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优质22篇)
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法律上的要求。对于复杂的合同,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和修改。合同范文提供了参考,但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一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二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被录用人员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局按照劳动人事部统一规定的样本印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七条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属于非农业人口的,凭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的招工录用证件,办理户、粮关系迁移,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固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在居民粮食定量的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油;属于农业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粮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企业负担,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户、粮关系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凭省劳动局下达的招工文件,由市、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变更户、粮关系手续,供应平价粮油。
第八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企业擅自解除合同的,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令其限期收回,并补发工资和按规定应发的补贴、津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劳动部门在一年内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并扣销其离职前合同期内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对自行开业或找到工作单位的,原单位有权向本人或新用工单位索取赔偿。赔偿费原则上按违约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资收入计算,技术工人再加收100%至200%的培训费。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县(市)、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跨地区(含市内五区与各县(市)、黄岛区之间,各县(市)、黄岛区之间)转移。
(一)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二)夫妻一方调往外地,要求随同迁出的;。
(三)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四)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需要随同到外地的。
经批准跨地区转移的合同制工人,要办理户口、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定居的;。
(六)所在企业难以发挥其专长,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企业同意的。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要将解除合同的日期、原因等情况记入《劳动手册》,并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于五日内分送企业主管部门、人员的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和粮食部门备案。人员档案材料送交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持《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
第十八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技术工种熟练期一年,熟练期内执行二级工工资标准,期满考核定级,达到几级定几级,达不到三级技术水平的延期半年,再考核仍达不到三级技术水平的改变工种;熟练工种熟练期半年,普壮工种熟练期三至六个月,熟练期内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期满考核合格者定为三级。
企业可建立合同制工人正常的考核升降级制度,定期对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态度、技术水平和贡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该升则升,该降则降。所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每月补贴的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7%计发。所需资金计入成本。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熟练期,熟练期间暂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执行原工资等级,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据技术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待级。改变工种的,熟练期半年,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原工资等级由企业确定,期满后考核定级。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工按计划生育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工资性补贴照发,其他待遇应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三条(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按照第十三条(三)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包括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按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工作五年以内的不超过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不超过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不超过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不超过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以上的,从第二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工作不满三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月标准工资(下同);满三年不满六年的,发给四个月;满六年不满九年的,发给五个月;满九年及九年以上的,发给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等,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缴纳;工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缴纳时间:企业于次季五日前,将上季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及应缴的退休养老基金的数额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于十日前通知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退休养老基金,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机关、团体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逾期不缴者,从次季六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数额5‰的滞纳金,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退休养老基金不缴纳各种税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跨地区企业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基金所在开户银行的地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存储、管理、支付的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和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停发工资的和参军、被招干、出国定居的,由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其退休养老基金不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跨县(市)、区重新就业的,和转移到外地市或外地市转移来我市的,由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享受养老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三)因工致残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达到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经企业同意,待业期间经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凭《劳动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0%;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五年的,每满一年加发1%。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补助费。达到退休年龄,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固定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退休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报销。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医疗期间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和生活费自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教期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凭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查批准,恢复其退休待遇。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当月退休费照发。遗属凭有关证件到支付退休金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从退休养老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待业期间,由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农民轮换制工人和从城镇招收的临时工、季节工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84)90号文件印发的《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三
第十条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四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
劳动合同。
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
规章制度。
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五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人(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六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中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是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名牌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名牌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中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七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五、各单位的招工时间,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按规定进行,也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工。
六、各招工单位要制定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内容应包括: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二招工人数和工种;三各类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四工资福利待遇;五工作地点;六其它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
招工简章须经招工地区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公布。
七、招工单位对招用的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登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工。
八、从城镇招用的工人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并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的待业人员。
其中招用的学徒工人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招用技术工人或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在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招用十八周岁以下的初中没有毕业的退学学生,必须是经过区、县教育局批准退学的,否则一律不准招用。
九、对职业高中毕业生和经市、区劳动局批准的,技术工种学制在一年以上,熟练工种学制在半年以上的职业培训班、校毕业生、结业生,所学工种与招工单位需要对口的,经市劳动局批准,招工单位可以从中择优招用,并到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未被招用的,由学校或培训班将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本人到劳动科进行就业登记。
十、招工单位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经使用的一九八二届以前本市城镇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岗位上劳动二年以上,生产、工作上离不开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从中择优招用,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十一、对所有参加招工的人员,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招用学徒工人和文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人时,应侧重进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的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每年不同的情况确定,可以组织全市的统一考试,也可以使用市教育局组织的高、初中学生统一的毕业考试成绩,由街道(镇)公布考试成绩,并在公布招工简章以后,按照应招人员的考试分数排列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由本人按志愿填报招工单位和工种。身体条件的考核由招工单位指定医疗单位对应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的标准,参照国家对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种,由招工单位提出标准,经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招工单位进行考核。
二直接招用技术工人时,由招工单位对应招人员侧重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同时考核其现实表现和身体条件。
三招用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普通工,由招工单位侧重进行身体条件的考核。
十二、招工单位经过考核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当通知本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要将录用的名单张榜公布。录用手续一律由招工单位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被录用的人员要按招工单位规定的时间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招工单位可以取消录用。
