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优秀19篇)
方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力和团队的合作。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不同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需求。方案的实施需要有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配合度。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一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二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市畅好居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成立“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规划、综合执法、供电、各乡镇政府和市畅好居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颖智同志兼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联合施策,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违规原因、治理措施、治理期限等),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治理到位。通过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治理压力。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固化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巡查、治理机制,保持“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高压态势,对“小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查处,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坚决杜绝反弹。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三
该计划从目的、要求、方法、方法、进度等方面都是一个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计划方案”,也就是说,案例之前获得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是在案例之前提出的,则为“方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彻底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等措施,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实施分类治理,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关停取缔类”整治工作。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一)类别。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喷漆、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范围。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取消“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升级改造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类。对高新区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各办事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周口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三)升级改造类。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一)排查摸底。各办事处、周口高新区根据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初步提出治理措施,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查处一起清理一起。
(二)精准分类。区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应急管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条线管理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3个类别进行精准分类,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一群一策”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各办事处对3类整治类别清单汇总整理后报送至区环保局大气办,同时将“关停取缔类”、“整合搬迁类”清单报送至区工信局。
(三)依法整治。对关停取缔类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采取多种手段、实施联合执法,制定关闭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实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搬迁至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类企业,督促企业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四)验收销号。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开展联合验收销号,并报送区环保局和工信局备案。
(一)各办事处、高新区。各办事处、高新区作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区直有关部门。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政法委、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按“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要求,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处置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1、区工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工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办事处和高新区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区环保局对各办事处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关闭类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全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要求,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对经过整改或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限时完成整改,依法依规生产。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3、工商分局、质监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要求,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
6、区住建局。负责开展违法建材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资质、污染严重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加工“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区交通局。负责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证经营、污染严重的“散乱污”汽车维修行业清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9、政法委。负责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企业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办事处、高新区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部门要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工信、发改、交通、住建、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将不属于整治范围的企业纳入。
(三)强化验收销号。各办事处、高新区对辖区关闭取缔类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由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四)强化政策引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应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周口高新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考核问责。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办事处、高新区、区直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在工作中因未能履行自身职责致使整治任务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为切实做好全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着力实现“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限期搬迁一批”目标,通过分类处置,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散”是指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限期搬迁一批。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入赤壁高新区;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合理搬迁至符合产业布局的区城进行生产经营。
(-)全面排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工业办、镇国土所、各村对辖区企业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镇工业办和镇国土所相互协作,共同进行甄别确认后,并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经市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现固成果。对整改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所及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镇工业办、各村及国土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依法综合整治取缔全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五类的小型生产企业(作坊):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即使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整改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5.仅个别经营者获益、对外部环境污染、附近群众有负面反响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镀、阳极氧化、发黑、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洗涤、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家具、涂装等行业。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年11月15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治理改造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区镇组织实施治理改造。11月15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经区镇审核,并由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各区镇应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11月15日前全部到位。环保、市场监管、国土、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各区镇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263”办,同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村、社区,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9月15日前)。
各区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及安监、环保网格员等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制定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进行分类,制定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9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市“263”办。之后,如主动发现有遗漏的应立即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发现不在上报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三阶段:综合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地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各区镇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区镇汇总后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原则上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3.对到11月15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各区镇组织力量责令企业全面停产,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复产。如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
