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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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一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三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妇联预防家庭暴力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力,作为一抹极不和谐的色彩,存在于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成为干扰和谐社会进步的不稳定因素,随时潜伏在幸福人群的`左右。它严重地践踏了法律,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小视的问题,也成了妇联组织接待信访的重点。作为基层妇联组织,不仅要深刻剖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更要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更有成效,把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时具有一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职能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层妇联组织一直承担着针对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理应成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娘家人”和“庇护者”。
2、网络优势。就我区而言,基层妇联有着健全的三级妇女组织网络,即:区妇联、街道妇联(直属单位妇委会)和社区妇联(市场妇代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了三级信访网络的教育阵地、服务窗口、矛盾化解、信息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教育、咨询、指导等各种服务。
3、协调优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政法、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需要医疗、鉴定、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鼎力相助。牵头协调这些部门和机构成了基层妇联组织当仁不让的职能。
近年来,崇安区妇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强化服务、依法维权为主线,多措并举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安定、社会稳定。
1、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加强法律宣传相结合。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是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报道典型案例。二是积极协调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面向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通过举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会、共宣国策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进家庭等活动,对广大妇女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家庭观和“四自”精神教育,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近年来,区妇联与公安、司法、政法等部门的合作越来越紧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成效不断显现。一是在建立三级妇女法律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组建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成立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在街道和社区妇联分别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和家庭暴力投诉点,为有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与区法院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1名妇联维权干部被聘为人民法院陪审员;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手,无偿为遭受家庭暴力贫困妇女代理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公安分局联建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使受暴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与区法院、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从取证到审理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四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注重立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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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五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六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七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八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九
作为现代大学生的我们,应该是一个高素质的人,但是有些大学生不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了贪图方便随意践踏草坪,在一些绿化带的地方都会标有“严禁践踏草坪”的字样。但有些人就是明知故犯,从这足以看出当代大学生的素质有多差了,从调查的结果看,对于他们的这种不文明的行为确实令人担忧。对于践踏草坪的现象频繁发生在我们身边而从道德上对他们的谴责是无法制止这种现象的而法律上又没有明文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必须靠我们的自觉性来实现只有我们严格要求自己才能从根源解决这种不文明的现象。
二:给别人起绰号。
三:乘坐公交车时,是否会主动让位。
在乘坐公交车是否给老弱病残、孕妇让座的问题上调查发现,我校有60%的人选择不会,25%的人选择看情况,只有15%的人选择看到老弱病残等有困难的人乘车后会主动让出自己的座位。“敬老爱幼”“扶弱救苦”是中华民族优良历史传统美德,也是15%选择会给比自己更需要座位的人让座的人的个人道德修养和让座理由。而60%的人选择不会让座的理由是自己也有自身的原因,譬如从我校乘坐公共汽车到市中心,公交线路少,乘坐的人也多,好不容易抢占到了一个空位又白白的拱手让给他人,由于路程远,站着有点吃不消。而剩余25%看情况让座的人普遍的观点是:自己身体不舒服或劳累的时候,自己本身也是个有特殊情况的人,所以这个时候选择不会让座给他人;而一般情况下自己也会主动让位给有特别需要的人群的。另外,通过调查还发现,在让座意向上男女生还存在一定的比例差异。在问卷调查中,谈到让座问题,女生一般选择会主动让座给老弱病残的人群,男生另当别论。分析认为,女生温蓄,富有爱心、同情心,看到有困难的人会产生怜悯之心,会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有些男生有大男人主义,觉得让位很没面子,觉得害羞尴尬。
四:不关水龙头。
我校虽然是一所国家名牌大学,与民办大学相比,在各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更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不但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在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多参加些素质提升的活动,让我们多接受些道德修养的思想灌输。在水资源日趋紧张,喝水成了我国不少缺水地区的老大难问题是时候,通过调查,目前存在我校的用水后不关水龙头的问题,有91%的人是反对这种浪费水行为的,仅有很少一部分人持其他意见:赞成的2%,无所谓的7%。由此看出,在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的意识上,我校学生还是比较自觉珍惜水资源。
五:随地乱丢垃圾、吐痰。
随地乱丢垃圾、吐痰。原因主要有是有些大学生文明素质低,无视学校的一些告示。比如:“学校是我家,卫生靠大家”“严禁随地吐痰”等等。首先有些学生卫生意识差。很多疾病往往是通过痰液传播的。而有些大学生不注意这些方面的习惯素养。其次是高中与大学管理方式不同,教育方式不同。高中生的行为总是有章可循的,学习总是他们唯一的任务高中时期是他们人生的转折阶段,而老师对他们的评价会影响他们的前途,因此他们的种种行为都是为了应付老师的检查,而进入大学立马脱离了老师的监管,因此有些不文明的行为就暴露出来了。
