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经济法(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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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
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
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
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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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二
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发展使国家制定法继续生成或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更适宜于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进步。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主义的弊端,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法律生成理性构建立法程序。
从社会和国家互动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严存生(2002)指出:“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葛洪义(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本文认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规范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进一步给予具体化并伴随社会进步不断发展的法律形成过程。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弊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性,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
社会性是人的天然禀赋。社会中的人要获得存活和发展就需要进行各种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形成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这种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秩序是某种规则的实现,社会内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的存在。狄骥把这些基本规则称为客观法。社会基本规则与人的社会本性相一致,可以说是社会内生秩序的另一种表述,当与国家制约形成的秩序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当与国家意志创立的法律规则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基本规则。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秩序是纯粹的社会内生秩序,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内生秩序和国家制约形成的国家秩序,社会基本规则和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之间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尽管如此,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必须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础,并体现后者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社会基本规则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蕴含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中,并通过这些规范表现出来。对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格劳秀斯认为有两条,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付;霍布斯列举了十四条之多,并借用福音书上“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戒律,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存生,2007);罗尔斯则将其概括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和众多思想家的观念不同,笔者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在不同社会和民族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依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可以把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基本规则概括为如下八条: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规则所约束,为别人制定规则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规则;信约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权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为与收益或惩罚相对称;限制权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的条件下推动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行为的做出应建立在理性的审慎考虑之上;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应以每个人机会平等最大化为前提;多元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均衡对待。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现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内容,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内容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通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已经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只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从我国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长孙无忌等十七名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疏义”更是唐高宗通过“广招修律人”进行解释,是众多法学家智慧的结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时,由儒臣讲律,“亲加裁酌”,更用“大诰”来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罚趋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现,造成明律在许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罗马法》是典型的法学家法,并且五学家的学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可以看出,法学家的贡献是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获得世界影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不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规划,也是向社会各界公开将要制定何种法律,以方便社会成员表达意见,特别是方便法学家群体及时展开相关理由的集中研究,这是立法、科学立法的应然要求。立法机关编制并公开立法规划应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阶段。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机关组建专门起草小组来进行。起草法案的过程就是依据社会实际状况和客观需求,对社会不同利益进行衡量后对法学家构建的法律材料进行取舍、编辑的过程。法学家群体通常分化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持不同观点的法学家通过相互争辩、相互质疑会使相关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从而促使法学家修正已有的观点而使之更加严谨、细致、切于实际。如果某一法律内容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而是直接来自于立法者的单独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掺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特殊要求和利益。从此作用上来讲,起草法案就是一门通过利益衡量,挑选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艺术。
起草法案的过程也是立法者适用立法表达技术使法律材料得以规范地表达的,以具有统一的形式的过程。立法技术的表达包括法律文件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和立法语言的运用三个方面(沈宗灵,2009)。法律文件的表达要求法的名称和体例要规范统一、内容完整、要素完备;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简练和明确,特别是对作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达完整;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准确、严谨和简明,在必要时还要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审议法案是立法机关对于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以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审查和讨论。审议的过程实质上是立法成员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表达意愿、提出意见的过程。为保证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
