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专业16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编写合同前,双方需要就商品、价格、交付方式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手续,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合同管理办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二)取得授权委托具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责人授权合同专用章专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被授权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办理用章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的用章申请审批权由企业依据合同的审批权限授权相关负责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申请人依据已获审批的《用章审批登记表》到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 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所有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按以上流程严格执行,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章的,如单位领导均外出,用章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核准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应补齐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二条 盖章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用章审批登记表》、《用章登记簿》或相关文件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
第十四条 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篇二
第五条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第七条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四)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合同管理办篇三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法律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合同成为该体系的重要发展产物,成为企业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法律表现。石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支柱,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石油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法律保证
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却的作用。石油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个市场运营中受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系统风险因素
系统风险因素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主要是受市场生产活动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等,除此之外,系统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变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进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二)监督风险因素
监督风险因素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最大,主要发生在石油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之后。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实施成果与合同签订内容有所出入,进而为石油企业带来经济风险与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监督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科学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的管控机制,且对合同的管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到位,进而为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与法律体系有关的风险,例如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相违背,此时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石油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资金融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若合同内容设立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订存在法律问题的合同,必将为石油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威胁。
(一)系统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石油企业对系统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需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将市场经济环境中现有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石油企业对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同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实现石油企业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运行目标的最大化,并对合同整个运行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考察、系统评估,为石油企业积极应对合同风险、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利的管理依据;石油企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例如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量、石油价格波动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对石油企业运行有力的合同。
(二)监督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监督是保证合同能够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控制工作具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条约具体实施情况、违约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等,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由基层单位负责合同条约的执行工作,由机关监管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审计监察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石油企业分公司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及时针对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好报告,为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石油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将法律规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本标准,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施过程不会受到任何风险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对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与控制办法,石油企业的主管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了然于心,实现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机制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能够使系统风险、监督风险、法律风险能够严格按照机制风险的各项要求,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整合。为此,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实现合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律化,用制度为合同规范化签订与有序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保证管理机制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为石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需要石油企业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不断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有效规避合同签订中与签订后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督风险与法律风险。
[1]李秀雅.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础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xx(32):182.
[2]王维宇.非洲地区石油epc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87.
合同管理办篇四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
(一)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其他。
合同管理办篇五
当企业与员工签署了公司合同后,为将公司工作作风抓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xx版),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
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
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规章制度。
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6.1.2.4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备案材料归档。
6.2.1立项。
6.2.1.1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6.2.7.1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6.2.7.2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6.2.8.1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办篇六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合同管理办篇七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综合部根据公司常见业务类型,负责起草合同,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订立为公司标准合同。
凡已订立标准合同的,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使用标准合同。
格杜绝随意修改标准合同条款。
所有的非标准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要经过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才能与客户最终签约。
1. 合同审核的原则:杜绝或者尽量减少公司的风险,争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产品销售合同由营销副总审核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条款,由营销副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他的商务条款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综合部在合同上签盖合同章。
3. 定向研发合同由技术副总审核技术条款,由技术副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他商务条款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综合部在合同上签盖合同章。
4. 所有合同要让相关审批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再发给客户。(避免出现客户签字盖章后再审合同,无任何意义)
5. 以下几种情况在预收货款以及客户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不签订合同:
a) 直单用户的销售。
b) 普通代理用户的销售。
c) 其他对公司没有任何风险的销售模式。
6. 下面的情况下必须签订合同:
a) 签约地区独家总代理。必须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明确任务量并对任务进行考核。
b) 签约行业独家总代理。必须对客户进行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结果方面的考核。 c) 其他对公司存在市场风险或者法律风险的合同。
7. 普通合同允许传真合同,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独家代理合同等,一定要求提供合同原件。
8. 对于急需发货的用户,经过销售人员的申请以及总经理的同意,可以先发传真合同,过后索取合同原件。相关销售人员必须承担索取合同原件的责任。
1. 综合部负责保管合同章,确保合同章的安全管理。
2. 综合部负责做好合同章使用登记。
3. 如因业务需要,带合同章外出使用,使用人须填写合同章领用单,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综合部领用合同章。
1. 公司所有合同签订一式最低一式两份,客户、公司各留存1份。
2. 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必须将原件交综合部备案,复印件一份交财务部备案。
3. 销售人员自己留存电子版或复印件,以备日常查询,业务人平时查询合同查询自己的电子版或传真件合同,如自己留有的传真件或电子版合同丢失,可经总经理批准后,到综合部查询合同。
1. 对于违反规定拒不采用标准合同的,对相关销售人员取消该合同所产生销售奖金的兑现。
2. 对于合同4.1、4.2、4.3条款中由于综合部监督不力的,一旦发现,每次对综合部经理处以50元的罚款。
3. 对于合同4.1、4.2、4.3条款中,营销副总和技术副总审核监督不力签字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
4. 对于合同中6.2、6.3条款,如出现合同原件丢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复印件丢失的,每次20元罚款。
5. 对于合同4.4条款中,如让客户先签字,合同审核过程出现问题的,对于销售人员处于每次100元罚款并取消该合同所产生的奖金兑现。
6. 对于6.2条款中,销售人员迟交一天罚款10元,迟交一周以上,将取消该合同的奖金兑现。
八、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批准签名:
目录
1 总则
批准签名:
1.1为了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母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1.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3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3.1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分部门管理;
1.3.5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2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2.1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2.1.1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2.2.2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2.2公司建立合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授权代理签章的,公司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2.3公司根据自身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在母公司备案,以下重要合同必须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同;
