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合同大全(19篇)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需要各方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同的合理解决。
供热采暖合同篇一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1.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供热采暖合同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曲阜圣景新城安置楼热力外网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曲阜圣景新城安置楼热力外网管道工程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___圣景新城小区北面红线至楼外墙1.5米处供热管道施工,
竣工验收等一切工作。____。
全部竣工,并确保曲阜市供热公司、公共事业管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及各项条件,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合同价款及承包形式:
采取总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签定后材料价格的浮动不论大小概不调整。预算总造价约为:金额:__862465.54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伍角肆分结算时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
乙方按实际结算额,开具税务局正式建安工程税务发票。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造价20%_。
2)、主材进场支付合同造价40%_。
3)、小区内供热管道施工完毕后支付至合同造价的__80__%。
4)、整体工程竣工,系统打压完毕,经甲方分管部门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造价的__95__%,剩余5%做为质保金,两个采暖季后付清。
六、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强制性标准及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安装工程施工工艺要求和供热公司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管道爆裂、折断、漏水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为了强化过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验收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不合格或未经甲方验收不得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3、为确保一次验收合格或优良,竣工验收7日前通知甲方进行内部验收并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乙方应提供验收前的一切质保证件及所有竣工资料(装订好)交给甲方,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乙方应确保验收通过,否则损失自负。
4、隐蔽工程隐蔽时,乙方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前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隐蔽。
5、管道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由乙方按《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编制指南》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经有关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甲方存档。
七、材料要求:
乙方所用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应与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样品、型号、牌号、规格相符,乙方应提供所有材料的一切质保证件,否则,由于材料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目标及标准:
1、工程安全目标:确保五任何安全事故。
2、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上级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3、必须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由于违反以上规定出现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负。
4、乙方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相应资质证件及合法经营证件,经甲方审核认可后方可签定本合同,因乙方具有资质,属大包干承包形式,施工中出现的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九、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所有的工程量,否则每拖延一天工期,罚款乙方1000元,损失由乙方自负。
2、按照合同约定具备拨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申请资金进行支付,甲方不按约定拨款,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但必须有甲方顺延手续签字。
3、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应相应顺延。
十、其他事项:
1、施工期间出项的一切行政罚款、居民闹事、协调公关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政府原因无法施工下去,所出现的各项损失,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分别承担,已拨付款项,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亏损或银行借款等其他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连带责任。
4、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终止承包合同,损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排接受各业务处室的检查指导,文明施工。施工文明、围挡等设施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该工程保修期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时间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出现问题乙方应三天内给予处理,维修费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拒修,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提供的济邹剩余材料必须使用到工程中。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解决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供热采暖合同篇三
发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背景。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______房___________厅___________厨______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供热采暖合同篇四
发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背景。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______房___________厅___________厨______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_________________。
供热采暖合同篇五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热采暖合同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减少支出,经班子会研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将本单位的供热锅炉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限为__年7月30日至__年7月1日止。
二、甲方承包费每年19万元锅炉乙方承包后乙方负责检修、维护,管道更新即在承包期间锅炉用电由机房支付(检、维修范围整体供热的设施、设备及供热管网和供水设施、设备及管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两栋住宅楼住户的名单。
四、供热期间,乙方要保证住宅楼住户取暖,供热温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执行四平市区规定标准:供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否则属乙方违约。
五、承包期间排污费及有关锅炉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粮库消防水井至消防水池供水管线畅通(无偿提供热源)。
六、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约则退还乙房所交的承包费,并退还乙方的维修费,返还保证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及承包费和锅炉维修费,终止合同。
如乙方收完取暖费后违约,则甲方收取乙方的抵押物作为补偿,如不足应由乙方补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供热采暖合同篇七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热采暖合同篇八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集中供热换热站站房土建工程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名称:集中供热改扩建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换热站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施工。
二工期(日历日)要求:。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3、总工期: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合格。
a、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________元/m(建筑面积、含税价)。
b、换热站土建工作内容:放线、土方开挖及外运、混凝土浇筑、基础防腐回填、换热站房砌筑、内外墙抹灰及装饰装修、设施恢复、工程资料整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等。施工中所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工程总价=图纸设计建筑面积×元/m。
(2)付款方式:基础施工及回填完毕三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房屋主体完工付三日内工程总造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及全额工程发票后三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剩余%作为质量保修金,在房屋投入使用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
六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项目负责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2、乙方项目负责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3、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现场开挖、安全交底等相关手续。
2、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1份,施工技术资料3份,组织设计部门及乙方对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前会审,设计交底。
3、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施工。
