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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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一
葛兰西是较早对大众文化进行系统研究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人的全面异化是大众文化流行的社会、文化、心理根源;而由于意大利法西斯统治导致意大利作家和艺术家严重脱离人民群众是大众文化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葛兰西对大众文化的研究超越了精英主义全盘否定和平民主义的全盘接受思想,辩证地分析了大众文化对无产阶级夺取文化霸权的.重要作用.其大众文化思想对后来的文化研究尤其是英美文化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也有宝贵的启迪.
作者:尹庆红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广西,桂林,541004刊名:哈尔滨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年,卷(期):25(7)分类号:b83-0:c912.4关键词:葛兰西大众文化文化研究文化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二
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世纪路易十四时法国将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定名为总检察官,这就是西方检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以下就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
从产生到现在,大多数国家在设置检察机关时都始终将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说明它适合提起某类民事诉讼,如公益诉讼。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和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实力作后盾的企业、政府之间进行的是“不对称”的诉讼,受害方常因承受压力过大被迫放弃诉讼。而凭借自身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诉讼中单独启动诉讼程序,使侵害者最终得到应有的制裁。再次,检察机关具有“超脱性”。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更能保证其以超脱的姿态着眼于维护公益权利,而不至于沦为专为受害方牟利的“代理人”,不至于因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与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检察机关人员熟悉法律,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应当被法律保护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可以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起诉的法律主体,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维护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求,无疑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最佳法律主体。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三
论文摘要:通过对儒家伦理思想的根源――周公伦理思想所具有的精英定位的论证,可以证明周公的伦理思想是儒家伦理文化的直接来源,周公伦理思想的精英性质决定了作为他的思想承袭的儒家文化必然是一种精英伦理。
论文关键词:周公;儒家;精英伦理。
关于儒家伦理是精英伦理还是大众伦理的问题,吾淳先生指出:“当我们仔细考察先秦儒家伦理思想的时候,就会发现儒家伦理有十分确定的适用性,它的主体定位是古代社会中‘士’以上阶层,或士大夫阶层,孔子与孟子等早期儒家创始性人物又将其叫做‘君子’。显然,这是一种精英定位。”并从儒家伦理的基本内容层面作了系统和深刻的阐释,本文试图从周公伦理思想――儒家理论的渊源上来进一步证实儒家伦理的精英定位。
一、周公伦理思想的精英特质。
(一)周公“德治”思想的精英定位。
周公认识到了“德”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力量,“德”才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而出现。周公再三讲要“敬德”、“明德”,要“明德慎罚”,就是要实行“德治”。在各种诰词中,“德”字频繁出现就是绝非孤证。
周初,有鉴于夏商两代的兴衰为周的所以崛起和灭商提供理论论证,周公提出了“天命糜常”的思想,并把“天命糜常”的原因归于统治者是否明“德”,他认为统治者只有崇德、修德、明德,才能得到上天的庇佑。《尚书・周书》中说:商代的先祖是有德的,所以“天命”归于商,统治了好多年,后来殷王“不敬厥德”,于是“早坠厥命”。西周的先王是“明德”、“敬德”的,所以“天命”就转移到了周。为了保住周的统治地位,使得周的统治得到上天的庇佑,周公提出了“敬德保民”的“德治”主张。
周人所说的“德”的具体含义包含“敬德”、“保民”两层意思。其一,“敬德”是对“己”,即如何加强自身的品行修养。周公提出个人德行应以周文王为典范,艰苦奋斗,不图享乐,爱护人民,这就是周人对“德”的“内得于己”的要求。周公自己也是这样做的。《史记・鲁周公世家》:“我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我于天下亦不贱矣。然我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晡,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子之鲁,慎勿以国骄人。”不仅如此,周公也要求成王要修其德,成为“德”之楷模,《诗・周颂・噫嘻》载:“噫嘻成王,即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此外,还告诫成王要以“德”待物、待人,“德盛不狎侮。
狎侮君子,罔以尽人心;狎侮小人,罔以尽其力。不役耳目,百度惟贞。玩人丧德,玩物丧志”(《尚书・旅獒》)。也就是说,身怀大德的君王,待人不会轻蔑怠慢。轻慢官员,就不能使官员尽心;轻慢百姓,就不能使百姓尽力。不贪恋美色歌舞,处理任何事情都会正确无误;戏弄人将丧失德行,玩弄物将丧失抱负。
其二,“保民”。周公确信此“天命”就是民心民力,故而在“敬天”的同时,极力倡导“保民”、“急民”、“康民”、“裕民”。因为只有实现“保民”、“裕民”,才能使“天命”不移。周公深刻意识到做好此事绝非易事,所以他曾一再告诫康叔:“天畏柒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义民”(《尚书・康诰》)。而要达到真正永久“保民”的目的,必须在治国治民策略上进行变易,以免重蹈夏商灭亡之覆辙。
此外,周公还对官员提出了无逸、禁酒的要求。周公认为贵族官员也应当努力从事生产劳动。《尚书・无逸》中记载,“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即不要迷恋于赏玩、淫逸、嬉戏、田猎之中,让百姓交纳赋税供自己享乐。可见,无逸的伦理要求同样不是对大众的普遍要求,显然是对贵族、官员的要求。而禁酒的命令中说,“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幸”(《尚书・酒诰》)。即要求官员做到:“‘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厥心臧。’聪蝗祖考之彝训,越小大德,小子惟一”(《尚书・酒诰》)。事实上,促使禁酒的另一个原因则是殷亡的教训。“厥或诰日:‘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尚书・酒诰》)。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有资格和条件饮酒者大都是统治阶层,而所以禁酒的原因也是吸取殷亡的教训,其针对统治阶层内部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德”既是一种伦理规范,又是一种政治准则,周人倡导“德治”,便成为伦理与政治联姻的标志。清代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周代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间的深刻联系:“其所以析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也就是对“民”则要从“保民”、“惠民”入手,做到去荒政,察民情,慎刑罚;“敬德”与“保民”显然是对贵族和统治集团而言的,并非对大众的伦理要求。
(二)周公“礼乐文化”的精英定位。
制礼作乐,是周公对中国文化的莫大贡献。从中国文化的角度看,周公制礼作乐,借鉴于夏商二代,有所选择,有所发展,把夏、商、周三代礼乐文化推向了发展顶峰。所以孔子由衷地赞叹:“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礼乐文化是中国文化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完备的文化形态,而周公是礼乐文化最重要的创造者。
而周公所作的礼乐文化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即“敬德保民”。“敬德”,是因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有德才会得到上天的保佑。“保民”,是因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保民”实际上就是保社稷、保国家。《尚书・大传》说:“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基本上概括了周公的历史功绩。周公在“因于殷礼,所损益”的基础上,创立了周礼。《左传・文公十八年》说:
“先君周公制《周礼》日:‘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周礼》规定了周代各种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分封制、嫡长子制、严密的宗法制、等级官制,以及许多礼制,包括伦理道德规范等。它区别了以维护、巩固上下贵贱宗法等级关系为目的,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内容的等级制度格局。“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了“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礼乐文化是一种制度文化,它的基本特点是,以礼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明贵贱,辨等级,正名分,一切人和事都要遵循礼的规范和准则。礼分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五种。五礼的节目繁多,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说,基本上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乐,通常与礼相配合,行什么样的礼,配什么样的乐。礼乐配合,文质彬彬,可谓尽善尽美。
但我们必须明确,在规定了诸多的“礼”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规定了“礼”的适用范围,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下面我们仅通过对“婚礼”的相关规定来说明“礼”从其本质和功能上讲是一种对社会精英的伦理要求,而非对社会大众的普遍伦理要求。关于婚礼,《礼记・效特牲》说:“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昏义》亦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所谓“附远”、“合二姓之好”,都是要使周族与异姓通过婚姻关系变得亲近起来,形成一种以亲戚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联合,这是西周时期、特别是其初期的政治需要。“同姓不婚”之礼制虽然有优生学上的考虑,但从以上的记载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更多的是与政治上的分封制和宗法制密切相联系,其旨趣也是维护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出发,积极与异姓联姻,巩固周天子统治。正由于西周婚姻具有强烈的政治联姻性质,因此周人对婚姻之礼十分重视,也特别强调双方家族的政治地位。当然,这种政治联姻所约束的对象也就是王室和贵族了。我们也承认,在周代的官制中也有婚姻的专职管理人员,民间的婚姻也因循着“婚礼”的一般规定,甚至在今天我们仍能看到,也就是说,婚礼已经成为中国婚姻家庭文化的一般伦理规定。但在周公和儒家的思想里,更多的则是强调婚礼的政治性质和政治功能,对象也显然主要是王室、贵族等。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某种精英伦理对一定的社会一般成员产生影响而否认其的精英本质。所以,我们应从注重“礼”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功能来理解其精英定位。
二、孔子之儒家是周公精英伦理的传承者。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周公的德治思想和礼乐思想都是其精英伦理的表现,而孔子在这两个方面也继承了周公的思想。以下就通过孔子及以后诸学者的论证证明之。
孔子本人肯定了他的思想与周公思想的内在关联。孔子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他自己以周道的继承者自居,并力图复兴周礼。子日:“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於我老彭”(《论语・述而》)。《论语・述而》篇说:“甚矣,吾哀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意思是说,我哀老得多么厉害呀!我很久没有再梦见周公了。又说:“周公之才之美”(《论语・泰伯》),“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矣”(《论语・泰伯》)。在这里,孔子认为周公的才能和美质谁都比不上,周朝的道德就是最高的道德。
孔子在“德治”理论方面也坚持和发展了周公的'思想,强调了统治者要“以德”治民。他说:“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孔子也强调要保民、富民。《论语・子路》篇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日:‘庶矣哉!’冉有日:‘既庶矣,又何加焉?’日:‘富之。’日:‘既富矣,又何加焉?’日:‘教之’。”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解释为“庶而不富,则民生不遂,故制田里,薄赋敛以之。”民富之后为何要“教之”、“以何教之”,朱熹解释道:“富而不教,则近于禽兽。故必立学校,明礼义以教之。”可见,在孔子看来,统治者只有“以德”治民,统治才会长久,而保民、富民、爱民等思想则是内在于统治者的“德”里。显然,在这里孔子的“德”实质上是统治者为了实现长治久安之“德”,而非大众之“德”。
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对于那些破坏周礼的僭越行为,孔子更是痛心疾首,“孔子谓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惶惶然如丧家之犬”地奔走于列国,其目的就是想恢复周礼。《论语・子路》记载孔子说:“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成也。”《论语・阳货》记载孔子说:“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杨宽先生解释为:“这是说有人召我去,难道是徒然白白召我去的?假如有人用我,西周的治道就可以在东方传播了。”
很明显,孔子讲的德礼也主要是针对诸侯和士大夫的,而非普通老百姓。《论语》中的这些论述显然是针对统治阶级的道德要求,而让孔子最不能容忍的行为是统治阶层中对礼的僭越。而孔子所尊崇的道德楷模周公本身也属于最高统治阶层,也体现出了孔子伦理的精英定位。
孔子以后的思想家大多都认可孔子和周公的伦理思想之间的渊源关系。《淮南子・要略》说:“有周公之遗风,而儒者之学兴。孔子开宗立派,首创儒家学说,寻根溯源,乃植本奠基于周公。”韩愈实际上也论证了周公和孔子之间的关系。在《原道》中说:“斯吾所谓道也,非向所谓老与佛之道也。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轲之死不得其传焉。苟与扬也,择焉而不精,语焉而不详(《韩昌黎集・原道》)。”陕西岐山周公庙保存的一块清代康熙十九年《重修周公庙募缘疏》石碑,碑文乃“关学三李”之一的李柏撰写,碑文开头便为:“道生天,天生尧舜,尧舜以所得于天之道传之禹、汤、文、武,禹、汤、文、武传之周公,周公传之孔子。则是,周公之道,上承尧舜而下启孔子者也。承尧舜,则尧舜无子而周公其子,启孔子,则孔子无师而周公其师。”钱穆先生言:“周公之定宗法,则固兼存天下之万姓百氏,而同纳于此一礼中,固不限于一姓一宗之私而已也。故孔子虽殷后,亦深契于周公制礼之深义焉。故谓由于中国传统文化而始产生孔子,不能谓由有孔子而始有中国文化之创造也。”杨向奎先生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一书中,在谈到关于周公创立的西周礼乐文明与儒家思想历史渊源时曾写道:“没有周公不会有武王灭殷后的一统天下;没有周公不会有传世的礼乐文明,没有周公就没有儒家的历史渊源,没有儒家,中国传统的文明可能是另一种精神状态。”刘起舒先生也说:“孔子之学全部与《尚书》有关。他的学说的主干,就是承自周公的四项遗教,完全是从《尚书》篇章中周公的各篇诰词中学得的。”
陈来先生指出:“周公是一个真正的克里斯玛人物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思想家,不仅经他之手而奠定了西周的制度,而且构造了西周的政治文化。我们知道,周公的个人魅力、他所开创的事业以及他的思想,极大地影响了数百年后的另一个伟人一孔子,周公所遗留的政治、文化遗产是孔子和儒家思想的主要资源。孔子之后的1500年间,中国文化一直以‘周孔’并称,既表明周公与孔子一脉相承的联系,又充分显示出周公享有的重要文化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周公创立的以礼乐文化为特征的伦理思想是儒家伦理文化的直接来源,周公的伦理思想的精英性质决定了作为他的思想承袭的儒家伦理必然是一种精英伦理。而我们以往的观念中往往把儒家伦理,尤其是孔子之儒家的伦理当成是大众伦理,当成社会大众的普遍伦理规范,这也是造成儒家伦理高尚的道德理想与道德现实的巨大反差的重要原因。这实际上就忽视了儒家体系内各派和各时期伦理思想的差别和变异,也抹煞了精英伦理和大众伦理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对于这些问题,吾淳先生就曾经指出苟子的伦理思想与孔孟伦理思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更注重大众伦理而非仅仅是精英道德。我们不难发现,宋明理学时期的儒家伦理思想显然已经对整个社会大众的道德行为有了普遍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此时的儒家伦理与孔子的原儒伦理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在我们国家近几十年的道德建设中,也存在着用精英伦理取代大众伦理的问题,即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成为至善的道德完人,这显然只能是个善良的道德梦想。而公民道德、底线伦理就是在承认伦理道德的层次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只有重新廓清儒家伦理尤其是孔子伦理思想的真实意蕴,才能把它变成我们当前伦理建设的活水源头。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四
黑格尔是十九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由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对后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哲学流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人们也常常将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当做是十九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标志。以下是“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受到柏拉图等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深刻影响,在对这些优秀的哲学家思想的批判与继承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2]。黑格尔在其整个的哲学体系中始终坚持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一世界观中,他认为“绝对精神”是唯一的永恒存在之物,外界事物的一切变化都与我无关。这种客观唯心主义是与因我的存在而存在,因我的变化而变化的主观唯心主义是不一样的,认为理性是这个世界的唯一主宰。
