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开题报告(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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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题报告篇一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推进相关理论学说的建立。对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l义及怎么征税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始终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讨我国现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最终提出解决我国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其飞速发展的势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容我们忽视,需要我们正视它以及解决它,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政府也是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以及我们的学者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断进行的。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面,主要是对c2c领域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变化对税法体系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一些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些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暂时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给予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一新模式下的经济的发展,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其中一些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财经大学的张兵在《网络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从六个方面闻述了当前网络经济下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而云南大学的徐晏、杨路明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统计当前网上购物占全国商品销售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的实际统计数据来论证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毛小萌在《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税收流失、通过网络平台海外购物以及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送来阐述。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均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也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国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美国就是赞同该观点的国家,美国主张免除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其他国家采取此种政策对美国的电商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如果各国均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话,有利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经济造成冲击,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侵略。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争论:毕竟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只有少数国家,且这只能代表少数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全球实行免税政策使得送些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破坏了他国的关税制度和造成他国税收的流失;而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但要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产品进行征税,对于一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载的数字化产品以及传播的网络信息也要征税,征税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会阻碍一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主张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来修改各国现行税法来适应它即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以及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种种影响,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对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献资料,通过理论研究与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国外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法律问题,并总结其中优秀的理论观点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三)文献检索法,通过书籍、网络以及知网数据库等相关媒介,查找并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具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相关资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逻辑归纳法。根据有关资料的主要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利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观点和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电子商务税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法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六、论文提纲。
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适用税收基本原则出现障碍。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界定。
(五)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界定。
(六)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八)给征管机关的税务日常管理带来冲击。
2、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比较法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现状。
3、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观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三)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四)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
(五)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六)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七)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的建议。
(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七、论文研究计划(略)。
八、论文参考文献(略)。
法律开题报告篇二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二、我县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法律开题报告篇三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社会中长期存在、数量庞大,最为困难而又最不具备竞争力的特殊群体,再也没有其他弱势群体可以在困难程度上、受困时间上与残疾人相提并论.一方面广大残疾人饱受伤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另一方面社会致残因素不断增多和残疾影响持续放大.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没有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没有残健和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从历史角度和自身传统看,我国古代包含丰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思想,但囿于著录缺失和历史局限,其表现是初步、零散和不成体系的.以逻辑主线循纳,可内涵于仁德兼爱、民本仁政、因果慈悲、宗族救助四个维度,这些思想或在当时已成为立法依据,或尚停留于社会理想层面,其思想精髓和制度精华为后世所承袭,不但促进了传统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之蔚起,而且指导历代王朝颁行了一系列涉残规范.其中,得到有效执行且能革故鼎新者有之,未能有效实施或流于形式者亦有之.综论之,具体项目层面以国家收养、减免赋役、实物救助和量能授事最具代表性,制度理念层面以国家责任观最具先进性.为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救助项目的推行,我国历代*和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设立机构和官职作为体制支撑,筹措经费与物资作为财政保障,助推民间互助与义行构成官方救助之有效补充.这些思想和做法有其契合时代价值的一面,具有先进性、国家主导性和基础性,但受制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亦存在缺失权利本位性、人格独立性和法制性的不足.构建现代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秉持据史务实之态度,科学甄别和评估其价值,在延续制度历史惯性之基础上实现制度的革故鼎新.
