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汇报(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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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汇报篇一
在园长领导下,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全园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爱园卫生运动,积极宣传卫生知识“已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为此制度订如下制度:
一组织本园爱卫会领导小组成员宣传贯彻有关爱卫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接受区爱卫会的检查、指导,按时开展消灭“四害”活动。
四室内卫生坚持天天扫,环境卫生每周大清扫,每周五下午进行检查,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由爱卫会领导小组进行大检查,并进行评比,发放流动红旗。
五爱卫会领导小组织每学期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开学初研究、布置工作重点,期末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之处。
北京大风车幼儿园金山园。
执行工作汇报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维护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执纪审查调查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6月以来,xx纪委监委对201*年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情况,处分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情况,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的任用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情况,特别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重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
检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进行,一查处分决定的签收情况,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单位宣布执行处分情况,看有无《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三查处分决定是否装入组织、人事档案,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是否作了相应变动;四查单位一次性奖金发放清单,看受处分人员是否按要求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通过查阅组织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考核资料,发现组织人社部门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6名党员干部职务职级未按规定时限重新明确,工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及时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关建议,导致组织人社部门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变动时打了折扣等问题。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明确整改时限,并就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分工、执行标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研讨,拟定了《xx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审定稿》,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职责。建立处分决定告知报告制度,在送处分决定的同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据悉,目前该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对2名应当降低岗位等级的干部重新确定了职务和工资待遇,对4名应当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时扣发了退休费。对201*年以来受到重处分未执行到位的人员,严格按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扣回多发工资待遇。对201*年以来受到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督促执行到位。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九大(201*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总结。
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x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执行工作汇报篇三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2.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基层党委派出代表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宣读党纪处分决定;党员可以就处分决定发表意见;支部党员大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所属的基层党委,并抄送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处分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应宣布上级党组织的处分批复。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行政首长确定的范围内宣布。
(三)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给予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即生效。受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期,从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
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离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第九条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
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受处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的财务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省管的厅级以上干部,设区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4、对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其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施行。
第十条违纪款物的收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责令退赔的款物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小组每季度对其思想及工作表现评议一次并反馈给本人,其所在党支部应成立考察小组,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记录在案。
察看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太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
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或进行定期自查、抽查。对处分决定未宣布、未入档的,责令立即补充宣布,补印装档;对应予收缴的款项未收缴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办理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对受处分后工资及晋升应受影响而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有关组织重新研究,重新发文纠正,已领取的工资予以收缴或由财务部门扣发处理,应降低的其它待遇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违规执行处分决定的,要严肃查处;对处分期内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作出或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后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
执行工作汇报篇四
监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群众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然而当前,在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下,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强、协调机制不完善等诸种因素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多方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笔者拟从现状、原因和构想三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监察室只有2人甚而1人,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加之有的无审判实践经验,在查处违法审判工作中力不从心,工作开展困难很大。其次,由同级监察部门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再者,办案人员私心杂念,怕得罪人,院领导怕出问题,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使得监察的工作力度不够,查处执行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往往避重就轻等。在此不赘述,笔者侧重谈谈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及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从目前实践来看,基层法院的信访室、监察室、办公室等是日常接触当事人举报较多的部门。在实践中,这三个部门往往分别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致使在处理当事人举报等问题上存在脱节情况,这就容易导致举报线索中断、举报问题查处不及时、包庇被举报人等情况发生。
其二,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监督职能划分不清。可以说基层法院各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如立案、审监部门对审判、执行流程的监控,政工部门对人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审判对执行对人和事的监督等,因部门与部门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
其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机构设置不科学。编制中基层法院政工部门、执行局是正科机构,法庭是副科机构,监察室与其他内设部门是股级机构,行政级别上监察室就低了一档,增加了在沟通协调工作中的难度。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在举报等监督上,老百姓通常朴素地认为往上级法院举报肯定比向基层法院举报好,所以,上级法院往往掌握着基层法院较多的举报线索。可现有的四级法院共同处理机制并不畅通,彼此间沟通配合存有较大问题,一封举报信级级批转时长几个月可以说是正常的,致使当事人举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极大影响法院的形象。虽说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受院长和上级法院双重领导,但实践中基层法院更多的仅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还对本院人员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竭力掩盖,不予上报。更谈不上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求指导监察业务。上级法院直接参与基层法院查办案件的亦少之甚少。经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信访举报情况,上级法院批转信访8件,都仅要求上报查处情况,有的连核查情况都不需上报,仅仅只“阅处”两字的批办意见。
