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念重述二(优秀18篇)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编写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下面是一些合同范本,供您参考和借鉴。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一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二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设计_____标准》以及建设部及陕西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搞好协作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4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1.5?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第三条?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第四条?_____标准及拔款方式。
4.1?本规划设计按国家现行规定的_____标准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_____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_____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2?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_____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3?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40%即(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5.1.2?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开始规划设计的,甲方根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9?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5.2.2?乙方对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5.2.3?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赔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5.2.4?因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赔偿最高限为全部规划设计费。
5.2.5?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参加有关上级组织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进行_____(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七条?其他事宜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单位(盖章):?承接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三
通过思维导图去做学习笔记更加简单、省力,在重复记忆时也更加轻松有效率。
2、记录工作。
还可以通过思维导图快速记录会议内容,之后再进行会议内容的整理也更加方便。
3、做计划。
当我们要做一份计划时,思维导图可以帮助我们从点、线、面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清楚的有目标的计划。
4、做决策。
当对某件事做决策时,可以通过思维导图将需要考虑的因素、目标、后果、局限性和可行性都画出来,全面地去了解和判断问题,最终做出决策。
5、创作设计。
在创作的过程中,会不断有新创意出现,将这些创意想法记录下来,到最后慢慢去组织合并,然后绘制出一张思维导图。再不断去进行自我的头脑风暴,绘制出很多思维导图,在进行汇总组织。
思维导图的优点。
1、激发联想。
思维导图的创始人tonybuzan曾经说过,思维导图可以激发联想。通过一个关键词激发出更多的相关词汇,然后再衍生出图像、事件等。
2、思维暂存。
思维导图还可以保存思维,要知道当人在思考的时候,经常会有很多想法接连冒出来,而人的记忆能力十分有限,如果没将爆发出来的灵感记录下来,这些灵感可能很快就消失了。而思维导图以最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赋予人去思考,当我们通过思维导图把想到的idea通通记录到纸上,往往在完成脑图时惊讶自己竟能爆发出这么丰富多样的想法。
3、整理逻辑。
我们在做任何事前,都有先后顺序,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都会在我们脑中一一排列、筛选。同样的,思维导图也是如大脑一样的思考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梳理头脑思路,从而获得一个清晰的有逻辑的头脑。
曾经我的上司说过这样一句话,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有条理有逻辑的人,看他的电脑桌面就知道了。因为这句话,我花费大量时间去将电脑内的文件和数据整理了一遍,之后发现原来有逻辑的去处理事情,是这么轻松有效率的。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四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合同目录。
第一条, 合同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工程概要。
第三条, 委托工作范围。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时间。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标准。
第七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 双方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赔偿。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其他。
第一条 合同目的及依据。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的概念规划设计工作,为明确双方的工作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1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2.3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地点:
2.3 工程性质:
2.4 项目规模:
2.4.2项目占地约 亩【暂定】;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暂定】;。
2.5 项目边界条件:
2.5.1项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二:产品落位图(电子版);。
2.5.2周边交通情况:详见附件二:产品落位图(电子版);。
2.5.3:周边自然资源条件:红海滩湿地公园;。
2.7 项目地形红线图:详见附件一:地形红线图(电子版);。
第三条 委托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项目以下阶段设计及配合工作。
乙方在对地块充分踏勘及解读的基础上,参考甲方给定的项目定位建议和设计任务书,在进行充分的产业研究基础上,完成项目总体概念规划,乙方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直至达到甲方及政府要求。设计深度详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节选)》。
3.2乙方负责按甲方审定的概念规划对政府汇报,并配合甲方委托的视频动画制作单位提供技术及设计资料支持,对甲方委托的后续报规及建筑方案设计单位进行交底。
3.3如果乙方设计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获得政府认可,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委托乙方承担后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将届时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概念规划设计费将抵作后续合同设计费用相应的预付款项并最终抵作后续合同设计费相应部分。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
4.1 设计委托时甲方应提供项目地形图及用地红线图;。
4.2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设计任务书;。
