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开题报告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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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题报告篇一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社会中长期存在、数量庞大,最为困难而又最不具备竞争力的特殊群体,再也没有其他弱势群体可以在困难程度上、受困时间上与残疾人相提并论.一方面广大残疾人饱受伤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另一方面社会致残因素不断增多和残疾影响持续放大.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没有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没有残健和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从历史角度和自身传统看,我国古代包含丰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思想,但囿于著录缺失和历史局限,其表现是初步、零散和不成体系的.以逻辑主线循纳,可内涵于仁德兼爱、民本仁政、因果慈悲、宗族救助四个维度,这些思想或在当时已成为立法依据,或尚停留于社会理想层面,其思想精髓和制度精华为后世所承袭,不但促进了传统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之蔚起,而且指导历代王朝颁行了一系列涉残规范.其中,得到有效执行且能革故鼎新者有之,未能有效实施或流于形式者亦有之.综论之,具体项目层面以国家收养、减免赋役、实物救助和量能授事最具代表性,制度理念层面以国家责任观最具先进性.为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救助项目的推行,我国历代*和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设立机构和官职作为体制支撑,筹措经费与物资作为财政保障,助推民间互助与义行构成官方救助之有效补充.这些思想和做法有其契合时代价值的一面,具有先进性、国家主导性和基础性,但受制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亦存在缺失权利本位性、人格独立性和法制性的不足.构建现代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秉持据史务实之态度,科学甄别和评估其价值,在延续制度历史惯性之基础上实现制度的革故鼎新.
当今世界,残疾人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渐提升,并取得长足发展.从二战中对伤残者的救助开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围绕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和环境保障等,达成了一系列公约、决议、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构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被视为联合国本世纪最大工程之一和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使全球亿残疾人有了保护自身权利的专门国际公约.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日趋完善,西方发达国家更是独领*.美国强调就业与劳动自助,突出教育与转换服务,注重康复与融入社会,更加发挥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其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具有开创性和实用性.德国许多法律中都把残疾人作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加以规定,其对残疾人实施了特惠的福利津贴、严格的就业保护和完善的社会服务,注重把国家干预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相结合.日本自战后开始,己系统建立了涉及就业、教育、康复、福利、残疾恤金等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且深刻结合本国传统文化,坚持立法与体制保障并重、扶助与促进就业兼顾、政府与社会各界合力,以多层次的立法、多机构的履职、多项目的实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诉求.我国港台地区既融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念和先进制度,又继承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道德*规范,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保障项目比较齐全、社会服务比较周全.概言之,域外经验的主要优点是在更新理念中推进法制建设、在全面保障中满足特殊需求、在消极保障中力促积极保障、在政府主导中动员各方力量.当然,因保障支出递增带来巨大压力、实施效果比之目标差距较大、残疾人公民权缺乏有效支撑等缺陷和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关注和警惕.
我国现代残疾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先后经历了初创和起步阶段、停顿和挫折阶段、恢复和重建阶段、改革和拓展阶段.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以及环境等社会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组织建设与人员配备、工作机构与服务设施、政府投入与社会支持、监督检查与法律援助等实施层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然而,残疾人贫困状况改善的速度和缓解的程度比较有限,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津贴等方面均大幅落后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还存在继续拉大的趋势,突出表现在特惠保障缺失、特供保障缺失、均衡保障缺失,以及体制不顺、机构不全、设施滞后、队伍匮乏等服务保障缺失.究其根源,主要是思想理念落后、法律保护缺失、市场调控乏力和制度体系欠缺.这种低水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广大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相比极为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进步、和谐社会的加速构建相比极不相称.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有整个社会保障的普遍性,但更具有在普遍性基础上的特殊性.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凸显人道主义思想、公平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念和现代残疾人观.由此,作为残疾人观的派生物和具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应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劳动福利模式:立足于社会保障的总体制度框架,以满足基本生活为基础,以维护平等权利为重点,以优化参与环境为手段,建立涵盖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三项基本内容和就业、教育、康复三项基本需求,以及社会保障法律、责任、服务三个保障体系的三维立体结构.残疾人社会保障在遵循社会保障的普遍规律和基本原则的同时,更应强调其个性特征和内在要求,坚持特殊保障与适度保障相协调、需求导向与分类施保相匹配、消极保障与积极保障相统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等主要法律原则.