(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地方纪委监察机关通常的做法也是将涉及反映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信访件转交法院处理,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一套协调配合的机制。纪委监察机关认为把举报材料移交法院就算完成转了工作,并不关心问题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认为,法院的问题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业务性强,一方面有上级法院领导并把关,另一方面法院自身就是司法的部门,自行查处,应该不成问题;而法院对此重视并不够,仅简单撰写汇报材料应付交差了事。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完善之构想。
(一)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部各部门协调处理机制。
监察室和其他庭室虽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但监察室作为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站立的高度和其他部门却是不一样的,它放眼的是整个法院的工作。因此,在机构设置上,监察室的级别应略高于其他部门。应配齐配强监察人员,监察室主任应进法院班子,并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中,监察室应多加强与法院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使所有举报线索归口监察部门处理。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与审判监督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要与执行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和加强执行款物管理;要与刑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要与民商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廉政监察员要与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应废除廉政“一票否决制”,解除法院领导查处案件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一是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老百姓心中,级别高的就能管住级别低的,上级法院往往受理许多涉基层的举报案件。因此,基层法院应及时与其沟通,了解举报情况,研究问题解决方案。二是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及制度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部门,建立起信息通报、备案制度。三是要增强办案合力。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业务性强,监察室在查个过程中,应多请示,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这样,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
(三)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
在法院还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体制下,法院监察部门仍归属于地方监察机关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避免内部监控不利、惩治不严、处理不及时、处分落实脱节等问题。法院监察部门应当经常地向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纪工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请求与地方监察机关的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办案。对于“一信多投、一访多走”的老大难问题,应当主动加强与各受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相互协作,避免多头受理和办理,从而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法院应认真对待纪委监察机关转交的举报案件的办理,核查情况应及时反馈。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善好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与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矩阵式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
执行工作汇报篇五
内容提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本文通过分析“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过程、形成的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型,来澄清对“执行难”的一些模糊认识,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景象,找到治理“执行难”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地方化司法权威法律缺陷。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成为执行机关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执行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执行机关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在我国,“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显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历了“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段。
“无序执行期”。“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90年代中期之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抓人促执行”,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办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执行机关压力很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执行机关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办法。相信这里许多人也许还记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过光的某省的一位基层执行机关院长,这个执行机关为执行案件竞为被执行人办“培训班”,把不执行执行机关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传唤到执行机关“集中办班学习培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讲什么“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种办法对于执行案件确实收到过一些实际效果,但却是无序执行的作法,是违法的,以至造成了无序执行局面。
“粗放执行期”。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无所不用其及,常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一套土政策,限制执行机关执行,规定什么“执行机关执行案件首先得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允许后才能执行”,引起一些执行机关特别是外地执行机关的的粗放对抗。有的执行机关为回避当地党政机关,在执行案件时,采取异地查封扣押的办法,常在半路查封车辆或拘留被执行人,而当地领导就派公安围追堵截,有的甚至按“抢劫”立案,公法两家常常上演“全武行”,一方“粗放执行”,一方“粗暴保护”。为此事,有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某省有的法官就被推下了黄河。
“理智执行期”。针对”执行难”及其相应带来的无序执行、粗暴执行的严峻情况,最高执行机关向党中央专题报告了”执行难”的问题,中央政治局专门听取了汇报,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1999年7月,党中央下发了11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错误作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执行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文件下发以后,形势迅速改观。执行工作从此进入“理性执行状态”,有力地推动了“执行难”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问题的解决。
“执行难”的案件类型。
(一)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被执行主体被撤销的案件“执行难”。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这方面特别表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被执行人财产枯竭的企业。很多刑事犯罪者本身就没有什么财产,为财产而犯罪,判处罚金或判决赔偿,往往等于空判。某地有一起爆炸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涉及七八个人,宣判后,被告在监狱,家里没有什么财产,媳妇、孩子跟人走了,不知道在哪儿,根本没法执行。可以说,经济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二)涉及劳保职工的案件上访多、难执行,形成原因多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目前,涉及企业劳保职工的执行案件较多,劳保职工往往聚众上访,使案件难以执行,起因多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某一大型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受政府指令上马了农药“8.5”项目,由政府协调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政府对所生产的农药包销,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企业的效益下降,而银行也因走向市场,追求效益,向企业追收贷款本息,不得不提起诉讼,判决后即申请执行,当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到该企业执行时,执行机关一执行,该厂工人便到执行机关集体上访,至今尚未执行。类似这种情况的执行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相当大的幅度,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是造成“执行难”的历史原因。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执行难”,造成这方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钻政策空子。前些年,为搞活企业,有的地方提出了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政策,在企业转制中,搞“假破产,真逃债”、“假分立,真逃债”、“假租赁,真逃债”。某企业欠下巨额债务,但亦有财产,就采取先分立的措施,将有效资产变价等投资到新厂,却将老债留在所谓的“留守处”,不予偿还。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说较为严重。而由于中间有政府部门行为,并有行政领导参与、干预,执行机关执行中困难重重,致使有些案子久执不果,旷日持久。
(四)涉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案件“执行难”,深层原因是由于司法权力地方化。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执行机关受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财、物权全在地方,上下级执行机关之间仅为审判监督关系,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应依法及时执行,执行机关及办案法官却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司法权力地方化,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五)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执行难”,形成原因包含不能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如上所述,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其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财产时,被执行人往往聚集职工上访或直接对抗,一些领导干部和执行机关以及办案法官,对此不能辩证分析,依法处理,不愿碰硬,而是以扶持企业,维护稳定为由,置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顾,顺水推舟,简单地不予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不善于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不敢碰硬,是造成“执行难”工作方面的原因。
