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范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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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以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按照有利于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办学资源的效益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进行使用管理。根据分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部门和课题组分别落实具体管理职责和义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组织、科技合同及重要文件审批、重要支出审批、项目结题与验收、科研成果管理等业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部门,按照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
审计室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课题组所在学院是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的保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实施等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课题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依照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批复的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预算安排,结合科研业务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结果负责。
第五条到校各项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截留科研经费。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课题组在立项申报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和计价标准,围绕课题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
第七条经批准的项目收支预算书(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是课题开展过程中资金支付、支出控制和决算报表审计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课题申报及项目收支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若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要求,必须以《科研项目自筹(配套)资金来源证明》的形式具体落实所涉及资金的出处,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
第九条科研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一经批准,科学技术研究院将经过解密处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并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建账时,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课题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配当期到款额度至各成本环节;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软件系统中予以设定,保证经费支出按照预算书的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财务处通过“高级财务管理平台”信息系统,按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经费列入查询范围。项目负责人应实时关注经费使用情况,并参照项目预算书的支出内容控制后续支出,保证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符合经费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内容、支出结果和项目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负责审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分承担经费拨付、设备购置、委托外单位协作、技术咨询、专题技术研究或学术会议、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审鉴定会议、项目收益预提等费用列支,需事先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合)作、技术咨询,或分承担经费拨付的,须以双方正式签定的科技合同或协议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为研究过程直接成本开支范围的,依据项目的计价标准和允许列支范围,参照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并结合国家财经法规的统一规定(如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由课题组据实开支。
其中,国家科技专项计划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仅限外聘人员及学生,下同)和专家咨询费。
基金类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和劳务费等。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国防科研试制费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劳务费、技术协调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国防科工局国防科研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劳务费、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以上需直接成本列支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及支出标准,依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列支在职人员费用的,不得以酬金、加班费、津贴、补贴或缺编费等名义变通列支。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中的设计费、材料费等,不得列支办公用品费用。确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设计用品、材料或工器具的,报账时须附购置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中,依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允许由项目承担单位分摊(或计提)管理费(含间接费用)的,学校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摊销(或计提)公共管理费用。
其中,国防科研试制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劳保用品、办公费、一般图书资料、一般会议及差旅费、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未明确规定管理费摊销比例的项目经费,按照到校项目经费的8%由学校摊销管理费用,统一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用以弥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条在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中,用于课题组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总额,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5%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中,依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学校按照全校科研用房屋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于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计算获得当年应提固定资产修理费总额后,按照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费用比例法”进行分摊,计入项目管理费用成本。即:
分配率=本期固定资产修理费总额/本期科研直接成本支出总额。