(二)辩证法。
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体系中最具价值,同时也是对后世影响最深的一部分内容。正是在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深刻影响下,马克思等人才开拓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道路,为我们今天的生产、生活和实践指出了前进方向。黑格尔的辩证法观念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的,而是需要一个参照物来为我们的发展提供参照,也真是因为有了这个参照,我们才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我们自己。辩证法理论框架的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是处于第一阶段的,即人在整个社会现实中占据完全主导的通知地位,科学等技术是受制于人的。
(三)美学思想。
黑格尔将辩证法的思想贯穿到了他的美学思想当中去,他认为艺术中既包含感性因素,又包含了理性因素,二者之间的完美契合构成了美的艺术。而黑格尔这里所说的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也就发展为我们现在所说的主观与客观。
黑格尔除了上述这些哲学思想之外,他的思想中还包含法学、自然哲学、逻辑学等重要的思想,这些哲学思想又被相应的领域所继承和进一步的发展,为众多哲学分支奠定了思想基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是黑格尔哲学思想重要的发展者和践行者,从马克思提出的政治经济学思想中就可以很好的体现出黑格尔的哲学思想[3]。马克思是对黑格尔思想的批判继承人,从黑格尔的思想中提取出了合理的内容加以继承和发展,对于其中错误的、不符合实际的观点加以剔除。他不仅仅通过自身提出的观点和理论来解释这个世界,而且致力于通过他提出的观点来改变我们生活的世界。但不管怎么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的主核都是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在这一思想基础之上,才使得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发展,进而发展为我们今天所熟悉的辩证唯物主义。
(二)强调了精神的重要作用。
在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体系中,他认为绝对理念是我们这个世界存在的本质,但是这一绝对理念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的,它是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着的。从这一角度来看,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又包含了矛盾的思想。矛盾观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同时具有统一性和斗争性的,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斗争性和统一性二者相互制约、相互发展,最终推动着事物不断地向前发展。对于我们当今社会而言,黑格尔强调精神的观点也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让我们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我们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也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事业的建设。
(三)催生了辩证主义方法。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观念,而这一思想得以在今天发展成熟,深刻的受到黑格尔辩证思想的影响。黑格尔的辩证思维让我们对世界有限、无限的认识产生了质的飞跃,从而形成了如今的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思想。
结语:
在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体系中,虽然有坚持唯心主义的错误倾向,但也正是因为有这种错误的哲学倾向的存在,才能够持续的引导我们去对正确的哲学思想进行不断探究,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二十一世纪最为先进、影响最为深远的哲学思想的出现。因此,我们也应该从中认识到,任何思想的产生、发展都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在时代性的束缚下,也就使其思想成果具有了很强的局限性。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肯定黑格尔为我们的哲学世界带来的这种辩证思维方法。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五
论文摘要:先秦是指秦统一中国之前的历史时期,主要指春秋、战国时代(公元前770-前2)。这个时代是世界文化史上的轴心时代,也是中国诸子百家活跃的时代。先秦儒家哲学思想就是在这个时期创立的学说。文章旨在通过对先秦儒家产生的背景及其哲学思想体系的梳理,还原儒家思想的特点,进而阐发其对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
从先秦百家争鸣中一支普通的流派,到秦焚书坑儒法家称雄时的短暂消沉,再到西汉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接着北宋程朱理学备受争议的“存天理,灭人欲”,再到今天掀起的新儒热。反观这个演进历程,可以看到,儒家思想在这一过程中一直处于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地位,千百年来哺育和教化着中华民族,成为中国人精神和信仰的文化支撑。现在,立足于较为理性和客观立场上的现代人,回望先秦儒家哲学思想,儒家产生背景是什么?其思想体系应该怎么概说?其发展走向和现实意义又是什么?笔者对此做了一些初步研究。
一、儒家产生的背景。
“诸子百家”,即儒家产生的背景。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活跃。“诸子”是指活跃于当时有名的思想家,“百家”是指不同的学派。当时对诸子百家的论述较集中地文献有《庄子·天下篇》、《荀子·非十二子篇》、《韩非子·五蠹篇》。“诸子百家”都指谁?历史上有不同的说法。西汉初期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所列举的是儒、法、道、阴阳、名、墨六家。西汉末年刘歆和东汉班固所列举的是儒、法、道、阴阳、纵横、小说、名、墨、农、杂十家。但是,他们都丢掉了相当重要的一家——兵家。
诸子百家产生于春秋时期,当时的社会急剧动荡,社会结构中的几个方面都发生了大的变化。
(一)经济结构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是从生产力开始的。春秋时期,铁器开始大量出现,这使劳动者只能用大规模的群体合作来弥补生产工具之低劣的时代骤然结束,劳动者个人用铁制作的生产工具有能力个人开垦土地。孟子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虽然是对他理想中村社生活的设想,但这种劳动成果的分成方式——劳役地租在当时无疑是存在的。铁器的使用,使生产力大大提高,也推动了生产关系的转变。但生产关系的转化不平衡,由此引起了政治上的动荡。
(二)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化。
由于生产关系变更不平衡,主动变更、变更早、变更较彻底的贵族很快就富裕起来了。这些贵族,开始不满足于眼前的政治地位,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更大的贪欲,开始在政治上有大的举动。于是卿大夫凌驾于诸侯之上,“陪臣执国命”的事层出不穷。整个局面是“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而政治上的变化进一步影响到思想。
(三)社会群体构成的变化。
政治经济的变化导致了社会群体构成的变化:首先,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原来大体上只有奴隶和奴隶主两大阶级,现在又出现了农奴和农奴主,农民和地主。其次,既出现了大量的破落贵族,又出现了大量的新贵。再次,职业的构成呈现多样化。原来只有农牧业和一些手工业,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多样化,职业种类多了。除农夫之外,还出现了职业工商者、职业官僚、职业军人、职业政客、职业谋士、职业教师、职业艺术工作者。
(四)文化的地域特色凸显出来,并汇聚到中原相互交流。
当时的区域特色有:齐鲁文化、燕齐文化、燕赵文化、三晋文化、秦文化、郑卫文化、荆楚文化、吴越文化、宋文化还有北方游牧民族文化。
以上经济、政治、社会群体构成的变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发展,必然在思想领域出现各种不同的声音。儒家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其哲学思想在中华民族的演进历程中走过了一条曲曲折折、起起落落,却又一直占据中华民族思想不倒的道路。
说起“儒家”,首先想到的是诸子百家中的“儒家”,当时孔子首开私人讲学之风,以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态度,以六艺教人,“仁”“礼”并举,从而吸引众多学生,通常我们说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
随着孔子思想的流传,孔子逐渐被看做是“儒”的象征,而他与那些追随他的理想,致力于整理、解释和教授古代经典,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保存和研习古代礼乐的群体,被称为儒家。孔子之后,儒家发生了变化,但是儒家的基本信条为他的弟子们所继承。并出现了孟子和荀子这样能够将其思想发扬光大的后学。先秦儒家,主要人物就是孔子、孟子和荀子。
孔子在儒家发展史上应是首创者。后世许多思想都是从孔子那里开始。其哲学思想概括如下:
第一,“礼”的理论思想。第一点是“正名”的理论,所谓“正名”,也就是根据周礼确定人的身份和地位。孔子说礼的功能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第二点是“礼之用,和为贵”的理论。《礼记·乐记》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节貌者,礼乐之事也。”第三点是关于“中庸”的理论。中庸之道贯穿孔子思想始终。他提出了“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
第二,重视“仁”。在孔子的思想中,“仁”是一个比“礼”更为重要的概念。此外,“仁”是在他对“礼”的讨论中引发出来的。据统计《论语》讲“仁”104次。孔子还讲“义”“忠”“恕”,“义”源于“仁”的内在,“忠”“恕”乃“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冯友兰说:“忠恕之道就是仁道,所以行忠恕就是行仁义。行仁义就必然履行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这就包括了义的性质。”因此“仁”包含“义”“忠”“恕”。
第三,政治思想。除了“仁”和“礼”之外,孔子讲得最多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为政”。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不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国方略,会逐渐培养起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遵守社会秩序的自觉意识,会使百姓真诚地热爱国家,心悦诚服地接受政府的统治。
第四,“学”的思想。孔子指出,学习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成就自己。他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宪问》。孔子自己就以“闻道”为期许。他说:“朝为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闻道”可以说是他的终极关怀,在他看来,人就是为了“闻道”而活着的,不懂得道理,人生就没有价值,没有意义。闻什么“道”呢?闻为人之道,为政之道。懂得了如何成为“仁人”、如何治理天下的道理,才能不虚度此生,才能成为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
孟子是继孔子之后的.一位儒学大师。孟子学说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性善说。孟子认为人性内有种种善的成分。意思不是说人从出生就是圣人。相反他承认,还存有其他成分,本身无所谓善恶,若适当控制,就不会通向恶。孟子认为一切人的本性中都有“四端”,若充分扩充,就变成四种“常德”,即儒家极其强调的仁、义、礼、智。诸种道德都是自己的本性中固有的,而不是从外面加进来的,所以说人性是善的。
第二,修养说。孟子非常重视后天的道德修养,建立了内容丰富的修养论。他认为,道德修养首先是“存心”。孟子所谓“心”是指“四端”,也叫做“良心”、“本心”。“四端”犹如种子,很幼小,很微弱,需要精心养护才能萌发为道德,稍不小心便会丧失。因此他告诫人们要时刻注意良心的走失,做到“存心”。
第三,仁政说。孟子倡导仁政。他说:“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仁政主张,在中国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真诚的人道主义精神至今仍然闪耀着耀眼的光辉。
荀子,先秦最后一位儒家大师。荀子哲学思想吸收了战国时代更多地区的更多学派的思想和知识。所以学术内容和学术背景都显得更加丰富和宽广。其学说归纳为:
第一,性恶说。这是荀子最著名的学说。与孟子的性善学说正好相反。荀子的哲学可以说是教化的哲学,他认为,人性必须加以教化,凡是没有经过教化的东西不会是善的。荀子的论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伪,就是人为。在他看来,“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
第二,礼乐说。“礼”是荀学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无论是对于人的化性起伪,还是对于社会的和谐有序,“礼”都是至关重要的。荀子认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就是要组织好社会,避免纷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能群”的优势,使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使国家得以繁荣和强盛。他说:“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荀子·王制》因此,人必须要结合成群体,组织成社会,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官天地、财万物。
第三,王制说。荀子不是讲“德治”,也不是讲“仁政”,而是讲“王制”。所谓“王制”,本来是指圣王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和政权设置,但荀子在讲这个问题时却把它扩大为包括各种重大政治问题的治国方略,集中代表了他得政治思想。其政治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政爱民;二是隆礼敬士;三是尚贤使能。
第一,现实主义。也就是说他们所关心和研究的问题都是和人生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例如关于政治、经济、道德、教育等问题,而对于宇宙的本质和起源,上帝鬼神之有无,人的吉凶祸福等则很少考虑。即使谈到,也是当做现实问题来谈的。又如关于性和命这类性质的问题,孔子很少谈到,孟子和荀子虽然争论性善性恶,但仍不是把它抽象化,看做纯理论的问题,而是把它看做解决现实政治或教育问题的理论基础。
第二,中庸主义。孔子特别提倡“中庸之道”,他说:“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久矣。”《雍也》孟子说:“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
第三,民本主义。儒家的民本主义思想渊源于周初,发展于春秋时期,至孔子时遂成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即仁的学说。古代的统治阶级,认识到为了巩固、维护它的统治,必须顾及到被统治者的利益,不能违反民意而一意孤行,否则民人会起来造反,推翻它的政权,因而在施政上有保民的思想和措施。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就是这个意思。
著名学者南怀瑾先生在谈到儒家、道家和佛教这三家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时,做了形象的说明:“佛学像百货店,……人们可去可不去;道家则像药店,一个国家民族生病,非去这个药店不可;儒家则是粮食店,是天天要吃的。”可以看出,作为“粮食店”的儒家思想,对于国家、民族是非常重要性,过去的人和当今的人都需要“粮食”。实际上,儒学很多思想还留在人们心中,例如古代儒家所提倡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仁者爱人,博爱之谓仁。仁,相当于西方的博爱。有了爱,就有了一切。爱心是一切伦理道德的基础。仁爱是人类生存的保证,是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都不会过时的。义者也是如此,是适宜的意思,合理的意思。这是动态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因而义也是永恒的。礼,指礼仪、礼节、礼貌等。实际上,这是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际交往的形式与规范,只要有人类得地方,都是需要的。智,原先是指知道仁义礼,如今则把它解释为智慧、智力。信,则是指讲信用,也可以称之为诚信、信誉等。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任何民族、讲信用都是最起码的道德。可见,儒家“五常”经过现代阐释,都是可以继承的,其基本精神都是可以用于现代社会的。
儒家讲仁政,以民为本,将仁爱精神贯彻在行政中,主要体现在公正上。公正原则也体现在义上,坚持大义,坚持合理性,是儒家构建并维护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儒家对和谐社会的贡献。
从春秋时期儒家哲学思想的产生,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今天掀起的儒家新热,在这一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处于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地位,其现实价值和意义都得到了充分的实现。而这种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现实价值的体现,均源自与先秦儒家哲学思想的现实主义、中庸主义、民本主义特点的和谐统一。先哲儒家思想基于具有的这类特点,使它超越一家思想、一个时代而凝固成为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文化核心。也就是说,先哲儒家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进程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它不仅在过去、现在发挥着重要做用,而且在将来也会发挥同样重要的作用。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六
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直接的理论来源。黑格尔参与了康德开创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哲学革命,这场哲学革命,经过推进和发展,最后由黑格尔集大成为一体。
一、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来源。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生于1770年的德国,30岁时在耶拿大学任教,他的哲学思想最终被钦定为普鲁士国家学说是在1829年其就任柏林大学校长期间。
1.历史背景。
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以法国为首对其他国家影响巨大,德国各阶层统治者被迫进行局部资产阶级性质改革。然而德国的资产阶级懦弱无能,在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时期,只能向统治的封建贵族阶级妥协,他们害怕革命。黑格尔就是在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哲学家。
2.思想来源。
