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热门19篇)
合同可以用来约定商品交易、服务提供、合作伙伴关系等各种业务活动。合同签订后,我们应该及时保存好合同原件,以备日后需要。以下是一份经过法律审核的合同模板,请仔细查看。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一
由于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________天。
(2)由于月嫂工作性质特殊,为月嫂健康和对母婴的全面护理,甲方应保证乙方提供的月嫂每天睡眠时间满8小时,休息________天。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
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洗衣(产妇及婴儿)、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月嫂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月嫂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月嫂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月嫂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月嫂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月嫂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月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月嫂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月嫂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月嫂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月嫂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月嫂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月嫂自行负责。
3.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二
甲方:家庭住址:
乙方: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月嫂事宜,在平等互利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姓名:性别:年龄:,到客户。
家里医院从事服务工作。服务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12小时24小时)。
具体内容:
产妇的生活护理,洗涤产妇衣物,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帮产妇擦身,观察恶露;乳房护理,月嫂需依据自己的经验帮助产妇通乳,解决乳房胀痛,进行乳房按摩,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制作产妇的营养餐和催乳汤。经常与产妇交流育儿心得,及时按抚产妇,避免产后抑郁症的出现。
照料宝宝的日常起居,新生儿观察、护理、潜能开发、洗澡、抚触、换洗尿布、喂奶、喂水、洗涤并消毒宝宝的奶瓶、衣物、尿布等。
健康方面的专业护理:脐带护理、臀部护理、尿布疹、鹅口疮、新生儿黄疸预防。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万一宝宝身体有异常,应及时提醒看医生。
二、根据聘用期限和服务级别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元,甲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交纳服务款项。一月结算一次,于服务中间付清。定金20%支付(订金元)。
三、在服务期间内,请客户尊重服务人员的辛勤工作,甲方保证服务人员的每周休息一天,月工作日为26天(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甲方如调换月嫂应至少提前3天与服务中心协调,不得自行辞退月嫂。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协议或调换服务对象,应提前3天向公司说明情况,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终止调换,对于擅自退出岗位者根据公司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实行服务人员带薪试用制,试用天数为3天,试用期内请客户按正常程序签署、履行合同。试用不合格,按实际工作天数收取服务费。
五、订合同之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六、甲方负责保管好自家的贵重物品、金银饰品、钱币和有效证件,避免产生误会。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规定及相关要求敬请仔细阅读,以求双方合作愉快。
甲方:
电话:
乙方电话: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三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月嫂服务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第一条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天(因产妇预产期无法完全精准,要求乙方根据具体生产日期略调节服务时间,总计天即可。具体调节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商量决定)。
第二条服务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共计________元整人民币。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________元整人民币,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第三条乙方月嫂工作时间
正常为每天24小时间断性服务,时间长,责任重,因此甲方不得随意额外增加月嫂的其他服务内容,保让月嫂的体力充沛,精力旺盛,顺利完成母婴的月中护理工作,服务时间每月为26天。
第四条、服务内容
1、照顾产妇
2、照顾婴儿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乙方的权利
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四
由于 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24小时对母婴进行护理,为乙方健康,甲方应安排乙方休息______天。
2.服务费用: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洗衣、买菜、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常住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五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天(因产妇预产期无法完全精准,要求乙方根据具体生产日期略调节服务时间,总计天即可。具体调节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商量决定)。
2服务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共计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3乙方月嫂工作时间:
正常为每天24小时间断性服务,时间长,责任重,因此甲方不得随意额外增加月嫂的其他服务内容,保让月嫂的体力充沛,精力旺盛,顺利完成母婴的月中护理工作,服务时间每月为26天。
4服务内容:
(1)照顾产妇
a安排产妇膳食,合理调剂饭菜花样,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给产妇洗衣服(不洗内裤、袜子、以防细菌感染);
d产妇室内环境指导和协助刷牙、梳头、沐浴等;
e教产妇学做产妇操,产妇形体恢复指导,以利于产妇的宫颈复位;
f做好产妇的心理指导。