六:阅览室大声喧哗。
七:公共场合抽烟。
我校校园文明有待加强,学生对校园都有比较高的关注。从回答“对很多大学生在校园公共场合抽烟,你的看法是什么?”的问题时就有89%的同学选择“很厌恶”这一项。还有6%的同学选择b选项,他们都决得这些都无所谓。但也有很少的5%的同学选了“赞成”这一选项。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校文明之风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需要加强我校园的文明建设力度。其中这些是有原因的。从教育原因来说随着大学的括招,学校的录取界线的下降,就直接导致了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文明意识低的学生,影响了学校整体的不文明氛围。致使一些约束力不强的学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为所欲为。从中这些可以通过抓校风,努力搞好各系的学风建设,先从一个班开始,再从一个系,最后从整个学校落实学风建设。在其中,要号召老师、学生干部做好带头作用与之改进并进行落实。
八:会场上交头接耳,打闹。
当提到关于大学生自身素养时。本校的某些大学生素质就有些低下了。在回答“在开重要会议的时候,你有过在下面讨论过无关的其它事物吗?”这个问题时,就有多达70%的同学选折了“经常”这一选项,还有四分之一的同学选折“偶尔“会讲一些小话。仅有很少5%的同学能做到不讲小话。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校大学生自身素质要想得到提高,就要加大力度去改善。其中这些原因有学校管理的原因,由于学校教育管理的缺位,学校对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对一些不文明行为的监督不够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全面,这些都间接导致学生的文明意识不够高,校园文明氛围不强。此外,学校没有奖惩分明,表彰文明行为的制度和氛围也是校园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也可以通过加大建设文明校园的宣传力度,通过全校开展有意义的文明教育活动。如举行为期一周的黑板报比赛、以“建设文明”为专题的演讲比赛、开班会等活动来宣传,并制定奖惩分明的文明监督制度,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
九:教室吃早餐、玩手机、打饭插队。
从以上的结果所占的比例得知:同学们存在的问题有不太注意小问题和自己的行为,在教室里吃早餐,还把剩下的垃圾扔到课桌里面去,这些现象较为普遍,跟同学们生活情况有关;上课时玩手机、看小说的同学也大有人在,原因在于不思学习,纪律散漫,放纵自己造成的思想上不重视学习,总是想着玩;小部分同学在课桌上乱涂乱画,造成公共财物的破坏,原因在于同学们不珍惜公共财物,故意搞破坏,不是自己的东西就要破坏;少数的同学为了方便和赶时间故意在打饭时插队,易造成秩序的混乱,原因在于方便自己,伤害别人;从这些情况来看,我的想法和建议有:同学们平时要多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有不好的地方,在学习上,要有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坚决不在课堂上玩手机、看小说;在思想上,坚持学习好的优良的传统,不随便在教室里吃早餐,不随便在食堂打饭时插队。作为一个大学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习惯,我们要做好学生,我们要遵守上课纪律,遵守食堂的公共秩序,作到人人讲文明,人人作文明人,你谦我让,才是我们大学生的高尚情操。
十.调查总结:
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情况看,在我们的校园里不文明的现象到处可见,例如:会场上串头接耳,打闹。公共场合抽烟,阅览室大声喧哗等等。这就充分说明了现代大学生里还有一大部分人文明意识淡薄、道德素养低下。我们作为大学生应该是一个讲文明讲道德的高素质人才,可是每天都有不文明的行为发生在我们身边。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是我们树立良好形象的基地。可在这片神圣的土地里却有很多不文明的现象,其实大家都知道做这些事情是不对的。但由于他们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再加上道德的约束力越来越小,所以导致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频频出现,这也从侧面上反映了整个社会的风气,近些年来,各种思想文化的冲击,人们传统的文化道德思想的认同受到冲击,同时又没有新的公认的道德体系出现为大众接受,法律对于这些行为又是鞭长莫及,所以才会屡禁不止。长期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思想根深蒂固,要想改变这种思想,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不可否认,我校绝大多数学生的素质是高的,能够做到“文明行事”,但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大家反对这种不文明现象的态度还不是很坚决,虽然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但没有从行动上去杜绝这种现象,有的甚至“两耳不闻窗外事”,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不文明行为是素质低的表现,应加强教育,但实际生活中大家没有用行动来反对不文明行为,没有尽力阻止它们的发生,在客观上默认了它们的现实性,滋长了各种歪风邪气。文明监督成为现实的要求和呼唤。
综合调查的情况我现在提几点建议:
一、校园呼唤文明行为,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应该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二、相应的宣传与造势工作尚需加强,让了解与自已相关的事情细致些。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宣传部文明办及理论学习室工作人员利用近一周的时间,采取走访、问卷、座谈等多种形式,以执法人员、社区群众、机关干部、老干部等不同阶层干部及群众为重点对象,紧紧围绕“树立‘抚远人,中国人’形象”这一主题开展了调查研究。调研中,许多老干部和基层干部群众用“翻天覆地”、“花园式城市”、“东方公园”这样的词汇来形容抚远县近几年在市容市貌方面的变化,对抚远的发展表示满意,对现任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的工作作风更是赞不绝口。但调研中也发现,在美丽清新、繁荣昌盛的“抚远印象”背后,仍存在着诸多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不文明现象。这种现象与抚远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形成了强烈反差,这种现状则与我县树立国际口岸名城的目标和要求相距太远。
主要分为六类:
1、噪声扰民
歌厅:音量超分贝,尤其是夏天开窗营业,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针对噪声扰民现象,我县已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全城禁鸣禁停的通告》,并于8月中旬起开始执行。在调查中得知,此项举措在我县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且收效显著。截至目前,环保部门共收缴小喇叭20个,拆除外接扬声器 14个;交警部门教育违章鸣笛的司机400多人次,有近80人受到处罚。群众普遍反映噪音少了,耳根清静了,生活质量提高了。但也有少数司机、群众反映“全城全天候禁鸣”对司机开车、乘客乘车有所不便,提出“能否实行限时段、分路段禁鸣”的建议。
2、环境卫生脏乱差
街头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送野广告,城市“牛皮癣”泛滥。
饮食服务性行业小烟筒:初步统计全县共有84个小烟筒(主要是餐饮和浴池行业)在排放废气。
4、违章经营
个别交通运输业主受利益驱动,视旅客生命为儿戏,严重违章超员超载;
机动车、三轮车无序停放,影响交通,人行路路砖不同程度受到损坏;
部分熟食、小吃摊点无证经营,或者室外流动经营,食品卫生安全难以保障;
在人行路乱搭亭棚、乱设摊点,形成“店外店”,影响市容; 废品收购站(点)临街设置,影响市容,阻碍交通(全县大小站点共十处)。
5、思想道德行为不规范
个别商家、业主不讲诚信,与外地尤其是俄罗斯游客交易时存在宰客现象;
盗损公共设施,践踏花草、破坏绿化带,乱穿马路、闯红灯、不走人行道;
在禁烟场所吸烟,光膀子、穿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
退休职工或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正阳商厦门前等商业繁华地段或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下棋、聊天、抨击时事,既影响市容,又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特殊的区域位置,使抚远具备了其他内陆城市所不具备的国际影响力。“在中国人面前,我代表着抚远人形象”,“在外国人面前,我代表着中国人形象”,而恰恰是一些市民的不文明之举,在前来抚远考察、洽谈、投资、观光、度假的中外投资者和旅游者面前,呈现出抚远――这座东极口岸城市最消极丑陋的一面。从某种程度讲,环境就是生产力,形象就是城市发展的“第一竞争点”,上述不文明现象不消除,势必会影响到我县构建山水园林城市,打造国际口岸名城的步伐及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
