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专业12篇)
合同是商务活动中的基本文件,能够确保双方权益平等。合同签署前应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核和专业评估。合同范本的参考可以帮助我们规避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二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签收记录。
6.1.3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6.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6.2.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6.2.2用户自然情况。
6.2.3我公司提供产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6.2.4履行合同情况。
6.2.5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6.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6.3.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6.3.4用户名称。
6.3.5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6.4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6.5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纳入公司对营销人员和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任何人私自转让合同,一经发现,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第六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四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
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五
第十条本市推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制定。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三)与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六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七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
1.薪资待遇。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标准为: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5)特殊岗位津贴。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事代理。具体办法另文。
七、其他事项
1.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有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服务,不支付工资;请病假超过6天的,从第6日起停发全额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法律法规改发病假工资。如果病假工资低于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执行。
2.合同制人员休产假,应于产后一个月内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出院诊断书》交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以便协助及时申领生育保险。
3.合同制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就近抢救,将伤员送至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在8小时内向人事处或劳务派遣机构报告;人事处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学校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合同制人员),报相关机构申领工伤保险。
4.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报院行政批准后施行,但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淮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背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三条 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招聘基本条件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 招聘程序
2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第三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 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请(休)假
3
1、 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利待遇
其他编外人员待遇:
2、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7、月奖金:办理招聘手续后,按附件二《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
8、季度奖、年终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管理部门职责
1、人事科负责所有招聘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工作;
第十条 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4
第十一条 考核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签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次不合格者。
(4)有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7)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八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加强公司的货运通行证的使用、管理工作,防止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因管理不善,流入到社会不法人员的手中,给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隐患,特规定如下:
1、货运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的日常管理由车辆调度室负责,由调度长指派调度员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使用情况记录本,一旦通行证遗失或被窃,24小时内报告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安机关。
2、公司办公室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管理工作,督促车辆调度室做好通行证(包括通行证磁卡)使用、保管工作,掌握通行证的使用情况。
3、调度室领取的通行证仅限于本单位车辆使用。严格遵守通行证不挪作他用、转卖、出租、涂改、伪造或利用通行证从事各种不法活动等行为,同时不使用假冒通行证,如发现有使用假冒通行证的情况,将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任何因违反本规定给社会治安和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高桥石化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九
3、努力学习政治,自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5、艰苦奋斗,厉行节俭,爱护车辆、器材装备和公物;
6、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7、积极参加体育训练,煅炼身体,增强体质;
8、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9、维护部队形象,维护警民关系,做到有礼有节。
(一)、一日生活管理:
1、起床:听到起床号后应立即起床,并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2、早操: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全休伤病号外,都要参加早操。早操过程中必须精神振奋,番号、歌声嘹亮。
3、洗漱:早操后进行洗漱,并整理内务,打扫室内外卫生,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小时。
4、早检查:进行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
5、开饭(早、中、晚):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听到开饭号后,中队应集合唱歌,依次进入食堂。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6、操课:操课前应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后,值班员迅速集合队伍,清点人数、着装、应携带的装备和器材。操课中,要严格遵守课堂(操场、作业场)纪律,认真听讲,精心操作,严防事故。操课结束后,要检查车辆和装备器材,进行讲评;缺课人员要补课。
7、午休(午睡):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但不能影响他人休息,午睡时间全体人员必须卧床休息。
8、就寝:听到熄灯信号后立即就寝,保持肃静。
(二)、内务秩序管理:
1、队员必须按照现役部队条令条例的要求或中队统一的标准,按规定的时间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
2、对个人分工负责的环境卫生,应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三)、执勤灭火及业务训练管理:
1、各类值班、执勤人员要熟记各自的职责,并在执勤、值班中认真履行职责;
2、合同制人员应熟记辖区水源道路及辖区基本情况,维护保养好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及分工保养的器材,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完整好用。
