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热门19篇)
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需要修改合同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在签署合同前,请确认双方的身份和资质,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一
原告:张小姐。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被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20xx年11月21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铺保证金2940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20xx年12月10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余元。
然被告于20xx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20xx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亮点:出租方格式合同对其非常有利,其合同义务仅仅为将面积相符的商铺交给承租方使用即可。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点为:第一、未保障服装经营氛围,造成原告的仅仅拥有铺面但没有顾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出租方拟将商场改为花市,在花市里卖衣服,显然不合适;第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如何证明的问题。律师通过拍照证实商场大部分铺面空虚,部分已经改成花市;通过证人证实出租方曾经发出过商场改行花市的书面表示,但原告仅仅持有复印件;第四、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如何证明,律师通过装修方出具的发票证实;第五、原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如何界定,律师认为是出租方在招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上当受骗,而签订该合同,而当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户却撤出。第六、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求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概括: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
一、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违约。
证人证实早在20xx年7、8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xx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20xx年1月23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第三条:“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第四条:“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招商期内停止营业……”。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铺面。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万元装修费。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合同签订于20xx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20xx年12月22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元,违约金为2940元。
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二
案例。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学计算机的小熊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试用期间表现优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小熊突然离开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应聘到这家公司,经过重重面试,最终又被公司录取,但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正。
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小熊还得在公司实习,小熊在第一次在软件公司试用期间离开公司,表明小熊无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二次来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就不适用),因此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
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
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4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
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
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
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
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该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三
甲方:(需方)地址:
乙方:(供方)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项目供应消防设备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说明:
1、本报价为现金价,不含税(另含普通税票,需加6%税金):
2、电机采用肇丰电机或士林电机;轴承采用东莞轴承;保修期为壹年(非人为因素);3、轴流风机内喷红色油漆,外喷蓝色追纹油漆;柜式风机内外喷蓝色追纹油漆;4、也可按客户要求颜色订制。
二、质量技术要求乙方所出卖的产品为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生产工艺质量之优等产品,并符合消防相关验收验收标准及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三、产品的包装按出厂标准包装,所有产品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标识内容应与送货清单上的内容一致,包装物不回收。
四、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乙方收到甲方订金之日起15日内具备开始交货条件,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如遇节假日仍应供货)。
五、交货地点及收货人。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项目工地指定位置。
2、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姓名::、姓名::,须甲方两人同时在场验收并签字确认,送货单据才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有效依据。
六、产品运输及相关费用承担。
1、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丢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方承担。
2、货到卸货地点由甲方负责卸货(含吊车、叉车及人工搬运),乙方应指导协助安全卸货及承担卸货费用。
七、产品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供货,以确保货物的质量。
施工过程中甲方如对乙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有异议,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甲方施工现场核实,并将不合格的货物及时回收,同时必须按甲方要求在48小时内更换合格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工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送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送货清单(送货清单应包含产品的生产批号、名称、品牌、数量、型号、规格等内容,并加盖乙方公章)等在内的完整的报验资料原件。
3、甲方指定人员初步验收只是对货物数量、重量、包装等验收,不是质量验收,质量以当地消防部门送检结果为准。
4、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产品已开箱使用或已安装以及交货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不允许退货。
6、系统未通过消防验收甲方提前使用的,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一)结算办法:
1、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订金。
2、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二)付款方式:
1、货到付款,甲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1)开户行:(2)户主:(3)账号:
2、乙方在收取货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相同金额的有效发票或财务收据。
九、质量保证。
1、乙方对产品向甲方提供“三包”,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质量保证期:自甲方消防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起算,时间为24个月,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后三个月仍未能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质量保证期自交货之日起起算。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造成甲方停工或工期延误时,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按当批货物总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要求的数量按时交货,如因供货能力不能满足甲方生产的需要,从而造成甲方的停工、窝工或工期延误时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及行业标准时,供方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退换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供货不及时影响甲方生产进度,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20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所涉及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完毕全部合同款后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
2、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如下资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签约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的任何协议应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四