黑格尔的哲学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思想理论来源。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包含、吸收了以前的哲学实质,其中对他影响最重要的是古希腊的唯心论和康德的批判哲学。
黑格尔的哲学继承了古希腊唯心论人物爱利亚派、柏拉图的理性思想、亚里士多德的发展思想和近代哲学尤其是德国的哲学思想。黑格尔继承了康德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思想进行升华。康德关于辩证逻辑的`矛盾思想更深深地影响了黑格尔,就这样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
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包罗万象,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问题,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怎样来划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是黑格尔哲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逻辑学。
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核心,包括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它集中地、系统地论述了概念运动的辩证法。存在论主要讲的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规律;本质论讲的是矛盾的问题及与之相关联的范畴问题;概念轮是“存在论”和“本质论”的统一。
2.自然哲学。
自然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内容。黑格尔在《自然哲学》中明确论述了哲学和自然哲学的内在统一。他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有生命的整体,并且根据自己的哲学内涵将这一有机整体从某一阶段向另一阶段发展、升华;他认为自然界的运动发展是非外在的,不仅有量的变化还有质的变化。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涉及到了物理学、力学、有机学等各个方面。
3.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最后一个部分。“精神哲学”所研究的精神是指人的意识和认识,它不仅是关于人意识的学说,而是各种形式的人类精神活动和人间的各种联系关系学说,是关于社会生活的唯心主义学说,黑格尔把社会中的所有表现都归结为精神的各种形式的发展。
对于黑格尔哲学在欧洲哲学史上所占据的地位,我们应该客观、历史、完整、公正的加以分析,而不是采取极端偏激的手段对其过高的评析或者过分的贬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于黑格尔哲学作用的评价是我们借鉴的榜样。从总体上来说,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肯定的。
黑格尔的哲学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直接来源,他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他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地位在于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辩证法的一般形式。
四、
对于黑格尔来说,它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思想看法,并未想到以后的学者因他引起的争论及对他思想进行的赞扬或者批判。不管怎样,黑格尔都是欧洲历史上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为世界创造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社会哲学界的发展,它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他的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直接的理论来源。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七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创设,给予后代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思考问题。三段论中涉及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而每个大前提又可以独立地看成一个结论,这个结论又会有大、小前提,这样不断往前追索,就会追溯到最初的大前提。这就是一套思想理论的预设前提。
一、预设前提的产生。
人类对于未知总是保持着这样的心理,这种心理包含了两层因子,一是恐惧,二是好奇。恐惧是因为人在世界生存必然有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当自我保存面对外界从未接触的事物进入时,自然会做对比,即这种不可知的联系是否会对自己的生存产生影响,也就是在这个思考的过程之中,发生了好奇和恐惧。这两种情绪总是呈现出某种占据上风、某种占据下风的状态。当恐惧占据主导地位,那么人们就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借此消除内心的恐惧感,以求心安;当好奇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就会对这个未知事物进行探索,直到力求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答案为止。人类对于世界和自身的认知和摸索也就伴随着这基本的心理向前发展。
但正如前文在解释预设前提的时候所谈到的,终有一天人类的认知会因自身环境、所接收的信息的不完全性而面临着停滞。这停滞当然会在后世被后人拾起,但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总是难以触摸到那扇“不可知”,即这个思考的预设前提。古希腊时期最初的“气”、“水”等,基督教的发展带来上帝,而后世西方哲学借用上帝的概念解释预设前提,上帝不再是上帝;在东方,儒家将“阴阳”摆在首位,道家用一个“道”字涵盖了一切并以之解释这个预设前提,佛学思想用如来消除了人们对这最原始未知的恐惧。人类的历史向前,但是这些先哲的.智慧我们依然追寻,我们试图站在他们肩膀上看清这个世界,还原这个世界最本真最初始的面貌。而后科学的发展试图从纯粹科学的角度去解释这个世界是怎么来的,但这在哲学上是无益的,哲学家们不会满足这个纯粹物质所构造的世界观。
二、预设前提探索中所存在的两个隐性阻碍。
每一个学说或者思想体系,都具有一个预设前提。所以批判一套思想体系最直接而又最致命的无疑是找到他的预设前提,然后加以提问。这时对方无非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要么因无法继续往前追溯而不得不怀疑理论的立足点的真实,要么陷在自己的学说里反复循环论证从而被人们揭露出其逻辑上的“循环论证”。
没有人敢于承认自己是无所不知的,而毫无疑问的是,今天也再没有人敢去说上帝是无所不知的。但总有人喜欢重复历史的悲剧,从而走入到第二重困境中无法自拔。这种自我陶醉就好像家长训斥孩子一般教导他们分辨对错,可能做得比他们还要冠冕堂皇一些,因为重逻辑思维的现代人毕竟不会轻易地像家长一般严厉地呵斥和剥夺孩子反问和质疑的权利。人类是无知的。这里所说的“无知”倒不是说人类一无所知,而是说人类的智慧无法穷尽这世界的一切理。朱熹在释“格物致知”章的补文中将“格物致知”释义为“即物、穷理、至极”三个层次,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首先接触事物,然后追究其原理,最终达到至极的地步。可是,“吾生而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之生求无涯之知,殆矣。”古人也会生发这样的感慨,所以,可以说这个世界没有一个人是无所不知的。而现在,面对这个“预设前提”造成的困境,最终回到的不过是人类无知本身,这种对于自我的批评和评价带来的将是进步和发展。所以笔者希望吁求一种停止。因为正如讨论“永恒”的问题,宇宙可能不会永远存在,人类更加不会脱离一切永远发展下去,那么人类又为什么去创造这样一个词汇?笔者觉得这恰好映射了,一切思想最根基的是立足于人。只有在人类可预见的将来才可能谈永恒。
三、立足于人本身。
那么又怎样立足于人?直到今天,我们从未停止过对于人本身的谈论。即使我们已经了解了生物结构、物理机能、化学反应,又或者部分心理思维运行的机制,但依然可以说还是未知的。
不可否认的是,即使面对人这个事物本身我们尚且存在许许多多的未知问题,而将来也应该会面对更多,但这是一个不用再跳的一层了,换句话说不用再对人或者人身上的拥有作一个局外性的追究。例如不用去说明上帝究竟存在与否,因为那与我们无关,只要对人就可以了。回到现实,我们现在所关注的所有问题,可以说都是以人为主体的,无论是对自己的反思和惊醒,还是对于整个人类发展的规划,又或者世界上某个地方发生的种种问题,再或者现实中对于食品、政治、经济发展等等政策的制定和讨论,无一不是与人有关的。
四、每个人都还需要一个上帝。
当有一天我们对于人探索清楚了,当我们能够正确的认知自己、认知人类本身的时候,那么与我们相关的一切都清楚了呢?寻找上帝!近代西方人们出于政治和宗教斗争,将上帝拉回人间,取而代之的是“本原上帝”,它提供了我们这个世界赖以开始和存在的一切基础,但在普通人看来,这两个上帝却是等同的,这种等同就将对于上帝的信仰完全磨灭了,人们不再相信上帝,转而相信人。但是他们不知道这个上帝却不是简单的救世主,而是这个世界的本原。那么我们今天对于本原的关注又该放到哪里?寻找上帝!每个人都在寻找心中的上帝,这个上帝可以给自己一个不需要怀疑的理由,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便是信仰,这是一种理性上的信仰,而不是盲目崇拜和迷信。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八
摘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是马克思早期文化哲学思想的代表作之一。在《手稿》中,马克思抓住人的对象性本质,围绕“工业”和“异化劳动”两个方面进行深刻展开,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劳动异化、人的异化和文化异化进行无情批判,最终确立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哲学视角和基本发展倾向,彰显出马克思文化哲学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文化哲学;文化实质;文化现实;文化理想。
由于文化史情节,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文化”一词,“文化哲学”更是从未提及。但是,马克思早已把文化哲学的精神融入到他的哲学之中,《手稿》便是该精神的最有利体现。本文试图从前提、实质、现实和理想四个方面,对《手稿》的基本内容进行文化意义上的解读,以重新梳理马克思早期的文化哲学思想脉络。
一、文化前提:意识的分离。
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自为地存在着的、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人的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所具有的类特性,人在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中创造着人之为人的一切条件,并“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3]马克思指出,人的这种有意识的、类的生活即是“创造生命的生活”,正是在这种创造过程中,人把自己从动物界中提升出来,“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它没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之间的区别。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4],“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5]因此,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则再生产整个自然界。这里所说的抽象能力即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关系本身即符号。所以,人的意识的分离和抽象能力的实现,就是人创造符号即创造文化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把“使自己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作为人与动物生命的根本区别,充分说明了他肯定人的这种文化创造是人的一个类的规定性。
二、文化实质:人的对象性本质。
马克思认为,人无论是作为自然存在物还是类存在物,都是在对象性关系中存在的,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在人类产生以前,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是直接的生活资料和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6],人与自然是直接的同一关系。人类产生以后,人把自身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二者的同一关系由直接性转变为间接性。文化成了衡量人的发展水平的尺度。人类通过文化创造活动,把“无机的身体”变成了“有机的身体”,变成了人类正在创造而又生活其中的文化世界。人不仅“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可见,人正是通过人所特有的“对象性的活动”来创造人本身、人的世界和人的历史,并完成了从自然史向文化史的转变,完成从原始社会到现存社会的文化积累过程。
就主体——人而言,人的“对象性活动”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该活动过程的结果就是“人化的自然”。简言之,“文化的实质即人化,是人的创造性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统一,自然、人与文化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就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生成过程。”[8]马克思把文化实质定位为“人的对象性活动”的观点,为文化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提供了逻辑起点。
三、文化现实:文明与异化。
资本主义的善恶双重面孔,带来了文化的正反方面影响。鉴于资本主义的文化现实,在《手稿》中,马克思首先从正面给予肯定的评价,他指出“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了的书本,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10]工业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或人的本质的表现,在工业的历史中折射出了人的文明与进步。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由于私有制强化了人对物的占有,一切真实的关系通常被利益关系给掩盖,从而产生了文化的片面化。所以,马克思告诫我们:“如果心理学还没有打开这本书即历史的这个恰恰最容易感知的、最容易理解的部分,那么这种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内容确实丰富的和真正的科学。”[11]其次,马克思“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即“异化劳动”出发,对资本主义所带来的非人的异化进行无情的批判。第一,劳动产品同劳动者相异化;第二,劳动本身与劳动者相异化;第三,人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第四,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因为人同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与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必然要同他人相对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根本对立关系,就是人与人关系相异化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劳动本身、类本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处在深度的异化之中。
“人的异化和文化异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同一过程的不同表现形式,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类面对的文化现实。人的异化导致文化异化,文化异化强化了人的异化。”[12]人类只有通过消除私有制这一非人的文化条件,才能完成对人的异化和文化异化的彻底克服,从而向人类解放的共产主义文化理想迈进。
四、文化理想:共产主义与人的解放。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造成异化劳动的根源与结果,二者的相互作用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异化。因此,要消灭异化劳动,实现人性的复归,就必须通过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没有私有制、没有异化劳动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真正解放。“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13]但是,否定个性、否定文明就是向简陋的原始社会的倒退。因此,人的异化的扬弃必须从根本上进行,必须消除产生这种自我异化的客观条件,即“必须消灭私有制,从而消除私有观念,这样自然界才不再是人的征服对象,人与人之间也才不是‘人对人是狼’的竞争关系。”[14]只有从这时起,人类才能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创造文化的世界。
人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物,具有内在的超越性。正是这种超越性的存在,使得人不断地生产社会,不断地超越已有的文化现实、发展文化,从而创造历史,实现人的解放。“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15]赫舍尔也曾在《人是谁》一书中说道:“一个人从来不是完成了的,不是最后的。人的状态是初生状态。每时每刻都在做出选择,永远不会停滞。”[16]“只有被物化、异化的个体,没有凝固的人性,这就是人的未特定化带来的张力,也是人的生命可塑性凸显的活力。”[17]“人创造了人自己,人创造了人的实践;人永远创造着人自己,人永远创造着人的实践;人永远是未完成的存在,人的世界永远是未完成的存在。”[18]人永远处在不断再生产自己、再创造自己的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的最终解放,也只有通过不断地文化创造活动,才能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便是人类克服异化现象、完成人类不断生产、创造过程,最终实现人的解放的必然选择。“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9]由此可见,共产主义通过对人的异化和文化异化的克服,是人性和自然的复活,实现了人与自然、自然史与社会史的统一,实现了自然解放、社会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统一。
总之,马克思在《手稿》中,从意识分离的文化前提出发,时刻抓住人的对象化本质,阐释出文明与异化的文化现实,最后提出建立消灭异化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解放的文化理想,揭示了“自由自觉的人—异化的人—解放的人”这样一个人类演进的文化逻辑。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条件造成了劳动异化、人的异化、文化的异化,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对异化进行积极的扬弃,最终实现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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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九
从传统本质主义的缺陷、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用法、语言游戏论三个方面,来揭示维特根斯坦对本质主义的态度及其所引发的`哲学思考.指出维特根斯坦从日常用法的角度对本质进行新的思考,认为对本质只能进行描述而不能进行解释.他将“本质”一词的用法从人们对绝对主义的渴望和冲动中解脱了出来,不仅扬弃了传统的本质观的危险性而且使本质概念获得了新生.