(六)被执行人故意欠债不还、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的案件难执行,形成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目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不执行审判机关判决,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而引发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也时有发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是造成“执行难”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的缺陷。社会处于转轨时期所呈现的法律空白与无序状态,造成了许多当事人在经济大潮之后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当社会处于轨转或变革时期,由于旧的章程、制度、法律被淘汰或否定,新的章程、制度、法律却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及人们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听命于上层的指示、领导人的讲话及政党或国家政策的引导与左右。于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政策迭出、行为超前、法律滞后就成为了转轨时期社会状态的显著特征。由于缺乏法律来约束、调整,因此,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仅是超前的,而且在经济与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包括公民、法人在内的很多人不计社会后果与法律责任铤而走险、投机钻营,唯利是图。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状态就明显地出现了这种法律空白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序的混乱情形。出现了银行到期收不回贷款;工厂、企业、效益低下,三角债、连环债层层丛生;皮包公司应运而起,许多人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侵吞国有财产,肆意挥霍、挥空公款等不正常现象。当其债权人、请求人诉诸于执行机关,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贷款,理顺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那些业已破产倒闭或资不抵债,瘫痪关门或挥霍公款一空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了。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
(二)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未解决,执行工作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我国宪法规定,执行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是否也应独立执行一一包括执行法官的独立执行?对于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似乎都没有正面与直接的回答。致使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做到了,可是执行工作却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远未解决。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权行使的最关键环节,如果它是不独立行使的话,则审判机关依法独立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就会在执行阶段因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或左右而发生变形变质,从而最终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受到损害。目前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缺少一部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法律来规范及操作。现行的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既笼统、抽象、不够具体与不易掌握,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如执行工作的地位、责职、程序、救济、责任等等,法律均未有明确与具体的规定,执行立法滞后。
(三)司法权威不够,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意志与规范为内容的权力行使形式。在现代国家,司法权威是不依赖于任何行政权威而出的并为行政权尊重与服从的一种规范性的国家权威。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是一种绝对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受尊重和被渎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与出现。这些现象的出现有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根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人服从和崇尚的都是人治权威和价值,人们习惯的是政府的号令、政策、领导者个人的指示、指令等,产生了只直接听命于强人指令才能服从与奏效的直悟性的民族心理;另外,几千年来中国,司法权素来都是从属和依附于行政权,人们对司法权的价值知之甚少。于是,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领导者个人的权威高于一切。在这种小农心理的影响下,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即人们惧权而不惧法,畏长官命令而不畏国家法律。
(四).现行执行机关管理体制不完善。首先,执行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法,甚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弥散着庸俗的社会关系学味道,致使执行机关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现行的地方执行机关管理体制造成了地方各级执行机关服从与听命于地方权力的管理与指挥,地方利益与地方执行机关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与贯彻。某些经济主体对于同来自外地方的公司、企业或公民个人发生纠纷而被诉之于执行机关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利用自己同本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固有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或说情或指示或施压,影响、干扰执行机关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而某些地方党委、政府从本飞财政收入和地方利益出发,置国家法律不顾,阻碍执行机关依法办案。这种现象在地方实行财政包干、企业、公司利润同地方税收等利益关系重大或密切时,来自地方党委、政府的非法于扰更为突出。其次,民事执行之所以难,其根子并不在“难执行”,而在于“审执不分”。民事强制执行的体制障碍在于,执行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而司法权的核心在乎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于当事人的纷争依“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于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应多加干涉。
(五)、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这一点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语。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蔓延。比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关闭后,对企业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之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孳长的肥沃土壤。
(六)执行机关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我国自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难度也就相应的增加和提高,导致执行工作难度增大。
正确认识和对待“执行难”
“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
(一)执行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也是交易成本的扩大。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例外。在国外,商事案件判决后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执行也是少数。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者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执行机关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有限度的。债权人就是参与经营的人,他们必须承担自己经营上的失败,这是商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他们不应将自己经营上的失败怪罪到执行机关头上,而执行机关也承担不了这种执行不了的指责。执行机关的执行不以执结率来衡量工作业绩,而是以其承担多少案件的执行任务来考察工作。至于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得了或是最终能执行多少,受商人自己此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与执行机关和执行官没有关系。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顺利执行的是少数。这是个非常重要的观念问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度,而是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人的取证情况等多种因素,申请执行不一定能使执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这种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是由于执行机关的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所导致的,它是当事人在进行商业交易时,自然存在的一种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
(二)执行工作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不能包打天下。就象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把死人治活一样,对一些“杀无血、刮无油”的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有天大的能力也不能将案件执行。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作为一种有限的司法救济手段,不是万能的,不是说“我的官司打赢了,执行机关就要给我执行到位”,案件能不能执行,关键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解决的现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呀。
(三)程序公正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终极目的,只要执行机关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还不能执行,也应视为公正的执行。司法制度的中立性、被动性,决定了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当事人到执行机关申请执行,要看执行效果,但更重要是要看执行程序,看法官是不是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来执行债权,如果没有穷尽,就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那是司法不公,如果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还执行不了,则要全面分析原因。
(四)执行工作的成果是当事人的积极性行为和执行机关职权行为结合的结果。过去采取的执行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完成,由执行机关调查取证,执行机关寻找被执行人,寻找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然后将钱或财物交给申请执行人,整个过程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利和参与职责,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执行公正性和效率,应采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执行模式。启动执行程序要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应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当事人承担自己的责任,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诉讼资源和成本。
