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优秀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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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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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按照《xx省水利厅关于开展xx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河湖〔20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集中利用半年时间,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和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有效整治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积极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以沿沙河、唐河乡镇(街道)为单元(附件1),持续开展排查,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1、持续深入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河长牵头,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抽调专门力量,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采取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从河源到河口,从入境到出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
2、突出排查重点。重点排查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问题;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问题;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问题;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弃砂问题;以“蚂蚁搬家”形式实施小散乱式偷采问题;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问题。同时,结合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3、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附件2),逐个问题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市河长办、农业农村局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问题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排查不到位、漏查漏报、故意瞒报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排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在全面持续排查非法采砂问题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查处的非法采砂问题,在参考第三方技术单位专业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修复河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非法采砂过程中,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收集,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仔细甄别,加强核查,对指向明确的线索紧盯不放,深挖细核。紧盯盗采、运输、销赃等环节,加强行业部门和政法机关协作配合,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涉黑涉恶案件,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打伞破网”,还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3、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对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按照《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可委托专家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要成立调查组,对生态环境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开展调查,其中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调查符合索赔条件的,尽快组织磋商,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向违法行为人进行索赔,修复受损河道,案件办理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报省水利厅和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既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又要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合法采砂管理秩序,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强监管,事后严验收。
1、加强采砂现场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落实治河采砂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按要求公示采砂许可证、监督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管、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登记统计等制度;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执法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对不按要求治河采砂、堆砂场设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理。
2、严格治河采砂验收。年度禁采期前,市农业农村局要督促企业将治河采砂机具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修复河道。依据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治河采砂河段进行验收。
(四)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完善政策体系,健全河道采砂监管、执法责任机制,构建集约开采监管新模式,推进河道采砂长效长治。
1、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县乡村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有砂河道每段都有人看、有人管,实现无缝衔接;加强“四个责任人”监督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法采砂问题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河长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效果。
3、完善砂石集约开采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河道治理需求和砂石资源条件,完善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机制,全面取缔小散乱采砂,将河道治理与河砂开采相结合,以砂石资源换取河道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河道疏浚、水库清淤等工程产生的弃砂,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处置,同时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三、推进步骤。
全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10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
(二)攻坚整治阶段(20xx年10月11日-20xx年1月31日)。各乡镇(街道)依据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排查非法采砂问题,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及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0xx年11月起,各乡镇(街道)每月1日前按要求填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和整治专报(附件3);20xx年1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31日)。各乡镇(街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成果、亮点、不足,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于20xx年3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制度机制,推进非法采砂整治常态化、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日常调度,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健全市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牵头组织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做好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定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协调联动,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手段。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砂问题,结合全省河湖视频监控系统,对有砂河道实行全覆盖、全天候、全智能监控,在重点河段、问题多发区域沿岸主要交通路口及河道治理采砂现场加密布设监控系统,做到第一时间预警报告、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打击处理,不断提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河长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予以通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将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在河长制考核中予以减分处理;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活用宣传载体,通过报刊、宣传册、移动宣传车、微信公众号、临街显示屏等形式,普及河道保护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法规知识。设立河道非法采砂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广大群众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充分运用媒体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河道保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道的良好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三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信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五
(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八)采砂影响评价;(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条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对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六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以及报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红树林生长区域;。
(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编制采砂招标、拍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