项目应分摊固定资产修理费=该项目本期直接成本和×分配率。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国防科研项目(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依其管理办法可以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预提项目收益纳入学校年度事业收入,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摊销(或计提)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或预提项目收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科学技术研究院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割当期到账经费,明确相关费用额度,并核定项目能否预提收益。
2、财务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课题经费预算书核定相关费用的摊销或计提额度。
3、在核定相关费用额度的基础上,财务处依据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摊销、计提或使用相关费用,并计入项目成本。
4、财务处建立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及预提收益台账,以便后续财务管理使用。
5、因项目特殊原因要求减免管理费用的,需由课题组提交减免管理费具体情况说明与申请,经由学校科技和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教育事业年度预算安排中,要充分考虑并保证科学研究与学术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科技事业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给予资金预算方面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中,不得超范围列支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各种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集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抵押、担保、融资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列支人员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收益人缴纳;财务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组织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应严格依据项目核算收支明细进行编制,经财务处审签后上报。
财务处有权拒绝签署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编报。未经财务审签的经费使用情况编报,由编制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需要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依其规定执行决算审计相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项目通过验收证明,该项目即告结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允许有经费结余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决算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六个月后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结题决算手续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剩余经费全部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项目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审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签同意后,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课题组交付该项固定资产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留有回执备查。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课题组及所在学院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科研经费放在非学校指定账户。私自存放科研经费的情况,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全部经费以外,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列支、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颁发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05〕51号)、《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办字〔2006〕4号),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二
一、目的为把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更好地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校长室负责经费审批、使用监督;
(二)教科室负责预算与支出;
(三)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核。
三、主要内容。
(一)学校每学年列科研专项经费;
(二)每学年由教科室制定预算,经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校长室审批;
(四)校级重点课题及以上,享有不同档位的课题经费(如有上级经费,则不再追加);
(六)对所有获奖成果,获刊登发表的成果,按其不同级别、不同等第,视学校财力给予金额(物质)奖励(注:上级奖项除外,学期成果累积奖除外)。
由主持人填写经费报销凭证,经学校教科室审核、校长审批后在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采用实用实报方式。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向学校提交特殊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报告,经教科室、教导处审核,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之后另外单独追加研究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三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四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关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第五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管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按照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玉办发〔20xx〕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财行〔20xx〕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年、20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重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五
2016年1月,一篇有关“万亿科研经费去向何处”的文章受热议。虽然2月份科技部反驳了该文章说法不实,但万亿经费流向何处并未提及。
与此同时,2016年1月30日-2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就2016年两会拟提建议案《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学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今,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孙宪忠代表吸纳社会各界提供的意见,对建议案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公众征询意见,继续受到广泛关注。这份意见稿指出科研经费使用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万亿科研投入已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让中国众多科研人员吐槽的是:这些经费中有部分遭无效使用,而科研项目负责人因为无劳务费,而对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已影响到中国未来创新能力。
症结1。
症结3。
某省级科研院所承担了国家基金委、科技部等部委项目,一年科研经费数千万元,该单位科研人员李磊(化名)称,科研经费的使用是让大部分科研人员头痛的事。
“经费划拨效率较低,比如今年1月立项的科研项目,10月财政才把经费拨下来。”李磊说,项目要等快一年才获得立项文件、下拨经费,而这笔钱又必须马上用完,年底科研人员大多在想着如何把钱用掉,而不是把这笔经费真正用在科研上,有些单位在用不完经费的情况下就拿去买设备。据其称,不少科研院所都有这种情况。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包信和也提到了上述问题。
