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方案(优秀13篇)
通过制定方案,我们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方案的过程应该注重系统性和创造性的思维。这些范文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如何制定和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
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15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内容摘要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实现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提高社会购买力,降低国际经济风险的重要方式。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政府的主导下,集体协商正循序渐进地开展,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得以稳步推进。本文主要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讨论其在中国的实行情况以及仍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
目 录
(一)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 1
(二) 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 1
(三) 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形成 ·················· 1
(四) 有利于增加工会凝聚力 ·················· 1
(一)武汉模式 ························ 2
(二)温岭模式 ························ 2
(三)南海模式 ························ 2
(四)在京世界500强都要工资集体协商 ············· 2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 2
(二)工会职能较弱 ······················ 3
(三)劳动者认识不足 ····················· 3
(四)工资集体协议流于形式 ·················· 3
(一)政府方面 ························ 3
(二)工会方面 ························ 3
(三)企业方面 ························ 3
(四)劳动者方面 ······················· 4
一、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其具体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作用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促进职工群体参与企业分配,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有利于劳动、资本、管理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供各方特别是劳方话语权的一个载体,促进双方充分沟通,通过博弈、妥协最终达成一致,从而化解或减少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
(三)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形成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本质要求是集体协商,反映的是职工群体的经济利益,是建立在职工广泛参与基础上的协商,体现了群体参与、群体决策,有利于培养职工参与的意识,同时通过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培养双方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形成,有利于民主体制的成长。
(四)有利于增加工会凝聚力
职工作为社会人,通过工会得到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越多,职工成为会员的意愿就越强,工会向心力、号召力和凝聚力就越强。工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履行,提高了职工经济权益的维护程度,提高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以及对工会代表性的认可度,增强了工会对职工的凝聚力。
三、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借鉴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从法律上施行的一项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范例值得借鉴和思考。
(一)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是指武汉市餐饮行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而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这一事例,它是在政府主导下“以上代下”模式的典型。在没有成熟的行业工会的背景下,上级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其职,与行业协会协商成功。
(二)温岭模式
温岭模式,也是在温岭政府主导下,行业协会和工会相对健全的前提下,依托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模式,目前已在16个行业、19个区域内开展,并且有多个地方前去温岭学习交流。
(三)南海模式
南海模式,是南海本田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成功解决罢工问题的事例,它是“上助下”的模式的典型,是上级工会帮助重建企业工会,再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对话的一种模式,是当前中国劳动关系向劳资自主对话转型的标志性事件。
(四)在京世界500强都要工资集体协商
2015年,北京市总工会推出了《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指引标准》作为协商的参考,该标准涉及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需要进行的必要过程和项目内容。其中在协商效果中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需要明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起符合企业实际;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符合北京市工资指导线要求;福利待遇或其他权益发展型内容,公平合理等。除餐饮、保安等行业类工资集体协商继续扩大外,今年还要实现世界500强在京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同企业谈判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全市将普遍建立协商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率达到90%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四、存在缺陷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用于调解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为《劳动法》,其主要侧重于个体劳动权,涉及集体劳动权较少,规定的也比较原则,且对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可以”,这一可选择性的法律条款,大大削弱了作为法律的强制力。
(二)工会职能较弱
在参与政府管理方面,工会与政府的联系会议制度还有待于落实和强化;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要求还有差距。
(三)劳动者认识不足
多数劳动者在当前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的状况下,只想保住岗位,并不考虑其他,这也是在岗职工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原因。员工不敢谈,而企业更是不愿谈。
(四)工资集体协议流于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往往总是流于表面,照抄照搬合同文本、有“一纸合同”(没有协商、履约、检查,一签了事)、协议内容过于原则等等。这种情况下的工资协商,职工参与度不高,必然导致最后产生的效果不佳。
五、建议
(一)政府方面
政府应扮演好在劳动关系中的四种角色:一是规制者;二是监督者;三是损害控制者;四是调解与仲裁者。加大立法进度,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尤其是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与解释。尽快建立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立履约监督检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对协商后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全等等。在当企业不愿谈、员工不敢谈、不会谈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快构建劳资双方平等对话的平台,在协商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促进双方协商的顺利进行。
(二)工会方面
随着工资集体协商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会应该逐步推进自身建设,加快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由职工群众民主选举制度,尤其是要发挥好上级工会的指导作用,并且要加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建设。
(三)企业方面
息休假的规定、工资与劳动报酬的规定。
(四)劳动者方面
劳动者要增强主体意识、维权意识,要敢于同资方平等协商工资、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使劳资双方共赢,最终自身的切实利益才会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璇.中国式工资集体协商模式的理性思考
[2] 冯祥武.珠三角地区工资集体协商的现状和相关理论问题
[3] 在京世界500强都要工资集体协商. 北京青年报
[4] 关明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第九条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三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十)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三)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行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
第三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下区域同行业企业达到十家以上,应当以行业为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开发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协商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九条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水平或者工资总额、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五)福利待遇;。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
(七)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就最低支付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等进行协商。双方协商的最低支付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应当遵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
实行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协商。
第十条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企业方生产经营状况;。
(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三)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
(七)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第十一条如果发生企业方用工需求减少等情形,为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经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可以采取灵活用工等措施。
如果因工资问题发生群体性的事件时,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定协商代表与企业方进行协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加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做好协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为三至七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不超过十一人,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不能兼任。协商代表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双方协商代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妨碍集体协商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另选派他人。具体回避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不能参加协商的,须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应当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行业、区域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可以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行业、区域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协商的,须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担任。