(2)照顾婴儿
a新生儿的科学喂养、护理、观察;
c育儿常识及婴儿用品的消毒等;
d婴儿预防接种;
f及时为婴儿更换衣服、尿布,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g掌握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包括每日测量婴儿的体温,定期测量婴儿的身高、体重。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h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食宿。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3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4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5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四其他约定:
1签订合同之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2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5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6甲乙双方欲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周通知合同另一方。双方应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否则若甲方违约,定金不再退还,若乙方违约,须双倍退还定金。
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六
甲 方:________(雇主) 证件号码:________ (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 方:________(雇员) 证件号码: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依据起草, 由于(甲方)有雇 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方协商,自愿签订, 就乙方为甲方进行月嫂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为直接雇佣关系。雇佣期间的一切劳务纠纷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独立自行承担。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
(1)产妇:
a.安全、卫生、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f
.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 .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 .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条:乙方私自外出期间以及为甲方服务期间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及家庭成员之间人格平等。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甲方不得打骂乙方,不得对其进行人格污辱,不得进行虐待。不得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对甲方终止服务。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进行家政服务期间,因乙方疏忽而造成服务对象身体受到伤害,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私有财产如果非乙方损坏、盗窃,所造成的相关后果与乙方无关。但是乙方有保护甲方私有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发票。
第七条: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务收费 (春节期间从初一到初七为双薪)。
第八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以后,甲方仍需乙方为其服务,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双方同意以后,方可续签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七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家政行业月嫂服务行为,满足市场对月嫂服务的需求,维护各方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到甲方处从事月嫂工作,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二、工作时间
2、乙方同意按按以下第( )种服务方式;
(1)24小时月嫂,服务期限内每月满期服务28天,休息2天;
(2)具体休息日由甲方与乙方商定。如不休息服务费用按日服务费计算。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每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平均每天的服务费为 元(大写 )。
2、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当月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交给乙方,乙方进行服务三天之后给付另外百分之五十。
3、如果乙方服务期间适逢国家法定假日天,甲方应按每日服务费的二倍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二)、清明节当天、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当天、中秋节当天、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以上法定假日共计11天。
四、乙方服务内容;
1、 指导产妇选择新生儿的生活用品。
2、 指导产妇各种喂养方式及水的补充、
3、 指导产妇哺乳及乳房护理。
4、 每日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巡查。
5、 产后营养膳食及协助产妇日常生活。
6、 协助指导产妇做产后操。
7、 清扫母婴房间卫生。
8、 清洗母婴衣物。
9、 为婴儿喂奶、换尿布、乳具消毒及婴儿口腔、脐部、臀部、皮肤、大小便的观察等护理。
10、 为婴儿沐浴、游泳指导、做抚触保健操。
五、甲方权利义务
2、 甲方应告知乙方家中的煤气、水、电及家用电器等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因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家庭人员是否患有精神病、地方病、皮肤病和传染病以及各种慢性病。入不履行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上岗,若因此给乙方身体健康带来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应妥善保管好自己家中的贵重物品,若发生贵重物品丢失甲方应及时向所在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
5、甲方应尊重乙方人格及其劳动,平等待人,热情耐心地指导乙方工作,保证乙方不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或住在可随便进出的地方。
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的住处,并提供和其家人相同的饮食。
7、甲方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
8、若遇乙方索要额外报酬事宜,甲方有权拒绝。
9、甲方不应将乙方转让给他人服务或带往外省市服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并终止合同,为提供服务期间的费用不予退还。
10、甲方如需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乙方,应提前十日告知乙 方.
