法”难,加上“执行成为老大难”,往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渐渐失望,国家与公民“争”财产却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有损政府威望,也让老百姓失望。“狗头金”事件让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失望,人们通过先占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冠之以“国家所有”,这甚至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的,这甚至是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亵渎。
(三)法治教育观念落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文明法治、法律至上的国家是需要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的。因此,法治教育就不同于法学教育,因而全民都需要也应该去培养自身的法治素养,从小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在我国,法治教育没有在各阶层推广开来;尤其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没有正式的进入过学生课堂。相对于美国法治教育从中小学就进入课堂来说是一种教育观念的落后,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的原因,同时又是我国造成我国“执行难”和“暴力执法”的诟病之一。民众不知法、不懂法,也就不会敬畏法,自然也就不会乖乖的守法,民众不知法、不懂法,面对“暴力执法”只能是束手无策的,往往放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助长了“暴力执法”,才会出现“城管无敌”。因为一旦缺少了民众的执法监督,不仅浪费了监督司法的资源,也加大了民主与法治的成本。究其根源,法治教育问题才是其滋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的情况来看,行政权力就像是“森林中不受约束的猛兽”,时时威胁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权力,其中是以行政上访的泛滥尤为严重的。本应当由司法审判活动来解决的纠纷却通过上访来解决,这是对司法审判权的蔑视,这是对中国法治、中国法律的践踏。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行政权力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事实上,国家每宣布一项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多一份保证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不能只宣布公民权利而不对这种公民权利进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法治目的和法治效果。其次,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往往受到纪检委的制约和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维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如何协调行政部门上访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协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审判活动?如何针对行政腐败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决方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乎着我国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审判权独立的影响往往间接影响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中国式法治教育。
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渊源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普适观念。在中国,有着世界上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有着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而在欧洲一个国家的封建社会历史大概有1000多年,美洲国家则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民主政治实践,在古罗马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闻名于世界的《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等经典的世界性法典、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富有封建土壤的国家,相对于民主法治的土壤相对贫瘠;而欧美这些民主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原本就有着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由此可见,我国与欧洲国家以及美洲等等这些民主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在法治教育的文化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我们不能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样通过文化熏陶来搞法治教育,我们要有中国式的法治教育。但是,哪种法治教育模式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构建什么样的中国式法治教育模式就成了重要问题,在构建这种法治教育模式需要用那些法治方法来指导,这是又一影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
针对我国立法质量较差的问题,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质量立法的方法。首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其次,在人员配置上,吸纳更多的法学专家参与立法,广泛借鉴外国优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立法经验;再次,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调查取证颁布每一部法律,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立法违宪审查机构规范各立法机关和立法部门的立法活动,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另外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威望,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应当是稳定的,一部法律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就在于这部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的强弱,必须要颁布有较强社会适应性的法律。遇到还不成熟的法律要谨慎颁行、保证法律的社会权威性。
(二)司法审判权独立的方法。
司法审判要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重要的前提条件。具体有这么几点要求: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制约;第二,要创立规范信访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信访、依法上访,以解决信访制度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相对矛盾,实现信访活动的规范化,破解“信访不信法”的依法治国难题;第三,要创立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监督审判活动,解决司法审判监督机构与司法审判机关司法独立审判活动的相对矛盾。
(三)全民式法治教育的方法。
前文中提到,我国与其他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我国应当实行相应的政策构建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全民式法治教育。针对新一代的学生,还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增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基础法治观念的课程以树立中小学生的民主法治观念,正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同学通过开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必修公共课以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针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员工,通过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定期法治观念教育的方式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目的。针对居住在农村和年纪较大的人民群众,可以借鉴2014年全国优秀法院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法”活动,对这部分人民群众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教育。由此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全民学习,贯彻全民式法治教育方法。
(四)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法。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法治理念,抵制西方腐朽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的毒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旗帜。我们有必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方法,以此来保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偏不倚,认真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路线不动摇,朝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昂首向前!