在阳光城商业中心闪耀着一家名叫demon的精品时尚外贸店。他出生于20xx年6月1日,合伙人有本校市场专业的sofia,阿梅以及统计系的李棵和胖子。他们亲切的称demon为“自家的儿子”,他诞生前的孕育过程虽然短暂但是相当富有戏剧性。
盘店,指从前店主处接手店铺进行租用的行话,店铺转让的下家是必须向原店主交盘店费的,租金另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任店家的租用期到了,无人向其租用,只能退出,新店主向房东直接租门面只准备房租即可。
demon店的前任店主秦鹏等人正面临房租到期的状况,铺面急于出手。买家于20xx年5月中旬向卖家提出盘店意向,双方谈判在即。
20xx年5月18日,双方在现demon店铺中开始谈判。
卖。”买家明白,这是卖家打算把店铺卖给我们的同时,再让买家把货盘下来又是一项成本支出。卖家继续:“我在广东和成都等地都有货源,开店以后,可以帮你们拿货,渠道短保证最低价”。
此时,买家就其他方面发表意见:“不过这里位置太偏了,在整条街的尾巴上,而且是个拐角怎么会有客流?”秦鹏解释说“后面的金巴黎,即头号耍都3期工程10月份就完工。到时玛利影院、德克士等会入驻进来,这里将会成为商业中心,不用担心客流。”
“不,在做生意时我们要把一切考虑清楚,如果有那么长一段时间的萎靡期,我们为什么不选择一个开店就能赢利的地理位置呢?”买家摆明态度,双方在认定铺面价值上陷入僵局。卖家坚持说买家疑虑过多,该铺面是个黄金口岸。买家有待做更多的考察。“那这个店子,你打算卖多少钱?”买家成员试探性的询问。
卖家拿出早就拟好的价单说“渠道+现货+铺子5500;现货+铺子4500;铺子3500”了解了价格之后,买家表示要再做商量。
买家要求卖家重报价一次并对价格所含内容进行解释。卖家回应:“如果付渠道费,那我将最低成本给你们供货;如果付了货款店里一切物品都是你们的;如果只是铺款,就只给你们空铺。”买家立即做出反应“首先,我们不能保证你供的货是否符合我们的要求;其次,我们无法确定你拿货的价格水平;第三。我们不认为铺子的价值值3500元那么多,并且马上就是6月份,有些学校已经放假了。到7、8月份暑假根本就没有利润,我们认为你的价格太高了。”
卖家反问到“你们认为多少钱合适?”买家不紧不慢的说“目前最多拿出20xx,并且我们十分想要你的渠道„”
卖房淡然一笑说“到哪里2千也找不到一个象样的铺子。”买家不依不饶“如果那么贵的价钱,我们可以找其他地理位置更好的铺子。”
这一招很奏效,顿时把卖家将住了。卖家自知铺租即将到期转而以恳切的态度征询:“你们最多能给多少钱?20xx块真的太低了。”
买家看出卖家的软肋,毫不退让。卖家无奈只能说答应20xx块给我们空铺。
买家见形势不对,立即阻挠,表示要求留下货品,最好再把渠道给我们。卖家濒临崩溃的边缘,说“如果加货品和渠道,最低3500。”买家答应并表示,目前还是只有20xx元,1500元于1个月后支付。
双方签定协议,谈判告终。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这场谈判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限制条件:如果前任店家的租用期到了,无人向其租用,只能退出,新店主向房东直接租门面只准备房租即可。
从整个谈判的大背景下我们就可以看出双方所处的优劣位置,那么接下来重要的就是双方如何从对话中获得对方的真实情况,以便决策。
谈判开始时,由于卖家开门见山式专业的讲解,给对方压力,似乎可以挽回自己的一些优势,而买家很有耐心,并为被卖家高屋建瓴的气势所影响,而是提出质疑,这样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卖家的优势一下子消散很多。转而卖家开始改变策略,开始询问对方开店的想法,试图从中收集情报。得知对方的开店想法后,卖家马上抛出一连串的信息,来向买家说明自己的优势,但是过多的信息似乎在对买家透露出我很急于出手的信息,这样无形中将自己的真实信息透露给了对方。
接着双方进入相互试探:此时,买家决定不再听卖家的“商品”推销,开始转换策略,把问题解决在铺面上。其实这只是买家的推脱之词,只是为后面的价格协商做铺垫,以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此时卖家也明白这层意思,所以用有力的根据反驳了买家.
陷入僵局:双方各说个话,无法达成共识。所以买家首先为了打破僵局,开始引入新一轮的博弈:价格。此时我们应该注意,是买家首先询问卖家价格,买家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卖家的反应是马上抛出自己已经计划好的价格,却没有预留给自己足够的空间以便对方压价。于是初次谈判就结束了,但是买家意识到真正的较量还在后面,盘店金额的谈判才是根本性的。
深入博弈:买家要求卖家重报价一次并对价格所含内容进行解释。买家再一次的抓住主动权,卖家在被买家牵着鼻子走。然后就是价格的妥协,当卖家询问买家能给出的价格时,买家不紧不慢的报出了一个与卖家提出价格相差甚多的价格,而且顺带了一个附加条件。这时买家已经收集足够多对方的信息,只是在不断的探视对方的价格底线,而自己只是从中做出判断和选择最优的价格。卖家继续挣扎,却被买家早已洞悉,并指出对方的软肋,逼迫卖家做出价格让步。卖家努力去试探,希望可以提高价格,而买家以静制动,毫不退让。在此时,卖家做出了非常不明智的决定,那就是完全向买家提出的条件进行妥协,而不懂得让步时一定要求对方回报。充分向买家昭示着自己的弱点,更加处于被动的局面。买家乘胜追击,最终大获全胜,而且还获得分期付款的好处。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五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六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由广西北海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热镀锌方通供应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供货期:
第三条、资质要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资质要求:供方应在第一次供货前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需方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加盖单位红章。
2、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质量检验以具备检测资质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为准(附质量证明书)。
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方法:货物由供方包送,质量证明书随车。
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3、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到货地点:北海市铁山港区向海大道与四号路交汇处;需方指定接货人(姓名):电话:需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送货达到合同指定地点,需方接货人验收后,双方要签字确认,完善物资交接手续。
4、需方收货人对发货签收单的签署不免除供方对材料本身质量的责任。
5、运输及装卸费用:运输费、装车费由供方承担,装卸及运输过程的安全风险由供方承担,并将材料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卸车费由需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时间:货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向海大道与四号路交汇处时验收。
2、验收方法:供方钢材进场时必须经需方指定的接货人(材料员)按合同第三条要求进行验收,质量验收标准实行“双控”标准,供货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热镀锌方通相关质量标准,按需方要求提供质量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供货质检章)。
3、热镀锌方通按条计量,双方根据实际送货数量进行确认。需方在钢材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如未检验就使用的,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付款方式。
1、采用银行转账付款。
2、每批方通经凭指定接货人签字的发货签收单作为结算凭证。(计算方式:按条计算)装完车付清全部货款。
3、合同双方必须以单位名义签订,供方指定账户:广西闽森贸易有限公司,账户:17501040030684,开户行:农行南宁秀安支行,货款由需方公司账户转出支付,发票单位名称:广西北海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供方需先开具等额合法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如果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是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6、供方提供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供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必须保质保量及时组织方管供应。供方供应的钢材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方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三天内必须退货或换货(确因市场厂家缺货双方另行协商),由此所产生的运费、装卸费由供方承担。
2、需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如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出现违约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违约金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关。
4、供方应对供应的钢材保证质量,并加强风险管控。若发生由于钢材问题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供方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需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伍份,供方壹份,需方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结清全部货款、利息时自动失效。
第十条、供方必须遵守需方现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因不遵守现场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由供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加、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供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需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七
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万元。
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
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
点评一:
这是一个“连当诈骗”的典型案例,行骗对象以从事代理、中介、咨询等业务的创业者为主。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来的“好事”,那就要千万小心了。
对付这种骗术,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态,然后冷静地考察上下家。
对于上家,要对厂家实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别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专业问题,看看其能否对答如流。
对于下家,如果碰到那种接几十万元的大单子时毫不犹豫的“爽快人”,则要睁大眼睛了。
网络诈骗:便捷,行骗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了30年的“老供销”了,最近在某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了个账户,开始网上创业。
一次,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某位有着“高资信度”标志的客商低价批量提供优质黄沙,经验老道的王先生并未急着下手,而是通过工商部门了解供货商的情况。
在确认供货商的“身份”后,王先生便从下家那里预收了30%的货款,按照网上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可他等的黄沙船却迟迟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货,一急之下他只好亲自前去催货。