“为了年底突击花掉经费,人文学科买电脑,理工科买设备。”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新设备买回来,有些使用率很低,有些甚至弃之不用。
遇到很多类似问题后,李磊单位想出的解决办法是:一个科研项目的经费全(院)单位用。“如果科研单位老老实实用,经费用不完的话,明年会被相关部门拉入黑名单,不能再申请经费,所以肯定得把钱花掉。”李磊说。科研人员科研时间本就不够,现在还要成天想着应付经费使用,“一周五天工作时间,有一两天却是用来报账”。
“我们单位刚成立时,科研项目很多,有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等,由于经费报销麻烦,这两年钱太难用,太痛苦了。”李磊说,一些单位为此开始减少申请科研项目,更多是做企业的横向研究。
尽管科研人员“各显神通”,还是有经费用不完的情况出现,某省科技系统一个重大专项,有几万经费实在花不掉,这笔钱便一直放在科研单位财务那里,既不能返还政府部门,科研人员也不敢用,经费就闲置在那。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陈和生发现,2014年差不多有130亿元科研经费没花出去。另一方面,我国“十二五”规划中要推进的16个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最终好多项目连立项都没立上。
万亿经费缺精细化管理“我们经费绝大部分都用在购买设备上,占总经费七成左右。”某大学光电工程研究所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天津南开大学有机化学专业一名参与省级课题的研究生透露,经费中六成用于购买器材、材料。
买设备成了科研费最大的去向,有时是“不管需不需要”。不少两院院士谈到科研经费去向时都会提到一句话:“我们每一个重大项目的实施,都是外国实验设备商的一次盛宴。”
可是,科研中最需要钱的科研人员,却很少能得到报酬。“科研经费配置重设备不重人”,广东有科研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比如科技部一个100万元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做三四年没有劳务费,只有三四万元的绩效费用,这点钱科研人员根本没法过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在他的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目前的经费管理制度仅仅许可劳务报酬一项列支项目预算总数的20%,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科研经费中劳务费仅可支付给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临聘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报酬。由于无报酬,大量科研人员放弃申报科研项目,教授以上级别科研骨干不愿意做科研。
孙宪忠本人参加评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人中,教授以上级别科研人员非常少。他所在的学科,2015年中国社科院甚至无一人申报,其他科研项目系统也存在这种情况。即使申报项目,也是为了评职称,这导致了近几年科研实际水平呈现下降趋势,不论是申请立项材料还是结项材料,都很少有优秀的作品。
症结2。
经费配置重设备不重人。
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最新公布的《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为1.3万亿元。早在2012年,中国研发支出就超过1万亿,按购买力计算超越日本,位居世界第二。
虽然科技部否认网上流传的一些关于科研经费不当使用的说法,但万亿科研经费去向依旧有待厘清。“实际上没有人知道这个比例到底是多少。”大连理工大学孙玉涛教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他主持了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踪研究科研经费去向。
孙玉涛教授说,中国的科研经费管理还是粗放式的,目前国家对经费使用统计相对薄弱,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钱花在什么地方不清楚。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对经费使用的过程监管。”财政部、科技部2015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据了解,科研经费源出多头是监管乏力的主因:不仅有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机构拨付的纵向科研经费,还有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横向科研经费,但却无统一的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这给科研项目申请者创造了钻漏洞的客观条件:有课题负责人仅仅干一个项目,却一题多报或重复申报,既拿中央财政资金拨款,又拿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出现套取资金、浪费资源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2014年先后巡视科技部和中科院,他说过一个例子:科技部下属的火炬中心2014年掌握约60亿元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科院下属单位争取到火炬中心项目后,就跟中科院表示,钱是从科技部争取来的,受科技部监管,所里无权监管。可是,科技部也无力监管这笔资金。
有大学财务部门负责人称,近年来,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能力逐渐成为衡量单位实力的考核指标,申请科研项目出现功利化的现象,学校给出了大量鼓励措施为科研工作者申报项目大开绿灯,经费到手后,高校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程度远超监管,从而导致这一块成为了监管真空薄弱地带,甚至曝出一些科研经费贪腐的刑事案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科研,不仅出台了许多鼓励科研的利好政策,而且向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投入了巨额科研经费。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均有大幅度的增加。
但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面,随着学术界被曝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违规使用资金现象,继而激起巨大的争论。
纵观这一争论,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科研经费浪费严重,大约只有40%的科研经费真正用于科研本身,剩下的60%则被日常开销、请客吃饭、买房买车等消耗掉了。相当部分项目负责人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等各种不法手段借以套取、侵吞科研经费。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实例,已经有部分科研人员因此而被判刑。但我国科研人员普遍并不认同上述观点,他们显然持另一种观点:目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报销制度很不合理,使每个科研人员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报销上。即使这样,他们依然无法正常使用和报销其项目中的大部分科研经费。
与上述观点相关,在我国高校和其它科研领域已经产生并存在着一种不正常、不健康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层已经对科研人员产生了更加严重的不信任,因而制定了更加严苛和复杂的监管和报销制度。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则普遍觉得人格受到侮辱,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大大下降。
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制度,找出滥用和浪费科研经费的真正原因,否则就会严重伤害我国一大批科研人员的感情,影响科研的发展和质量,进而会给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造成更大的浪费。
一位科研人员到农村做调研,即使吃住在农村的家庭旅馆,但这些旅馆一般也不提供正式发票。根据目前的财务规定措施,科研人员无法通过正规途径报销,只能自己支付这笔费用。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国科研经费的不规范使用?为弄清这一问题,有必要先梳理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中的主要措施,并分析实施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类科研项目:国家项目、一般法人和自然人委托项目,前者称“纵向课题”,后者又被称为“横向课题”。无论“纵向课题”,还是“横向课题”,相关的课题经费都必须首先汇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账户,然后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统一监管。
具体地说,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经费仅仅拥有有限的支配权,因为项目负责人每使用一笔经费,都必须经过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如果某笔支出的费用未通过审核,那么,他便不能报销该笔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能否报销的依据便是各单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的“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根据笔者了解的信息,在各单位的管理办法中,有下列几条共同的管理措施:。
