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耿家盛精神(十二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耿家盛精神篇一
一、教师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我们常说:要想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就应有一桶水。那么这桶水从哪里来,从书中来,历史、哲学的、自然的、科学的……我们都应有所涉猎。这样我们的知识才能时时处于更新的状态,才能更好地去教育学生,去引导学生,并潜移默化地感染学生,让学生真正体会到阅读的快乐,而不是为应付读书而读书。
二、教师要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
新课程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一句话: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因此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丰富语言积累,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基本技能,理解熏陶感染,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打下扎实的语文基础;鼓励学生采用各种手段扩大阅读面,增强学生在一切场合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用心参加各种课改活动,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整体提高。
新课程中也说到: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潜质,而培养这种潜质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就应让学生更多地接触语文材料,在超多的语文实践中直接培养潜质。可事实上,有多少人真正领悟到新课改的真谛呢?此外,老师也告诉我们:我们教师务必发现学生的优势智能,发展他的优势智能,为他们的“成才”带给方向,让每一个人都能为社会发展尽己所能。
三、把主动权还给学生
只有把学习的选取权真正归还给学生,学生才有了获得主动发展的前提。作为教师,我们肩上的担子是沉重的,应对如此重大的革新,我们要做什么?首要的是我们要更新观念,要敢于打破传统教学中的条条框框,在教改的路上敢于创新。继而走上务实之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这也是我在阅读教学方面最大的感悟。语文是一门独立的课程形态,有特定的目标和任务,有独特的个性,这就是语文的本。在阅读教学中,我们要牢牢把握住这个本,从关注资料到关注语言,从“教教材”到“用教材教”,汲取传统教学中可取的东西。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拓展自己的阅读面,用理论指导教学实践,把研究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结合起来,使自己无愧于“人类的灵魂工程师”这一称号。
耿家盛精神篇二
学习就像一个无望无际的海洋,那样宽广,那样伟大,我们就像一艘小船,在这迷茫的大海中,寻找着彼岸,而上天对它的考验将是无数次可怕的暴风雨,小船只有两种选择一:在困难面前退缩,在浩瀚的大海中挣扎,最后只有沉下海去,永远永远找不到彼岸!二:永不言败,不为艰难,迎难而上,勇往直前,最后到达成功的彼岸,享受到成功的乐趣,我们跟小船一样,命运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结果是如何只有靠我们去努力,去奋斗。我们学习中虽然苦,有许许多多的挫折,困难,等待着我们,所以我们要勇敢的面对困难,挑战困难,永不言败,那么成功离我们就不愿了,成功是要付出努力的,付出汗水,没有能随随便便成功的,所以我们应该付出不懈努力去学习。
学习不光要有不怕困难,永不言败的精神,还有有勤奋的努力,著名科学家爱迪生曾说过:“天才就是1%的灵感加上99%的汗水,但那1%的灵感是最重要的,甚至比那99%的汗水都要重要。”即使我们的成绩不是很好,但只要有心想要学习,那么我们就应该笨鸟先飞,所谓"勤能补拙“没有人一出生就是天才,他们都是经过秦风的努力,才会成功的,所以我们不能坐等自己那天突然变成天才,而是要点燃自己的力量之火,寻找自己的天才之路,努力奋斗。
在学习的路途中还有有远大的理想,有明确的目标,坚定的决心,这样较大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向自己的目标。实现自己的梦想,不管在路途中遇到多大的挫折,我们要有坚强的毅力,不临阵退缩!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肯付出汗水付出努力,那么我们会得到自我学习中最大的快乐。梁启超曾告诉过我们:”未尽责任最苦,尽责任最乐“。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为自己的将来而努力,学习虽苦但能从学习中得来快乐,乐趣。那么我相信世上的快乐莫过这种苦中得来的快乐了!
想在学习中获得成功,也不是不是不可能的,只要我们能做到有永不言败+勤奋自我学习+有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明确地目标,而我想成功也是应该有这个配方研制而成的吧!