当今世界,残疾人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渐提升,并取得长足发展.从二战中对伤残者的救助开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围绕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和环境保障等,达成了一系列公约、决议、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构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被视为联合国本世纪最大工程之一和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使全球亿残疾人有了保护自身权利的专门国际公约.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日趋完善,西方发达国家更是独领*.美国强调就业与劳动自助,突出教育与转换服务,注重康复与融入社会,更加发挥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其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具有开创性和实用性.德国许多法律中都把残疾人作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加以规定,其对残疾人实施了特惠的福利津贴、严格的就业保护和完善的社会服务,注重把国家干预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相结合.日本自战后开始,己系统建立了涉及就业、教育、康复、福利、残疾恤金等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且深刻结合本国传统文化,坚持立法与体制保障并重、扶助与促进就业兼顾、政府与社会各界合力,以多层次的立法、多机构的履职、多项目的实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诉求.我国港台地区既融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念和先进制度,又继承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道德*规范,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保障项目比较齐全、社会服务比较周全.概言之,域外经验的主要优点是在更新理念中推进法制建设、在全面保障中满足特殊需求、在消极保障中力促积极保障、在政府主导中动员各方力量.当然,因保障支出递增带来巨大压力、实施效果比之目标差距较大、残疾人公民权缺乏有效支撑等缺陷和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关注和警惕.
我国现代残疾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先后经历了初创和起步阶段、停顿和挫折阶段、恢复和重建阶段、改革和拓展阶段.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以及环境等社会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组织建设与人员配备、工作机构与服务设施、政府投入与社会支持、监督检查与法律援助等实施层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然而,残疾人贫困状况改善的速度和缓解的程度比较有限,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津贴等方面均大幅落后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还存在继续拉大的趋势,突出表现在特惠保障缺失、特供保障缺失、均衡保障缺失,以及体制不顺、机构不全、设施滞后、队伍匮乏等服务保障缺失.究其根源,主要是思想理念落后、法律保护缺失、市场调控乏力和制度体系欠缺.这种低水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广大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相比极为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进步、和谐社会的加速构建相比极不相称.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有整个社会保障的普遍性,但更具有在普遍性基础上的特殊性.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凸显人道主义思想、公平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念和现代残疾人观.由此,作为残疾人观的派生物和具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应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劳动福利模式:立足于社会保障的总体制度框架,以满足基本生活为基础,以维护平等权利为重点,以优化参与环境为手段,建立涵盖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三项基本内容和就业、教育、康复三项基本需求,以及社会保障法律、责任、服务三个保障体系的三维立体结构.残疾人社会保障在遵循社会保障的普遍规律和基本原则的同时,更应强调其个性特征和内在要求,坚持特殊保障与适度保障相协调、需求导向与分类施保相匹配、消极保障与积极保障相统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等主要法律原则.
基本的经验教训表明,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否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是否构建了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要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质的飞跃,就必须摆脱主要依靠政策推动的固有局限,代之以建立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的法体系.在重点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突出法律体系横向设计和平面组合的同时,应当涵纳国际国内两个视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级次,以构建周延合理、科学可行的法律制度.在其构成上,一般、专项、相关三项法律制度既相对界定又紧密配合:般法律制度包括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等基本内容,通过提高标准明确体现对残疾人的普惠加特惠;专项法律制度涵盖就业、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等基本需求,通过分类施救满足特别需要,从而突出体现对残疾人的优保加特保;相关法律制度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特别是优先纳入慈善事业、社区保障、法律援助等制度,着力体现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视和支持.在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大体上可归结为统一模式、分立模式和统分模式三种类型.基于与残疾人权利保障模式相匹配、与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相统一以及尊重本国传统和正视现实矛盾的考虑,我国应选择“统分结合”模式或称“整合模式”,既要统合我国残疾人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又要在差异性基础上统中有分地构建特殊性社会保障制度.在责任体系上,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中明确国家、政府、社会、残联、家庭、个人等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支柱有力、梯度分明的社会保障责任体系,最终促成从道义责任向法定责任的根本性转变.申言之,只有真正实现扶残助残方式“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才会深入人心,广大残疾人充分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理想才能如愿以偿.
