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精选16篇)
总结可以激励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持续追求卓越。合理安排时间,避免总结过于仓促和马虎。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一
根据xx市粮食局x粮【20xx】79号“转发关于开展20xx年xx省粮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今年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各库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总结如下:
经检查我县各粮食储存库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基本健全。
经检查,各库点有专人抓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库签订了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心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和库点负责人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县储粮粮温正常,粮情稳定,储粮处于安全储存状态,各库点能够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办法和要求。
我县粮食中心库仓储机械主要为库点的.粮食输送机,平时库领导也十分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仓库熏蒸操作人员基本上能持证上岗。
对于化学药剂的管理方面,我县粮食库在库点专门设有药剂室,库实行统一采购、集中存放、专室储存、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药剂出入必须经库有关人员批准。并且做到每月检查库存情况,做好出入库管理。
我县各库点配备有灭火器,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库区电线前几年已经进行了部分更新,用电相对比较安全。
对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气预报情况,经常指导各库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个别仓库残旧(如瓦房仓),储存条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提高;
(3)对未完善管理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
(1)要求我县各库点在20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毕;
(2)储备库负责人常提醒仓管员除必要的日常粮情检查外,还要时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层级落实安全责任人,仓储设施、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仓库使用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排查,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配件,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市粮食局*粮【20xx】79号“转发关于开展20xx年**省粮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今年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各库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情况。
经检查我县各粮食储存库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基本健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经检查,各库点有专人抓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库签订了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心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和库点负责人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县储粮粮温正常,粮情稳定,储粮处于安全储存状态,各库点能够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办法和要求。
四、仓储设施设备和作业安全情况。
我县粮食中心库仓储机械主要为库点的粮食输送机,
平时库领导也十分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仓库熏蒸操作人员基本上能持证上岗。
五、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情况。
对于化学药剂的管理方面,我县粮食库在库点专门设有药剂室,库实行统一采购、集中存放、专室储存、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药剂出入必须经库有关人员批准。并且做到每月检查库存情况,做好出入库管理。
六、消防和用电安全情况。
我县各库点配备有灭火器,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库区电线前几年已经进行了部分更新,用电相对比较安全。
七、防汛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
对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气预报情况,经常指导各库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八、今次检查存在问题。
(1)个别仓库残旧(如瓦房仓),储存条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提高;。
(3)对未完善管理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
九、整改意见。
(1)要求我县各库点在20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毕;。
的规定。定期对仓库使用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排查,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配件,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三
全县现有国有粮食企业x家,储粮站点x个,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省级和县级粮食储备工作。现有政策性粮食x万吨,其中,省级储备x万吨,县级储备x万吨。
1、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小麦收获前后,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认真分析小麦产量、品质,进行预产预购分析,通过挂网销售等办法,积极腾仓并库参与国家政策性储备粮收购工作。
2、加强粮食监管检查。今年以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领导每月分别带队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巡查督查,并结合六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春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20xx年六安市春季粮油安全大检查交叉复查工作方案》和《六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和政策性粮食租仓库点认真查找储粮安全上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核实问题整改情况,评估整改成效,促进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有序开展。目前,我县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质量稳定、数量真实。
3、完善应急体系和粮食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县已发布《xx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霍政办秘(2015)216号)。目前,全县共建应急供应网点x个,建设应急加工企业x个,落实粮食应急加工能力x吨。全县共落实x个粮食价格动态监测点,配备价格监测员x名,重点监测面粉、大米、食用油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每周采集x次数据,全年监测上报x次,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总,及时反映我县粮食市场的供需动态。