4、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有权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调换或补齐。如发现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代表有权制止,责令乙方停工、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规范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5、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八乙方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代表对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2、本合同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价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乙方提供材料由其自行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乙方提供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材料进行验收,如果材料与合同规定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用于工程项目,乙方应无条件负责更换被拒绝的材料,以满足工程需要。
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7、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甲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8、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返工、修改,处理合格后重新申请组织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9、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
10、安全施工: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若系乙方冒险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1、施工当中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用电及安全防护工作,并标有醒目的标识牌,夜间有路灯加维护网,若行人在过路当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及乙方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向乙方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2.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15日内,甲方不组织验收或不予回复的视为验收合格。
十工程质保。
1、保修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质量。
2、保修期限: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内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因履行保修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维修费、材料更换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4、如果乙方在上述指定期限未能安排保修,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时交工,因乙方原因。
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十二其他事项。
1、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热采暖合同篇九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大机组供热改造后供热量核算及经济指标计算论文。
供热企业成本管理探究论文。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简历模板。
供热管道改造优秀调研报告。
供水供热与空调简历表。
供热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供热工程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汽轮机低真空供热系统优化。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市规模迅速扩大,为了适应越来越多城市人口的居住要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相应的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北方的城市,集中供热规模在近年来迅速的扩张。面对城市集中供热问题发展的可喜局面,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在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无奈。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一些小型城市,由于集中供热技术落后,集中供热的观念陈旧和信息化程度不足等原因,在集中供热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节能环保方面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集中供热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探讨了城市集中供热经济节能等方面的一些问题。
1.1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集中供热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壮大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经历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目前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已经初具规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供热系统存在着供热效率低等问题,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一般比发达围家相同气候条件下高2-3倍。所以综合而言,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目前正处于激荡的转型期,再加上我国建筑业面临的严峻的节能形势,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形势并不乐观,需要我们继续努力,通过对集中供热的各方面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再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综合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才能使我国的集中供热取得更大的进步。
1.2我国现阶段城市集中供热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总体上与供热技术发达的国家来说,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还很落后,并且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2.1供热质量不均衡。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供热的质量差、冷热不均。我国目前的城市集中供热大多采用单管供暖系统,特别是在那些经济技术欠发达的中小城市,这种单管供暖系统需要极为精密的调节控制系统才能均衡供热,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缺乏对相关信息的有效统计和分析,大多数地方的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并没有有效的调控设备,从而造成了供热热力工况失调严重、各用户冷热不均以及供热资源浪费等问题。
1.2.2供热运行方式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初期由于设计观念落后并且缺乏有效的信息统计,造成了供热系统没有合理可靠的调节手段,这就使得我们的城市集中供热只能以大流量、小温差的方式运行,从而造成了集中供热管网系统漏损大和耗电量高、浪费严重等问题,供热体系的终端用户由于缺少有效的供热调节设备,当外出或者上班的时候,并不能调节室内温度,造成了供热资源的浪费。
1.2.3缺乏有效的统计,造成计量不合理和收费困难。
现阶段我国的供热一般是按照面积进行收费的,这就容易造成在收费的过程中计量不准确,供热的终端用户并不是按照自己实际消耗热能的多少来缴费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供热的终端用户主动交费和主动节约供热能源资源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了供热单位运营困难等问题,还使得供热体系的节能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
通过对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供热质量不均衡,供热资源浪费严重,还是计量不合理和收费困难等问题,都是与由于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中对相关的数据信息统计不足、分析不够等原因造成的。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体系的进步和发展,就需要我们对集中供热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手段,促进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往经济节能的方向发展。
2.1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供热智能控制协调机制。
要想解决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质量不均匀和供热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首先就需要重视统计分析的作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这就为我们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进行统计分析进而采取相关的控制手段对供热进行经济节能方面的探索创造了条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计算机在城市集中供热上的应用已逐步从设计和简单计算机辅助绘图向智能化信息数据出力和交互式信息沟通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计算机运用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信息处理的人机系统开始从一个封闭系统向开放系统转变。通过对供热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通过网络电缆进行信息传递,在这些基础上供热系统的终端用户就可以充分的根据自身的供暖需要来控制采暖时间及室内温度,在遇到事情外出或者是外出工作,外出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远程信息控制系统来随意的调低室内的温度,或者是直接将暖气关闭,如果所有的终端供暖用户都能采取这种信息化的供热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进而对相关供暖设备进行远程控制,那么就会使得整个城市集中供热热网的流量和供热量发生变化,这个时候,我们还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数据统计分析,利用集中供热的多热源联合供热结构需要确定如何使得处于同一供热网中的多热源相互配合,以此来适应不断变化的供热负荷,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城市集中供热的运行费用,减少供热资源的浪费,进而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经济效益和节能效果,从而实现城市集中供热经济节能的目标。
2.2实行分户供热和精确地分户计量收费。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是由众多的终端热用户组成的,终端供热用户的耗能量决定了整个城市集中供暖负荷的大小。通过合理的计费来促进终端供热用户自觉的进行供热节能,就可以有效地减少我国供暖系统的能源浪费。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和现代化的先进的热源检测手段,对每个用户的供热消耗量进行有效地数据采集和统计,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准确的计量收费,通过对供热消耗量进行计量并据此来收费是集中供热领域实现经济节能目标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存在着供热质量不均衡、供热资源浪费严重、计量不合理和收费困难等问题。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集中供热的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进而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供热智能控制协调机制,实行分户供热和精确地计量收费,就可以顺利地实现城市集中供热经济节能的目标。
[1]中国城市集中供热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编号组,中国城镇集中供热,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j].区域供热.1995,(1)1-4.