法律开题报告篇四
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课题来源:
论文题目的选择是一个长期思考与斟酌的过程。
“敬畏生命观”等概念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作为与人类同为生命体的动物“权利主体”的概念尤其受到一些学者的青睐。
因松花江污染而由个别学者提起的以动物名义提起的诉讼把这种热潮推到了极致。
近期发生的动物保护者拦截运输猫狗车辆,以及有关“禁食猫狗肉”的专家意见稿的出台也都是这种思维的产物,并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这些现象,作为一个环境法专业的学习者,并没有因环保价值被宣扬的喜悦,反而感到深深的困惑与忧虑。
主张环境资源法的伦理革命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与生态危机,其观点虽然新颖但论证不充分,逻辑缺陷明显且理想主义色彩浓厚,难以付诸实践。
尤其是其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模糊了伦理呼吁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包含着诸多与法治相悖的思想,并不利于环境法制建设。
然而这样一种明显“泛道德化”的理论竟然大行其道,甚至不少环境法学者也对之奉若真理,不由得不让人对环境法的前景充满忧虑,同时,也令笔者产生了研究和“批判”这一理论的冲动。
这一理论究竟在说什么?其存在哪些不足甚至危害?为什么许多学者都为其所迷惑?对这些问题的探究,不仅对于保护动物,甚至对于整个环境法学而言或许都具有一定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在导师徐祥民的悉心指导下,我毅然选择了《“动物权利论”批判》作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题目。
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
课题研究目的:
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
目前已有的参考文献:
大量浏览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相关网站,了解此题目的研究动态,掌握了大量的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
著作类:
[1]徐祥民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版。
[2]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版。
[3]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第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版。
[4]肖剑明、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
[5]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张峰:《自然的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7]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8][英]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英]安德鲁•林基:《动物福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12][美]查尔斯•哈珀:《环境与社会—环境问题的人文视野》,天津人民出版社版。
[13][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版。
[1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版。
[15]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
[16]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版。
[17][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版。
[18]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20]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版。
[21][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开题报告篇五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张影响的自由放任主义,另一派则是国家干预主义。
从现实状况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尽管程度不同,国家队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种国家干预机制特别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上。
经济法的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保障。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从十九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
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个产业部门的有序生产,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甚至停止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
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弊端,包括垄断、缺少计划的盲目生产带来的产品过剩以及随之而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等。
这说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的。
从20世纪开始,不少国家开始接受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要求国家全面广泛地参与经济生活,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以克服“市场失灵”。
这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起源。
特别是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资源,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和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体现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市场调节和政府适度干预的综合发展的道路。
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
这一干预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职能上。
在我国,经济法的职能是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
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活动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并不拘于主导地位。
因此,那种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
我国目前推行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让市场资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经济运行中有序健康地进行。
国家增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预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微观企业管理,而是规范企业外部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因。
本文从经济法的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和职能出发,探讨了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于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和企业管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2.研究现状。
3.论文提纲。
4.主要参考文献。
[2]胡元聪,国家干预行为的经济学研究——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08(2)。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曹天玷.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
[7]王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j].当代法学,2002,(9).
[8]郑鹏程.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j].河北法学2003,21(2).
[9]张天虹,刘荣.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j].生产力研究,2001,(5).
[10]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3).
[11]刘泽军,论国家干预的宏观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j],福建论坛(社会科学版),2007(2)。
[12]张金艳,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基本内涵——从经济法的产生看国家干预本质[j],浙江金融,2007(9)。
5.研究方法。
法律开题报告篇六
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七章组成.