4.4 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符合本合同规定内容的各阶段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认定,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或书面确认函。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5.1 乙方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见本合同附件一【设计任务书(节选)】;。
5.2 乙方设计成果除满足附件一【设计任务书(节选)】外,还应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__年版) 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设计标准。
6.1设计文件依据甲方的委托设计任务书和提交的基础资料编制。
6.2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项目所在地省、市有关设计法规、规范,其深度达到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6.3设计文件需表达清晰、准确,充分表现设计意图。
6.4设计文件需满足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设计进度支付相应设计费。
7.1 乙方设计费:
7.1.1设计费固定总价人民币xx元整,小写xx元(含税),固定包死。
7.1.2上述设计费含税,并已涵盖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乙方全部工作内容,并包括乙方人工费用,设计成果制作费用,办公通讯费用和利润等,及不超过4次的正常设计方案汇报以及不超过x次的乙方赴项目现场踏勘的差旅费用,超出次数双方另行协商。因乙方原因超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设计费支付进度。
7.2.1双方合同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
xx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开始设计工作;。
7.2.2乙方根据前期访谈及调研结果提交两个概念性草案进行首次汇报并供甲方选择,根据草案选择结果,乙方选定一个设计方向继续深化设计,过程中甲乙双方随时沟通方案,达到中期成果要求(工作量学习%),面向甲方及政府进行中期成果汇报,中期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给出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xx元作为进度款,乙方继续深化设计;乙方设计方案及图纸未能通过甲方认可,以两次为限,如仍不能得到甲方认可,甲方有权决定解除合同,并依据甲方认可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7.2.3乙方提交概念规划深化方案后,提报甲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无论政府是否最终同意实施该方案),经甲方最终书面确认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成果的所有max模型,max模型经甲方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x%,即人民币xx元作为合同尾款。
7.2.4每次申请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要求的有效发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甲方应陆续提供乙方设计基础资料【详见合同第四条】。
8.1.2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8.1.1款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前后一致性负责。
8.1.3甲方在不违背国家规范、设计方案没有颠覆性调整的前提下,有对方案设计任务书进一步深化、修正和调整的权利。
8.1.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咨询。甲方若通知乙方不依照政府规定进行设计咨询工作,则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对可能引起的乙方重大返工和进度延误负责。
8.1.5甲方应及时提出各种规划设计咨询的要求、及时答复乙方提出的问题及确认乙方的设计咨询成果。所有的问题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确认及答复时间均不计算在乙方设计咨询时间内。如乙方提交设计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未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意见,乙方应提醒甲方尽快确认,如7个工作日后仍未得到甲方书面确认意见,则视为甲方已确认通过乙方的设计成果。如甲方有重大设计咨询修改,应向乙方明确表达意图,并提供有关修改委托的书面要求及原始资料。
8.1.6甲方有权督促检查乙方的设计咨询进度、设计深度,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安排并取得甲方认可,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8.1.7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出暂停合同设计咨询工作并预计暂停时间超过两周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评估暂停工作时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并在暂停设计工作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相应的设计咨询进度款。
8.1.8甲方变更委托设计咨询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造成颠覆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重新设计且重新设计工作量超过原设计工作量的30%以上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追加费用。
8.1.9乙方提交的变更(修改)设计费用过高而甲方不能接受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由于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可以按已完成设计阶段(经甲方认可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合同。
8.1.10甲方委托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负责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甲方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如果更换本项目的负责人,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
8.1.11甲方应协调后续设计单位与乙方紧密配合, 解决方案的相关枝术问题确保满足后续设计。
8.1.1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设计费用金额、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
8.1.13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经两次修改后仍不能在最后期限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已完成设计阶段(经甲方认可工作量)办理结算。
8.2 乙方责任。
8.2.1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委托工程设计咨询,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满足设计咨询深度和质量合格的设计咨询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工作;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
8.2.3乙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成果擅自作出任何重大修改或增减,如必须修改时,应迅速通知甲方。
8.2.4造成的设计咨询进度和时间节点的滞后应由乙方承担。(见第九条违约责任9.2条)。
8.2.5乙方按合同附件一【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8.2.6乙方应负责在设计范围内作必要的修改。对于非颠覆性的一般修改,甲方将不另行支付费用。颠覆性的重大修改的约定如下:
(1) 甲方要求改变已经批准或已选定的设计成果导致的设计修改;。