在我们获得成功之后,还应记得:胜不骄,要继续努力,不要因为一时的成功而得意忘形,这样才不会使自己一步错,步步错,而遗憾终生。
耿家盛精神篇三
经过两个月的学习,总结了很多心得体会,目前我认为的ui设计师成长的几个要点主要在:
1、软件使用
ui设计重要的就是对软件的熟练使用,ps、ai、ae等软件是常会用到的并且会交叉使用的,对这些软件的熟悉使用可以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在外行人面前使用软件时用一些快捷键会让人觉得逼格很高,看似随意的按快捷键会让人觉得你使用这个软件已经很久,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
2、学会临摹
临摹之前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大量的看一些好作品,提升自己的眼界。
好的作品在哪里,花瓣、站酷、dribble、ui中国、behance。都是老师在平时上课的时候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好的平台网站。老师说我们以后大都做的是视觉设计,所以平时收集一些好的作品尤为重要。如何找到好的设计是一个非常大的学问,我自己的话也没有特别好的方法,只能搜一些想要的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
看到好的作品一定要存下来,我比较喜欢在花瓣上存,分类整理画板,这样翻起来也方便。
专业技能中的设计能力最为基础的是临摹,进阶是模仿,再进阶是超越即是创新。好的设计太多了,我们不可能哥哥都临摹,为什么要见到好的设计要存下来,就是为了之后能用上。
临摹并不是要抄袭,而是学作品呈现思路、设计思路,表达手法等等。
3、灵感
对于设计师来说灵感就是一切,没有灵感再好的题目也设计不出好的作品而对于灵感来说就是来自于各个方面,不管是书籍还是电影亦或者电视剧还是生活中的其他方面的设计作品,都可以用于灵感来源,不断发现新的事物美丽的一面进而来对自己的作品迸发新的美感亦是设计师的看家本领。
4、总结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现有的设计思路流程,重视设计的公司一般会有每周的总结例会和分享,这是一个很好的根据现有产品去反思总结的方式,当再有新的需求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很好很快的理解业务需求,按照之前反思总结的方式,加入自己新的思考,不断改善,做的更好。
耿家盛精神篇四
有位智者问几位年轻人“什么最重要”,有人回答“金钱”,有人言之“地位”,亦有人应之“家庭”,而智者说,最重要的是国家。
因为,没有国家,你将什么都不是。
南海仲裁的政治闹剧出演之际,网络有一句标语,深深触动了国人的心,“中国,一点都不能少”,这既是决心和意志的宣誓,也是每个国人的共识。
屯垦戍边是兵团安身立命之本,是兵团人使命所在、职责所在。
有的人为了国家而坚守,如魏德友,远离人间繁华,历尽世间艰辛,为了国家疆土一点不少,一辈子戍守在祖国的边陲。
我们向魏德友学什么?要学习他热爱家乡、保卫祖国,勇于牺牲、寸土不让的国防国土意识。通俗简单地讲,就是学习“一点都不能少”的精神。
在魏德友内心深处,界碑比生命重要。他在巡边遭遇暴风雪,被困5个多小时,没有丝毫退缩;他在捍卫领土时,面对手握钢枪的外国士兵没有任何畏惧,这种勇于牺牲的精神,这种寸土不让的意识,犹如边境线上的屏障,阻挡着企图者的步伐,保卫着疆土的完整,这种精神和意识,值得每一个人致敬,也值得每一个人学习。
耿家盛精神篇五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耿家盛精神篇六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
作为农行人,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我现在正在从事农行工作,这是我的职业,也是我唯一的职业,自我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这项职业,也一直热爱这个职业,对农行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和深厚的感情,所以我一直是爱岗敬业的。本文由第一范文网编辑整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只有爱岗敬业才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具体体现。讲求职业道德还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忠心耿耿,忠诚老实。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所以通过对这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地了解到作为一个农行职工的根本、为人、言行和责任,就是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学习,时刻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
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
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哪怕是少了一颗锣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是要*我们广大的员工严格执行,正如《违规违纪警示案例》之案例三中所提及的违规行为,如果没有柜员黄齐秦的大意未临时签退系统、没有出纳颜朝霞的随意放纵、大悟支行本身存在未按章办事让坐班主任代班,明有光一切的违规行为也就不能得逞。而事后大悟支行的纵容庇护也导致了明有光的违规行为事件的延伸。管中窥豹,时见一斑,规章制度的执行,不是*某一人来执行的,而是要*一个集体相互制约、监督来实施的。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
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
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近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这几年银行职业犯罪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重要一条是忽视了思想方面的教育,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限于既要进行正面教育,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
