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调研报告(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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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调研报告篇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_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在_副委员长带领下,从6月上旬到7月下旬,先后对山西、黑龙江、甘肃、河北四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专题调研小组先后听取四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介绍,到20个市、14个县与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座谈,深入城区、林区、垦区、矿区和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实地考察,探访廉租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住户,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与四省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时,专题调研小组还委托安徽、江西、山东、河南、云南等5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_高度重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党的xx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2022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xx年,_制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xx年12月,_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xx年第4季度,_决定在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75亿元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2亿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3月,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在xx年预算安排的中央重大公共投资中,有493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_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了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确定在xx年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改造;帮助80万个农村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继续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山西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作为“五大惠民工程”之一,纳入构建和谐山西的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作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摆上重要日程。甘肃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北省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在三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强化组织,大力推进。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山西省确定了“xx”期间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黑龙江省提出,用5—8年的时间,完成煤矿城市、非煤城市、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涉及城市居民200万户,农村居民160万户。甘肃省提出,xx年至xx年,基本解决全省2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农村居民200万户。河北省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加强城市、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居民廉租住房建设。四省的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都成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与市、市与县区政府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量化指标,形成了“省级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将工作落到实处。
房屋调研报告篇二
优秀作文推荐!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特权思想严重,政府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政府机关作为政府的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或以各种理由不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10%或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平原则,税款征收难度大。如,面积为200平方米、原值90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0.86万元,而出租经营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2.89万元,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3.34倍。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容易引起税务纠纷,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会产生税负不公,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造成了许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又少,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税源控管难。
1、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0%—20%之间较为适宜。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政府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如果没有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改变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实行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从而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平。
2、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地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将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动态的网络信息平台,开发出租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3、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到社会各方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法,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税务统一发票对税源进行监管,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监证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私房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的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财政。
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6、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深入分析房屋租赁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产税收专项检查,将重点稽查与日常征管有机结合,整顿和规范房产税收秩序,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主体的岗责体系和税务系统内部横向和纵向信息交流的征管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效能;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小税重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曝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调研报告篇三
工程自2016年12月12日开工以来,工程的安全、质量均符合规范要求,现就工程的安全自查情况如下:
2、焊工均持证上岗,作业时焊工穿戴好防护衣具,电弧焊焊工戴好防护面罩,焊工作业范围内有焊工操作规程及其安全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均正确悬挂齐全。
4、现场临时用电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均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由配电室的零线端子引出,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各种机械设备保证了“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都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设置漏电保护器。
5、现场运行管路管线。
6、塔吊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派有专人指挥操作,塔机周围操作规程及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7、检查中发现个别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针对于此问题,安全员立即对其教育安全知识,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均戴好安全帽,高处、临边作业人员均系好安全带。
作业过程中均系好安全带。
10、各种材料、构件堆放按照品种、规格进行堆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水泥库具备有效的防雨、防潮措施,分品种和型号堆放。
11、施工现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12、有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保卫人员。
13、发现个别私拉乱接现象,安全员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房屋调研报告篇四
倪牌坊村位于丁嘴镇西南部,东与本镇岔河村交界,南临陆塘河,西与大兴镇交界,北与大兴镇高圩村交界,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全村区域面积2.1平方公里,辖6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567个家庭住户,总人口2069人。