(五)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河道采砂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实施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采砂机具名称和编号、采砂期限、采砂地点、采砂总量以及作业方式、堆砂场和弃料处理方式等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的效力自然终止,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采砂权终止,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许可证注明的采砂作业方式、机具、人员发生变更的,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八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河砂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市水利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治理整顿我县河道采砂市场,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和供水安全,实现河砂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利用,确保工程安全。
二、目标和要求。
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联合执法,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
(一)强化对河道的监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根据“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的原则,依法确定采砂范围。
(二)限期整改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07年9月3日前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和采砂运砂船舶、浮动设施。
(四)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依法采砂,并按期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国家规费,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指导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河道采砂管理与维护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开发整治相结合,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结合。
(二)依法治砂原则。坚持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点和采砂船、浮动设施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联审原则。县工商、税务部门必须把《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作为河道采砂营业证照办理和年审的前置条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等为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宣传河道采砂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治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治理整顿情况。
(三)加强督查。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以县政府组织落实为主。县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促检查组,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工作。其人员由县水利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各抽调2人组成。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召开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
2.对全县河道采砂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法规。
3.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范围,规定禁采期,并依法予以通告。
(二)治理整顿阶段(8月11日至9月3日)。
1.由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县未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者发出停止作业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没有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己经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三证”。
3.加强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对己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和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严禁超数量和超范围开采。
4.对己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法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
5.认真做好我县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划定可采区、控采区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6.认真做好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11月中旬完成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4日至15日)。
由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县河道采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治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备查。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3月1日起到5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采矿权人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从县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在全面清理的同时,根据“两证”齐全的原则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以后)。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分河段、分年度定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由监察、水务部门参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阳光操作,公开出让。出让后由河道管理机关颁发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布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先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待办齐各种手续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34—4427375),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快美好乡村建设,认真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居住环境,根据《xx市美好乡村建设“十二五”行动计划》(xx发[20xx]13号)、《xxxx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意见》(x发[20xx]2号)以及《xxxx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x发[20xx]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面推进、梯度培育、重点打造、争创亮点”的要求,深入开展美好乡村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一体化建设。各村(社区)应重点培育省道、x道、镇道、到村(社区)主干道沿线点,美好乡村示范点以及风景区等点。
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0xx年底,全镇农村环境清洁工程垃圾处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环境脏、乱、差现状得到全面改观;到20xx年底,全镇7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美好乡村建设标准,累计培育13个左右。
1、坚持规划先行、梯度推进。因地制宜确定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重点村庄整治村、美好乡村创建村、美好乡村示范村的标准,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建设。
2、坚持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广宜路沿线村以及老集镇所在村要按照社区建设标准,着力整村推进,全面改造提升,突出集镇文明特点;中心村要着力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形成基础完善、群众生产生活便捷特点;山区村要突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特色。
3、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破。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村或社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实施,努力打造一批独具魅力示范点。通过“点”上的重点突破,带动全镇“面”上的整体提升。
4、坚持以人为本、群众主体。始终把和谐幸福作为美好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主动投身到美好乡村建设当中。
1、垃圾集中清理分类。按照至少“1名保洁员、1套保洁工具、1个保洁池”的标准组建村庄保洁队伍。同时由村(社区)委会牵头,理事会负责,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活动,彻底清除各类陈年垃圾,对废塑料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布料和废纺织品等非有机垃圾,能再生利用的实行回收,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集中处理。做到户有两桶一袋,每个村(社区)有垃圾池或处理设施,镇配备有垃圾运输车、中转站及填埋场。
2、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今年我镇将加大力度扶持农户兴建一家一户水冲式厕所,计划两年内将全镇所有村(社区)公共厕所建齐;采取集中供给方式进行改水,农户安全用水率达90%以上。
3、着力优化农村环境。以绿化美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有庭院的农户应该适当给予管理,不应乱堆乱放;电线不能乱搭乱接,应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禽畜圈养,圈舍要定期清洁,垃圾应丢入垃圾箱内,确保无卫生死角。
1、“户集、村收、镇中转、x集中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农户负责收集房前屋后的生活垃圾,存放到统一设置的垃圾桶或指定的堆放点;村保洁员将垃圾桶或堆放点垃圾收集后,运送至村或社区垃圾中转站;然后再由镇里负责统一运送至x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2、“户集、村收、村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对于特别偏远或交通十分不便的村可以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
严格检查,落实奖惩。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督促和指导,明确一名党政领导带队,按照随机抽取形式,每月一次例行检查,并实行打分排名,计入半年一次的汇总考核成绩。届时对工作开展有成效地将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地(连续两个月倒数一、二名的)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
1、设立基数奖。对考核成绩(半年度)为90分及以上的村(社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5万元/半年。对考核成绩(半年度)在90分以下的村(社区)不得获此基数奖,更无资格参与排名奖。
2、设立排名奖。对考核成绩(半年度)为90分及以上的村(社区)进行排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并对各村(社区)重点培育点中工作比较得力、整治效果比较突出的村民组颁发荣誉证书,原则上一村(社区)一个。