(2) 甲方变更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建设条件、已向乙方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导致的设计修改。
8.2.7乙方交付设计咨询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咨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8.2.8乙方负责向后续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项目后续设计提供顾问服务,详细解释设计意图。
8.2.9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2.10项目各阶段设计汇报会,乙方主创建筑师等至少应有两人参与,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抵达。
8.2.11乙方应配置视频或电话会议系统,保证甲乙双方设计过程中的顺畅沟通。
8.2.12因产品销售或企划等部门对外宣传需要对设计咨询作客观诠释且甲方认为有必要邀请乙方参与时,则乙方有协助之义务,甲方需支付相应的差旅费和开销费。
8.2.13该项目乙方项目设计主创建筑师(见附件二)应对设计进度、提供给甲方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和技术资料的质量负责;同时,应协助每次的阶段性设计成果汇报会或向政府部门(与方案设计相关)的重要汇报会。
8.2.14乙方委托 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负责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往来。乙方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8.2.15乙方应保证方案设计能满足后续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由于乙方方案深度不够或技术性考虑不周全而影响了后续施工图设计进程,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在阶段付款时双方协商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按与甲方商定的时间、方式、标准、深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标准、深度完成提供商定或合同规定内容的图纸;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展或交付工作成果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9.2 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且超过约定期限 日仍未支付的,之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
9.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应退还甲方所付定金(预付资金),已开始工作的,双方按已完成工作阶段(经甲方认可工作量)办理结算。
9.4 乙方应控制双方约定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若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任何进度调整,应书面征求甲方同意。
9.5 如果甲方与乙方发生与合同有关或合同本身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争端或分歧,不论在工程设计咨询进展中或完成后,也不论在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或违约前或后,双方应通过共同协商解决争端或分歧。争议未解决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
9.6 乙方主创建筑师、项目负责人(见附件二),如果更换,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更换;同时替换人应具备与被替换人同等的能力和资质。否则将视为乙方行为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9.7 乙方承诺的所有项目组设计人员在服务期内如需更换,应征得甲方同意,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的,甲方有权按照每人次1000元标准作为违约金从应付设计费用扣减。
9.8 乙方应独立亲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本工程转包他人或分包设计,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停止支付设计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9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终止或解除后五日内返还甲方已付的定金(预付资金),并按合同总价的 %计付违约金给甲方。
9.10 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应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在应付的设计费中直接予以扣减,不足以扣减的,甲方有权追偿。
第十条 赔偿。
10.1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10.2 由于乙方设计咨询错误造成该建筑工程的直接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咨询费,且乙方应根据直接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1.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每笔设计费用后,乙方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全部著作权(不含署名权)即转移至甲方。乙方无权就此提出异议。乙方保证不将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
11.2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均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活动中,或者用来进行不正当交易。
11.3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于用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
11.4如果甲方因乙方在设计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索赔、诉讼或受到其他损害,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且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设计费时将该部分损失扣除和对超出设计费的部分向乙方继续提出索赔。
11.5双方有权在本项目对外宣传时互相使用对方标识。
11.6方案成果终稿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效果图max模型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其他。
12.1 合同的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2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外的设计咨询资料及文件份数的,乙方另收工本费(按乙方所在地区图文和模型制作大客户的收费标准计价,以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12.4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咨询工作服务的,甲方需另行付费。
12.5 甲方要求乙方陪同出国考察时,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与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书为准。
12.11设计成果的提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11. 2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
12.11.3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设计成果,委托方应签收设计方的盖有公章的《提交设计成果签收单》。
设计成果以上述方式提交时,应同时电话知会委托方。
12.12委托方接收设计成果:
12.12.1邮寄送达的设计成果,以委托方指定人员签收为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以设计方邮寄邮戳日后的第3天视为已提交。邮件发出,设计方应电话通知项目协调人.