通过逐户走访排查的形式排查,长期居住有343户,占60.49%(其中长期居住的房屋中18.07%为1-2人居住);短暂居住有38户,占6.7%;长期无人居住186户,占32.81%。上述数据反映,农村房屋闲置现象十分严重,有将近五分之二的房屋半年及以上时间无人居住管理,房屋利用率呈现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占78.72%村民表示所居住的农村环境有待改进,主要体现在住房条件、农村饮用水和交通方面。
在调查中发现二组共有98户人家,其中仅有57户有人长期居住,占58%,有将近一半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不定期短暂居住。倪大爷就是其中之一,今年82岁,自己有两个儿子都在城里买了房子,老伴前不久刚刚过世,平常到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由于家里还有一亩多土地,赶上农忙时会回来收割,平常回来的很少。由于长期无人居住,倪大爷家的房子周围杂草丛生,屋前的房檐上的瓦被猫趴得已开始漏雨,墙角处清晰可见半米长的裂口。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来,大部分无人居住的原因,不是出去务工没有时间回来,就是孩子在城里有房子,与孩子一起居住。
通过对长期无人居住或不定期短暂居住的房屋所有者的了解,大部分村民希望有关部门能优化当地资源配置,把闲置房屋的土地进行流转。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吸引更多本村劳动力,提高村民经济收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形式的转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就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一、改造农村闲置房,开辟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建议加大对闲置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房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闲置房,大力兴办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养老中心、村图书室等,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二、创新流转制度,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私有财产。农房如果长期闲置无人维护,会逐渐破烂,但要卖掉并不容易。与此同时,部分贫困农民又无力建新房,存在住房不安全问题。因此,不妨花较少投资帮助贫困户解决燃眉之急,也可通过补助少量资金鼓励危房改造对象购买安全流转房,这既解决了贫困户的住房问题,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又盘活了农村闲置房,更节约了农村新建房占用耕地,使农村富裕户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
三、以经营理念盘活闲置房。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可以将农村闲置房屋改造成生产加工车间,引导企业将生产车间搬到农村。这样既可缓解用地难题,又盘活了农村闲置资源、增加集体和村民收入,还解决了企业用工难和农民就业难的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
四、发展特色旅游经济。近年来,农业旅游蓬勃兴起,农村的各种要素被盘活,其中包括农民的闲置房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生活在钢筋水泥丛中的都市人更加向往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一些有识之士抓住都市人的这一心理需求,积极开发农村丰富的资源,利用农村闲置房屋租金成本较低、人力成本相对便宜等优势,把农民的闲置房租赁下来后改造成为乡村酒店,并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房屋调研报告篇五
岔河村位于丁嘴镇西南2.5公里处,全村陆地面积3平方公里,可耕地面积2380亩,主要以稻麦轮种为主。有11个村民小组、607户、2400人。
通过逐户走访排查的形式排查,长期居住有430户,占70.8%(其中长期居住的房屋中13.7%为1-2人居住);短暂居住有59户,占9.7%;长期无人居住117户,占19.28%。上述数据反映,农村房屋闲置现象十分严重,有将近十分之三的房屋半年及以上时间无人居住管理,房屋利用率呈现较低水平。
房屋空置产生极大浪费,也导致多年来面向农村的如危房改造、饮水、村村通、农村沼气等建筑工程投入效率低下。
农村闲置房屋不但侵占大量耕地,让耕地遭到了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而且使村容村貌十分凌乱,恶化了农村生活环境,干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其危害不容忽视。
(一)农村闲置房屋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不能达到地尽其用,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一部分宅基地少的农村居民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加剧了耕地短缺的矛盾。
(二)农村闲置房屋大多存在安全隐患。因长期无人居住管理,农村闲置房屋大多年久失修,荒草满院,易倒塌,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并成为村卫生防疫的死角。同时,由于农村闲置房屋大多远离村民视线,不但成为偷盗行为的频频发生地,而且即使不法分子藏匿其中也令人难以知晓。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农村的治安,增加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三)农村闲置房屋容易引发宅基纠纷。在大多数农民心目中,宅基地属于私有财产。如果宅基地占有不均,极易导致群众为争夺宅基地而发生矛盾纠纷,影响邻里和谐和农村稳定。如一些农户建新房后不拆旧房、超占宅基,扰乱了农村村庄的集体统一规划;个别农户违规占有多处宅基,使一些确需宅基建新房的农户迟迟无法落实;一些闲置的旧房屋大多数属于多户人家一起居住,产权交叉不清,各家贫富不均,大家意见不一致,拆掉处理难度相当大,解决起来比较棘手,也使宅基纠纷增加,造成邻里关系不和睦和干群关系紧张。
(四)农村闲置房屋阻碍了村庄的治理与发展。目前很多农村闲置房屋断壁残垣、破败无序,加上通往闲置房屋的道路大多坎坷不平,致使农民行车难、交通不便,增加了自来水供给、有线电视等现代化配套设施建设的难度。由于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对房屋的拆迁、土地归整所需要的补偿资金没有能力支付,给村庄的统一规划治理及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村庄的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
农村闲置房屋的危害显而易见,如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治理农村闲置房屋等措施,在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的同时,解决好农村闲置房屋问题,对缓解用地矛盾,保护耕地资源,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农村闲置房屋盘活用活进行合理开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适当补偿,鼓励农民拆除旧房。针对农村居民新修房屋后仍保留原有旧房的普遍现象,鼓励农户新修房屋后拆除旧房,并从兼顾各方利益出发,健全合理补偿机制,对旧宅适当补偿。
二是整体规划,对闲置房进行土地复垦。注意优选复垦方案,应最大可能选择危旧房和房前屋后空闲地较多且较集中成片的地带,以降低复垦成本,利于整体开发规划。在宅基地土地整理复垦过程中,政策设计应注重让村集体和村民得到实惠,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及其宅基地部分增值收益。
三是改造闲置房,开辟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房进行重新规划,合理利用,大力兴办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养老中心、村图书室等,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四是创新流转制度,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政府可通过资金补助鼓励危房改造对象购买安全流转房,这样既能解决贫困户的住房问题,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又能使农村富裕户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
五是树立经营理念,盘活闲置房屋。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成为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将农村闲置房屋改建租赁,用于企业生产加工、城镇打工人员居住、发展农家乐等,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房屋调研报告篇六
房屋拆迁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性的政府行为过程。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维系公共利益的困境。从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点火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_,这些恶性案例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隐患。从基础层面来看,房屋拆迁难的根源首先在于规范性缺陷,其次才是制度性缺陷,如何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完善法律术语的界定,又如何从法律实施的制度方面平衡利益冲突,本文尝试为我国“拆迁难”课题的破解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之涵义界定不清。
1.“公共利益”术语欠缺具体化的法律释义。
20xx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两项制度性要件,但这两项要件尤其是“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一直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适当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xx年就开始实施到目前还未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对公共利益只字不提,其中的某些条款似乎是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这些条款显然无视对个人合法合理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忽略了作为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与平等保护个人权利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2.模糊性的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明修暗渡”埋下了隐患。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在实施细则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另一方面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说的非常的笼统和模糊,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就造成很多征地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国家建设既可以是国防、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也有兴办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况。经济活动尤其是微观经济活动,并非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也是如此,纵观各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是不乏浓厚的经营味道和商业气息的。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性,很难避免地方政府明修公共利益栈道,暗渡商业利益陈仓。
(二)房屋拆迁中法律关系主体间利益关系失衡。