1、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成立了xxx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美好乡村建设办公室。各村(社区)成立办公室,安排村两委专人分管。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批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居环境整治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四川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推进方案(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乡合江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以“三清、两改、一提升”为重点整治内容,重点解决乱搭乱建随处可见、河道杂物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树木杂草无人打理等环境问题。通过集中整治,争取达到“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
紧紧围绕《四川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推进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乡地方发展实际,全面推动合江村环境综合治理,从解决村环境卫生脏、私搭现象乱、养成习惯差入手,下大力气解决好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矛盾问题,加快合江村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达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的目标。
(一)清理村生活垃圾(2019年2月—3月)。
继续加大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宣传,让群众养成垃圾处理的好习惯。加大保洁员清扫卫生区域的督查力度,让保洁员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卫生区域干净整洁。对村辖区农户房前屋后和小巷小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进行清理,解决垃圾成堆、恶蝇乱飞的问题。
(二)拆除私搭乱建违章建筑(2019年3月—5月)。
近年来,部分群众为方便自身生活利益,在房前屋后进行私搭乱建,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通过拆除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的同时,守护好村规划建设的成果。
(三)保护二郎河、松江河水源清洁(2019年2月—12月)。
定期组织人员对二郎河、松江河河道进行清理。动员号召群众积极行动,不向二郎河、松江河里乱扔生产生活垃圾。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识,引导农户规范排放生活污水,提高生活污水合利用和处理能力,共同保护母亲河水源清洁。
(四)不断提升村容村貌(2019年5月—10月)。
整治农户院落环境,保持庭院物品堆放有序。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将门前院落的微田园进行美化,营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发展休闲旅游。
(五)影响改变群众生活习惯(2019年2月—12月)。
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发挥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作用,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培养主动爱护和维护环境卫生习惯,减少和杜绝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六)以旅游环线为重点,做好卫生保洁工作(2019年2月—12月)。
以建西路、富西路沿线为重点范围,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清理活动,加强沿路居住的农户管理,不断提升西溪新形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溪乡合江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合江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村干部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告横幅、短信、入户宣传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和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好处,努力营造全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考核督导。村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职尽责,乡联村领导要加强日常检查和阶段考核,对工作尽责、业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乡党委政府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绩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三
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灾后农村基础设施和住房重建的重要途径,是省委、省政府“八大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村社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省建设厅将我县柳树镇竹林村、金华镇上方村、瞿河乡金龟寺村、明星镇五通桥村、金鹤乡才子村列入省级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村,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总体要求,以“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规划建设为动力,以治理村容村貌和开展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为载体,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住房建设为重点,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突破口,以发展农村经济为目的,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的各项工作。
成立射洪县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纪检组长。
**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建设局,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李伟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结合灾后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房修缮加固,确保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村顺利开展。本着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环境治理与创造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条件,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基础配套设施,保护林盘资源,培育农村支撑产业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类引导,节约土地,扎实有序地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通过治理,试点村要达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成为生态良好、环境宜人、村容整洁、特色突出、生活舒适,充满活力的村庄。
(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结合当地实际,修建符合要求的村内主干道和户通道路,完善供排水、能源、通信、电力等基础,修建村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治安联防室、便民商店等公共配套设施,并配套路灯、绿化、健身等附属设施;广电、通讯、电力安装规范,进村入户。
(二)治理农房院落。在开展“两池六改”和“六清四化”工作的基础上,拆除乱搭乱建房屋和残垣断壁,统一围墙、建筑风格,清洁墙壁,整理屋瓦,清理院外林盘,填埋粪坑灰池;柴草农具杂物分类整齐堆放,做到院外风格一致,院内整齐干净,室内清洁卫生。农房重建的设计风格要与川西民居风格一致,与周边建筑协调统一。
(三)整治村容村貌。以治理“脏”、“乱”为重点,推行柴草农具入户进屋措施,治理乱堆乱放现象;改变家禽满村放养习惯,改为院内圈养,解决村户院落粪便满地问题;修建垃圾池、垃圾中转站,配套垃圾清运制度,改变房前屋后堆放垃圾的不良陋习;疏浚沟渠河道,清淘堰塘垃圾淤泥,建设生产、生活污水沉淀过滤和净化设施,实现水流干净清亮,村容整洁清爽。
(四)民居建设。对试点村内的木质穿斗结构、小青瓦坡屋面、三合或l型布局为特征的传统农家院落采取维护、修缮措施,对风貌不协调的农居要按照当地民居风格进行调整,要做到与当地的古建筑风貌、人文环境和地域特色相一致,与历史建筑风格一脉相承,充分展示历史的、真实的农耕文化气息。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4月25日至**年5月25日。
在已确定农村环境治理试点村的基础上,做好试点村的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治理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完成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宣传动员,全面部署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5月26日至**年11月30日。
按照治理目标、内容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设计方案,根据各试点村的治理工作计划,缓急有序地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年11底顺利完成。
(三)验收考核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15日。
县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形式对5个乡镇试点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任务重、综合性强,各试点村乡镇要紧紧围绕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修缮加固实际,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充分尊重农村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使治理试点村的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整合力量,组织专家分析并解决治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各试点村乡镇为试点村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治理试点工作的落实,每月底前将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县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坚持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修缮加固相结合。以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为切入点,加快试点村道路、沟渠、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鼓励受灾群众在原有宅基地和房屋上重建和维修,避免异址建设,占用耕地。
2.坚持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相结合。对试点村内已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要配套完善道路、沟渠、垃圾池、沼气池、通信等基础设施,满足社区功能要求,提高其环境承载能力和居住凝聚力。
3.坚持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林盘资源保护相结合。对试点村内已纳入规划保护的林盘,一是要加强聚居型林盘道路、供水、排污、电力、能源、通信和卫生等基础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提升林盘内农民的居住生活条件;二是要保护生态型林盘的树木和植被,禁止砍伐、移栽和买卖林盘内竹林、树木,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维护林木树种的多样性,治理林盘周边的河流、沟渠,保护林盘整体的“田园风光”景观和生态系统。