到那里后王先生发现,那家企业确实存在,不过只做钢铁贸易,不搞建材,而且从未涉足电子商务领域,至于网上的那家企业,是行骗者盗用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虚构的。
最后,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老法师”王先生赔了下家客户几十万元。
点评二:
电子商务虽然有着快捷、便利的特点,但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风险更大。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来移花接木,借用正规企业的名号行骗,不少创业者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而上当受骗。
其实,网络只是交易的一种媒介,通过网络获得商业信息后,必须进行网下的考察。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
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
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
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
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
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
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
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
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
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5】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
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
2008年 10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合同"特别告知" 中载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
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商铺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黄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绿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
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
【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
2009年 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 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物业费抗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诉请应予支持.
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八
20xx年8月1日,大学毕业生田宇成功应聘到通天红酒有限公责任公司成为了一名红酒销售员,公司与田宇约定按月支付其20xx元的基本工资,并按销售业绩决定提成,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田宇迟迟未得到工资。20xx年10月31日,销售业绩只能刚好达到公司最低标准的田宇想到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职至今拖欠的工资。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以田宇销售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田宇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通天红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二、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通天红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田宇的销售业绩虽然不能拔得翘楚,但是也达到了公司对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最低标准,因此,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足额支付田宇入职以来拖欠的所有工资。
其次,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办案中,田宇入职三个月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约定试用期。因此,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田宇支付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期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下,即便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用工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九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
根据^v^合同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谈判要求以及乙方的报价等,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所供品种、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价格见附表。
三、合同履行保证金:乙方投标保证金自供货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待合同顺利履行完成后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四、交货地点:
五、供货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六、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与投标所提供的样品质量一致。
七、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费及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八、供货验收: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供货,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在质量、规格、材质等方面进行供货验收,并签字确认。
九、付款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剩余________%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在结付账款时要求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供货验收单;
3、采购合同;
4、正规统一的税务发票。
十、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采购要求及国家标准对乙方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
4、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合同履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收归甲方所有(履行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1)乙方违反甲方采购要求,并受到使用单位投诉达到3次以上;
(2)乙方超过合同规定价格,收取额外费用者;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向甲方交货或超过约定时间三天以上交货者;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同意其纠正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纠正者。
5、在乙方完成合同所有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应如期支付货款给乙方。
6、甲方若不能按时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时间________个工作日,乙方有权收回向甲方售出的设备。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
2、在具体供货履行时,乙方须按照要求的供货期限、交货地点供货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材质和品牌应与乙方投标时报价表所填报的一致;
5、乙方因保证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
6、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供货期限、交货地点和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供货;
7、若所供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
8、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做到诚实守信。
9、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售后服务:
1、乙方所供设备质保期为壹年,质保期满后乙方需同甲方商议并签订售后服务协议。
3、乙方须指派人定期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十三、合同生效:
1、供需双方对本合同条款都已充分理解并无任何疑义。
2、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可以予以解除:
1、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5、乙方向甲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6、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十五、争议解决办法:
1、因供货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2、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申请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六、补充条款:
十七、其它: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由甲方执_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依照《^v^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厨房设备,乙方供货安装等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品牌:公司生产的品牌系列厨房设备产品,具体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本合同书附件1所列为准。
2、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
设备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行业的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
第二条货物的包装标准。
1、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护货物不受损的包装方式。