追根溯源,产生上述不良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约定俗成的原因,也有社会风气的影响;既有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的不足,也和市民的道德观念、自身素质有关。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公民思想道德建设进展不均衡,市民素质呈现层次化
据统计,目前在抚远县共有3万多常住人口,1万多流动人口。这是一个庞大的、多样的、流动的社会群体,文化、素质、观念及生活习惯的多元化又决定了其环境行为和对环境要求的多样化。大多数人能遵守社会公德,对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较高,但仍有部分人 对生活要求不高,也不注意社会公德,图小利求方便制造脏乱差,他们只讲权利不履行义务,把责任推向社会和政府。例如:地处我县商业黄金地段的“望江楼”楼宅后面,由于部分居民、商家乱扔乱倒形成巨大垃圾场,环卫、城管部门多次清理、教育,乱扔乱倒者依然我行我素,致使该垃圾场存在多年得不到清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及周边居民住户生活质量。
2、投入不足,城市基础建设及配套设施不健全。一是城管和环卫人员不足。目前我县共有城管执法人员13人,其中一线执法人员就达12人。由于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各种各样的保障任务、检查任务和临时性突击任务不断增多,使这些基层执法干部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再以环卫为例,我县目前配置的80名道路清扫保洁工难以满足实际环卫工作需要(按建设部规定的道路保洁标准为“百米一人”,而我县基本达到“三百米一人”)。二是城市功能设施不配套。主要体现在:缺乏相应小型配套市场。菜农进城卖菜或县城居民自产自销小园菜缺乏规范性经营场所,因此,在一些小区附近自发地形成了马路市场,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停车场严重不足。受先天条件限制,停车难问题在我县日益严峻。环顾县城内大街小巷,小区内、门面旁、人行道、甚至步行街,几乎处处都是“停车场”。非机动车的停放更是随心所欲,想停哪就停哪,同鑫农贸市场、正阳大市场门前,三轮车交叉停放,拥挤抢客,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文化设施建设滞后。虽然近年来我县加大了文化休闲活动场所的建设,但除老干部活动中心和即将投入使用的宣传文化中心 和青少年文化宫外,其它都是露天场所。大量干部、工人退休后无处可去,便分时段聚集在正阳商厦门前或客运站等公共场所消磨时间。三是环卫基础设施及装备落后。近几年来,我县环卫设施得到较大改观,但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卫设施滞后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据环卫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县共有大、小垃圾箱520只,全部为敞口式垃圾箱,不利于垃圾的存放和污水的排放。垃圾运输车辆不足,满负荷运转,日清理垃圾可达300吨,但仍难以满足日产日清的工作需要。此外,公厕少、档次低,也是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诟病之一。据调查,近年来我县先后建起七座公厕,目前只有江边公园一座蹲位式厕所仍在使用,农贸市场两端两座水冲式公厕建成后被卖作私有财产,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一座被出租作为库房,一座出租卖馒头,其余公厕全部损毁,等等。
3、职能划分过细,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影响效能发挥
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涉及的部门多而广,虽然职责界定得比较清楚,但由于政出多门,又互不通气,横向配合与衔接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有利的事情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层出不穷,造成许多管理上的脱节。集中整治的时候效果明显,风头一过就滑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职能交叉、职能重叠的背景下,一些部门忽视其它部门相关职能,独立行使职权,增加了后期管理上的难度。例如,在部分歌厅未经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即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其营业;又如,卫生监督部门在对全县餐饮行业进行 量化等级评定时,90%达不到标准。原因就是,建筑商开发餐饮业商品房时,在没有取得卫生行政监督部门的建筑项目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造成后患。因此,按照城市管理内在统一性的要求,加强综合管理势在必然。
4、法律法规滞后,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不完善。
一个城市能否树立文明形象,城管工作至关重要。但调查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却面临着种种困难:首先是群众的不理解和执法对象的不配合。城管执法的难点是一些弱势群体,如外来人员,下岗、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这些人谋生心切,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的意识不强,城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往往难以得到他们的谅解和配合,有时阻挠、抵制,严重者甚至围攻、谩骂、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市民群众虽然对他们无证占道乱设摊,影响市容市貌和周边环境卫生的做法意见很大,但遇到执法冲突时,常常为他们说情、帮腔,使依法管理的措施难以落实。更重要的是,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现阶段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律程序周期长、繁琐复杂,不适应实际需要。在管理和执法实践中还缺少诸如违章搭建的处罚意见、人行道停放车辆管理细则、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物业管理的办法等权威性、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法规规定,给管理者、执法者行使职权带来不少困难。如:由于交警部门不允许车辆随意停放路边,许多司机便把车辆开上人行道,此举尽管有违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但由于城管部门缺乏相应处罚权,只能在“不损毁路砖”的 前提下听之任之。因此,执法保障体系亟待加强。
针对目前存在的各种影响口岸形象的不文明现象,及现象的复杂成因,瞄准抚远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以人为本,重视教育,努力形成“人人是形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中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在此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以“树‘抚远人,中国人’形象”为主题的文明创建活动,把“三管六不”、“三心三建”、“三礼”和“三法”的“四个三”内容自始自终贯穿活动始终,塑造自律抚远人、诚信抚远人、知礼抚远人、守法抚远人的文明抚远人形象。具体措施:一是宣传发动,形成氛围。通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统一思想、迅速行动起来。利用电视、公共场所电子大屏幕、标语、宣传画(单)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规,宣传公民文明行为规范和常识,及时报道活动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把“树‘抚远人,中国人’形象,全力打造‘中国的抚远,世界的抚远’”的口号叫响。
2、整章建制,集中整治。由县文明办牵头,建设、环卫、园林、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监督等执法监督部门参与,制定目标和方案,细化责任和措施,突出治理各种不文明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重点落实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包卫生、包绿化、包车辆停放有序、包没有店外店、包治安),协助各 执法部门加强城管力度。要落实“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单位管职工、带家属,学校育学生、带家庭”、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三是开展活动,注重养成。要把“树‘抚远人,中国人’形象”主题活动与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以“三管六不”、“三心三建”、“三礼”和“三法”为主要内容,在社会、单位和学校广泛开展讲好“两句话”(文明用语,俄语会话)、“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诚信建设看窗口”百日竞赛、文明礼仪知识竞赛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活动。四是强化监督,选树典型。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设立专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予以曝光,剖析评判,扶正祛邪,引导市民从自身做起,减少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要选树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典型,积极宣传文明公民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在教育中提高、在宣传中促进、在环境中陶冶、在参与中养成、在约束中强化”,使人们逐渐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代表抚远形象、中国形象”的大局意识,不断增强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自觉参与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自觉同影响口岸城市形象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现象作斗争,实现市民群众文明素质的全面提高。