[3]金静.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与思考[j].甘肃科技,2007,23(10):139—140.
[4]江亿,陈冠益.绿色建筑与可持续能源技术研讨会.天津大学.2005,11.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热主要是针对北方城市。
保暖措施。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集中供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节约燃料、减少城市污染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采用集中供热。
法规规定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热企业形象。
分类。
热电厂供热系统:以热电厂为主要热源的供热系统。
热水供热系统:供热介质为热水的供热系统。
低温水供热系统:供热介质为温水的供热系统。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了节能减排的政策。而在供热采暖方面同样应该遵循这项基本原则。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在供热采暖方面进行节能,就需要有更好的技术,将简单介绍供热采暖节能技术的应用问题。
所谓供热采暖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地域辽阔,因此,季节温差也非常大。对于南方来说可谓是四季如春,但是对于北方以及西北方来说,季节非常鲜明,因此,冬季非常寒冷,尤其是在东北部地区,在冬季甚至能达到零下四十度。所以政府更是需要对人们进行供热采暖,并且需要大力加强。但是,我国几乎有二分之一的地区需要供暖,这样的话,供热采暖就需要更大的能量。但是,我国的资源是相对紧缺的,因此,节能迫在眉睫。而且,我国现在许多的工程项目上都需要消耗能源,所以,总的消耗量更多。总而言之,就更是需要节能。
现在供暖技术比较多。供暖是为了使人们在寒冷的冬天也可以在室内享受温暖的环境。供热采暖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供热源、热量传播媒介以及散热设备三个部分。供热系统主要就是将低温的热媒进行加热,从而吸收热量,然后变成高温热媒(高温水或者水蒸气),然后经过管道传递给室内之后放出热量,然后进行循环,这样的话,热能就能源源不断的传递给室内,保持室内的温度。为现在用的最广泛的供热采暖系统就是集中燃煤锅炉房。这种锅炉房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管理也比较方便,一般的锅炉的利用率都在75%以上。除此之外,还有燃油供暖。它的管理也比较简单,而且它相比较锅炉的优点就是自动化的水平比较高,而且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将对减小。还有就是燃气锅炉。目前为止,这类锅炉比较常用。这类锅炉的优点就是污染比较低,同时自动化水平更高了。
虽然现在的供热采暖节能技术比较发达,但是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供热采暖的历史是比较悠久。但是,集中供暖的工作确不是很早。因此,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般锅炉等热源是建立在一些一些房屋建筑中的。目前,建筑本身的保温性能就不够好,而这些建筑的能源消耗的设计也不够地方标准,甚至是国家标准。许多建筑材质本身就不符合标准,比如,修建建筑的砖的质量不好,有的甚至是空心砖,所以保温性能更是不好,导致供暖才热的效率大大降低,这样严重浪费了能源。除此之外,我国的居民建筑楼层大多为砖混结构,并没有对外墙设置任何保暖装置,且多为单玻璃铝合金窗,这样热量也会损失。除此之外,热源本身存在问题。大部分的热源无非就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料,而煤炭等燃料的燃烧更是不充分,导致在供热采暖的方面能源消耗极大。除此之外,现在锅炉等热源在节能方面比较有限,而且技术也相对落后,造成大量的燃料燃烧不充分,不仅浪费了能源,更是造成资金的浪费。还有就是热力网的热能损失情况严重。大多数的供电企业的时间比较长,因此,他们的供热系统的机械比较陈旧,因此,机械化效率低。而且有的热力电网不能够定期的进行维修,导致设备损坏,管道腐蚀严重。这样的话,可能导致蒸汽泄露,从而导致热量的损失。
2.1多种新型能源的节能技术。
为了更好地节省能源,可以从能源类型方面进行改进。这样的话,就可以开发一些新能源进行供热采暖目前为止,我国应用最多的就是太阳能。太阳能对我们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可以说太阳能的资源是比较充足的,这样的话,就大大节省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除此之外,还有热泵供热采暖。这种技术主要用的是电力。而且现在的电力除了电力之外,还有很多的方式,比如运用风力、水利、潮汐等来进行发电。这样的话,就都会是可再生资源了,从而大大节约了能源。除此之外,低温核供热技术是利用核能的新能源。核能不仅是许多国家都想研究的能源,他的投入费用不仅低廉,发热性能也是非常高的。现在比较热门的就是地热能。低温核供热技术是利用核能的新能源。核能不仅是许多国家都想研究的能源,他的投入费用不仅低廉,发热性能也是非常高的。众所周知,地热蕴藏着巨大的能量,又是可在生资源,因此,可以用地热来代替一些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不可再生资源,为我们人类发电供热,实现节能减排。利用地源热泵从地下抽取一定的热源通过运输管道晕倒每户人家中,从而减少了煤炭,天然气的使用,间接地保护了人类的不可再生资源。由此观之,地热之前景之巨大也!