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互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通过此次合规教育活动,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对农行改革的信心,增强维护农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的帮助。
耿家盛精神篇七
学习中,我在网上聆听了各位专家的专题讲座,使我对幼儿教育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意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专家教授们的新理念新视野就像一扇窗,为我带来外面广阔天地的一束灿烂的阳光。通过这段时间的网上学习,我明白了网上学习的重要和快捷。在研修学习中提高了我的专业素养,提高了思想认识、提升了学习理念、丰富了专业理论。
一、网络研修使我转变了思想,更新了观念
通过研修,使我明确了现代教育的本质,明确了幼儿教育对于教师提出什么样的素质要求;每一位老师都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要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否则就被时代所淘汰。网络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是一门全新的课程,里面有很多全新的教学理念。
二、网络研修,使我得到深刻的感悟
网络研修,为我营造了一个广阔的学习天地,使我掌握了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我觉得在理论的形成方面有大幅度的提高。在培训中有大量的案例,深入浅出的阐明了理论,通过与专家,学员的在线互动交流,专家的真知灼见与精辟见解,以及同行的精彩点评,交流与感悟也让我有了意想不到的收获。专家的讲座,每一专题的各个观点及案例,很好地解决了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一些感到束手无策的问题,也使我得到了很好的借鉴和启迪。同时,对自己以前的教学有了一次彻底的反思。培训中,我还阅读了大量的先进材料和记录了一些先进的理论与方法,并把这些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于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培训学习不但学有所获,更重要的是做到了学有所用。
三、立足课堂,在实践中提升了自身价值
课堂是教师体现自身价值的主阵地,通过学习我深刻领悟了一切为了幼儿,为了幼儿的一切的观念,我会将自己的爱全身的融入到幼儿中。在教学中,我会将努力所学教学知识应用到课堂教学实践中,力求让我的教学更具特色,形成独具风格的教学模式,更好地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使自己的课堂教学有效乃至高效。
四、研修提升了我的业务素质,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
通过认真聆听专题讲座,我进一步懂得备课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我们要教什么?怎么教?事先都要周密考虑,精心设计,教师只有对教材内容,教学对象,教学方法等经过深思熟虑、了然于胸,才能把课讲得妙趣横生,引人入胜。使我学到的知识应用到教学实践中,我在上课前根据本班的幼儿实际情况,通过观察、发现、讨论、明确的过程来备课。
五、教师之间相互合作
通过网络培训的学习让我懂得学会与其他教师合作,互助配合,齐心协力培养幼儿。除此之外我还明白,人生没有捷径,教学亦如此。研修让我看清楚了其中的差距,鞭策我不断的努力。相信自己,别人能做到的,我经过努力一定也能做得到。
六、通过学习,学会了交流
在平时,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多数情况下还是自己研究,自己思考。通过这次研修,我彻底打开了固步自封的思想,无所顾虑的和学友们、同事们共同交流,共同研讨,开拓了教研视野。,通过这次培训提高,真是感受颇深,更显终生学习的重要性。
学无止境,教海无涯。研修时间虽说短暂,但给我的影响却很深远。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实践,不断探索,向着教育的理想境界灿然前行。
我不仅认真地观看了视频教学课程,也认真地听取了专家、同仁对研修内容的探讨,其中有很多思想、理念都是值得我学习和借鉴的,特别是一些专家的观点,更让我大开眼界,让我在学习中获益匪浅。可能自己的积累不够丰富,可能自己从教的时间比较短,我觉得自己需要学习的还很多很多。
感谢远程研修这一个很好的平台。网络时代的来临,为教育拓展了很大的空间,它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教育资源的共享提供了便利;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既节约了教师外出培训的资金,又为学员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它是我们中小学教师同心向往的真真正正的“网上家园”。在这里我的灵魂得到了安歇,我不再浮躁。
学习,需要耐得住寂寞,关起门来用心钻研是必要的。但不能永远关起门来搞建设,我们还要尝试走出去和引进来,这种走出去和引进来就是交流的过程。而交流是我们学习成长的催化剂,很多平时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可能因为对方的一句点拨就有如醍醐灌顶,豁然开朗
在研修中这种交流就包括很多种,比如你读文本资料,从文本资料中获得知识和思想,你将写出的文章发表出去,别人读你的文章而与你的思想交流有了他自己的收获;又比如我们给别人评论,会吸引来作者或其他学员回复,然后再回复下去,或者参与班级研讨和在线研讨,这种交流就是一种非常及时的交流;甚至我们还可能由此而结交些许好友,大家相约着面对面交流。总之,交流让我们们学到更多的知识,让我们收获更多的思想,也让我们结交更多志同道合的好友。当然,在主动学习和主动交流之后我们还要学会主动反思和总结,这个过程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此次研修中,我认识了很多学员,也认识了很多优秀的老师、专家,他们都给了我诚挚的鼓励,非常感谢他们!