作者:李瑞青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刊名:沈阳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年,卷(期):20(4)分类号:b521关键词:传统本质主义本质主义家族相似语言游戏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
摘要:《东西均》是方以智的哲学代表作,形成了完整的哲学思想体系,并具有完整性、集大成倾向和鲜明的经世色彩。《东西均》代表着方以智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是对中国古代哲学的高度总结,对中国近代思想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
方以智是明末清初“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他不仅精于各种“质测”之学,更是一位曾被历史一时埋没的大哲学家。成书于清顺治九年、南明永利六年(1652)的《东西均》,凡28篇10万文字,是方以智思想成熟时期的一部重要的“通几”之作。《东西均》“博采三教,烹庖百子,用典晦涩,陈义玄奥”[1],系统表达了方以智的哲学思想。《东西均》哲学思想有着鲜明的特征,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东西均》哲学思想的基本特征。
(一)完整的逻辑体系。
方以智不是一个专门的哲学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有意识地建立庞大而精密的哲学思想体系。他只是有感于当时人们拘泥于儒释道各家学说之“小均”、“独均”,而期望杂糅百家,明证“全均”之所在。
但方以智无意间却完成了建立哲学思想体系的任务。《东西均》内容既涉及本体论,也论及认识论;既有作者独到的世界观,也试图给世人提供应对世界的根本方法。侯外庐先生早年在论及《东西均》一书时,明确指出:“它是一部集中的、有体系的哲学著作。”[2]《东西均·所以》篇专门正面论述了世界的本原问题。在早期,方以智是一位典型的气论拥护者。
但在《东西均·所以》中,方以智认为,心也,气也,理也,皆非世界的本原,“名殊而实本一”,它们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所以”。心有所以心,气有所以气,理有所以理,“所以心”,“所以气”,“所以理”,方是世界的唯一究竟。而“所以者,先天地万物,后天地万物,而与天地万物烟熅(氤氲)不分者也”(《东西均·所以》),“所以”看不到,摸不着,但创生天地万物,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处处寓存,永不灭息。
方以智用“尽天地古今皆二”和“公因即在反因中”来描述世界的状态。方以智积极继承了中国传统哲学矛盾观,提出了“尽天地古今皆二”的命题,深刻揭示了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在《东西均·开章》中,方以智说明了“东”、“西”的含义,“古呼物为东西,至今犹然。……道亦物也,物亦道也”。
《东西均》28篇中,大部分篇名都是以“对待”形式出现的,本身都包含着作者赋予的“一分为二”的深刻思想。在揭示了“尽天地古今皆二”后,方以智又认为万物在“二”的基础上同时实现新的统一。方以智解释“东”、“西”含义的同时,对“均”也进行了说明:“均者,造瓦之具,旋转者也”;“均固合形、声两端之物也”。“均”指“旋转的陶钧,也是指调节编钟大小清浊的器具均钟,所以,‘均’有统一两端而运转的意思。方以智《东西均》的标题,在提法上就包括有对问题的.解答,即表示此书主旨在论述物质内在的矛盾及由于矛盾统一而产生的运动。”[2]方以智用“公因即在反因中”来阐释事物发展的原因。“正因”是事物发展的正面原因,即有利条件;“反因”是事物因“对待”而产生的原因,即不利条件或反面原因。“正因”易于理解,但“反因”却是更为深刻的原因,“天地间之至理,凡相因者皆极相反”,“千万尽于奇偶,对待圆于流行(对待以其相因而圆融)”(《东西均·反因》)。方以智认为不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人事,都存在着这样的普遍规则。因此,事物发展的终极原因(即“公因”)存在于“反因”之中。
方以智在揭示了世界状态的同时,在《东西均》中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应对世界的基本方法:“举一明三”。方以智认为,事物“一分为二”,我们认识世界和应对世界的关键,就是在“二”的基础上如何实现新的“一”。这个新的“一”,不是原来的“一”,而是“三”,“大一分天地,奇生偶而两中参”,“三即一,一即三,非三非一,恒三恒一”。方以智将这种“举一明三”的方法应用于认识领域,提出了“随”、“泯”、“统”的观点。“明天地而立一切法,贵使人随;暗天地而泯一切法,贵使人深;合明暗之天地而统一切法,贵使人贯。”(《东西均·三征》)“随”、“泯”、“统”是应对世界的三种基本方法。“随”是“明天地而立一切法”,即阐明世界万物的实有和存在,明确事物的特殊规定性;“泯”是“暗天地而泯一切法”,即通过对事物的现象性的认识,消解客观事物特殊性和差别性的存在;“统”是“合天地而统一切法”,就是在“随”和“泯”的基础上,“合明暗”,否定事物的差别和对立,实现对事物的更新层次的认识。
(二)突出的集大成倾向。
方以智认为:“世以智相积而才日新,学以收其所集之智也。日新其故,其故愈新,是在自得,非可袭掩。”[3]就学术思想而言,方以智曾以其所处的时代而庆幸:“生今之世,承诸圣之表章,经群英之辩难,我得以坐集千古之智,折中其间,岂不幸乎!”在《东西均·开章》篇中,方以智更是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愿望:“我以十二折半为炉,……金刚智为昆吾斧,劈众均以为薪,以毋自欺为空中之火,逢场烹饪,煮材适用,应供而化出,东西互济,反因对治,而坐收无为之治,无我、无无我,圜三化四,不居一名。”在《东西均》中,方以智对儒释道各家思想总是尽可能辩证、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方以智一方面不赞同理学死读书的迂腐做法,也反对心学空谈心性的机巧作为,但另一方面,方以智在方法论上神化易学,在核心价值观上对儒学高度认同。方以智经常把自己的思想矛头指向庄子,但其对世界统一性的深刻认识、超脱的人生态度,显然又受到庄学的影响。清顺治八年、南明永利五年,方以智出家为僧,皈依佛门,次年在五老峰著《东西均》,《东西均》禅味十足,无论思想内容还是语言形式都鲜明地打上佛家的印记,但方以智显然不是一个忠实的佛家弟子,尤其是对禅宗以为偶得只言片语便视为得道的做法极为深恶痛绝,同时,他对儒学、对世事却又显得心有旁骛。
从表面看来,方以智的集大成并没有给世人一个新的实在,但在《东西均》中,作者通过对各家的“烹煮”,却实现了各家学术思想新的高度会通。
(三)鲜明的经世特色。
从生平事迹来看,方以智更是一个政治活动家。
年轻时,他“自负要提三尺剑”,经世报国。归隐之后,史料表明,他也并没有脱离当时的政治斗争。
《东西均记》最后的两句偈语“魂魄相望,夜半瞻天,旁死中生,不必其圆。似者何人,无师自然,于此自知,自古相传”(寓“明人方以智”)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从内容上看,《东西均》和大多数中国哲学作品一样,也是一部关于道德、人生、学业的经世之作。
调和儒释道三家伦理价值观,是《东西均》的根本宗旨。《东西均》各篇章所阐释的具体内容,或学术,或伦理,大都表达了作者的人生旨趣。在《东西均》中,方以智将“举一明三”的方法,广泛应用于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在心物问题上,面对当时理学和心学之蔽,他重新诠释了“尽心,知性,知天”;在信疑问题上,他提出信其当信,疑其当疑,“天自信天,地自信地,我自信我”(《东西均·疑信》);在名实问题上,强调要看穿世界的颠倒,不为字面的颠倒所限;在对于世间的观点的奇庸问题上,提出“奇其庸而庸其奇,奇其语而庸其心”(《东西均·奇庸》);在学问全偏问题上,“凡学非专门不精,而专必偏,然不偏即不专。惟全乃能偏”(《东西均·全偏》);在神迹问题上,认为“偏言迹,其神失;偏言神,其神亦尘”(《东西均·全偏》),提出应以迹补迹,以神化迹;在道艺问题上,提出“知道寓于艺者,艺外无道,犹道外之无艺也”(《东西均·道艺》),等等。
另外,在《东西均》中,方以智设《生死格》一章,专门阐释了他的“大生死之事”、真知生死“通变化而知危微交轮之机”和“不虚生,不浪死”的人生态度。
二、《东西均》哲学思想的历史地位。
对于方以智的归禅,不少人曾持否定态度,认为此行为相对于其年轻时的积极入世,此学说相对于其早年的科学、激进,是一种妥协和退步。深入了解当时的社会现实,尤其是方以智一波三折的社会经历和他归隐之后的详细事迹,我们就不会再有贬低之词。另外,评价一个人哲学思想的成就是不能简单地以其政治态度为依据的,而主要看他哲学思想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他在哲学发展史上的贡献。在哲学思想上,早期方以智的科学哲学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质测即藏通几”之学也是发前人所未发之理。
不过,这些合理元素在《东西均》中不仅得到延续,更得以丰富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在《东西均》中,方以智对理学、心学的批评继承,对庄学智慧的通达领悟,对禅学思维方法的高度把握,从哲学层面上来说,无论是思想的广度还是深度,都是方以智本人以前所不能达到的。应该说,就目前所掌握的史料而言,《东西均》应该是方以智哲学思想的最重要的代表作。
(二)是对中国古代哲学的高度总结。
也许,在某一方面,方以智的哲学思想不及同时代的其他哲学家,如王夫之等,但《东西均》无疑实现了对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高度总结。中国古代哲学家论及的主要话题,如天人、心物、名实、道艺、道器、有无、虚实等,《东西均》均作了探讨。在世界本原问题上,方以智的“所以”说,是对中国古代哲学“气”论、“道”论、“理”论、“太极”论等学说的继承和超越,他已经深刻认识到作为世界本原的非具体性、客观性、统一性和根本性。在世界状态问题上,他积极借鉴中国古代哲学的“万物莫不有对”的思想,同时又深刻揭示了事物对立双方的相互统一关系,科学揭示了世界的存在、发展状态。在方法论上,他以“举一明三”的形象表述,指出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融合、创新的根本路径,概括了认识世界和应对世界的基本方法。
更重要的是,《东西均》促成了中国古代哲学几个主要流派的会通,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当时很多学者所追求的“三教归易”的学术目标。另外,方以智作为一个有着丰富学养的中学大家,由于积极接触西学,初步实现了中外文明的碰撞和交流。
(三)对中国近代思想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
在《东西均》中,方以智认为空谈心性排斥技艺的理学、心学和禅学都是“虚窃”之学。“欲挽虚窃,必重实学。”方以智就心物、道艺、象数等多种关系从多个层面阐发了实学宗旨,认为“实学”就是“求实而已”,就是“善疑”,“新可疑,旧也可疑;险可疑,平更可疑”(《东西均·疑何疑》)。他的这种“善疑”、“崇实”的治学态度和会通古今中外的治学方法,在当时有着广泛的影响,对近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启蒙意义。方以智哲学思想还产生了颇深的国际影响,有日本学者认为,方以智的著述曾影响日本近世思想。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一
[内容摘要]:“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否相同”这个命题困扰学界多年,本文主要通过考察《法哲学论》一书提出的观点,运用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的方法,在肯定两者是具有本质不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两者还具有有无斗争性和存在的时间段的不同的地方。
[关键词]:自然法的本质、儒家法的本质、斗争性、存在的时间段。
“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相同”的定论大概肇始于维新巨子梁启超先生的观点。[1]此后,法学界对于两者的本质关系皆以梁先生论断为准。近来,学界始有不同的声音,其中论证最具有权威性的莫过于吕世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论》(在该书的第16章重点比较了两者的本质不同的地方)。伯恩.魏德士教授在其《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出版)一文中认为,法学理论的生命在于批判和为新的替代性的理论做铺垫。因此,对于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比较梁启超先生和吕世伦教授的观点和论证发现,梁启超先生在论证时其实只注重了两者的外在表现而忽视了其内在的不同(但笔者以为,由于当时中国对于国外的理论的认识尚处于一种起步阶段,国内研究的力量很不足,加之可以掌握的资料匮乏而导致的,所以,梁启超先生当时有此认识已属不易,我们不能以今日之标准苛求梁启超先生。),而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在中国学界对国外的理论基本透彻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吕世伦教授结论是在肯定了梁启超先生在形式上基本相同的论调的基础之上,在实质上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结果,可以说是前者观点的进一步的演化和深入。但是,笔者也发现,对于这个问题,学界还不是很重视,偶有像吕世伦教授这样较真的人谈到这个问题也是一笔带过,泛泛而谈。笔者对于这个问题基本上赞同吕世伦教授的观点,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待于商榷和进一步深入研究。黄仁宇先生在其《万历十五年》提出的基本论调是希望看待历史事件要用“大历史观”,这样才能够更加清晰地看清历史的真相。所以,笔者在本文也采用黄仁宇先生的方法来考察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否相同这个问题。
一、对《法哲学论》一文的回顾。
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发端于古希腊,而作为西方法哲学中资历最老的自然法也自然诞生于古希腊。据学界考证,最早使用自然法概念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但是真正把自然法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一种学说的是斯多葛学派[2]。吕世伦教授在《法哲学论》一书中大致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证两者的不同的。笔者想结合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论证,在现有的论证的基础之上从其他角度重新尝试做个论证。
“西方自然法观念是以天人分离为前提,并通过逻辑的方法加以认识和认证的”。[4]实际上,早在公元前500多年的古希腊,就有思想家赫拉克利特提出了“逻各斯”(也即逻辑)这一范畴。在当时,逻各斯就是指万物变化的普遍的成度,指贯穿于一切运动变化中的共有的、常往不变的、永恒存在的东西,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必然性”或者“命运”。[5]当时的自然法学说是以以下两个根本观念为基础的。
首先,是对自然、自然法则的崇拜与信仰。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可以从古希腊的神话传说(主要是荷马史诗)中看出。这种宗教信仰与中国的传统的宗教信仰不同,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可以称之为“混合的宗教信仰”。一方面、它承认奥林匹克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认为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的。另一方面,它又相信人和神(即使是“众神之王”的宙斯也不例外)都要受某种运命的支配。我们在上面谈到“逻各斯”时已经发现,“逻各斯”就是“命运”。另外,在西方,神其实是跟人一样,都是具有人格的主体。所以,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自然法是“天人分离”的观点中的“天”即为“运命”(或者说是“自然法则”,抑或者说是“命运”),而人则包括了神在内的一切人类。因而,西方最早的自然法的本质实际上是自然的理性。
其次,早在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61-前429年)已经形成了宗教性法与世俗性法并存的二元论思想。博登海默教授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就曾经生动的描述了古希腊的悲剧《安提戈涅》。因此,“天人分离”也必然意味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离。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的儒家法是以“天人合一”为前提,通过经验来认识的。所以,在儒家那里,“天道”(或者说是“天法”)存在于圣贤书,寓居于“先王之法”中。理所当然地,后人只要苦读圣贤书或者谨遵“先王之法”即可获取“天道”。此外,在中国,君主就是“天子”(上天的儿子),而“天”就是“神”,因此,儒家追求“天人合一”也就毫不奇怪了。
(二)、自然法是先验的,而儒家法是经验的。[6]。
对于“西方自然法是先验的,而儒家法是经验的”这个论证,中国学者往往忽视从宗教角度来看待这个差异。但是,宗教在西方是一种历史渊远、影响巨大,而且是西方文明或者说是文化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分,忽视西方宗教的影响是论证不充分的表现。
西方社会对宗教的狂热信仰是我们中国所无法比拟的,虽然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从来是对宗教采取宽容的政策,但是民众对宗教的信仰程度却并没有因为统治阶级的宽容政策而泛滥[7]。在西方,人对自然法的信仰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人只要信仰了宗教,那么对于自然法就不用去认证了,就自然而然的被接受了。伯恩.魏德士教授认为,宗教信仰只有对于宗教分子才能言,在他们眼里,宗教信仰就是客观的,是不需要论证的。
