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生晨检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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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晨检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转学
第十六条 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入学生档案保存。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学生晨检制度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及教育部、卫生部对中小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要求,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提高师生防病能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及时发现情况并及时处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晨午检制度。
一、晨午检人员班主任(任课老师)二、晨午检等级
我校每日晨午检等级分橙色(常规)和红色(疫情流行期)两级,平时橙色做到警钟长鸣、疫情流行期或特殊时期由学校通知红色预警的升降和持续时间。
1、橙色:常规每日晨午检,各班级必须切实开展并做好晨午检记录;有特殊症状、因病缺课学生的班级由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及时报告学校。
2、红色:疫情流行期每日晨午检,实行零报告制度。三、晨检报告操作细则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非正常状态而没有报告,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常规晨午检、“特殊症状、因病缺课学生日统计报表”报告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统计,没有异常情况的,每两个星期一次将晨午表送到学校;如学生出现特殊症状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必须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送医院,实际情况汇报校领导、。
3、班主任出差或请假时,晨午检相应工作由学校临时指定的教师代理(具体由教导处安排)。
4、师生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班主任必须及时通知其到医院检查,并立即通知其家长送医院就诊。
5、学生患水痘、麻疹、风疹、腮腺炎等传染病必须回家隔离治疗,不得带病上课,直至病情痊愈凭病愈证明经校医复查后回班级上课。
6、学生患有气管炎、胃肠炎等常见病、慢性病在发病时期,以学生身体健康为主,应劝其回家休息治疗,坚决不带病上课,以免贻误病情。
7、晨午检时应认真、细心,通过一看:仔细观察学生的面色(红润,尚可,一般,差)、精神状态(好,较好,一般,差),发现学生面色和精神状态不佳时,要及时报告学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班主任通知家长带学生到附近的医院就诊,随时和学校保持联系;二听:听患病学生、其家长和同学的阐述;三问:每天了解特殊症状、因病缺课学生的家庭情况,家中有无成员发热,是否有疫情接触(不可隐瞒),有疫情接触学生(有医疗和家长证明)要在家观察两周才可到学校上课,并上报;四联系:对没来校的学生,班主任要打电话了解情况并登记,如有发热学生要及时和医院联系。
8、每日晨午检情况要做好记载,班主任早读时间要检查本班人数及学生身体情况,特别对异常情况更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9、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实行追踪随访制,由班主任分别对患病的学生进行每日追踪电话随访,及时了解其诊治情况。居家隔离病人做到“三不”即不上班、不上课、不外出。
10、本制度自发布起实施,做到经常、安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晨检制度篇三
一、基本要求
1、门卫值班人员必须无刑事犯罪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作风正派,恪守岗位,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门卫一切工作,任何时候都不得擅离职守,随时准备完成领导下达的紧急任务。
2、门卫要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3、值班时着装规范整洁,注重仪表仪容,保持威严姿势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4、当值门卫应按规定时间开关校门,并保持校门四周和传达室卫生,随时清理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物,达到学校的《卫生清洁标准》。
5、门卫应避免与来访人员发生纠纷,遇事要冷静、理智、机智。如遇无理取闹或人身侵害,要避免事态扩大,及时报告校长室处理。
6、门卫因事因病不能执勤,需向综治主任提出请假申请,获批准后,还得向代班人员作好移交工作方可离校。
7、门卫值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责任。
二、执勤规范
8、学校大门要二十四小时处于关闭落锁状态;当有人或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出学校时,门卫人员要及时开启和关闭,防止学生溜出或外人溜进学校。
9、骑自行车、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师生一律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内骑车。在上学和放学时,应做好门前停靠车辆的疏散工作。
10、全体师生进出校门必须穿戴整洁、大方,对衣冠不整、奇装异服者严禁入校。
11、学校校车、办公用车进出校门免予登记检查,门卫要保证其出入畅通。其他运载物资车辆出入校门应予以检查,并按规定留好记录。
12、本校学生在上课期间出、入校门时,门卫应查验学生请假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是否有家长带领。学生遇伤、病等紧急情况,急需出校而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迅速确认,放行出校,并及时通知护导人员。
13、学生家长因学生病、伤等重大原因要求进校探望学生或要求面见老师、领导反映问题的,门卫在电话通知相关人员获得准许后方可允许其进
校。学生家长要求转交包裹物品的,要及时与学生、老师联系做好交接手续后及时转交,不负责现金和贵重物品的收存转交。
14、对非本校人员进校要严格门禁制度。校外人员因联系公务需要进校的,门卫要查验并登记本人的有效证件,规范完整填写登记表格,并联系校内有关人员,确认是否接待后,决定是否允许进入学校。对放行人员,门卫应告知其处理完事情后马上出校,出校时填写外来人员出校记录。对外来人员进出校时所携带物品要注意观察留意,必要时进行查问。
15、教职工亲友来校探视,必须由本校教职工亲自登记,陪同进出。
16、门卫接待外来人员时,应指导其将所使用车辆停放到规定区域,防止堵塞门前交通,接送学生车辆一律不得进校。
17、节假日要加强保卫工作,除规定人员入校外,无特殊原因,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校、逗留。
18、门卫对操外地口音、持外地证件的人员要求进校或带学生出校要认真查验证件并联系相关部门,确认后放行,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要仔细盘查。
19、门卫对在校内施工的外来人员要留有记录。
20、门卫应制止广告散发、商品推销人员进校,制止小商、小贩在校内外设摊叫卖,劝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聚集游玩,制止在校门及两侧张贴广告等。
21、学校外借物品需校长同意,门卫应主动检查有关证明方可放行。
22、每天保安签收好各种报刊、信件,及时分发至各办公室;对汇款单、信函、包裹、邮件要登记收发;对急件及时送至当事人。
23、保安人员不准代替学生到校门外购物。
24、如遇特殊情况,要立即向护导人员汇报,及时处理,确保学校全方位的安全,重大事件及时报“110”。
25、如因保安原因造成有损学校声誉或安全事故,一般不合格进行批评和再培训,重大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并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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