2、货物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确保其货物包装的安全、耐用,安装前设备在保管、装卸、拆包装过程中,如因乙方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的货物损坏,由乙方负全责。
第三条货物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交货方法: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负责卸货、二次运输、安装、设备的调试,直至整体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
2、运输方式: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确保货物按期送达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运到。
3、交货地点:
第四条货物的交货时间。
乙方须在甲方支付预付款后日内将厨房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所列的全部设备运送至甲方工地现场。
第五条验收方法。
1、乙方将设备送至交货地点后,甲方对实到设备的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设备数量和外观质量的验收不免除乙方对设备整体质量保证的责任。
2、甲方发现设备外观有质量问题(如设备缺陷、损伤损坏、锈蚀、受潮等现象),认为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在甲方拒绝接收后24小时内派人处理。
3、双方在设备的调试及整体质量验收时,对质量有异议时,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格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以其检验报告为准,设备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设备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接到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派人处理,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验收时乙方须随设备提交的附件包括: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设备使用手册、设备出厂测试报告、设备质量证明书等。否则,视为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5、甲方对货物的验收、认可,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格。
1、设备的价格: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包干总金额为:125000元。
2、包干总价包含设备出厂价、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场内二次运输、安装费、调试费、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用、设备使用培训费、各类风险、利润等其他一切相关的费用,该包干总价已经包含税金,本工程税金由乙方承担支付。
第七条货物的付款方式及时间。
1、甲方在支付乙方每笔款项时,乙方需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应同等金额的合格发票给甲方。
2、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人民币: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全部设备在约定时间内到达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人民币:_____元),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人民币:_____元)。
3、余款人民币元作为质保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乙方货物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均自设备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接收之日起计(质保期内维保内容及售后服务承诺详见附件)。质保期内免费保修,产品终身维修。
2、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属乙方设备质量缺陷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换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更换,否则视为授权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的,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作量及费用以甲方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作量及费用为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对延迟维修及质量缺陷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禁止转让、分包、贴牌生产。
1、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3、甲方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乙方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乙方不得有将设备委托第三人生产后贴用合同所指定品牌的行为。
第十条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1、甲乙双方验收确认货物并交付由甲方接收时起,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2、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货物前由乙方承担,接收货物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无正当理由无权拒收设备及逾期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
2、货物送达交货地后,甲方指定堆放、安装地点。
3、将厨房水源、电源、气源连接到所需位臵。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所供设备为符合本合同约定品牌、规格、产地等条件的全新产品,并保证所有设备来源合法,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在设备交货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负责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现场培训,确保产品及时投入正常使用。
3、乙方必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将全部货物送抵供货,并在货到工地后天内安装完毕。乙方未在规定时间送货或安装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总货款1%的违约金。若乙方延误供货超过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向甲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4、乙方负责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配合甲方进行管线施工安装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xx年xx月xx日。
相关法律政策。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2003)。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1993)。
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二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___________办公设备采购供应协议如下:
1.本协议适用___________。
2.乙方只能向甲方提供办公设备和耗材it类产品。
1.甲方在同类产品相同条件下优先供应买方在本协议期间购买所需办公设备等产品。
2.协议供货价格以当时报价为准。如果产品更新,则按当时报价的优惠率计算。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享有优先供货权,正常供货期为_______年。
四、乙方折扣后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最低价格。
乙方必须为甲方开具合法正式的发票。
2.支票结算付款。
1.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是新的、未使用的,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v^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乙方提供的免费保修期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乙方必须按照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执行。
如果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甲方无法解决,乙方有责任及时帮助解除故障。
1.甲方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发布所有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应的信息;
2.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提供的价格和售后服务承诺;
3.甲方有义务督促用户按时结清货款;
四、乙方有义务及时调整价格信息;
乙方有义务为协议提供的用户单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六、乙方有义务监督其授权的协议供应商履行合同;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应资格,并依照《^v^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按要求向甲方供货的,经甲方核实;
(三)甲方投诉不遵守服务承诺、货物质量或者服务的;
(四)拒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
(六)乙方擅自终止协议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三
北京xx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置业公司):
我是北京市xx区宣外大街xx国际公寓房号xx(具体房号及产权人见附表)房产所有权人xxx(产权人名字)。2xxx年xx月xx日(签约时间),我与xx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签订《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将xx国际公寓房屋出租给xx物业公司。根据《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规定:“该房屋每月租金xx元,每月支付当月租金”和第六条规定:“乙方【即xx物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甲方【业主方xxx】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产交还甲方,乙方根据逾期付款时间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违约金。乙方支付应付租金和违约金后,甲乙双方可再行协商继续履行合同------。”自20xx年4月份起乙方借口拒付房屋租金,截止20xx年6月30日已经逾期超过60日,依然未支付房租金。依照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产交还甲方,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同时,《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丙方【即大华置业公司】为乙方支付甲方房租金提供一般担保责任,如乙方无充足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房租金时,丙方为乙方代向甲方支付房2租金,此房租金将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据此,丙方应为乙方支付甲方房租金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乙方借口经营亏损、需装修为由,拒付租金、延期支付租金,显然不属于有充足理由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丙方依约应履行为乙方代向甲方支付房租金的义务。综上,《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系依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xx物业公司拒付租金至今已超过60日,大华置业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郑重通知如下:
三、xx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的同时,安排人员结算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并予以支付或由大华置业公司代为支付。届期xx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未按上述通知履行的,我将依法收回自己的房子,同时追究xx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业主:
(签名)。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四
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对未来办公文化用品、耗材、日用品的供应和服务有以下规定:
1.产品名称:办公用品(附清单)。
2.规格数量:每个订单中详细列出具体规格数量。
3.产品单价:单价以产品市场批发价为基础。
1.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计量、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经需方确认,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一罚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不适用,供应商负责及时更换商品,而不损坏商品及其包装。
________年____月____供方向需方日止提供办公用品。
1.原则上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商品价格:文化办公用品供应商给予买方最优惠价格________(特价产品除外)消耗品和日用品的供价应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优惠。
3.需方应指定专人购买和签收货物。每次购买时,手续必须完整。要求详细登记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签字人等内容,并留需供双方检查。
1.因供应商原因不能交货的,应当向买方支付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金。
2.因供应商原因逾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付款计算,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部分付款2%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在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同时单方面终止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五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是以成套机器设备买卖为基本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贸易形式。
其中,不仅是将各种复杂的机器设备装配成套,而且还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以及工程、物资、劳动力的输出。
因此,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通常由一份主合同和若干份从合同以及附件构成。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的主合同规定交易的最主要条款和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最主要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设备的型号、性能、价格、付款方式、运输、包装、单证、交货及验收程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等等。
这些主要条款都需与从合同及附件一起结合适用。
2、技术附件。
除主合同外,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会将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指标等作为合同的首要附件。
这类技术附件实质上是对合同项下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细化,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等是评判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重要标准,直接关系到对卖方供货是否违约的评判。
但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通常将注意力和谈判的重点放在付款、交货、验收等主合同条款上,技术附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尤其是当大型设备由若干部分组成,各个部分的技术指标比较繁杂时,当事人有可能没有逐条细致地审查,以致有关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或者附件条款之间、附件与主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如果当事人依赖交货后的检验,而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技术附件加以细致审查和明确约定,有可能给未来的检验埋下隐患。
例如,由于技术条款对于部件规格约定不明,卖方有可能以价格昂贵的大规格零件定价,而以真正适合买方生产能力的小规格零件交货,买方支付了高价,却没有可依据的规格标准,无法在检验中提出异议,卖方因未违反对设备性能的承诺和保证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设备的设计。
很多时候,大型成套设备是根据买方的特殊生产需求定做的。
卖方有时需要根据买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进行制造;有时设计工作也会委托卖方完成,经买方确认后进行制造;或委托由买方认可的第三方设计,卖方根据第三方的设计进行制造。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附件就会包含买方提供或确认的设计图纸、设计方式,或列明买方的生产规模、成品规格及产能需求等。
如果据此制造出来的设备最终无法使用,或无法产出合格成品,或无法满足买方要求的生产能力,就有可能是设计方面的瑕疵导致的。
对于设计是否存在瑕疵,设备制造是否与设计相符,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对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的故障负责等,都首先有赖于合同及其附件的明确约定,以及对有关条款的解释。
如果合同对于设计瑕疵及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将比较复杂和困难。
4、基础工程。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往往自成一个独立体系,需要专门建造基础设施为其运转提供空间、动力和原料。
因此对于基础工程的建设要求也是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常备的附件之一。
由于设备的运行使用系在买方工厂所在地进行,故多数情况下,基础工程的建设由买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卖方负责提供参数要求,例如安放设备的台架的尺寸、水电接驳、压力要求等。
在实践中,如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产生争议,卖方最常提出的抗辩之一就是基础工程不达标,如电压不稳、水质不纯等。
如合同对基础工程应达到的指标约定不明,则就设备是否存在瑕疵、以及何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认定将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基础工程的建设进度也直接影响着设备的验收交货、质保期和/或索赔期的起算等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的事项。
基础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将可能致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
如基础工程系委托给第三方完成,则对于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若超出负责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在建设时所能够预见到的金额,则该第三方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责任;但要求根本没有过错的买方承担该部分损失,无疑也是不公平的。
故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三方将在何种范围内对买方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5、金融工具。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所涉金额巨大、交货批次多、时间长等特点,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而是分期、分阶段付款。
故此,对于卖方而言,为了预防风险,其往往会要求买方提供可分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款项的按期支付。
另一方面,为确保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会要求卖方以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在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相关信用文件或担保合同也会成为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在主合同签订时,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格式,往往被列为主合同的附件。
虽然《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等国际惯例已得到广泛适用,但由于各国金融体制、法律规范和操作惯例的差别,一方提出的担保格式不一定能够被另一方国家银行所接受,或担保需经过一定的审批或登记手续才可产生法律效力。
如事先未加审查,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难以实现相关担保,使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对提供担保的一方而言,如无法出具与合同附件所列格式相同且有效的银行保函,则可能构成违约;对另一方而言,如一方出具的保函因格式不符而无法在本国承兑,其权利的实现会面临额外的成本和障碍。
因此,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尽可能就保函格式及效力咨询本国银行及相关主管机构审查确认,最终讨论确定一个双方银行都能接受的方式,以免日后争议。
6、技术许可、劳务输出及人员培训。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运转需要特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因此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也会经常附有技术人员服务合同(即劳务输出)和人员培训合同。
另一方面,由于设备上有可能附有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往往还会附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