表决法案是国民全体或者国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为法律的意愿表达。在涉及如领土变动、政体的重大变化以及宪法的重大修改时一些国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来表决法案。一般情况下,法案的表决是由公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成员来进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晓的行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确立,是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完成。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阶段,但不是最后阶段。制定法需要继续生成主要取决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和制定者知识结构、生活阅历、语言表现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与社会的需要总是存在着距离;第二,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本身无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面对纠纷时参照或依据道德、习俗、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宗教规范、正义观念、内心良知等对法律进行补充;第三,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条文在适用中需要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加入解释者内在的知识结构、态度信仰和外在的国家政策、社会形势的影响,使得法律含义不断变化;第四,法律的稳定性会造成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呈现出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中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没有继续生成,就会沦为僵硬的教条,既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又必须频繁地修改以应对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制定法的继续生成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成为法的生成点。法人类学家霍贝尔(1992)认为,法是在社会纠纷的夹缝里成长起来的,新的疑难案件的出现就为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创造了机会。在大陆法系,法国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创制出来的;在德国,法官立法更为大胆,在这方面赶上并超过了法国,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徐国栋,2001)。在英美法系,“遵从前例”是一项基本原则,普通法的规则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某种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案过程就是“造法”的过程。在我国,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汇编”,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其中对疑难案件的判决通常成为法律生成的组成部分。
社会进步使人们获得新的思想观念和观察世界的新视野,从而赋予原来的法律条文以新的含义和内容。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没变,但早期却允许奴隶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该原则长时间里被理解为“隔离而平等”;至20世纪60年代,社会才普遍将种族、性别的歧视理解为“不平等”,判定为是对该原则的背离。
综上所述,强调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社会基本规则对法律生成的制约和法学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法院的判决,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基本规则形成的法律价值、法学家理性、国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结合。法律生成的过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过程,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动、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产生。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三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答辩人因陆××所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示依约购买所定商品房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xxx2年2月22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一份《××花园××阁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乙方(原告)自愿认购××花园××阁18层1807号房,建筑面积约为139.98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局的测量结果为准);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331.60元,总价为606337元;付款方式为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xxx00元,在签订认购书后15日内支付房款400337元,其余房款206000元申请银行按揭付清;乙方须于xxx3年3月9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本认购书原件到甲方(答辩人)售楼部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如甲方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则双倍返还给乙方定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房款及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认购书,不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并将上述乙方订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第二天向答辩人交来定金xxx00元,答辩人则将原告所定购的房屋预留给原告。但是,原告既未按约定期限前来支付房款,也未按规定前来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告既然与答辩人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对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答辩人亦依约将所定商品房留给了原告。但是,原告后来自己违约,不按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和双方约定其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是原告为购买答辩人的商品房而预先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是精华条款进行了约定,不仅对原告有约束力,对答辩人亦有约束力。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的签约步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多为商品房买卖的规范条款,更何况该示范文本内容还是可以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实际上,合同最主要条款已在《认购书》中进行了约定,其余条款只要作适当协商即可签订。原告说答辩人“不愿作出让步”没有任何依据,实际是想为了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寻找借口,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示实在是毫无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不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其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四
摘要:。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各项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五
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
(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
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劳动能力和生产力的进步,保持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是目前在我国,受到长久以来形成的经济模式影响和不良环境影响,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多年的经济模式下,我国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在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一时间难以改变这些问题,这样就造成了我国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不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漠视这一消费者基本权利。[2]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管理难以企及的地方,市场存在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机制和法规政策保障,同时也存在监管层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这一词汇频繁被经营者使用,成为某些拒绝行使知情权的借口。我国早在1993就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其中明确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在消费者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品的一般属性和服务的基本性质都存在信息不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很多时候,商家和经营者都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选择性的无可奉告。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界定,可是经营者任然以此为借口,不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消费纠纷方而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由于长久的消费习惯和社会风俗,我国的消费者大多不愿意因为一些小事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如果不是特别严重,也不会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消费者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不了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候,也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消费纠纷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害特别严重时候,必然会需要进行法律维权。