1.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从征地拆迁领域来看,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开发商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投入为目标,开发商希望支付的土地成本越少越好,其拆迁成本中有一部分是上交政府的,这部分决定权在政府;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居民的,但决定权并非在普通公民,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主体房屋价格依评估确定,附属部分和其他费用由各地规定,而评估机构及具体办法仍有各地具体规定。”可见,决定权不在居民而在政府。因此,开发商肯定会把重点放在政府,而不是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商当然会倾向于其长期打交道的政府而非对其无经济价值的居民。
2.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博弈。
政府这一方拆迁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政府会通过重新规划改善城市面貌和交通而进行房屋拆迁,这也是公共利益之所在。但是政府的这种行为背后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吗?利用拆迁将城市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取得丰厚利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诱因。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越低,就越有可能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越多,虽然这并不必然发生,但是这种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总体上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是相悖的,彼此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
3.现行条例与被拆迁户间“补偿标准”与“重置成本”不对称。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得到的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被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但是其具体的标准往往是由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而且补偿标准都是偏低,拆迁人差不多都是直接按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平等协商”等大多只是具有形式意义而已。当被拆迁户得到补偿之后,又要再买房,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但从被拆迁人的再购置能力来看,其购房能力明显弱化,现在房价高,买房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明确界定标准,正确定位“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
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征地拆迁项目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当出现要牺牲个人利益时,或者说被拆迁户不愿意拆迁,补偿费用太低的情况下,政府就会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公共利益。然而在究竟是不是真的为了公共利益还有待审查。为了避免实践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在此我们必须要重新界定“公共利益”的涵义,使其涵义更明确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净化“公共利益”的主观目的从主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主体是具有公共性的目的。主观上具有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目的,一种是为了纯公益事业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补偿;另外一种是虽然有多个目的,但是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某一个贫困山区的乡镇,教育资源紧张,无法满足教育的需求,如有人申请征用土地开办私立学校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其设立学校明显具有公共性,与此同时,其设立学校的行为还存在另外一个目的即满足私益,但这并不妨碍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
2.优化“公共利益”的客观条件。
要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和物质作基础,土地征用如果是为了实现这些基本条件,则认为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其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北方几个省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水又是人生活的必需物质,所以这项工程是与公民生存所必需的价值相关的,自然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二)适当平衡房屋拆迁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赋权: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公共利益审查权”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无权对土地征用的目的进行司法审查,对征用行为的目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主体对征用申请的目的是否具有公共性时,主要依据是申请者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种审查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其可信度较低。赋予司法机关一定权力对公共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2.维序: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补偿的程序保障。
公共利益与公正补偿的实体性要求,还需要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其中,听证和诉讼程序又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在公告之后,应给予权利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听证制度。土地征用涉及众多人的切身的重大利益,通过公告、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人民的意见,将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确定。而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通过听证程序使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真正实现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司法救济即诉讼程序是保障私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在征收补偿上,也应该允许被征收者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公民就征地拆迁进行诉讼连打官司的渠道都没有。
3.定标: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第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首先,虽然房屋拆迁的决定是由政府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补偿则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要签订补偿合同。因此,要坚持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征地和收地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但补偿则不能强迫对方接受,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补偿合理。在买方一定要买、而卖方不一定想卖的情况下,买方付出一个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是合理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其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转学、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办证费用等。这些往往没有得到补偿。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有利于加快征地和收地的进程,最终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第二,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
首先,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其次,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定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最后,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趋于合理,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随行就市,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用益物权人(租赁人)也得到补偿。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房屋拆迁领域,规范缺陷与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与利益行为失衡,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实现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以及依法律程序保障被拆迁者的私有财产权利,来重构征地拆迁制度,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房屋拆迁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冲突。只有市场化可以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拆迁人才能获得比较合理的补偿。
房屋调研报告篇七
20xx年10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了20xx年房屋防汛工作总结暨2010年房屋安全检查动员大会,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直管房屋管理单位、房地集团、中直、_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委有关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张农科副主任主持会议,市防汛办副主任张平平到会并讲话。
会议首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李连仲副处长对今年全市的房屋防汛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表扬了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加强房屋防汛管理,较好的完成了今年房屋防汛工作。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处长李自强部署了2010年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强调今年的查房工作与以往有所不同,需要对房屋抗震能力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危房要建立清册,为下一步的危房改造工作打下扎实基矗会上丰台区房管局副局长梁文斌和门头沟区建委房屋安全科科长高彦斌介绍了本区今年的房屋防汛工作经验。