2.2定期对热力电网进行维修检查。
供热采暖的能源消耗与热力电网的公司的机械设备有极大的关系。为了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不仅要开发出新的资源还需要对相应的设备进行维修。相关的公司应该定期对相应的设施进行定期维修,派取相应的工作人员对供热采暖的设备进行维修。对于一些生锈或者是坏掉的管道进行定期的维修,并且换取新的管道以节省能源的消耗。同时,要加强供热采暖的建筑的质量,严格把握施工的材料的质量问题,从正规厂家购买材料,保证施工质量还有安全性,而质量监督员在施工前也应该认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材料的筛选,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以及法律。还有就是对于使用铝合金的单窗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推拉窗,使用经过硅化处理的平板固定,并设置合适的距离最终减少热量的损失。
我国北方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是国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它是同时是国家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因此,国家会对其更加重视。但是,目前为止的供热采暖的能源消耗比较大,因此,国家应该加强供热采暖节能技术的研究,完善其技术的发展,最终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四
作为当前我国实现高层建筑节能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采暖系统设计的方案优化也逐渐引起业内人士的普遍重视,文章分别从采暖体系分区设计、动态化平衡调节技术、直接采暖技术普及与应用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与补水泵变频调速定压等技术领域对设计流程进行了分析。
高层建筑节能;采暖系统;设计。
尽管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城市化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高层建筑的节能设计问题也逐渐浮出了水平。当前我国大多数高层建筑缺乏有效的节能设计,具有能耗较高的问题,其中采暖设计更是节能设计的重难点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北方超过50%的能源消耗都来自于建筑物的取暖,可见其发展形势不容乐观。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现就高层建筑节能采暖系统的设计方案简要阐述如下。
在设计之前,首先应该明确高层建筑对于采暖设计的基本要求。高层建筑一般是指总层高在40层以上的建筑物,这部分建筑物在采暖设计中会面临水压失衡、保温效果不强以及能源消耗严重等问题。[1]为了进一步保证采暖系统的稳定运行,在设计过程中进一步实现节约资源以及降低整体能源消耗的任务,就必须重视采暖系统的科学分区。采暖体系的分区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其不但要求设计人员要充分了解高层建筑的用途与用户的实际需求,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管道材料、设备采暖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然后结合上述内容开展系统运行区域内部的垂直划分工作。垂直划分工作需要具有针对性,对于采暖集中区域进行密集供暖,而其他区域则根据需要进行细节调整,从而提升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实现建筑节能奠定基础。
根据高层建筑的采暖特点来看,在实际采暖过程中地热能中所储备的地热水质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地热水对管道造成的影响与腐蚀作用。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采暖系统设计时可以通过地热间接供暖的形式来实现换热器分区设置,从而有效确保室内供热网络的相对独立,以确保安全和稳定。另外,在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避免远端压降下降超出预期来控制近端的压降,从而让整个采暖体系实现平衡控制。[2]随着动态平衡调节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该技术要想实现全面应用,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采暖体系的回路发生改变时,应该通过保持自身关键位置在压降差当中不会随着变化而变化,从而保持系统的动态阀门位置相对稳定,这样一来不但可以降低采暖水的流转风险,对于系统的流量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其二,在外界采暖环境出现明显变化时,系统内部的回路会出现一定的改变,这个时候通过动态平衡的调整实现关键位置的压差相对稳定,从而更好的控制其他支路的并联流量稳定,最终实现整个体系的流量稳定。
直接采暖技术能够有效解决高层高位置回水以及低位回水等情况所带来的压力问题,而这部分问题正是高层建设节能采暖设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尽管直接采暖技术设计能够优化节能性能,但是依然会面临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在实行高位置区域的采暖系统加压时,加压泵往往只能够为高区域的部分提供一定的流量以及压力,而这个压力如果控制不好,就会导致流量失控,影响到其下部的流量与压力。另外,在高位置区域通过系统运行可以有效维持动态平衡,但是一旦系统停止运行,就会出现高位置压力向低位置传递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整个采暖过程中都会持续存在。最后,积极使用高低层的直接采暖手段能够有效控制高区域位置的加压稳定性,其对于将水送入到用户的供暖系统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将流量控制在高区域内实现流量的区域性控制可以将数值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当中,从而有效去除系统启动过程中所带来的压力,进而保证整个区域管道的运行安全性。
自动控制系统作为实现高层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针对建筑的采暖热负荷变化过程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冬季,特别是在北方地区的冬季环境下,室内外温差较大,再加上气温变化较大,在供暖时热负荷往往会随着室外的气候发生改变,而这种改变会成为节能控制的不稳定因素。这个时候通过气候补偿器进行智能布控,可以有效根据室内外的温度差距进行调整与变化,同时可以根据用户对于不同时段的采暖需求进行室内温度的调节,以获得更加科学、合理的供水温度曲线。在这个过程中,室内温度传感器是信息采集工具,而温度调节其是实现供水温度进行室温补偿的反馈处理系统。在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与优化时,务必遵守功能性、运行安全性与稳定性等多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该兼顾操作便利以及维护维修方便等要求。
变频调速定压系统是指在保证持续保持系统内部不汽化不倒空的稳定装置,其通过补水泵的变频调节来降低补水泵频繁启动所带来的诸多弊端。由于电机的定子与转速差较大,所以在进行电机启动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额定电流,其启动功率更是比额定功率高出至少三十个百分点。因为补水泵在启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启动电流,所以也会在客观上增加能耗。由此可见,通过变频调速定压的方式进行水流调节,可以有效避免频发启动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可以依靠补水泵的变速调节阀实现精准调节。根据压力的给定值以及压力传感器监测到的被调压力值进行信号的反馈以及压力上的比较,从而更好的进行细节上的微调。最后,在变频器将频率输出后,再转由补水泵进行补水,从而转变补水泵的转速。在系统的压力值低于额定值时,会通过补水泵进行补水操作,而超过设定的压力上限值时则会通过电磁阀自动启动的方式将水补至水箱中,从而实现全局精准控制,保障采暖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为建筑的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于能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的不断加强,当前高层建筑节能采暖设计已经逐渐成为趋势与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立足于高层建筑的采暖设计现状,分别从多个技术设计角度分析了采暖系统设计优化对于高层建筑节能的影响以及其在行业中的应用,也希望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1]宁志海.西安地区住宅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的技术可行性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