第一,详细而具体地列明了允许报销和不允许报销的项目。高校允许报销的项目一般有:“采购机器设备费用”、“差旅费用”、“为召开或参加学术会议而支出的费用”、“为收集资料而支付的费用”、“出国考察或调研费”、“资料复印费”等等。向外部专家和科研辅助人员支付的咨询费和劳务报酬也允许报销,但支付额度不得超过课题全部经费的20%。不允许列支和报销的项目有支付给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报酬。此外,餐饮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凭正式发票报销。科研人员如果没有正式发票,那么即使确实为项目支付了某笔开销,也不允许报销。例如,在涉及农村问题的课题调研中,有时候需要吃住在农村,即使吃住在农村的家庭旅馆,这些家庭旅馆一般也不提供正式发票。根据这一措施,科研人员必须自己支付这部分费用。
此外,到异地出差,即使科研人员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财务部门也不一定会核准其报销申请。因为根据财务规定,科研人员在报销异地出差的费用时,须提供的数张发票必须具有关联性和完整性,否则便不能报销任何一张发票。举例来说,如果上海的科研人员去北京出差,免费住宿在亲友家,或者由接待单位支付了住宿费和返程飞机票,那么,该北京市内的交通费以及北京和上海之间的差旅费均不得报销,即使科研人员提供了相应的有效双程或单程飞机票,也是如此。第三,在允许报销性项目中,实际费用开支必须与课题申请中经费预算相符。在科研人员撰写课题申请时,必须为其申请做一份项目经费用途预算,例如,“差旅费”为20000元,会议费为20000元。但如果后来这两部分的实际支出分别为25000和27000元,那么超出部分的5000元和7000元则必须由科研人员自己负担。
第四,新公务卡报销规则。自部分科研人员非法套取巨额科研经费曝光以后,几乎所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都采取了更为严苛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制度,其中一项措施便是实行“公务卡报销制”。这一制度要求无论科研人员是购买办公用品、飞机票,还是给项目辅助人员支付劳务费等,都必须通过刷单位为科研人员协助办理的公务信用卡来进行支付。在科研人员进行报账时,他不仅要提供每次消费支出的正式发票、刷卡消费凭证(小票)和消费购物清单,同时要将公务卡交给财会人员进行核对。如果科研人员到偏僻的小城镇进行调研,所住宿的旅店没有刷卡机,那么,该实际支出的住宿费便无法报销。
第五,其它措施。财务部门一般还要求,科研人员不仅要为每一笔支出保留相应的发票、刷卡消费凭证、购物消费清单,而且还要将它们分为差旅费、住宿发票、办公用品、市内交通费用等要求进行类别。以出租车发票为例,许多高校就要求,打车无论车程远近,均必须在发票背面注明始发和目的地,以备相关人员核查。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六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制度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科研经费的来源、支出范围、审批与报销、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公司《研发课题管理制度》内各类研发课题的经费管理。
3.职责。
3.1由技术中心负责起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公司下属各部门参与起草。
3.2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财务中心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3.3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在综合管理科和财务中心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预算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或课题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
4.经费来源。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3%的科研经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经费);
(4)公司科研创新基金专项经费(企业内部课题科研经费);
(5)其它经费。5.经费使用范围。
5.1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预算和支出管理,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
5.2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5.3直接费用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人员。
除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之外,按照财教【2007】428号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5.4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部门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部门或课题负责人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5.5间接费用除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之外,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算。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6。
6.1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由综合管理科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确保按科研项目预算计划支出各项费用,并将各项费用归结到科研项目专用账号。
6.2课题经费的支出采用“经费开支审批单”制度。在“经费开支审批单”上写清费用明细和金额,由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科长双方审核签字,报技术中心主任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并由综合管理科备案。
办理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先由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再由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科长双方审核,审核通过签字后,才能按照公司报销审批流程办理。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违反预算原则、情节严重的,从严考核、并在公司内通报;必要时,停止课题经费使用。6.3科研设备、仪器和资材等物资的购置需要按以下要求办理后,方可按照公司采购流程执行;否则,技术中心有权停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1)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2)提报采购计划前,课题负责人先办“经费开支审批单”,并注明课题费用账号,然后作为采购计划附件一并提报采购部门。
6.4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公司,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公司档案室所有,报销前须有档案室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6.5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协力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应从严掌握。需由经手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由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技术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6.6成果鉴定及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综合管理科审核,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并在综合管理科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6.7在课题组领用以下课题物资时,均须在领料单上注明课题费用账号,并经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双方审核。(1)在公司内领取科研课题所采购的物资。
(2)属于课题预算范围内、不需采购即可在公司内部领取的物资。跨部门不宜结算的物资,可以采取公司内部转账形式支付。