12.12.2通过指定邮箱传送的设计成果,以委托方在线接收时为已提交;。
12.12.3直接送达的,以签收单上注明的送达时间为准。
12.13异议期。
委托方如对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有异议的,需在接收后或视为接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已确认。书面异议文件提交送达按12.11条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对方。
12.14本合同中所列各方地址即为各方各自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或收件人发生变化的,均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地址变更不及时通知对方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未发出通知方承担。双方向对方在本合同列示的送达地址或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12.15本协议附件有:
附件一: 设计任务书(节选)。
附件二:设计人员名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五
8月1日,仲玫在一家公司介入应聘口试后,公司以为仲玫切合岗亭要求,遂向仲玫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只关照仲玫前往报到,还对仲玫的事变岗亭、事变酬金、聘期举办了声名,且加盖了公司公章。从此仲玫即在公司上班,但互相一向未签署劳动条约。聘书所按限期11个月届满后,公司要求仲玫去职。仲玫以两边未签劳动条约为由要求公司付出事变时代的双倍人为,但被公司拒绝,来由是公司已向其发过聘书,该聘书就是劳动条约。
究竟上,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需向仲玫付出未签劳动条约的双倍人为。该公司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人为。”劳动条约法实验条例第六条划定:“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人为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至时刻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依照上述划定,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人为的条件前提,是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条约。但仅限于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对付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条约的,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划定:“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刻的劳动条约)。”就时刻而言,本案明明属于“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要害在于聘书是否属于书面劳动条约,假如是,公司虽然不必每月向仲玫付出两倍人为;反之,则应每月向仲玫付出两倍人为。而究竟上,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条约:
起首,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条约的创立需颠末要约、理睬、签约三个步调。聘书属于公司颠末口试后,但愿与仲玫成立劳动相关的单方意思暗示,即要约,仲玫对此可以接管或要求修改相干内容,也可以拒绝接管。接管则意味着理睬,两边该当据此签署劳动条约。本案所缺傲幽恰好是最后一步。
其次,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条约的效力。劳动条约法第十七条划定:“劳动条约该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元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可能首要认真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住民身份证可能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条约限期;(四)事变内容和事变所在;(五)事变时刻和苏息休假;(六)劳动酬金;(七)社会保险;(八)劳动掩护、劳动前提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令、礼貌划定该当纳入劳动条约的其他事项。”实际中,假如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具名承认,表白两边对劳动相关的权力任务协商同等,聘书因转化成了劳动条约,而具备劳动条约的效力;假如劳动者未具名承认,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条约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对仲玫所发聘书只对仲玫的事变岗亭、事变酬金、聘期举办了声名,且只有公司单方盖印,并没有包括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仲玫具名承认,故不能视为劳动条约。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六
文书帮为您整理了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欢迎参考!
保管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和亲朋好友成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管合同,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管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本文就为您详细介绍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七
内容营销包括发现、组织、分享内容的过程,在整理好内容后你会找个平台发布,而且得是个优秀的平台,一般博客、微博、wp、贴吧、论坛是文字内容的首选,视频的话更适合事件营销,但不是你发布后别人就会趋之若鹜的来围观,发布之后seo时期的推广一样都不会少,你需要你的文章发到更多博客、wp、贴吧、论坛……而且因为内容营销的“间接营销”性,你发了很多跟直接营销不相关的东西,要发多少才能让潜在买家(的购买行为)受到引导呢?如果不是大企业,你会觉得时间周期让你耗不起。也就是说seo时期你的时间专注在推广上,但内容营销内容既要花时间搞内容,又要花时间推广,而且内容营销推广的过程目标不甚明确,你总会觉得缺时间。
缺乏原创和高品质内容。
我们看到混得比较好的原创和高品质内容包括一些创业者的博客、微博,就it界来说,比如国内月光博客、李开复的博客、木瓜移动的微博,国外的paulgraham。内容上要么分享创业故事,好的项目、要么分享深刻的见解,而后者的要求更高,一个人如果不是从业者不可能就能把行业的种种看透,所以还需向各个细分领域的人士约稿或转载。相对而言,seo的目标就简单很多,他们的目标就是在链接被收录之后,通过关键字、bookmark、pr、wp、评论、交换链接、论坛各种方式增加外链,从而提高网站权重以及在搜索引擎的排名。
无法精确有效的获得内容营销产生效果的反馈。
内容营销的策略是通过你呈现的内容,潜在买家(的购买行为)受到引导,并最终考虑让你成为他潜在的战略伙伴。”这种引导力如何考量?有何具体表现?当产品获得购买后你从哪里去统计?seo时期产生购买的链接用googleanalytics等工具可以精确统计出来单的搜索“关键字”、哪个链接、那个页面来了多少单,而且seo的某个周期的效果可以用其在搜索引擎的排名来衡量,每天你都可以在引擎里输入各个关键字看页面排名上升没,这种精确性是内容营销无法提供的。
