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专业24篇)
报告是一种系统性、完整性的书面文献,用于传达具体问题、完成特定任务或提供决策依据。在报告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数据时,注明出处并遵守学术诚信原则。最后,祝大家在写报告的过程中取得好的成果,为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增添新的色彩和价值。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即通常所说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上级机关行文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禁止性行文规则。目前,一些单位仍然存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情形,上级机关收到此类公文,还须与来文单位沟通,请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践,就理解把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为什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是请示的核心内容,即本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为请示行文的客体。理解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可从报告与请示的不同来入手。
报告、请示虽均为上行文,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行文目的上看,报告是为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是为了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其次,从行文行为上看,报告为事后,请示为事前,即“事前请示、事后报告”;请示具有专项性,应当“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是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可以是专项工作报告。
最后,从行文方向上看,报告具有单向性,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单向行文;请示具有双向性,无论同意与否,上级机关都应给予答复。
报告与请示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公文处理中须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而言,请示作为办件来办理,需要进行答复,而报告作为阅件处理,无需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了请示事项,就如同病句中的“杂糅”,造成公文处理方式的困扰,耽误请示事项的办理,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这一行文规则。
二、哪些属于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有待上级机关批准的问题;(二)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待上级明确的问题;(三)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请示批准后变通处理的问题;(四)工作中发生了重大问题或没有相关规定,难以处理,希望上级机关给予指示的问题;(五)本身虽不重大,但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带来较大影响,需要请示的问题;(六)与其他机关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七)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上级机关帮助解决的问题;(八)其他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应当请示的问题等。
公文处理实践中,有的报告包含对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考虑的内容,有的包含对下一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严格来说,“下一步工作安排、考虑或意见建议”不算是请示事项,这样做不违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行文规则。但是,如果工作安排或意见建议比较具体、非本机关职权可以决定需商请其他机关同意等,具有请示事项的显著特征,也应尽量避免。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那请示中可以“夹带”报告事项吗?从上述请示与报告的不同来看,请示中应该对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报告,为上级机关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制定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三
公文请示与报告有什么区别?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文之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20xx年4月16日颁布,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是这样定义的: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
1.定义说明了请示两个重要的特点,一个是请示属于上行公文,还有一个就是请示是请求性的文种。
2.请示的特点。
(1)请求性。
(2)事前性。
(3)单一性。
(4)针对性。
(5)隶属性。
3.请示的写作要求。
(1)一文一事原则。即前面说到的单一性。
(2)单头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不多头主送,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请示与报告不能混用,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即不写“请示报告”。
(3)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他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4)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1.报告的概念。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
报告属上行公文,应用相当广泛。它可以用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本本单位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批示的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报告的特点。
(1)陈述性(以叙述和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文种,但它的叙述和说明是概括性的,除非情况特殊。)。
(2)建设性。报告的馔写目的是为了向上级机关达情献策,是为了上级机关更好地作出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的。
(3)沟通性。报告是“上传下达”的主要手段,目的在于加强交流。报告是上下级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的主要公文之一。
相同点:同属于报请性的上行公文。
不同点:
(1)含义不同。请示是“请求指示、批准”,带有紧迫性;而报告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重点在反映情况上。
(2)性质不同。报告是陈述性的文件;请示是请求性文件。
(3)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件前、事情进行过程中和事件后都可以行文;而请示是事先行文。
请示与报告都是上行公文,但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却是十分明显的。
1.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是有所恳求,要求上级机关批复;报告主要是下情上达,不要求批复。
2.行文内容不同。
请示主要写带有迫切性、需上级机关明确指示或批准的事项,行文时只能一文一事;报告则着眼于汇报或反映情况,既可一文一事,亦可一文数事。
3.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主要是事后行文,也可根据情况在事中、事前行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或开展工作、活动的打算等)。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四
(一)村(社区)需要请示汇报的“三重一大”事项方面。
1.选举、罢免村“两委”成员以及村(社区)干部辞职;
2.制定和修改村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宅基地的使用和大面积房屋拆迁。