4.坚持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各试点村要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立足自身地域条件、资源特点和产业布局等实际,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培育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对地处城镇、风景名胜区周边及河流沿岸等生态环境较好、林盘规模较大、传统民居保存较好的村庄,要充分利用其有利的地理区位优势,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浓厚的农耕文化资源,通过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环境、卫生、房屋的治理,增强接待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度假场所,吸引城市居民到农村休闲度假,体验农耕文化气息和优美的田园风光;对其余村庄要积极探索,整合现有资源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发展适宜小型化生产的庭院经济、苗圃园艺、反季节蔬菜、水产牲畜养殖、中药材等特色生态农业,并加以科学规划和引导,不断凝聚产业力量,壮大产业规模,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使农村经济逐步走向环境污染小,产品附加值高的特色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把握治理重点,突出治理效果。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综合性强,各试点村乡镇要从灾后农房重建、修缮加固实际出发,把握轻重缓急,明确治理重点,由易到难,逐步推进,从与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密切的路桥沟渠、拉圾清理、污水治理等方面入手,突出治理成效,解决与农民利益密切联系的基础公共配套设施缺乏问题,使农民切切实实得到实惠,为争取农民积极参与治理打下基础,提供动力。
三)协调部门分工。相关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在县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有序推进治理各项工作。
县规划和建设局牵头抓好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试点工作,协调试点村乡镇与部门之间相关事宜,为试点村镇房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试点村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村庄人居环境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村庄道路修建、路标设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河沟堰塘等水利设施和农民饮用水水源规划建设工作;
县农能局负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使用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畜禽、水产养殖的技术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经费落实和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治理和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绿化树种选择栽培的指导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对试点村卫生院提供业务指导。
县旅游局负责试点村内乡村旅游、农家休闲开发规划指导和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爱卫办负责改水、改厕、改圈、改厨的卫生达标和灭“四害”的指导工作;
县目标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新农村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试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运用多种有效的宣传方式,把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目的、意义进行充分的宣传,使整治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农村环境治理试点村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按照治理的不同阶段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和内容,实行目标完成情况与年度目标奖励和补助资金挂钩制度,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治理工作持久深入开展,全面完成治理工作目标任务。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三、
目标任务。
四、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大力推进“四清四化”、“五改两建”、“两抓一控”、美丽乡村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继续推进“五改两建设”工作。“改路”,对乡村道路、农村街道进行全面维修改造,基本做到出村道路路面平整,安全畅通,路况保持良好,逐步实现硬化道路户户通;“改水”,因地制宜、科学有序推进农村集中连片供水,进一步提高农村饮用水合格率。加大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保证水质达标与饮水安全。供水满足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水质合格率达到100%;“改厕”,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逐步改善入厕环境,采用三格池式、沼气池式厕所等多种形式对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改圈”,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禁在环境敏感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垃圾处理方式”,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装备设施投入,继续推行“户清、村集、乡镇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分级处理模式,做到定点收集、定时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水、雨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村庄人口、垃圾产生量等,配足配齐封闭式垃圾桶(箱)、垃圾运输车等装备设施。每个社有相应数量的垃圾收集点和人力垃圾清洁车,推广使用垃圾碳化炉或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器等设施。加快农村专业环境卫生队伍建设,每村100户配备1名保洁员;每个村配备3-5名环境卫生监督员。
(三)、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和特色民居建设。按照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美丽乡村和特色民居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建管并重、综合整治,突出重点、统筹发展,着力推进“美丽乡村计划”。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三新五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安全卫生的饮水设施、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卫生型厕所)的基本要求,宜改则改、宜建则建,依法依规推进特色民居建设。统筹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进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向周边农村覆盖,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月-7月)。召开动员会议。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qq、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全民动员,村社联动,上下协调,互相配合,齐心协力打好以“四清四化”和“五改”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特别是做好环景点周边和沿高速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三)长期整治阶段(2021年12月--2025年12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遵循村空间布局、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美丽乡村和特色民居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向各社延伸、公共服务向各社覆盖、现代文明向各社辐射,加快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健全完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落实,逐步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四)考核验收阶段(实施期间每年12月份)。每年12月份,由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是着力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内容。成立领导小组,抓紧细化措施,分解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我村工作特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来。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及时。
总结。
(三)、多元投入,形成互补。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进行奖补,并解决农村日常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费。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发动农民筹资筹劳,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互为补充、有机结合的良好互动关系,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步伐。
(四)、科学规划,注重管理。要着眼长远,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统筹发展、推动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农业综合开发、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坚持规划设计先行的原则,从乡村规划抓起,编制和完善村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把长效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我村日常工作中去。
(五)、强化督导,加强考核。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纳入我村村社干部年度目标考核。不定时对各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管理机制完善的社给予表彰;对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群众不满意的予以通报批评。
天成村村民委员会。
2021年1月5日。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五
以点面结合、因地制宜、精准整治为原则,按照六清、四改、治八乱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一)常态推进六清工作。
各村进一步完善六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长效机制作用,坚持每日巡查清理,做到道路边沟无垃圾污水,房前屋后五美五净,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河渠清洁无垃圾,达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干净美丽的目标。
(二)有序推进四改工作。
1.对围墙围栏进行全面排查,对已经损毁无法维修的,列入今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可以维修的,列入今年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统一维修、喷漆。对无围墙围栏,今年计划新建的,按照各村自有资金情况,先完成破损围墙围栏新建和维修。因修路,牡丹岗、耕读、红胜、宋家、苏北沿路两侧围墙围栏不在排查统计范围。排查统计工作在3月31日之前完成,项目上报在4月3日之前完毕,9月底之前完成项目建设。
2.卫生厕所改造全面推进,除以外的14个村,以每户一厕的原则,按实际户数上报改厕数量。排查统计工作在3月31日之前完成。
3.严格落实河长制,按照饮水安全工作要求,做好日常管护。将水井房周边绿化美化列入今年人居环境项目建设计划,按照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4.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生产生活习惯。村三委班子成员、党员、积极分子要起带头作用,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积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妇联、老年协会、社会公益群体作用,带动全村百姓改掉陋习。
(三)彻底整治差乱现象。
1.坚决落实六必拆。对照六必拆文件要求,3月29日之前完成排查统计,并按一处一档原则建立拆除档案,4月15日之前全部拆除。对唯一住房及可修缮美化的,建立修缮档案,4月底前完成修缮美化工作。对谎报、漏报及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年终人居环境考核不列入优秀和良好档次。