引言简要说明本论文研究范围、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刑事诉讼平等基本原理.本章从平等到法律平等再到刑事诉讼平等的递进关系来阐释刑事诉讼平等的基本原理.首先谈到为什么需要平等,因为平等是弱者对强者的吁求,平等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当平等是社会大多数人的诉求时,流血冲突有时难以避免,也昭示了研究此问题的重要性.研究平等,必然需要了解什么是平等,平等是一个多学科都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定义聚讼纷纭.也有人认为无需下定义,也有学者侧重形式方面给其下定义,还有学者侧重实质方面来解释.总之,平等主要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其中最具有意义的分类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的核心理论由“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两部分构成,更多人倾向于“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实质平等是指人们利用机会的能力有欠缺,国家或社会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也能够获得实际利益,典型说法就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同时还是一个价值层面的问题,因此必须把其与一些相关价值进行辨析.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中,平等是比自由更为重要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都认同,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是有限度的,追求平等,可以对自由进行限制.在平等与公正的关系中,平等可以被视为是公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平等与效率关系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但二者之间是相互需要,因此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工具,必然对平等进行规定,由此形成了法律平等,宪法和法律就成为平等的载体.法律平等,是指为法律所肯定的人作为法律主体相互平等对待的关系.在法律平等中,关于其性质之争,有权利说、原则说和折中说.本文同意折中说,因为把平等视为原则,能够统帅其他权利;把其视为权利,又可以为此项权利的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平等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比较性权利和最难满足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即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由此决定必须要如何区分相同情况和不同情况,也就是在区别对待时要有合理根据,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不平等,合理差别对待才‘是平等,由此也证明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平等在性质上来说,既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是刑事诉讼权利.如果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平等只是适用法律平等,学术界对刑事诉讼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存在争论.本文认为,刑事诉讼平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制定法律平等,并且把制定法律是否平等视为适用法律是否平等的一个原因来对待.学术界对适用刑事诉讼法平等的内容也有争论,本文在学者争论的基础上认为,适用法律平等也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从国家角度来看,应当包括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和反对*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从刑事被追诉者角度看是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被追诉者的平等追究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在我国当前学术研究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学术界更多关注刑事诉讼控辩平等.本文认为适用法律平等是控辩平等的基础与前提,而适用法律平等问题远未解决,在此情况下研究适用法律平等意义更为重大.
第二章为刑事诉讼平等的比较法考察.刑事诉讼平等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皆有规定,可以表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必将对我国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解决刑事诉讼不平等的具体做法,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创的违宪审查做法闻名世界,能够解决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不平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在解决不平等问题共同的做法是开始关注实质平等,刑事诉讼不平等首先能够在上诉制度中得以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为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后的救济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中产生的不平等现象的总体表现为:法定权利得不到行使,法定权利部分人享有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偏向.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在法律方面,如立法阙如、立法不合理、立法过于原则和立法自相矛盾;在主体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素质不高,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在经济方面,*司法机关追逐自身利益,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缺乏财力支持,被追诉者普遍穷困;在历史方面,特权思想由来已久,影响深远;在社会方面,刻板印象与有罪推定观念的相互作用;在政治方面,刑事政策在转型时期的不适应,“严打”政策与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减少刑事诉讼中不平等现象的发生的改革建议有: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内解决,如规范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立中间裁决和上诉制度,设立程序性制裁措施;二是认为刑事诉讼平等实现的发展趋势,其近期目标是建议尽量减少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不平等规定,其远景目标是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为取保候审与平等.本章以取保候审为中心,考察了适用强制措施中的不平等问题,发现存在以下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其一,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没有适用.如过多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出现了不需要羁押的人也被羁押;取保候审演变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结案方式.其二,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也存在不平等现象.如依据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据财富占有的多少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其三,监视居住几乎被闲置不用.因此减少强制措施适用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任何人都要平等适用强制措施;借鉴保释制度合理内容,改革取保候审的方式;改革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四章为起诉裁量与平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裁量权时也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首先,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施选择性起诉;其次,不起诉的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第三,不起诉的案件难以得到适用;最后,重点考察刑事和解对不起诉制度适用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了适用主体不平等;适用范围不平等,其中各地实施的刑事和解在是否适用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和死刑的案件中做法迥异;在刑事和解中解决案件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存在各地实施不平衡现象.