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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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一
**社区居民委员会:
**县**镇第三居委会:我叫,男性,小学文化,现年岁,家中口人,无业,现住。由于家庭收入低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家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本人,因常年患病找不到稳定工作。
妻子,26岁,无业。
女儿,因家庭生活拮据没有多余的钱送女儿上学,至今一直在家里。由于我们夫妻二人工作不稳定,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致使家庭异常困难,生活十分拮据,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望政府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月24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叫_____,女,现年43岁,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观瀑社区,由于家庭收入低,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家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本人:因文化低我不到稳定工作,结婚时在丈夫原籍地未分到田土。
丈夫:_____,45岁,身患糖尿病,不能做重体力劳动户口在马头桥镇铁炉村4组。
大儿子:肖坤东,在丰田中学上学,户口在观瀑社区。小儿子:肖真,在解放小学上学,户口在观瀑社区。
由于我们夫妻二人都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两个儿子上学负担很重,我在县城租房照顾小儿子读书,家庭经济异常困难,生活十分拮据,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儿子上学也受很大影响。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帮助我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望政府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三
__县__镇__村委:
我叫张__,男,现年77岁,家住望洪镇__村四组。我妻子今年70岁。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特别艰苦。
我在__年为队上干活时出车祸,腿部受伤,至今还使我无法劳动,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我妻子患有严重的胃病,腿部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俩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夫妻二人。由于旧伤在身,我一到阴天下雨腿部疼痛难忍,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自己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现在我连基本生活都不能维持,生活十分拮据,特申请领取低保。
我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让我们能安度晚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四
您们好!
我叫孙x,x县x镇人,现住x镇东风西路155号,1972年04月出生,现年40岁,妻子姓余x,39岁,有一子。由于种种原因,本人家庭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无能力去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特向屯昌政府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几年前,本人因家境不好外出海口打工当司机,因当司机的职业久坐驾驶室缺少活动一不小心而落得腰痛的顽疾,经长期治疗未果,再加上眼睛近视严重,实在无法连续胜任当司机的工作,迫于无奈辞去特长的工作而找零散工来做。七年前,父亲患半身不遂卧床在家生活无法自理,母亲为了照顾父亲拖着体弱多病的身体度日如年地照顾父亲,直到父亲逝世。近年来,母亲的视力模糊日愈加重,已达到几乎无法辨人的状况,再加上前期带病照顾父亲也患得一身疾病,如;头痛、脚痛、手痛、血压高、血糖高、血脂高、长年失眠(),现已80岁高龄的母亲实在无法再继续生活自理。妻子婆家二老膝下无子,且二老皆是80岁以上同样地年迈多病的老人,二老现都已离不开她的照顾。妻虽勤劳,无奈没办法顾到两头。话说照顾、赡养父母是孝心,但也是为人子女的义务。现本人的母亲生活已达到无法自理且多病的情况,本人便毫不犹豫地返家照顾母亲。由于每天要准时地叮嘱、照顾母亲服药和日常生活,一直无法找到适合本人工作的用人单位。没找到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经济来源,一切烦恼的事情也会随之而来连晚上都头痛得睡不着。
一个在县城的家庭,夫妻双双没有工作,没有田地种植,没有资金经商,且要照顾、赡养上有老,抚养下有小的家庭,谈何容易。每日里都要靠母亲的那一点微薄的退休金去买柴米油盐、水电、医药和其它的。家庭费用,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拮据。本人实在是不想当啃老族,也不能当啃老族,但是,全年里夫妻两人偶尔靠着零散工的收入想去维持基本生活根本就无济于事。家中最值钱的家俱就数本人当初在海口打工时带回来的那个二手电脑,现连电视都没有一个。由于没办法、无能力去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为此,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解决我们家庭的生活危机,恳请政府向我们的整个家庭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五
街道办事处: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现居住在,本人现年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
全家共有人,其中:农户人,残疾人,患重病人,学生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其他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此致
敬礼!