市防汛办副主任张平平在讲话中,肯定了市建设、房管系统在20xx年防汛工作中取得很大成绩。他分析了今年天气形势的`复杂多变,局地暴雨频发,建委系统的防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规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使得我市的房屋安全度汛,工作总结《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张农科副主任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了五点:
一、积极适应发展要求,切实把房屋安全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针对我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抓全面、抓具体、抓深入。
二、主动更新管理观念,认真落实房屋全寿命周期管理。要在坚持落实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着力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突出抓好房屋正常使用、日常维护和违章拆改查处工作,确保房屋安全管理贯穿房屋建设、使用、拆除全过程。
三、注重改进管理方法,努力实现由防御型向进攻型的转变。要从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出发,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更新管理手段,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四、紧紧抓住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探索实践。认真开展老旧住宅舒适性改造调研。积极推进直管公房管理模式的转变。认真探索农村住宅房屋管理新模式。加快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五、大力开展机制创新,不断增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效能。市住建委正在着手拟制和修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房屋修缮办法,并准备建立完整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安全动态管理系统和全市房屋健康档案。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围绕拓宽管理渠道、改进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效果,全面推进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做贡献。
下午对与会人员参加了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培训。会上主要讲解了有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房屋安全和设备检查工作要求、技术要点及房屋和设备检查统计工作要求等,为下一步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房屋调研报告篇八
房租是每个租房族首要面对的问题。截止目前为止,全国平均房租为1051元/月。房价疯涨也抬高了一二线城市的租房价格,租房族压力不小。在一线城市打拼的人们要承担更重的房租压力。其中,北京在本次调查覆盖的36个城市中月均房租最高,达到1479元/月,上海、深圳分别为1328元/月、1140元/月。
北京大商圈附近的住房租金高的让人咋舌。但本次调查发现,北京各大商圈周边的小区租金差别较大,租房族对不同小区进行比对后再做选择,能获得更好的性价比。以国贸-建国门商圈为例,同样是一居室整租,国贸旁边小区温莎大道为11450元,而大望路旁边的珠江帝景小区仅为4400元。
本次调查发现,上海淮海路商业街、新天地商业街、豫园商圈、南京路-人民广场商圈整租价格较高,整租一室价格在3000元以上,而整租2室、3室的价格更高。由于靠近商圈,很多公司也整租房子用来办公。
与北京、上海相比,广州的房租显得不那么“尖锐”。因而打工族也对广州趋之若鹜。在珠江新城商圈整租一室价格为2880元/月,2室价格为4370元/月,3室价格为5410元/月。而在番禹大北路商圈及白鹅潭商圈,整租价格更低。
与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一致的是,居住在深圳商圈外围的区域房租价格较低。莲花二村、华强南、深大北门、国贸、皇岗、白石洲、龙华、横岗等区域成为深圳租房洼地,也成为租房族首要考虑的地点。
整租自由、合租省钱,这两种不同的租房方式各有利弊,而58%的人会选择整租,42%的人选择合租。在合租的人群中,有39%的人只与一个人同住。同时有6%的人群比例选择与7人及以上的人同住,成为蚁族一员。
在对租房族上班时长的统计中,北京、上海、昆明、西安、郑州、南京等地“名列前茅”。从租住的房子到公司所需要的时间依次为44分钟、36分钟、33分钟、33分钟、32分钟、32分钟。与一线城市相比,布局规划更紧凑的二线城市的上班耗时明显更短。
床、热水器、家具、宽带网成为租房族租房要求的必备品。59.97%的人要求有宽带网,而32.45%的人要求有电视。租房族对宽带网的需求远远大于电视、有线电视等传统信息获得渠道。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自己的房子才算家。但随着城市化进展的加快,生存压力进一步增大,很多年轻人无法负担一个家。调查显示,在30岁以下的租房族占到76.54%的调查比例,30岁以上的租房族表示更倾向于买房。
工作生活的变动或者与房东不和等种种原因会带来房租地点的变动。调查发现,65%的租房族的'租住周期为1年甚至不足一年,两年以上才会换一次房子的人仅占到24.96%。这需要房东在1年合同到期时应多加关注,以便房屋出租能持续进行。
熟人关系在房源信息获取渠道上仅次于网络,甚至远超租房中介。选择从网上获取租房信息的人群比例占到本次调查的36.40%。不同城市的租房族对租房信息获取渠道有不同青睐,其中沈阳的租房族更青睐中介租房,该比例近4成;而一线城市中上海的租房族更青睐通过中介租房。
究竟什么是中介?目前为止并没有关于中介的严格定义。本次调查显示,租房族对中介的定义也非常宽泛。其中有68.42%的人群比例认为先交定金后看房属于中介的类型,认为中介发布假消息钓租客的人群比例为65.38%。
房屋调研报告篇九
20xx年12月,上海房屋租赁指数为1259点,较上月上升4点,环比上涨0.32%,涨幅比11月扩大0.16个百分点。中端市场涨幅持续上升,高低两端市场与上月持平。
与以往租赁市场呈现年末淡季的特征截然相反,20xx年淡季不淡,且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几乎持续了一整年的上升势头。尽管去年12月的租赁成交量明显下滑,但租金仍然居高不下。上海房屋租赁指数办公室认为原因有三点:
一是高房价拉升租金,补涨效应显现,投资回报率在今年微幅提升;
二是物价飞速上涨成为租金跟涨的一大推手;
三是随着部分租客年底租约到期,在续签时房东将20xx年的涨租预期提前转嫁。
20xx年12月,上海高端市场租金环比上涨0.06%,涨幅与上月相同。其中,一室上涨0.2%,两室上涨0.06%,三室上涨0.04%。
所监测的12个行政区上涨9个,下跌3个。12月高端市场总体表现平稳,圣诞、元旦等假期流失了部分高端租客群体。上涨较为明显的板块有新天地、南京东路、静安寺和南京西路,分别上涨0.28%、0.25%、0.14%和0.14%。
世博期间超涨的世博周边板块,如今随着租赁需求的退减,部分房东为避免房屋空置纷纷选择主动降价,致使板块租金整体下滑,如打浦桥板块去年12月下跌0.06%。
20xx年12月,上海中端市场租金环比上涨0.38%,涨幅相比上月扩大0.16个百分点。其中,两室上涨0.39%,三室上涨0.37%。
中端市场所监测的12个区全面上涨,涨幅均在0.3%-0.5%。原因在于,一是市场需求不断。20xx年两次加息,使贷款买房的房东把即将新增的贷款成本转嫁于租客。而面对中端租赁市场整体走高,租客为避免换租期间的麻烦,只能接受涨价续租。同时,楼市调控年使需求出现分化:在加息和即将征收房产税的影响下,部分潜在购房者选择持币观望,以租赁过渡;也有部分业主在通胀预期下坚持买房。二是楼市调控严厉,部分房东出手卖房得不到预期的回报,从而将预期受益转嫁于租金。租赁双方的变化,致使中端市场涨幅较大。去年12月,中端市场各区涨幅均衡,静安、闵行上涨0.44%,浦东、宝山上涨0.38%,虹口、黄浦、长宁上涨0.36%。
去年12月,上海低端市场租金环比上涨0.24%,涨幅与上月持平。一室和两室租金环比分别上涨0.26%和0.24%。
所监测的12个行政区全线飘红。在12月的低端市场上,部分租约即将到期的租客为避免撞上年后"既涨租,又难租"的租赁旺季,纷纷赶在年末返乡前提前租好房源。而一些偏远地段的`次新房和市中心成熟地段的老工房则吸引了相当一部分租客。
同时,随着轨交10号、7号线延伸段的陆续通车,宝山、闵行等受益区域的部分板块,如顾村、动物园等租金明显提升。去年12月,宝山上涨0.31%,闵行上涨0.25%。
上海房屋租赁指数办公室认为,由于近日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抑制"群租"的同时,也使租赁市场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扩大,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少群租客因为合租面积限制而被迫选择多居室房源,租金将出现新一波行情。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
数年来,由于我市进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常住人口持续快速增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日益显著。为了彻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编写工作。
从xx年开始,随着“xxx”规划的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提出了“xxx”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方针,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审批效率。
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我市在前期选址,技术服务、工程审批、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
截至2022年2月底,全市批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1个,总规模30多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工程量在全省各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为圆满完成历年住房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布局还需进一步优化。
目前保障性住房均在我市二环以外,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文化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十分匮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今年年初,我市相关部门组织在我市就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调研.其中小寨社区的很多居民反映,政策性住房公开配售的过程中房源供应与需求存在区位上的错位,政策性住房位置偏远,加大了出行成本。
(二)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各部门尚未形成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不严,有漏洞可钻。社会上经常会出现开着好车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思路。
(一)依托人民群众,科学规划选址。
一方面将更加注重按照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分布;另一方面将通过依托人民群众的引导作用,在,重点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想法,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居民出行和日常的生活问题。
(二)加大审核力度,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部门各负其责,加大审核力度,实行动态审核办法,每年都将对子个人进行审查。对于故意骗取资格的人,将列入黑名单中,五年内将禁止申请保障性住房。
我相信,在党的英明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下,通过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人民群众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特权思想严重,政府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政府机关作为政府的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或以各种理由不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10%或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平原则,税款征收难度大。如,面积为200平方米、原值90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0.86万元,而出租经营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2.89万元,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3.34倍。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容易引起税务纠纷,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会产生税负不公,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造成了许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又少,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税源控管难。