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方首席代表由行业协会主席或者企业代表组织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上述组织的,由企业共同推荐产生;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协商双方均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每个企业工会推选一名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全体职工推选),在本企业公示三天,职工无异议后上报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其中二至十名,经所有代表同意后作为正式代表,其余人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参与正式协商。
职工方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行业、区域内各企业的职工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方代表,由每个企业推荐一名,行业协会选派其中二至十名,经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作为正式代表,其余人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参与正式协商。
第十七条列席代表在协商期间具有建议权,可以在休会期间与正式代表交换意见。列席代表在正式协商时只能听取意见,不能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协商代表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派或者推选出新的协商代表。
(二)征求本方人员的意见,并向其报告协商情况和回答询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陕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己方要求、条件,5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对方协商代表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协商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明确协商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规模以上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行业、区域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行业、区域,所在地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四条职工方提出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替本级工会提出要约或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第二十六条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企业方应当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职工方应当向企业方协商代表提供职工方协商意向。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会议内容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确认。记录员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
第二十八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导致协商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九条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形成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经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协商,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或者认可协议。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或者认可协议确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每年至少协商一次,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下列材料按照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三)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名单及认可协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白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如果没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果规定期限内协商双方未收到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商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收到时间;。
(三)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修改意见,并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工资集体合同不能生效。协商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对审查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经协商一致后修改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审查;一方或者双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各企业要将合同文本与企业认可协议一同向职工公布。
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行政告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应当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
对不良信用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和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地方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
第三十七条企业、行业、区域应当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或者本行业、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企业、行业、区域应当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因程序、内容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提请本方上级进行协调处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各方,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条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方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或者不答复对方提出的协商要约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续签的;。
第四十二条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恢复并补偿福利待遇;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和补偿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不能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
企业方未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擅自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岗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原岗位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阻挠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
(四)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四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四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1、工资制度: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标准为元/月。
(1)岗位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2)承包单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据效益确定,但从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公司正职元/月;副职元/月;中层正职元/月;中层副职元/月;办事员1类元/月;办事员2类元/月。)。
4、工资目标。
公司上年工资总额万元,预计本年工资总额达到万元,比上年增长%。推行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5、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于每月日前以形式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发[1996]77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的准天数:
b、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3天;。
c、工伤假:按《劳动法》规定实际休假。
(2)假期工资计算: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按岗位工资发放;。
7、实行全员(含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省市养老金缴纳控制线有关规定执行。
权利和义务。
1、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在不减员的前提下,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劳动和定额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2)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协议,可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若出现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时,经济责任不得转移或纳入(提高)定额。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依照《广东声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成员为、,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五
参加人:
企业方代表:路绳西、张宪彬、陈道涵。
职工方代表:赵文新、张艳、黄艳。
记录人:张雪。
此次协商会由企业首席代表、公司常务副总路绳西主持,由张宪彬宣读《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双方首席代表相继介绍了奔放代表,企业首席代表路绳西向职工方代表介绍了20xx年发展愿景之后,转由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协商内容:
答:职工代表的是上线吧?‛企业代表路凤芝说,
"公司一直注重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公司,还需投入更多的资金去研发、去开拓市场。我希望增资额下调一下,按照增长线15%计算,每位职工增资180元。"。
2、问:20xx年公司在职工环境上是否会有所改善,‛张艳问。
答:在生产环境及企业改变上会有所提高,如:职工宿舍(20xx年4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公司绿化(20xx年5月份前完成)、职工食堂(20xx年4月1日起改善后正式投入使用)、车棚(20xx年5月1日起改建后正式投入使用)、硬件设施等各方面都会有所改善,巴证工人有良好的就餐环境和住宿标准,保证工人的自行车安全存放并且方便工人车辆充电。路凤芝回答。
3、问:按照国家规定,我们要求企业为全体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赵文新提出。
答:那我请示一下董事长吧。路绳西说拨通了路绪志董事长的电话。几分钟交流后,路绳西郑重宣布:‚经征得董事长同意逐步为职工缴纳‘三金’,并于2020xx年底前为全体职工缴纳‘三金’。
4、问:职工要求公司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并活跃员工文化生活?职工代表黄艳问。
答: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灵魂,一个好的企业氛围,会让职工们身心舒畅,效率提高,20xx年,公司在元宵节的时候举行了元宵游乐会,购买了大批的奖品,分发给了员工,而且晚上又举行了大型的验货燃放,使员工、附近的居民都度过了一个激情、愉快的节日;公司一直以来,一直重视绩效奖励,每月公司宣传栏都会有获奖员工的喜报;公司计划,20xx年,公司会出自组织职工旅游和拓展训练,届时,车间、后勤优秀员工,都会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一次或多次的旅游、培训、和拓展,从而让职工们劳逸结合,愉快工作。路凤芝回答。
5、问: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每月,职工要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元每月。
答:公司关注职工的收入问题,同意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60元每月。
时间:4月5日。
地点:
20xx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现在开始。参加今天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共3人,首席代表是公司副总经理,代表是,参加今天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共三人,首席代表陈代表是、。经双方同意,会议记录员由职工代表担任。
职工首席代表:经我们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经充分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我们就本年度职工工资调整方案提出人均增幅20%的建议,理由如下:
今年由于物价不断上升,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职工要求涨工资呼声高。我们公司由于管理科学,职工积极性较高,效益较好。
副总经理:根据职工方提出的相关要约,我们进行了认真核算,按照企业确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办法,今年我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将达到1759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59元,同比增长15%。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我们将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努力增加职工福利,团结全体员工把企业做强做大,使广大职工在我公司得到更多的实惠。