减少起诉裁量权适用中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首先,刑事起诉应当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裁量主义为辅的方针;其次,规范检察机关的裁量标准和考虑因素;第三,强化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履行;第四,加强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第五,合理规范刑事和解,如适用主体要适当;适用范围要合理;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权力;应当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扩大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应当把刑事和解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五章为刑事审判与平等.首先论述管辖与平等.认为管辖不平等现象表现为:人为降低立案管辖的级别;改变案件的地区管辖;存在不当管辖;应当合并管辖却被分案管辖;相同案件因被告人国籍不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不同.导致管辖不平等形成的原因有:被告人没有管辖异议权;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和大义灭亲思想盛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改变管辖不平等的措施有: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废除不合理的相关规定,改革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其次论述法庭待遇与平等.认为法庭待遇不平等表现为:法官对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的不同态度;不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待遇不同,如在法庭上自由着装一般是高官被告人,一般被告人对是否自由着装没有决定权;法庭诉讼语言保障不力,如专业翻译人员很少,实际承担翻译任务的多是非专业人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没有关于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法庭待遇不平等原因众多,本文选择了心理学上的刻板印象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并且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刻板印象对有罪推定思想的流行和长期影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使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受到抑制.解决法庭待遇不平等的对策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公正司法义务;完善法律的规定,如实行法庭翻译人员资格考试,建立翻译人员数据库,完善法庭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规定侵犯平等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刑事执行与平等.本章主要讨论死刑执行与平等以及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两个问题.在死刑执行中存在不平等现象的表现为:按身份来决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在地域上存在差异;按犯罪类型不同使用不同的执行方式.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的法律原因是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决定权缺乏规定,主观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偏向高官罪犯,客观原因是主要受制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实行死刑执行方式平等的措施有:尊重死刑犯的自由选择权;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无力购买设备的地方国家一次性拨款配备;最终立法明确规定死刑只能以注射方式来执行.在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中,其不平等表现有:出现了“提‘钱’出狱”现象;出现了“优待”现象;出现了“弱势群体”;出现了假释的适用比例较低现象.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形成原因是:法律对于适用减刑、假释等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高官罪犯的自身实力使然;法院的减刑、假释程序缺乏公开性,便于“暗箱操作”;人民检察院事后监督效果有限.改变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措施有:从“权力说”转变为“权利说”,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是其权利;从“暗箱操作”转变为“阳光操作”,增加程序的公正性;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减少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为刑事法律援助与平等.首先,论述法律援助与平等的关系,认为法律援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是维护司法人权的客观需要,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其次,论述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之表现及原因.其可以分为:第一,由于有罪推定思想的严重,“投上所好”的政绩观盛行和法律援助的规定混乱不堪,导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抢夺法律援助资源;第二,刑事法律援助各阶段分布严重不平等.表现为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总体比例偏低,由此导致通过法律援助实施辩护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在审判阶段,指定法律援助案件多是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得不到法律援助.其形成的原因是:其一,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义务是属于任意指定辩护;其二,法律没有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的义务;其三,我国的侦查程序还是处于高度的封闭状态,侦查机关排斥律师的参与;其四,律师因参与刑事案件风险过大而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三,法律援助存在地域不平等现象.其表现为:其一,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发达地区比西部落后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要做的好;其二,从同一个省份来看,省会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比本地区其他地方要做得好.其原因是:一是发达地区的律师的人数和收入远远高于落后地区;二是城市与农村法律援助占有的资源差异很大.第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辩护质量不高,其原因是国家没有完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把其应承担的义务部分转嫁给了律师,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义务收入极其有限,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过晚.解决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的相关措施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援助的法律,规定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方式,增加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律师,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与考评.