(五)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的方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有的“恶”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瞬间消失。司法权力与行政执法权力也是一样,如果在阳光下暴晒也能达到一定的防止权力腐化泛滥的效果。贯彻阳光司法方法主要要坚持并实现立法公开化、司法立案开化、司法侦察公开化、司法取证公开化、司法审判公开化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程序公开化,可以采用同步型公开与之后型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对于相对可以同步公开化的内容采用同步型公开方式,而对于相对不可以公开需要一定时间作为前提的内容采用滞后型公开方式;既保障阳光司法,又保证司法质量。贯彻阳光执法方法主要要实现并坚持行政权力的公开化运行、行政经费的公开化等等,以阳光政府为外化,大力贯彻“晒账本”等阳光执法活动。通过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而大力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进程。
依法治国论文篇二十
1.首先抓住制度文明建设。
创建制度文明的根源在于制度的建设。在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国家现代化体系的治理能力也要不断的提高,也从各方面彰显我国了对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决心。我国对制度文明的执行力以及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同时,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程度的提升也反映了制度文明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制度文明程度不仅影响着国内的发展水平,同时对于国际规则制度、参与度以及在国际上的信服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套完整的文明制度是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延续的基础。并且抑制了社会中一些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抑制性的持续会形成一种共识,从而使社会主义文明有一个质的飞越。
2.法治―文明治国的一种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体现于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方式。该制度是一套集实施、监督以及保障为一体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换而言之,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对国家法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的完善,全面推广社会主义文明制度势在必行。对于目前各国法治现状而言,国家法治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以及法律至上等。总的来说,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治的国家那么他们的文明程度也无从谈起。
二、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历史。
为了促进法制理论的创新,应该吸取中国法律文化的精华。为了加强法治道德底线,应该发扬中国优秀传统美德。因而,发展具有中华特色、符合中华实际、体现出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制理论,务必要认真整理历史上的解决方案和法制关系的教训。从而,更深刻的解析全面强化改革和全面促进依法治国的关系,为依法治国提供有效的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
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变法”。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了奴隶土地制。地主阶层随着经济势力和政治壮大,要求改革政治,废除奴隶主特权,创造地主阶级的治理秩序。商鞍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发动了两次变法。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把改革的成果经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能够借助法律所拥有的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以宪法的确认,为改革保驾护航;以先行法律的方式,经过授权法律和立法的及时立改废释,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功能,以宪法促进改革,完成改革计划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经过严格的执法与公正的司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边缘,避免改革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在全面强化改革背景下,必须加倍重视维持依法“变法”和依法改革。在改革进程中,须依法有据,更要高度重视利用法制方式和法制思维,完成法制对改革的推动、保障、和引领功能。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条件是将法治精神连接上认识、处理、分析问题的过程,是以法律道德规范为标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法制思维比较重于强调职业化思维的方式,为法律所掌握运用。和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天敌,人治思维是强调人和权力的用意,忽略法的作用,导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废法。习惯人治思维,缺少法治思维,这样导致法治尊严和权威不复存在,导致人们信小不信大、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即损害人民利益,也破坏社会秩序,还可能损害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三、改革与法制相辅相成。
全面深化强调改革的整体性、全局性,要求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的运转。必须从基础上促进法制建设的进度,加快法制社会的完善。全面强化经济改革对完善经济法制的提议。随着经济改革的完成,经济法治建设必然进入新的阶段,迈上新的台阶。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执政提出新要求,推动依法执政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党的领导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过程。
总之,从首要问题开始,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加快社会发展,全力推动依法治国,用法治的手段来推动社会改革的成果、创新与深化。依照党中央委员会的要求,全力发展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保证社会改革的措施与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步进行,再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改革发展。从而使得全民奔小康,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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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论文篇二十一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共建法治中国,复兴中华文明。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依法治国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简称。出席四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列席会议的有中纪委常委、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基层党代表和专家学者。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从十一届四中全会到现在已经召开了8次四中全会。全会议题以党建或经济为主题的各有3次,以人事为主题的有1次,本次全会研究依法治国这个主题。专门拿出一次全会来探讨、研究、部署依法治国的问题,这在1978年以来37次中全会中是第一次。它彰显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清醒看到了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须条件,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所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同时,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巩固以往既有的改革和发展成果,通过改革逐步化解面临的问题,推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必须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选择。四中全会公报通过以上介绍依法治国的必要性简要地阐述了四中全会召开的背景。
1、探索“依法治国”道路的历史一贯性。
中国共产党人从执政之初起,就想走出历史“周期律”,迈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一步。改革开放初期,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对“**”十年浩劫教训的反思和警醒,邓小平在多次重要讲话中传递出鲜明的法治思维和主张。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2、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首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历史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邓小平说,要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基本做到了这一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体现了这一认识。其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实施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关系的集中体现。依法执政表现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严格守法,按照法治的要求处理好党与国家法的关系;二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依法执政的第二个层面。通过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特色和经验。党自身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
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是有机统一体,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屏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
4、总目标遵循原则的以人为本一统性。
全会《决定》强调了实现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即: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研读《决定》全文,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五项原则遵循了对中国传统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以人为本思想,充分肯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充分强调了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彰显了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四中全会是我们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了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共建法治中国,复兴中华文明。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攻克深层复杂难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通过良法善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最大福祉。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党自身建设的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长期执政具有根本意义。唯有依靠法治,以法治作为执政根本遵循,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通过以上我们对四中全会《决定》总论部分的学习,我们会深刻感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