[3]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后果比较轻薄,从侧面也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四、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市场规制法还需要通过很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完善。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和只有参与者,必须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国这一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增加有关法律条款已达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的强势方,对于他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应该加大惩戒力度,进而将他们肆无忌惮的侵害行为加以遏制,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作。[4]简而言之,在市场规则法律体系建设中,一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夸大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强化政府职能,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厘清自己的职能和方向。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投诉途径畅通,反馈机制得当。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处办法,从质量抽查制度出发,加强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定期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鼓励人民监督举报,加强对于违法商家的曝光力度。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比如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方面的诉讼费用问题减免或者公益群体诉讼的诉讼费用支出;从立法视角出发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保护出发制度构建,构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制度;而且对于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关于证据难举证的问题,可以在法官同意下,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加强证据证明力,进而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5]此外,还有必要加强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是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难点,但是针对这些现象,采取有效而且合理的措施十分重要。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这是一项庞大而且系统工程,而且不可能只从保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涉及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修改。所以,在构建系统的市场规制法和有效的执法机构系统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诉讼问题的支撑。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将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六
出生年月:1985年4月。
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
毕业年月:2010年6月。
最高学历:硕士。
毕业学院:安徽大学。
所修专业:法学国际经济法。
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籍贯:安徽省安庆市。
求职概况/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全职。
期望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
期望职位:法务、合规、律师助理教师。
意向概述:希望能找到一份有发展空间的工作。
自我评价。
认真负责、踏实稳重。
教育培训经历。
2007年9月至今,安徽大学研究生部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南阳师范学院。
工作实践经验。
职业技能特长。
已获证书。
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
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
律师资格证书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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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七
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的运用可以是多方面的,也可以是多角度的,为了更好地在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应用多媒体技术,就需要教师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应用和思考,在更多的教学内容中引入多媒体技术的影子。教学设计是教师进行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教师通过自己的教学设计,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教学计划,可以让自己的教学计划有序、高效地进行,让教师清楚地知道自己这节课要讲什么、下节课该做什么。但就目前小学作文教学计划的设计状况来看,教师在设计教学计划的时候更多的是低效的,这也会对高效开展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阻碍。教师在设计教学计划的时候可以引入多媒体技术,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教学时间,还可以让自己的教学计划更加清晰自然,让教师和学生都可以一目了然。比如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将自己的教学计划制作成一个教学课件,在这个教学课件当中主要描述一下自己的教学计划,如教师要怎样开展这个作文教学活动,每一次作文课不是说非要让学生写一篇完整的作文,可以把作文的每一部分分解开来。比如第一节课的时候讲述一下开头的写法,让学生在课堂当中练习一下开头应该怎么写,此外还有中间部分和结尾,教师都要在教学计划当中有所描述。然后教师可以在每堂课开始之前,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展示自己的教学计划,让学生自己也明白每堂课都会讲到什么,让学生清楚每节课的重点内容。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可以节省大量的课堂时间,对提升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二、注重作文写作技巧讲述,做到授人以渔。
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正反映了学生自身写作能力的不足。小学生由于刚刚接触写作这个语文教学部分,对这个陌生的语文教学部分学习起来有些吃力也是正常的。教师一定不能盲目求快,一味地追求教学效率是不可取的。教师一定要让学生自己去掌握一些写作技巧,做到授人以渔。写作过程也是循序渐进的,只有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写作技巧,才能更好地在平时进行发挥。语文写作技巧的讲述成为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的主体部分,教师可以将多媒体技术和语文写作技巧讲述结合起来,通过多媒体技术可以更好地进行写作技巧的讲授,有助于提升教学效率。比如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中给学生陈列一些教学范文,教师在找范文的时候,一定要以学生的视野进行寻找,不能脱离学生这个主体。然后针对这个范文进行作文讲述,如范文当中有一些拟人句和比喻句,这些修辞手法的使用都会使文章锦上添花。范文当中还会有一些写作方法,如一些描写景物的方法,还有一些写人的方法,教师都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仔细讲述每一种方法的使用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小学写作技巧讲授课堂当中,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也更感兴趣,在课堂中也更为投入,对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三、构建轻松融洽的教学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进行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时,给学生构建一个轻松融洽的学习氛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轻松融洽的教学氛围可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为投入,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小学语文写作知识,对提升学生自身的写作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作文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学习兴趣的培养一直以来都是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教师可以在课堂中利用多媒体技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教师可以在课堂开始之前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播放一些有意思的视频,如可以给学生播放一些搞笑的视频,相信大部分学生都会被这种教学视频所吸引,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展示一些动态图片,让学生依据这些动态图片写一段话或者是一个句子,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更感兴趣,学习起来也就更为主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很好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帮助。
总而言之,多媒体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教学手段,拥有着很大的教学优势,可以让小学作文教学活动更加多样化。为了让多媒体技术更好地在小学作文教学当中应用,教师要逐渐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针对多媒体技术深入研究,从而不断提升小学作文课堂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李岚军.浅析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的意义与作用[j].学周刊,20xx(23).