3、统筹规划,以建促管,不断加大城市长效管理的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力度。
在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政工程等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同时,一要严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执行、监督关。要保证 城市建设与管理有法必依,确保城市基础及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避免重复动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二要加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功能设施的规划布点与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或者增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暂时无法匹配停车场的正阳路、平安街等主干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建议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投资、管理和受益相一致的原则,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在加强停车场建设的同时,要规范发展出租车行业,逐步淘汰三轮车、低档车,以部分缓解市区交通管理与停车压力,减少不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包括禁鸣标志,公交车站牌站点等,完善和规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中、俄文对照标示牌。对于农贸市场、马路市场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做到“堵”“疏”结合,有“堵”有“疏”。鼓励农民净菜进城,减少垃圾的产生。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审批、管理,室内经营面积、室外堆放场所必须达到标准方能批准经营。酌情匹配建设工人俱乐部、文化站等室内活动场所,不断丰富城市居民文化活动内容。三要加大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对现有垃圾箱进行合理布配,尽快恢复使用废弃公厕。在此基础上,加快封闭式垃圾箱、冲水式公厕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布点与配、建工作。要逐步提高环卫装备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城市保洁工作的要求。可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管理,更多地用经济手段解决一些具体 问题。如烟台等城市改革环卫管理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拍卖道路保洁权,既节约了费用,又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政府也省了心,可谓一举多得。四要突出特色,提升城市品位。在城市绿化美化方面,着眼规划,提倡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特别是新开发路段和小区,建议“一街一树,一区一景”。
1、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建议借鉴张家港、绥芬河等地成功经验,由宣传部文明办牵头,把原来分属多个单位的市容、市政、园林、城建、环卫、房管、公安、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执法权集中在一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定期检查抽查,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力度。
2、逐步推行级差式管理。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将全县相应划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依据不同的管理标准,实施级差式管理。对主要道路、路段、地区、景点等代表城市形象的“严控区”实施全面、重点控制;对次要道路、路段、街巷等“一般控制区”,在不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分片段、限时段摆摊设点,或安排排档,增加就业空间。3.着力强化社区管理职能。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实现社区工作专业化、社区服务系列化、社区管理规范化、社区人员职业化。建立维护环境质量责任告知制度,对入住居民、房屋出租户、经营者提出明确的基本行为准则。重点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3、突出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公共场所吸烟、光膀子,小作坊、流动摊 点无照经营,街巷车辆乱停乱放、废品收购无序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全面调查,疏理问题、分析症结,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人大(立法部门)反映管理、执法中的真实情况和突出矛盾,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民文明公约》、《市民文明守则》以及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管理细则。同时,清理中止不合时宜、不切实际的法规制度,减少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的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
今年是我县实现“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五年一大变”的城市建设目标的收局之年。与日新月异的城市整体外观变化相匹配的,应当是市民内在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树立“抚远人、中国人”形象,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紧迫的任务。这项工作,除了需要县委政府科学规划、统筹运作,各执法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外,更主要的是靠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从我做起,养成维护大环境、大卫生的良好习惯与自觉性,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只有在中国人面前树立了良好的抚远人形象,在外国人面前树立了良好的中国人形象,我们才能逐步实现把抚远建成思想最解放、政策最宽松、环境最优美、经济最繁荣的现代化对俄口岸城市的宏伟目标,让抚远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一
福州市正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的活动。全市市民是否文明过马路正构成一道风景,折射着福州的形象、市民的素质和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为此,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将市民“文明过马路”作为“创建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工作的突破口,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分析。
据分析,许多交通事故大多来自人们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随意横穿马路,乱闯红灯,不文明过马路而造成的。这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文明过马路”是事关福州城市文明发展不可忽视的小事,也是我们每个人不可忽视的大事!