十三、企业对录用的新工人,凡是未经过就业前培训的,都要负责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本着择优分配、量才使用的原则,分配每个人的工作岗位。
十四、新工人被录用后,要有三个用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负责接收。
十五、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劳动教养但仍保留公职的,在解除劳动教养以后,原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劳动教养不保留公职的或者被判刑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以后,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原单位要十分关心他们的重新就业问题。
十六、招工单位每招用一名工人(含轮换制工人),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招工手续费三元。此项费用用于招工方面的有关支出,不准用于发放奖金。
十七、招工单位和参加招工工作的人员,必须模范地执行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市劳动局规定的招工中的“五不准”,即不准批条子、递条子、托关系、说人情、不准点名要人、送人,照顾亲友子女;不准在招工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为其他单位转招;不准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参加招工人员的招工资格,已被录用的工人,要退回街道(镇),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招工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进行监督检查,就是失职。
十八、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用本市农民和外地人员的单位,区、县劳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限期辞退。对不按期辞退者,要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一个月不退者,每使用一个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追究决定招工的领导人的责任。罚款按市、区、县劳动部门的罚款通知书,由企业开户银行扣缴,上交市、区、县财政。
十九、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办法另定。
二十、本实施细则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中外合营企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也适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和生产服务合作社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十一、自《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本市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生产服务合作社企业新录用的,在常年性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将他们的档案转到企业。工人不再享受招工权。如调到国营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招工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即停止执行。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八
编号:
职工姓名:
单位:延边新华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治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二、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碰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治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治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九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劳动手册编号:_________。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__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月)。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小时工时制,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甲方培训费。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就是说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说法肯定不准确了。
她已经工作六年了,再有四年,她就可以与银行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即使现在他也是有保险有福利待遇的。把这法律规定说给家里人听,他们会同意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在三年以下的按实存期限计息;三年以上的`按储蓄定期三年档次的利率计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按现行企业活期、单位定期存款的相应存期的利率计息.
三、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期限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确定.
四、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分别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五、以上规定在执行期间,遇国家调整各项存款利率,其利率标准也相应调整.退休养老基金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提前支取时,可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办法办理.
六、暂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退休养老基金最高存款利率,按储蓄定期存款三年期档次计息.以后是否继续执行,视情况再定.
七、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均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一
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
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门统一负责。
2._____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4.劳动合同订立后,由_____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5.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劳动纪律。
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
(1)员工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至_____年,适合于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3.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试用期。
1.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2.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条工资福利。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执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公司工会。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_____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2)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5.员工与公司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经济补偿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本细则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影响员工生活和医疗待遇的,除补足两项待遇外,还应支付员工赔偿金,数额为补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员工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员工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金额的_____%至_____%计算。
第十六条附则。
本细则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终解释权。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二
的主要意义:
实行的意义主要有四点。
一、实行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由于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就无法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但是,如果实行了,就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劝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标下达,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就可就业。到了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后,即使单位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而且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句到底,这就是人人常说的“铁饭碗”。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功者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三、实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便将有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使职工在上岗前就明确地知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就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怀与创造性。
四、实行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有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三
甲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性别 : 籍贯 :
户口所在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1. 甲方因经营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乙方同意其主要工作内容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确定。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也有权根据个人的意愿和能力申请异动工作岗位。
2. 乙方工作地点在 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点。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乙方更换工作地点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既不服从安排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 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需试用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试用期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参加转正考核,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转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后的次日。合同生效日期为乙方入职日期,亦为工资待遇计发的起算日期。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或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 息1日。若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1. 乙方每月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依照甲方薪酬体系属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易岗易薪、同岗同酬原则,在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改变时及相应调整,甲方也有权按照绩效考核制度调整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照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加以调整。
2.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享有。
3. 每月日为甲方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时间,甲方因故需延迟的,但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天。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正确银行账号或银行系统紊乱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延迟发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若甲方主动安排或批准乙方加班,甲方应支付加班工资。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不视为加班。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书面加班申请并获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加班工资按月支付。
5. 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未尽勤勉注意义务而致使甲方受损,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甲方也有权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扣除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违纪经济处罚金额。
1. 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经济特区的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享有休假权利。
2. 休假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休假工资。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卫生设施应予爱护,并正确操作,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业提出异议。
3.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或同时应向甲方提交本人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报告一份,乙方签订本合同表示其确认其身体健康状况足以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若乙方提交虚假的身体检查报告或者提交的身体检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入职时领取工作必备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妥善保管,离职时应当依照原
状返还甲方提供的这些工具及设备,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工具及设备的性质自然损耗的除外。
1. 甲方应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双方具体分担的保险数额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起始于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可以购买的时间,而不是从乙方入职之日起算。
2. 若甲方主动为乙方购买,但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3. 乙方因公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因公负伤,应当主动向甲方书面说明,并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 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包括: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