[2]余珍.高层办公建筑绿色建筑技术研究[d].安徽建筑大学,2014.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七条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水、气专项规划。
在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水、气专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水、气供应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水、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经营者参加;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条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系统,安装智能控制系统的除外。
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水、气专项规划,规定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禁止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经营者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
(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节供热。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选用供热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敷设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洁净能源供热。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
对分散供热区域,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第三节供水。
第二十条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域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提高水资源和供水设施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供水水源地应当严格保护。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或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推广和使用先进的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
第二十三条单位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未经中间水池直接加压。
第四节供气。
第二十五条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资源配置、用户需求,合理分布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供气区域。
第二十六条现有瓶装燃气供气区域依照燃气专项规划纳入管道燃气供气范围的,建设、安装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承担。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当对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安装活动予以配合。施工安装造成建筑物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节供热。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情况,规定并公布公共管网和区域供热敷设范围供热起止时间。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第三十五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六条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三十七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处理;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因经营者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十条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的;。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三节供水。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
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水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四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
第四十七条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
(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四节供气。
第四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
第五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
(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
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
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
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
第六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第六十六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六十七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停水、停气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限期内拆除分散锅炉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
第七十三条气源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或者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以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网系统,是指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的主干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六
1.1采暖方面。但是由于各个采暖的特点不同,因此其耗能的程度也是不相同的。而冷暖房间空调器却与电暖器恰恰相反,它的功率虽然小,但是实际被应用的部分却很少,因此其能量的消耗就是比较大的。所以说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主要的采暖设施依旧离不开我们的电气采暖设施,同时,采暖工程的进行也说明了现阶段人们对日常保暖措施的进行还是相当重视的。
1.2通风方面。通风设计的出现为我国炎热干燥的地区提供了便利,良好的通风设计能够减缓人们的压力以及疲劳,促进人体的正常新陈代谢。采暖具有多种方式不同,我国通风基本上只有空调和风扇这两种通风设施。而风扇只能在夏季使用,在秋冬季只能通过空调来实现对室内空气的通风。