1、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0%—20%之间较为适宜。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政府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如果没有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改变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实行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从而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平。
2、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地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将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动态的网络信息平台,开发出租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3、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到社会各方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法,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税务统一发票对税源进行监管,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监证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私房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的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财政。
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6、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深入分析房屋租赁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产税收专项检查,将重点稽查与日常征管有机结合,整顿和规范房产税收秩序,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主体的岗责体系和税务系统内部横向和纵向信息交流的征管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效能;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小税重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曝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二
租房,对很多人而言是一个伤疤,疼但是又不得不面对。
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空间,近年来涌入一二线城市的异地打工群体持续壮大,但高企的房价让大多数人在“买房扎根”面前望而却步,只能选择租房继续漂泊;而不少在一二线城市拥有自己住房的人,也因为上班路远或子女上学等原因成为租房族。
居高不下的租金、苛责的房东,加之不小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多的人正放弃当初背井离乡、外出打拼的初衷,选择逃离大都市。本次报告通过在线问卷的调查方法采集一手数据,涵盖各个年龄段租房族,能全面展现人们的租房和居住现状。
房租是每个租房族首要面对的问题。截止目前为止,全国平均房租为1051元/月。房价疯涨也抬高了一二线城市的租房价格,租房族压力不小。在一线城市打拼的人们要承担更重的房租压力。其中,北京在本次调查覆盖的36个城市中月均房租最高,达到1479元/月,上海、深圳分别为1328元/月、1140元/月。
北京大商圈附近的住房租金高的让人咋舌。但本次调查发现,北京各大商圈周边的小区租金差别较大,租房族对不同小区进行比对后再做选择,能获得更好的性价比。以国贸-建国门商圈为例,同样是一居室整租,国贸旁边小区温莎大道为11450元,而大望路旁边的珠江帝景小区仅为4400元。
本次调查发现,上海淮海路商业街、新天地商业街、豫园商圈、南京路-人民广场商圈整租价格较高,整租一室价格在3000元以上,而整租2室、3室的价格更高。由于靠近商圈,很多公司也整租房子用来办公。
与北京、上海相比,广州的房租显得不那么“尖锐”。因而打工族也对广州趋之若鹜。在珠江新城商圈整租一室价格为2880元/月,2室价格为4370元/月,3室价格为5410元/月。而在番禹大北路商圈及白鹅潭商圈,整租价格更低。
与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一致的是,居住在深圳商圈外围的区域房租价格较低。莲花二村、华强南、深大北门、国贸、皇岗、白石洲、龙华、横岗等区域成为深圳租房洼地,也成为租房族首要考虑的地点。
整租自由、合租省钱,这两种不同的租房方式各有利弊,而58%的人会选择整租,42%的人选择合租。在合租的人群中,有39%的人只与一个人同住。同时有6%的人群比例选择与7人及以上的人同住,成为蚁族一员。
在对租房族上班时长的统计中,北京、上海、昆明、西安、郑州、南京等地“名列前茅”。从租住的房子到公司所需要的时间依次为44分钟、36分钟、33分钟、33分钟、32分钟、32分钟。与一线城市相比,布局规划更紧凑的二线城市的上班耗时明显更短。
床、热水器、家具、宽带网成为租房族租房要求的必备品。59.97%的人要求有宽带网,而32.45%的人要求有电视。租房族对宽带网的需求远远大于电视、有线电视等传统信息获得渠道。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自己的房子才算家。但随着城市化进展的加快,生存压力进一步增大,很多年轻人无法负担一个家。调查显示,在30岁以下的租房族占到76.54%的调查比例,30岁以上的租房族表示更倾向于买房。
工作生活的变动或者与房东不和等种种原因会带来房租地点的'变动。调查发现,65%的租房族的租住周期为1年甚至不足一年,两年以上才会换一次房子的人仅占到24.96%。这需要房东在1年合同到期时应多加关注,以便房屋出租能持续进行。
熟人关系在房源信息获取渠道上仅次于网络,甚至远超租房中介。选择从网上获取租房信息的人群比例占到本次调查的36.40%。不同城市的租房族对租房信息获取渠道有不同青睐,其中沈阳的租房族更青睐中介租房,该比例近4成;而一线城市中上海的租房族更青睐通过中介租房。
究竟什么是中介?目前为止并没有关于中介的严格定义。本次调查显示,租房族对中介的定义也非常宽泛。其中有68.42%的人群比例认为先交定金后看房属于中介的类型,认为中介发布假消息钓租客的人群比例为65.38%。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三
租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伤疤,但是很痛却不得不面对。
为了获得更好的居住空间,近年来,一二线城市的农民工持续增长,但高房价让大多数人留在“买房生根”我气馁,只能选择租房子继续漂泊;很多在一二线城市拥有自己房子的人也因为上班距离远或者孩子上学的原因成为租房者。
房租高,房东苛刻,工作压力大,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离开家乡出去打拼的初衷,选择逃离大都市。这份报告通过网上问卷收集第一手数据,涵盖各个年龄段的租房者,可以充分展示人们的租房和生活状况。
1、全国平均房租1051元/月。10%的租房者支付超过其月收入一半的房租。
租金是每个租房者面临的首要问题。到现在全国平均房租1051元/月。房价飙升也抬高了一二线城市的租房价格,租房者的压力也不小。在一线城市努力的人,要承受更重的房租压力。其中北京月租在本次调查覆盖的36个城市中最高,达到1479元/月,上海和深圳分别为1328元/月和1140元/月。
2、北京房价图:东高北平西低街价格翻了一倍。
北京大商业区附近的房租高得惊人。但本次调查发现,北京各大商业区周边住宅区的租金差异较大,租房者在做出选择之前,通过比较不同的住宅区,可以获得更好的性价比。以国茂—建国门商圈为例,也是一居室整租。紧邻国茂的温莎大道售价11450元,而紧邻大王路的.珠江帝景社区售价仅为4400元。
3、上海房价图:豫园最高的新上海商圈,亲民。西藏南路南外滩隐藏着洼地。
本次调查发现,上海淮海路商业街、新天地商业街、豫园商圈、南京路—人民广场商圈整体租金价格较高。一间房整体租金价格在3000元以上,两室三室整体租金价格更高。由于靠近商业区,许多公司也出租房屋用于办公。
4、广州房价图:番禺大北路白天鹅塘良心价是一线城市中最实惠的。
与北京和上海相比,广州的房租并不怎么样。夏普”。因此,农民工也涌向广州。珠江新城商圈,一房全租价2880元/月,两房4370元/月,三房5410元/月。在番禺大北路商圈和白天鹅塘商圈,整体租金价格较低。
5、深圳房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方房租高得惊人。
与北京、上海、广州一致,深圳商圈以外地区租金价格较低。莲花二村、华强南、深大北门、国茂、黄冈、白石洲、龙华、横岗等地区成为深圳租房的低地,也成为租房者最重要的地方。
6、将近一半的租户选择将6%的租户分成蚂蚁。
整个房租免费,合租省钱。这两种不同的租房方式各有利弊,58%的人会选择整租,42%的人会选择合租。39%合租的人只和一个人住。同时,6%的人口选择与7人或7人以上共同生活,成为蚂蚁家族的一员。
7、北京租房者上班最多44分钟。长沙福州至少需要25分钟。
在租房者工作时间的统计中,北京、上海、昆明、郑州、南京等地“列表顶部”。从出租屋到公司需要44分钟,36分钟,33分钟,33分钟,32分钟,32分钟。相比一线城市,布局规划更紧凑的二线城市上班时间明显更短。
8、互联网时代:近60%的租房者认为宽带是必需的,只有30%的电视是必需的床、热水器、家具和宽带网络已经成为租房者的必需品。59.97%的人需要宽带网络,32.45%的人需要电视。租房者对宽带网络的需求远远大于电视、有线电视等传统信息接入渠道。
9、超过70%的租房者更倾向于购买30岁以下和30岁以上的房子。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自己的房子就是家。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存压力进一步加大,很多年轻人买不起房。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30岁以下租房者中,76.54%的人表示,30岁以上租房者表示更愿意买房。
10、不到25%的6岁以上的成年人在1年内和不到2年内更换了他们的租赁住房。
工作生活的变化或与房东的不和谐都会带来房租地点的变化。调查显示,65%的租房者租房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只有24.96%的人每两年换一次房。这就需要房东在一年合同到期的时候多加注意,这样租金才能继续。
11、沈阳近40%的租房者更喜欢中介租房。上海中介租房比例在一线城市最高。
熟人在获取房屋信息方面仅次于互联网,甚至远远超过租房中介。选择从网上获取租房信息的比例占调查的36.40%。不同城市的租房者对租房信息获取渠道的偏好不同,其中沈阳的租房者更倾向于中介租房,占近40%;在一线城市,上海租房者更喜欢通过中介租房。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四
租房,对很多人而言是一个伤疤,疼但是又不得不面对。
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空间,近年来涌入一二线城市的异地打工群体持续壮大,但高企的房价让大多数人在“买房扎根”面前望而却步,只能选择租房继续漂泊;而不少在一二线城市拥有自己住房的人,也因为上班路远或子女上学等原因成为租房族。
居高不下的租金、苛责的房东,加之不小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多的人正放弃当初背井离乡、外出打拼的初衷,选择逃离大都市。本次报告通过在线问卷的调查方法采集一手数据,涵盖各个年龄段租房族,能全面展现人们的租房和居住现状。
1.全国平均房租1051元/月10%租房族月收入一半以上交房租。
房租是每个租房族首要面对的问题。截止目前为止,全国平均房租为1051元/月。房价疯涨也抬高了一二线城市的租房价格,租房族压力不小。在一线城市打拼的人们要承担更重的房租压力。其中,北京在本次调查覆盖的36个城市中月均房租最高,达到1479元/月,上海、深圳分别为1328元/月、1140元/月。
2.北京房价地图:东高北平西低一街之隔价翻倍。
北京大商圈附近的住房租金高的让人咋舌。但本次调查发现,北京各大商圈周边的小区租金差别较大,租房族对不同小区进行比对后再做选择,能获得更好的性价比。以国贸-建国门商圈为例,同样是一居室整租,国贸旁边小区温莎大道为11450元,而大望路旁边的珠江帝景小区仅为4400元。