11、如果乙方中途擅自离岗,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未提供服务天数的服务费退还相关费用。
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要求有偿试岗三天,如果三天期满,甲方不同意继续留用乙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定金的百分之五十。如第四天开始至本服务协议结束期间,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无权要求退费。
13、甲方有义务提前2天通知乙方上岗时间,否则造成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持岗位专业培训证书、健康证书、身份证上岗。
2、乙方应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用爱心、诚心为客户服务,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的关系。
3、乙方有保护所看护产妇和婴幼儿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应谨慎、合理地使用客户的一切物品,给客户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保护客户家庭隐私秘密,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客户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因故不能完成与客户的服务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未经甲方同意即擅自离岗者,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7、乙方有权拒绝协议规定之外的劳务负担。如甲方需增加额外劳动,乙方有权要求增加服务费。
8、乙方有权拒绝客户将其转让给他人服务及被带往外省市服务。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八
由于 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24小时对母婴进行护理,为乙方健康,甲方应安排乙方休息______天。
2.服务费用: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洗衣、买菜、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九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由于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产妇的基础护理:
c、制作产妇的营养餐和催乳汤水,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新生儿的基础护理:
e、给予婴儿正确的引导,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协助甲方家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洗衣、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服务时间。
1、乙方每月工作日为28天。
2、乙方工作时间正常为每天24小时间断性服务。
三、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元/月,甲方于每月7日支付给乙方月工资的50%,每月日把余额付清。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甲方有权保存乙方有效身份证件。
5、甲方有权要求出示乙方对传染病系列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时间有效期内),如果体检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解聘。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产妇;。
4、乙方自愿将合法身份证件交由甲方保管。
6、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8、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9、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24小时对母婴进行护理,为乙方健康,甲方应安排乙方休息______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支付的时间为服务期终止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洗衣、买菜、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一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二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物业服务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合同纠纷给双方带来的困扰和损失。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点,规避纠纷。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应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以免因为对服务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其次,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知晓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避免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二段: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合同双方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解决。首先,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其次,对于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同时,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决纠纷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最后,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履行保证金等约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我们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项,但还是无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对自身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较复杂的纠纷,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并给予我们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四段: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履约。
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双方及时了解和核查履约情况。
第五段: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合同纠纷不仅仅是个别案例,也反映出物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的问题。在纠纷处理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纠纷背后的问题,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行业协会、政府等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双方理解的差异,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才能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三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四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xx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x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五
11、如果乙方中途擅自离岗,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未提供服务天数的服务费退还相关费用。
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要求有偿试岗三天,如果三天期满,甲方不同意继续留用乙方,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
乙方需退还定金的百分之五十。如第四天开始至本服务协议结束期间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无权要求退费。
13、甲方有义务提前2天通知乙方上岗时间,否则造成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持岗位专业培训证书、健康证书、身份证上岗。
2、乙方应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用爱心、诚心为客户服务,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的关系。
3、乙方有保护所看护产妇和婴幼儿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应谨慎、合理地使用客户的一切物品,给客户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保护客户家庭隐私秘密,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客户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因故不能完成与客户的服务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未经甲方同意即擅自离岗者,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7、乙方有权拒绝协议规定之外的劳务负担。如甲方需增加额外劳动,乙方有权要求增加服务费。
8、乙方有权拒绝客户将其转让给他人服务及被带往外省市服务。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号:
居住地:
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
居住地: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产褥期的护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新生儿母亲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做好乳房护理,膳食月子餐的调配,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疏解产妇产后的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随时观察产妇的身体状况。)新生儿护理(人工和混合喂养、洗澡、抚触、洗换尿布,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燥、防止感染,随时观察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及产妇和婴儿居住的环境卫生)。
第二条乙方遵守协议,做好个人的清洁卫生,做到守时守信,尽心尽力,尽责的为客户服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26天,一个月休假四天。
1、年月日起至年月止。共计天,届时按月嫂进医院之日为准。
2、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24小时不间断对母婴进行护理,为了乙方健康,甲方应安排乙方合理的休息时间,保证乙方的全天食宿条件和足够的睡眠时间。配合月嫂做好工作和提供协助。
第四条服务费用:乙方下单前甲方依时支付服务费元给乙方,不得无故拖欠,现预收甲方定金元,届时在乙方服务费中减除,中途如无故辞退月嫂需付全月工资。
第五条月嫂有享受国家法定假日的权利(法定假期如: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一天、国庆、春节各三天),若甲方不给乙方放假,需按国家规定支付三倍工资,若甲方给乙方放假,加班费可免,若甲方既不给乙方放假又不支付加班费,则应减少月嫂工作日。
第六条甲方不得随意扣除乙方酬金,不得随意更改和增加服务项目,必须乙方同意,需要延时服务的提前预约,提前补交服务费用,(遇不足5斤和不满37周出生属于早产另增加工资30%,遇多胞胎另增工资50%,特殊婴儿另增加工资30%)工作中,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需要增加适当的报酬或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甲方家庭成员中如有传染病的,应提前告诉乙方,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若由于甲方没有告诉乙方而致使乙方染病的,乙方患病期间所有医药及护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经双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所付定金不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后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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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六