[2]马立海.浅析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作用[j].学苑教育,20xx(02).
作者:孙浩单位:江苏省泰兴市姚王小学。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八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九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教育论文,主要是关于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研究,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方面问题。
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师在课堂上讲的多,学生认真听课的少,思考的少。很多学生认为营销员的素质、技能需要在工作中磨炼,不相信课堂理论学习。不管学生的观点是否正确,却反映了实践教学在营销人才的培养中作用很大。然而,在调查了一些高年级营销专业的在校学生和已经毕业工作的营销专业的学生后,发现当前地方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明显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实践性教学时间安排偏少,效果不佳市场营销专业(本科)各主干专业课程都应该有相应的实践教学,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然而,从实践教学的安排时间看,占有25%的被调查学生反映只有少数课程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余下75%的学生则认为都是教师课堂理论教学。从实践教学的效果看,学生对各类实践性教学的平均评分都很低,均不超过30分(百分制),见表1。另外,从课程角度看,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专业课程,调查显示每个班级平均仅有4至5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被学生认可,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效果被认为较差。上述情况表明了地方二本院校营销专业实践性教学时间安排明显偏少和效果不佳的事实。实践教学部分偏少直接导致了学生不清楚企业实际营销工作的要求,对营销工作环境缺乏了解,对自身素质信心不足等问题。例如,在被调查的学生中,56%的人对企业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认识较模糊。在关于营销员最重要的能力调查中,已工作的毕业生与在校学生存在多项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大约有2/3的受访学生对自身的专业素质缺乏足够的信心等。
(二)教学方式单一,案例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实践教学方式多种多样。市场营销专业教师采用最多的教学方式是课堂案例教学,假如不考虑职业资格培训和毕业设计,超过50%的学生认同的实践教学方式有调查、策划等实践项目,上机演练,情景模拟(如礼仪实训)等,达不到各类教学方式总数的1/4,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在案例教学中,没有启发学生独立、开放性的思维,学生之间交流讨论少,老师也有事先准备不充分等情况,结果多数课程达不到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说明滥用案例教学方式,质量无法保证。例如,课堂案例教学中,学生经常仓促地阅读案例材料,并从原文中找出有限的字句去回答老师的提问,很难给出完整的、令人信服的答案。营销课程中的案例是讲述企业及当事人实际遇到的事件,解决案例中问题需要纵观整个事件,还可能涉及其他章节、课程、学科的知识,以及个人切身的社会经验。因此,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之间相互交流讨论,以达到知识共享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重点不突出,培养目标不明确首先,表现在每门专业课程内部缺乏实践教学的重点,培养目标不明确。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都应该有核心能力培养目标,以及相应的重点实践教学活动。例如,《营销策划》课程至少要让每位学生经历企业具体产品的4p设计,条件允许还可以让学生操作某项产品的实际营销活动。调查发现市场营销专业3/4的主干专业课程,没有针对课程的核心能力目标去开展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其次,表现在没有突出重点课程的实践教学,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得不到实施等。调查发现在校学生得到最多的课程专题实践项目是:职业考证、毕业设计、市场调查分析、营销策划、礼仪实训等。然而,已毕业的学生则认为学校最有价值的实践教学方式是校外顶岗实习,最有价值的课程专题实践教学项目是市场调查分析、沟通谈判训练、客户关系管理、营销认知实训等。可见,存在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和课程专题实践活动没有被地方二本院校所重视。最后,一些已经开展的实践活动又无法保证质量。例如,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学生抄袭网络论文的现象较普遍,老师管控不严格。