各区镇及相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263”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供销合作社等。办公室设在市“263”办,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脱产阶段性参与“263”办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区镇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成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通过层层发动、深入调研,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明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监督单位,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三)强化联动执法。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行动”,以安全、环保、消防为重点,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作坊)举报热线,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区镇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严格督察考核。建立市、区镇、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自9月起,市“263”办不定期对各地整治进度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或公益诉讼的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院、公安局办理。
为大力提升我区生态环境与产业协调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89号)精神,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87号)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持久战和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思想,按照省、市决策和工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处理、依法处置”,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产业环境,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力维护我区绿水青山的良好生态发展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配套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实施分类整治。全区在20-年重点整治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企业(场所);2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促使和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全区城乡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持续稳定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
(一)严格排查、统筹推进。
1.广泛宣传发动。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氛围。
2.全面摸查建账。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结合企业产能和用电情况,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场所)一档,按关闭、停产、整改、搬迁等不同处置类型,分类建立清单台账。区政府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制度,20-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区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并上报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专项督查工作组对摸查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核实。
3.专业技术核定。摸查排查工作引入专业技术核定,对于专业性强的技术指标、工艺和设备界定标准等,按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给出专业工作核定意见。
4.开展专项督查。由区城建环保局、发展规划局、经信局分别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其中:区城建环保局负责督查礐石街道、广澳街道和河浦街道;区发展规划局负责督查玉新街道和马滘街道;区经信局负责督查达濠街道和滨海街道)。各专项督查组与挂钩督查街道相互间、各专项督查组相互间应加强工作情况互通,定期或适时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汇总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治。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区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起止时间为20-年8月至2019年8月底。
(一)宣传发动。
充分运用各种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报道先进典型事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
(二)摸查建账。
各街道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发动本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各社区居委对所有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区政府统筹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于9月14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全面整治。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分类整治,规范发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年完成整治任务清单的40%。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四)专项督查。
区三个专项督查组于20-年底前,每周分别对各自挂钩督查街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专项督查;2019年起,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对各自挂钩街道开展实地抽查督查。
(五)检查总结。
及时整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做法。
本次专项整治在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次“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全力配合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承担日常监管和主体责任;区各专项督查组按照挂钩督查街道划分,负责落实本次专项整治的督办检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专项整治摸查主体责任;组织本级相关工作部门、社区居委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配合挂钩督查组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并由挂钩督查组牵头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确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并配合挂钩督查组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改落实情况组织验收。
区城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发展规划局具体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发展规划局:与区城建环保局、经信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经信局:与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场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需经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案件。
区财政局:视区级财力状况,负责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支出。
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负责配合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
区供电局: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构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做到“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保障。
对照市方案,并结合区内实际,成立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城建环保局、发规局、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水务局、工商(质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食药监局、供电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城建环保局,由区城建环保局唐子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建环保局陈灏生、区发展规划局吴濠、区经信局杜玉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分别以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和区经信局等三个专项整治牵头单位为组长单位,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名副主任担任组长,专项督查工作组成员分别从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一名业务股长及执法业务骨干共同组成,适时赴各组挂钩督查街道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明查暗访,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类违法行为,让涉及违法企业(场所)付出代价,切实提高执法震慑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
区政府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制度,20-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清单在区政府网站专栏公示,公示内容涵盖涉及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及整治时限等,同时在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涉“散乱污”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汕头)”和“信用广东汕头网”公示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上述工作由区城建环保局负责对接跟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问题,结合上级相关部署,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解决存在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重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型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已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反弹回潮。
(五)强化督查督导。
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场所),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同时加强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进度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对排查落实不彻底、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监管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精神,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xx委办发〔2020〕1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整治目标。
按照属地、属事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散乱污”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2020年11月10日前,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11月30日前,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2年12月20日前,按时序分步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积极主动,解决清理整治不力。
2020年11月10日前,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印发《xx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序时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保护地等要求的,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可通过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
关停取缔一批。对既不符合进入园区发展,又不符合整治规范,且手续不全、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一批。
(二)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2020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面摸排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现状,结合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重点排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场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结合信访举报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三)加强督查,巩固问题整治成果。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治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及园区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设施设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完成取缔及场地修复等工作。