2.杜绝其他乱象。杜绝柴草垛露天堆放,规划搭建仓房堆放,6月底前完成。杜绝禽畜散养,各村依据实际情况,推进“三退三进”工作。杜绝垃圾、废弃物、污水乱倒乱扔,此项工作常态化开展,纳入六清工作长效机制,尤其对公路两旁、河渠两侧、田间地头每周至少巡查清理1次,农忙时增加巡查频次,引导百姓将农业生产废弃物定点投放,村里统一清理。杜绝车辆乱停,4月3日前集中整治“僵尸车”,并形成常态化。杜绝广告乱贴,4月10日前对乱贴、乱挂、乱喷的广告集中清理,各村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广告张贴栏。
(四)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1.在党员中开展“领责任、展风采、做示范”活动,具体时间以市委组织部下发相关文件为准,各村党支部做好动员工作。各村根据实际和特色,规范村规民约,积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及志愿服务队作用,开展“文明村”“爱心村”等活动,具体要求以市委宣传部下发相关文件为准。
2.乡行政执法中队于4月份对乡域内所有经营活动场所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并形成长效机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河道、林业环境清洁行动,具体要求以相关单位工作方案为准。乡环卫队认真做好乡政府及所负责区域卫生清扫工作,增加保洁次数,白天全天候有人巡护,负责垃圾场及周边卫生清理工作。
3.继续开展“美丽庭院、干净人家”创建行动,常住户100以内的村,创建户数为常住户数的80%,其中干净人家户占创建户数的2/3,美丽庭院户占创建户数的1/3;常住户100—200的村,创建户数为常住户数的70%,其中干净人家户占创建户数的2/3,美丽庭院户占创建户数的1/3;常住户200以上的村,创建户数为常住户数的60%,其中干净人家户占创建户数的2/3,美丽庭院户占创建户数的1/3;各村达标户(含空房户)必须达100%,超过达标率的村,年终人居环境考核可适当加分。此项工作全年开展,具体标准以市妇联相关文件为准。
分
1.乡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政府乡长对全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分片负领导责任,具体如下:
2.包村干部责任。包村干部对所包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具体责任。每周入村开展工作不低于3次,负责工作要求的上传下达与材料归纳整理;负责指导检查所包村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所包村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运转;负责督促、协助所包村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
3.村党支部书记责任。各村党支部书记为各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主要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村干部和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各村人居环境工作奖惩以年终考核总评排名为依据,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合格(79—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档次,与5万元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和村干部绩效工资挂钩,排名在全市前30的村,另行奖补。具体内容与标准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乡镇考核赋分表》为准。
2.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或问题反复出现的,包保领导在党委会书面检讨,包村干部、村干部全乡通报批评。
3.被市及以上检查组点名批评或在电视台等官方媒体曝光的,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由乡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扣除相应绩效工资;在全市排名位于不合格档次,导致在全市排名降低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村干部是中层的,免去职务,2年内不作为提拔使用人选;是科员的,3年内不提拔使用;相关责任村干部不作为下一届村级组织的换届提名人选。
4.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包村干部予以奖励,符合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的,优先推荐、优先使用;年终评先选优和相关待遇,优先考虑。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六
如下:
博树回族乡地处阆中市东北部,与阆中市文成、东兴、清泉和苍溪县云峰等乡镇接壤,辖8个行政村33个合作社,幅员面积23.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840亩,总人口7366人,其中回族3635人,占比近50%,是南充市唯一的少数民族乡。乡内有保存完好的始建于乾隆六年的清真寺一处,距今已有276年历史,它是全乡回民的宗教活动场所。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市上动员会后,我乡庚即召开党委扩大工作会议,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乡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动员会,细化举措,认真摸排,明确任务,严把时间节点,狠抓落实。要求全乡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务必高度重视,行动上务必全力开展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按期完成。先后多次召开“两委”干部整治工作推进会和进展情况汇报会,集中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实行驻村领导包干负责,各项目分管领导、驻村乡干部及村社干部齐抓共管整治,会上针对各村整治工作汇报情况,各项目分管领导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整改措施,主要领导作重要强调,会后及时到村督促推进整治靠后的村和项目,有力推进了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制作宣传布标20多条,在各村村委会及要道口悬挂;二是利用各村广播大力宣传乡村振兴战略;三是环保分管领导及环保办多次利用逢场天或中午通过宣传车进行集中宣传,有力控制了我乡辖区秸秆禁烧、污水排放及杂物燃烧等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四是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利用群众坝坝会,大力宣讲乡村振兴战略及脱贫攻坚成效,通过感恩教育等形式,赢得群众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认可;五是充分利用各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分段负责开展村社道路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和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对环境差的个别户集中队伍突击整治并开展思想引导教育,使得辖区环境美好,赢得了脱贫攻坚等各级检查组领导认可和肯定;六是大力宣传河长制工作,乡级河长、河长办及村级河段长坚持巡河检查,发现污染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治,并适时由河长办统一安排集中保洁船只和保洁员开展河道彻底打捞,使得我乡东河及滥泥沟两河道干净清爽,使得我乡环境山清水美。充分营造了我乡农村环境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狠抓落实,改善人居环境。
政府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整治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乡村旅游发展,我乡在清真村发展“逍遥谷·康养小镇”,对清真村人居环境实施整村推进;二是在厕所革命整治上:农村户用厕所已经整治61户,卫生厕所达40户(近70%),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在景区即清真村6组和9组新建卫生公厕13座(其中:已建成卫生公厕10座;景区南门卫生公厕2座和亲子厨房卫生厕所1座正在规划建设);已新建客运公厕1座;三是在垃圾革命整治上:规划新改建垃圾池10个(其中:有4个垃圾池正在改建中;清真村6组、9组即景区中心带及东门有4个垃圾池或垃圾箱正在规划建设;清真村3组有2个垃圾中转池即学校后门1个、哈家湾3组社道入口省道205外侧1个正在规划建设);农村垃圾转运设施4台,正在落实配置;已配备清扫保洁人员16人,但人员工资无来源,正在积极向就业局等相关行业部门争取公益性岗位给予解决;四是在污水革命整治上:污水处理站管网设施2处正在实施改造;五是在营造森林整治项目上:在自规局林业部门专家指导下,我乡在清真村旅游主干道两边、峡谷停车场及团结广场附近、产业园区、清真村6组、9组及景区两岸,乃至亲子厨房至景区南门东河旅游环线已规划栽植林木覆盖面积达1000余亩;六是在改造土坯房整治项目上:我乡已实施土坯房改造86户(其中:团结村12户、清真村13户、来龙村28户、灯笼村10户、三湾村6户、青山观村5户、文成村12户、跑道子村10户),仍有34户正在筹备原材料实施改造建设中。
(四)强化考核,跟促推进落实。
乡党委政府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加大对我乡人居环境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力度。一是督促各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对所联系的户,严格落实个人及其户内户外环境卫生整治等7包包干制;二是各驻村领导及乡村干部集中研究落实整治,并包片推进落实;三是充分利用各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护林员等集中开展村社道路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池清运处置,实行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考核,采取能上能下聘用原则;四是由各村安排劳务集中疏通道路边沟、清杂排障,以村为单位整治道路及堰塘山体梭坡崩溃泥石流等,畅通辖区交通环境,并纳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实行分值量化考核工作经费;五是各村村级河段长坚持日常巡河保洁常态化管理机制,乡河长办结合汛期灾情等特点对河道集中打捞船只和保洁人员开展彻底打捞保洁,使得我乡河道干净清爽,同时政府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年终考核。
二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文件只下达整治项目及建设标准,但无资金来源或投资计划文件。
三是乡镇财力薄弱,且市财政运行紧张,市上为解决发展遗留与新发展问题继而捆绑使用全市乡镇财政资金,导致乡镇项目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因财政过度紧张不能到账,使得乡镇难于落实一些大额整治项目;部分项目虽已落实整治,但缺乏政策性项目补助资金。
我乡将继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政策和方案,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努力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生态环境。
一是全市上下要继续强化宣教和引导,统筹脱贫攻坚工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开展感恩教育,努力提升干部群众文化素养,不断加强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
二是市上要再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来源或下达投资计划文件或财政奖补政策,利于整治项目更好更快推进落实,不给省市考核验收工作拉后腿。
三是市上要督促各整治项目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到乡镇指导相关工作,便于及时协调处理乡镇整治项目推进中的矛盾困难问题。继而有力推进和顺利实施全市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工作。
四是要结合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必要的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名额,使得乡镇生态环境整治更加保障。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七
为进一步做好美好乡村、文明集镇建设工作,以实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为工作目标,以开展“净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文化”六化工作为抓手,加快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大力营造清洁、优美、和谐、幸福的人居环境。
1.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各村要统筹协调,把科学编制规划作为前提,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组织农民群众全过程积极参与,主动投身到美好家园的建设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融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村要充分尊重村情,根据各村的资源禀赋、风俗传统等方面差异,实施有针对性的“一村一策”建设方法,坚持分类指导、分类实施。根据平原、丘陵、集镇实际,因地制宜,保持乡村风情和田园风光,注意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突出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建设,突出地域特色。