二、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上实践性教学没有被教师重视最近几年,高校逐渐意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提出实践教学的要求。任课教师开始制定课程的实践教学大纲,增加实践教学部分。然而实践教学并没有扎实开展,教学效果不好。主要原因在于任课教师主观上还不够重视实践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各种实践教学方式,对于各门专业课程可以开设哪些实践教学,以及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安排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时间,任课教师认识有限。其结果是很多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采取了案例教学和学生自己组织的形式,老师参与少,指导不力。由本次调查可知,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课程,仅有少数课程的实践教学被认为是有效的;当问及各门专业课为何不能“一边理论,一边实践”式教学,51%的学生认为教师对实践教学研究不够,不能开展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任课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策划者和执行者,实践教学的效果如何,任课教师始终是问题的核心,教师事先一定要重视实践教学,花时间和精力去琢磨它。
(二)客观上实践性教学存在教师执行困难任课教师执行实践教学的困难表现在:(1)实践教学时间跨度长,计划准备工作多。例如,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就涉及从确定调查对象、制定调查问卷、组织调查活动、到最后得出调查结论,整个过程要用很长时间,中间还可能涉及调课,占用学生的课余休息时间,实施起来较麻烦,并且可能得不到学生的支持。还有一些专题实践教学活动甚至要用一个学期才能完成,成效更难控制。
(2)一些实践性教学的空间活动范围大。如参观企业与顶岗实习,都是在企业单位进行的,空间跨度较大,而且会发生一些费用。通常,学校对任课教师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没有经费支持,学生集体外出十分困难。(3)地方院校专业课教师工作量大,课时有限。通常每门专业课有十多章内容,而每学期只有40至50多个课时,扣除节假日后甚至更少。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课程讲完,课时已经很紧,没有多余时间安排实践教学和演练。(4)普通教师能够联络的企事业单位少。
普通教师人际交往范围有限,在没有校方帮助的条件下,他们通常没有能力将学生送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去实训。
(三)实践教学缺少学校制度、设施与企业支持学校需要为实践教学制定相关制度,并提供设施和财力,最后还要对实践教学成果进行考核。但一些地方二本院校在实践教学上缺乏制度保障:(1)校内实践教学设施的投资普遍不足。一些学校的多媒体教室和机房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专业课程没有配置模拟实训软件等,使课程无法精讲演示和学生上机演练。(2)校方没有积极地建立稳定的校企实习基地。为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寻找实训企业和合作单位是学校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帮助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3)学校没有实践教学的检查和约束制度。学校要求教师编制实践教学大纲,但教师是否按照大纲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学校没有检查和约束机制,这样使课程实践教学部分无法保证执行。目前,就市场营销专业来说,由于销售岗位的离职率较高,人员不稳定,愿意与学校长期合作实训的企业较少,这需要企业和学校积极寻找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此外,学校没有为方便实践教学而提供灵活的调课制度,且缺少实践教学的经费支持。
总之,学校在实践教学领域,主要问题是投资不足,主动性不够,导致无法实施一些实践教学,最终又不能对任课教师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在本次调查中,61.2%的学生认为学校的主动性不足,没有重视实践教学;63.2%的学生感叹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实践教学。
(四)学生管理工作宽松高校实践性教学成果的好坏不仅与学校、教师有关,还与学生有关。通常,任课教师安排的实践、实训的任务,学生总是很难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风气不端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就业压力较大,一些学生缺乏自信和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成绩好不一定就业顺利,于是在学习上也显得有些浮躁和不安,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和能力锻炼缺乏耐心;因个人兴趣的差异,一些营销专业的学生认为自己不适合做销售,打算未来从事其他工作,在专业课学习及实训中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这种情况女生较多;高校普遍采取的学生对老师考评制度,老师的教学质量主要由学生的评分决定,少数学生对老师不满会降低教师的在该学期的教学评分。老师担心被学生评“低分”,这样使老师在严格要求时有所顾忌。学生除了触犯法律和离校不归等严重原因之外,旷课、挂科、态度散漫等违纪行为通常不足以影响学生毕业。而教师若批评、惩罚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结果对自己不利。所以,当前教师对于维护校纪问题显得较为谨慎,学生自由散漫的态度难以扭转。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