这些合同附件直接关系着大型成套设备的实际使用、正常运转,是影响大型成套设备买卖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审查这些合同附件是否约定充分、详尽,并确保妥善履行。
二、交货及验收。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往往是按照装配顺序,边生产、边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多次交货、安装和验收。
从设备交货到验收,通常会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检验。
设备在制造工程中,买方一般会来工厂检验,有些买方还会派员全程指导卖方制造。
设备的检验还有是在到达目的港后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开箱检验。
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如检验发现设备存在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买方修理、更换、补供或赔偿。
如是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则需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有时,为稳妥起见,买方也会在设备生产完毕后或发货前,派员到卖方工厂或发货港对设备进行装船前预检。
买方也会委托专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才可装船。
2、安装。
当在现场的基础工程建造完成,整个设备或可独立运行的部分设备运抵买方工厂,具备安装条件后,将进行设备的安装,并对设备的水电连接、压力水平等进行测试。
3、机械试车。
安装竣工后进行机械试车,即设备空转运行,以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
4、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
在机械试车后,买卖双方将会约定一个时间开始投料试车。
这是对设备进行验收的最重要环节。
投料试车通常会不间断地运行一段时间,如一周或一个月,期间对设备进行性能考核,以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持续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以及是否能够达到并保持约定的技术参数和生产能力。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六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该对合同相对方企业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实际签订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审查)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因此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在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企业参加年检的.情况,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其签订的合同也将因为对方没有主体资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该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第一,确认合同签订方不能为相对方的业务部门,如:业务部、销售部等,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签订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确认,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使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备注: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索取《授权委托书》。
2.合同条款审核。
1)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与价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应尽量明确所购买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设备的功能模块,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模糊的产品质量标准,诸如“低压配电柜ggd”,在情况允许下尽量在采购合同后附上技术协议,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约定“低压配电柜ggd,详细的参数标准请参见附件”,以避免纠纷。
备注:在设备采购中,经常会出现对设备的随机备件约定不明确的现象,诸如“供方提供随机备件一套(含易损件及关键件),详见供方的产品说明书”,这种规定显然使我方对供方提供的备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处于被动。产品说明书是供方制定的,我方无法准备了解供方所提供备件的种类和数量。供方可能会出现通过抽调核心备件或减少相关备件降低成本,这样即使我方将价格谈得很低,但实际上供方仍可以通过对备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相关部件损坏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部件,又会再次向供方购买相关部件。总之,对于随机备件的种类和数量的约定,尽量明确规定在技术协议中,防止供方通过抽调备件的手段来节约成本,损害我方利益。
2)关于预付款与定金的约定。
“定金条款”要慎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一般约定“预付款”条款,切忌与“定金”条款混淆。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v^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中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我方如违约,则我方无权要回定金。如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关于预付款,法律上规定预付款为货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违约,我方仍有权要回预付款,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7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有权要回预付款。
所谓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一般不超过20%,根据《担保法》第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也不能高于货款的20%,否则我方有权要求将定金修改为“预付款”或者将定金金额修改为货款的20%。
另,关于定金条款的认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样出现才会被认定为定金,否则将被认定为预付款。
3)关于权利担保条款的约定。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主要是指涉及到产品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担保问题,其中主要是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0条和151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也即卖方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我方所买的产品或者货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方将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因此当出现法律纠纷时,虽然我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向卖方主张权利担保,但是我方还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纠纷,产生了相应的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签订涉及产品专利或实用新型等知识产品的采购协议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权利担保条款及如若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违约责任。另外,建议公司的相关采购人员或者采购调研组在调研时也要着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是否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4)关于质量条款、质保金的约定。
质量条款是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我公司购买的设备或产品能否满足企业的需求。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术协议;第二部分为质量保证条款。设备或产品的技术指标部分,前面已经论述。下面,重点就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及质保金方面进行阐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着重对合同的质量条款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了防止质量瑕疵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产品的技术规格与指标,并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尽量明确、细化验收的标准,防止出现诸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等模糊约定;对于大贵精设备,建议单独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协议”(可与技术指标及参数等包含在技术协议中),以防止纠纷发生时,我方维权无事实依据。
在质量条款或质量保证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a.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的具体时间标准应与供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合同中,一般来说设备的质量期为一年。在质保期条款中,质保期计算的起始期的确定也尤为重要。我方应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次日为质保期的计算的开始时间,而非设备或产品交付后。另外,在质保期内,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也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应强调供方在质保期必须保证设备质量,并且在质保期内向我方提供免费的设备维护与修理。对于合同约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设备维护需我方支付相应修理费用的条款,我方也应尽量争取优惠或确定维修费用的标准,以防止供方维修时故意刁难或漫天要价。另外,对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修,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尽量争取免费维修,如若不能也应争取优惠(备注:当然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对方对设备适用和维护提供相关的培训,以使我公司具备相应的人才直接维修,减少供方维修的概率。)。