基本的经验教训表明,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否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是否构建了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要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质的飞跃,就必须摆脱主要依靠政策推动的固有局限,代之以建立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的法体系.在重点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突出法律体系横向设计和平面组合的同时,应当涵纳国际国内两个视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级次,以构建周延合理、科学可行的法律制度.在其构成上,一般、专项、相关三项法律制度既相对界定又紧密配合:般法律制度包括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等基本内容,通过提高标准明确体现对残疾人的普惠加特惠;专项法律制度涵盖就业、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等基本需求,通过分类施救满足特别需要,从而突出体现对残疾人的优保加特保;相关法律制度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特别是优先纳入慈善事业、社区保障、法律援助等制度,着力体现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视和支持.在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大体上可归结为统一模式、分立模式和统分模式三种类型.基于与残疾人权利保障模式相匹配、与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相统一以及尊重本国传统和正视现实矛盾的考虑,我国应选择“统分结合”模式或称“整合模式”,既要统合我国残疾人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又要在差异性基础上统中有分地构建特殊性社会保障制度.在责任体系上,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中明确国家、政府、社会、残联、家庭、个人等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支柱有力、梯度分明的社会保障责任体系,最终促成从道义责任向法定责任的根本性转变.申言之,只有真正实现扶残助残方式“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才会深入人心,广大残疾人充分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理想才能如愿以偿.
法律开题报告篇二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xxx《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1、按照201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法律开题报告篇三
书籍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大大加快了文化的传播,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古今中外,中国的线装书、西方的羊皮书、苏美尔的石板书都是颇具时代和地域特色的书籍样式。据考证,早在魏晋时期,我们士大夫阶层接十分重视书籍的外观和整体外型。陶渊明说过“书若其人,面甚为重”,这句话充分表现了古人对书籍外观造型的重视,这些,其实也就是当下书籍装帧的雏形。
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类对事物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实用性,而对美学等因素的考虑越来越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科技的飞速进步,传统事物正面对新生事物的冲击都加快了变革的步伐。一方面装帧很差的`书籍即使内容充实也很可能压在书店积灰,很多读者甚至连翻阅的兴趣都没有。另一方面电子图书的兴起对传统书籍形成了巨大冲击,其丰富的图像影音内容和高度的互动性使得传统书籍望尘莫及,时代的剧变使得书籍的装帧必须要朝着更高的“非实用”层次发展,让书籍的装帧精美化、美学化,从而吸引读者的眼球。正是由于此,书籍的装帧在当下的环境既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更面临严峻的挑战,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传统的书籍装帧。
诚如前文所言,基于物质资料和科技水平的限制,虽然早在20xx多年前的罗马时代就出现了专门的书籍装帧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书籍装帧不论社会调查报告是在范围还是形式上的发展都非常的有限,具体来说,传统的书籍装帧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范围有限。传统的书籍装帧使用的内容范围和人群范围都十分有限,基本集中在政府或一定的社会组织编订的书籍,如中国的《四库全书》,西方的《圣经》。同时使用装帧较好的书籍的人群,基本为上流社会的贵族或富商。
2、形式单调。一般来说,东方的书籍装帧以线装书为代表,而西方以羊皮书为代表,同时内容以文字叙述为主,形式十分单调且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
3、技术含量低。传统的书籍装帧基本就是将书籍组装和保护起来,高级一点的装帧也只是使用金银等贵重金属装饰,本质上装帧的技术含量和设计理念处于很低的水平。
3、当代书籍装帧的要求和思路。
时代在飞速发展,书籍装帧在这个剧变的时代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要注意以下要素:
1、改变传统书籍装帧的观念。传统观念将书籍装帧的思维局限在书籍的装订、保护、封面扉页的制作等方面,但当今时代对任何一件事物的要求都变得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装帧过程中,如果我们将思维局限在装订和封面这些方面,那对提升我们书籍的整体质量是非常不利的。根据新时代的观点,书籍装帧包括了书本中所有与文字、图形、色彩、形态的有关系的设计和制作。
2、结合时代背景,书籍特色增强书籍的美观性。
美观是书籍装帧十分重要的一个作用和要求,在当下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朱熹榜书千字文》为例,来看看这个问题。这套书的装帧给读者的视觉冲击是非常强烈的。首先,他用木盒制作了书的外套,并创造性地将朱熹文章片段运用现代激光雕刻工艺反雕凸刻在面板上,让读者光是看到这震撼的封面便对书籍里面朱熹的大作充满了渴求和期盼。而反雕的千字文,完美的与朱熹生活的时代宋朝结合起来,展现了宋代印刷术的跨越式发展,使读者的思绪一下飞回到千年以前。这样的书籍装帧,带给读者完美的想象空间和意境,创造惊人的销售量自然不足为奇。
3、突出民族特色。
时代的发展使得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一夜之间世人皆知,然而一个民族的文化却是无法复制的,这正好给了我们书籍装帧的一个思路,那就是彰显民族风情,使我们的书籍“仅此一家”,具有极强的独有性。
图一像我们展示了《小红人》的装帧设计,这本书至今也是中国书籍进攻国外市场的典范制作,当年在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取得了惊人的销量。我们从图片中可以看到,《小红人》几乎处处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元素装帧设计理念。线装模式、封面的窗花剪纸、扉页的中国结设计、还有整本书的黑字红底的对联模式,可以说是页页有景,片篇有情。
4、大胆使用不同材质实现装帧功能。
书的材质早就不能在局限于纸张,所以材质的多样化也是我们现代书籍装帧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为了吸引读者或者更好地体现书的内容或时代特征,我们可以使用木、铁、塑料等多种材质。
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书籍的现代装帧理念用1个图表示,对书籍装帧的进一步研究对于我们提高书籍实用性和美观性的整合将具有重大的帮助。
法律开题报告篇四
近年来,城镇化与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学界持续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也为我国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农民工作为我国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行者.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自由市场制度和传统户籍制度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镇社会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游离于城镇与乡村社会的边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工作和认识不足,致使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屡屡遭受侵害.长期以来,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和基本权益保障等问题常常被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所忽视,农民工难以共享城镇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
由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法律原因、观念原因和农民工自身的内在原因,导致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权益保障严重缺失.党*和xxx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先后出台了《xxx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全国各地在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工资待遇等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政策与措施,但是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保护、执法监督、司法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尚存诸多不足之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