从以上被调查的对象可以看出,60%以上的市民基本了解交通法规常识,也按照法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令人担忧的是还有少数一部分人根本不了解交通法规知识,更谈不上文明过马路。通过走访与调查,我发现产生这些不文明陋习的原因主要有:
1、部分市民缺乏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没有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作为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应有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2、法治观念不强。不少市民不了解、不理解交通法规,认为乱穿马路不构成违法。
3、行人心态的现实和忘我。部分市民谈起交通法规,比谁都了解清楚,但就是没有文明过马路。
4、执法管理难度大。有些市民不服管理,认为交警对乱穿马路的执法是小题大做,还有些市民为违法者说情开脱,由此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
细微之处见文明。文明过马路虽是一件小事,而折射出的却是一个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让我们赶快行动起来吧!从自我做起,从文明过马路做起,让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和谐。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二
利用信息技术。
书籍、报刊。
访问家人。
成员分工:
组长:黄晨楠。
上网浏览:侯毅丰、闫伸。
调查访问:马多、郭艺杰。
书籍报刊:陈俊杰。
调研时间:5月29日——6月10日。
一、问题提出。
二、调查方法。
(1)观察法:仔细观察不文明语言何时出现及内容。
(2)谈话法:通过谈话了解有些同学为什么说话不文明,并分析原因。
三、调查情况。
1、小学生为什么说话不文明。
(1)由于与别人的矛盾而产生愤怒情绪,说话会口不择言,一般都是发生在男生身上。
(2)由于他人的行为、举止或是衣着相貌而取笑别人,说一些不雅的绰号。
(3)还有大部分人表示,不文明语言是从长辈或周围人的嘴里听来的,还有的是电视、电影里学来的,不自觉就讲出来了,时间长了就养成不好的习惯。
2、小学生讲不文明语言后心里想法:
(1)心里有一种莫名其妙的舒服感。
(2)有时会作为一种发泄的方式。
(3)听到不文明的语言多了,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3、小学生什么时候会说话不文明:
(1)玩的时候:一个同学不讲理,就会利用语言攻击。
(2)公共场合:一个同学在很多人面前让另一个人出洋相,被讥笑的一方就开始了语言攻击。
(3)暗地里:和某人关系不好,不敢当面说,就在背地里说有损于他的话。
四、结论和观点。
1、小学生模仿能力很强,有些不文明的语言是从家里、社会上听来的。
2、高年级学生爱讥笑同学,这也是不讲文明语言的原因之一。
3、现在独生子女的脾气大、度量小,吃了一点亏,就会用不文明语言,这也是原因之一。
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个称号不能因我们而失去,我们要让“礼仪之邦”这个称号永远在中国得到传承。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三
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
一、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2、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3、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4、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2、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3、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2、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四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是相当松散的,基层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经营权,上级信用联社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单个信用社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有些信用社对单户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处于高风险状态。因此,深化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信用联社的权力,要在人事、财务、决策、监督等各个环节实现对基层信用社的规范管理;在业务上要充分发挥农信社贴近农民、熟悉农业、扎根农村的优势,大力拓展小额农户贷款市场,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范贷款程序。只有在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减少决策失误,杜绝暗箱操作,从而将新增贷款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各级农信联社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科学分析属地经济状况的前提下,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与政府联动,并强化呆账核销机制、司法催收机制、贷款重组机制、抵债物资综合经营机制等,对不良贷款进行集中处理,形成有效的化解机制。
二、不良贷款的解决办法:
当前,农信系统亟须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实现风险化解机制的再造:
(一)、在政策层面上,要与各级政府联动,确立“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理念。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涉及地方经济的方方面面,千头万绪,因此要顺利推进不良贷款的化解,离不开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镇政府的参与和配合。各级政府的支持,既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也有利于在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和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因此,各级政府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问题的态度,规范自身行为,防止逃废债务。对于因政府行政指令、经济政策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直接承担起还款责任,或者通过地方财政,或者采取其它有效的政策切实加以落实。对于企业改制后原在镇村管理部门的债务、区县物资局、供销社及其下属企业的不良贷款,尤其是其中金额巨大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通盘考虑,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加以解决。对于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政府应当通过行政力量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各级政府应该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要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农信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投向。其次,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途径来支持和保护农信社的债权。比如,由于农信社风险资产对应的单位大多是乡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关的关、破的破,土地是他们手里唯一的资源。乡镇政府应支持企业以其所有的已经开发利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对应投资收益来抵偿债务;同时,政府也可以作为保证人,划定某一范围的土地,约定在该土地开发时,将土地开发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各级政府应通过税收政策,增加农信社的收入。比如,减免农信社的营业税或根据贷款分类选择性地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核算缴纳,并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减免;信用社当年实现的利润可在税前直接抵补挂账亏损。
第四,各级政府应建立适当的担保机制,以抗衡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区县为单位,由政府牵头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农户的生产经营遭受破坏,无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由农信社负责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的核销。