7.民政救济、扶贫等专项资金使用。
9.村集体资金大额财务收支。
10.重大安全隐患、交通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11.民族宗教、集体上访苗头及群体性的事件。
(二)重要会议、文件、批示方面。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党委、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3.主要领导关于本单位工作的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三)重要工作事项方面。
1.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2.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以及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四)安全、信访、稳定方面。
1.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的事件。
2.进京、到自治区、市、区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3.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五)外出学习考察、出差方面。
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3.科级以下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的。
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1.乡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31日起施行。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
工作总结。
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31日起施行。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虽然均属于上行文,但使用时应把握好其主要区别:
一是行文功能不同。“报告”主要是向上级单位汇报情况、反映问题;
“请示”主要是请求上级单位批准、指示和解决问题;
请示是请示上级,须报上级批复,报告是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不须批复。
二是处理方式不同。“报告”属阅件,上级单位可只阅不回复;
“请示”属办件,上级单位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回复意见,请示带有迫切性。
三是时间要求不同。“请示”应在事前行文,即事前请示;
“报告”一般是报告有关情况或办理结果,在事前、事中、事后均可报告。
请示的特点:。
2、请示的事项必须是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无法确定或处理的;
3、必须事前请示;
4、必须要求上级明确表态、批复;
报告的类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答复报告、递送报告。
请示的写作要求:
1、区分请示与报告的异同,请示是呈请,报告是呈报;
2、写请示要一文一事;
3、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不要搞“多头”请示;
4、请示的语气要谦和;
5、坚持逐级行文的原则。
因此,把握“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关键在于上报的事项如需得到上级单位的回复意见,即应当使用“请示”,而不可用“报告”。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八
尊敬的领导:
按照市委工作部署,今年4月底前我县要需要完成20个村的实地测绘,工作量非常巨大,但我局目前所用设备均为xxx年前购进,非常落后,已远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工作要求,现需购买br—8新型测绘仪器6台,gf9型绘图仪1台,大型打印、复印机1台,特此报告,请领导批示拨付所需资金12万元。
申请部门:xxx中学。
20xx年8月30日。
申请日期: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九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
公司领导:
在公司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和亲自过问下,老年餐厅自20__年10月13日开业以来,受到了广大__职工们的普遍青睐和交口称赞。
老年餐厅目前管理模式为__中心负责经营管理,__管理中心协助管理,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负责餐前餐后电瓶车接送部分行走不便的__职工按时在老年餐厅用餐。
截至20__年2月28日,已为80岁以上(含80岁)离退休夫妻、70岁以上(含70岁)及非因公死亡职工家属的空巢、孤寡老人__人办理就餐卡,餐厅日均接待40名老人就餐。
春节过后,随着天气转暖,就餐人数逐步呈迅猛增加态势,预计就餐高峰时将达到每日__多人次的用餐规模,乃至达到__人同时用餐规模。而餐厅目前就餐区域最多可摆放8张圆桌,最多满足__名老人同时用餐,已远远满足不了即将到来的用餐高峰老人们的正常用餐。为此,特向公司申请增加和改造老年餐厅现有就餐区域。
经我中心先期深入老年餐厅同餐厅负责人沟通交流和调查了解,餐厅厨房西边闲置多年的区域,具备增加和改造老年餐厅现有就餐区域的条件。该西边区域现有2个卫生间、3个包间和1个较大集中就餐区。每个包间可摆放一张圆桌,外边较大集中就餐区可同时容纳__多人用餐。据了解,__中心领导3月27日实地查看了该区域;工程管理部技术室相关人员也于3月28日实地测量了该区域工程数据。
据初步估算,根据每年新增约__名符合就餐条件老人的情况,公司增加和改造老年餐厅现有就餐区域后,老年餐厅每天可同时接待__多名老人用餐,基本可以缓解未来三至五年的新增老人就餐压力。
特此请示。
妥否,请批示!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二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是行政机关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将“请示”文种用“报告”文种呈送上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复(答复),这样就容易贻误工作。因此,在撰写“请示”和“报告”时,要特别注意二者之间八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作用不同。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讯问,报送文件、物品等。
二是内容不同。
“请示”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规定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报告”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级机关建议,须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
三是容量不同。
“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多事一报,但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
四是时间不同。
“请示”应事前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五是范围不同。
“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或越级主送;“报告”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
六是处理不同。
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准、批复(答复),是办理件,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答复)后才能实施;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主要是了解情况,可以不答复,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
七是篇幅不同。
“请示”的篇幅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的篇幅相对较长,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
八是结束语不同。
“请示”在结束时用“特此请示”、“特此请示,请批示”、“请审示”等;“报告”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三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示报告是工作职责的需要。干部职工如不加强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就不能很好地保持清醒头脑和稳定心态,就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是工作冒进,急于求成,工作方法情绪化,刚愎自用;二是不能以稳定的心态对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易产生“保”、“怨”、“混”的心态,即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消极应付,满腹牢骚。因此,年轻干部一定加强与领导的沟通,提高修养,树立正气,端正作风,以成熟稳定的心态履行上级领导赋予的职责。对上,要和领导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处领导权威。