儒家法与西方不同,因为上述我们已经提到了,中国的宗教信仰程度不如西方,所以,儒家法难以靠先验来认证,而需要通过先知圣贤通过躬身体验的实践来获取。
对于西方自然法的这一特点,我们基本上也大可从《安提戈涅》中感知。安提戈涅在回答国王的问题时是这样回答的:
人们不知今天与昨天。
但生命永恒:(无人能确定自己的生日)。
我并惧怕任何人的狂怒,
(和革冒神的报复)因为蔑视的缘故。
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法中强调“天人合一”,人的行为应该顺应“天道”,“天道”是最高行为准则,当法律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时就可以用“天道”来调整。所以,中国古代儒家强调“礼”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二、对《法哲学论》一文不足的反思。
用“大历史观”来看待西方的自然法的发展,我们大致可以把它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古希腊时期),自然法的本质就是自然的理性,此时的自然法叫“古代自然法”。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此时的自然法叫“神学自然法”。第三阶段(近代),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自由、平等、人权和财产权等等的体现,此时的自然法叫“古典自然法”[9]。第四阶段(二战后),这个阶段我们称之为“新自然法学”。而如果用“大历史观”来看待中国儒家法的话,也可以划分若干个阶段。《法哲学论》一文忽视了两者的这一前后变化,而主要在静态的层面上将两者作了个比较,因此,这种论证从历史的向度上讲是论证的不充分。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的所学与认识,从动态上宏观地比较认为两者有以下两个本质的不同。
(一)、西方自然法具有斗争和革命的性质,而儒家法则不具备这一性质。
仔细观察西方自然法,我们会发现,它每一次的.发展与变化总是与斗争或者是一场革命相联系起来。西方自然法的斗争与革命性的淋漓尽致地体现于资产阶级革命和二战结束后对战犯的审判当中。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为革命提供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工具,据此,资产阶级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在革命的道路上前进,最终获取了革命的胜利。到了二战胜利后,对于战犯的审判就成为战后的一件棘手的事情,此时,人们自然而然的再次请出了自然法与法西斯纳粹的“恶法”作斗争,向世人强调了“恶法非法”的亘古不变的道理。反观中国儒家法往往是治国安民,注重调整社会的稳定,不具有革命性和斗争性。
(二)、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存在的时段是不同的。
正如我上文所言,西方的自然法具有革命和斗争的一面,而自然法本身又往往只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即探讨的是法的外部),而不是主要研究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10]所以,当革命一旦胜利或者不存在斗争,那么自然法学就会完成历史的使命而推出历史的舞台,所以,我们就不用惊奇古典自然法学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不久就被实证主义法学占领阵地的现象。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的研究就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矛盾,而这个矛盾只能够由当时的实证主义法学。
中国的儒家法正如上面所说的,是治国安民之法,因此,它在太平盛世往往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个现象我们完全可以从我国古代儒家法的发展历史看出来,最典型的,我想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当今中国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口号,而其中的“德”正是我们中国古代儒家法的一个思想。这个大概也可以算是中国儒家法思想在当代的一个体现吧。
三、结尾的一个反思与检讨。
写到此,笔者忽然想到了冯友兰先生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再次回到当年读博士学位的母校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冯友兰先生早年读博士的时候就比较了东、西方在近代来的重大差异,最后,他认为造成中国近代的差异是中国近代哲学没有构建起来。今天的西方已经有逐渐地把自然法和实证法融合的倾向。这说明西方的自然法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的。因此,今天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没有必要“固步自封”(顽固地抵制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也没必要搞纯粹的复古主义。儒家法与自然法虽然各有所长,但是,它们都不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灵丹妙药。
注释:
[1]、吕世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441。
[2]、孙霞著《法哲学纵横》,香港文学报社出版公司,p.13。
[3]、同[1],p.442。
[4]、同[1],p.442。
[5]、同[2],p.3。
[6]、同[1],p.443。
[7]、
[8]、同[1],p.444。
[9]、这里的“古典”具有标准和正统的意思,以此区别于其他阶段的自然法。
[10]、沈宗灵主编《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p.8。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二
[摘要]方以智明确地反对将《通雅》视为一般的训诂著作而忽视其中的微言大义,表明他已经很自觉地将训诂工作擢升到作为追求天道的理想方法。他在“欲挽虚窃,必重实学”的思想指导下,提出了“欲通古义,先通古音”、“言者,载道之器”、“文章即性道”和“文章薪火”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语言哲学思想。
晚明至清初的哲学,在反思汉民族巨大的政治失败的过程,将这种原因归结为宋明理学的空疏。他们在解经方面又极力反对两宋及明代中前期的义理之学,力求通过对经典语言、文字的确切解释,以求准确地理解经典的原意,从而发展出了一套语言哲学的思想。作为这一时期杰出思想家代表之一的方以智,在语言哲学方面取得超越同时代人之上的成绩,他一生所学涉猎广泛,“质测”与“通几”兼治,在音韵、文字、训诂、文章与道之间关系的研究方面,成就尤为突出。其早期《通雅》、晚期《易余》之《知言发凡》、《时义》、《薪火》和《东西均》之《道艺》、《神迹》、《不立文字》等篇,都是集中借“小学”阐发其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篇章,他曾提出了“欲通古义,先通古音”、“言者,载道之器”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语言哲学思想。而他率先提出的“以音求义”语言哲学思想,被戴震及其后学段玉裁、高邮王氏父子所继承并得到深化。
(一)“以音求义”
“以音求义”是贯穿《通雅》一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方以智语言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梁启超说:“密之最大的发明,在以音求义。”方以智十分重视文字、声音的研究,他说:“函雅故,通古今,此鼓箧之必有事也。不安其艺,不能乐业;不通古今,何以协艺相传。讵日训诂小学可弁髦乎?理其理,事其事,时其时,开而辨名当物,未有离乎声音文字,而可举以正告者也。”在方以智眼里,“鼓箧”不是故纸堆,不可小觑,其中“必有事也”。他认为古经之声音、文字涵理、涵事,是通晓古今之理事、传续古圣贤之道的重要途径。“小学”不是局限于表面的声音、文字而已,其中涵有古圣贤之心。他说:“小学有训诂之学,有字书之学,有音韵之学。从事《苍》、《雅》、《说文》,固当旁采诸家之辩难,则上自金石、钟鼎、石经、碑贴,以至印章、款识,皆所当究心者。”在这里他明确地说明了研究“小学”的目的是“皆所当究心者”,从而在新的历史高度总结了汉唐训诂与魏晋、宋明义理之学的辩证关系,开创了以文字、训诂的人文实证方法,求达古圣贤之道的新的哲学思考路径。
方以智借“小学”阐发哲学的方法就是从研究声音、文字开始的,即以“声音文字为缘,入之两端”。在早期著作《通雅》中,方以智尤其强调声韵在“小学”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这是方以智语言哲学的一大特色。他说:“备万物之体用,莫过于字;包众字之形声,莫过于韵。”在方以智看来,古经之文字、声韵即涵有宋儒所谓的“体用”之道,而研究声韵乃是较文字更为基础的识“道”工作,这种说法明显是对宋儒贬低训诂工作而空谈性命之道的反动,表明方以智决意另立一种从声韵、文字人手的哲学思考路向。他说:“惟声音可通古今人物之情,文字其寄托者也。”意即人们必须通过语音来会通古今人物之性情,而文字只是声音的寄托者;换言之,只有语音才是圣人性情的原始载体,是古人之心与道的最初体现,所以他说:“今日定序、正音,为万世宗。”从求古圣贤之道与文化的传承方面来说,方以智的这种做法明显较朱子一系以哲学方式求古圣贤之道的方法更具有实证性的特征。
方以智从声音、文字的起源来考查音韵、文字与古圣人之心、意的关系,提出“因形立事,附声见意”的音、义关系,说明“欲通古义,先通古音”的道理。他说:“人所贵者心,而不离五官。始造文字,皆意也,而不离五者,则当以意为第一。--然先形事者,以就可见者起意也。名为五官,用时并用;名为六书,一字并存,如见日月之事(自注:即指日月之事,即有日月之声),而指为日月之意即会焉。特以因形立事,附声见意。而意多字少,转借为多。总言之惟形与声两端,而意在其中。”古人创造文字以立“意”为主,故人所贵于心;字有形涵事,皆从客观“可见者”起意,说明文字是古人对当时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反思的结果,是理性抽象的结晶,其中固然蕴藏着古圣贤之心与意。他还特别强调声音与事、意的对应关系:“指日月之事,即有日月之声”,“而指为日月之意即会焉”。这样,声、事、意一体并存于有形之字,有其事,即有其声,即可见意;见一字而知其形、声、事、意、心,五者同时并用,故可“因形立事,附声见意”,见字知音即可知古人之心与意,因此他将研究声音、文字等“小学”的'活动提升到“皆所当究心者”的哲学研究高度。
方以智认为对声音、文字等“小学”的研究目的是接续古圣人之道,使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他说:“删述大集与万世共熏,性与天道岂忧其断乎?”他考订文字、音韵是为了掌握与传承古圣人之微言大义,使圣贤之道流行不竭而与“万世共熏”。“性与天道”就是涵于声音、文字等“小学”中的“大者”,他认为《通雅》之作即在于“识其大”,他说:“客有过曼寓者,问《通雅》音义而及之,且识其小。”他明确地反对将《通雅》视为一般的训诂或仅仅是对音韵的考订工作而忽视其中的微言大义,表明他已自觉地将对声音、小学的研究工作擢升到作为体认天道的语言哲学高度。
方以智在主张训诂“达其实”的同时,也反对“诵死人之句”,他深知“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道理,所以他力主“虚实并济”、汉宋兼采,他说:“用实者虚,用虚者实,虚实本一致也。当合汉宋,及今参集大成焉。,,[。’(第2―3页)即是说在声音文字之实学的基础上要结合时代的要求有所创发,不能死守古人之章句,他甚至认为“朱子教人半日静坐,半日读书,有错行之用焉”。他说:“读圣作当虚心,以从经见,百氏当化,书以从我,察其两端,由中道行,中备四时,随其环应。”用传统的话来说,这就是从“我注六经”到“六经注我”;用现代西方解释学的话来说,这是从被动地解释文本到主动地积极创造。可见,方以智提倡训诂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不同以往的人文世界,这种理论与王夫之“六经责我开生面”具有相同的思想内涵。
方以智以“欲通古义,先通古音”为基础,积极探讨古人之心、道与言辞、文章的关系及读圣人之书对个人道德修养的作用,将语言哲学扩展到对文字、言辞、文章等“艺”的哲学与美学研究,丰富与深化了语言哲学的研究范围。他经史并济、兼采百家、采撷中西之长,使他的语言哲学理论既表现了通经致用的时代特色,又表现出深刻、系统的个性特征。
方以智以“气”论为基础,简明地揭示了“言”的形成过程及言与心的关系。他说:“气贯虚而为心,心吐气而为言,言为心苗,托于文字。”“言为心苗”,意即“言”是“心”外在表达,这里的“心”当然是指人的思想、思维或理性,将这种“心苗”记录下来的即是文字。“备万物之体用,莫过于字”,高度肯定了文字对思维的物化作用。他在《东西均,声气不坏说》一文中提出的“人心以言出气”的说法,揭示了语言与思想的关系。
在《药地炮庄・齐物论第二》的前序中,他明确地表达了“道”对“言”的依存关系,他说:“言者,载道之器,利害极大。”圣人之言承载着圣人所体认的天道,是圣人的思想结晶,是天地之心的体现,所以对待圣人之言一定要慎重,不可“糟粕文字”。在西方约3之后,像方以智一样,思想深奥又晦涩的大哲学家海德格尔说:“在,在思想中形成语言,语言是‘在’之家。”二者无论在语言形式上,还是在思想内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体现了语言哲学的人类共通性及中国文化在此方面的优越感。
所以,读圣作不只是弄懂其中深奥的字词而已,他说:“吾少以辞为主,及长乃知文以明道也”,“古人深于义,当于理,文之以其辞而已。”对待古人之言,不可简单地视之为文辞的客体对象,要深明其中的“义”与“道”。不过,方以智并不否认言辞的重要性,他说:“辞之不可以已也,如是非文辞不为功,慎辞哉!以言乎使命之辞也。”辞的“使命”就是行使“相传相示”古人之心与意的功能,所以辞不可以缺少。方以智即此提出“贵达”的读书方法,他说:“凡谓之辞未有不贵达者,亦未有达而犹贵枝叶者也”,“彬彬者,辞达之谓也”。“圣人之情见乎辞”,“达”就是要领会辞中圣人之性情、悟圣人之心,并化之为行动,“彬彬者”即是。否则,就会出现“六经既不尊,则师心无忌惮者群起矣”的社会现象。读圣人之作的最终目的小在教化以提升个人的德性,大在治理整个社会,从而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以达到“善用”之目的。
(三)“文章即性道”
方以智除了对声韵、文字、语言等器与道的关系有精辟的论述之外,还深刻地分析了文章与性道、道与艺等关系,提出“文章即性道”和“道寓于艺”的独特见解。他以声音文字为切入点,全面展开对内与外、道与器的关系的分析,如他在论及道与艺的关系时说:“知道寓于艺者,艺外之无道,犹道外之无艺也”这样,他就将语言哲学扩展到艺术哲学。
他说:“士以读书明理为业,犹农工之刀耜也,志道游艺,外内一致,张弛鼓舞,全以此养之而化之。文章即性道,岂曼语哉。进德必居其业,立诚用在修词,大畜日新。道寓于器,会通典礼。赜不可恶,效天法地,道不远人,所贵振衣挈领,播种培根,一树全仁,何碍葱蔚。”在这段文字中,仅从语言哲学方面来说,他至少给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信息:第一是“文章即性道”,意指文章蕴含着圣人对性与天道的思考;第二是“立诚用在修词”,表述了读书对道德修养的作用;第三是“播种培根”,意即学问理应从字词等基础工作做起,因为“一树全仁”,字词之中自有天道在,故不能离器而言道、“偏上以竞高”。
方以智依据“文章即性道”的理论,他将读书事业与道德修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名教寓于迹”、“道德寓于文章”,“名教”即在圣人文章中,“圣人收拾万世聪明人,正在《诗》、《书》、《礼》、《乐》足以养之、化之,鼓舞不倦。”而“学”是将这种外在的“道德”化为内在德性的关键,他说:“外内合矣,合不坏分。外学多,内学一,即多是一,即分是合,见天下之至赜而不可恶,正以外内交格,一多通贯,而无内外无中也”“外学多”是指除古人文章之外,还包括“寓内之方言、称谓、动植、物性、律历,古今之得失”,大致相当于“博”;“内学一”意指内化文章之道德,大致相当于“约”,“博乃能约”,如果做到“外学多,内学一”,便可达到“内外合一”、“一多相贯”的境界。他批评理学家们“先挥文章、事业二者于门外,天下聪明智能多半尽此二者,不畜之而欧之”,日“本性自足者”,扫除文章,“欲离外以言内,则学道人当先从不许学饭始!”方以智将读书识道喻为人初学吃饭,旨在强调学而后能的道理以及圣人文章对人的道德境界的擢升作用。
方以智对“小学”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认识开启了一种通过训诂方式来重新解释原始儒家经典的新途径,推动中国哲学经由语言训诂的实证方式追求经典中的“道”的语言学转向。正如《四库全书提要》所说:“惟以智崛起,崇祯中考据精核,迥出其上,风气既开。国初顾炎武、阎若璩、朱彝尊等沿波而起,始一扫悬揣之空谈。”这种“风气”发展到18世纪以戴震为代表的乾嘉学者,终于蔚为大观,完成了中国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三
当代认知科学是认识论自然化的结果,其许多思想都可追溯到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近代唯物主义把人比作机器,用机器模型说明人。认知科学则把心灵类比于计算机,然后按照计算机的模型来说明心理的运作。认知主义认为,心理的运作方式和计算机的工作方式都是对信息的加工;在本体论层次上,二者都具有物理符号系统存在,都是通过操作物理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完成逻辑推理等认知的任务;二者都探讨了认知的本质,认知的机制。因此,认知主义认为,根据相关自然科学原理及物理符号系统,可以说明人的感觉、知觉、推理等认知现象。笔者通过梳理近代认知思想的相关历史,阐明认知科学的许多思想在唯物主义认识论那里已有雏形。
今天认知科学要解决的“认知的本质是什么?”“认知机制如何?”等问题,实际上可追溯到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要回答的问题:“知识的本质是什么?”“获得知识的机制怎样?”等。认知主义用机械性方式解释这些问题,并以机械性模式说明人的认知思想。这类机械性解释模式在近代唯物主义那里已经存在。