原告庄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怀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庄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鑫、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鑫诉称,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原告在办理之后,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另外,经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原告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却被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意按110元计算赔偿金,自愿放弃超过的部分;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但同时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原告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答辩意见。2、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办理业务。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没有参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4、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必要,只有当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其权限时,才有必要将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xx年5月9日,原告庄鑫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泉州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泉州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庄鑫提供的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入网业务登记单、电信收费发票(伍张),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二、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涉案号码开通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否停止并双倍赔偿的问题;三、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否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问题;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庄鑫认为:1、虽然没有实名登记,原告没有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按工信部的规定,实名登记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必须的,原告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实名登记。但是该号码由原告本人持有,资费广告单及其卡体、入网协议书、业务登记单都能证明原告是机主。2、被告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对“天翼6分卡套餐”开展宣传并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盖有公章的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明显违背服务承诺,属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剥夺了原告依约享有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强制消费,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双倍现金返还其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10元及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据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庄鑫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即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网页查询结果,以此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以此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以及证明原告是该号码的机主,6分卡套餐业务不合法,违法收费;证据4即入网业务登记单、业务服务协议,以此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证据5即电信收费发票5张,以此证明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金钱损失,同时证明原告是讼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6即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以此证明原告持有诉争号码,是诉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优惠资费套餐方案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两部门继续清理整顿电信资费》、《省物价局召开电信资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以此证明报批的资费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电信公司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质证如下:1、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诉求无关联,无法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登记单上的客户不是原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同时,登记单上的内容产品功能第二项证明,来电显示功能开通。4、证据5中发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证明机主就是原告庄鑫。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该卡的持有者必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系6元/月。6、证据7没有原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质证。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认为: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套餐是附条件合同,来电显示功能是作为附条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之一,要关闭除非停止该项业务。不能停止。套餐业务内容有区分必需项和非必须项,来电显示必须开通,属于必需项,除非停止诉争套餐业务。因此,不存在双倍赔偿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不必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认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意见。2、没必要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中国电信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庄鑫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泉州市物价局调取了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决定书,原告与二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由有关部门出具,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二被告之间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事实;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证据7系相关部门对套餐业务的批文,可以证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事实。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庄鑫提供的证据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原告未进行实名登记,也未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号码的实际机主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确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6月3日,本院发《函》给泉州市物价局,调查是否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对已经办理该项业务的客户如何处理等问题。该局至今未予回复。因此,泉州市物价局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是否发出整改通知书以及具体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如何整改等问题,均未能明确,且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后果、是否发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本院不宜径直予以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入网业务登记单、证据6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其中“温馨提示1”载明“本套餐须开通来电显示”、“来显6元/月”、“产品功能[开通]来电显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该项套餐业务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资费标准明确。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与“0月租0保底”的宣传并不冲突,且不在选择的范围之内。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因此,原告选择开通该项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嫌疑”“侵犯自主选择权”等理由,要求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本案中,原告自主选择订购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行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套餐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辅之以“0月租0保底”等优惠政策,并未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也未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该套餐业务的宣传也并非虚假宣传。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上述规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40条第(5)项的规定,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但因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只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其法人单位即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鑫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系选择一种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该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确的资费标准,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鑫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子平。
代理审判员黄招荣。
人民陪审员郭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晓利。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七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区花园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公司进驻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梁行,后来安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公司对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八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专业版,欢迎大家分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月嫂服务合同纠纷篇十九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 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