xx
20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六
街道办事处: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现居住在,本人现年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
全家共有人,其中:农户人,残疾人,患重病人,学生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其他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七
本人:————性别:————家庭人口——人,现住————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社区居委会。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之规定,自愿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家庭每月实际收入——元,月人均——元,以上收入申报属实,请审核,若有弄虚作假,自愿按《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处罚。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八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
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
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九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x,现年62岁,家住x乡x村x组。本人于1985年至1987年任x村村长,1988年至1992年任x村支部书记,在任期间,我领导组织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领导组织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组织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x通电问题?x农田灌溉问题,为集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然而,我不幸在1992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6月,x市x镇x村村民。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现介绍我及家庭情况如下:
我家世代农民出身,忠厚质朴,坚决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认真执行和完成各项政策与任务。积极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与生产活动。团结村民,与邻为善。面对困难积极乐观,面对生产勤劳节俭,面对家庭悉心顾家。二、年老多病,生活拮据。
自幼家境困难,俗话说“家穷的孩子早当家”,就承担起生活生产的重任,下田种地,上山伐木,到生产队赚取“公分”。在长期的条件艰苦、重体力劳动的情况下,身体严重透支,随着年龄增长,出现越来越多的病痛。如我的双腿出现严重的静脉曲张症状,并伴随着疼痛,经医生诊断,不能干重体力活,需及时手术开刀,但其要5000元左右的昂贵费用,对于我这样一个贫穷的家庭,是不小的负担。更何况我的家庭生活已经困苦不堪,家庭年收入三、四千元,基本是靠务农和打零工。育有两子,大的大学毕业后在外省工作,正处于生活与事业的起步阶段;小的已结婚但是家庭关系不和,现在儿子带着孩子住在我家无业待岗。我的家庭正如“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
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的老母亲现年已有82岁,其生活的料理基本是由我负责的`。其身体健康,精神矍铄。她一向是生活简朴、勤劳节俭、乐善好施、教子有方,成为我们生活的好榜样。虽然我的生活困难但是我们依然孝敬长辈,让她安度晚年。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二
尊敬的乡镇领导:
你好!
我叫xxx,是xxx村的农民,我家中有五口人:我的'年迈父母,我,还有两个在上学的子女。现全家居住在自家的土房里,房屋是1993年我自己动手建的破瓦房,住房面积仅为35平方米。
现如今,全家经济只依靠我外出干点零活支持,我实际月收入只有320元,家中生活确实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具体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56年生,患有慢性气管炎哮喘病,一直没有没有找到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早在因病去世,之前也没有参加过工作,去世后未有任何遗产。
女儿,出生,现在正在读初二。儿子出生现在读小学六年级。
此致:
敬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三
尊敬的总工会领导:
你们好!
我叫惠梅花,女,汉族,1962年生,现54岁,无职业。是阿尔达乡干河子二寸居民,是一名家庭主妇,无经济入.20xx年感觉身体不适,经我县医院检查得知患有糖尿病二型,得病后身体质量直线下降,并同时出现了高血压,心脏病的并发症。
在这十几年中花了家里不少钱,婚姻变化的打击,和生病带来的痛苦,让我几经崩溃,两个孩子为了我付出了很多,省吃俭用,四处打工,努力挣钱,为了我承担着高昂的医药费。
但这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xx年5月的晕倒中彻底被击垮了,孩子及时把我送进了医院,我被抢救了过来,我被确诊为中脑脑桥脑梗,幸亏及时抢救,否则将会离开我可怜的爱我的孩子,当我得知这种病的危险,和高昂的医药费时,我偷偷的哭过无数次。
看着孩子们的艰辛,我无能为力,孩子们又没技术,没有稳定的工作,靠打工养活自己的家还有我这个病号,我真的已经崩溃了,现在走路一瘸一拐的,完全丧失了劳动力,每年高昂的治疗费已经让我们这样的农村家庭再承担不起了,但就是这样,多少年来我没有向政府要过什么。
现在的我们经济来源匮乏.生活异常艰难.物价又飞涨.现在国家关爱农村,共产党的政策好,听说今年又有大病救助,为此,特向总工会申请救助.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可病痛的折磨让我无能为力,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实在是无可奈何.