b.质保金的约定: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严格约定质保金,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10%,待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归还于供方。对此,在签订合同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予以重点审查。另外,对于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条款的,应同时对质保金归还的方式以及证明予以明确,以防止我公司虽然向对方归还了相应的违约金,可是由于给付的对象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或者相对人,而出现法律纠纷。例,若合同的主体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代表代表母公司与我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在质保期结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对人(母公司)的授权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账号打回质保金,而同时由于子公司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法律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将我公司打回的质保金作为资产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对人(母公司)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其所投资创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投资额对外承担责任。而我公司归还的质保金显然属于我公司与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归还的质保金显然是归还对象错误,因此母公司有权要求我方承担继续归还质保金的法律义务,对此我方将承担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规定质保金条款时,应同时明确质保金归还的方式、归还的对象及其账号等相关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风险。
c.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的约定:首先,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验收的时间、标准。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部分,因为只要验收完成后,即意味着卖方已经完成合同的交付义务(注: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设备或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视为交付完成)。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争议。对于验收,我们不仅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而且应着重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进行明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验收期限、验收地点也同样应该明确,但期限和地点条款对于卖方更加重要,如果卖方不在合同中明确,我方可以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的验收期限和时间。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隐蔽性缺陷的风险的防范,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应当着重对诸如“对货物质量的异议应于收到货物起10天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因为根据此约定货物验收完成后,所有的风险将转移到买方,而有些货物又是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存在缺陷,此时我方再以违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就非常的被动,胜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建议约定“买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陷,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备注: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他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训进行规定。
5)关于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
在合同中,交货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也尤为重要,因为如果对交货时间无明确的约定,则卖方可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虽然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相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方有权要求供方随时供货,但是由于这时一般来说,供方已经拖延很久,对我方的需求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应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交货时间及期限。
另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将由我方承担,因此对于交付的约定或者定义也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于运费的承担也事关企业的相关采购成本及风险负担,如我方负责运输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则当供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商)则视为交付已完成,我方将承担运输期间的货物的毁损风险及相应的运输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约定交付条款时,尽量规定为:“供方负责将货物的运输至买方所在地,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装卸费,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视为交付完成,运输方式可以为汽车运输或者铁路运输等”
备注:对于安装调试条款,应注明供方为免费安装调试。另外对于运费的条款的规定,我在审核以前签订的合同时发现存在着将运费包含在货款中的现象,对此建议取替这种规定方式,因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采购的费用和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税含固定资产为17%,运输费用为7%)。因此这样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税务成本。另外,即使对方给予我方开出一张包含所有款项的设备采购发票,我公司将来仍面临着税务查账偷减税的处罚。
6)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条款的约定。
所谓法律适用条款就是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如何进行确定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机制或者说选择时间、地点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一般来说,当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就平等公平协商的原则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当纠纷到达了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解决相应的纠纷。而法律手段无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对诉讼地无明确约定,则谁起诉将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因此如果我方主张对方产品不合格或者违约,则应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显然这种方式对我方不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将争议解决的法院确定我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仲裁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产生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确定仲裁解决,但此时对仲裁地的选择将会产生争议,因此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建议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如下:“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友好写生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主要条款进行规定。诸如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及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规定办法进行规定。以上条款虽然是合同的次要条款,但其作用却不容忽视。
第一,合同的生效时间。应规定为:“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注:不能为财务章,合同章也可)尽量避免让供方提出“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条件。
第二,合同附件的效力。应严格规定为“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二份,供方二份,《技术协议》二份,附件二份。本合同之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后附具体的附件明细,如:
附件1:……。
附件2:……。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七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___________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将试用买卖推定为附条件的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试用买卖规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契约。
无论是推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还是法律直接规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买受人的认可是买卖合同的成就条件,而买受人的不认可是买卖合同不成就的条件。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我国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作一粗浅阐述。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4条对试用买卖合同作如下定义:“试验买卖,为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之契约。第385条又规定:“试验买卖之出卖人,有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之义务。关于对标的物认可的理解,台湾学者黄茂荣有精辟论述:“所谓‘承认标的物’指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之品质合于契约意旨之谓。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二、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受人的权利。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三)出卖人的'权利。
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四)出卖人的义务。