耿家盛精神篇八
微积分是大一刚进来的一门基础课,学好微积分对后续课程的帮助很大,同时学习微积分对数学思维的锻炼也有着很大的帮助。学习微积分不能一味的埋头做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独立思考,对基本概念要掌握的很扎实。
在微积分的学习过程中,会碰到很多抽象的概念的理解,这也是从高中数学过度到大学数学的很重要的一步。对于概念的理解不能依赖与老师,而应该培养自己独立理解概念的能力,进而理解一些定理。对于定理,应该尽量在老师讲解之前自己尝试证明,并且在老师讲解之后再独立证明一下。当然微积分学习过程中确实要做很多的题,并且要做好总结工作,注意归纳一类题目共同的特征,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总结再做一些题。尽量不要去那个智博或者成惠那里买答案,每个题目都自己思考一遍帮助会非常大,课后的答案够用了。有些题目可以不止做一遍,重新做一些题目会有很多新的思考,下面对微积分的一些内容具体进行阐述。
微分:
最开始的概念是极限,极限个是要贯穿微积分始终的,这个东西学起来首先要注意概念的理解,具体怎么理解呢,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ε−δ定义了,首先要建立起对ε这个东西的理解嘛,然后要清楚极限并不是一个数,而是一种逼近的手段而已,只要理解了ε,那么后面的什么连续定义啊,可微定义啊,可导定义啊也就很容易理解了,然后就是计算了。。。
计算极限的话主要有四种方法
1. 通过等价无穷小转换后利用多项式求极限。
2. 通过洛必达法则求极限,只是使用时候要注意洛必达法则的使用
条件
3. 通过泰勒公式求极限
4. 数列极限的话通过单调有界准则求极限。
然后就是一元函数的微分学,这里有一些证明可能会比较麻烦哈,不过呢,只要理解了第一章的概念那么后面的定义什么的都是好理解啦。这一章要非常重视,搞定了一元的内容以后理解多元函数的微分学也基本没什么困难了,就是一个推广而已。定义什么的理解后,就是求导的计算题,至于这个基本的求导公式呢,高中应该都是已经接触过了,不过还是建议自己推导一遍,然后印象会深刻一点,那么剩下的呢,很简单嘛,就是通过大量的练习把这些公式熟练一下下。和高中区别比较多的就是加了隐函数求导了嘛,所以掌握好这个就没什么问题了。
那么接下来好像就是比较麻烦的一个地方,微分中值定理,这一部分呢,证明会比较多点。但其实还是有些解题模板的。首先要明确,费马定理是大基础,然后罗尔定理是拉格朗日定理的特殊情况下的形式,拉格朗日定理是柯西定理的特殊情况下的形式。看起来好像把柯西定理理解了其他就出来了,其实是这样的,但是呢,做题的时候就会发现拉格朗日定理用的会多一点。这一部分是考试的重点通常还是难点,所以对这几个定理还是希望都能自己证明一下,那么考试的时候也可以应用的灵活些。关于这类题目解题的通式通法,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模板。
分三步:
1. 构造原函数(有时候需要一点点的灵感,同时需要一些积累)
2. 发现中值定理的成立条件
3. 选择合适的中值定理解题
中间有两节,泰勒公式,洛必达法则,其实只要很好的掌握了微分中值定理这一节,还是很容易理解的,这两块在极限的计算中应用非常广泛,而且第一章中所谓的等价无穷小,其实也就是一个泰勒的展开的部分值而已。
最后一块,就是什么求最值啊,极值啊,凹凸性啊,反正这种东西高中求得多的多了,而且有些地方的高考题比微积分书里面的题目还难,不多赘述了,其实是前面学过东西的一个综合运用。当然,在多元函数微分学里面还是会有一些有区别的地方。
积分:?
接下来会接触的东西是积分,积分是一个很神妙的东西,有些东西你把他微分了,然后又莫名其妙的无聊了想把他积回去,就像小时候拆个东西然后再装回去的感觉。一元函数积分学主要要理解不定积分,首先有个很好用的东西,就是积分中值定理,这个东西考试的时候往往你发现有些题用了这个解法就会相当美妙。
不定积分,不定积分在实际工程运用中没有太大用,因为具体值都不知道,不过不定积分因牛顿‐‐‐莱布尼茨公式的存在而绽放出了万丈光芒,同时也成为了微积分上册的大重点,当然首先要熟悉不定积分,不定积分的计算主要是分部积分法和换元积分法,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最重要的就是不断的练习练习再练习,中国的学生怎么会担心把题目做完呢。然后你的公式啊,有些小技巧啊就自己总结出来了。
定积分,有时候一个数列求和取极限也可以转换成定积分,定积分的本质还是要用到微分,理解的时候其实就是先把积分区域分割了,而后求和,再取极限。这里很多思想都有很广泛的运用,特别是一种近似然后再去极限的思想,真是人类智慧的荟萃啊。当然一元函数的积分学的定积分学习的时候就是在不定积分上面把上下界确定了以后就出来了。还有一个叫反常积分的东西,其实就是取了个极限,没什么东西。
常微分方程:?
