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离婚范文(22篇)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一直以来不断探索的课题,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应对这种关系呢?注意文段的连贯性,避免信息断层;这里有一些总结范文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写作时的思路和结构。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一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被告(或者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者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
___年___月__日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男(女),取名。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佛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人民法院标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手写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女,x年x月1x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经济开发区xx村组,身份证号:342425x0x04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x年x月1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425x3752。电话:13856xx62,1515xx93xx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舒民一初字第00852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不予离婚或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彻底破裂判令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判决认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提供的手写清单中明确提到,婚前被上诉人利用周末到上诉人工作地恋爱产生的消费费用,可以证明双方婚前是经过自由恋爱交往的,有感情基础。证人也明确说明婚前被上诉人周末经常接上诉人经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诉人多次托人向上诉人提亲。综合证据显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
2、原判决认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
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仅能证明双方未举行婚礼,自己不能证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会做为基层组织,不可能知晓夫妻感情生活。村委会证明本案中不应具有证明的效力。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判决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人与被上诉人是合法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诉人家人赠送给上诉人的少量红包属于赠与,且也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开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情形。
三、原判决对证人证言的采纳明显不妥,对上诉人不公。
证人明确说明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与上诉人以前并不认识。只有一个与被上诉人具有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判决只采纳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部分,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未予采纳,如证人说婚前双方经常周末一起游玩,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不能证明没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决中采纳,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某某。
x年9月10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生于1x年6月22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建胜镇四胜村16组5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利,女,生于1x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建胜镇四胜村16组5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诉人虽然从x年离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与上诉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为生活所迫。为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被上诉人背井离乡到外地谋生。尽管如此,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电话联系,互相问寒问暖;被上诉人打工回到家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团聚,一家人其乐融融。双方虽事实上分居,但其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经过充分交往、了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互敬互爱,互相关心,感情笃厚;婚后又生育子女,加深了双方情感联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双方的感情还是稳固的。这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愿意与上诉人重修旧好。只要解决了上诉人心中的心病,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和和美美生活下去,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诉人有重婚行为。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被上诉人为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责任,而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其离婚目的不纯,其不正当的诉求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4、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往情深,为被上诉人付出很多,被上诉人要求离婚有违道德。
x年,被上诉人受人欺辱,上诉人知情后,为被上诉人洗刷耻辱而不惜与人打架、拼命。为此,上诉人身上留下很多伤痕;但更多的伤痕在上诉人心中永远无法抚平。几十年来,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为被上诉人报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尽毁;而被上诉人对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离婚。其似有忘恩负义之嫌。鉴于法律有社会引导功能,对此不道德之举,法律似以否定评价为妥。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1、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3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系适用法律错误。
《婚姻法》32条:“………(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审法院既然未查明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径直机械适用该法条判决双方离婚,是为适用法律错误。
2、双方并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协商解决一些分歧,双方完全有可能重修旧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唯一原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本案以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为妥。
3、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法院不应该支持过错方。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此为严重违背道德,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其提出离婚目的不当。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之诉请,有纵容、鼓励被上诉人违反道德、违法犯罪之嫌疑,有违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异化成败坏社会风气、惩善扬恶之工具,是为法律与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对上诉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负上诉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其行为不合道德,其诉求不应该得到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3月21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四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年5月16日()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x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夫妻双方不管是购买丈夫单位房屋还是妻子单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购买的是丈夫单位房屋而对妻子加以歧视对待,反过来也一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x年7月18日、国发[]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自愿原则。具有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城镇户口的职工,每户可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规定的购房户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1999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57588.19元,产权100%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x年初搬进去居住,x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胡××的,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胡××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并将房屋判给胡××所有,至少应判胡××补偿我7.5万元,而原审法院却只判胡××补偿给我5万元(房屋价值的1/3),而买房所欠债务却各承担一半即15000元,显失公平。如果是将双方原租赁房屋的价值确定为胡××所有并从现住房价值中扣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从照顾抚养子女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则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原审法院对住房的处理方式,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3、争议房屋依法应判给上诉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原审法院既然已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就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否则,我带着刚刚五岁的女儿将无处安身。在拿一审判决时,胡××问书记员:“如果我没钱给怎么办?”我真担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那样,我和女儿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原审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等诸多《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违法的,理应被纠正。
4、原审法院将住房判给胡××所有于法无据,如果是竞价取得,又不符合竞价取得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取得”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准许,而原审法院并未告知竞价取得的规则,原审中双方也没有任何同意竞价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审庭审笔录第8页,当法官问我们房屋值多少钱时,我说大约值11、12万,胡××说不低于15万,当法官继续问是否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原告胡××说:“认可被告所说的价格但房子应该给我,我现在学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须住学校不能离开而且没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的价值双方并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原审判决第5页倒数第二行“双方确认该套住房现价值人民币15万元”跟一审庭审笔录不符。胡××的主张是“孩子归我,我不要阚××付抚养费,房子归我”,我的主张是“孩子归我,胡××应付抚养费,房子归我,我共补偿给胡××26692元”,这些并不是房屋竞价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谁对房子出价更高或对另一方补偿更高。