(二)、在操作层面上,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化解不良贷款的力度。首先,要强化信贷管理,既要注重化解过去的风险,更要防止现在和未来的失误。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限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而内控水平却相对落后,这就形成了权力与控制的不对称。因此,农信社必须加强贷款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对基层信用分社实行授权授信制度,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查;建立与完善包括贷审会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贷款调查、审查和批准的工作程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贷款公示制度。其次,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体系,这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事前规范,即针对具体业务设计、制定合理的操作流程与会计制度;二是事中控制,即以会计核算系统为依托,对业务的关键控制点和重要事项进行实时监控;三是事后检查,即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以及风险控制点进行检查、监督。第三,要落实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农信事业要发展,关键在人;化解不良资产,第一位的因素也是人。农信系统的各级经营管理者要教育员工正确面对困难,既不要埋怨,也不要畏惧,同时采用一些制度性的运作,激励员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攻克难关。比如,有些地方的农信社实施“3+1”工程,即将每一笔不良贷款“确立一个项目,落实一位清收责任人,制定一套清收方案,再加一名分管领导”,限时完成并结合清收结果进行考核奖惩。这种工作模式将责任、权利和利益统一到清收责任人,极大地提高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不良资产要我清收”到“我要清收不良资产”的转变。第四,要善于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也是一个分工细化且日益专业化的社会,单枪匹马是很难取胜的,农信社必须学会依靠社会中介力量来解决自己的困难。比如,有些地方的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实施“风险代理制”,利用律师的专业化服务,加快锁定风险和清收不良贷款的速度,化解了一些原本回收无望的风险资产,取得了很大收获。需要强调的是,实施风险代理,必须建立严格的立项、审查、运作程序,特别注意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三)、从长远考虑,农村信用社必须有条件地进行“拨备”,根据资产风险程度提取不同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在核销层面上,要有条件地允许农村信用社实行“拨备”制度目前,农信社执行的是按照贷款全额的相对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政策,呆账准备率根据各地农信社的实际经营状况有所差异,大致在1—2%之间。而实际上,无论从不良贷款的绝对数还是从其构成来看,现行的准备率根本不足以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比如,经营状况相对良好的农信社,在保证微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呆账贷款提取100%的准备金,对呆滞贷款提取50%的准备金,对逾期贷款提取20%的准备金,对正常贷款提取1%的准备金。这样,可以使农村信用社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和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逐步到位,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减轻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济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等内容记录在内。其次,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个人品质、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评定,一般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第三,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农户颁发贷款证。发证以后,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勿需再层层办理批准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更高层次的资金需要,实行多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满足的是农户一般性的种植和养殖业的资金需要,一些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靠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满足不了其需要。对这类情况,可以采取3—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的办法,发放联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际是一种多人担保贷款,但与一般的担保贷款不同,它不是靠财产或经济收入来担保,而是以农民的信誉作担保,符合农村和农户家庭经济的实际状况。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通过过细的工作,经过艰苦的努力,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新的贡献。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五
自爆发民间借贷金融**以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十分关注本院审理连云港各家银行的金融借贷案件与不良贷款的情况,课题组通过对各家银行借贷纠纷案件从立案、审理环节的跟踪调查、分析和研判,梳理出此类案件的现状、社会背景及成因,并提出对策。现将调研报告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贷款及金融借贷案件审理现状。
以来,连云港市各家银行不良贷款从发生额与借款户的数量上都呈增长的态势,截止到11月份不良率为3.93%,在这种趋势下,法院案件的受理量也在大幅度增加。
(一)-20案件受理量。
从图中可以看出,自以来,我院受理银行诉借款人的案件亦呈逐年递增的状态。20,我院受理银行诉借款户的案件为756件。涉案标的额为1.15亿元。受案668件,标的额1.51亿元。20受案483件,标的额2.83亿元。受案890件,标的额14.8亿元。年截止到11月受案1030件,标的额14.7亿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二)各类银行涉案数量分布。
从数量上看,东方农商行454件、张家港银行59件、江苏银行42件、建行123件、交行69件、中行137件,占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案件数量的85.83%。
二、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
(一)贷款人长期离家外出、下落不明,送达难。
不良贷款案件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贷款人长期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案件较多。许多贷款人长年外出经商、打工,在外地又无具体地址,很难查找他们的下落,即使有具体地址,其亲戚也不愿透露给法院。甚至有部分贷款人已经在外定居,下落不明,给法院造成了送达难,近两年公告送达数量激增,年公告数量193件,20公告数量356件,2014年公告数量412件。
(二)被告诚信观念缺失,恶意拖欠债务。
有些债务人虽然有还款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不讲诚信,借款到期后,想方设法回避、搪塞债权人的催讨。法院通知其开庭时,因其自知理亏,大多不予配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统计,我院近几年来审理的不良贷款案件中,经直接送达传票传唤的被告的到庭率(包括庭前调解及开庭审理)为65%左右,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千方百计克服“送达难”,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被告,仍有将35%左右的被告拒不到庭。如东方银行起诉李某、王某一案,书记员在送传票时,因被告现住址不明,邮寄送达被退回,经过多方查证,查清被告李某现工作单位,才由送达人员亲自将传票送达其单位让其签收,但是开庭时,被告二人均没有到庭。判决后,文书也拒不签收,经过送达人员多方努力才将判决书送达至被告手中,增加了书记员及送达人员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
(三)存在大量借名贷款现象,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