近代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需要认识更多的自然对象,迫切需要当时社会解决如下问题:第一,知识来源于哪里?第二,知识产生的机制怎样?经院哲学用灵魂说明人的知识来源和认知,不能解决这一历史任务。由此经验主义应运而生。培根提出,哲学研究的对象是自然对象及其规律;知识是人认识外界对象的结果,能够正确地反映自然。马克思说,“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是培根。……按照他的学说,感觉是完全可靠的,是一切知识的泉源。科学是实验的科学,科学就在于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感性材料。归纳、分析、比较、观察和实验是理性方法的主要条件”。马克思在相关著作中对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与批判。根据当今认知科学,结合马克思的评价,我们知道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已经萌发了认识论自然化思想,认知主义只是认识论自然化的必然结果。
近代唯物主义发展了古代原子的认知思想。古代原子论对原子概念是不清楚的,他们对原子仅是一种猜测。机械唯物主义借助自然科学的原子概念,特别是当时的化学和物理学提出的原子思想,构建了自己的哲学基础,并且广泛采纳自然科学所提供的素材,同时把自然科学的一些方法纳入唯物主义反映论。典型的是培根的工具论。培根以光的反射和入射等为类比,机械性地说明认知活动。在这方面,培根、洛克等人把实验科学中的方法移植到哲学,并固定化、模式化,且由此机械地解释认知。实际上,当今认知主义是典型的原子模式认知,符号相当于认知活动中的原子,基于计算规则用符号构建语句,然后由语句构建为认知系统。这些思想只是近代原子思想在认知领域的具体化。
法国哲学家拉·梅特里进一步发展了运用机械性模式解释人及其认知的思想,他提出人是机器的思想。他认为,人作为机器只是比动物多了几个轮子,多几根弹簧之类的东西而已。他说,“身体不是别的,就是一架钟表”。拉·梅特里认为心灵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上帝是骗人的把戏,在现实中只有一个实体,这个实体是由物质构成的;对于人而言,只有一个由物质构成的身体。他指出,“人是一架机器;在整个宇宙里只存在着一个实体,只是它的形式有各种变化”。由此可知,按照他的思想,这个实体可以是树木、鱼类、老虎、人等等形式存在于世界中。那么人的认识能力怎么样?他认为,思维是有机体的一个特性,和物质的广延性等都是物质的基本属性。人是机器,和人能够感觉、能够思想是没有任何矛盾的,这只是人作为一台机器对外界对象的反映而已。他说,“人是机器,但是他感觉、思想、辨别善恶……。这两件事是并不矛盾的”,并且“我认为,思想和有机物质决不是不可调和的,而且看来和电、运动的能力,不可入性……,是有机物质的一种特性”。按照这种思想,心灵既可由有机体构成,也可有由其他材料构成,即心灵可由不同的材料构成。认知主义关于“心灵可多样性实现”的思想在近代唯物主义那里已经有了胚芽。由此可知,认知主义的隐喻纲领,“心灵之于软件形如身体之于硬件”,只是把“人是机器的思想”放到当代计算机世界的语境中加以刻画而已。在计算机中,硬件之间的关系是机械的关系,软件也通过原子式的符号以机械的方式构成,即符号之间的关系纯粹是物理性的机械关系。
洛克进一步发展机械性模式解释人及其认知的思想,他提出白板说。洛克认为心灵如白纸,心灵里面的一切都是外界机械作用的结果,认知活动是机械的活动。这种白板的思想和当今关于将程序写入空白计算机芯片的思想在本质上是类同的,并且二者都是以机械的方式运作的。洛克认为,认知过程是从经验到简单观念,再到复杂观念,最后到理论的过程,只有量的发展,没有质的跳跃。关于主体的认识,洛克探讨的重点不在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他认为认知过程,不管是在感性认识阶段,还是在理性认识阶段,认知的性质都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只是认知发生量的变化。任何复杂观念都可以还原为简单观念。当今认知主义的认知过程实际就是由符号构成语句,由语句构成子程序,再由不同子程序构成大程序的思想。它和洛克的简单观念构成复杂观念是一样的。按照机械运动,如果要解释一些非机械运动的事物时,比如,认知运作过程,那么需要把它还原为物理化学运动。但是,这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对于那些不能还原为机械运动的现象,洛克需要假设一个外力来推动事物发展。认知主义也需要一个外力,即认知主义需要程序员进行编码。
在认知主义的计算机模式中,计算机的芯片形如白纸,没有任何东西,即按照认知主义,人的心灵在开始时是空白的,不存在任何东西。那么心灵如何产生?因为芯片被写入相应的符号,符号是原子式的经验;然后由符号构成语句,语句就是一个简单观念;然后多个语句构成程序,程序就是复杂观念;最后形成认知系统。因此,认知主义的建构模式只是洛克的模式在计算机语境中的重新表述。
二、心灵是符号系统的思想原初。
当代认知主义把心灵类比于计算机,提出心灵是由符号构成的认知系统的思想。这些思想在近代唯物主义者那里已有雏形,特别是霍布斯那里,其相关论述均认为心灵是由符号构成的。
霍布斯提出了一个弱的物理符号主义的雏形。他继承了培根的哲学立场,并坚持和发展了培根的反映论思想。他说,“所有这些现象的根源都是我们所谓的感觉”。霍布斯坚决反对宗教的“灵魂认知思想”,在他看来,上帝、灵魂之类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人类的心灵除了感觉、思维和思维序列之外便没有其他运动了”。因此,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人的认知并不是上帝的作用,也不是灵魂的作用,而是感觉器官受到外界对象作用的结果。他在机械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坚持心灵的反映特性,提出了心灵是一个符号系统的思想。
在霍布斯之前,笛卡尔早就把机器模型和动物联系在一起,并试图用机器模型说明动物的行为。后来,拉·梅特里直接把机器和人等价起来。拉·梅特里说,“人体是一架自己发动自己的机器,一架永动机的活生生的模型”。按照这种思想,如果我们了解机器的相关运动和原理,就可以用来解释人的运动,包括心理的运动;并且,如果我们了解人的各种心理运动和行为的原理,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原理制造出能够思维的机器。因为,从形而上学层次看,人是物质的,作为物质的人是能够思维的,并且人的这种思维总是遵守某些自然法则。据此类推,机器也是物质的东西,如果某个机器,它遵守和人思维一样的自然规律时,那么这个机器必然表现出感觉、思维等能力。那么作为一架机器,人为什么能够思维?霍布斯认为,因为人的心灵是一个由符号构成的系统。他说,“语言或其他意志符号在人或任何其他有构思能力的动物心中所引起的想象通称为理解”。他认为有机体心里面有符号,而且认为人的心理运作,或动物的心理运作是可以通过符号进行的。当然,在本体论层次上,笔者认为,霍布斯不一定如当今认知主义那样承诺心灵里面确实有某个符号。亦即,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不是所有的认知都基于符号进行。霍布斯说,“在个别的事物中,推理是可以不用语词进行的。比如我们见到某一事物后,推论它前面所出现的事物是什么,或后面将随着出现什么事物时,情形便是这样”。这表明,有些认知并不需要符号。由此可知,如果不是所有的认知都以符号为基础,那么符号就没有在本体论层次上得到绝对的承诺。从上述可知,在认识论层次上,霍布斯认定人们或其他动物是通过操作符号来处理感觉器官等传来的各种信息的。然而,霍布斯的符号的操作纯粹是按照机械力的相互作用展开的,符号下面的物理结构怎样?他没有说明。对此,拉·梅特里有所说明,他认为,符号的物理结构应该和一般器件的物理结构一样。拉·梅特里说,“心灵的一切作用既然是这样地依赖着脑子和整个身体的组成,那么很显然,这些作用不是别的,就是这个组织:这是一架多么聪明的机器!因为即使唯有人才分享自然的法则,难道人因此便不是一架机器么?”我们可以从这看出,机械论认为,不管是物质器件,还是符号,只要按照自然法则制造出如人那样的机器,那么这个机器便可以思考了。
从当今认知主义范式看,霍布斯是一个彻底的计算主义者,结合他对于语言符号的思想观点以及关于人的认知机制的相关思想,他的理论确实蕴含着一个弱的符号主义。反过来说,认知主义的符号思想只是霍布斯符号思想的系统化和理论化,认知主义的思想深度和广度都没有超越霍布斯的.符号思想。当然,这个符号主义之所以是弱的,是因为霍布斯的著作中并未如当今物理符号主义那样在本体论层次上承诺了符号的存在,他主要强调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次上应该用符号。因此,哲学家郝格兰才把霍布斯称为“人工智能之先祖”。另外,许多人工智能的思想也可以追溯到拉·梅特里的关于人是机器的思想。然而,拉·梅特里主要是从生理学和医学等角度论证他的观点,并没有详细论述机器产生思想和认知的途径和机制,所以,如果从人工智能的角度看,他的贡献小于霍布斯。
认知主义关于符号的思想与近代唯物主义也有不同。前者认为,符号具有“关于性(aboutness)”的性质,即符号具有意向性的特性;认知只能是主体运用符号向外投射的过程,并且符号所投射的东西与真实的客体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唯心主义的思想。霍布斯等唯物主义者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他说,“感觉是人类身体的器官和内在部分中的运动,是由我们所看到或听到的事物的作用引起的”,并且认为认知主体的环境以及相关因素影响着认知主体及认知结果。他说,“影响感情的事物的名词,也就是使我们感到愉快或不快的事物的名词,由于同一事物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发生相同的感情,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时候使同一个人发生同一种感情,所以在人们一般的讨论中,意义便是不固定的”。从这里可以看出,主体的认知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心灵是符号的,那么心灵如何运作?霍布斯认为认知的本质就是计算,当今认知主义直接把这思想应用于认知科学,认为“计算”就是对心灵里面的符号的操作。莱布尼兹发明了二进制,并且利用二进制设计了一台可以完成数码计算的计算器。后来,许多学者沿着莱布尼兹的方向推进了计算器的研究,并获得了很多成功经验。这些思想对当今认知主义具有重大的影响。当代认知科学以计算机为隐喻,提出心灵计算性的思想,实际上,在唯物主义那里已经有了“人是机器”与“人的推理,思考等心理过程都是计算”的思想。霍布斯不但在认知本质上坚持唯物主义,还提出了认知的计算性观点。他说:“所有的物体都可以……列入计算。”由此,笔者认为当今福多等人的计算思想在哲学层次上和霍布斯是一脉相承的,其哲学深度和广度都没有超越霍布斯。
霍布斯提出了符号逻辑的可计算性。“……这些运算法并不限于数字方面,而是所有可以相加减的事物全部都适用,因为正象算术家在数字方面讲加减一样……逻辑学家在语词系列、两个名词相加成为一个断言、两个断言相加成为一个三段论法、许多三段论法形成一个证明以及从一个三段论证的总结或结论中减去一个命题以求出另一个命题等方面,也同样讲加减运算。”这里表明,霍布斯的计算概念既包括数字的计算,也包括非数字的符号之间的操作与结合等的逻辑运算。确实,今天的人工智能不仅能处理数字,而且能处理非数字的资料。从计算的概念上看,当今认知主义的计算概念本质上等价于霍布斯的计算概念。
按照霍布斯的思想,一些非逻辑性的认识也可以进行计算。所有的知识和观念都起源于人的感觉,人的观念就是外界事物在人的心灵里面的“影像”。他坚决用机械运动和数学解释一切想象,在他这儿,几乎所有事物都是可以计算的。他说:“政治学著作家把契约加起来以便找出人们的义务,法律学家则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以便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和非。”对于霍布斯而言,除了数学的数字可以计算之外,逻辑、历史、法律、政治和人的感情、喜怒哀乐等都可以计算,一切可以用语言符号表示的东西都可以计算的。比如,关于计算的最常见一种方式,霍布斯指出,“根据以上所说的一切,我们就可以界说或确定推理这一词在列为心理官能之一时其意义是什么。因为在这种意义下,推理就是一种计算,也就是将公认为标示或表明思想的普通名词所构成的序列相加减;我所谓的标示是我们自己进行计算时的说法……”。由此可知,凡是可以用符号表示的事物都可以计算的。可以说,霍布斯的许多思想是当今计算主义的开山鼻祖,是人工智能计算思想的始祖。
霍布斯进一步从计算角度阐述人的感觉和思维的过程与机制。从《利维坦》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把人的心理运作和机器的运作等价起来,并且试图以机器运作的机制描述和阐述心理的运作。他说,“每一思想都是我们身外物体的某一种性质或另一种偶性的表象或现象。这种身外物体通称为对象,它对人类身上的眼、耳和其他部分发生作用;由于作用各有不同,所以产生的现象也各自相异”。这和当今的认知主义很大程度上类似。认知主义认为,人心理有表征存在,感觉器官接受外界刺激产生感觉数据,这些数据和心理的表征进一步发生作用,从而产生认知。在霍布斯看来,“感觉的原因就是对每一专司感觉的器官施加压力的外界物体或对象”。霍布斯认为外界对象通过机械力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引起人的感觉器官的相关因素运动起来,并且传出相关的机械应力。他还进一步指出:“……这种压力通过人身的神经以及其他经络和薄膜的中介作用,继续内传而抵于大脑和心脏,并在这里引起抗力、反压力或心脏自我表达的倾向,这种倾向由于是外向的,所以看来便好像是外在之物”。
霍布斯把主体看作是被动的、机械性的反映,认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如两个物体之间的机械因果关系,因此,他认为知觉等过程形如机械运作的过程,机械运作可以计算,人的知觉等也可以运算。
由上可知,认知主义的心灵符号性与计算性在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那里已经有思想的雏形。近代唯物主义对当代认知科学,特别是心理学领域有巨大的意义。它摧毁了宗教从灵魂论探讨人的认识的理念,并且引导心理学走向经验研究,为心理学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基础,对当代认知科学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认知科学的产生与发展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在自然科学领域发展的必然结果。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四
音乐教育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对学生自身素养、审美能力、创造能力等提高都有较大的帮助。然而在我国正如火如荼进行全民音乐教育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如灌输式教学理论、应试性教学制度等。这对国民接受音乐教育起到很大的抑制作用,阻碍了音乐教育的发展。
这些问题都归结于对音乐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因此,在认知心理学向艺术拓展的背景下,文章站在认知心理学的视角下重新诠释音乐课程和教育理论,从认知心理学中得到对音乐教育的新启发,以尝试构建音乐教育的良性循环机制。
1967年,美国哲学家纳尔逊?古德曼在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设立了“零点计划”的研究项目,其目的是为了研究哲学和心理学在人体符号上存在的缺陷,所谓人体符号即音乐、诗歌、美术等。这些符号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人类的心理有特殊的影响,对艺术概念和学习也产生了新的观点和启发。“零点计划”的理论基础是形成于这时期的认知心理学,计划的实施意味着认知心理学拓展至艺术领域。艺术类别中的认知主义表现在:艺术不是作为知识存在,而是大脑活动的一部分。
即一个从事艺术工作的人能够用抽象的形式表达出喜悦、悲伤等心理状态,而艺术“读者”也能够分辨并且明白这种抽象表达。20世纪70年代后,“零点计划”研究转向学前至大学阶段的艺术教育,并获得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应用于艺术教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论证了艺术对人类所产生的重大影响。“零点计划”在心理学、教育学,尤其是艺术教育观念都造成了巨大冲击,形成加德纳多元智能理论。目前该理论在我国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并应用于教学实践。加德纳多元智能理论与传统智能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前者加入了心理和行为,产生了音乐、人际关系、空间信息等更多元化的自我认识。
音乐是认知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被证实为人类智慧的形式存在,为音乐教育方向点亮了一盏明灯。认知学习理论是认知心理学研究的成果之一、其与认知心理学的观点基本一致,但在其基础上丰富了学习过程方面的研究。
认知学习理论强调意识的重要性,学习的过程:提出学习者是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认为主体的学习效果除了已有的知识水平、认知结构之外还包含外部刺激和个体主观意识;思考、认知等意识性活动在学习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强调学习者的创造力;重视主体内在强化的作用;强调心理和外部环境对主体学习的影响。认知学习理论就是照亮音乐教育前方的明灯,对音乐课程和教学理论有很大的启发。
二、认知心理学与音乐教育。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启发,在音乐教育的过程中,应该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刺激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其创造能力。同时,创设有利的音乐教育环境,开放的音乐课程,进而发展音乐教育,提高教学成果。
(一)认知心理学对音乐课程的启发。