上学期的微积分的最后一块内容是常微分方程,这个完全就是看方程形式套模板,什么伯努利方程啊,非齐次方程啊,然后题目要看清楚要知道要让你求的东西是什么,是特解呢还是通解呢,把几种方程形式熟悉了,一解就解出答案了,简单的很,其实常微分方程的考察本身是没有难度的,有时候题目难了,就是把它和前面的积分啊微分啊综合在一起出了一个综合题而已。
耿家盛精神篇九
一、《内经》是中医学术之源
有人认为在中医药现代化的今天研究《黄帝内经》似乎违背常理,《内经》对临床指导意义不大,现已有中医临床各种教材,以及大部头洋洋数百万的专著,何苦再去钻研几千年前的东西?……种种认识,都有不同的见解和依据。笔者在通读《内经》之后,尤其是在任继学老师的指导下,深刻领悟到《黄帝内经》确是中医学术之源,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1.任何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继承,继承是创新之本。
老师任继学教授极力主张:中医学术的发展关键在于继承不够,要在充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肾实质的研究就是在《本草纲目·胡桃条》下证实并有所发展的。《内经》是中医学术之渊源,我提出的络、毒理论无一不是源自《内经》,重视中医药理论的继承是首要的!任老的观点十分重要,不仅是他个人几十年的体会,而且确是中医发展之所必须。其一,中医药是个伟大宝库,是实践得出的结论,但目前的挖掘不够。其二,任何科学学科都离不开继承,甚至有不少极端的例子证实了理论虽错误,但在学科发展史上也有其闪光点和现实意义。目前中医药现代化发展至今,有许多突破与发展,但总体框架尚未超越《内经》理论,同时《内经》构建的医学模式与现代医学总体趋势又相一致。“以人为本”的天地人观,整体医学理论,个体化诊疗模式等等,均源自《内经》,只是体现了《素问·玉真要大论》“有者求之,无者求之”之发展思想而已。然而在《内经》中蕴藏的、众多的合理内核需要进一步挖掘,并在此基础上加深与发展。如“膜”学、气街、“器”等理论的阐发与研究都有良好的前景。
2.《内经》理论的实践价值极大。
《内经》的实践价值是公认的,无需多言。但仅就个人学习导师经验和临床体会试述一二。“精不足者,补之以味”对肾病综合征、肝硬化腹水的诊疗指导意义很大。合理选取千金鲤鱼汤,金匮当归生姜羊肉汤化裁疗效肯定。再如学中医方法的诵、解、别、名、彰五大教学法至今对学习中医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内经》的养生理论至为关要,足以指导防调疾病,《内经》中的辨体治病尤应引起同道们高度重视等等。
3.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科学合理内核。
《内经》中蕴含着丰富的思维方式方法,有别于现代医学且有着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惜其研究挖掘不够,尤其是参合现代复杂信息挖掘技术,必会对中医药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整体认识、动态把握、循证医学、黑白结合、“象”法、阴阳思维法、器气学术观等均有重大的开发价值。
4.《内经》理论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学科的发展潜力与前途。
崇古派认为经中遍地宝,而现代派认为学术发展不能停留于几千年前的水平,强调发展。笔者认为《内经》确属中医学术之渊源,但也承认中医学术确需发展,二者应协调统一,承认《内经》的理论不完备性,恰恰是当今中医学子的机遇与挑战。依科学学原理而论,学科不可能完美无瑕,否则即标志着该学科走向灭亡。故此,中医学术的欠缺,另一方面又显示了其发展前景的宽阔与研究的生命力会长期持续下去。
二、术数新解
术数者,历代医家多理解为医术与方法。如马蒔注:“术数所该甚广,如呼吸,按跷,及《四气调神论》养生、养长、养收、养藏之道,……”而原文为:“上古之人,其知道者,法于阴阳,和于术数,……。”道者,万事万物之规律,体现在自然界和人体的阴阳变化消长律。即经之养生法,强调“法”字,是因为其重要,万物之灵也必须严格遵守之,否则必遭疾灾,甚则丧生。然而如何识而知之——自然和人体之道,须以“术”御之。何谓“术”,方法手段而已,如医术(方法,包括养生术等),天体运行之术,气术(自身律等)之类。“数”者,计数也。此言人体养生法非言共性而强调个体之数,因人而异。古人言“数”而不言“量”是由于当时的认识法和古代中国人认识也界于西方不同。“道法阴阳”是总则,阴阳生化论是阴阳=2n,而认识过程变量2n=阴阳,其核心点在于以阴阳定性为主线,以层次作为定量指标,故为总纲也!此“数”当理解为变化之不同,量体裁衣,此“术”适于情况变化而随之变化,所谓以不变应万变之义,演伸而论当属个体化防治疾病之先河。再者,中医所谓定性而量,强调“数”之变化,诊断、治疗无一不注重之,只是非如现代医学那样去认识而已,其虽欠清晰,但直接而具体又胜于彼,有其合理的科学内核。因此,定数中医学应在本世纪很快诞生。