目前一些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大量借名贷款现象。所谓借名贷款,是指被立据人同意用款人利用自已的名字、自已的证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但本人未到金融机构签字盖章,资金由用款人使用。借名贷款害处多。一旦实际用款人还不了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就会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有的实际用款人甚至会矢口否认其借款的事实,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如花某某诉冯某某一案中,冯某某借用花某某名义在东方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都是花某某,但是银行最终将款项是打入冯某某的账户,实际用款人是冯某某。因冯某某未按时还银行贷款,银行便起诉了花某某,而花某某因实际用款人是冯某某而拒不还款,又起诉了冯某某,冯某某在案件审理中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加。
(四)保证人不愿独立承担责任。
这主要反映在银行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由于各家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是格式合同,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各家银行在起诉时具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可以只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多数碍于情面而轻率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后,保证人大多认为,银行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时再向他们主张。一旦金融机构因借款人确无还款能力、下落不明等原因撇开借款人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都很难接受,庭审工作难以进行。我院受理的51件仅起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案件,均因保证人拒绝到庭而以判决结案。如交通银行起诉芦某案件中,芦某是保证人,实际借款人是芦某某而不是芦某,因芦某某现已不知去处,因此银行仅起诉了保证人芦某。芦某开庭时情绪激动,辩称仅仅是因为亲戚关系不好意思拒绝才做了保证人,现在自己也是受害人,还得帮芦某某还钱实在想不通。法院遇到此类案件一般说理当事人均不理解,认为银行和法院找错还款对象,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上诉率增加。
三、不良贷款案件的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内外需不振导致批发和零售行业整体不济。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调整过程中,经济增速下滑,国内需求不足;同时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内劳动力等要素成本持续上涨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竞争力进一步下降等因素影响,批发零售业整体市场环境仍未出现明显改善。据市银监局统计,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非钢贸批发零售业新发生不良1.5亿元,占当季全部不良新增额的25.8%。
2、区域经济抗风险能力弱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从这几年我院受理的金融借贷类案件的情况分析,涉案企业大多数为制造业的中小企业。连云港市制造业整体水平低下,缺乏强有力的产业链带动,企业贸易集中于商贸行业,核心竞争力弱,抵御风险能力差,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产销不畅、效益下滑等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企业,特别是以松散式批零贸易、低水平加工制造为主的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出现关停,贷款违约时有发生,加重了银行信用风险防控的能力。
3、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恶化向银行系统传染风险。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民间高息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系统外风险持续向银行内转移,由于企业主参与民间借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致使老板“跑路”;由于企业经营人利用高利贷资金盲目扩大生产,经营收入难以弥补高昂的资金成本,导致经营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等情况持续发生,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控造成了一定冲击。
4.企业主缺乏诚信、行为失范。
从调研情况看,为数不少的企业经营者不仅犯了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失误与生产经营不善的错误,而且伴随着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更有甚者,他们为了贪图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银行与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给社会的诚信体系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危害。
(二)内部原因。
1、银行“重投轻管”的理念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部分银行为快速投放贷款,不惜降低授信审批条件、放松信贷审批流程,忽视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采取批量化授信模式大量发放了钢贸贷款及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伴随经济下行,缺乏还款能力的企业信用风险持续暴露,而部分担保公司代偿能力不实,企业关联担保、商户联贷联保能力不足,使得银行第二还款来源形同虚设,从而面临无资产可追偿、处置的局面。
2、各级银行僵化、逐利的考核机制。
银行业现有的考核制度对银行借贷案件与不良贷款的“双升”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考核犹如一根指挥棒,它指挥各银行行长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做出缺乏理性、不切实际、不考虑风险的错误决定。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剧增,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很大关系。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是在执行新的规章制度上出差错,而是在执行一些老的制度上出问题,有的甚至接二连三地重蹈覆辙。如以夫妻、家庭成员等共同财产共有人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借贷合同,在没有办理委托书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亦允许其一方为另一方或其他多人代签,导致抵押物无法诉讼保全或拍卖处理。
3、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
目前一些银行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责任意识淡薄。贷款银行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就轻率地放款。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无力履行担保义务。
四、不良贷款案件防控的对策。
银行自身化解能力。不良贷款形成以后,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灵活化解,防止不良贷款的板结。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通过对担保物行使抵押权、质权,对客户非法转移财产行使撤销权,对抵债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对破产企业进行主动介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贷款的存在。
(一)树立银行与企业共赢互利意识。
我院在调研时发现,银行在放贷时缺乏长远眼光,追逐高利,自以为通过互保、联保能最大程度减少银行风险,数家企业只要有一家经营良好,贷款就没有风险。事实上,在实践中恰恰是一家企业经营不善,却导致了数家企业同死,最终银行未能收回贷款。当高利率成为一个企业的负担,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另外,银行即使能收回贷款,但是从长远看,没有企业支撑的银行,即使有钱在手,无处放贷,这也是一个死局。银行与企业应当是一种共生的关系,银行在放贷时不仅要考虑银行的风险与利益,同时应当考虑企业的风险与利益。
在放贷后,一方面,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带来盈利或其他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联系面广,信息灵敏的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及时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企业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运行机制。如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中,银行应当比企业更早地嗅到危机,若基于互生共长的目标,应当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控制及产业投资的转移,而事实上没有,银行采取了直接收贷的方式,加速了企业的死亡。