第一、开设音乐课程,完善音乐课程。在我国中小学当中普遍存在忽视音乐课程,重视文化课程的“应试体态”。除了一些艺术生之外,文化生几乎与音乐隔绝,这直接阻碍了学生对音乐进行认知行为,也构成了中小学跨越大学的音乐教育断层。音乐教育是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如此状况下根本无法实现全民音乐教育的愿望。大学中尽管开设了音乐课程,但仅仅只是单线条的存在,在课程结构上并没有把学生的心理需求考虑进去。
中小学缺乏对音乐的认知能力,大学音乐教育又未考虑这一因素,课程结构设置较难,导致大部分的学生对音乐课程不太满意,进而失去兴趣。大学的音乐课程应该根据普遍大学生对音乐的认知能力,由浅入深、从易到难、循序渐进地进行。课程内容也不能只停留在音乐欣赏方面,应该结合一定的理论知识,调动学生思考和分析的主观能动性,使其通过音乐认知世界。
第二,音乐教材的极端性。在中小学中不乏在课余时间进行音乐教育的学生,但是这些学生接受音乐教育很多都不是出自主观意愿,而是把音乐作为一种知识,为了接受家长、教师、社会的考核而学。进而也就有了音乐考级一说,所配套的还有考级教材,完全将“应试教育”搬到了音乐教育中。考级教材尽管是专家为不同程度的音乐学习者所精心编写,但是从认知心理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习者的行为意识,更不用强调学习者的创造能力。而普通高校中,则缺乏相对应的音乐教材,有些教师要么凭个人喜好选择教材,要么直接把专业音乐院校的教材作为教学内容。教材的极端性使普通高校的学生无法接受适合自己的系统音乐教学,造成不良心态,形成恶性教育机制。教育者应该努力编写适合音乐教育各个阶段的教材,其目的主要调动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让其对音乐进行不同阶段的认知,而非目的性的应试。
第三,开放性“音乐课程”。这种课程的形式自由,没有强制性的内容和课程地点,纯粹以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以及刺激学生对音乐的创造力为目的'。无论是中小学,还是普通高校都可以开设音乐社团,一切以学生为主体,开展社团活动,教师只作为辅助指导而存在。课程内容方面则可打破传统的音乐知识灌输,而是交流大家对音乐的认知程度和水平,沟通音乐学习过程中的难点,积极调动学生意识的发展,让其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二)认知心理学对教学理论的启发。
认知心理学对教学理论最大的启发就是要将理论建立在学生的心理之上,遵从学生学习的自然发展规律,重视不同年龄的心理特征,不拔苗助长,不强加教师主观意识。比如幼儿在学习音符时,首先学习四分音符,因为这个节奏与其走路的节奏一致,幼儿容易接受;学习音阶时则从二声音阶人手,即“sol-mi”,因为这个音调和幼儿最早掌握的词汇妈妈的音调一致,随后再慢慢加入la、do、re,以形成完整的五声音阶。如此教学理论则充分体现了学生自然发展的规律。
其次小学生大都有活泼好动的性格特点,静止的音乐教学对其不太适合,教师则需要采用“游戏教学法”引起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在玩乐的过程中让学生认知音乐,感受音乐。普通高校的大学生心理、认知能力各方面都发育成熟,对其进行音乐教育以启发主观意识为主,大学生一旦主观意识上对音乐进行学习认知,就能自我探索创造力等。教师可从火爆的选秀节目中吸取精华,采用“pk教学法”,让学生在pk的过程中,认知自我音乐学习能力、学习水平和创造力,进而自我开发探索,以求pk获胜。
三、总结。
综上所述,从认知主义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待音乐教育,有助于提高教学理论的创新以及音乐课程的完善。认知心理学从心理角度出发,突出重视学生对音乐学习的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主张从从内至外地刺激学生对音乐认知行为的意识和主观能动性,进而开发其创造力。
音乐教育的目的本身也就是让学生获得终身的兴趣、素养、审美能力以及传扬音乐文化。学生主观意识的形成有助于其主动认知音乐,探索音乐和创造音乐,为自身音乐能力以及音乐发展带来了无限的可能,可见认知主义心理学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家长、教师都没能从学生心理的角度出发,让其学习音乐,传统的灌输型教学和强制性手段反而减退了学生对音乐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至此,希望教师、家长能够站在认知主义心理学的视角下看待音乐教育,找到最适合学生的教学理论,最终达到音乐教育的目的。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五
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governmentbythe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thepeopleas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事实判断。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发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
人权(human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发展进化着的观念。“第一代人权”[2]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locke,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判断。民本在政治体制上与民主相对立,儒家思想中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设定,因此似可说,民本思想中没有第一代人权的观念;但就民本的价值观而言,其中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
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尧、舜和夏、商、周三代)的宗教政治观。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中写道:
在记载夏、商、周三代史迹的《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崇拜者则是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民之上是王,而王是天所选择的能够秉承天的道德意志而“敬德”“保民”的统治者。天所选择的王称为“天子”,因天子能够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所以他才能成为王。……如果王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那么天“惟德是辅”,“改厥元子”,选择另外一个诸侯,讨伐暴君,取代他为王。
我曾设了一个比喻,即:“在夏、商、周三代也潜含着三权分立的观念。因为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尚书・皋陶谟》说:“天工,人其代之”,意谓统治者是代表天命而行事。就统治者必须“敬德”“保民”、服从于人民的意志而言,我们也可说是“民工,天其代之”,亦即人民把监督、节制君王的权利委托给“天”了。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
[1][2][3][4][5]。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六
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governmentbythe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thepeopleas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事实判断。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发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
人权(human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发展进化着的观念。“第一代人权”[2]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locke,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判断。民本在政治体制上与民主相对立,儒家思想中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设定,因此似可说,民本思想中没有第一代人权的观念;但就民本的价值观而言,其中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
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尧、舜和夏、商、周三代)的宗教政治观。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中写道:
在记载夏、商、周三代史迹的《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崇拜者则是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民之上是王,而王是天所选择的能够秉承天的道德意志而“敬德”“保民”的统治者。天所选择的王称为“天子”,因天子能够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所以他才能成为王。……如果王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那么天“惟德是辅”,“改厥元子”,选择另外一个诸侯,讨伐暴君,取代他为王。
我曾设了一个比喻,即:“在夏、商、周三代也潜含着三权分立的观念。因为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尚书・皋陶谟》说:“天工,人其代之”,意谓统治者是代表天命而行事。就统治者必须“敬德”“保民”、服从于人民的意志而言,我们也可说是“民工,天其代之”,亦即人民把监督、节制君王的权利委托给“天”了。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
儒家的政治设计一直未脱夏、商、周三代的原型。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天神的观念受到怀疑甚至否定,统治者的私有观念也愈发膨胀,在此形势下,儒家更主要以“仁”的思想启发统治者的道德自觉,寄希望于“仁者得天下”,“君仁莫不仁”,“天下定于一”。面对现实中的君主的非道德,孔子提出“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孟子提出“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孟子・离娄上》),荀子也主张“社稷之臣”对君主要实行“谏、争、辅、拂”(《荀子・臣道》)。孟、荀都肯定了“汤武革命”之说。但在孟子的思想中,这种“革命”的权利还是源于“天”对桀、纣的“所废”和圣王之受命(“天与之”,参见《孟子・万章上》),就一般情况而言,只有“贵戚之卿”才能“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对于“异姓之卿”,只能“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三》中亦有“不悦,可去也;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荀子将“汤武革命”称为“权险之平”,这是从“天下归之之谓王”,“非圣人莫之能王”(《荀子・正论》)的意义上说的,就一般的“臣道”而言,只能是“事圣君者,有听从无谏争;事中君者,有谏争无谄谀;事暴君者,有补削无挢拂,迫胁于乱时,穷居于暴国,而无所避之,则崇其美,扬其善,隐其败,言其所长,不称其所短,以为成俗”(《荀子・臣道》)。
总之,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虽然包含着人民的利益构成君主权力的基础的意思,但并没有赋予人民以监督、节制和罢免君主的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寄托于“天”,这也就是后世君主纷纷以“符命”、“谶纬”、“奉天承运”来建立自己权力的合法性的原因。秦王朝以暴力取得天下,而自谓承受了天的“水德”。汉承秦制,是“居马上得之”,但也以承受了天的“水德”或“土德”自居。当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时,儒家的“五伦”已渗入法家的因素而成为“三纲”,君主对于臣、民的权力被绝对化、神圣化,尽管董仲舒仍有“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和“屈君以伸天”(《春秋繁露・玉杯》)用“天人相与之际”来儆戒人君的思想。在“三纲”的原则下,君、臣、民的关系是:“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韩昌黎集・原道》)显然,在君主集权的体制下,人民是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可言的。
《美国独立宣言》称: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孙中山先生曾把美国总统林肯所谓“thegovernment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译作“民有、民治、民享”,他说:“要必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6]我认为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民有、民享的`意思,但惟独没有民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却也正如孙中山所说“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人权”的观念中既有民有、民享,又有民治。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提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7]这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来说,是具有深远、重大意义的。
二
儒家的民本与“第一代人权”的关系,除了从政治制度上进行探讨外,还应该从社会伦理的方面进行分析。就此而言,儒家伦理与西方的人权不仅有着时代的差异,而且也表现出中西文化各自不同的特点。
在中国近代史上,严复最先明确地认识到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异是“自由不自由异耳”。他说:
严复在列举了由“自由既异”而衍生的中西文化的种种差别后说,这些差别“并存于两间,吾实未敢遽分其优绌也”。从现在看,这些差别许多属于时代的差别,是可以分出优绌的;但其中也确实含有民族文化的差异,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探讨。
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儒家伦理的抨击,突显的是其落后的时代性的一面,但对儒家伦理中也包含着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却未予注意。把儒家伦理简单地等同于“三纲之说”,完全否认儒家学说中有“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这是陷于片面而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孔子所谓“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这些都是讲的“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
中西文化的不同,在于西方文化把人看作独立的个体,从“上帝造人”或“自然状态”说,每一个人都是生而独立、平等、自由的,西方近代的人权观念源于此;而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中国文化是把人看作处于一定社会伦理关系中的一个角色,如果不讲人伦,“饱食衣,逸居而无教”,那就不成其为人,“则近于禽兽”。西方文化重个体,重自由,重权利(所谓“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潘恩语);而中国文化重关系,重e矩之道,重义务(所谓“伦理本位”,“互以对方为重”梁漱溟语)。就此而言,这里确实不能“遽分其优绌”;从人类历史和人权观念的发展看,二者应该相互补绌,相互吸取对方的长处。
中国文化的“伦理本位”,不可能不带有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时代性。先秦儒家所讲的君臣、父子、夫妇关系,虽然包含相互间的道德义务(如孔子所谓“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但其尊卑、主属的含义仍是不可否认的,及至汉代发展为“三纲”,则三者成为绝对权力与服从的关系。五四新文化运动对此进行抨击是合理的,将此与第一代人权所讲的“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法国人权宣言》)思想相较,二者也是格格不入的。但是,儒家伦理也并非只有落后的时代性,其中也包含着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12]。孔子所谓“仁”,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爱人”(《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孟子・离娄下》:“仁者爱人”),这里的“人”包括人类所有的人(参见《吕氏春秋・爱类》),而“爱”则是一种自主、自律、自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孔子所谓“为仁由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既包含了对自己个人人格的尊重,又强调了自己对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