三、虚邪新义
“虚邪贼风,避之有时”虚邪当属四时不正之气,引申为邪义。但经中尚有:“邪气盛则实”邪当为实,何以冠称“虚邪”,又称“精气夺则虚”。笔者以为此“虚”是与“贼”同义,形容词义。虚贼于内是引邪内入或内乱致病的前提与条件,虚贼之因当责之于“以酒为浆,以妄为常,醉以入房”之类,“正气存内,邪不可干”即为明注,也是体现《内经》强调人体的正气的突出地位。为何要“避之有时”?中医另一学术观点十分强调正邪斗争,正与邪相对而言,常则为气,病则称邪。邪有内外之别,外来者众,人人皆知,孰不知内外伤人才是根本之途,现代微生态学研究证实人体机体细胞数为1013,而寄生在人体内细菌细胞数为1014,相差10倍之多,且多数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关键在于机体情况而非仅局限于致病菌,中医治病之理也,非立足于斯也。我们在任继学教授的带领下抢救的sars病人只是本着中医学辨证施治而救治肺部90%炎变的患者,4天炎症吸收达70%,西医教授对此佳效茫然不解,我们根本不晓得何药去杀sars病毒,而只立足于“病人”。内邪理论与外邪理论截然不同,当引起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另“虚”字当理解为机体卫外功能紊乱为是,非谓“精气之本”,外感病证皆然。对邪风要加以“斗争”,而非回避,言“有时”即含此义,此也是锤炼人体“正气”御邪能力的体现。
四、气脉常通
出自《素问·上古天真论》讲述生殖问题谈及,然而其实践意义十分重大,有必要述而挥之。年老之人“气脉仍然通畅”,加之“肾气有条”可保持生殖能力,然而对于人类的健康必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气”应泛指而不能局限于气血,呼吸之气的畅达,气机的有序,气化的正常承制亦当包含其中,脉指血脉,包括大经,细络,血脉等,近世活血化瘀研究为明证。
耿家盛精神篇十
中学时代是人生的春天,是青少年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段。明确为什么学习,怎样学习,是每一个中学生必须认清和学会的问题。知识像海洋那样辽阔,像海洋那样浩瀚。一个人无论天资多高,精力多么充沛,毅力多么顽强,学习条件多么优越,也不可能把所有知识学到手。有的同学总想学到一切,要蔷薇也要雪。他们希望在一串串熟了的葡萄旁边又开放着朵朵鲜花,可是,知识大海的守门老人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呀!
知识时常需要更新,随着时间的流逝,知识又可能遗忘,但获取知识的方法却不会被丢失。相传有一个人,巧遇一仙翁,仙翁点石成金送给他,但他不要金子,而要仙翁点石成金的指头。这个人为什么要指头呢?因为他懂得,不管送自己多少金子,金子总是有限的,但如果有了点石成金的指头,那就可以随心所欲了。古人说:"授之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也就是这个道理。毛泽东同志说过:"学习是学习,学习的学习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学习方法是学习时采用的手段、方式和途径。学法是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和运用的。掌握良好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事,但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付出的艰苦努力,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只有每天坚持不懈,日久天长,学习才可能成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掌握学习的主动权。所以,学习方法并不是什么捷径,它只是踏踏实实、刻苦学习的程序以及在这个学习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措施。
国维有段为世人常常引用的名言: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须经过三种境界。"昨夜西风雕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景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景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景也。"第一景说的是要有信心,"独上高楼",非信心不可;第二景说的是要有决心,"终不悔"实在是最大之决心了。第三景说的是要有恒心,"众里寻他千百度",没有恒心,如何达得到?