请示报告是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往往存在一些“通病”:人生阅历不深,比较单纯,存在处理矛盾和问题经验不足,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心里不够成熟、不够稳重等问题,如何尽快缩短适应期,尽快成熟起来,在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让领导真正的省心、放心,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与上级领导的沟通,由于上级领导处的位置比我们高,有着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政策的把握能力更强,更善于从全局的角度来指导工作。只有多与领导的沟通,才能拓宽思路,学会站在领导的立场上辨证地看待、分析和把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头脑就不会糊涂,思维就不会混乱,信念就不会摇摆,方向就不会迷失,就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请示报告是对上级领导负责的需要。“对上负责”,要求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上级的威信,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上级的决议,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作为上级领导,肩负着单位整体发展进行谋划的重任,这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主动地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自己的思想动态,与上级领导及时地沟通。通过沟通,了解领导对搞好这项工作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领导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四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x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现将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抓好学习活动。我局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政法委部署要求,把学习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条例》和《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是及时传达学习。坚持领导班子带头学、党员干部主动学,认真领会《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组织开展了中心组理论学习和机关干部集体学习,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活动,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中心组成员逐字逐句研读《条例》原文,并分别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讨论发言。《条例》单行本发至每个干部职工手中,要求加强学习研读。充分利用主题党日活动、领导干部讲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深入学习。督促指导全系统开展全员学习,组织开展各种培训,真正使《条例》和《实施细则》深入人心,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完善落实机制。结合司法行政实际,研究制定一系列的配套规定,更好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修订《x市司法局党组议事工作规则》,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三是促进落地生效。将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实施细则》各项要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抓好工作谋划、工作落实相结合,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真正把《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不断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执业保障,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拓宽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
(二)坚定理性信念,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确立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对政法工作“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是我们做好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遵循。一是突出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对党绝对忠诚。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局党组坚持知行合一,主动担当作为,坚持以《条例》为指引,在领导和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中,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特别是对业务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等方面,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通过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三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问题的处理,主动向市委汇报,切实将《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到政治、思想、组织等各方面,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今年以来向市委重大事项专题报告x件,向市委政法委重大事项专题报告x件、人事调整专题报告x件。
(三)采取多措并举,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行政队伍,更好适应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新的更高要求,我们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始终把队伍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将学习《条例》《实施细则》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教育司法行政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强化队伍专业素养。年初,我局制定了《xxxx-xxxx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并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聚集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不断提高队伍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时代要求,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今年来,我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后开展了“向乔锦仁同志学习活动”,“向姬源同志学习活动”,引导全市司法行政干部立足岗位、勇于奉献、敢于担当,为司法行政工作贡献力量。四是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收看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片,开展冯振东案、祁玉江案、雷霄案以案促改专项活动,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x市司法局xx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各项任务。