法律开题报告篇七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xxx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开题报告篇八
1.阐述该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选题背景。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健全法制观念以及完善物权法体系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而占有保护则是占有制度的核心目的和重要内容,对占有的保护既可以稳定物的支配秩序和确认物的事实状态,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颁布的《xxx物权法》中也涉及到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内容略显简单。表明我国学者以及相关人士对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很多理论问题以及法律空白和盲点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研究意义。
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对占有民法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进一步丰富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二是通过对占有之民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的细致研究,对占有之民法保护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质影响,一直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占有制度,《民法通则》中也只是简单规定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已,学术界关于占有制度相关且系统明晰的论文也不多。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为物权法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2007年《物权法》在争议中颁布了,它的问世对完善我国的法律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未来民法典的颁布也将起到推动作用,重要的是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但是据此想用简单的五个条文来涵盖整个占有制度的精华,此举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而且,关于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即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占有的其他规则也极其简略。我国台湾民法的占有制度是集德、日民法之大成,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台湾民法在占有的保护上设置了占有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物上请求权三项权能制度,其中尤以占有诉权最为重要。
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的杨佳红在《民法占有制度研究中》对民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占有制度追根溯源,重新阐释了占有与相关制度的内在联系和衔接配合。2007年,郑州大学的刘付鹏在参考了国外立法例及学者的观点上,粗略的论述了占有保护体系。2008年,苏州大学的李春丽通过对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中占有规定的比较,阐述了占有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我国建立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对在实践中有很重要指导意义的占有种类进行区分,体现占有制度的价值作用,在占有保护方面,她重点分析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区分与冲突解决方法,以揭示占有制度独特的保护功能。同年,复旦大学的赵栋立足于我国的物权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占有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立法过程中相关理论,通过对比来探寻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以上研究对我国的占用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对占有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的研究仍尚待深入。所以,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学习研究。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他实际上应该是一种保护,应该把它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在调整方法上,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做法来拓宽占有制度的保护范围。一方面把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开来,将占有制度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通过赋予占有诸多法律上的功能,使占有相似于所有权,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化为所有权,实现物权法对社会秩序、交易安全的调整功能,体现民法对本权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近年来,随着财产法的发展,特别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异军突起使得占有的重要作用受到质疑和冲击,便出现了国外的立法者及学者们对其讨论和研究的争议,此种情况下,我认为更应加强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使之具体明晰。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物权法》虽然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现有立法尚有许多的缺陷,对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本文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民法对占有提供何种途径的保护;能否构建一个完整的占有民法保护体系;。
(2)如何构建较为完善的占有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的体系;。
(3)如何完善我国对占有保护的立法规定;。
法律开题报告篇九