26692元是这样计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万元房价的一半55000元补给胡××,胡××补给我银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积金4108元、欠我母亲的钱15000元共计28308元,两者相减的差为26692元,并不是原审判决表达的“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补偿26692元”这样的意思,26692元是综合计算结果,并不是仅对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原审法院对胡××于x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审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四行至第六行对我所举第11份证据的叙述为“11、银行取款单,欲证明:原告取出的现金7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质证后,认为取款是为了偿还因被告单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钱,现在尚欠8000元未还。”原审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五行至第八行这样叙述法院不支持我请求分割的理由:“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经取出的现金7000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认为,该款项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从银行支取的现金,现无证据表明该款仍然存在,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接着叙述:“关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因无证据充分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首先,胡××于x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的工资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该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按照当庭查证的事实,x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胡××的殴打,带女儿一起回了娘家,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全靠我母亲资助。胡××以每月两千元的工资供自己一人生活应该绰绰有余。
胡××辩解说是用于还债,但我们并未欠他哥哥钱(按我们的工资总收入也不需要借钱),法庭也未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既然7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又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该款项就仍然应在胡××手中,就不应由我来举证该款项是否还存在,即使不存在,被胡××偿还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债务,胡××仍然应当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补偿给我。如果照原审法院的判法,在离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将存折上的钱取走据为己有,反正对方也很难举证“该款仍然存在”。
因此,胡××在离婚前(x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胡××应向我补偿35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给胡××所有,却只判胡××按住房价值的1/3即5万元补偿给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以我无法举证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7000元的主张,实在荒唐。上诉人不服,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诉请求,还我和孩子一个公道!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阚××。
x年5月20日。
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五
上诉人:黄女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刘男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大塘组16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黄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
x年9月,黄生育儿子后,刘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还砸毁了黄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2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六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民法典》于20__年12月31日失效;《民法典》于20__年1月1日生效!!!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七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八
述人(原审被告):张××,女,××岁,××省××县人,住本县渠江路66号。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陈××,男,三十一岁,××省××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年×月×日(50)民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外遇,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为此,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我们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根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的。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邻居邓××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发展不正常关系。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县人民法院转送。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盖章)。
19××年×月×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九
案由:对()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协议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_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协议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后____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____。
5.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6.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____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协议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协议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协议。
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____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4.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协议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通知。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协议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9.1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9.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
购销合同。
》,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年龄:______、家庭住址:______、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年龄:______、家庭住址:______、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同上)。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____________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_____________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____________元。
5、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年月登记结婚,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生育一子(女)姓名。——————————(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_________________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手写签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三
答辩人(反诉原告)贾,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十一组。
被答辩人(反诉被告)贾,男,57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部分。
一、本案纠纷完全是由被答辩人的过错引起的。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亲属关系,居住在同村。
20**年2月9日,答辩人上午上山看杉树苗子的时候,看见答辩人修的拦羊的栅栏坏了。
当时,答辩人也没有作声,就走了。
到下午的时候,答辩人买回杉树苗子进屋后,就到处问,是谁把栅栏搞烂了,被答辩人的二哥讲“是被答辩人扯的扔了”。
我就上山去补苗子了,走到山场的时候,看见被答辩人在我的栅栏上方,也在我的上方,我就问他“福大哥,我的栅栏是否你把扯的扔的”,被答辩人回答“是我干的,场子是我的,我喜欢怎么干就怎么干”,并骂答辩人,答辩人就讲骂娘要打嘴巴的,我也没有骂你的屋的人。
这时,被答辩人就拿起石头打我,我也拿石头打他,但都没有打到。
因前几天我做梦不好,我就跑回家了,并到大队部找他媳妇讲一声,但没看见他媳妇。
大概下午5点钟的时候,我在屋前菜地种菜,被答辩人跑到我屋前,喊,来我们又逮。
我抬头一看,被答辩人手里拿的有刀、棒。
我当时想他不会冲上来的,我就没有理他,继续种菜,但我没有想到,被答辩人还是走到我塔子树脚下来了,我就站起来,这时,我媳妇从屋里走出来,把我的手捉到,叫被答辩人走,他不走,并冲过来把我打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是用刀还是用棒打的,这样,我们就扭打到一起,你推过来我推过去,推到屋前公路上的时候,我看见我头上、手上流血,我就把他的棒夺过来,用来挡他的刀,在把他的刀打掉后,我就捡起刀回家了。
可见,本案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无故挑起事端、辱骂、殴打答辩人的行为引起的,被答辩人应负完全责任。
二、被答辩人遭受人身损害,完全是因被答辩人行为引起的,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被答辩人负担。
综上,本案发生纠纷,完全是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
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部分。
我因此次纠纷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计1889.57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永定区人民法院。
答辩及反诉人:贾(胡绍刚)。
20**年5月8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四
原告:,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x年经人介绍相识,x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x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x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x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五
【案件情况】2011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11.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11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12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00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12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11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六
【案件情况】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11月11日。
【诉讼时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11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七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
上诉请求。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八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十九
案由:对(x2)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x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x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二十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反诉人数提出副本。
3.反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4.反诉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反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5.反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二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反诉状离婚篇二十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常居地:________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___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常居地:________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___之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