4、加大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在我县最大限度地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解决农民卖粮难和收储矛盾问题,我们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补助资金,加大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x万吨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正在紧张施工中。同时,我们正积极向省财政申报x万吨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xx县虽然是全国著名的产粮大县,但仓储网点多而分散,仓容严重紧缺,收储矛盾十分突出,仓储设施条件极其落后,仓房和水泥晒场等陈旧破损,大部分仓库建设年代久远,许多仓库“超期服役”或者“带病工作”,老仓库仓容占总仓容量一半以上,既不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更不能保护农民利益,基础设施急待改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保粮食安全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加大仓储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加大对储存粮食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我县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安全,质量可靠、数量真实。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四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五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县地方党委和政府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自全面开展粮食安全责任制以来,我县以保障全县粮食安全为中心任务,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紧盯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全县粮食安全工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一)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升。
深入开展黑土耕地保护行动计划,建立黑土耕地管护机制,成立了“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设立县级田长x人,镇级田长x人,网格总长x人,网格分长x人,户田长x人,实现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责任全覆盖。
(二)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我县通过优化作物结构、优化种植结构、优化品种结构,实现农作物种植模式的优化升级,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围绕主要作物耕作等重要环节,加快实施了生产全程智能化行动,大力推广水田控灌技术,挖掘优良新品种的增产潜力,推广绿色技术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同时,充分发挥我县寒地黑土的生态优势,深入实施“三品一标”提升行动,以培育“天然x农产品”为切入点,加强品牌建设,打造了x、x等一批竞争力强的产品品牌。
(三)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持续稳定。
加大了农业标准化建设力度,持续提高农业技术标准,认真抓好田间作业标准,实现全过程不断档,全面积无死角,保持播种面积稳定。2022年我县计划播种面积x万亩,其中,水稻播种x万亩、玉米播种x万亩、大豆播种x万亩,经济作物播种x万亩,产量目标为x亿斤。
(四)秋粮收购工作扎实开展。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了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全县秋粮收购市场秩序。同时,积极开展政策性粮收购库点备案及政策性粮收购库点空仓验收工作,满足新粮接收需要。2021年,已收购新粮x万吨。
(五)粮食加工业发展实现新突破。
为促进全县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中国好粮油”项目建设。20xx年—20xx年度,投资x万元,完成了x省x集团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示范企业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20xx年度为x省x有限责任公司申报x省大豆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x万元。2021年我县粮油加工原料消耗量共计x万吨。其中:稻谷原料消耗量x万吨(用于成品粮加工的稻谷原料消耗量x万吨,给中粮代加工的政策性稻谷原料消耗量x万吨,定向饲用加工的政策性稻谷原料消耗量x万吨);大豆原料消耗量x万吨;玉米原料消耗量x万吨;粮食加工主营业务收入x亿元。
(六)政策性粮监管稳步推进。
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要求,强化了对政策性粮收储企业的安全监管,不定期对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进行巡察,确保政策性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大力推进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全面实现仓储规范化管理,企业科学保粮水平逐步提高。
(七)粮食系统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各涉粮职能部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机制,通过设置举报箱畅通信访举报途径,梳理排查近年来涉粮问题线索,积极配合市委开展专项巡察,累计发现指导粮食购销、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问题x个,对x起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回头看”,初核了结问题线索2件。
(八)粮油保供稳市能力不断加强。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应急网点的布局规划,建立了地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x家,签订米、面、油应急供应合同x份,确保粮油产品供应充足。落实粮食应急预警监测机制,设立粮情监测网点x家,国家级价格监测网点x个,省级价格监测网点x个。
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县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业结构发展不均衡。目前在一产中,种植业仍占很大比重,畜牧业、林业产值偏少,农、林、畜、渔还没有形成生态循环。二是各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沟通,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协同配合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根据国家出台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及省政府实施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分工》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逐项逐条落实粮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压实落靠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粮食安全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聚焦关键重点,立足我县实际,强化部门协作,统筹调动部门合力,进一步提高各项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打好完善粮食安全制度政策的“组合拳”,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坚决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三)突出问题导向。
以粮食系统专项整治为契机,深入分析我县粮食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查找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粮食安全治理能力,扎实做好加强耕地保护、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储粮安全、做强粮食产业、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健全粮食执法体系等各项工作。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六