2.3.2所有对外担保、借款合同;
批准签名:
2.3.4其他标的金额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的合同; 2.3.5母公司董事长认为应当由母公司审批的合同。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负责人,向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合同审批或备案文件,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件在母公司的内部流转,并将合同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子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负责人。 2.4公司实行合同分部门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合同管理需要,对各种合同实行分部门管理:
2.4.1管理部负责对母公司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对外合同的管理,并负责下属子公司的合同管理。
2.4.2财务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2.4.3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2.4.4销售部负责销售合同的管理。 2.5条公司实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每个合同有关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各部门自行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3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3.1.3所有对外提供的抵押、保证、定金等担保合同;
3.1.4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3.2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3.3公司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批准签名:
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3.5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公司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草合同,公司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4 合同审核控制
4.1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核。
4.2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4.2.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4.2.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2.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结算方式明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4.2.3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4.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4.3.4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4.4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4.4.1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4.4.2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4.4.3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4.4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4.5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批准签名:
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5 合同订立控制
5.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2公司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5.3公司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公司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5.4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5.5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5.6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5.7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8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月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合同月报表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更新,每月5日前将合同月报表提交公司有关主管领导。
6 合同履行控制
6.1合同承办部门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
6.2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经董事长批准后,采取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6.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理注销手续。
批准签名:
据合同内容制作验收清单,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
6.5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对于金额伍 万元以上的合同,凡履约未达到结算标准的,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交结算数据及有关附件,由财务部门制作结算清单并统一寄发,结算清单及寄发凭证同时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结算清单经开发商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再次按公司规定及时归档。 6.6公司应当建立合同档案调阅制度。
6.6.1因工作需要调阅公司相关合同复印件,必须办理合同档案调阅手续,经所述部门负责人批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合同调阅一律采用采用复印件形式。
6.6.2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需要外借合同原件的,必须办理合同档案外借手续,经所述部门负责人批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每次借用不得超过5日,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借用期限的,必须重新按照审批流程报批。阅档人对所借阅合同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
6.6.3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审批流转工作并记录存档,督促合同在调阅期限内归还,并检查归还合同档案是否完整。 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调阅合同。 6.7公司应当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6.7.1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6.7.2公司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6.8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
6.8.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8.2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承办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须经董事长授权。
7 考核与奖罚
批准签名:
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7.1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奖励。
7.2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1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7.2.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
7.2.13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7.2.14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3公司职工均应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奖励外并予以保密。
7.4具体奖罚形式参照公司员工奖罚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8 附则
8.1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8.2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
附:合同纠纷处理流程图 批准签名:
合同管理制度流程
最新经营管理合同模板
最新委托管理合同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模板
软件系统买卖贸易合同
承包运营合同范文
合同管理办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篇九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办篇十
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融资租赁、建设工程、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还款、抹账、合资合作协议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钢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法务部)是本钢集团合同管理主管部门。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统管部门,负责。
采购、销售、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本钢集团法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训;。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
(七)指导和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报审;。
(四)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查的报审;。
(四)签订合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
(五)组织或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章授权委托。
第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职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
第十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四)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正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有涂改的痕迹。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给他人,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并按程序补办。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关系应当解除或终止: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委托代理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解除或终止授权委托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下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内容涉及特种行业专营许可或专业资质的,对方当事人还应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由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资金状况、货源状况、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等证照,对客户履约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金额较小且可即时结清的情形外,均应订立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由于生产经营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全部资料,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本钢集团法务部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填写合同文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必须写明全称,与证照名称、印章一致,不得简化;。
(二)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无前后矛盾之处;。
(四)合同应当采用打印文本。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写部分内容的,应做到书写工整,无涂改。
第二十一条合同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通过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订立合同必须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对订立。
合同的必要性、业务上的合理性、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流程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主要对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明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使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法律审查。
本条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资、合作合同;。
(二)股份转让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五)承包经营合同;。
(六)商标、专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对本钢集团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和职工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法律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修改后报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送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同资料,造成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由送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钢集团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事先通知本钢集团法务部派员参与重大合同磋商谈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审程序时,应由合同谈判的负责人携带完整的合同资料到本钢集团法务部配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自行审查的合同的审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时掌握工作进展、标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据交接、质量反馈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对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七条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按照原合同审查级别履行审查程序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书面确认前,除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必须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时,业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派员参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应报请本钢集团法务部进行法律指导。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经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发出。