(四)强化工作落实,把党的纪律作风建设落到实处。结合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一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负主要责任,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考虑、同部署、同实施。同时在市政府办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的相关规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廉政教育常抓不懈。坚持把廉政教育抓在日常,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把反腐倡廉相关内容作为“三会一课”和支部主题党日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局机关布置了廉政文化墙。四是健全完善制度与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述效等相关制度,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对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学习不够深入。在学深悟透、笃行做实上还有差距。二是对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宣传不够广泛。宣传方式单一,利用新媒体等技术手段开展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今后我们将立足职能定位,把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实。一是持续抓好学习宣传,形成浓厚氛围。结合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利用“法治x”新媒体平台,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二是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贯彻落实好《条例》《实施细则》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三是健全机制,强化督查考核力度。制定《x市司法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从严从实把《条例》《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以更强的使命担当,全力提升适应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水平。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五
在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后本人感受颇深,这项条例严肃了党员干部的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广大党员干部能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工作要求。
此项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在不受自己职权范围内却又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做出自己好的看法和解决方式上报上级党组织,都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通过大家的努力再棘手的事情都会迎刃而解,着也大大的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干工作的积极性,更是提高了在队伍的发展,也能快速的找到优秀的党员干部并进行培养。
此项条例也是一份制约,给那些坐在位置上不作为的人一个制约,在其位就要谋其职,如果只知道“守位置”而不愿发展,那么也就不配当党的干部,既然在那个位置上了就要好好的干工作,好好的服务广大群众,切实做一个新时代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党员干部。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条例》为基础,切实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起意识,始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的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落到实处,通过各项纪律严格要求自身,严明党的廉洁纪律,遏制腐败,让广大党员干部洁身自好,用自己的权利来服务群众,用自己的权利来发展社会,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六
报告与请示不同之处:
概念定义不同。
请示是“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是“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领导或部门的询问”。
报告则多是下级在所辖工作范围权限范围内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陈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表册资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级的询问。
行文区别。
请示与报告虽同为上行文,但在行文上却存在很大区别。
(一)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是请求性公文,重在呈请,行文宗旨是希望得到上级领导或部门的支持或批复;报告是陈述性公文,重在呈报,行文宗旨是下情上达,使上级领导或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二)行文作用不同。
请示作为请求性公文,要求上级必须做出批复,体现了请示主旨的求答性与执行性的统一,这是请示所独有的;而报告只是陈述性公文,主要叙述事实,起备案作用,不需上级做出答复(呈转性报告除外)。
(三)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绝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比较灵活,尽量事前行文;。
报告可事后报告或在事情进行过程中随时报告。
(四)主送上级领导或部门不同。
不能将多事件写入一个请示中。而报告一般应坚持一个主送上级领导或部门,但根据需要可同时报送两个或多个主送上级领导或部门。
(五)行文内容不同。
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的专题性报告,也可以视情况将若干有关联的事情综合在一起陈述,形成综合性报告。
请示之中可以包含原本属于报告的内容,作为背景或缘由而使请示事项获得一种充足支持;但在报告中则不可以包含任何属于请示的内容,以免领导忽视对所请示问题的处理,从而影响工作。
(六)正文的格式不同。
报告的正文,特别是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涉及面广,写法多采用总述与分述相结合。
(七)结束语不同。
请示与报告都要在结尾处提出希望和要求,但请示是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求批准急需得到解决的问题,行文用语一般用“当否,请批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可否,请指示”等固定结语,且结语应单独成段;而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反映情况,无需批准,无固定用语,常用的有“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等结语,但绝不能使用类似“请批示、批准”等结语。
归档处理不同。
作为收文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应该归于“批办类”,供有关领导及时批阅、审查,给予回答;报告则应归于“传阅类”,相对于请示来说,有关领导可以先办紧要事,后看报告一类的公文,主要了解下情,不用回答。
作为发文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类文件归档时应尽量将上级领导或部门的批复一并归档处理;报告类则无这种要求。
报告。
报告是陈述性文件。它的种类很多,按内容可分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总结报告;有按时间可分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和工作进度报告等。
为了陈述清楚,报告的拟写方法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
情况;经验;问题;今后意见。
如果属于自我批评、工作反省的专题报告,也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情况;原因;责任;处理情况和意见。
请示报告是向主管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或问题作出指示、给予答复、审核批准时所使用的公文。它与报告应该是不同的,现在有人习惯把纯属报告的叫做“请示报告”,严格讲,这并不确切。