根据xx市粮食局xx粮【2011】79号“转发关于开展20xx年xxxx省粮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今年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各库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总结如下:
经检查我县各粮食储存库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基本健全。
经检查,各库点有专人抓粮食安全生产工作,xxxx库签订了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心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和库点负责人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县储粮粮温正常,粮情稳定,储粮处于安全储存状态,各库点能够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办法和要求。
我县粮食中心库仓储机械主要为xxxx库点的粮食输送机,
平时库领导也十分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仓库熏蒸操作人员基本上能持证上岗。
对于化学药剂的管理方面,我县粮食xxxx库在xxxx库点专门设有药剂室,xxxx库实行统一采购、集中存放、专室储存、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药剂出入必须经库有关人员批准。并且做到每月检查库存情况,做好出入库管理。
我县各库点配备有灭火器,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库区电线前几年已经进行了部分更新,用电相对比较安全。
对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气预报情况,经常指导各库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个别仓库残旧(如瓦房仓),储存条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提高;
(3)对未完善管理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
(1)要求我县各库点在20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毕;
(2)储备库负责人常提醒仓管员除必要的日常粮情检查外,还要时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层级落实安全责任人,仓储设施、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仓库使用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排查,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配件,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七
根据xxxx市粮食局xx粮【20xxxx】79号“转发关于开展20xxxx年xxxx省粮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今年的秋季粮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各库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总结如下:
经检查我县各粮食储存库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基本健全。
经检查,各库点有专人抓粮食安全生产工作,xxxx库签订了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心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和库点负责人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县储粮粮温正常,粮情稳定,储粮处于安全储存状态,各库点能够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办法和要求。
我县粮食中心库仓储机械主要为xxxx库点的粮食输送机,
平时库领导也十分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仓库熏蒸操作人员基本上能持证上岗。
对于化学药剂的管理方面,我县粮食xxxx库在xxxx库点专门设有药剂室,xxxx库实行统一采购、集中存放、专室储存、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药剂出入必须经库有关人员批准。并且做到每月检查库存情况,做好出入库管理。
我县各库点配备有灭火器,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库区电线前几年已经进行了部分更新,用电相对比较安全。
对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气预报情况,经常指导各库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个别仓库残旧(如瓦房仓),储存条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提高;。
(3)对未完善管理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
(1)要求我县各库点在20xx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毕;。
的规定。定期对仓库使用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排查,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配件,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八
20xxxx年度,某乡认真对照《粮食安全责任书》和某粮安办[20xxxx]2号等文件精神,仔细分析本乡粮食生产现状和粮食安全形势,从粮食生产生产能力、早稻订单、粮食应急能力等四大方面查摆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在耕地保护等方面积极开展有益探索,持续开展以“无违章建筑、无计划外生育、无矛盾上交”为主要内容的“三无村”创建活动,为粮食安全工作提供了措施。具体做法为:
坚持把粮食安全工作作为事关百姓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基石予以重视,确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建立涵盖监测、预警、稳控、应急等各环节的工作机制,着重把握农田保护、市场监控干预和产能挖潜等重要环节,确保粮食安全。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通过乡村两级的联防联控,形成严防严控之高压态势;积极发挥国土规划的关口作用,守好最后一道关卡;发挥好村级巡查员短距离信息快的优势,实现动态式全天候管理。
在严格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上,我们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其中“三无村”持续创建活动为杜绝违法建设、切实保护耕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本年度我们在粮食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十分有限”这一基本乡情,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仍将做出更大努力。同时十分期望区贸粮局、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能继续给与大力支持!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九
粮食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下文是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第十二条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章调控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发布、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体系制度,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