书籍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大大加快了文化的传播,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古今中外,中国的线装书、西方的羊皮书、苏美尔的石板书都是颇具时代和地域特色的书籍样式。据考证,早在魏晋时期,我们士大夫阶层接十分重视书籍的外观和整体外型。陶渊明说过“书若其人,面甚为重”,这句话充分表现了古人对书籍外观造型的重视,这些,其实也就是当下书籍装帧的雏形。
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类对事物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实用性,而对美学等因素的考虑越来越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科技的飞速进步,传统事物正面对新生事物的冲击都加快了变革的步伐。一方面装帧很差的`书籍即使内容充实也很可能压在书店积灰,很多读者甚至连翻阅的兴趣都没有。另一方面电子图书的兴起对传统书籍形成了巨大冲击,其丰富的图像影音内容和高度的互动性使得传统书籍望尘莫及,时代的剧变使得书籍的装帧必须要朝着更高的“非实用”层次发展,让书籍的装帧精美化、美学化,从而吸引读者的眼球。正是由于此,书籍的装帧在当下的环境既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更面临严峻的挑战,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传统的书籍装帧。
诚如前文所言,基于物质资料和科技水平的限制,虽然早在20xx多年前的罗马时代就出现了专门的书籍装帧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书籍装帧不论社会调查报告是在范围还是形式上的发展都非常的有限,具体来说,传统的书籍装帧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范围有限。传统的书籍装帧使用的内容范围和人群范围都十分有限,基本集中在政府或一定的社会组织编订的书籍,如中国的《四库全书》,西方的《圣经》。同时使用装帧较好的书籍的人群,基本为上流社会的贵族或富商。
2、形式单调。一般来说,东方的书籍装帧以线装书为代表,而西方以羊皮书为代表,同时内容以文字叙述为主,形式十分单调且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
3、技术含量低。传统的书籍装帧基本就是将书籍组装和保护起来,高级一点的装帧也只是使用金银等贵重金属装饰,本质上装帧的技术含量和设计理念处于很低的水平。
3、当代书籍装帧的要求和思路。
时代在飞速发展,书籍装帧在这个剧变的时代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要注意以下要素:
1、改变传统书籍装帧的观念。传统观念将书籍装帧的思维局限在书籍的装订、保护、封面扉页的制作等方面,但当今时代对任何一件事物的要求都变得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装帧过程中,如果我们将思维局限在装订和封面这些方面,那对提升我们书籍的整体质量是非常不利的。根据新时代的观点,书籍装帧包括了书本中所有与文字、图形、色彩、形态的有关系的设计和制作。
2、结合时代背景,书籍特色增强书籍的美观性。
美观是书籍装帧十分重要的一个作用和要求,在当下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朱熹榜书千字文》为例,来看看这个问题。这套书的装帧给读者的视觉冲击是非常强烈的。首先,他用木盒制作了书的外套,并创造性地将朱熹文章片段运用现代激光雕刻工艺反雕凸刻在面板上,让读者光是看到这震撼的封面便对书籍里面朱熹的大作充满了渴求和期盼。而反雕的千字文,完美的与朱熹生活的时代宋朝结合起来,展现了宋代印刷术的跨越式发展,使读者的思绪一下飞回到千年以前。这样的书籍装帧,带给读者完美的想象空间和意境,创造惊人的销售量自然不足为奇。
3、突出民族特色。
时代的发展使得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一夜之间世人皆知,然而一个民族的文化却是无法复制的,这正好给了我们书籍装帧的一个思路,那就是彰显民族风情,使我们的书籍“仅此一家”,具有极强的独有性。
图一像我们展示了《小红人》的装帧设计,这本书至今也是中国书籍进攻国外市场的典范制作,当年在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取得了惊人的销量。我们从图片中可以看到,《小红人》几乎处处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元素装帧设计理念。线装模式、封面的窗花剪纸、扉页的中国结设计、还有整本书的黑字红底的对联模式,可以说是页页有景,片篇有情。
4、大胆使用不同材质实现装帧功能。
书的材质早就不能在局限于纸张,所以材质的多样化也是我们现代书籍装帧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为了吸引读者或者更好地体现书的内容或时代特征,我们可以使用木、铁、塑料等多种材质。
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书籍的现代装帧理念用1个图表示,对书籍装帧的进一步研究对于我们提高书籍实用性和美观性的整合将具有重大的帮助。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的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二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四
参考(封面及报告内容)。
题目: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法律开题报告篇十五
这部分主要介绍作者选择某题目的原因,以及展开该工作的背景,这些背景主要包括:社会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或其他相关背景资料的介绍。这一部分字数在500-800字即可。
二、研究现状(或文献综述)。
本部分需要交代该课题的现有研究状况,作者需要全面地对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介绍和总结,其目的是对这些研究成果所存在的不足或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的方面进行概括,从而使作者的研究工作显得很有价值。文献综述必须客观,综述完毕后可以加上作者自己的评述。由于每位导师对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都不同,所以最好参照一下本校的范文。本部分字数不限,一般在20xx-3000字,具体要看选题。
三、写作的主要内容。
四、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即论文的框架结构,这是开题报告最重要的一部分。有的学校在开题报告模板中没有这一项,但是学生应将论文提纲列出,可以作为开题报告的附件,也可以将提纲列在“写作的主要内容”中,其目的是将提纲交给导师审核,要求导师帮助修正,以免写完论文后,论文又被要求大幅度修改。法学硕士论文的提纲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如能到四级标题则更好。
五、创新点。
将写作中可能出现的创新点列出,一般三五百字即可。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这部分简要写一下学生在开展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本部分不是重点,随便写写即可。
七、时间进度安排。
按照学校的时间要求列出开展本项研究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八、参考文献。
需要将已经阅读的文献和可能用到的文献列出。一般分别按照著作类和论文类列出,网络资料类不要列出。在数量上,著作类20本,论文类30-50本为宜,具体要看学生的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