3.上海房价地图:豫园最高新上海商业亲民西藏南路南外滩暗藏洼地。
本次调查发现,上海淮海路商业街、新天地商业街、豫园商圈、南京路-人民广场商圈整租价格较高,整租一室价格在3000元以上,而整租2室、3室的价格更高。由于靠近商圈,很多公司也整租房子用来办公。
4.广州房价地图:番禺大北路白鹅潭良心价一线城市中最接地气。
与北京、上海相比,广州的房租显得不那么“尖锐”。因而打工族也对广州趋之若鹜。在珠江新城商圈整租一室价格为2880元/月,2室价格为4370元/月,3室价格为5410元/月。而在番禹大北路商圈及白鹅潭商圈,整租价格更低。
5.深圳房价地图:关内关外冰火两重天人民南房租令人咋舌。
与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一致的是,居住在深圳商圈外围的区域房租价格较低。莲花二村、华强南、深大北门、国贸、皇岗、白石洲、龙华、横岗等区域成为深圳租房洼地,也成为租房族首要考虑的地点。
6.近半租客选择合租6%租房族成蚁族。
整租自由、合租省钱,这两种不同的租房方式各有利弊,而58%的人会选择整租,42%的人选择合租。在合租的人群中,有39%的人只与一个人同住。同时有6%的人群比例选择与7人及以上的人同住,成为蚁族一员。
7.北京租房族上班耗时最长需44分钟长沙福州耗时最少仅为25分钟。
在对租房族上班时长的统计中,北京、上海、昆明、西安、郑州、南京等地“名列前茅”。从租住的房子到公司所需要的时间依次为44分钟、36分钟、33分钟、33分钟、32分钟、32分钟。与一线城市相比,布局规划更紧凑的二线城市的上班耗时明显更短。
8.网络时代:近6成租房族认为宽带是必需配置电视仅为3成。
床、热水器、家具、宽带网成为租房族租房要求的必备品。59.97%的人要求有宽带网,而32.45%的人要求有电视。租房族对宽带网的需求远远大于电视、有线电视等传统信息获得渠道。
9.超7成租房族在30岁以下30岁以上租房族更倾向于买房。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自己的房子才算家。但随着城市化进展的加快,生存压力进一步增大,很多年轻人无法负担一个家。调查显示,在30岁以下的租房族占到76.54%的调查比例,30岁以上的租房族表示更倾向于买房。
10.超6成人更换租住房周期为1年及以内2年以上更换者不足25%。
工作生活的变动或者与房东不和等种种原因会带来房租地点的变动。调查发现,65%的租房族的租住周期为1年甚至不足一年,两年以上才会换一次房子的人仅占到24.96%。这需要房东在1年合同到期时应多加关注,以便房屋出租能持续进行。
11.沈阳近4成租房族更青睐中介租房一线城市上海中介租房比例最高。
熟人关系在房源信息获取渠道上仅次于网络,甚至远超租房中介。选择从网上获取租房信息的人群比例占到本次调查的36.40%。不同城市的租房族对租房信息获取渠道有不同青睐,其中沈阳的租房族更青睐中介租房,该比例近4成;而一线城市中上海的租房族更青睐通过中介租房。
12.租客对黑中介定义宽泛中介行业服务口碑亟需提升。
究竟什么是黑中介?目前为止并没有关于黑中介的严格定义。本次调查显示,租房族对黑中介的定义也非常宽泛。其中有68.42%的人群比例认为先交定金后看房属于黑中介的类型,认为黑中介发布假消息钓租客的人群比例为65.38%。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五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它活动的每一步都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拆迁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城市功能的提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总之城市拆迁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之所以如此,笔者就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政府应该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城市拆迁是一种民事活动。是被拆迁人通过放弃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货币形式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而取得拆迁补偿;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的活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
二、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从宏观上加强对拆迁规模的计划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城盘区域发展,城市国民经济计划,居民安居乐业,城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开发的生命线,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生命线;规划是制定拆迁计划的依据,拆迁计划又是实施规划的前奏曲。如果拆迁计划缺乏科学性,不按规划定计划,必然导致拆迁工作滥而无序,难而无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当务之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迁仍按原条例办事,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以前的,引发了不少上访、围攻、堵门、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符合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迁人为牟取暴利而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受损失、受影响最大的是被拆迁人。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拆迁安置政策时,尽可能在政策上给被拆迁人一个宽松的补偿安置的选择方案,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不能采取单一性或类似于单一性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挑选余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会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迁人要注意准确定位自己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集中表现在:
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
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
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
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
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
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强拆迁队伍素质的培养和教育从当前拆迁市场来看,能胜任城市拆迁工作的拆迁企业还为数不多,他们除了机构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还是队伍不适应拆迁工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显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拆迁业务知识的人,缺少有一定社会阅历、工作经历,且知识渊博的、资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险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冲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还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资格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能掌握拆迁政策法规、熟悉拆迁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的拆迁业务骨干充实到拆迁队伍中去,实行无证不上岗的制约机制。
六、要稳妥应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的、切合实际的修改。
但是社会又进步了,经济又发展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又表露出来,如:
1、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私有厂房、设施的拆迁,如何补偿和安置?
2、企业拆迁后,职工解除合同的损失谁补偿?
4、对恶意违章搭建、抢种抢植企图套取拆迁补偿的,如何处罚?
5、拆迁计划制定后,拆迁地块上的建筑物、种植物的现状保全工作由谁完成?
6、拆迁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确定和监督?
等等,这些问题已经给城市拆迁工作带来了影响。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补充办法外,建议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拆迁中的私有企业财产权、职工收益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大对借拆迁之机套取拆迁补偿的违章搭建、违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城市拆迁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六
为了下一步集团公司租赁经营用房的价格制定及调整提供依据,商业经营管理部于20xx年年末对集团公司现有租赁用房的周边及市区内主要路段的商铺、部分写字楼租赁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调查分析汇总如下:
此路段我公司经营用房主要为解放路以北的东方红沿街、银雀山路和金雀山路之间的桃花涧小区及陵园前街沿街。
2.租金水平比较(1)周边租户。
与20xx年上半年租金水平比较,东方红及沂州路中段(解放路至银雀山路段)的沿街商铺租金水平基本无变化,仅陵园前街沿街有个别租户调整。
(2)我公司承租户。
与20xx年年末租金水平比较,我公司东方红、陵园前街20xx年上半年到期租户租金增幅在20-50%左右。下半年到期租户继续保持这一比例,全年租金增幅在20-50%左右。
总体分析,同周边租金水平相比,东方红、陵园前街的沿街当前租金属平均偏上水平,桃花涧部分沿街到期后租金有一定提升的空间。
(二)通达路中北部沿街。
此路段公司经营用房主要为通达路与水田桥交汇的河畔沿街、成才路段的太子湖沿街。
2.租金水平比较(1)周边租户。
与20xx年上半年租金的调查情况对比,成才路房屋大多因合约尚未到期,无明显变化,但转让家数增加。
(2)我公司承租户。
汇总分析,同周边租金水平相比,太子湖大部分沿街及河畔一层沿街租户的租金属中上水平,租金水平继续提升空间相对有限。
(三)苗庄南区、七里园、三合园及银凤周边沿街。
此路段公司经营用房主要为苗庄南区四路沿街、七里园、三合院东西沿街及银凤花园南北沿街房。
2.租金水平比较(1)周边租户。
苗庄南区周边一层结构商铺的主流租金水平在30-50元/月/,二层沿街主流租金水平15-21元/月/;三合园周边三层沿街租金水平11-18元/月/。
(2)我公司承租户。
苗庄42#(a):20-26元/月/(一层);苗庄四路沿街:58元/月/(一层),16-21元/月/(二层);七里园沿街:18元/月/(二层);三合园东沿街:22-25元/月/(二层);银凤花园:23元/月/(三层)。
汇总分析,同周边租金水平相比,苗庄四路沿街、七里园与周边市场价格相当,三合园东沿街租金水平已超过周边平均租金水平,未来两年内租金大幅提升的空间已相对有限。
(四)兰山区沂蒙路北端、蒙山大道南段沿街。
公司此路段经营用房主要为滨河花园沿街、c4及北二层沿街。
2.租金水平比较。
与20xx年上半年的租金水平比较,调查户租金水平暂无变化。同样,因蒙山大道高架桥施工,南段沿街租赁户经营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有空情况出现。
(五)城区写字楼。
与20xx年上半年写字楼市场租赁价格调查对比,市区内主要写字楼租赁价格整体表现平稳,我公司房源大厦平均租金水平为0.7-0.8元/天/,20xx年来到期租金平均递增10%,考虑高架桥施工的持续影响,20xx年大厦租赁大户租金不宜再上涨。
20xx年重点商业租赁项目:龙河湾、高第街及金域华府,南湖尚郡、尚都还有少量沿街房出租,本次市场调查对其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租金水平比较。
龙河湾周边金泉商业广场、高第街南侧的城建涑堤春晓沿街、金域华府南边的汀香郡等处沿街共同特点就是空的多,出租的少,尽管空,但租金报价水平并不低,除金泉广场五层租金较低(0.5元/平米/天,带装修、电梯等)外,一般租金水平都在1元/平米/天以上,协商都有3-6个月的免租期。
(一)租金整体上保持继续上涨趋势,但上涨幅度将减小。
20xx年,我公司到期租赁用房租金平均涨幅为22%,20xx年预计到期租金整体保持继续上涨,但涨幅将大幅缩小。原因如下:支持租金上涨的首要因素是通胀的压力导致物价上涨;其次是临沂的经济整体稳步发展,商业活跃;近几年城市拆迁,商用房暂时供需失衡也是导致租金持续上涨的原因之一。