2. 甲方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后即成为公开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若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 经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公司工作人员都发生效力和约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看到、没有注意”为由否认某一规章制度的存在和效力。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 乙方在试用期间甲方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通知原则上应直接交由乙方,但如果甲方依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司内部张贴公示的方式,张贴后即视为通知到了乙方。
3.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在3日内与甲方相关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乙方拒绝或者怠于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工资和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未交接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 在试用期内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 乙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超过1个月的。
(五)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擅自离职,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六)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采取张贴栏公告、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同意续签通知后1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续签的情形下,本合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乙方应在本 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并停止工作,逾期不交接、不停止工作的,其出勤时间不计入正常工作时间,不计发报酬。
(七)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八) 不论本合同因何事由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且不予发放其擅自离职当月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 本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终止的,乙方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又重新要求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且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同意,但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不连续计算。
(十) 若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主动安排到甲方关联公司就职,本合同终止,乙方与甲方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签订合同次数不连续计算;若乙方主动申请或者离职后通过正常程序、自愿与甲方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与甲方签订合同的次数不计算在内。
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 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乙方应严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四
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意义: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点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由于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就无法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但是,如果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就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劝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标下达,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就可就业。到了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后,即使单位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而且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句到底,这就是人人常说的“铁饭碗”。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功者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便将有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使职工在上岗前就明确地知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就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怀与创造性。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有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五
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合同 制度。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间稳定***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制度》。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 劳动合同制度分析
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1、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
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3、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六
工时制度不仅关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还涉及到员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因而倍受公司和员工关注。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果确需加班的,加班的时间有限制,同时也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实际上,除了标准工时制度,还存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些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上述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或者对于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的职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公司的职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们的工作成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是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的。现实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这样既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又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是得不偿失的。
那具体是应该怎么区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时制呢?不定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是没有具体的要求的,不管是长于正常工作时间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只要能够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可。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是以一定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实行该两种制度的企业应该及时进行审批,避免产生争议。但是申请该两种工作制也是需要一定技巧的,例如如何确定销售经理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呢?这需要把该职位的特点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做细致的描述,使审批机关认为该职位确实需要实行此工作制。
因此,对于上文提到的公司总经理、长途汽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编辑。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七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1.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教育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专项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后跳槽的,应当分摊用人单位为其教育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显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只是劳动者的保护伞,更是用人单位的保护伞。常凯教授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劳动力市场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不可能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变成一潭死水。”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终身制”、“铁饭碗”的理论不攻而破,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没有终期的,我们绝对不能望文生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解决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了职工渴望稳定的要求,使他们避免黄金年龄过后,无所依托。从用人单位来说,某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劳动者对该单位的忠诚度越高,对该单位的贡献越大。与业务精湛的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有效的阻止这部分人的随意流动,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八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十九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并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同学们在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庆当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权利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同时,劳动合同还具有社会性质。因为,劳动合同不仅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合同作为以订立合同形式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性质:
2)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都相应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从社会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但在不同性质的国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所以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买卖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所以,在现代企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方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这是我国劳动合同与资本主义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它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如果合同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双方都是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劳动合同。另外,这一特征也表明,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该单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录属关系。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对方的一员,并在用人单位内离开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工作安排。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劳动者个体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除规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时间外,一般还应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劳动合同不但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而且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医疗等问题;职工因病、工伤、残废、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上面我们分析了劳动合同这一概念,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三个问题:
2)双方当事人为解决什么问题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一员,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为确立劳动关系和为明确在劳动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既具有法律性质,也具有社会性质。劳动合同的特征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适用期;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所谓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制度就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一个经济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相互选择和科等协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反映劳动关系的制度。也就是说,从经济角度讲,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用人制度,是一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一种合同制度,实行上述用人制度时,必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教师可结合下面的图表来讲)。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它出现于80年代,9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95年我国颁布,《劳动法》又将劳动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并加以规范。到底,我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已基本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下更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劳动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交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另外,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息息相关,它是每一个劳动者在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必须签署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那些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依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职务(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纠纷处理(劳动争议)。