职工首席代表:感谢总经理的关心,公司做大做强也是我们全体员工的心愿,只有公司强大了,我们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总经理对工资的增长给了一个很能令人折服的幅度,我们基本同意,鉴于今年物价的突飞猛进,结合其他行业工资水平,建议总经理给予更高一点的调整幅度,就17.3%吧,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定为1200元。请老总放心,我们一定动员广大职工齐心协力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副总经理与其他协商代表商量后:好吧,那就17.3%。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并不多付出,对企业行业又有一定好处,那就同意提高到1200元。
协商意见: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的去年的基础上上调17.3%。本年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
职工代表:经过我方代表协商,同意集团意见,我们将把今天共同协商的成果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文字,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审议、通过。我代表公司全体职工感谢集团所有的领导和协商代表,请双方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主持人宣布,鹤壁昌宏镁业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到此结束。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
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条,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七
过去的一年,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决贯彻总体部署,突出维护职能,积极探索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我县现有新建私营企业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户,去年我县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单位家,其中私营企业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家。我们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抓宣传、树典型,使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前一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进行,企业有了完全的分配自主权,因此劳动报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所以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与企业进行协商就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此外,从劳动力市场来看,我县劳动力属买方市场,这必然使企业压低工资,降低劳动条件,职工权益经常会受到侵犯,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依法与资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当前新经济组织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小组,并于去年召开了全县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工会主席工作会议,会议重点传达了同志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上的讲话,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号令并对试点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要求和布署,使与会单位提高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我们工会干部,特别是近二年刚刚组建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来讲,这项工作是个新课题,为此于去年举办全县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和系统工会主席培训班,专人讲解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策略和谈判技巧,使工会干部基本懂得了参与协商工作的切入点,如何让步、怎样谈判,对大家启发很大,通过这次培训,使他们直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年”活动,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我县规范健康地开展起来。
二、源头参与,加快新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我们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下发到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为: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限,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以上内容作为工资协商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较好地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平等性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顾原则,要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四是稳定性原则,保证协商双方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另外,我们还要求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使他们了解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和作用,认清只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才能提高工资收入的道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对试点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派专人指导,全程参与,先解决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按同行业标准测算,现金支付工资,对效益好的多加一些工资,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县,现有职工人,工会主席是我县退休教师,在这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同一天进行,带头学习,积极发动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使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并在原有每课节元的基础上,协商代表几次通过和法人代表的沟通协商,为每科老师每节增加一元,增长幅度达,管理人员增长幅度达。是一个机械加工企业,现有职工人,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代表与资方达成共识,按企业产品工时,使定额工资提高,职工方对此非常满意。
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开展,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准备会同县公务员之家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今年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工资协议兑现及协议条款的落实情况,对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不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法定权利等行为的单位,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并做好参与,调查处理工作。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今年计划举办二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培训班,使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职工协商代表在协商前接受培训,并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队伍,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去年在部分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都为今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基础,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我们今年根据对试点单位的检查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不同类型企业中推开。去年我们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了一点工作(市总给我县计划试点3户,实际完成6户),在协商具体内容上按照省市总工会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县部分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切实转变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认为劳动力是买方市场的观念,尽管这项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我们决心以省总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机遇,克服困难,按照这次检查的要求,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努力把我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八
首席代表。
代表姓名。
乙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
代表姓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甲方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甲方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条、根据本甲方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甲方考核确定,乙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乙方公布。
第四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甲方代表应向职工代表通报甲方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五条、乙方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乙方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长%。
第六条、甲方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与乙方和工会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甲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征求工会或者乙方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第八条、乙方完成计件定额后,甲方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一)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二)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六)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二)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市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市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人社部门、总工会各一份;甲方和工会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九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工作意见》精神,全镇上下,步调一致,齐心协力,56家企业参与了石材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县率先完成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得到县总工会主要领导的首肯和好评。我们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配合,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镇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进行了分工,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并要求企业工会积极参与,认真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指导要约草签协商工作;镇劳保站、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负责解释政策、法规,审核工资协议,检查劳动合同鉴定情况,做好争议仲裁工作等。工作伊始,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组长王晓峰、副组长魏荣宏,工资协商指导员郭桂华、法工部长王若阳带队多次到我镇指导,结合我镇实际,实地检查督导,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及上级建制的具体要求,并深入到企业与企业老板、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情况,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工作中注重信息互通,紧密配合,为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法规,实地调查,为企业职工争取合法权益。