6.8凡未经同意,不按时提报《课题进展报告》或《课题结题报告》以及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技术中心将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6.9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每月由财务部对科研项目按费用账号归集费用,并结合项目预算费用和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分析。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综合管理科和课题负责人召开费用使用情况分析会,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超出预算。
6.10综合管理科会同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1凡属公司科技人员承担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公司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经费。用于课题组和公司的实验室建设、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科研学习与调研、科研管理、聘请技术外援的酬金等。
7.2科研项目提取的绩效经费转入财务部设立的科研项目绩效专项账户。绩效支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在绩效考核方案的基础上,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技人员实绩,编制分配方案,由综合管理科审核通过后、经公司总裁批准,按照薪资流程发放。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课题组成员及参与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
有绩效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绩效支出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或)批复预算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按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在不违反与委托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向公司申请提取绩效储备金,总额不得超过实到经费扣除设备代购费和外拨经费后的30%(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7.3凡属成果转化或转让的项目,从所得转让费中扣回全部投资或按合同还贷后,其余部分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四章收益分配”规定执行。
8.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8.1科研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综合管理科和财务部抓紧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综合管理科审核、由技术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财务部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由财务部收回并转入公司科研基金账户,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8.2。
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费中支付);如继续用于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项目结余经费。
9.附则。
9.1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2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9.3本制度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七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八
支部经费是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1、党员党费收入。按照党章规定,所有赏应向所在基层组织交纳党费。经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同意,可以减免党费。
2、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拨款。
3、其他来源。包括支部创收、获奖或他人赞助等。
1、支部经费统一由支部组织委员(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党员)保管。
2、负责经费保管的委员每年应及时向党员收缴党费,和向所在行政单位领取拨款,并造册登记。
3、支部换届或经费保管者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经费的移交手续。
1、使用支部经费,须由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费用,可在事后报支委会审批)。
2、经费使用后的报帐手续,应按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据均应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支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应向全体支部党员正式公布。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十
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
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有关处室提出购置计划,交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经费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超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机关招标小组实施政府采购。
(四)所有办公用品的购置,都必须办理清点验收、领用登记及定期盘点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临财行[20xx]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出市)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工作对口的'电大、函授、进修、职称考试,需经局领导批准,取得学历和职称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计财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招待费用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的,先填报《招待费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招待费标准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来客应尽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各类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应由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办公室、计财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各科室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和报纸、杂志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局长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局长审批。
医药费报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劳保和福利的发放,由局领导确定后,再发放。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十二
各镇街道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区直各部门单位工会,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总工会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现将就加强全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党委政府和上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物质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其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所用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本市范围内,并做到当日往返。其中,“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参照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是指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区委、区政府已作出具体规定的,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确保经费开支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