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条件,它包括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这是必要劳动条件,有了必要劳动条件,合同才能成立。而解决子女入托、上学及住房等问题则是补充条件。以上这些内容只要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其一,双方按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没有必要再写进劳动合同,因为这是法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因为,这些条件对于高速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宰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目的就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下列三项原则来进行签订。
平等自愿的原则(板书)。
平等,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依附于对方;自愿,即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板书)。
协商一致,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特别是在出现意见分歧时,要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使双方的意见达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强加于人的和欺骗等手段。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密切相关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础,自愿是平等的体现,协商一致则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达形式。可见,协商一致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延伸和结果。
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原则(板书)。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企业一方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履行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劳动者一方则应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年满16周岁、能以自身的行为来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才个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则属无效合同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讲授以上三项原则时教师可结合书上例子及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具有欺骗行为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胡某,因不服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胡某调入该公司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免于起诉判决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胡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同年双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免于起诉。该公司调查之后,以胡某隐瞒受过处分的情况,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仲委会认为,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因违法违纪先后两次受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属欺诈作为。公司、用人单位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此案以胡某撤诉而结案。
案例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交承包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交通事故中赵某负伤致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经了解,赵某所诉情况属实。认为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便发生了职工上诉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安徽省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必须按照宪法及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支付职工的一切有关伤残待遇费用。
这一案例说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不论采取什么用工形式,搞什么样的承包,都不能违背宪法和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权利”这一基本原则。
所谓签订,就是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表示对条约或合同负责。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劳动法还未普及,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还不强,口头合同没有文字的依据,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空口无凭,难以处理。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得到全面履行,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有可靠的文字依据,易于解决。
所谓鉴证,就是审察的意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送交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的目的是证明劳动合同是否真实与合法,对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审察有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能毁约。如一方有毁约行为,要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教师可结合教材中涉及毁约行为的案例讲,但讲完案例后要进一步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反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板书)。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胀制度。这种固定工的特点是:国家对劳动者的招收分配,统得过死,包得过宽,劳动力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也无权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一次分配定终身”。
长期实行这种固定工制度,使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使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这就是说,实现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动和交流的场所(如各级各类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板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固定工制度,使劳动者的就业完全靠国家下达指标来实现。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都可就业。而且一经到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就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即使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另外,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其劳动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包到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铁饭碗”。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竞争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替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板书)。
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便将有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目的是使职工在上岗这前就明确地知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唇齿相依、生死与共、荣辱共担的关系。这就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劳动收紧密结合起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共同利益,使劳动者能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去关心企业,是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板书)。
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到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项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这就要求劳动者能够配合做到:第一,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珍惜自己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论受雇于谁、不论就业于何种所有制形式单位,都没有改变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第二,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明确和牢记自已依法享有的那些劳动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气壮,据理力争,依法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把损失找回来。(教师可结合教材中涉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案例讲)。
以上,我们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增加劳动者竞争意识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等方面分析说明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总之,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加强现代企业的劳动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增加企业活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巩固新课。
(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请学生思考和回答以下问题)。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签订的目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二十
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工;。
(二)再次就业未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
(三)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四)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对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可给予2年熟悉业务的时间;对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国家关于见习期的规定。
第八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九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属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补偿用人单位为培训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经培训后为原单位工作每满1年,冲减培训费20%。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本人要求终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劳动者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但必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实得平均工资计发,下同);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的部分,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工资性补贴。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每月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7-9%,所需资金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监督,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及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十八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管理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前仍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国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回农村安家的,可按照本单位管理人员退休回农村安家的'标准发给住房修缮费或建房补助费。
企业管理人员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在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对工人的规定执行;在工人岗位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的,其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待遇,原则上按对工人的退休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富余职工在企业内培训、待岗时间超过半年,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鉴证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扣销其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向其索取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期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或工资性补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劳动法》及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二十一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合同制篇二十二
——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
中国的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充分认识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规范有序地实施。
最后,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
应针对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
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工作计划。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对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