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当中,为了迎合党的号召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在进行采暖通风设计的时候采用节能的方式进行协调搭配。由于,现阶段我国承建单位建设的房屋主要以节能建筑为主,所以在节能建筑中采暖通风设计的使用十分广泛。为了提高我国在节能建筑中采暖通风的设计,我们有必要按照其正规的原则进行相关的施工,只有这样才能够良好的促进节能建筑中采暖通风设计的使用。
2.1电热膜供暖的相应原则。电热膜供暖与空调、暖气片等供暖方式不同,它是利用现代宇航技术研发出来的低碳供暖的高科技的产品。在使用电热膜供暖时,一定要保证所选的电热膜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只有对电热膜的质量有所保证,才能确保取暖的安全性。其次,虽然电热膜具有非常良好的安全性,通常在表面温度达到50°的时候不会发生自燃。但是在使用的时候还要尽量不要超过这个温度,从而确保电热膜在正常的环境和温度中工作。
2.2地暖设计的相关原则。对基本耗热量的计算也要参照具体的设计规范,以便最后计算出采用地热取暖的单位热量消耗。基本参照指标为:管间距一般控制在150到300mm之间;管道墙内表面也最好是在70到80mm之间;而采暖的地面厚度也应该在80mm以上。在室内的设计上最好采用s,或者回字形,因为这样可以起到敷设管的效果。如果房间的面积不是很大我建议还是使用回字形,但如果房间的面积够大采用s形也是可以的。
在我国建筑事业发展的过程当中,相关的建筑产业已经逐渐的意识到节能建筑中采暖通风设计的重要性。由于舒适性的原因人们在采暖方面的要求有时候会相对的较高,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如何提高并实现节能建筑中对采暖施工的设计就成为了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关注的重点,只有合理有效的实现了节能建筑物中采暖工程的良好使用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
3.1电热供暖。要想进行电热供暖,首先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等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有时在电热供暖系统中同时会采用热泵系统,这对热能利用率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正是由于电热供暖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所以将电热供暖的方式引入到节能建筑物中,简化我们的采暖方式,这对我们承建单位以及相关产业在供暖方面的要求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
3.2热水底板辐射供暖。热水底板辐射供暖作为一种比较新的供暖方式已经逐渐被人们列为室内取暖的方式中了。虽然它对底板的安装、材料的选择、运行费用等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它的调节性非常良好外,它对热能的储备能力也是非常强的。不仅如此在热水底板辐射供暖的使用过程当中,由于其设计的精巧以及质量的过关,往往使用者在使用这种方式之后不必担心其出现的后续不良的状况,他在安全使用的方面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所以这种采暖方式还是备受人们喜爱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各行业之间与国外先进技术产业的交流也会随之不断的增加。面对当今世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现实状况,只有不断的学习国内外同等技术的先进处理办法以及处理措施,才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采暖通风技术在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广泛应用,正是由于社会的需求,我国采暖通风设计在节能工程中的发展趋势将不断的完善改革下去。随着设计理念的不断更新,我国在采暖通风方面也要进行一些改革。把我国的能源情况和环境保护等都要充分的考虑进去,从而更好的做到节能的建筑设计。其次,针对国外企业的产品不断流入中国市场这一现象,我国可以通过对能源效率等方面进行考虑。虽然我国已经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是仍旧有许多问题没有被解决。例如,由于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功能性还不是很完善,造成了供暖热负荷减少,从而对供暖设备的发展也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国家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承建事业的努力,在我国采暖通风的设计使用过程当中我国相关的承建部门依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在未来的建设过程当中,不断的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施工中注意采暖通风施工设计的相关问题,在问题出现时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才能够保证我国采暖通风设计在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广泛使用,只有不断的提高我们的采暖通风设计的科学性,其才能够不断的满足建筑节能工程中所提出的各种要求,为我国的基础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贡献。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七
风风火火的2020年己经过去,充满希望的2021年迈着轻盈的步伐,来到了我们身边。为了更好的推进2021年的工作进展,现把2020年的工作作一总结。
一、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融入热力大集体。
我是xx年x月来到热力公司,因为我是搞计算机的,所以对集中供热了解的不是很多,但自我第一天来到这个集体,就觉到热力人的热度与友好,班长和主任的悉心教导让我爱益不浅,使我很快的融入了这个大集体中,就象在家中一样温暖,在这里每一项工作对我来说,都是学习专业知识的机会,遇到不懂的问题,班长总是耐心的为我解答,使我掌握了不少有用的知识。
二、熟悉工区的各站情况,为设备正常运行作准备。
刚到二工区,对各站的地理位置,所管辖的小区,阀门位置不是很清楚,所以在初期我主要和班长熟悉这些基本的地方。后来自学了换热站的运行原理,软化水的操作和变频器的使用。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我都会主动地参加。
有影响集中供热,到了中旬,工区里开始对各站的试水工作,对所有的软化水设备检查了一遍,对有问题的设备做了统计,并及时联系了厂家售后人员,以防在供热时出现问题。对于后勤保障,我也根据领导的指示及时上报了计划,确保在运行前全部到位。
软化水在供热运行中,占据着得要位置,而检测软化水合格不合格的主要途径,就是化验药剂,所以我虚心向班长们学习药剂的配制方法,连夜就制出34份化验药剂,并及时地送到各站,看着合格的软化水,我心中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三、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经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在供热初期,我知道了工区与经营科的密切关系,开通阀门的种种情况,都是互相有联系的,所以开始我就负责通知开通阀门单子的工作,加班加点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都没有怨言,因为我们的任务就是为居民取暖服务的'。有一次在长征物业站,我工区的各班长,主任和公司领导,抢险队在站里清理换热器,一切都在有序的进行,终于在次日凌晨5点使居民正常供暖。还有一次在电视塔站,循环泵水封漏水,也是抢修了三个小时,只有多参与到实际情况中,才能增长知识提高素质。
办法,一步一步来,一项一项排除,事情就会好办许多。后来我就一截一截的管道测试,一个阀门一个阀门的检查,终于找到问题的根源,并让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正常供热。
四、总结个人不足之处,树立今年目标。
经过这一段时间,我发现了我的不足之处,一是有时不认真,有些工作做的不彻底,二是专业知识欠缺,这就更需霜我努力学习,三是遇到问题时缺乏解决困难的信心,慌了手脚。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要求自己,把工作做细做精。
2、虚心向班长学习专业知识,做到说一知二的镜界。