缺乏写手。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八
热点性内容即某段时间内搜索量迅速提高,人气关注度节节攀升。合理利用热门事件能够迅速带动网站流量的提升,当然热门事件的利用一定要恰到好处。对于何为热门事件,营销者们都可以借助平台通过数据进行分析,比如:百度搜索风云榜,搜狗热搜榜等都是不错的利用工具,当然热点性内容可以根据自身网站权重而定,了解竞争力大小,是否符合网站主题这非常重要。利用热点性内容能够在短时间内为网站创造流量,获得非常不错的利益。
2、时效性内容。
时效性内容是指在特定的某段时间内具有最高价值的内容,时效性内容越来越被营销者们所重视,并且逐渐加以利用使其效益最大化,营销者利用时效性创造有价值的内容展现给用户。所发生的事和物都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在特定的时间段拥有一定的人气关注度,作为一名合格的营销者,必须合理把握以及利用该时间段,创造丰富的主题内容。时效性内容对于百度搜索引擎而言也十分重视,搜索结果页面中也充分利用了时效性。
3、即时性内容。
即时性内容是指内容充分展现当下所发生的物和事。当然,即时性内容策略上一定要做到及时有效,若发生的事和物有记录的价值,必须第一时间完成内容写作,其原因在于第一时间报道和第二时间报道的区别比我们想象的大很多,其所带来的价值更不一样。就软文投稿而言,即时性内容审核通过率也有所提高,比较容易得到认可与支持。不仅如此,就搜索引擎而言,即时性内容时间无论是排名效果还是带来的流量都远远大于或相同类型的文章。
4、持续性内容。
持续性内容是指内容含金量不受时间变化而变化,无论在哪个时间段内容都不受时效性限制。持续性内容作为内容策略中的中流砥柱,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持续性内容带来的价值是连续持久性的,持续性内容已经作为丰富网站内容的主打,在众多不同类型的内容中占据一定份额。就百度搜索引擎而言,内容时间越长久,获得的排名效果相比而言较好,带来的流量也是不可估量,因此营销者们越来越关注持续性内容的发展以及充实。
5、方案性内容。
方案性内容即具有一定逻辑符合营销策略的方案内容,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受众人群的定位,目标的把握、主题的确定、、营销平台、预期效果等都必须在方案中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因素必须通过市场调查,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并且需要依靠丰富经验。作为方案性内容而言,它的价值是非常大,对于用户来说,内容中含金量非常高,用户能够从中学习经验,充实自我,提升自身行业综合竞争力。缺点是方案性内容写作上存在难点,需要丰富经验的营销者才能够很好把握,互联网上方案性内容相比而言较少,因此获得的关注更多。
6、实战性内容。
实战性内容是指通过不断实践在实战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而产生的内容。实战性内容的创造需要营销者具有一定的实战功底,具有丰富经验的营销人员才能够做到真实性,内容中能够充分展现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让读者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能够得到学习锻炼的机会。实战性内容能够获得更多用户的关注,因为这是实战,这是真正的分享经验。
7、促销性内容。
促销性内容即在特点时间内进行促销活动产生的营销内容,特点时间主要把握在节日前后,促销性内容主要是营销者利用人们需求心理而制定的方案内容,内容中能够充分体现优惠活动,利用人们普遍贪便宜的心理做好促销活动,促销性内容价值往往提高企业更加快速促销产品,提升企业形象。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九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概念。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的保障。
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订立,即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编辑。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一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将试用买卖推定为附条件的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试用买卖规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契约。无论是推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还是法律直接规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买受人的认可是买卖合同的成就条件,而买受人的不认可是买卖合同不成就的条件。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我国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作一粗浅阐述。
一、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4条对试用买卖合同作如下定义:“试验买卖,为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之契约。”第385条又规定:“试验买卖之出卖人,有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之义务。”关于对标的物认可的理解,台湾学者黄茂荣有精辟论述:“所谓‘承认标的物’指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之品质合于契约意旨之谓。”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二、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受人的权利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三)出卖人的权利
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四)出卖人的义务
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川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三、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
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了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以供试用之外,其主要履行内容通常由买受人来完成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买受人的认可或拒绝及试用期间、试用地点、试用方式如何确定等问题。
(一)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二)试用地点
试用地点是指买受人具体试用或检验标的物的确切地点。关于试用地点,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专门探讨也极少)。在谈到试用买卖的问题时,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一般认为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检验,在此暗示着试用标的物的地点似乎应该在买受人所在地,因为交付意味着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笔者认为试用地点应按以下规则予以确定:
1.遵从当事人约定