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遇则废。"智力相同的两个学生有无学习计划,直接影响到学习效果。科学地利用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有计划地学习,这是科学学习方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所以学习缺乏计划性是成绩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提高学习效率,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做学习的主人,应把握几个步骤:
第一步就是抓好课前预习。
在预习过程中,边看、边想、边写,在书上适当勾画和写点批注。看完书后,最好能合上课本,独立回忆一遍,及时检查预习的效果,强化记忆。同时,可以初步理解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思路,找出重点和不理解的问题,尝试作笔记,把预习笔记作为课堂笔记的基础。
我国古代军事家孙子有一句名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指对自己和自己的对手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也才可能克敌制胜。预习就是"知己知彼"的准备工作,就好像赛跑的枪声。虽然赛跑规则中不允许抢跑,但是在学习中却没有这一规定,不但允许抢跑,而且鼓励抢跑。做好预习学习,就是要抢在时间的前面,使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
简言之,预习就是上课前的自学,也就是在老师讲课前,自己先独立地学习新课内容,使自己对新课有初步理解和掌握的过程。预习抓得扎实,可以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是掌握听讲的正确方法。处理好听讲与作笔记的关系,重视课堂讨论,不断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学生必须上好课、听好课,首先做好课前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准备、知识上的准备、物质上的准备、身体上的准备等;其次要专心听讲,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参与课堂内的全部学习活动,始终集中注意力;第三要学会科学地思考问题,重理解,不要只背结论,要及时弄清教材思路和教师讲课的条理,要大胆设疑,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善于多角度验证答案;第四学生还要及时做好各种标记、批语,有选择地记好笔记。
上课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基本形式,学生在校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一个学生在中学上课的总数大约有二万多节。把每节课四十五分钟积累起来这将是多么惊人的时间数字啊!学习成绩的优劣,固然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如何对待每一堂课则是关键。要取得较好的成绩,首先就必须利用课堂上的四十五分钟,提高听课效率。
听课时应做到以下四点
1、带着问题听课;
2、把握住老师讲课的思路、条理;
3、养成边听讲、边思考、边总结、边记忆的习惯,力争当堂消化、巩固知识;
4、踊跃回答老师提问。
这样基本上掌握了听课的要求。
第三步是课后复习应及时。针对不同学科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习,真正达到排疑解难、巩固提高的目的。
课后要复习教科书,抓住知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尝试回忆,独立地把教师上课内容回想一便,养成勤思考的好习惯;同时整理笔记,进行知识的加工和补充;课后还要看参考书,,使知识的掌握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形成学习上的良性循环。
复习是预习和上课的继续,它将完成预习和上课所没有完成的任务,这就是在复习过程中达到对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在理解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提高运用的技能技巧,进而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使知识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归纳、整理达到系统化,使知识真正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知识链条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复习过程中,既调动了大脑的活动,又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也在理解的基础上得到巩固记忆。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掌握如何,由复习效果而定。
耿家盛精神篇十一
中学时代是人生的春天,是青少年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段。明确为什么学习,怎样学习,是每一个中学生必须认清和学会的问题。知识像海洋那样辽阔,像海洋那样浩瀚。一个人无论天资多高,精力多么充沛,毅力多么顽强,学习条件多么优越,也不可能把所有知识学到手。有的同学总想学到一切,要蔷薇也要雪。他们希望在一串串熟了的葡萄旁边又开放着朵朵鲜花,可是,知识大海的守门老人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呀!
知识时常需要更新,随着时间的流逝,知识又可能遗忘,但获取知识的方法却不会被丢失。相传有一个人,巧遇一仙翁,仙翁点石成金送给他,但他不要金子,而要仙翁点石成金的指头。这个人为什么要指头呢?因为他懂得,不管送自己多少金子,金子总是有限的,但如果有了点石成金的指头,那就可以随心所欲了。古人说:"授之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也就是这个道理。毛泽东同志说过:"学习是学习,学习的学习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学习方法是学习时采用的手段、方式和途径。学法是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和运用的。掌握良好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事,但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付出的艰苦努力,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只有每天坚持不懈,日久天长,学习才可能成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掌握学习的主动权。所以,学习方法并不是什么捷径,它只是踏踏实实、刻苦学习的程序以及在这个学习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措施。
国维有段为世人常常引用的名言: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须经过三种境界。"昨夜西风雕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景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景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景也。"第一景说的是要有信心,"独上高楼",非信心不可;第二景说的是要有决心,"终不悔"实在是最大之决心了。第三景说的是要有恒心,"众里寻他千百度",没有恒心,如何达得到?