但是,自20xx年年初以来,由于宏观经济增速和cpi持续下行,物价已趋于平稳,通胀压力基本消除,市场情绪普遍转而担忧通缩,而房地产市场更是快速降温,宏观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的影响限制了20xx年商铺租金继续大涨的.可能。
从供需来看,当前临沂在建拟建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各类集中商业、社区商业等数量庞大,除广场商圈成熟外,南坊、西部、大学城、涑河、河东和罗庄等次级或区域商圈都快速发展,城市中心分散化,商业分户均衡化,周边交通便利化为城市周边商业发展提供利好,周边商铺价格较市中心价格明显偏低,这一优势可以吸引商业进入,进而缓解城市中心地段商铺供不应求的矛盾,从而抑制商业房租金上涨。
第三,随着电商发展越来越快,网上购物直接冲击实体零售商业,大量挤压实体零售商业的利润空间甚至生存空间,部分经营不佳的商铺面临关闭风险。这种情况下,“提袋消费”的商铺需求持续下降,进一步抑制租金上涨的动力。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七
2011年05月16日08:47我来说两句(0)。
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查处强征强拆行为。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相关。
征收房屋补偿禁低于市价。
取消行政强拆。
多数人不同意拆迁要组织听证。
据新华社电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新拆迁条例”)。新拆迁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视频:新拆迁条例已通过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社会关注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新拆迁条例五方面内容。
除了补偿还给奖励。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安居工程纳入计划。
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强拆予以取消。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拆迁“变法”时间表。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规定了“拆迁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文/据新华社。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八
根据《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对策调研方案》精神,现将我市房屋征收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是施行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情况。
共做出征收决定1起。
二、已开展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程序是否规范,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是否符合当地实际。
严格按照新条例要求启动征收程序,并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召开方案论证会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三、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办法,是否存在非公共利益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情况。
在符合四个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同级人大审核。
四、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开展情况。已开展。
五、强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收,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无强制执行。
(一)机制建立。
1、监测和预警机制。
2、现场处理机制。
3、预防和处置机制。
(二)问题和对策问题:
1、项目合法性、合理性。
2、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群众抵制征收的风险。
4、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风险对策:
1、审查项目决策是否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
2、减少房屋拆除带来的环境影响。
4、加强征迁政策宣传力度,争取补偿安置政策最大限度的考虑到被征迁户的合理诉求。
七、房屋征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任务情况。未设置。
八、《条例》施行前遗留项目的处理情况及主要举措。沿用老的拆迁许可或者重新按条例做出征收决定,以协商谈判为主。
九、房屋征收配套政策制定情况。
(一)《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
(二)《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三)《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房屋调研报告篇十九
深圳是一座充满机会和极富诱惑力的城市,每年来深淘金、逐梦和打拼的四方来客络绎不绝,他们中,既有匆匆的过客,又有落地生根者。租房,承载着多少人的奋斗与无奈,不管是工商巨富,还是职场新人,也不管是小资中产,还是底层民工,大部分人都曾经有过租房经历,甚至于,现在很多人还是租客身份。本期月度调查“深圳住房租赁市场调查”,就是从租客的角度来了解深圳房屋租赁市场的方方面面。
网络问卷调查自9月24日开始,截至10月8日,累计近点击率:23018,跟帖25条。其中,一共有1828位网民参与了调查,跟评有25条。
二、统计数据分析。
1、现在是否正在租房。
根据调查结果,在参与调查的1828网民中,正在租房的有1636人,占被调查人数的89.5%。
2、现在租住居所所属的社区类型。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64.43%的被调查网民生活在城中村,而生活在商品房小区的被调查网民占23.96%,这从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网民社会背景。
3、每月房租占月收入的比例。
4、现在租住的房子居室状况。
根据调查数据,42.91%的被调查对象租住一室,45.97%的则是两室,这表明被调查网民总体上租住空间相对狭小。
5、现在的租房方式。
根据统计结果,73.72%被调查网民租整套,24.08%的被调查网民则是租单间,被调查网民的生活空间具有一定独立性。
6、房东多久涨一次房租。
租金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租客。表示房东每年会涨房租的被调查网民高达50.12%,而表示房东每半年会涨房租的被调查网民则占29.22%。
7、涨房租后会选择续租还是离开。
虽然对于不少民众来讲,租房压力始终如影随形,但很多人还是不会频繁变换租地。从调查中看出,66.75%的被调查网民认为“如果涨幅能够接受就会续租”,相反,认为“不接受房东涨房租,坚决离开”的被调查网民只有5.5%。
8、租房是否签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签订必要的合同是维护租户利益的需要。所以,50.12%被调查网民“与业主自订的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了租赁事宜”和“与业主自定的口头约定”的分别有23.96%和11.12%,租客维权意识仍有待提高。
9、直接向谁交租。
在向谁交租的问题上,56.48%的被调查网民表示是向业主本人,而向二房东交租的被调查网民也高达24.69%,显示二房东现象依旧普遍。
10、是否遭遇过租赁纠纷。
租房与租住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事情。在被调查的网民当中,68.22%的人认为自己遭遇过租赁纠纷,这反映住房租赁市场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11、与房东的纠纷有哪些。
租客与房东之间的纠纷似乎成为家庭便饭。在租客与房东纠纷的选项中,30.32%的被调查网民认为“房东涨房租过于频繁”,其次17.48%的人认为“生活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与此同时,34.11%的被调查者认为与房东之间“没有纠纷”。
12、纠纷最终如何解决。
不得不说,在卖方市场的环境下,租客与房东的博弈处于下风。49.63%的被调查网民在面对纠纷时采取“忍气吞声”,相反表明自己会采取“法律手段”的被调查网民则只有4.16%。
13、最关心下列哪项租房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租房始终是一件苦恼的事情,在租住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不如意。其中,68.34%被调查网民关心的是“房东是否会涨租”,紧随其后,15.53%的被调查网民看重“周边是否会有污染源或噪音源”的情况。
14、最讨厌哪类房东。
房东在很多租客眼里并不是善类,厚道的房东受人尊敬,而尖刻的房东则使人厌烦。在“最讨厌哪类房东”的选项中,高达45.48%的被调查网民认为是“经常涨房租”,其次才是“小气,斤斤计较”和“居住时遇到问题不给解决”,比例分别为26.28%和14.06%。
15、是否遭遇过黑中介。
黑中介令租客深恶痛绝,但黑中介一直以来又大行其道。就调查结果来看,高达73.59%的被调查网民认为自己遭遇过黑中介,这也证实了民众租房生活的“一把辛酸泪”。
16、黑中介的类型。
根据调查结果,在被调查网民的眼中,黑中介排名前三的类型为:发布假消息钓租客、退房时百般刁难克扣押金和冒充房东骗取中介费,其比例分别为30.56%、26.28%和16.26%。
17、若不堪租房压力,是否会考虑离开深圳。
虽然深圳吸引力一直不减,但在租房压力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部分租客倍感无奈。其中,65.16%的被调查网民认为“生存压力大到超出我的承受能力,我会离开”,与之相较,认为“不介意房租上涨,不打算离开”的被调查网民只有7.4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西昌市尤家屯安置小区2号门28栋15楼2号三室二厅二卫住房一套。
第二条房屋用途。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租房期间乙方不准转租和买卖抵押等违法行为,如有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一年租金共计壹万伍仟元整。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房租三年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协商)。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在租房期,按年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日常的房屋水电正常使用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太阳能维修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在该房屋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事故)以外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停车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壹仟元作为押金,待解除合同后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房屋调研报告篇二十