试用地点与试用期间一样,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当人自山约定,既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任买受人白由选择适用的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方便场地,买受人在出卖人处试用,还可以直接约定在第三人处试用。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1条办理,如前所述,在此不再重复
3.由买受人确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试用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第61条亦不能确定的,应当由买受人确定。因为试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试用所涉之权利系赋予买受人之权利,而试用之目的乃使试用买卖合同最终生买卖合同之效力,所以最终应由买受人根据试用的需要确定试用地点。
(三)试用方式
试用方式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交易习惯或标的物的性质予以确定。
(四)买受人认可
(五)买受人拒绝
买受人拒绝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买卖不生买卖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及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试用买卖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应当支付费用。
(六)买受人默示的推定
买受人默示的推定是指在试用期满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法律对其意思表示做出推定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关于买受人默示的推定规定得不够全面,而且对于推定适用的前提界定也不够填密周全。对此国外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借鉴)如《德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标的物是为了试验或检验的目的交付于买受人的,则买受人的缄默视为认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7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因试验已交付于买受人,而买受人不交还其物,或与约定期限或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不为拒绝之表示者,视为承认。”可见德国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均将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规定为适用推定认可的前提条件。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性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买受人默示的推定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
1.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于买受人的
这时则不论标的物所处的物理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是在出卖人处、买受人处或是第三人处,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明确表示的,且亦未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购买。因为买受人已实际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如其不购买,则应当返还标的物。如果买受人虽无书面或口头表示,但已以实际行动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拒绝购买。
2.基于约定或标的物试用的需要,出卖人并没有交付标的物的控制占有于买受人的
这时是在出卖人占有控制的情形下由出卖人提供方便,买受人进行试用或检验的,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意思表示的,应当视为拒绝购买。因为此时不发生标的物的返还问题,而如买受人存在购买的意思,则必然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要求交付标的物转移占有及取得所有权。此时,买受人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即是拒绝购买。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试用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二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三
湖南有色集团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从6月份正式开始,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一、联系和考察阶段:
1、从6月1日开始,综合协调部具体联系了长沙市规划设计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市中规建设设计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0家省内外设计院所,并收集了各设计院的详细资料。
2、2008年6月3日,项目办在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设计单位确定讨论会,集团公司张总出席了会议。会议确定了对设计院实地参观的考察方式,并初步确定了6家考察单位(2家省外4家省内),分别为长沙有色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6月4日到6月6日,项目办有关人员在殷志伟主任的带领下,实地考察了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等四家省内企业。6月15日,综合协调部主管汪幼民赴上海对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考察。
二、设计深度和设计方案确定阶段:
经过前期对设计院的考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公开发布。三家设计院对我们的公告进行了回复,表示愿意根据我们的征集公告参加概念性的规划设计。三家设计院分别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市中规建设设计公司。
三、现场勘察及设计阶段:
1、6月17日,综合协调部组织了三家设计院对中央研究院的宗地进行了现场勘察。
2、设计起止时间:2008年6月18日--2008年7月7日。
2008年7月9日,湖南有色集团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在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的有专家:贺卫宁(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谭春华(长沙规划设计院)、孙飞龙(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建筑一分院)、石正华(湖南省建设集团设计院),曾凡勇(湖南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周交星(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业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一宪、项目办主任殷志伟、湖南开天董事长郭学益、审计监察部部长李烈林、人事部部长戚小村、项目办副主任裴军红、副主任康新建、科技部副部长罗可美、财务资产部代表、企业管理部代表、规划投资部代表及项目办有关工作人员。