4.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相关县级部门(单位)按职责开展对乡镇(街道)指导帮扶,跟踪整治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定向移交限时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排查,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5.认真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和相关县级部门(单位)的属事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及敷衍整治、表面整治、假装整治和搞“一刀切”的,视情节采取函告、约谈、考核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严格按照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整治时限、整治目标、整治措施等,对能够立即整治的,立即整治到位;对需要阶段推进的,限时整治到位,坚决防止整治“一刀切”。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除燃气、电力、民爆、农产品加工、采矿业外所有“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符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榨菜加工、燃气、电力、民爆等“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及淘汰企业落后产能。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园外分散工业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符合“入园发展一批”的园外分散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推进入园发展;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采矿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已建成的限时搬迁或取缔。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牵头组织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榨菜加工除外)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登记和备案;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登记;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交并配合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涉及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排查工业园区“散乱污”企业,督促有关企业限期高质量完成环境保护问题整治,负责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负责入园企业的接收、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主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登记和备案;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监管,提升整治效果。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在临时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对涉及无证无照及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无证排污、超证(标)排污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相应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变更、吊销相关证照、许可的,应依法变更、吊销;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治;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搬迁入园发展;符合关停取缔的企业,相应部门(单位)应依法予以关停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督导指导,确保整治到位。
建立健全“建立台账-交办整改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巡查回访-复核销号”的闭环长效管理模式。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台帐登记并及时交办整改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后督查制度,落实专人定期开展巡查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确保整改到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落实。建立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细化监管责任,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对列入关停类企业,逐户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类企业,要建立“回头看”制度,不定期随机抽查整改完成的企业,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彻底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重生,死灰复燃。
(四)加强督导督查,确保整治实效。县政府督查办要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督导督查,组织对问题整改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排查摸底不彻底、整改推进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各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査、联合指导,把握时间节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责任。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
四是严格督办落实。坚决禁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及整改“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移送责任追究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五是及时报送信息。2020年11月13日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县生态环境局。2020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散乱污”企业排查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经清理无“散乱污”企业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仍需报送。2020年11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散乱污”企业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起,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每月25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散乱污”企业整治汇总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整治完成后(最迟于2022年11月上旬)应报送“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以及整治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成效亮点等。2022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散乱污”企业整治销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至县生态环境局汇总。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四
(一)摸底核查阶段(2020年8月前)。
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核查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名单(见附件)基本情况。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核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核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核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规划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核查未办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市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
1.依法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企业。
乡镇政府在本方案印发后,要及时发出公告告知业主做好关停工作并签订自行关停协议。所有“小散乱污”企业要在公告后停止生产,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和材料,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下达关停退出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时间节点,坚决予以取缔;供电部门要配合进行强制断电,确保关停工作顺利实施。
2.整改提升一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待完善相关手续,经环保、安监等部门认定后,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底前)。
2020年12月底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对整改企业逐一验收评估,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专项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五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十四篇】,欢迎品鉴!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二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属于“散乱污”企业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整顿规范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外的闲置土地上“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网格负责网格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责任主体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处置分类原则进行甄别确认,及时确定其处置方式,组织实施。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给予其对应期限,督促其及时搬离;对整顿规范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
(三)督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环保办将会同镇纪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社区、主管部门、环保网格,实行问责机制,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增“散乱污”企业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或搬迁。
(一)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镇行政执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五)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一)增强部门联动。各社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横幅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彻底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等措施,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实施分类治理,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关停取缔类”整治工作。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一)类别。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喷漆、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范围。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取消“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升级改造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类。对高新区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各办事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周口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三)升级改造类。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一)排查摸底。各办事处、周口高新区根据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初步提出治理措施,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查处一起清理一起。
(二)精准分类。区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应急管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条线管理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3个类别进行精准分类,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一群一策”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各办事处对3类整治类别清单汇总整理后报送至区环保局大气办,同时将“关停取缔类”、“整合搬迁类”清单报送至区工信局。