(五)合法性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思维基点。执行是一种公共决策,对于执行机关的行为社会有不同的评价,评价一件案件,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具体说来,党委、政府领导可能从政治思维的角度进行利与弊的权衡,一般学者可能从理论学术思维的角度进行是与非的分析,当事人可能从经济思维的角度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断,社会舆论可能从道德思维的角度进行善与恶的比较,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从合法性的角度评判,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思考焦点是判断这种行为、利益、主张、期待是不是合法。合法的给予肯定,不合法的给予否定。在一个法治社会处理事情,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础,其它的思维方式都应当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我们经常提四个效果的统一:即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真正的效果统一是在合法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不能超过法律的临界点,超过了临界点就不是几个效果的统一,而是违法办案。
(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问题。一个地区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但什么是良好的软环境呢?对被确立为"重点保护"的企业,别人欠它的钱,司法机关要帮助给追回来,而它欠别人的钱,却不让执行,这是良好的软环境吗?这样做,开始企业可能受益,但久而久之,它就可能成为长不大的孩子。真正的经济发展良好软环境应该是“宽松、平等、有序、安全”,是让大家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具体讲,“宽松”是指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鼓励自由竞争,充分搞活经济;“平等”,就指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当前更要注意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民营经济;“有序”,是指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其中关键是有法必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
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执行难”的形成多因一果,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4、5趟,每次行车往返40多公里。辽源市东辽县未结案件到2003年4月末结的471件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额小于1000元的就有34件,有的人连几百元的欠债都履行不能。执行标的额是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分水岭、睛雨表。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执行难的解决才有了物质基础。所以发展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
(二)还执行权的本来面目。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而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把对判决的执行从审判机关中分离出去,划归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案件由审判机关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执行指令,行政机关按照指令执行。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实行的就是这样的体制,比如美国。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权威,使得审判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判案;同时又能有效地利用行政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优势,不再关注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只关注于执行,避免了案件的扯皮和反复。这样就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增强公民的司法权威意识。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敬法等现象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国公民之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权威不高。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然而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有人抗法却已成风。在推行普法教育的实践中,必须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抛弃那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人治思想,弘扬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思想,将这种全新的思想灌输到民众意识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走一条上下结合的道路来推进法治的进程。从而使全民普遍养成法治观念和守法习惯,理所当然地服从审判机关的裁判,认识到抗拒审判机关的有效判决是不可接受的行为。要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从而使公众的社会心理有更强的承受能力,能够接受在诉讼机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指引下所能够得到的结果。“执行难”的顽症才可能真正、有效、彻底地消除。
(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要做好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改革。具体措施:(1)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在高级执行机关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上级执行机关对下级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2)推进执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要有一个便于实施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权的机构载体。(3)加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体措施是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应分离,分别由执行员和执行法官来行使,建成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这是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有力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执行工作应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同时,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经营等方面,使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
(五)破除“司法地方化”体制。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地方化的司法体制,这是现实的体制,也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院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任命,执行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以权压法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权地方化和“人缘”、“地缘”关系问题,切断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和社会之间非必要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离。
(六)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其他法律有关执行的规定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在执行手段上,法律应赋予执行机关更强有力的手段。要制定易科执行制度,比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改为人身执行并强制劳动,通过劳动收入来偿还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事实上改为人身执行后不久,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执行难”的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成为了势在必行的任务。
(七)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执行是一门艺术,是群众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结合的专门工作,而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却限制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执行机关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执行工作汇报篇六
4、制定和调整校区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5、根据总部销售政策,完善本校区销售体系,培养销售团队,保障完成销售指标;
1.3年教育行业或销售经理管理工作经验;
2、教育、营销相关专业优先;
3、了解培训市场,具有成功的独立运作培训机构的经验和能力;熟悉k12领域;
4、熟练运用各种办公软件,有实践的管理经验,可独立开展各种培训项目;
6、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承受各种压力;
7、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突出的市场拓展能力;
8、热衷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执行工作汇报篇七
汀法院在2010年度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抓队伍建设暨审判、执行责任状检查考评中,得分90.7,被市中院通报表扬。
上半年,我院每月定期召开队伍状况分析会,听取了机关党务、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分析,寻找了差距、制定了措施。现就我院今年队伍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情况。
(一)强化班子合力,凝练领导班子集体精神。
心得体会。
撰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工作执行力,做到学以致用,真正把中心组学习转化为促进长汀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动力,转化为破解瓶颈、解决难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落实队伍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责任意识,层层签订责任状,完善抓队伍建设的责任体系。半年来,党组中心组共组织集体学习6次,班子成员撰写理论学习心得体会20余篇,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2、严格民主集中原则,树立表率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以民主集中制为班子团结前提,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一律提交党组会讨论通过的的原则,坚持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全力贯彻的二是提高学习实践能力,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向干警发出购书意向表,增加阅览室图书数量,提高全院学习氛围;通过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积极组织干警撰写学术论文,表彰先进,选送优秀文章参加全市学术讨论会;邀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到院为干警开展学术讲座;营造浓厚学术氛围,积极争取学术、调研、信息方面的会议到本院召开,今年上半年,在我院召开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座谈会和全市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向全院干警开展读书征文活动,以读一本书,涵养一个人为目标,现已收到征文60余篇。