第四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本钢集团法务部。第四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合同纠纷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证据和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参加协商谈判。
第四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收集和保管证据,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并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合同纠纷。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实质答复或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和泄漏信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话题。
第四十七条因合同纠纷而诉讼或仲裁的,按照本钢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负责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合同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四十九条合同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签证;。
(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货单据、收款收据;。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协议书或信函;。
(八)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诉讼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九)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的视听资料、数据电文;。
(十)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信息进。
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审查、订立及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合同专用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在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后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印章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管理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责令其改正,在全集团范围通报批评,并由本钢集团对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四)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
(六)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擅自实际履行的;。
(八)不按规定报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收集证据而造成损失的;。
(十)对处理合同纠纷工作消极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资料、档案丢失、毁损的;。
(十三)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集团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合同实施办法通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4月5日印发。
合同管理办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合同管理办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
合同管理办篇十三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管理办篇十四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办篇十五
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融资租赁、建设工程、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还款、抹账、合资合作协议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钢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法务部)是本钢集团合同管理主管部门。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统管部门,负责。
采购、销售、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本钢集团法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训;。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
(七)指导和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报审;。
(四)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查的报审;。
(四)签订合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
(五)组织或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章授权委托。
第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职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
第十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四)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正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有涂改的痕迹。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给他人,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并按程序补办。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关系应当解除或终止: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委托代理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解除或终止授权委托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下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内容涉及特种行业专营许可或专业资质的,对方当事人还应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由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资金状况、货源状况、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等证照,对客户履约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金额较小且可即时结清的情形外,均应订立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由于生产经营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全部资料,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本钢集团法务部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填写合同文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必须写明全称,与证照名称、印章一致,不得简化;。
(二)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无前后矛盾之处;。
(四)合同应当采用打印文本。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写部分内容的,应做到书写工整,无涂改。
第二十一条合同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通过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订立合同必须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对订立。
合同的必要性、业务上的合理性、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流程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主要对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明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使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法律审查。
本条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资、合作合同;。
(二)股份转让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五)承包经营合同;。
(六)商标、专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对本钢集团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和职工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本钢集团法务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送审资料不全的,通知送审单位应及时补足;。
(四)法律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修改后报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送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同资料,造成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由送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钢集团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事先通知本钢集团法务部派员参与重大合同磋商谈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审程序时,应由合同谈判的负责人携带完整的合同资料到本钢集团法务部配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自行审查的合同的审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时掌握工作进展、标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据交接、质量反馈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对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七条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按照原合同审查级别履行审查程序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书面确认前,除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必须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时,业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派员参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应报请本钢集团法务部进行法律指导。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经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发出。
第四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本钢集团法务部。第四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合同纠纷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证据和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参加协商谈判。
第四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收集和保管证据,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并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合同纠纷。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实质答复或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和泄漏信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话题。
第四十七条因合同纠纷而诉讼或仲裁的,按照本钢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负责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合同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四十九条合同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签证;。
(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货单据、收款收据;。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协议书或信函;。
(八)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诉讼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九)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的视听资料、数据电文;。
(十)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信息进。
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审查、订立及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合同专用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在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后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印章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管理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责令其改正,在全集团范围通报批评,并由本钢集团对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四)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
(六)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擅自实际履行的;。
(八)不按规定报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收集证据而造成损失的;。
(十)对处理合同纠纷工作消极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资料、档案丢失、毁损的;。
(十三)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集团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合同实施办法通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4月5日印发。
合同管理办篇十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