2、评审专家及代表结论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方案:满足园区科研、中试、产业化的三大板块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分区,科学规划布局,设计全面,给排水、供电、采暖、防灾、人防、节能等方面都有涉及。建筑造型简洁现代,建筑具有未来感,缺点在生活区没有进行规划。
湖南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设计有新意,有个性,有艺术,运用现代园林的手法,把硬质景观与绿化有机结合,构成统一的园区环境。中央公园、水上会展中心、诺贝尔广场等中心景观,形成园区内重要的景观轴线。设计运用水的动态处理手法,为园区增添情趣、活力和浪漫,趋向于园林规划,水和生态的运用很有特色。缺点在专家村的面积过大、建筑的成本较高。
长沙中规设计院:规划理念的定位准确,规划采用前庭后院、前明堂后祖山、左青龙右白虎的组合方式,中央研究院主楼与研发区之间组合关系以广场为中心,布局合理。缺点在南面的工业密度过大,理念贯彻不彻底。
3、专家审查意见表情况统计汇报:
会议共收集专家、业主审查意见表12份,其中10份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为第一名。评定湖南轻工纺织设计研究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中规设计公司为第一名的各一份。
4、综合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方案虽然有一定缺陷,比如生活区没有进行规划等,但是从整体上看:合理分区,布局科学;设计全面,给排水、供电、采暖、防灾、人防、节能等面面俱到;建筑造型现代,体现高科技研究院的特征;工业生产考虑周详,适合中央研究院的实际生产需要,最后确定为第一方案。
五、商务咨询及修建性详规制定阶段:(下一部工作计划)。
1、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院进行商务咨询,了解具体报价、工期等具体事项,设计院也对我方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根据有色的行业特点,具体联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邀请有色院参与到具体的工业、工艺设计。
六、修建性详规设计:(下一部工作计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用地功能分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有准确细致的用地功能分工,做到规划地区各类用地功能相互结合又互不干扰,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交通、道路、水体、绿地等。
2、道路系统规划:规划地段应与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及穿过地段的城市道路有很好的衔接关系,道路系统层次应分明,主次、支路的长度和比例恰当。道路走向及高程应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地形,节约工程投资。并设置充足的停车面积以便于疏导交通,避免人车交叉,合理分流。
3、建筑空间布局: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处理好基地与其他地区的设计关系,在城市景观、内外部空间等方面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处理好基地本身的整体空间布局关系,做到结构清晰、主次有高低错落,处理好细部与小尺度的外部空间。
4、绿地及景观规划布局:绿化作为生命的象征,其在城市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规划的不同层次都应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条件、原有水体进行绿地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绿地的作用,突出地方及基地特色。
5、工程管线规划及竖向规划:作为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首先要注意与城市市政管网的合理衔接,在布置、走向、高程设计中,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接近拥护,节约资金,不破坏生态环境。
6、各类经济技术指标:这方面包括估算工程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
益。应对规划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进行比较、核算,以达到科学合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四
**公司:
鉴于***情况,目前面临*****问题(主要写面临的问题和解除合同的原因),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故与贵公司解除《**合同》,(最后可以再加上一些客套话)。
特此函告。
**公司。
日期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五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购房合同中你必须指导的基础概念及相关问题注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小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房地产商不是根据小区的土地面积而是根据建筑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房地产商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车库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积率,它是指小区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2.绿化率。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介绍,这也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
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六
兹聘请同志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管部经理),任期自5月1日起,5月1日止。
聘期内质量负责人负责本门店所经营的各类商品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全面负责本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医药商品外观质量、包装质量、数量等验收任务的全面落实。
协助本单位领导落实和检查gsp验收以及实施情况,管理好质量验收的原始记录,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聘任期间享受本店工资待遇。
企业法人:
被聘任人: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概念重述二篇十八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概念。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的保障。
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订立,即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