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川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了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以供试用之外,其主要履行内容通常由买受人来完成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买受人的认可或拒绝及试用期间、试用地点、试用方式如何确定等问题。
(一)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二)试用地点。
试用地点是指买受人具体试用或检验标的物的确切地点。
关于试用地点,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专门探讨也极少)。
在谈到试用买卖的问题时,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一般认为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检验,在此暗示着试用标的物的地点似乎应该在买受人所在地,因为交付意味着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
但笔者认为试用地点应按以下规则予以确定:
1.遵从当事人约定。
试用地点与试用期间一样,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当人自山约定,既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任买受人白由选择适用的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方便场地,买受人在出卖人处试用,还可以直接约定在第三人处试用。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1条办理,如前所述,在此不再重复。
3.由买受人确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试用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第61条亦不能确定的,应当由买受人确定。
因为试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试用所涉之权利系赋予买受人之权利,而试用之目的乃使试用买卖合同最终生买卖合同之效力,所以最终应由买受人根据试用的需要确定试用地点。
(三)试用方式。
试用方式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交易习惯或标的物的性质予以确定。
(四)买受人认可。
买受人认可是指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对标的物表示接受并予以购买的意思表示。
买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试用期间届满之时,也可以在试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五)买受人拒绝。
买受人拒绝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
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买卖不生买卖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及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应当支付费用。
(六)买受人默示的推定。
买受人默示的推定是指在试用期满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法律对其意思表示做出推定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关于买受人默示的推定规定得不够全面,而且对于推定适用的前提界定也不够填密周全。
对此国外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借鉴)如《德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标的物是为了试验或检验的目的交付于买受人的,则买受人的缄默视为认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7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因试验已交付于买受人,而买受人不交还其物,或与约定期限或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不为拒绝之表示者,视为承认。
可见德国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均将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规定为适用推定认可的前提条件。
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性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买受人默示的推定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
1.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于买受人的。
这时则不论标的物所处的物理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是在出卖人处、买受人处或是第三人处,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明确表示的,且亦未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购买。
因为买受人已实际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如其不购买,则应当返还标的物。
如果买受人虽无书面或口头表示,但已以实际行动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拒绝购买。
2.基于约定或标的物试用的需要,出卖人并没有交付标的物的控制占有于买受人的。
这时是在出卖人占有控制的情形下由出卖人提供方便,买受人进行试用或检验的,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意思表示的,应当视为拒绝购买。
因为此时不发生标的物的返还问题,而如买受人存在购买的意思,则必然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要求交付标的物转移占有及取得所有权。
此时,买受人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即是拒绝购买。
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台湾地区“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已支付价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标的物为非试验所必要之行为者,视为承认”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处分的权利,如果其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例如将标的物出租或者出卖等处分行为,应当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表示认可,应推定其购买。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八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签订地点:
就有关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事宜,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v^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备共同遵守。
一、协议目的。
甲、乙双方承诺将诚实履行本协议,以达成甲、乙双方形成并保持公平、公正交易的目的。
二、合同产品。
三、产品的支付及货物运输。
1、采取甲方送货方式时,甲方应按时将合同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接受合同产品后,应在甲方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名盖章或出具收货凭证。
2、采取乙方自提方式时,乙方应委派提货人员携带其身份证明及乙方加盖公章的授权提货介绍信,凭甲方签发的销售清单到提货地提货,并验货、签收。
3、甲方送货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自提货物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付款期限及方式。
1、乙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2、结算时可使用银行电汇、转帐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
3、特殊情况需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时,应事先通知甲方财务部,并要求取得甲方公司有效的收据。
否则,如果发生甲方未在付款期限内收到货款的情况时,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清全额货款时,从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六、产品质量保证。
假冒伪劣产品,甲方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
2、全新未使用过的商品。
3、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厂正品。
4、特殊定制商品的质量标准依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的标准为准。
七、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条款。
1、所有产品的保修期限均依据生产制造商公告为准。
2、整机类商品的退换货:
乙方在甲方处所购买的整机类产品(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打卡钟等)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维修服务中心联系并停止使用该产品,甲方将依据经市产品检测中心认可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进行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服务。
八、本合同解除条件:
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类商品一经送至乙方所在地并开箱安装后,非机器本身质量原因,本合同不可解除。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其他条款中未规定的责任执行本条的规定。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按实际情况赔偿,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力争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一、其他事项。
1、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将遵循一般商业惯例执行,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本合同的解除或期满将并不解除支付任何在本合同下应付款的义务。
4、甲方销售人员未经甲方授权,无权动用乙方的任何有价物品,不得向乙方借钱、借物。如有发生,应视为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一切关于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由甲方盖章确认,任何个人的签名和口头承诺均属效。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
设备供应合同案例篇十九
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总价格(大写)。
2、友情链接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合同总金额--%的余款即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v^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