二、三等奖;向市中院报送征集案例15篇,此外,尚有20余篇调研文章、案例分析向《福建审判》、《审判案例要览》等报送。多个庭室和个人获得各级单位的表彰,立案庭被龙岩市妇女联合会、龙岩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巾帼文明岗”。罗利荣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中院记三等功;廖洪火同志被评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统“执行能手”;张秀荣同志被评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统“调解能手”;陈丽珍撰写的论文在福建女法官论坛中获三等奖。
四是落实队伍思想作风分析制度,积极查找问题,发现亮点,判、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1、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一是强化学习教育。把改进干警作风作为推进我院建设的切入点,通过学文件、学制度、学规定,认真解决法官干警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上级法院《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部署两节期间的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院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和检查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执行。认真部署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深刻查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引导干警自觉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行为,自觉抵御请托说情的不当之风。二是对各庭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采取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抽查,重点督促解决机关作风、审判纪律作风、执行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树立人民法院文明办案执法的良好形象。进一步严格执行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每月对随案廉政监督卡不定期进行抽查、通报,半年来发出廉政监督卡2000余份,未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邀请干警配偶,召开“庆祝三八节争当廉内助”座谈会,内外结合,夯实廉政监督环节。
(五)涵养法院文化,增强文化教育人、感化人的作用。
1、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服务与教育感化功能。以文化建设为带动,全面增强法院文化的参与性、融入性、创新性,年初把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长汀法院2011年工作要点》,对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步骤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化建设活动。将“法院文化建设”大讨论挂到院局域网中,邀请干警提意见、说方法,组织干警乐于参与的法院文化活动形式,培养干警健康高雅的生活品味。着手规划设计具有法院特色的文化宣传展板、荣誉室等。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载体,拟组织干警参加县第二十届“公仆杯”体育系列比赛,已接受三十余名干警的报名参赛。发挥青年干警作用,制定《全院青年干警开展“献青春、讲奉献、敢争先、创佳绩”岗位建功争创活动方案》,以青年沙龙、读书宣讲、辩论赛、优秀青年法官、十佳书记员青年联谊会等位活动载体,积极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干警文化活动。组织青年干警举办“我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演讲比赛,选送优秀演讲选手参加全市法院比赛,分获第三名、第七名。积极组织干警到先进地区外出考察,学习、传递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开展“关注留守儿童,共庆六一儿童节”活动,向全院干警募集善款1500余元,为边远山区羊牯学校捐助经典少儿读物117本,向失去双亲的留守孤儿捐助慰问金。组织全院干警参加“纪念植树节三十周年”植树活动,干警们共栽植木荷、杜英和枫香等阔叶树200余株。与县义工团共同组织志愿活动,积极拓展志愿活动内容,以法律宣传、服务帮教、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社会文明等为主要的活动内容,积极服务社会。
人员,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共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58人;注重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6人。依法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件,说服、引导被告人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避免矛盾激化,调解撤诉结案7件,有力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认真贯彻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量刑操作指南,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多发性犯罪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定罪、量刑同时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分别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并引入量刑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达到统一量刑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3月底,我院法官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麻黄碱复方制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厦门召开的调研座谈会,向起草小组提出了针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犯罪在打击重点、犯罪竟合、涉案物品计算依据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建议,得到了起草小组的肯定。
中,执行法官在节假日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后,立即前往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了这两起长期未结的案件。半年来,有45件执行案件在巡回执行点成功执结,其中执行和解28件。
5、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努力破解信访难题。扎实开展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制定《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实施方案》,并将涉法涉诉信访件纳入案件评查范围,明确化解信访积案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对每件信访积案均确定案件领导小组和包案领导、责任人,同时与党委、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有上访意图的当事人思想、行为动态,加强对信访人思想问题的教育疏导,各责任人逐案分析、主动走访案件当事人数百次,积极引导信访人树立理性信访意识;建立案件审理风险和涉诉矛盾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件发生。4月底,我院进京信访件6件、非进京上访件12件全部化解,化解率达100%,提早三个月完成了省院下达的清案任务。
(二)坚持司法为民,加大便民力度,保障民生权益。
两个基层法庭、刑庭等庭室的各项考核指标都名列前茅。
总结。
经验、不足,对工作相对滞后的部门找出存在差距的原因,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推动审判工作的均衡开展。深入推进“三清一评”工作。结合“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全面部署开展好涉法信访案件评查活动,健全案件质量研讨分析制度,通过对各类型案件的定期分析,通报审判质量总体情况,指出审判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2、优化业绩考评机制,促进创先争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干警廉政勤政、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和调研成果等指标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上诉率、调解撤诉率、发回改判率等指标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激励全院干警创先争优;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执行考评中的比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
(四)夯实基层基础,改善物质装备,加强政务保障。
位,管理方式、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三是法院文化的培育和提炼还不够深入,尚未形成凸显我院特色的文化品牌;四是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案件执结率有待提高,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仍需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五是办公、办案和法庭建设经费保障仍然比较困难,物质装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六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还存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衔接不顺畅。针对以上不足,我们将积极谋划对策,认真加以改进。下半年,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1、围绕经济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和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对抗;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结事了人和上下功夫。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大调解”格局建设,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审理在招商引资、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确保“五大战役”的开展。要在巩固“清积”成果的基础上,以深入开展“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夯实联动执行机制,创新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执行效率。
正抓办案与抓廉政工作关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进一步在抓廉政文化教育上下功夫见成效;三是抓好各项廉政制度有效落实;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全程监督审判、执行、评估拍卖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五是加强庭审作风建设,纠正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六是继续抓好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制度,规范信访接待秩序,规范重复信访处理方法,规范信访核查程序。研究探索处理信访问题的新路子,切实巩固信访工作成果。七是围绕省院提出的开展“七个一”系列活动,即进行一次司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一场作风纪律大整顿;组织一期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专题调研;举办一次全省法院廉政书画展览;表彰一批廉政先进典型;制定一批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监督的制度规定;举办一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依靠制度抓管理、依靠制度抓监督,依靠制度促工作,开创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继续保持和实现“零违纪”队伍和“零违纪”法院目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工作汇报篇八
工作职责:。
3、订单管理,订单发出、归档、跟踪及异常处理。
4、收集、分析市场供需报告及行业相关信息,为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5、供应商交付kpi制定及执行。
任职要求:。
4、要求具有创新思维,有一定流程优化能力。
5、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
执行工作汇报篇九
尊敬的xx:。
您好!