希望领导们能体察和批准.我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四
根据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有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本市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照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根据“应保尽保”的要求,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赠、提供资助,所捐赠和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本市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制定过程中,市民政部门应当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九条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家庭成员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第十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七)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八)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九)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十)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二)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四)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
区民政部门决定批准的,应当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以下称“保障对象”)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并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查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就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情况以及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保障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道)提出,也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一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批准当月起至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消失时终止。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组织培训和就业服务,并将组织培训和就业服务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并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关鼓励保障对象就业的政策,引导有就业能力的保障对象实现就业。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向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奖励。
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民政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以及迁移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并对保障对象给予交通、电费、水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镇(街道)应当建立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保障对象予以核查并公示。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并设置互联网举报投诉窗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足额的预算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不实证明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
第二十九条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保障期限内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好转或者家庭人口减少的,不按照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限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五
摘要:自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城市低保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在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最基本的救济金之外,还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福利支持,又称附带福利。这在提高贫困居民生活水平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低保对象对于这种附带福利的依赖也越来越普遍,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一、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界定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为目的,科学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附带福利。
所谓附带福利是指因享受低保而带来的其他补助。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附带福利主要包括粮油帮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以及其他优惠和帮助措施。
(三)福利依赖。
一般认为,福利依赖是指有劳动能力的部分低保人员不愿意参加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技术培训、不愿意接受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是长期依赖政府提供的低保福利过日子的现象。
二、附带福利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福利依赖和骗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贫困居民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各方面的能力,帮助他们适应社会,找到自我价值。可是,从现实的实施情况来看,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出现了反激励作用。
从杭州市城市低保家庭所享受的26项附带福利优惠政策来看,其涵盖了日常生活、文化生活、教育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使得低保的“含金量”大幅度增加。只要取得低保救助资格或者是纳入杭州市“四级救助圈”的市级救助圈范围,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正是因为附带福利政策巨大的.诱惑力,许多低保人员不愿意放弃自己已享有的优惠政策,他们不愿意改变自己依靠低保生活的现状,或者是隐瞒自己的真实经济情况骗保。这不仅使得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不利于低保对象自我能力的提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江淮晨报的记者在采访居委会工作人员时得知,人们之所以要想法设法的违规占取低保,除了有每月200元左右的低保金外,更重要的是还可领取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申请减免学杂费等附带福利。
由此可见,附带福利渐渐成为城市低保制度有效运行的一大阻碍,可是,这并不能说明附带福利政策没有实施的必要性。相反,这恰恰说明了我国的低保制度和相关政策尚不完善,这就给人们的福利依赖和骗保行为提供了漏洞。如何完善我国的低保制度和相关政策,应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
三、解决福利依赖和骗保现象的建议。
(一)提高居民的道德境界。
目前,我国在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方面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八荣八耻的宣传和学习等。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知识宣传上,我们做的还很不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某地区居民对低保制度的认知情况,结果发现很多居民对于贫困的界定并不与低保所确定的贫困线相吻合,而他们认为自己的贫困应该由国家来解决,这是他们的权利。这就直接导致不属于低保所认定的贫困者也会想方设法的去申请低保。另外,道德素质欠缺也是导致之地外人员骗保的重要原因,而且是起决定性的影响因素,因为低保的申请是一种主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者自身的意识,所以,加强居民的道德意识很重要。
(二)完善低保对象的筛选程序。
低保对象的筛选工作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对于低保申请者,我们应该有明确详细的审核条件。这是我们审核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对于低保对象填写的申请信息,我们应该积极的进行验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助个别访谈的形式向申请者的邻里、朋友等了解情况,同时,也可以在居委会查阅申请者的相关信息,进一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三)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对象进行定期回访。
定期回访和审查是城市低保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已经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来说,低保可以给其带来一系列的福利,这难免会使受保障者产生福利依赖性。所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需要定期对受保障者进行家庭收入的审查。具体的审查工作可以通过访问邻里和社区工作者以及受保者自身的汇报进行。通过审查,对于受保者的生活现状做一个评估,然后决定其是否需要继续享受低保。
(四)建立与低保相配套的惩罚措施。
城市低保制度给受保者带来的一系列福利政策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这就使得很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进行骗保活动,这就使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目前,因为我国没有针对骗保行为的惩罚措施,只一靠种单纯的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这就使得骗保行为屡见不鲜。从而使得应保障对象被拒之门外,公共性流失现象严重。因此,建立与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相配套的惩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时正新,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7.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8.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2.负责落实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拨付;。
4.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5.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三)镇人民政府职责:
2.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对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定期复核;。
4.提供咨询服务;。
5.发放低保款物;。
6.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款物的违法行为;。
7.负责本镇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8.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
1.接受农村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张榜公布拟上报待批的保障对象情况、已批准的保障对象情况;。
3.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
5.负责低保金的发放。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主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农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现为93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而未列入五保户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原则上控制在农村人口的5%左右。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但实际上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一)有土地且具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的;。