论文关键词:次贷危机解析中国经济启迪。
1.次贷危机的原因。
1.1表面上看: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联储加息导致房地产市场下滑,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
1.2而分析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潜在原因是在于。
由于美国长期以来的贸易状况的赤字状况,美元持续贬值,使得人们对美国经济的信心产生的从来没有过的消极预期,美国为了维持美国经济霸主的形象,为了防止经济衰退。
首先就需要要保持国际资本的净流入,来祢补经常项目下的赤字,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它美元坚挺,进而保持美国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美元现在的对手是欧元)。
1.3归根结蒂,我们认为美国这次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是人为的阻碍经济周期所造成的,用中国的一句古话:“寅吃卯粮总是要还的”。
金融危机之所以发展到目前阶段,与美国政府没有很好处理互联网泡沫破灭有关。
“当时泡沫破裂美国经济就应该陷入衰退,但那次衰退很短。
为什么那么短?因为美联储用降息来刺激房地产经济,(林毅夫,10月,达沃斯论坛)”。
美国在经历了大约的经济持续繁荣(高就业,低通胀)之后,经济管理毕业论文早在20就出现了经济周期调整的迹象(当时的“网络泡沫”的破灭),而那时正逢小布什上台后的第一年,这时的政府正是需要一个“繁荣”的经济来表明政府的有效和能力,网络经济破灭了,经济还需要其他的部分来拉动,所以当时的美联储便通过了减息来刺激经济,而减息政策在当时正好就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在之前的5年里,由于美国住房市场持续繁荣,加上前几年美国利率水平较低,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最终导致了不良贷款的大量衍生,带来了经济“繁荣”的局面。
因此,今年危机产生和发展,我们也不能完全看经济方面的问题,政治方面也是有其发生的土壤的,例如今年的大选年的影响也不能忽略,两党都试图与次贷危机的责任划清界限;同时,同时又都指责对方是导致今天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
这样的一种局面,也从某种程度上放任了次贷危机的发展。
也为今天席卷整个美国经济金融风暴埋下了伏笔。
2.次贷产品产生原理解读。
2.1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
3.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3.1本次次贷危机的最大警示在于,要警惕为应对经济周期而制订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某个特定市场造成的冲击。
在次贷**爆发之前,美国经济已经在高增长率、低通胀率和低失业率的平台上运行了5年多,有关美国房市“高烧不退”的话题更是持续数年。
美国房市降温前的经济图景和当前的中国房市存在一定相似性。
导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在于美联储加息导致房地产市场下滑。
加息导致次级债购房者无力归还贷款,引发资金链的断裂,从而使得在这方面投入巨大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破产。
对于中国的启示就是:由于中国面临着通货膨胀加速的情况,如果央行为了遏制通胀压力而采取大幅提高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对策,那么就应该警惕两方面影响:第一是贷款收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这可能造成开发商资金断裂;第二是还款压力提高对抵押贷款申请者的影响,可能造成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
而这两方面的影响都最终会汇集到商业银行系统,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价值下降,网络暴力论文最终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性甚至生存能力。
3.2美国次级债危机正导致美国消费市场出现疲软迹象,以美国为主要出口市场的中国企业受到了牵连。
“首当其冲的是美国零售商。
”而零售商的压力直接传到了中国出口企业。
在中国制造受次级债危机以及内部成本压力之际,国际订单的转移正在加速。
跨国公司纷纷将订单从中国转移到越南,印度,孟加拉国等更具备成本优势的地区和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加工也影响巨大。
即使在国内的还在接受订单的企业,也很有可能接受不了跨国公司的低价要求而倒闭关门。
3.3虽然达目前为止,美国次级债危机对中国出口的具体影响还不明朗。
但从宏观上看,央行研究显示美国经济放慢1个百分点,我国出口就会下降6个百分点。
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最新公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预计全球经济将增长5.2%,其中美国经济将增长1.9%,比去年低1个百分点。