3、自觉加强个人业务技能,保持严谨的队列作风和战斗作风,维护队列纪律,自觉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部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4、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队列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警姿,严整的警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部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5、值班、站岗过程中必须警容严整,认真负责,不得做与值班、站岗等无关的事情,发现不法分子的侵害,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报告,英勇斗争。
6、在执勤、训练及灭火战斗行动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听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英勇顽强、机智灵活,敢于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战友的生命挑起重担,无视生死。
7、在执勤灭火、业务训练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8、灭火战斗过程中,不得趁火打劫,盗取受灾户钱、物及贵重物品等。
9、主动出谋献策,积极协助领导干部、班长骨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四)、日常行政管理:
1、合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严禁赌博、酗酒、严禁到地方发廊、按摩院、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消费。
2、合同消防员在合同聘用期间,严禁私自与地方女青年谈恋爱,确因自身需要需与地方女青年确定恋爱关系,须报上级并说明有关事宜。
3、请假销假: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到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外出,无特殊情况夜间不予请假。
4、合同期间,队员应自觉劝说亲友不到部队探亲访友,以免影响部队日常工作的开展,确因特殊情况家属亲友需要来队的,需提前向中队领导汇报,并经允许。
5、合同期间,队员不得交“笔友、网友”,至影响部队日常工作的开展。
6、合同期间,队员配有的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
7、严禁队员在部队中搞小团体,闹不团结或散布不良言论或造谣是非。
8、合同消防员休假或因私事请假外出,一律着便服。
合同制消防职员招收对象及条件
3、从事文秘、通信等岗位的劳动者,在本地或异地招聘年龄18—3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且通过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2级水平,其中从事文秘岗位的劳动者打字速度需达到每分钟50—60个字、从事通信岗位的劳动者打字速度需达到每分钟60—80个字。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法律,人们实践中多重视对交易关系的调整,忽视着其组织经济,导致合同法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从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及合同法的完善。
合同法;经济功能;体现;完善;。
合同法作为一种交易法,不但在双方交易中发挥着纽带作用,还在关系性、合作性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法人是一样的,都具备相对复杂的经济功能。因此,需积极回应合同法变革,充分了解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合同规划的设计上,进行重新的安排,现从以下几点探讨。
合同法通过强制性、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组织经济活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政府、市场的干预结果:一方面,合同法应在任意性的规范下,发挥经济市场功能;另一方面,合同法能根据经济市场的失灵,强化政府干预。而合同法作为自治法,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合同的成立,都和自治密切相关[1]。现代社会中,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会的模式,因当事人最为了解自身的经济需求,也具有强烈动力实现经济目标,对于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另外,合同法将任意性的规范作为基准,不仅能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
公司法更加重视规范组织活动,比如:公司的创立、运行等,而合同法则重视对交易活动的调整。合同法虽能从某种层面上调整经济活动主体,但交易活动是调整合同法的中心。从市场经济概念上看,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经济活动主体,而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两者相比,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明显大于公司法。
合同法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促使当事人在约定下履行自身义务。通常情况下,合同法更为重视保证当事人关系,这也是体现合同法作用的关键。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通过规范性的协议,构建市场体制。从公司法的模型上看,代理利益需通过各种成本的支出,保证效益的均衡性,预防道德风险[2];而合同法的网络中,因不存在代理环节。所以,交易成本高,监管成本低。
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在合同的缔结、履行上进行的,从而构成完整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关系。根据合同功能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组织型、交换型合同,其中,交换型合同能很好的调整交易关系,而组织型合同除调整单个交易关系外,还能用于复杂性的经济活动。该过程中,合同被当成管理、组织工具。
一般来讲,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对立的,是具备商人身份群体所缔结的合同。因消费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务、商品的交换和供应外,还包含其他的经济交易,比如:转让协议、投资等。在某些国家,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学理,商事合同都具备相对明确的术语。比如,颁布《法国民法典》前,法国已通过对交易习惯的总结,制定相对独立的商法典,便于区分合同。总之,消费者、商事合同在过错责任、合同效力的稳定、赔偿、调整违约金等方面存在差异[4]。
合同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的关系,但也存在部分长期性的合同,在调整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经济功能。长期性的合同多具备这样几个特征:(1)履行期限长。长期合同最为主要的职责是调整当事人关系,多具备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该合同中,当事人必须通过反复、多次的履行,才能满足合同需求。然优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制定合同时,极有可能无法周密的规划经济活动,导致纠纷频繁发生;(2)参与人数多。和其他合同相比,长期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即且各当事人之间又具备关联性;(3)经济行为的协同性。对于相对传统的合同关系,根据信用、城市的原则,虽当事人承担着保护、协助的义务,但该义务多在这些原则下产生,只要满足基本需求即可,即便违反义务,也不会影响着合同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长期合同来讲,为实现合同目标,当事人行为必须协同,且协同度也不能超过保护、协助等义务[5]。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为特征的合同,比如:租赁、买卖等,忽视着为实现经济目的对合同的调整,该安排不但使交易现实、特别法脱节,也使法院在面对经济行为产生纠纷时间,缺乏针对性的裁判依据。实际上,合同法的制定,不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需求。对合同法来讲,合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对立,不会改变本身属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
上述得知,从交换型合同,转变为组织型合同,是当前合同法的新发展。我国的合同法,多将一次性合同作为形态,其大量规则也是在这种合同下构建出的`。但从实际看,除这种合同外,交易中还存在长期性的合同,具备一次合同所不具备的功能。为充分发挥合同法的经济功能,必须完善长期合同体系。同时,还要根据交易形式,设置专门的规则,在逐渐凸显经济功能的基础上,规范长期合同的交易行为。
合同法规则并未将继续性合同特征考虑在内,只将一次性的合同作为样本。比如:对于合同的解除来讲,合同法曾明确规定着违约规则,但主要针对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继续性合同中,若当事人出现一次未履行合同现象,是不会造成违约的。并且,双方也不会根据此,将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原则上也不具备以往的效力[6]。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着服务合同。但是,缺乏着对服务合同的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服务业的增加,各种类型服务业的分工日益精细化,这就要专门调整服务合同规则,满足服务业需求。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存在对实现交易双方共同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充分、全面的了解各种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和功能,在重新安排合同规则的基础上,完善合同法,实现最终目标。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一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二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哪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让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