3.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各村围绕“一个村部、一个医疗室、一所学校、一个文化广场、一条主干道、一个村庄、一处卫生公厕、一支保洁队伍”等“八个一”按照“净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文化”要求,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先行先试,打造亮点。同时,充分发挥青峰、姬公等示范村的引领作用,镇政府所在地、人居环境示范点、主干道两侧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要率先试点先行,创建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形成联动。
4.政策激励、长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既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又是涉及面广、任务重、持续时间长的系统工程,镇、村两级要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建立可持续的长效推进工作机制,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不断深化提升。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以农开工程、交通扶贫、整村推进等项目为基础,积极修建和维修通村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达到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合理,饮用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入户率达90%以上。街区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到100%。对自然村庄建设的交通干道以及村庄主要出入口,实施与周边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整体文化风貌设计塑造,突出村庄风貌和地方特色。
二是提升绿化品位。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新栽、补植等措施,优化美化人居环境,特别对集镇街道、公路沿线和沿河两侧的绿化景观带进行改造,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三是搞好垃圾处理。把集镇、河道、各村保洁工作承包给保洁公司,由保洁公司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建立户集、村收、镇处理的三级保洁管理体系。从未脱贫的贫困户中聘用保洁员,按照路段长短、住户多少科学测算出每位保洁员的基本工资,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按月兑现,实行奖惩并举,按质取酬,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
住户负责本户房前屋后的环境保洁,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放入指定垃圾桶。保洁员承担本职范围内住户、个体工商户的垃圾收集和道路、沟渠等公共区域的保洁、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垃圾放入中转池,做到日产日清。
四是治理污水排放。对农村露天粪坑、简易茅厕、废杂间进行清除,整治和规范生活污水排放,在群众居住密集区,逐步示范,建立公厕。
五是清除广告标牌。对公路、河道及村庄沿线墙体、电线杆上的小广告牌、宣传牌进行清除,对有碍景观、不规范的各种交通警示标志、路牌、旅游标识标志、宣传牌进行重新统一规划设计。
六是整治违章建筑。按照“谁建造、谁所有、谁清理”的原则,对违章、乱搭、乱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对废弃场所进行整治、复绿,整治自然村庄供电线路、电视线路、电话线路乱拉乱接问题,规范网络线路布局,促进村庄规范、整洁、美观。
七是开展危房改造。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对建房农户的规划引导,对墙体立面进行粉刷,做到安全、实用、美观,改善视觉效果。
八是开展街区整治。以xxx街道和樟柏街道为重点,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建筑料物占道、车辆乱停乱放、广告牌等进行治理。以“净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文化”等六化工作为抓手,深入推进文化广场、主要街道和背街小巷建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镇直单位和各行政村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细化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和镇、村干部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不定期召开加压促进会和调度会,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强调,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文化墙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和意义,在全镇营造“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3、明确责任落实。由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镇村干部和镇联创办、农业中心、村镇中心、国土所、公安派出所、六中队等镇直单位干部职工人员,形成合力,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对镇区街道和全镇主要交通沿线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建筑料物占道、车辆乱停乱放、广告牌等进行治理。实行镇村干部包保责任制,分片包段划分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协调,整体推进,消除整治工作死角死面。同时,镇联创办负责街区日常卫生秩序监管,镇农业中心负责农村人居环境监管,公安派出所、六中队根据职责负责车辆监管。
4、严格督导检查。镇专门成立了督导检查小组,采取定期评比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全镇所有路段的包保情况进行和乡直单位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场打分,下发督查通报,在镇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及时兑现奖惩,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录像,作为奖惩的依据,同时对包段责任人进行调度,问责,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于人居环境创建验收达到示范村标准的奖励10万元,达到先进村标准的奖励5万元。对于创建标准达到国家住建部要求的,可申请住建部100万元奖励。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八
我市地处江淮交汇,境内河网密布,河系沟通,框架完善,是我市灌溉排涝的“神经网络”。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河道河塘水环境成为农村发展生产,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载体,是群众生活质量保证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后,农村河道环境整治工程得到了全市上下的高度重视,并将此作为新农村建设达标的主要抓手和重要考核指标。河道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作,重在不断治理,贵在长效管理。因此,为了将河道环境整治工作的效果充分体现、长期显现,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河道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
近期,本人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和镇村就我市河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河道基本情况
为严重的问题。
2003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碧水工程,经过连续4年强势推进县乡河道疏浚,共计疏浚河道1058条、土方1550万方,其中市级河道21条、280万方,镇级河道55条、774万方,村级河道982条、496万方,投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4480万元。2015年村庄河塘整治580条、223万方,本市级财政投入120万元,省市补助280万元。河道河塘疏浚整治后,部分河道标准得到恢复,河道面貌得到改观。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我市目前的碧水工程仍停留在土方工程清淤清杂,虽然水面清杂了,河底清淤了,但存在河坡上杂草芦苇丛生、杂物乱堆乱放,生活垃圾随处倾倒、无人清理,违章搭建、扒翻种植混乱无序,河线不顺直、青坎高低不平、不成形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碧水工程的整体效果难以体现,对新农村建设难以起到整体推进的积极作用。河道长效管护、环境整治保持既是一项面广量大,常年实施的持久性工作,又是一项面向基层的群众性工作,此项工作必须体现出长效与全民的要求,从调研分析看,目前河道整治存在上述普遍性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就行了,至于河道环境整治和保持,则没有一个与新农村建设相统一的认识基础,认为河道环境是城市河道美化的需要,农村家前屋后的河塘不需要管理得那么严格,做得那么整洁,从而产生一种农村河道靠家前屋后的就各家乱侵乱填,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靠各家田边的就各自为阵,乱扒乱种,这些认识,在社会上较普遍存在,是河道管护工作难以上水平出环境的主观根源。
第二,镇村两级经济实力差距,带来河道管护上的差距。河道管护工作涉及到每个镇村,工作任务都基本相当。但是镇村经济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强度。从市镇两级选的试点村看,都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因此工作能够较顺利推进。相反,经济实力较弱的,对于一般性的河道保洁工作都很难维持,经费问题成为环境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护的瓶颈,直接影响到此项工作整体推进。
第三,河道疏浚清障整治标准不高,给日常管护工作造成后续影响。有些河道在清淤过程中土方上岸离河不彻底,二次流失严重,清障杂草就地堆放,造成再次大面积滋生漫延,芦苇清除不彻底给后期管护造成先天不足的隐患。
第五,长效管护机制未能建立健全。一是管护队伍未能真正组建运行到位。二是河道管理工作缺乏制度化、专业化程度。三是相应的管理设施未能配套到位,突出反映在沿河垃圾箱和垃圾填埋场的布设未能按要求到位,无法做到集中投放、定期清运,难以杜绝河塘上污染源。
三、河道综合整治及长效管护必要性、迫切性
全市各级河道承担着我市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重要任务,是我市农业生产旱涝保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河道工程既是农业生产的命脉,也是一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载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整治好河道、管护好河道、美化好河道,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1、管护好河道是充分发挥我市河网体系整体抗灾效益的保证。我市河网框架布局成形、河网成系,河道规划是按照一定的抗灾标准统一制订的实施的,但是,河道日常管护工作跟不上,即便年年疏浚河道,河道的效益仍会逐年削弱,无法达到防灾抗灾的要求,因此必须形成“三分工程七分管理”的意识,强化管理长效化、制度化,用长效管理来保证河道效益的长效发挥。此外,河道工程效益依靠的是整体发挥,各级河道都是重要的环节,管护责任应分级落实到位,市、镇、村三级联动,保障河道网络系统的完整性。
2、管护好河道是改善水质、增强河道自我净化能力的 4
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河道水质逐步恶化,已经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这一问题的因素很多,其中一条关键因素就是河道自身的“免疫功能”削弱了,一方面河底淤积物很大一部分是污染沉淀物,自身就是污染源,另一方面,河面水生植物覆盖水体,造成水体负氧化严重,净水也变成腐水。再一方面,河道淤积后,过水断面缩小,河坡坍塌,绿化湿地减少,造成河道水体自我净化能力不足。综合上述因素,管护好河道,提高河道运行质态是体现碧水工程效益的最基础、最长效、最根本的举措。
3、管护好河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农村生产耕作制度的改变,过去罱泥积肥,捞草沤肥的传统生产方式已经没有了,加之河道建设管理未能很好地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致河道变成“死水沟”、“垃圾池”,河水基本不能饮用,严重影响农村环境和老百姓的生活,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标准,河道是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载体,因此,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做好以河道整治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惠及广大百姓的一项民心工程、惠农工程,意义重大。