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遇则废。"智力相同的两个学生有无学习计划,直接影响到学习效果。科学地利用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有计划地学习,这是科学学习方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所以学习缺乏计划性是成绩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提高学习效率,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做学习的主人,应把握几个步骤:
第一步就是抓好课前预习。
在预习过程中,边看、边想、边写,在书上适当勾画和写点批注。看完书后,最好能合上课本,独立回忆一遍,及时检查预习的效果,强化记忆。同时,可以初步理解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思路,找出重点和不理解的问题,尝试作笔记,把预习笔记作为课堂笔记的基础。
我国古代军事家孙子有一句名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指对自己和自己的对手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也才可能克敌制胜。预习就是"知己知彼"的准备工作,就好像赛跑的枪声。虽然赛跑规则中不允许抢跑,但是在学习中却没有这一规定,不但允许抢跑,而且鼓励抢跑。做好预习学习,就是要抢在时间的前面,使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
简言之,预习就是上课前的自学,也就是在老师讲课前,自己先独立地学习新课内容,使自己对新课有初步理解和掌握的过程。预习抓得扎实,可以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是掌握听讲的正确方法。处理好听讲与作笔记的关系,重视课堂讨论,不断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学生必须上好课、听好课,首先做好课前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准备、知识上的准备、物质上的准备、身体上的准备等;其次要专心听讲,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参与课堂内的全部学习活动,始终集中注意力;第三要学会科学地思考问题,重理解,不要只背结论,要及时弄清教材思路和教师讲课的条理,要大胆设疑,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善于多角度验证答案;第四学生还要及时做好各种标记、批语,有选择地记好笔记。
耿家盛精神篇十二
(一)“吃”得好不好,靠他自己,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老师和家长的责任,就是要像做好一桌营养丰富的饭菜,把孩子领到桌前坐在那里。孩子吃不吃,吃得怎样,在于他自己。如果他自己不会吃,喂也是可以的,但前提还是他自己得肯于吃到自己肚里去,这是别人替代不了的。所以,必须注意培养孩子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良好的爱学习的习惯。“习惯塑造人生”,这话非常有道理。
(二)要“揉”,也要“醒”。
有些家长因孩子成绩上不去,整天唠叨没完没了,收效甚微。其实,就像揉面,和面时你一个劲不停的揉,好长时间也和不好。一般都是把干面都揉进去,就不揉了,放在那里“醒”一段时间,再揉,这面就和好了。管教孩子也应该这样,给他讲清道理,指出咋做,就不要再重复了。给他一段时间,允许他好好想一想,增长悟性,再继续指出他的进步和不足。否则,老重复没完,孩子烦,家人也烦,整天像打架似的。孩子听疲沓了,你说多少也无济于事。等孩子有了悟性,说不定,你一个眼神,一句提醒,孩子就心领神会了。
(三)影响力胜于说教
家长应该懂得,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句话叫做“环境和性格决定命运”。所以,要求孩子做到的,家长自己要首先做到,做孩子的榜样。家长要想辅导好孩子,首先自己也要学习,而且要认真,一丝不苟,从而建立学习型家庭,使家里充满学习风气。对于孩子的提问,自己叫不准的,要查课本、资料,弄清楚,再回答孩子。如果你马马虎虎,孩子也就马马虎虎。对于缺乏学习自觉性的孩子,要经常关注、过问、检查他当天课程消化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习惯了,孩子能自觉努力了,家长也就轻松多了。家长就是要用这些行动的影响力,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孩子。这比无数次泛泛地说教、唠叨、训斥都管用。
(四)学会不如会学
辅导孩子学习,不应该只是把孩子不会的辅导会了,更重要的应该是,引导孩子掌握正确的、效率高的学习方法,掌握提高学习成绩的关键。学习是艰苦的劳动。必须让孩子懂得的、不可掉以轻心的是,“注意力是知识的窗口”(这就要求必须上课注意听讲,课后学习专心致志);还一句就是,“重复是学习的母亲”。学习离不开记忆,记忆分理解性记忆和机械性记忆。人对于机械性记忆,是有规律的。你只靠一次性重复去记忆,绝不会一劳永逸。对于必须死记硬背的东西,比如你今天一次性背下来了,可能只能记忆两天,到两天快要忘记的时候,你再重复一次,就可能记忆十天,到十天你再重复一次,就可能记忆两个月,到两个月,你再重复一次,就可能终生不忘。当然,记忆力,因人而异,重复的时间安排不会都是一样的,但规律是这样的。
(五)好孩子是夸出来的
这话不绝对,但在很多孩子身上,却是成立的。这就要求家长善于及时发现孩子的点滴进步,及时给予鼓励。多表扬,少批评。这一点,如果能做到点子上,实事求是的掌握好方法、尺度,会大大增强孩子的学习动力和表现欲,使他在愉快的心情中更加刻苦努力学习,也有利于全面提高孩子素质。
(六)不会活动休息,就等于不会学习
这是个合理安排时间问题。学习是艰苦的劳动,必须安排好孩子的休息、玩、锻炼、睡眠等时间,玩就好好玩,学习就专心致志。使他保持精力充沛,头脑清醒,这样才会有好的学习效率、效果。
(七)专心学习的精神,好的学习成绩,不是花钱就能买来的
现在,课外各种学习班、补习班,名目繁多,我不赞成花很多钱让孩子参加。孩子不好好学习,家长也不好好辅导、引导,参加啥学习班、补习班,也是走过场,白花钱。确实必要的班,从实效出发,可以参加一两个,不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