3.4货币政策不是万能药降息虽然现在看来似乎是的经济发展好于预期,但是由于人们对于房地产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信心已经见底,所以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陷阱,这种前景还是不容乐观的。
危害有可能蔓延,最终解决方案还有待遇综合的宏观政策的出台。
4.我国经济现状的根本原因:出口导向和没有按市场供求的利率体系。
4.1次级债危机殃及中国出口,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而这种经济增长方式赖以生存的法宝,就是出口退税与本币低汇率,而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降至最低水平,人民币的稳步升值,使得占我国贸易出口主要部分的制造加工企业的利润空间一压再压,这时再加上这次“次贷危机”带来的作为中国商品最大的出口国的美国整体消费需求的剧减,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4.2我国所面临现状的根本原因:我国没有按供求形成利率,本国货币规定的汇率很低,使得外汇存底大量积累,贸易摩擦加剧,贸易条件变差。
借助低要素价格和低附加价值产品的出口,花费很大的气力,搭上了资源和环境,但得到的实惠不多,东西卖得很便宜。
所以在美元储备大量积累的情况下,美元一旦贬值,辛苦赚来的钱就缩水了。
为了对付这种情况,我国现行的办法,是由央行入市干预。
我国央行的入市干预实际上是造成了流动性泛滥的恶果。
所谓入市干预,就是收购外汇,把本币压住,不让其升值。
做到这一点,各方面都很高兴,出口企业产品也很容易出口了。
但是由于大量地释放货币,到月,论文网我们的外汇储备就到了1万亿美元,这1万亿美元,需要中央银行拿出大约8万亿的中央银行货币即“高能货币”,这种“高能货币”,由于乘数效应,1块钱在国内市场上大概会形成5块钱的购买力。
8万亿的高能货币形成的购买力就是40万亿人民币,40万亿货币的出现,就形成了流动性泛滥。
实际上这种手痛医手,头痛医头的措施是不足取的。
而流动性泛滥最终还会导致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暴涨,造成股市楼市的泡沫。
第二种可能,就是消费物价上涨。
消费物价的上涨,一般时滞比较长,起码两年以上。
还有第三种可能,就是资产泡沫和物价上涨同时来了,兼而有之。
我国这两年经济中的的问题,就是第三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问题集中爆发了。
本次美国次贷危机也给中国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control)提出了启示。
主要有方面:
第一,有必要把资产价格纳入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时的监测对象。
因为一旦资产价格通过财富效应或者其他渠道最终影响到总需求或总供给,就会对通货膨胀率产生影响。
第二,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综合考虑调控政策对某些具体市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一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2]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二
论文题目(xx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班李xx(5号宋体,加粗)(空1行)4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标题,用4号宋体,加粗,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0.5行,段后0.5行)。
1.1××××××(作为正文2级标题,用小4号宋体,加粗)。
×××××××××(5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1.1.1××××(作为正文3级标题,用5号宋体,不加粗)。
×××××××××(5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2×××××××(作为正文第2章标题,用4号宋体,加粗,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0.5行,段后0.5行)。
×××××××××(5号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注:1.正文中表格与插图的字体一律用5号宋体;。
3.为保证打印效果,学生在打印前,请将全文字体的颜优麦电子商务论文色统一设置成黑色。
(空2行)。
参考文献(4号宋体,居中)。
(1]×××××××(5号宋体,行距18磅,标准字间距)×××××。
(3]××××××××××××××××××××××。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三
四、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1、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经达成一致.因乙已将该设备出租于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满后由丙负责交付.租期满后,丙为交付,则甲应向谁请求给付()。
a.乙。
b.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人请求,因为该种合同无效。
3.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保管合同。
d.雇佣合同。
4.下列属于要约的有()。
二、寄送的价目表。
三、招股说明书。
四、本店有大批高档衬衫,价格优惠,欲购从速.