(二)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违反国家、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家庭农作物的收入(折款);。
(二)家庭养殖种植收入;。
(三)征用土地收入;。
(四)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按前6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六)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个人收入计算办法是: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所有成员半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
(二)领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30%解决房屋维修、购置农具、家具、衣物等生产、生活需要后,结余部分按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按家庭人口分摊。
第六章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法是:
每年4月和10月的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超过时间申请的归入下一半年办理。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在10天内根据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村代会审议确定保障对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当月15日前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月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当月20日前做出调查核实意见,在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将村民委员会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申报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本镇人民政府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各区民政局应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审批手续,并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区上、下半年的低保金审批情况(包括汇总造册、拷成软盘)以及申报由市财政分担的本区低保经费报告一并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门。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区财政分担的低保经费。市民政局低保部门于上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将下拨各区下个季度的低保金分配计划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下拨各区下个季度的低保经费拨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的30日前将各镇下个月的低保资金拨到各镇的低保资金专户。
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3天。区民政局向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所有保障对象凭《领取证》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请低保金的村民委员会领取。
第七章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我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解决,由市、区、镇分别按70%、28%、2%比例分担。市财政要把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市保障资金专户,区、镇财政要把市财政拨给的保障资金和区、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区、镇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数量,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分担的低保资金总额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对政府拨付的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村委会及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和扣压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强化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停止保障手续。做到应保就保,不应保坚决不保,有进有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
第二十五条建立低保对象续领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村民委员会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按规定提出下半年续领申请。
第二十六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机关要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委托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有关领取保障金证件。
第二十八条保障对象在本镇内迁移的,由本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对跨镇迁移的,由原镇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报区民政部门批转。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和队伍建设。市、区两级要成立低保工作机构,镇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政部门要确保低保工作办公经费落实。
第三十条积极推行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村、镇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对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条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低保金,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低保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七
尊敬的村领导:
我叫张付春,女,今年xx岁,住板桥坪村一组。本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患上慢性肾炎病,多方求医问药,上县四医院都住院多次,一直到本世纪初才治愈,肾炎病刚治好,本人又患上了胸膜炎,胸腔积水,严重的哮喘、支气管炎、严重的肺炎、风湿病。本人严重体虚,免疫力下降,手不能进冷水,进冷水就痛,三天两头感冒,一感冒浑身出虚汗,走路上气不接下气,走半里路要歇半个钟头才能接着走;一感冒就喘,一喘接气不到就要住院半个月,二00八年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半个月又转至湖南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湘雅一医院)治疗一个星期,这一次就用了一万六千元,农合仅报销二千多元。去年冬腊月,一次在镇卫生院住了六十三天,出院9天又复进医院,今年五月在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十三天,光医药费用了8000多元,还不算在药店买的一千多元的药。现在本人是病人一个,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三天两头进医院,俗话讲,久病家底虚,由于我照常住院,还要人陪护,钱都花在医药上了,还欠了三万多块钱的'帐。家中至今还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修的砖木土坯混合房,天盖上大眼小窟窿,泥巴禾场,屋里无一件像样电器。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申请村领导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敬请批准是荷!
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篇十八
四川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是1997年开始启动的。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1997年12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民政厅也于年3月下发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999年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为全省人民办10件实事的目标,纳入目标管理。与此同时,四川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工作也非常重视。到1999年底四川全省已对19万城市贫困居民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1年9月,四川省按照全国低保扩面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省开展了大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扩面工作,2001年底,全省已保对象达到1010.3万人,比年增加了399.01%。保障对象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6.47%,成为全国保障对象三个过百万的省份之一。
2002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城市低保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了工作组,分别对全省21个市、州城市低保工作开展了全面督查。通过紧急督查,进一步摸清了低保对象底数,进一步扩大了低保对象。截止2002年6月底,全省已保对象总人数为125.87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8.4%。其中在职职工10.01万人,占应保对象的8%;下岗职工22.5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8%;离岗人员20.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6.7%;离退休人员4.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4%;失业人员26.87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1.3%;三无人员7.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6%;其他人员32.8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6%。及时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任务。目前,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最高178元/月、人,最低为100元/月、人,平均130元/月、人。
2.各级财政投入低保资金的情况。
1999年四川全省共发放保障金855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636万元,省级补助5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419万元。2000年共发放保障金1174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764万元,省级补助714万元,州以下财政安排6262万元。2001年全年财政安排239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四川低保资金14572万元,省级财政安排1800万元,市、州以下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7572万元,全年累计支出保障资金21228万元。2002年,中央分配给四川省的低保补助资金318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1.38亿元。
3.规范化管理情况。
1999年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着力加强了对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和低保对象种类的变化,结合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目前四川多数地区已经以政府令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低保的过程中,正努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范操作,对所需低保人员实行了三榜公示制,严格家庭收入计算,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保障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了资金按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4.低保工作管理体系情况。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