《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称:
政治的自由在于不做任何危害他人之事。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据说这一条是伏尔泰推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由罗伯斯庇尔写入《法国人权宣言》的[13]。两相比照,二者间仍显出中西文化的差异,孔子强调的是道德义务,而《法国人权宣言》是将其用政治、自由、相互间的权利和法律规定表述出来(类似的表述也见于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即:“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潘恩在评论《法国人权宣言》时说:“头三条是自由的基础”(按,头三条是:“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他还说:
从“头三条是自由的基础”来讲,儒家伦理远没有达到《人权宣言》的思想高度(而且儒家伦理中落后的时代性的内容是与《人权宣言》相违背的),但《人权宣言》写入第四条,构成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又含括了儒家伦理中超越其时代性的普遍道德因素。
儒家有“天下为公”(《礼记・礼运》),“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正蒙・乾称》)的思想,这就是对人类的所有的人的关爱,这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一致申说的“人类一家”思想是相一致的。从道德理念上说,儒家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即人是天地间最有价值的;而且,“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即每个人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良贵”);无论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都设定了人的本性是生而平等的,故“人皆可以为尧舜”(同上),“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孟子说:“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也说:“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荀子・王霸》),“天下”是以人民为本,儒家要求统治者虽得天下也不可滥杀无辜、刑虐人民,这是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的肯定。因此,儒家伦理中除了落后的时代性内容外,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儒家注重家庭伦理,又主张“亲亲,仁民,爱物”,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也可作为西方文化注重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必要补充。《世界人权宣言》中不仅写入了“人类一家”的思想,并且规定“家庭为社会之当然基本团体单位,并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这应是东西方文化交融互补的一种体现。
三
儒家的民本思想,在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经过批判继承,吐故纳新,扬弃其落后的等级尊卑观念,承认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具有不可剥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仅可以同“第一代人权”的观念相契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与“第二代人权”以及人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更多的内在一致性。
“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充分肯定、明确“第一代人权”的各项条款的同时,也写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其第22条称:
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此种实现之促成端赖国家措施与国际合作并当依各国之机构与资源量力为之。
在此条下又分别列出了工作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护所需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条款。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更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作为人权公约的两个重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组成部分。曾有人评论说,第二代人权“是一代以国家干预而不是国家弃权为特征的权利。实际上,这种要求合理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安全的权利以及教育权、健康权,如果没有国家积极的行动,是不可想象的”[15]。这里所谓“国家干预”,也就是由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全面发展。这是与儒家“e矩之道”的精神相通的。
儒家的价值理念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所“立”(取得社会所承认的位置和成就)、有所“达”(能够顺利发展)。儒家重视道德教化,但又以“富民”、“制民之产”为基础。孔子将“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视为“圣”之最高的境界。他主张对于民要先“富之”后“教之”(《论语・子路》),使民“足食”(《论语・颜渊》)是为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反对贫富悬殊而加剧社会矛盾,主张“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他的社会理想就是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孟子抨击贫富悬殊:“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在他所主张的“仁政”中,首先是“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使“黎民不饥不寒”,然后“驱而之善”,“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也主张“以政裕民”(《荀子・富国》),富而教之,“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大略》)。在儒家所向往的“大同”理想中,“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张载在《西铭》中也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尊年高,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凡天下疲窿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显然,儒家的这些思想与《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人人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能够有所“立”、有所“达”,免除人们的恐惧和匮乏之虞,是有内在一致性的。
联合国于1986年通过《发展权宣言》,其第一条称:
长补短,吐故纳新,相互尊重,“和而不同”,才能使发展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有人曾提议,把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某些全球性考虑如和平、发展、生态环境、共同继承财产、交流和人道主义援助等等,确定为“第三代人权”[17]。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潮流迅猛发展,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民族冲突和地区冲突接连不断,生态环境的危机日益严峻,科技、能源、信息等资源的竞争加剧,通讯新技术在缩短人们的空间距离的同时也使人们更加关注如何维护地区、民族和文化的认同,而战争、贫困、自然灾害、人口膨胀、疾病流行等等也使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更加急迫,在此形势下,如何确立和保障“第三代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方面,儒家的“协和万邦”,反对战争(《孟子・离娄上》:“善战者服上刑”),主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均、和、安”,体认“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天人合一”),高扬“自强不息”和“厚德载物”的精神,强调“和而不同”,对困穷、贫弱和残疾者给予兄弟般的关怀和救助……这些价值理念经过现代的诠释,将会成为世界人权观念发展的积极文化资源。
注释:
1、该文载于《孔子研究》第4期。
2、关于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划分,参见斯蒂芬・p・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载于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
3、潘恩:《人权论》,见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第148、149页。
4、同上书第154页。
5、同上书第148页。
7、《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8、《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版,第4-5页。
9、《独秀文存》第79页。
10、吴虞:《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新青年》第2卷第6号。
12、关于道德的时代性与普遍性,参见张岱年《道德之变与常》,《张岱年文集》第一卷,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3、参见忻剑飞《世界的中国观》,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06页;张滕霄、张宪中《马克思主义与儒学》,中国人民大学版,第2页。
14、潘恩:《人权宣言评述》,见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第17页。
15、斯蒂芬・p・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见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第162页。
16、约翰・p・佩斯:《联合国人权法律的发展及其检查和监督机制》,载于《国际社会科学》16-4期。
17、参见斯蒂芬・p・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菲力普・阿尔斯顿《作为人权的和平》,载于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
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七
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governmentbythe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thepeopleas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事实判断。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发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
人权(human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发展进化着的观念。“第一代人权”[2]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locke,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判断。民本在政治体制上与民主相对立,儒家思想中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设定,因此似可说,民本思想中没有第一代人权的观念;但就民本的价值观而言,其中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
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尧、舜和夏、商、周三代)的.宗教政治观。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中写道:
在记载夏、商、周三代史迹的《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崇拜者则是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民之上是王,而王是天所选择的能够秉承天的道德意志而“敬德”“保民”的统治者。天所选择的王称为“天子”,因天子能够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所以他才能成为王。……如果王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那么天“惟德是辅”,“改厥元子”,选择另外一个诸侯,讨伐暴君,取代他为王。
我曾设了一个比喻,即:“在夏、商、周三代也潜含着三权分立的观念。因为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尚书・皋陶谟》说:“天工,人其代之”,意谓统治者是代表天命而行事。就统治者必须“敬德”“保民”、服从于人民的意志而言,我们也可说是“民工,天其代之”,亦即人民把监督、节制君王的权利委托给“天”了。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
儒家的政治设计一直未脱夏、商、周三代的原型。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天神的观念受到怀疑甚至否定,统治者的私有观念也愈发膨胀,在此形势下,儒家更主要以“仁”的思想启发统治者的道德自觉,寄希望于“仁者得天下”,“君仁莫不仁”,“天下定于一”。面对现实中的君主的非道德,孔子提出“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孟子提出“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孟子・离娄上》),荀子也主张“社稷之臣”对君主要实行“谏、争、辅、拂”(《荀子・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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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哲学思想论文篇十八
方以智(1611~1671)。
明末清初思想家、政治家。字密之,号曼公,又号龙眠愚者、泽园主人、浮山愚者、宓山子、鹿起山人、愚者、江北读书人等。桐城(在今安徽)人。少时参加复社活动,与陈贞慧、吴应箕、侯方域并称明季四公子。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授检讨。值父湖广巡抚方孔遭杨嗣昌嫉劾,下诏狱,乃膝行沙,苦诉得解。次年任工部观政,十五年又为定王讲官。十七年,李自成入北京,以智哭临殡宫,至东华门被执,受刑得不死,寻逃脱。南明时流离岭表,改名吴石公,卖药市中。顺治三年(1646),桂王朱由榔称帝于肇庆,有推戴功,擢中允,以瞿式耜荐,由翰林学士充经筵讲官,次年从桂王去梧州,拜礼部侍郎、东闽大学士入阁,旋挂冠离去。漂泊岭南,至平乐为清军所执,不屈。听其为僧,乃更名大智,字无可、药地、浮庐,别号弘智、药游老人、浮度愚者、极丸学人等。康熙十年(1671)赴吉安时卒。
方以智为复社领袖之一,毕生以气节、学问自许。其学博涉多通,天文、舆地、礼乐、律数、声音、文字、书画、医药、技勇之属,皆能考其源流,析其旨趣。自负要把古今中外的知识熔于一炉,发明千古不决的道理,所著《东西均》中提出“一而二,二而一”的命题,概括事务的矛盾和矛盾运动,既指出:“尽天地古今皆二”、“相应者皆极相反”,又强调“两间无不交,则无不二而一”,认为事物都是“相相胜而相成”,体现出唯物主义和朴素的辩证法的观点。他还主张“未有天地,先有琉璃;人一琉璃也,物物一琉璃也”。的唯物主义思想,打破神学的创世说。他又在《物理小说》中提出“天恒动,人生恒互动,皆火之为也”,表明其宇宙观的基本观点是火的一元论。但他的思想中也隐藏有循环论,还不能脱出保守的自然科学体系,因而难于跳出形而上学的“时中”论的束缚。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其评价不一,但他仍不失为明清之际的一位有进步社会思想和唯物主义观点的哲学家。著述甚丰,主要有《东西均》、《博依集》、《浮山文集》、《通雅》、《四韵定本》、《物理小识》、《方子流寓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