五、真丝袜子,每双2元,交款取货,欲购从速。
5.某商店橱窗内展示了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一、要约。
二、承诺。
三、要约邀请。
四、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6.下列关于要约失效的陈述,错误的是()。
约失效.
到达乙处..乙于8月6日以信件方式作出承诺,8月9日到达甲处.要约失效.
日.但甲迟迟没有发信,直到7月10日才发出信件.乙于8月4日作出承诺,该信件于8月7日到达甲处.该承诺生效,因此要约没有失效.
情发生变化,要约中确定的价格应上浮10%。要约失效.
7.下列要约中可以撤销的有()。
a.规格水泥10吨,单价100元,请于15日内与我厂联系,过时不侯”
b“本要约为不可以撤销之要约”
c.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欲购从速.
d.某公司给某运输公司发来传真,称:“有小麦100吨需运往南京,请贵公司必为我公司安排5吨卡车20辆,切记!”运输公司立即取消了部分零担货运,腾出车辆供该公司使用.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9.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适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4月11日。
b.5月8日4月11日。
c.5月9日4月14日。
d.5月10日4月14日。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一生效的合同。
1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半价付款。
12.5月6日,甲乙双方协议甲将其一支左卖给乙,208月8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该合同()。
a.年5月6日生效。
b.2001年5月6日成立。
c.2001年5月8日生效。
d.无效。
13.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产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底.乙于20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种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5.甲乙双方约定,甲将其自有的`房屋一幢卖给乙,该房屋位于a地,甲之住所地为b地.乙之住所地为c地,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也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则交付房屋的履行地为()。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16.甲乙双方于10月5日就10吨某矿产品买卖达成合同,该产品执行国家定价,合同约定,于99年11月1日交付。但因乙方资金周转困难,于99年11月15日方付款提货。因国家调整该产品定价,该产品价格为:99年10月5日,1.2万元;11月1日,1.8万元;11月15日,2万元。则合同中,乙方应按多少付款()。
a.1.2万元/吨。
b.1.8万元/吨。
c.2万元/吨。
d.以上都不对。
17.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同年7月底,甲发现乙的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同年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有关《合同法》规定,有关该案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处理()。
a.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b.乙公司应负担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c.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的贷款的担保责任.
d.乙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19.甲借款给乙2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丙与乙之间签定保证合同,未通知甲.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3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该借款,为此发生纠纷,对此()。
a.丙应承担2万元的担保债务.
b.丙应承担3万元的保证债务.
c.丙不应承担保证债务.
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20.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8月10日向乙方预付定金10万元,合同成立;9月10日前,乙方向甲交付全部货物;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90万元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另约定违约金2万元.8月10日,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定金10万元..但截止9月20日,虽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未能向甲方交付货物.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方有权向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即给付20万元人民币.
b.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偿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
c.甲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承担违约金,返还定金10万元.
d.设甲方在8月10日未向乙方预付定金,则甲乙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1.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7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以主张()。
a.代位权。
b.撤销权.
c.解除权。
d.终止权.
22.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
a.债务人甲父死后,甲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乙为自己的表姐从银行贷款担保,由于其表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债务人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退还给他人,并且拒绝他人给付酬金的行为.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四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五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六
[摘要]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3]陈拥军:小议案例教学法.
[4]吴敏等:案例教学法在财经类高职教育中的应用研究.,2001,04。
[5]黄甫全王本陆:现代教学论学程[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07。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七
[摘要]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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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八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篇十九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