如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中之重.解决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事关农民工能否顺利融入城市和实现市民化,事关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事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和解决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本文的『f文部分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通过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全面分析农民工的概念与基本特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概念、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概念、特点及内容等基本内涵,从人权理论、社会公平理论、法治理论和责任政府理论等方面,探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与渊源.
第二章,通过分析农民工政治权益和政治组织保障缺失等问题,农民工不平等的就业权益等经济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农民工文化教育培训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权益的保障问题,客观分析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章,通过分析户籍、法律、就业、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瓶颈,探析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司法保护、法律执行能力与法律援助等法律制度原因,客观分析城镇政府部门及其决策者、社会歧视和农民工等主体的歧视观念,全面分析农民工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组织化程度和城市适应能力等内在原因.
第四章,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相关机制,构建政府部门、用工企业、城镇社区、传播媒介、非营利组织和农民工等诸多主体参与的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表达、执法监督、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机制.通过确立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制度的改革原则,不断完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通过逐步完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其司法保护体系、执法建设、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与机制,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制普及、宣传与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权组织建设.
本文在吸收和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有所创新之处,以全面、科学分析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深层原因以及保障机制、制度与法律体系.希望在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综合运用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文化学等诸多学科知识,以从多角度、全面和科学探析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
法律开题报告篇五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
(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
(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专业:开题日期:年月日
研究生: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手机: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含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目前研究状况、研究目标与计划、论文的总体结构、参考文献等)。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导师组意见:
导师组组长签字:
法律开题报告篇六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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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题报告篇七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xxx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开题报告篇八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法律开题报告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一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的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二
法律开题报告怎么写呢?你知道吗?各位这一方面的同学们,我们看看下面吧!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略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略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三
今年的3月21日,在刘洲兰老师的带领下,我们12级法学2班小分队在西园小区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为人们解答样各类法律疑问的时候,我们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咨询律师,把他们当作我们的当事人,这样能使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本次实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因为本次活动的实践性比较强,从活动的前一周开始我们就开始准备次次实习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往届的学长学姐们实践的经验,我们按照各部门法的类别进行分组。在实习的前一两天,小分队组长们还去进行实地准备和小区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为此次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做足了准备。在此次实习中,我是有关土地纠纷组的组员,顾名思义,我为群众解答的大多是拆迁,房地产纠纷等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的前几天天我们还得到消息:学院特地请来了法学院的老师们来为我们坐镇,这让我们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当天早上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着前来咨询的人满意而归的笑容,让原本不大在意的人们一下子来了信心,相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组的组员和债权组的成员来说我们这一组要清闲得多了。
第三,总结与评价。在经过了一天的实践活动结束后,刘老师对我们此次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虽然老师对我们在次次实习中的表现给予了肯定,但是我们自己知道,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所幸的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 不断的进步。对于到西园小区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刘老师给我们打了头给一个刘女士提供了婚姻方面的咨询,我们在一旁做记录和笔记,从中感觉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知识系统不够完善,刘老师的耐心解答和专业知识的强硬也让我受益颇多。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一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并未深深的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而且我们通过一些问卷调查也了解到老百姓们对法律大多存在着很模糊的概念。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学法的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去感受法,体现出学法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这一天的法律咨询实践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真正要成为一名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做出精彩的自己!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四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五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1879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2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年4月28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1925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年4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20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70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