一般而言,凡向上请示的问题,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属于主管上级单位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对现行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不甚了解有待上级单位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而又无章可循,有待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因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事项。
按上级明文规定,完成一个任务,需要请上级审核的有关事项。
撰写请示,一般要掌握的三个要领:
详细、准确地写明请示事由。这是请示的主体内容。不仅应在标题上写清楚,还要在正文里写明请示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向上级请示。请示的事项,最好专题专文,以便上级及时批复。
明确提出本单位或个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供上级参考。意见要写的有根有据,必要时可引证有关的现行政策、规定条文。如果本单位意见分歧,要分别陈述不同意见的内容,并加以分析、比较、各述利弊,还可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供上级权衡、批复。
具体提出对上级的要求。包括希望按某个最佳方案批示;由于时间限制,或事态严重,希望上级尽快答复,甚至务请在什么时限内批复;提请上级批复时需要注意或强调的内容,否则可能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在上级正式批复前,建议上级同意暂时先按什么原则进行工作;等等。向上级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及时、准确的批复,但行文中勿用要挟的言辞。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七
1、通知。
通知是党政公文下行文中适应性最广、使用频率的一个文种。通知适用于转批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结构由标题、正文、落款和附件四部分构成。
通知的标题有三种形式:(1)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如苏州大学关于召开会议的通知。(2)事由+文种,如,关于放暑假的通知。(3)特殊情况下形成的通知,标题要注明性质,在文种前加上“紧急”、“补充”、“联合”、“转发”、“批转”、“印发”等字样。
通知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构成:(1)开头用一自然段简明交待通知形成的缘由和根据。(2)主体简要叙述通知的事项。(3)结尾另起段写明通知执行要求,常用“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特此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等习惯用语表示。
制发各类通知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在通知的写作上要主题明白显露、文字简明扼要、结构先总后分,使人一目了然。
2、通报。
通报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文种。通报的类型有四种:
(1)用于表扬好人好事的,称“表彰性通报”;
(2)用于批评错误的,称“批评性通报”;
(3)用于传达情况的,称“情况性通报”;
(4)用于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的,称“指导性通报”。
通报是用典型事实教育干部群众的,因此通报的事情应当是具有先进的代表性或具有反面代表性的人和事以及能给人以启迪和警省作用的典型事件。只有选这样的材料进行通报,才能起到教育大家、鼓舞一片、警戒八方的作用。
通报中的议说,必须是通报中典型事实的延伸,褒贬的尺度、结论的分寸、今后的工作意见都是典型事实的引发,不能牵强附会。
3、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按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日常办公会议纪要;第二类是指示性会议纪要,即对某一重要方面的工作综合整理的会议纪要;第三类是讨论型会议纪要,主要是对某一重大理论、实践课题进行研讨的会议所使用的一种纪要,它具有参考性,不具有指挥性。
一次工作会议,涉及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八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要手段。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管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为《条例》的制定出台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选拔任用忠诚廉洁干部提供了有效依据。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个人重大事项查核结果运用从严从实,作用发挥越来越好,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十九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二十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区委办综〔2020〕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科室、中心重大事项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涉及多条分管线的,经分管线互通情况,充分沟通后,由牵头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区领导、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及作出的重要批示,由接办人员按上级布置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如接办人为一般干部,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办人为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接办人为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其他分管领导第一时间汇报建议;由分管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
四、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五、对一些影响审计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科室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二十一
在收到区直工委、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后,引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于20xx年8月7日开展党日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集中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经过党组研究决定要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要求每名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将思想统一到《条例》要求上来,将行动落实到《条例》规定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强化全体机关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出实效。
二、书记领学、深入研读。
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我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三、健全制度、认真落实。
结合《条例》精神,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与中央、省市县委文件精神不相符的,坚决予以废止;对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迅速研究建立,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单位作风进一步转变。做到三个坚持,落实《条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事项,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或事后必须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二十二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二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
工作总结。
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公文报告中请示事项篇二十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四)全面。
工作总结。
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