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收购企业组织收购,所购粮食主要用于充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受委托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等收购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储备粮的规模、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后,我们将不得不放弃非关税壁垒,逐步降低关税及国内农业支持水平,国内农产品市场终将被迫逐一开放。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尤其是粮食生产和贸易大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中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产生严重冲击。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由于人少地多、种植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与我国相比均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我国农村受大量农业人口的约束,粮食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加之技术条件限制,短期内提高人均粮食种植面积,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的可能性不大,降低流通环节的费用开支也存在较大难度。所以,国内粮食价格下降的空间很小。这样,在粮食进口逐年增多的情况下,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将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挑战。
另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中国粮食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国外优质低价粮的涌入,对中国粮食生产和供给能力冲击巨大。国内粮食将因生产成本高而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农民种粮收益下降。在利益驱动下,农民会进一步减少粮食种植面积,从而降低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这一结局对我国粮食安全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给自足。
wto框架下中国粮食安全模式选择:“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引结合。
粮食安全的“自给自足”模式是指一国粮食的需求完全通过国内粮食生产来满足,即粮食自给率为100%。粮食安全的“贸易自由化”模式,是指一国完全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选择进口或是国内生产粮食来满足国内需求。也就是说根据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和国内自产价格的高低来随时调整粮食自给率。只要前者低于后者,就完全通过对外贸易来满足国内粮食需求。粮食自给率随着价格因素的变化而随时变化。
“自给自足”模式过分强调安全目标的重要性,忽视了一国的资源禀赋条件能否具备经济高效地满足粮食自给的可能性,极有可能造成该国农业整体效率的损失。况且,要维持高度的粮食自给率,需要对国内粮食生产实行高度保护和强制,这都是不适应wto规则和为其所不允许的。而“贸易自由化”模式似乎也不可行。
因为它过分强调市场和贸易的作用,却忽视了单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来安排粮食生产和贸易会给一国粮食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在现实中,完全绝对的“自给自足”或“贸易自由化”模式其实并不存在。我国粮食安全模式应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个均衡模式,即“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相结合。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
1、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2、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
3、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4、倒掉的是剩饭,流走的是汗水。
5、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6、节约用水一点一滴,珍惜粮食一颗一粒。
7、爱惜粮食就是爱惜生命,爱惜粮食就是热爱生活。
8、一粒粮食,一滴汗水。
9、创建节约型社会,从珍惜粮食开始。
10、节约粮食,人人有责;节约粮食,人人有利。
11、民以食为天,食以俭为先。
12、浪费粮食是可耻的'。
13、事在人为,路在脚下。
14、就餐完毕,送回餐具。
15、病从口入,请讲卫生。
16、不浪费每一粒粮食和每一棵蔬菜。
17、勤勤俭俭粮满仓,大手大脚仓底光。
18、科学用粮,节约用粮,共建节约型社会。
19、浪费粮食是可耻的`。
20、浪费粮食是最大的犯罪。
21、节约粮食,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
22、盘内一分钟,厨内更多功。
23、吃饭要排队,米粒吃干净。
24、浪费去无踪,粮食更出众。
25、粒粒粮食,滴滴汗珠,爱惜粮食,造福人类。
26、节粮从我做起,建设节约型社会。
27、节约粮食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28、节约粮食,造福人类。
29、粒米虽小君莫扔,勤俭节约留美名。
30、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31、粮再多,野菜也要备几锅。
32、粗茶淡饭,吃得到老;粗布棉衣,穿得到老。
33、陈规直播要制止,落实抛秧保密植。
34、锄头耙握得紧,作田还是本。
35、创建示范高产,主攻水稻单产。
36、大力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重点支持种粮专业大户。
37、多种粮保稳定促发展。
38、多种粮食有功抛荒耕地违法。
39、多种双季稻粮食安全之需要。
40、多种田有补贴;不种田,收回田。
41、发展粮食生产,禁止耕地抛荒。
42、加强粮食生产管理,确保粮食稳产增收。
43、家中有粮,心中不慌。
44、坚决打击占用耕地建房违法行为。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第十二条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章调控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发布、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体系制度,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收购企业组织收购,所购粮食主要用于充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受委托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等收购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储备粮的规模、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二
1、安全粮食为大家,粮食安全靠大家。
3、法行天下,食者无忧。
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6、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7、粮食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8、欲食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9、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10、严把食品安全关,共谱和谐社会曲。
12、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
13、选购放心粮食,吃出健康体魄。
14、食品初始模型,人命关天。
15、美好生活,从饮食卫生开始。
16、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7、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
18、粮食安全齐监督,粮食安全靠大家。
19、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20、关注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1、家家关注粮食问题,人人阻截问题粮食。
22、全面实施粮食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3、手牵手把好粮食质量关,心连心守好粮食安全门。
24、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
25、粮食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
26、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27、安全食品连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28、开展"节约一粒粮"行动,在全社会营造爱粮节粮浓厚氛围。
29、家事国事天下事,粮食安全是大事。
30、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
31、粮食安全联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32、生命诚可贵,粮食价更高!