经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忙教育,使我真正对自我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我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景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此刻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进取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进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执行工作汇报篇十
尊敬的.....:。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我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我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此刻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持续着这种法律的清醒!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我都要着重思考,自我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期望以后的自我不要还像此刻的自我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我错的多不就应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我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我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执行工作汇报篇十一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xx法院全体执行干警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年共新收执行案件xx件,执结xx件,结案率100%;执结案件中自动履行xx件,强制执行xx件,和解xx件,实际执结xx件,实际执结率88%;申请执行标的额xx万元,实际到位标的额xx万元,标的到位率86%。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现将全年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升素质,改进作风,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来保障、来落实。执行工作条件艰苦、压力大、风险大,对执行队伍的要求也更高。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作主题,认真查找在司法指导思想、司法能力、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并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及时整改,提升了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加强了业务培训。我们紧紧围绕提高能力抓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我院和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特别是修改后的民诉法,我们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进行了认真学习,就主要修改内容、立法主旨、实践把握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研究和探讨。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认真落实院里制定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充分发挥庭室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落实“五个严禁”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推动了全院廉洁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扎实开展“xxxx”专项活动。
“xxxx”活动是我院党组确立的重要工作主题,全体执行干警积极响应党组号召,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以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切实提高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为抓手,采取了多项便民执行措施:
一是上门送达执行款。为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我院执行法官对年老体弱、行动困难以及交通不便地区的申请人上门送达执行款。对外地的申请人则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送达执行款,减少当事人时间及交通等相关费用。
二是是分区域执行。为了节省人力、物力、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信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局按被执行人驻所地分为南、北两大片,两个实施庭各分管一片。分区域执行节约了资源,执行法官也能准确查找执行线索,密切了执行法官与驻地党委政府及村干部的协调、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和承办法官联系和沟通,有条件执结的案能尽快结案,无条件执结的案件当事人也予理解。
三是加大执行曝光力度。通过县、市报纸和电视台将被执行人姓名、身份信息、未履行标的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曝光的同时,还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镇张贴执行公告,组装宣传车到山会和集市上宣读被执行人名单。全方位无缝隙的执行曝光,让众多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了曝光威力和舆论压力。
四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我院积极同相关部门协调,对分生活困难的申请人进行救济,努力在救助力度和救助范围上有所提升。通过执行救助顺利执结部分难案,如xx案,正是通过执行救助基金使案件得以及时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是及时进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工作。技术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委托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评估、拍卖、鉴定等工作,缩短了办案期间,提高了执行效率。全年共收案xx件,结案xx件,其中评估xx件,法医xx件,文检xx件,审计xx件,拍卖xx件,保管扣押涉案车辆及物品xx件。
配提出的执行异议xx件,裁决异议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xx%。
七是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必要时邀请申请人参与执行。对部分执行难度大、申请人心存误解的案件,在必要时邀请申请人跟随执行人员参与执行,既能对执行工作形成一定监督,又可使申请人看到执行人员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切身体会执行工作的难处。
八是开展联动查询工作。为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法官及时汇总被执行人信息并到国土、水利、银行等各个联动单位开展联动查询工作。全年累计查询xx余人次,据此执结案件xx余件。
九是制作执行便民手册。印制执行手册,注明执行工作流程、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等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联系及咨询相关事项。
三、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打出执行声威。
xx年x月x日开始,我院开展了为期xx天的集中执行会战活动。为了切实提高案件实际结案率,增强执行权威,这次会战以我院金融企业案件为重点,在发现和有效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手段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体现了成效。
一是强化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做到既切合实际,又适用准确,严格办案质量关、法律适用关。
二是打破各个执行庭之间的界限,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在对每个承办人手中未结案件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按照乡镇逐一推进。
三是集中送达。对需送达的案件抽调专人进行集中送达,并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活动期间,我院集中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xx余份。
四是张贴执行公告。利用集中执行时机,在被执行人居住村、镇及集市张贴执行公告,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公开曝光,借助舆论压力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利用集中执行时机张贴执行公告xx余份,涉及被执行人xx余人。
五是开展24小时的全天候快速反应。成立机动执行小组,对有被执行人线索时及时赶赴执行地点,采取执行措施。期间,我院xx次启动快速反应机制,迅速出动,及时处置,收到实效。例如xx案。
六是强化人身强制措施,树立司法权威。受社会诚信缺失影响,当事人规避执行、隐匿成为常态,为了扭转这一不良风气,我们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尽最大可能压缩其空间、增加其成本的同时,还适当加大了人身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期间,共司法拘留xx人次,查扣财产xx宗,全部结案xx件,部分结案xx余件,执行到位标的xx余万元。
20xx年,我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实际执结率不够高,工作效率不高等。今后,我们决心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巩固反规避执行工作成果,继续深入开展“xxxx”活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1-6月,执行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院党组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基本完成了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任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我首先代表执行庭全体干警对各位领导以及长期以来给予我们关怀和支持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下面我代表执行庭,将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清理执行积案。
今年上半年,我庭按照全省执行规范年活动、全市法院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统一部署,以积案清理作为我庭上半年度工作重点,并按照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集中全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在积案清理过程中,我们对工作做出了具体的部署,结合我院、我县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6月底前必须全部执结,并自3月21日-6月20日起实行执行庭全员加班结案举措,全部进行积案执行。此次活动,我院共排查积案xx件,涉案标的xx万元,经过全庭干警半年来的不懈努力,至6月20日止,现共清理积案xx件,涉案标的xx万元,其中清理超期限一年以上未结案件2xx件,标的x万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xx件,标的1916、56万元;中止执行案件x件,标的xx万元;金融机构为申请人案件43件,标的xx万元;申请人为特困群体案件9件,标的5、46万元。在此过程中,我庭成功的执结了xx案、xx公司案、xx案等一批重点案件,基本完成了预期的工作目标。