四、进一步强化河道综合整治基础工作
的财政投入,又要依靠受益群众的投劳,要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群众参与、社会捐助”的办法,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所需资金。
1、首先明确财政投入为先导。河道疏浚各级都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对于河道整治与管护也应该制定一个明确的补助政策,各镇应尽可能在农发基金、抗旱排涝费等项目当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河道整治管护。
2、用足义务工投入。河道管护是农民直接受益的农村公益事业,应该充分动员农民积极投工投劳。对于镇村河道,义务工日应是投入的主体,因此,各镇应将2至3个义务工日要足额用于河道,适当的时候请农工办对此投入进行督查,并适时地根据农村新形势,请上级制定专门的农村河道义务工日投入政策。
3、多种渠道筹资,引进市场机制。把河道综合整治与河道综合开发相结合,通过堤林、水面发包,建立以堤以河养河的良性管理护投入机制。
二是优化河道管理机制。
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农村环境管理制度。三要建好相应的管理设施。重点要建好垃圾箱和垃圾填埋场,确保沿河村庄每村一处垃圾填埋扬,沿河村庄每10—20户建一座垃圾池,通过集中投放、定期清运,从源头上消除河道的污染源。四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把农村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的文明意识、发展意识与公众意识,全面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三是强化河道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层层落实责任,按受益情况明确管护义务是河道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保证。就我市情况而言,一方面,对市级骨干河道的管护,市里由保洁处直接抓在手上负责,划段明确管护单位、管护人和管护资金,另一方面,对其他市镇级河道的管护,各镇应强化河道保洁站的职能,充分发挥河道保洁站的作用;对村组河道及村庄河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村组管护责任,水务站加强站查考核。
五、结合自身特点,创造性地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深入开展
要求,通过宣传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保持平衡,形成“管好百姓河塘,真正迈进小康”的浓烈氛围。
二是坚持典型引路不忽视,以典型促全面。按照市里要求,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确立从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思路。结合打造观光带、产业带和新农村建设先导段。首先对国道、省道和通往各镇的公路干道沿线、集镇区、工业集中区、农业园区周边进行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各镇都要选定该区域内的河道作为先行试点,作为全镇的样板,逐年向面上推进。
三是坚持以河养河不动摇,走良性管养轨道。从河道整治和长效管护出发,实现以河养河是根本所在。需要充分利用和开发河道水土资源,实现河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河道工程管理权、所有权统一是实施河道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保证。因此,建议、市政府给予关心,由水务部门与国土部门及各镇协调,按照河道等级和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确定开发利用范围,有条件的进行土地确权划界。在此基础上,进行河堤经济林木绿化,水面发包养殖,获得良性经济收入,保证河道管护长效运行。
行之有效的河道综合调度运行管理方案。三是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于投资建设项目和开发性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征得的资金用于河道整治管护。
五是坚持整治标准不降低,提升碧水工程建设档次。碧水工程是社会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小康村”建设步代,着力构建人水和谐的新农村,全面综合整治河道环境是提升碧水工程档次的关键,要确保整一条河成一条河,管一条河美一条河。通过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要达到清除阻水障碍、清理违章建筑、清运沿河垃圾、恢复河道标准、规范河道管理、改善沿河环境,保障河道工程效益、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充分发挥的整体目标。
六是坚持综合领导不削弱,保证河道管护工作有机协调。河道环境综合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哪个部门的事,光靠一个部门也是无法实施到位的。因此,对这项工作既要长期抓,也要协调抓,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市计划、财政、水务、建设、交通、国土、环保、农林等部门工作协调有机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011年11月26日
近期,根据领导指示,我们组成调研小组先后对大晁、刘后、小后晁、魏楼等4个村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调研工作,召开了村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座谈会,并先后走访群众30余户,仔细分析了当前农村环境的基本情况,广泛地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对环境综合治理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评估,研究讨论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整改措施。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各村环境基本情况
出嫁都非常重要。大晁村村民晁永利也认为环境整治能够对促进村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维护村民健康,提高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代表们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三堆”问题、“四化”问题、经费问题及建立长效机制等困难表现出一定的忧虑。针对上述困难各村代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意见以及行之有效的建议,同时表现出克服困难的决心。
二、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
1、生活垃圾处理效率低,居住生活区环境卫生差。除由镇政府投资试点的垃圾集中清运村能够实现使用垃圾池对瓜果皮、烂菜叶,纸屑、包装袋(盒)等日常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存放集中处理外,其他村依然存在生活垃圾随手倒在自家门口、村沿街沟渠、河湾、池塘的现象。一到起风的日子垃圾到处乱飞,造成河流污染、苍蝇乱飞、臭气熏天的恶性反应,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及村民生活健康。
圾池、环卫车辆、卫生工具的配备也不齐全。
3、农村生活陋习依然存在,农民环保意识薄弱。虽然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极大的冲击了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环保意识,但农民群众传统生产生活陋习的依然长期存在,部分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依然薄弱,对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能够足够重视,个别村户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个人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差,严重制约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成效。
4、清理“三堆”仍是各村整治的重点问题。虽然有的村已经使用上了沼气、液化气,但长期形成的不良生产生活习惯难以改变。多数村存有多年未烧掉的麦秸垛、玉米秸垛。特别是三秋生产收获以后,村里有沿街、小巷、自家门口、墙角等处堆放玉米皮、玉米秸秆现象。此外部分村路边存有粪堆、草垛,同时随着农民建房数量的增加,石碓、沙堆、瓦砾以及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地堆放在路上,影响农村交通出入及村容村貌。
不彻底,堵塞情况严重。部分已经实现亮化、绿化的村不能够对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保护。部分村没有建立垃圾池,不能实现镇垃圾清运处理。村队经济薄弱,工作经费短缺等资金问题成为困扰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问题。
三、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几点建议
的建设,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农村落后生活习惯,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在全体村民广泛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使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左邻右舍的相互影响激励不断提高村民的维护村队清洁的意识。村队可以在村外划定固定区域堆放柴堆、粪堆、沙石堆来解决“三堆”问题,其最根本还是大力增加农田玉米机收作业面积,大力发展沼气、煤气等清洁能源,改变农村燃烧秸秆的原始生活方式,彻底消除三堆在村内的存放。
4、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监督检查体系。各村队可以根据实际出发开展“四化”模范一条街奖励活动,以模范的力量感召人,每年在村内评选出若干模范家庭、文明街道予以物资奖励,提高临街农户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可以发动老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等成立环境综合治理监督小组,对农户及清洁队伍进行监督,负责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村队主干道、亮化绿化设施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不断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水平。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十九
为进一步加快美好乡村建设,认真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居住环境,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面推进、梯度培育、重点打造、争创亮点”的要求,深入开展美好乡村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一体化建设。各村(社区)应重点培育省道、镇道、到村(社区)主干道沿线点,美好乡村示范点以及风景区等点。
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0xx年底,全镇农村环境清洁工程垃圾处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环境脏、乱、差现状得到全面改观;到20xx年底,全镇7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美好乡村建设标准,累计培育13个左右。
1、坚持规划先行、梯度推进。因地制宜确定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重点村庄整治村、美好乡村创建村、美好乡村示范村的标准,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建设。
2、坚持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广宜路沿线村以及老集镇所在村要按照社区建设标准,着力整村推进,全面改造提升,突出集镇文明特点;中心村要着力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形成基础完善、群众生产生活便捷特点;山区村要突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特色。
3、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破。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村或社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实施,努力打造一批独具魅力示范点。通过“点”上的重点突破,带动全镇“面”上的整体提升。
4、坚持以人为本、群众主体。始终把和谐幸福作为美好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主动投身到美好乡村建设当中。