企业则要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意识,从经营机制、经营策略、组织管理、自身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提高,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树立依法经营思想。
在案件审理中,单纯从书面审查角度来看,银行似乎做到了严格审查制度,防范风险。但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发现存在违规操作,一部分是人情贷、关系贷,另一部分是信贷人员基于业绩与奖金的刺激而与实际借贷人操作贷款。这些贷款的共同特征是书面程序合法,书面借款人并不具备借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实际借款人在信贷员的指导下,找亲戚朋友备齐身份及经营资料,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往往举家互保。且一旦实际贷款人经济出现问题,银行无法出具证据追究实际贷款人,所有的贷款无法收回,且导致所有书面贷款人信用受损,受银行追债,有些农业家庭负债高达上千万元,妻离子散,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银行应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贷款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形成相互约束、风险共担的科学管理体系。
(三)加强员工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
一是强化员工法制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区分违规情节,对有可能引发案件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违规行为,初犯警告,再犯开除,重锤重典。二是对员工、干部的选任与考核,不仅应考虑其市场拓展能力,更应考虑其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三是对员工实施层层监督,在完善贷款经营损失责任必究制的同时,建立比例责任制度。对凡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放贷形成不良贷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审查不严或放松贷款条件形成不良贷款的,追究领导责任。
(四)严厉打击骗取贷款及非法发放贷款犯罪。
目前连云港市出现的违规放贷,最关键的原因在于熟视无睹带来隐患。贷款人并非一开始就存心不还贷款,只是希望能贷到款,而在信贷员或者其他行内人士的指导下伪造了某些材料,在审判实践中甚至发现有信贷员替贷款人伪造材料的。在整体经济形势较好的情况下,一般也能及时收回贷款,这种违规行为的后果未能显现,且大家本着一种法不责众的思想,信贷员一般对企业贷款的用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连云港市出现了大面积的违规放贷现象。而一旦经济形势变坏,银根紧缩,银企同时尝到了因此带来的恶果。目前,对于伪造用途等情况骗取贷款的情形,因为涉及面广,涉及维稳,公安一般不予立案。
从长远来看,政府必须痛下决心,置之死地而后生,应对通过企业、个人伪造相关材料,信贷员参与伪造材料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动机,也应当进行据法处罚;而对道德严重沦丧的企业家更应该予以重罚。以期形成法律威慑力,健全连云港市的信用体系。
同时,在民事诉讼纠纷中,一旦发现信贷员违规或操作瑕疵,不论冠以何种借口或理由,都应当被视为职业操守不佳,法院可颁布禁止令,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职业。
结语:银行的贷款业务,对鼓励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城市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建设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良贷款案件的持续增多,连云港市各家银行正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难题,需要通过诉讼方法来解决。化解银行不良贷款,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银行、政府、公检法等多部门联动,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诚信建设网络,建立起政府、银行、企业良性互动机制。本文提出了审理银行不良贷款案件遇到的困难及相应解决方法,但由于时间关系和受理论水平的局限,文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篇十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在80年代里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多,进入90年代年增长率达10%以上;与此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了,市场繁荣、购买力旺盛便是明证。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工业却出现了经济效益连年下降的现象,企业亏损面达1/3左右,每年对亏损企业的补贴高达500亿元以上。何以会出现这种经济高速增长与国有工业经济效益连年下降的反差现象呢?研究其中的规律将有助于改革的深化。
其实,这种反差现象的产生,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其必然性。准确地说,国有工业的效益并不是下降,而是发生了转移,不然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工业效益的转移主要是向原材料和基础产业、向第三产业,以及向个人分配三个方面转移,而且这种转移可能要持续到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会稳定。
首先是效益向原材料和基础产业转移,包括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部门,这一趋势在80年代后期变得更为明显了。以上海为例,国有工业可比产品在80年代末因原料材料价格上涨多支出约80多亿元,而产品调价增加的收入约70多亿,即有10亿多元利润(约占总利润10.4%)转移出去了。此外,连同能源交通提价、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基础设施使用收费等,估计国有工业15~20%的利润转移到原材料和基础产业部门。这一转移的结果促进了原材料工业和基础设施的较快发展。
其次是向第三产业转移,尤其是转向金融保险、房地产业和中介服务部门。仍以上海国有工业为例,80年代中期每年支付银行的利息不足1亿元,到90年代则达20亿元以上。此外,广告宣传、土地有偿使用、房地产增值提价、教育附加费提高、对文化事业的资助等等都使企业效益转向第三产业,估计这部分转移占利润总额30%以上。这一转移的结果显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去年,上海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已达38%,而十年前为25%左右。
第三是向个人分配转移。由于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制,改革以来进行了分配制度的改革,使80年代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此外,为调动人的积极性,局部实行了工效挂钩,如经营者按承包利润提成,推销员按销售额提成,设计员按设计费提成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分配向个人倾斜。效益向个人分配转移的结果促进了消费结构的变化,从而引导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并使产品附加值有所提高。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创造了条件,如民营经济、股份制的发展等。
回顾50年代和60年代,工业经济效益较高的原因恰恰与当前发生的转移相反,那时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通过计划经济的手段把效益集中到工业领域:原材料、农产品、能源交通的'价格都压得很低;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的使用成本很低,甚至不收费;职工的工资也很低;从而保证国有工业有较高效益,使工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然而,经过30年后,基础产业的瓶颈、第三产业的衰退、消费结构单一、消费水平不高日益成为经济迅速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当我们向市场经济过渡,要调整经济结构时,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就必然会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并通过利益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进而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所以说,上述国有工业效益的转移是我国经济进行市场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