在集中力量进行积案清理的同时,我庭注重贯彻均衡结案思想,保持新收案件的结案率,避免了新收案件的积压和年终突击结案现象,执结了xx镇xx村13户村民腾退土地案、xx村强制拆迁案、xx公司107名农民工追讨工资欠款案等一批影响重大的案件,为xxx县的稳定和发展得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今年1-6月,我庭累计新收案件xx件,较去年同期1xx件相比,增长46、4%,加上年度旧存案件x9件,总计x86件,现已执结xx件,较去年同期结案xx件相比,增长58、7%;上半年我庭结案率62、9%,较去年同期(60、3%)提高2、6个百分点。上半年全庭收取案件执行费共计xx元(去年上半年收取执行费xx。5元,今年同比减少xx元),上半年罚款xx万元(去年同期9、4万元,今年同比增长93、3%)。
二、推行执行公开,拓宽执行思路。
今年上半年,新收案件数量激增,而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又进一步加大了我庭的工作量,应该说,上半年我庭的工作压力远超往年。因此,为了在有限的工作时间里有效的提高案件的执结率,确保积案清理活动取得实效,我庭积极拓宽执行思路,寻求执行措施的多元化。
(一)大力推行执行公开三制度。
行公开作为我庭上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重点采取了三项措施。
1、执行法官名片制度。
为每位执行法官印制名片,将承办法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予以公布,在申请人立案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使当事人能随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加强当事人与承办人的沟通。同时,将承办法官的主管庭长电话,院纪检监察电话予以公布,由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文明、是否廉洁进行监督,有效的预防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2、实行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在发放执行名片的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以及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义务,并向当事人郑重承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清正廉洁,积极努力,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二)努力赢得社会支持,营造良好执行环境。
我们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形成长期执行高压态势外,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4月22日,在县政法委书记xxxx院长、xx副院长的参与下,我庭就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积案清理活动,专门开展了执行宣传日活动,并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解答了群众的许多问题,活动过程累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进一步促进了良好执行环境的形成。
(三)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推行公告悬赏制度。
针对执行案件,尤其是积案清理过程中所突出反映的一些被执行。
人恶意逃避执行,长期外出躲避而下落不明或隐藏财产线索等情况,我庭通过xxx县电视台推行执行公告悬赏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征集执行线索。
自5月12日起每晚11点,在xx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将390名长期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线索不明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告,鼓励案外人提供相关线索,对提供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执结的案外人给予标的额5%的奖励。为有效收集线索,执行庭专门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设人值守。
该措施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累计收到执行线索30余条,成功清理积案28件,在xxx县起到了一定的执行威慑作用,为有效的化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配合岗位练兵,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今年是我院的岗位练兵年,为了保持执行队伍旺盛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上半年我庭配合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内部的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重点开展了以下三项活动:
(一)加强对执行疑难案件的研究,提高执行干警业务素质。
将每月11日、21日、3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定为执行庭重大疑难案件汇报研究日。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庭庭长、副庭长、执行组长以及承办人参加,由各承办人将本人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加以归纳后,提交研究。其主要目的是:集思广益,以集体的智慧研究、探索破解执行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研究探讨中相互借鉴、相互提高,通过研究,提高干警法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达到练兵目的。
(二)规范文书制作格式,在全庭开展优秀文书制作座谈会。
上半年,我庭就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干警们通常只注重执行结果,忽视谈话笔录等文书材料的制作问题,于3月14日,召开了全庭干警参加的关于规范文书制作座谈会,并将此作为我院上半年岗位练兵活动的一项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会上,由干警就文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深入探讨。会后,召开庭组长会,根据总结情况制作规范文本,下发全庭干警学习参照,并对干警制作的谈话笔录进行抽查,有效的规范了执行行为。
上半年,在院党组的支持与关怀下,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一如既往的发挥执行庭凝聚力、战斗力的优势,鼓足干劲,踏踏实实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积案清理的总结收尾工作。
积案清理活动进入总结收尾阶段,为确保清理活动的实效,避免敷衍了事,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做好未结积案的分类统计汇总,已结案件的归档以及积案清理活动的经验总结,将是我们在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
此外,探索如何有效的将积案清理工作长期开展下去也是我们将进行的重点工作之一,初步的想法是在加强中止组力量的基础上,将中止旧案经登记汇总后全部移交中止组。
(二)探索建立信访案件限期结案制度。
信访案件过多,一直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难题之一。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考虑对信访案件实施分类限期结案,对于可执结的案件,限期10天之内采取措施,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能部分执结的案件,可以推行执行和解措施,同时要求承办人7天之内做申请人的工作,回复案件情况;对于不能执结的案件,及时采取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措施。此外,对于一些特困申请人,根据高院关于救助特困群体的会议精神,通过民政机关解决一部分特困申请人的现实困难。通过上述措施的实行,希望能够切实解决一些长期重复上访问题。
(三)加强宣传调研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庭共计发送宣传稿件20篇,参加电视节目录制4次,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距全年的工作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宣传工作一直是执行庭的薄弱环节之一,执行工作中可宣传素材丰富,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研究室、组宣科的联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四)加快岗位练兵活动进展。
由于上半年工作任务繁重,我庭岗位练兵活动方案中的许多制度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岗位练兵活动作为我庭的重点工作,下半年,我们需要加快岗位练兵活动的进度,力争将年初计划全面贯彻落实。
以上是我庭上半年工作情况的简要总结,下半年的工作依然艰巨,我们也将继续努力,再接再厉,争取在年底向院党组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开创我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xx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9、68%,执结374件(加旧存案件),上升14、30%,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xx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百日执行会战”活动的进展情况。为巩固去年清积。
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和清理涉特殊主体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指导、参加执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执结9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9019、1万元,集中拘留4人,公开曝光“老赖”,1名,移送公安机关1人。
2、推进反规避执行,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当事人规避法院执行的事件不断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我院针对规避执行成立了反规避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组长,执行局局长任副组长。部署反规避执行活动。为全力推进活动开展,执行局已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制定措施,要求从立案、分案、输案、办案到结案等各个环节细抠严办,进一步发挥集约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鼓励执行干警积极调研探索建立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的长效机制,促使反规避执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顺利完成比较突出的反规避执行案件7件,在已执结案件中,执行实际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针对被执行人确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经查封的财产,及时予以拍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强硬的执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准备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们还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不明等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3、执行案件结案率、和解率、执行金额到位率相对于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将会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同志将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执行工作汇报篇十二