1、垃圾集中清理分类。按照至少“1名保洁员、1套保洁工具、1个保洁池”的标准组建村庄保洁队伍。同时由村(社区)委会牵头,理事会负责,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活动,彻底清除各类陈年垃圾,对废塑料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布料和废纺织品等非有机垃圾,能再生利用的实行回收,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集中处理。做到户有两桶一袋,每个村(社区)有垃圾池或处理设施,镇配备有垃圾运输车、中转站及填埋场。
2、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今年我镇将加大力度扶持农户兴建一家一户水冲式厕所,计划两年内将全镇所有村(社区)公共厕所建齐;采取集中供给方式进行改水,农户安全用水率达90%以上。
3、着力优化农村环境。以绿化美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有庭院的农户应该适当给予管理,不应乱堆乱放;电线不能乱搭乱接,应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禽畜圈养,圈舍要定期清洁,垃圾应丢入垃圾箱内,确保无卫生死角。
1、“户集、村收、镇中转、集中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农户负责收集房前屋后的生活垃圾,存放到统一设置的垃圾桶或指定的堆放点;村保洁员将垃圾桶或堆放点垃圾收集后,运送至村或社区垃圾中转站;然后再由镇里负责统一运送至*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2、“户集、村收、村处理”的模式。具体是指对于特别偏远或交通十分不便的村可以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
严格检查,落实奖惩。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督促和指导,明确一名党政领导带队,按照随机抽取形式,每月一次例行检查,并实行打分排名,计入半年一次的汇总考核成绩。届时对工作开展有成效地将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地(连续两个月倒数一、二名的)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
1、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成立了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美好乡村建设办公室。各村(社区)成立办公室,安排村两委专人分管。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二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及省、州、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推广xx“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建设为抓手,推动光禄镇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提升,加快补上农村人居环境短板,生态宜居美丽村建设取得新进步。
到20xx年底,每个村(居)委会建成2个以上村(自然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1、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建达到7621座,普及率达80%以上;自然村公厕改建达到72座,全面消除集镇、公路沿线、行政村公厕旱厕,并达到“三净两无一明”的管护标准。
2、村庄生活垃圾处理率达80%;逐步形成“组收集、村转运、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全面消除裸露垃圾,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70%;强化农村生活污水管控。坚决杜绝黑臭水体的产生和生活污水乱排、乱泼、乱倒行为发生。确保各类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河湖沿岸群众人畜饮水安全。
4、村庄布局专项规划(专题)覆盖率达到100%,“多规合—”实用性村庄规划覆盖率达80%。
5、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提升行动,全面清理村庄内卫生死角、残垣断壁,全面整治“五堆十乱”,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户内做到“六净一规范”,户外做到物件柴草码放整齐。
6、按照“五有五定”(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定管护范围、定管护标准、定管护责任、定管护模式、定管护经费)工作要求,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农民广泛支持、规范有效运行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以村(居)委会驻地自然村为重点,每个村(居)委会建设2个以上村(自然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以示范村建设为抓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一)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开展“三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主动清理村庄内、房前屋后柴堆、草堆、粪堆、石堆、垃圾堆,自觉整治乱涂、乱贴、乱挂、乱停等“五堆十乱”行为;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有效管控畜禽散养,实现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体洁净、人居整洁。加强卫生防疫、健康生活等宣传教育,建立文明村规民约,提升村民清洁卫生意识。
(二)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村民饮用水安全,村内道路硬化基本实现户户通,开展村庄亮化,完善公共照明设施;一体化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大力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稳步实施农村改厕工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三)打造节点工程。推进村庄绿化,鼓励在房前屋后建设“小菜园、小花园、小果园”,绿化庭院环境,实现庭院美化,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挖掘传统文化、延续农耕文化、珍视红色文化、弘扬现代文化,推动“自然美”和“人文美”融合,在村庄主要出入口和中心广场等重要节点,打造景观小品,不断提升村庄整体形象和品质。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从打造示范村入手,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带动辐射周边村庄,以点串线,连线成片,示范带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进一步完善清扫保洁、广告张贴、村庄垃圾清运处置制度及垃圾清运收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红黑榜”等制度,及时开展检查评比,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一)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示范村建设工作,每个村(社区)建设2个以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由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挂村领导各负责一个示范村的建设工作,村(居)委会驻地自然村由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负责,20xx年xx月xx日前将示范村名单上报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杨红兵处。
(二)列入20xx年建设任务的示范村,要按照一村一策原则,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施步骤、完成时限,加强工作调度。
(三)从20xx年xx月起,由光禄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示范村建设情况及成效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有力、整治效果突出的村(社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问题突出的村(社区),启动人事调整或问责。
(四)各村(社区)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开展文明农户、美丽庭院等评选活动,激发村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方案篇二十一
为进一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根据《中共xx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全省农村人居环境专项整治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x农函〔20xx〕xx号)和《xx县农村人居环境专项整治改善行动方案》(x农办发〔20xx〕51号)要求,结合我乡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面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快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卫生习惯;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以“时时放心不下”的为民情怀,强化责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对我乡全域卫生厕所改造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村庄清洁行动等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基础上,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拓展,重点围绕“整治农户庭院、改善个人卫生”开展。
(一)整治农户庭院,实现“四净两规范”。重点围绕“农户院内是否干净(地面干净、无乱堆乱放等)、室内(居室、厨房、仓房等)是否干净(地面干净、摆放整齐等)、厕所是否干净(无臭味、厕具清洁等)、房前屋后是否平整干净(无乱堆乱放等),生产生活物资摆放是否规范(堆放整齐、地面整洁等)、畜禽养殖管理是否规范(无人畜合居、畜禽圈养、地面无粪污等)”开展排查,引导农户自行维护好家庭和院落环境卫生。
(二)改善个人卫生习惯,实现农村居民“四勤两参与”。重点围绕“勤洗澡、勤换衣、勤打扫、勤收拾,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开展宣传引导,逐步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进一步提升自然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实现“六无三有”。重点围绕自然村庄是否“村容村貌美、公共区域是否整洁”开展环境提升,做到自然村庄“六无三有”,即“无乱堆乱放、无乱涂乱画、无乱排乱扔”,“有微景观、有美丽庭院、有文明示范户”。
专项行动从20xx年xx月开始,到20xx年xx月底前基本完成。少数突出问题,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一)全面排查阶段(到20xx年xx月底)。按照“乡干包村、村干包组、党员组长包户”三级包保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形成排查问题清单,做到“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集中整治阶段(到20xx年xx月xx日)。根据排查的问题,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整治帮扶对象,防止优亲厚友。分户制定“问题、目标、责任、时间”整改清单,做到“一户一方案”,立行立改,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xx月xx前完成整改,并建立长效帮扶措施。
(三)验收销号阶段(到20xx年xx月底)。各村社区、各驻村工作队对照“一户一方案”,于8月底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并将验收结果报乡振兴办,乡级将组织逐户验收销号,做到“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各村社区、各驻村工作队坚持完成一户、验收一户,及时销号。
(四)巩固提高阶段(到20xx年xx月底)。各村、社区,驻村工作队在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成立由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辖督查工作专班,由乡乡村振兴办牵头,文明办、民政办、环保站、农经站、卫健办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责任分工。专项行动在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排查组织、整改落实、资金保障、抽查复核、验收销号等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点农户,建立“乡、村、帮扶干部”包保服务机制。
(三)强化工作宣传。在全乡范围内大力开展“四净两规范”、“四勤两参与”“六无三有”活动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进一步发挥人居环境整治理事会作用,引导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