xx年,在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单位的支持下,我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房屋征收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成绩。现将xx年个人工作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xx年,我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认真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在思想上与街道办事处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做到勤勉工作。我在工作上除了学习政治理论外,重点是学习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制度、工作纪律及业务知识,做到学深学透,掌握在脑海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自己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刻苦勤勉,努力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我负责房屋征收工作,深刻知道搞好房屋征收工作,对于加快经济建设,促进区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为推动街道整体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一是坚定信心,努力工作。房屋征收工作难度较大,存在群众不理解和期望值高的不利因素,我坚定工作信心,不怕困难,不怕麻烦,认真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说明房屋征收工作的必要性,按照上级部门的政策,认真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二是细致工作,和谐征收。我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进村入户与群众用心沟通,做到“阳光透明”,正确把握政策,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诉求,尽量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和谐进行,不发生矛盾和纠纷。三是关心群众,解决问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我关注弱势群体,关心存在实际困难的特困户,把他们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尽可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他们最大的关照,充分体现政府的关怀。由于自己刻苦勤勉、认真细致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房屋征收工作任务,获得了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与群众的基本满意。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问题。
我认真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是工作细节考虑不够周密,做群众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自身执行力还需要加强。这些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提高和改进。
xx年过去了,展望新的xx年,我要继续加强学习,深化管理,掌握房屋征收工作必备的知识与技能,在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求真务实,奋发努力,攻坚破难,把房屋征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街道各项工作持续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发。如何防止和减少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了全民关注的,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群众上访,甚至造成了许多“悲剧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尤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改拆迁为征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围绕强制拆迁的话题,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拆迁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在现实中应在全社会形成合力解决。
二、老条例背景下的拆迁现状。
(一)、法律层面来说,xx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拆迁制度的合法性受到置疑。《物权法》秉承《宪法》的精神,明确宣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xx年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女主人公吴萍,就是通过悬挂国旗、打标语、拿宪法等手段来以示对抗的。
(二)、利益冲突,凸显拆迁矛盾。
城市房屋拆迁牵扯多方利益,包括有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还有被拆迁人。在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与有限性,以及各拆迁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作用下,矛盾冲突在所难免。
从经济学上讲,每一个“理性人”都是力图最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拆迁方的开发商也好,作为被拆迁的群众更是如此,矛盾的焦点就凸现出来,那么怎样在拆迁这场利益博弈中取得胜利,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矛盾急剧升级。而在此背景下,本应作为制度设计用来公平裁决规范拆迁行为的政府,为各种利益的驱动加入到拆迁人一方,急功近利,造成对抗升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不公开透明。现实中,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由拆迁人单方确定的,而被拆迁人对于拆迁区域如何划定、危旧房屋认定的标准、评估标准、安置地点等信息均并不明确,没有公平、主动的参与权,致使拆迁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公开、透明,被拆迁人认为难以确保公平、公正,加重了误解和疑虑。
2、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及时到位。现实中,先拆迁后安置现象普遍存在,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不到及时安置,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以县为例,南部乡镇存在xx年拆迁户产权调换安置房未安置到位的现象。另外,政府主导制定货币补偿的标准往往比市场上商品房价位低,与群众理想价位相去甚远,被拆迁人抵触极大。
3、拆迁手段不文明。各种野蛮拆迁、强制拆迁花样翻新,夜袭常有,威逼时有发生。成都的唐福珍事件,清华博士公开信事件等一系列悲剧事件的产生,社会影响极大,民怨极大,群众对政府不信任,进而怀疑法治进程、社会公正,造成了一种偏执的对抗情绪,形成了不合作的社会氛围。
(三)、非法利益诉求在拆迁中得到满足。由于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各种非法利益诉求纷纷涌现。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失职,导致违法建设大量滋长,“隔夜楼”、“住该非”等拆迁顽疾如雨后春笋,政府执法的失职、失衡、不公平,将自身拖入矛盾对抗的漩涡。
(四)、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角色错位。
长期以来的“土地”财政政策,不正确的政绩观,以及急功近利的工作态度造成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错位。不管是商业拆迁抑或公共利益拆迁,政府往往以城市建设需要、国家政策需求、经济发展诉求等各种理由,冲到同被拆迁群众对立的在强拆中的种种不当行为,报到存在偏向性,影响了社会舆论导向。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一点小事,通过网络推手、水军的炒作,产生蝴蝶效应,无限放大,普通事件极易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六)、对法律、执法的不信任,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缺失。理想中的司法总是给人以公正的向往,现实中的司法有时却出现有所偏向的局面,原因就在于,司法亦非不食人间烟火,必然会受到现实中各种利益主体左右。在强拆中,行政方的主导力量显然是强势的,被拆迁的力量则是极不对等的弱势。这种力量较量的结果是,司法往往会站在行政一边,站在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
(七)、拆迁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从现实中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村拆迁骤富者会越来越多,因财富来得太容易而且巨大,对不少拆迁富翁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不少冲击,因此心理迷乱者并不鲜见,有人开始游手好闲比奢、赌博,有家庭因财产分配导致矛盾重重,更是引发了一系列案件,如北京被拆迁户的“灭门案”。(我们现实工作经常出现大量的因拆迁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的家庭和社会矛盾),如何帮这一群体在心理上重新建立起一种合适的生活理念,亟待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益的范围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立法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条例矛盾。另外,更要关注由拆迁带来的新的社会矛盾,用社会管理创新来化解矛盾,注重在被拆迁群体中探索实行“心理干预”的手段,以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为主,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公民意识,才能避免出现子女争夺家产、亲情丧失等“人伦、社会悲剧”,已达到合理引导化解纠纷的目的。
强调征收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要建立一支精法律、熟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业化征收队伍,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在征收过程中多让群众代表参与、多征求群众意见,多做一些贴心的小事情,化解矛盾。
4、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群众路线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法宝,处理新时期征收矛盾,也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此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群众管好自己的事情,处理好矛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工作的作用,强化群众调解、人民调解,调动一些有文化、有威信、懂政策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参与到政策宣、矛盾化解中来,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努力营造一种向上、诚信、公正、透明的征收环境。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注重发掘网络等新媒体的潜力,通过论坛、微博等群众易受的新手段,积极转化社会价值观,通过开诚布公的宣传重新树立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如市瑶海区的“拆迁围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虑。其次,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以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为目的,推进当事人间的平等对话,促成当事人间的自愿和解;再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行政机关以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交流;增强法制意识,优化司法环境。通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司法建议等形式,通报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以点带面,推进依法行政。最后,司法部门要抓住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打击经济犯罪,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严惩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推进普法工作,通过适用法律,来宣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