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在司法所同志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监外执行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
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汇报时间:
执行工作汇报篇十三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11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9.68%,执结374件(加旧存案件),上升14.30%,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11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1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指导、参加执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执结9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9019.1万元,集中拘留4人,公开曝光“老赖”,1名,移送公安机关1人。
2、推进反规避执行,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当事人。
2避执行活动。为全力推进活动开展,执行局已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制定措施,要求从立案、分案、输案、办案到结案等各个环节细抠严办,进一步发挥集约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鼓励执行干警积极调研探索建立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的长效机制,促使反规避执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顺利完成比较突出的反规避执行案件7件,在已执结案件中,执行实际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针对被执行人确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经查封的财产,及时予以拍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强硬的执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准备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们还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标向良性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反规避执行中限制高消费令在落实上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3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对被限制高消费的顾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费令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不大。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这也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
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3、执行案件结案率、和解率、执行金额到位率相对于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将会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同志将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执行工作汇报篇十四
一、2007年以来执行工作收案数为***件、收案标的为***万元、结案数为***件、结案标的为***万元。
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未结案件的数量为零。
三、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客观上仍然存在,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申请执行人方面:
1、市场交易、经营风险意识差。经营和交易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意识。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其实就是等于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法院的身上。
2、诉讼风险意识差。表现在诉讼不及时,诉讼前被执行人就已经下落不明或者诉讼时不知道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3、执行风险意识差。申请人一般认为只要打赢官司,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就得负责还钱,不闻不问,无执行风险意识,或者盲目地要求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稍有不慎就会认为法院是在袒护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方面:
1、被执行人难寻。我县经济相对落后,被执行人主要集中在农村,外出务工较多,这给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带来很大的困难。
2、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
信意识,故意藏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被执行人自身最清楚,被执行人如把自己的存款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存储,法院难以取得确切证据。
3、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在农村有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家徒四壁,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比较低,根本无力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大多已被关押,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分割,这类案件基本上也就随着被执行人的入狱服刑而“冷冻”,难以执结。
4、不动产执行变现难。在处理债权与生存权的矛盾中,我国法律为保障生存权,选择了后者。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际生活当中,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的很少,且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其难以变现,所以造成有财产也不能执行到位。
(三)法院自身的原因:1、审判上的原因。民事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一般只注重的实体处理,而往往忽略对被告的财产的注意,没有充分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问题;个别案件由于判决主文语义模糊不清,执行时难度很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既判力强,执行率差。2、执行上的原因。我县人口较少,关系比较复杂,打官司拖关系、找熟人,无形中法院办案就受到制肘。加上近年来信访形势日益严峻,少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思路不宽,综合办案能力不强,削弱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
3、法院执行力量、经费、装备比较缺乏。对可能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外出下落不明,要经常去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法院的人力、物力难以支撑。我院执行局办案只有手拷加上*辆执行用车,有*辆使用年限超过*年,车况很差,其余再没有什么可以依托的,如遇暴力抗法时,显得很无助。目前,*名执行干警中有法官资格的只有*人,执行力量、装备和执行人员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和执行难度不相适应。
(四)执法环境方面:
1、社会诚信度不够。社会诚信缺失、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较低,有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以信用社案件为例,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认为公家的钱全部偿还太“吃亏”,能拖就拖,往往最终是以信用社放弃了部分债权为代价结案,被执行人在违法中尝到了甜头,这在客观上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依然存在。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在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地方或部门利益往往占上风,法院执行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所谓“合乎情理”的压力和阻挠。在执行行政机关、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是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司法救助基金机制仍不健全。对于申请。
人为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由于政府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司法救助基金,致使这类案件长期不能执结,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五)立法方面:“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些方面需要法律作出相关规定却还是空白;有些规定太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又过于保守和人性化,严重地束缚了执行工作的手脚;而有些规定不太合理。比如作为强制措施的拘留,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十五日,达不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拘留与履行判决相比还是划算,法院最多也就是把人关个十五天就放出来。还有的更是错误地认为拘留可以代替履行义务,法院既然把我拘留了,那钱也就不用还了。
四、希望人大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执行工作汇报篇十五
尊敬的xxxxx: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汇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