为构建甲山镇石材行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甲山镇石材行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石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镇本行业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工资发放形式及发放时间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并确定双方协商代表14人。7月12日召开双方代表会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具体内容如下意见:一是甲山镇石材行业联合会内企业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对每位员工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生产厂长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安全厂长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会计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业务员月工资不低于元;管理人员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检质员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放炮员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杂工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切板工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装载机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大锯工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磨工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采石工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二是联合会覆盖各石材企业员工工资应与各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最低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000元。三是各石材企业要确定每月发薪日,并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发薪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发薪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四是各石材企业因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7月20召开石材行业企业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甲山镇石材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8月4日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正式公布实施。
工作实践中,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只要企业存在,每年都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分配决定的基本形式和发展方向。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改善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因为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也做了特别规定,各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把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部署、来检查、来落实,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取得实效,落到实处,使职工群众得到实惠。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以上是我镇集体协商所做的工作,工做虽取得点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今后要调查、充实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完善各种协商措施,努力做到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互赢,确保我镇建材行业劳企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十
过去的一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决贯彻围场保承总体部署,突出维护职能,积极探索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我们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抓宣传、树典型,使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前一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进行,企业有了完全的分配自主权,因此劳动报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所以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与企业进行协商就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此外,从劳动力市场来看,我县劳动力属买方市场,这必然使企业压低工资,降低劳动条件,职工权益经常会受到侵犯,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依法与资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当前新经济组织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小组,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使与会单位提高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源头参与,加快新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我们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公司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下发到各生产单位,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为: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限,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以上内容作为工资协商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较好地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平等性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顾原则,要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四是稳定性原则,保证协商双方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另外,我们还要求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使他们了解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和作用,认清只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才能提高工资收入的道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对试点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派专人指导,全程参与,先解决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按同行业标准测算,现金支付工资,职工方对此非常满意。
三、存在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在前一段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导不愿意和工会签订工资协议,一些经营者认为企业分配是自己说了算,不愿与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这项工作全面推进难度很大;三是工会主席不愿意也不敢和老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认为自己都是老板雇来的,不能真正替职工说话办事。三是一部分职工不愿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选他当协商代表,不敢当,害怕老板抄鱿鱼。
四、下步打算。
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今年计划举办二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培训班,使工会主席、职工协商代表在协商前接受培训,并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队伍,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努力把我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非公有经济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法规、政策之规定。社区工会联合会、企业职工代表与经营单位法人代表通过集体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对本社区区域(行业)非公有经济单位和各单位的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与员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
第四条:社区区域非公有经济单位(行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
1.各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原则,实行日工资制。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情况下,对员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各类补贴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等。各单位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2.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3.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4.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5.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体水平随着经营单位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工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不低于8%,使员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经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经济补偿规定。
1.单位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第九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到期前15天,双方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本协议今后一年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上级工会一份。第十一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双方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协商单位:社区工会联合会:
法人代表人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十二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依据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支付规定》和辽宁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公司工会和____________公司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及和支付办法
第三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第四条 依据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________元,比上一年增长__________。工资同企业经济挂钩。(如果企业今年工作等于去年工作不写增长百分比)
第五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企业每月__________日以货币的形式或直接存入工资存折中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_________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协商,并按照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八条 病假工资:按___________%发放。
第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奖金、津贴照发。
第十一条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放假的,企业应发给职工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应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应按规定加发补偿金。
第十三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企业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债务,无力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用资产抵押,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资产保全。
合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遇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变更。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条 企业方年末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篇十三
发文字号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____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条每年_________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来源于/本网,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