33、美丽河北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34、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心,为有限的生命多一份责任。
36、大力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37、勤查狠抓严把关,食品安全重于山。
38、食品安全,百姓安康。
39、少吃一口垃圾粮食,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40、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三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珍惜粮食从我做起》。
秋风在我们身边荡漾,今天我们又迎来了新一周的学习和生活。古人云:身披一缕,当思织女之劳;日食这餐,当念农夫之苦。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
勤俭节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勤以修身,俭以养德”的古训。从学语时起我们就依稀懂得“锄禾”这首诗,明白“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当我们渐渐长大,我们更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我国人口已经超过了13亿,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5亩,是世界人均值的1/4,人均粮食占有量只有360公斤,目前耕地面积以每年30万亩的速度递减,并且递减速度仍然在不断加快,全国40%的城市人口消耗的粮食依靠进口,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中国还是一个缺粮国家。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一粒米也可以折射出一个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待节俭的态度。一粒米,从播种至收割,多少道程序,多少辛苦汗水……!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应时刻恪守勤俭节约的美德,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珍惜每一粒米,做到饭菜吃多少,打多少,不挑食,不偏食。养成节约的好习惯,为校园,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四
3、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
4、陈规直播要制止,落实抛秧保密植。
5、锄头耙握得紧,作田还是本。
6、创建示范高产,主攻水稻单产。
7、大力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重点支持种粮专业大户。
8、多种粮保稳定促发展。
9、多种粮食有功抛荒耕地违法。
10、多种双季稻粮食安全之需要。
11、多种田有补贴;不种田,收回田。
12、发展粮食生产,禁止耕地抛荒。
13、加强粮食生产管理,确保粮食稳产增收。
14、家中有粮,心中不慌。
15、坚决打击占用耕地建房违法行为。
16、坚决杜绝抛荒,直播田,选优良早稻杂交品种,促进粮食生产。
17、坚决制止耕地抛荒。
18、禁止乱占耕地禁止耕地抛荒。
19、精耕细作为荣,弃耕抛荒可耻。
20、控制直播双改单,抓住民心科技关。
21、粮食生产事关国计民生。
22、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23、古往今来,粮食安全都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之务。
24、构筑粮食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杀。
25、家中有粮心中不慌。
26、粮食安全齐监督,粮食安全靠大家。
27、不吃饭就不能生存,悠悠万事,吃饭为大。
28、家事国事天下事,粮食安全是大事。
29、精耕细作为荣,弃耕抛荒可耻!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五
3、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4、健康大厦始于一砖一石,食品安全凝聚一点一滴。
5、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
6、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
7、长一份知识求放心,积一份公德拒黑心。
8、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9、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10、手牵手把好食品质量关,心连心守好食品安全门。
11、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12、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
13、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谐。
14、千好万好食品安全为好,金贵银贵生命平安最贵。
15、食品安全你我同创,和谐健康大家共享。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总结篇十六
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长期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确保粮食安全,将粮食安全保障责任重心下移,粮食安全保障与地方政府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下文是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章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
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竞价底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
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八)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的;。
(九)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直属储备粮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第四章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政府储备粮等有效手段调节市场粮食供求。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波动情况,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落实资金,制定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政府储备粮利息费用开支和轮换差价补贴、粮食政策性挂账核销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
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
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
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
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提高全球性耕地的资本投入。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一些主要粮食生产国提高产量仍有很大潜力,比如有“粮仓”之称的乌克兰,目前的粮食单产还不到美国的一半,拥有大量耕地的俄罗斯粮食单产甚至更低,而巴西还有4亿多公顷可耕地尚未开发。
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
第二,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围绕着农业问题所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必须尽管结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相对的让步。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农产品出口国凯恩斯集团应当大幅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以欧盟、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农产品自给国集团必须大量削让关税和配额限制,而二十国集团也应当尽可能地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创建协调性与联动性的国际机制。
第三,创建协调性与联动性的国际机制。
(1)联合国可建立一个全球性粮库,履行“世界粮食银行”职能,并制定“特别借粮权”,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粮食危机,同时,“世界粮食银行”可以以优惠条件向出现短期粮荒的国家借粮。
(2)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获得撤销相关国家粮食贸易限制性规定的职权,即使一些国家需要设立新的限制规定,必须提前通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协商。
(3)经合组织负责制定全球性的生物燃料指南和保障措施,审查和评估相关国家发展生物质能的长期影响,并且指定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负责评估相关国家应对粮食安全危机的财政政策,加强对国际市场粮食产品及期货的分析和监督,建立对粮食投机行为的纠错机制和严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