3、努力干好本职工作,主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年以来,在总公司分公司的领导下,在所长的组织带领下,我所员工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扬“辛苦我一人,温暖千万家”的宗旨,以“供好热,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强化服务意识,克服供热工作中诸多困难,圆满完成的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所各项生产管理工作又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将2020年度供热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质量完成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每台设备做到心中有数,力求不留隐患,为今冬高效优质的供暖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我所辖区内有大量的老旧小区,其地沟内情况复杂,各类管道交错,长期无人管理维护,供热二网管道老化腐蚀相当严重,造成供热期间管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能及时解决各类供暖设备及管道的故障,提升应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效率,我所制定了《供热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应急抢修队,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热。本年度供热期间,我所先后发生供热管网爆管、跑水、漏水等事件二十余起,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修队反应迅速,协同得力,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供热,将影响降到最小,得到了辖区用户的好评。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管理。
我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人员及供暖设施的安全,我所狠抓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供热站的供热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安全平稳供热。与此同时,通过在办公场所悬挂安全标语,定期举办安全生产黑板报等形式多样的安全主题活动,牢固树立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在供热设备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业安全规则,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酒后上岗。通过各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积极工作,本年度供热期内,我所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受伤情况。
四、强化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为保证市民投诉渠道畅通,及时解决用户反应的问题,客服维修人员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对于各站接到的投诉,所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带领维修人员上门,摸清用户暖气不热情况,供热站能调节的及时在站内调节,如若是物业公司责任,则联系物业负责人,现场协商解决。建立用户投诉反馈回访机制,不定期的对投诉用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服投诉处理效果,改进客服服务质量。
根据分公司相关指示,本年度供暖期间,我所加强了入户测温的频率与数量,全面准确的掌握了各小区的供暖情况。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原因,测温人员认真听取用户意见,并向用户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解释,取得用户理解。通过大量的室内测温统计,所长组织业务骨干分析用户不热原因,相应调节各个小区的供回水流量,尽量争取使得各小区供暖温度平衡,保证群众的供暖质量。通过实实在在为用户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与支持,树立了公司良好形象。
五、积极推进节能降耗。
本年度结合分公司提出的节能降耗指示,我所对各站实行能耗指标量化管理,将各供热站的水、电消耗量按供热面积平均分摊,建立了每平方米供热面积所需消耗水、电量的范围,将各站能耗指标具体化。每天晨会,所长认真查看分析各供热站前一天的能耗数据,对能耗异常的供热站做出相应的措施处理。在平时的供暖工作中,参照室外温度的变化情况,积极调节各供热站一网二网供回水流量,在保证用户供暖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供热能耗成本。
转眼2020年将要过去,从我进入公司参与开发、宣传到现在供暖一个月以来接电话等,无论做什么样的工作都坚持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虽是短短的一年,但是工作感受很多,收获很多。其中包含了各级领导的培养,教育和同事的帮助,关心,也包含了自己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自己始终坚持勤恳做事,诚恳做人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
2020年是公司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好多的问题和不足。只有善于从主观方面分析原因,勇于改进,才能够拾遗补缺,持续进步。
一、供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发热用户不合理,平房用户普遍存在。没有统一合理的布局与规划,散热量大、保温设施不好,后续供热温度若不达标将会导致公司名誉受损。
(二)供热管理方面。打击盗热行为的力度还不够,检查涉及到居民难度更大,特别是私接现象,供暖设施在其居室内,不好查处。
(三)与物业合作方面。各小区物业与其业主沟通密切,物业对业主的情况掌握比较详细,而我们毕竟人少,直接与各小区业主联系工作量与工作难度相对较大,比如张贴通知被物业清洁人员撕掉等还需各物业配合。依托物业,与物业之间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回顾这一年,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总结下来有以下几方面的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四)要加强与同事的交流,要与同事做好沟通,解决同事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同事进行思想交流。
二、关于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利用电视台、报社、广告媒体等宣传媒介和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小区等方式搞好供热宣传,不断开拓先的热用户,提高供热量,降低供热损耗。
今年的冬季供暖在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拼搏奋斗中稳步进行,新年度的开发工作充满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虽然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广大员工的辛勤努力下,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些成绩,但是供暖工作面临的形势将依然严峻。
面对新的任务,我们充满了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决心,我们将全力以赴地投入到2021年度的供暖开发工作中去,齐力协力、艰苦创业,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内容仅供参考。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八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热采暖合同篇十九
建筑节能是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采暖通风施工作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传热性能对建筑事业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对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意义。为了既能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又能满足暖通施工要求,必须要对采暖通风技术进行研究。同时,各地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方面的监督与管理,采用相关的措施,即要给建筑工程施加相应的压力与要求,又要给予最大的支持。
建筑节能;采暖通风;施工技术;措施。
采暖通风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改革对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及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各地区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逐渐提高,并全面为采暖通风技术的改革与创新给予更高的支持,从法律到政策等方面都做出相应的措施。建筑单位对采暖通风技术措施的优化也非常重视,并作出屋顶绝热、墙壁绝热、太阳能、地板辐射等采暖措施以及风压、热压、机械辅助式等自然通风措施,促进采暖通风技术应用效果增加。
1.1建筑节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暖通工程施工质量是保证建筑物供暖要求的根本条件,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数量比较大,为了满足建筑需要,多采用自然资源,随着建筑节能理念与宣传声势越来越大,人们对建筑材料不断进行改进,很多新型能源被陆续采用,不仅能够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还能更好的提高建筑暖通保暖性能。还有一些能源再生能力相对较差,甚至以无再生能力,只要采用人工原料进行顶替,有效控制无再生能源过度被开采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建筑节能实施后还能够大大减少运营成本,减少原料的资金投入,很大程度上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减轻压力,保证能源供应充足,施工项目顺利进展。通过分析能够清楚地知道,建筑节能的实施将是我国国民经济上升的基础保障,更是未来建筑事业发展要实现的目标。
1.2建筑节能可改善人们居住环境。
建筑节能是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有效途径,很大程度上,建筑物不仅拥有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作用,同时还蕴藏着很多优良性能。我国历年来对建筑取暖的要求就很高,但是由于技术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传统的方法也就始终以燃烧取暖为主,建筑物的增长使得燃烧供暖时产生的浓烟、废气、废物等有害物质,可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而在新时期下,新型能源的研发与利用,促进暖通设备与施工材料得到进一步改善,建筑工程中多采用空调,而空调的运行需要电能支持,这就使得电能消耗越来越大,进而成本大大提升,并且电能生产仍需要燃烧煤炭,一样也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因此仍不利于环境保护。所以说环境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与解决,而建筑节能则是专门针对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环境保护而进行研究与实现,为提高人们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2.1指定法律和法规。
政府对各行业的技术创新给予相应的支持,其中也包括建筑新型材料与技术方面,建筑节能是实现经济效益提升、环境保护能力提升的关键,所以政府更应该对建筑材料以及技术方面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对建筑工程监督与管理中,并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罚,加大治理力度,提高对建筑施工环境破坏的控制能力。
同时还要对研发与创新新型节能产品的企业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促进正能量的进步,抵制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完善激励制度。在管理制度中对建筑节能标准要重点突出,引起各建筑单位的关注与注意,并扩大宣传模式,借助现代多媒体、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在购买房屋时以新型节能民宅为首选。
2.2加强监督和检测管理。
加强监督与检测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进行管理,要求建筑单位应以节能材料为主要施工材料,充分意识到新型材料的使用意义,并对新型材料进行性能以及使用寿命等方面的了解与掌握,结合实际建筑需要,选择适应性强的新型能源。政府对新型能源的监督要到位,并采用先进的试验方案对新型能源进行科学试验与检测,待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取暖供暖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3.1屋顶绝热措施。
民间屋顶通常分为两种形式:平直型,边坡型。为保持室内温度,对在屋顶结构中使用绝热材料,寒冷的冬天可以保持室内温度恒定,壁面造成热量散发。夏天也能有效的阻止阳光照射产生的热量进入室内,为居民提供凉爽的生活环境。如果是坡房顶,在建筑施工时,要对坡房顶外表进行保温层设置,其主要的施工工艺为:首先在房顶顶棚上铺天棚板;再在天棚板上铺设一层油毡;最后,将保温材料铺设在油毡上,进而实现坡面房顶绝热。
3.2墙壁绝热措施。
目前,很多现代高档次的住所在建筑物的墙面施工时,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施工,其主要是使用外墙外保温技术的隔热、抗裂、保温、抗震性能来完成建筑的采暖,从而降低能源损耗。但这种技术的花费成本较大,目前很多建筑小区不采用该方法。如果普通的住所建筑一定要实施外墙保温措施,可以对墙体材料进行优化,以降低能源消耗。
3.3太阳能采暖措施。
太阳能是一种可再生循环使用资源,从原理上来讲,其是取之不尽的绿色能源。假如将太阳能广泛应用到建筑采暖中,使用太阳能代替传统的电力、燃气等为建筑物供暖,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建筑能源。
3.4地板辐射采暖。
地热能源作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能源,在建筑采暖方面已取得很长的应用。地热采暖的原理是将耐高温达标的塑料管材依据地热施工标准安装在地表,再用混凝土将其掩埋,将热水在管路中进行流通。虽然其建造成本较高,但可以很好地节约空间,辐射也较均匀,从节能的角度来说,是一种较为领先的供暖方式。
4.1利用风压实现自然通风。
在具有一些较好的外部风环境的区域,风压已成为完成自然通风的首要方式。在我国很多的非空调建筑中,使用风压促进建筑室内的空气流通,从而改进室内的空气环境质量,是一种常用的建筑处置方法。通过财务的审核分析,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资金的收支和利用状况,为资产管理方案的执行提供直接指导。
4.2利用热压实现自然通风。
在使用建筑内部通风技术时,需与热力空气学原理进行结合,使建筑自身就可以达到自然通风的效果。依据热空气向上漂流的现象,能够使用其内部的热压差值对自然通风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的完善。由于热空气不能够从建筑的上排风口快速地排出,从而在建筑内部产生了压差,冷空气就会顺着下部的进风口涌入建筑内。
4.3机械辅助式自然通风。
在很多大型建筑中,由于建筑内部的通风途径较长,造成流动阻力变大,如果仅依靠天然风压和热压,无法实现良好的通风效果。而对于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直接的天然通风还可能将室外浑浊的空气带入建筑内部,不利于人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选用机械辅佐式的天然通风体系,该体系能够完善空气循环通道,加速室内通风。
[1]吴健.简析我国的采暖通风措施在建筑节能中的利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9).
[2]阮帆.咸宁地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研究[d].沈阳:沈阳建筑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