(三)依法整治。对关停取缔类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采取多种手段、实施联合执法,制定关闭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实现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搬迁至高新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类企业,督促企业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四)验收销号。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开展联合验收销号,并报送区环保局和工信局备案。
(一)各办事处、高新区。各办事处、高新区作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区直有关部门。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政法委、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按“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要求,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处置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1、区工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工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办事处和高新区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区环保局对各办事处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关闭类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全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要求,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对经过整改或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限时完成整改,依法依规生产。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3、工商分局、质监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要求,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
6、区住建局。负责开展违法建材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资质、污染严重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加工“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区交通局。负责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证经营、污染严重的“散乱污”汽车维修行业清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9、政法委。负责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企业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经费。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办事处、高新区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部门要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工信、发改、交通、住建、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将不属于整治范围的企业纳入。
(三)强化验收销号。各办事处、高新区对辖区关闭取缔类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由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四)强化政策引导。各办事处、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应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周口高新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考核问责。区“散乱污”企业治理办公室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办事处、高新区、区直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在工作中因未能履行自身职责致使整治任务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类开展全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推进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排查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全部停产,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2020年12月前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2020年12月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为大力提升我区生态环境与产业协调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89号)精神,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87号)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持久战和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思想,按照省、市决策和工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处理、依法处置”,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产业环境,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力维护我区绿水青山的良好生态发展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配套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实施分类整治。全区在20-年重点整治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企业(场所);2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促使和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全区城乡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持续稳定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
(一)严格排查、统筹推进。
1.广泛宣传发动。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氛围。
2.全面摸查建账。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结合企业产能和用电情况,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场所)一档,按关闭、停产、整改、搬迁等不同处置类型,分类建立清单台账。区政府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制度,20-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区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并上报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专项督查工作组对摸查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核实。
3.专业技术核定。摸查排查工作引入专业技术核定,对于专业性强的技术指标、工艺和设备界定标准等,按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给出专业工作核定意见。
4.开展专项督查。由区城建环保局、发展规划局、经信局分别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其中:区城建环保局负责督查礐石街道、广澳街道和河浦街道;区发展规划局负责督查玉新街道和马滘街道;区经信局负责督查达濠街道和滨海街道)。各专项督查组与挂钩督查街道相互间、各专项督查组相互间应加强工作情况互通,定期或适时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汇总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治。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区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起止时间为20-年8月至2019年8月底。
(一)宣传发动。
充分运用各种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报道先进典型事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
(二)摸查建账。
各街道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发动本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各社区居委对所有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区政府统筹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于9月14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全面整治。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分类整治,规范发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年完成整治任务清单的40%。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四)专项督查。
区三个专项督查组于20-年底前,每周分别对各自挂钩督查街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专项督查;2019年起,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对各自挂钩街道开展实地抽查督查。
(五)检查总结。
及时整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做法。
本次专项整治在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次“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全力配合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承担日常监管和主体责任;区各专项督查组按照挂钩督查街道划分,负责落实本次专项整治的督办检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专项整治摸查主体责任;组织本级相关工作部门、社区居委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清当地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并形成《摸查汇总列表》;配合挂钩督查组对《摸查汇总列表》主体是否属于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界定,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台账》,并由挂钩督查组牵头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确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并配合挂钩督查组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改落实情况组织验收。
区城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发展规划局具体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发展规划局:与区城建环保局、经信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经信局:与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场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需经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案件。
区财政局:视区级财力状况,负责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支出。
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负责配合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
区供电局: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构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做到“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保障。
对照市方案,并结合区内实际,成立濠江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城建环保局、发规局、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水务局、工商(质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食药监局、供电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城建环保局,由区城建环保局唐子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建环保局陈灏生、区发展规划局吴濠、区经信局杜玉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分别以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和区经信局等三个专项整治牵头单位为组长单位,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名副主任担任组长,专项督查工作组成员分别从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一名业务股长及执法业务骨干共同组成,适时赴各组挂钩督查街道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明查暗访,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类违法行为,让涉及违法企业(场所)付出代价,切实提高执法震慑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
区政府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制度,20-年9月14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清单在区政府网站专栏公示,公示内容涵盖涉及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及整治时限等,同时在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涉“散乱污”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汕头)”和“信用广东汕头网”公示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上述工作由区城建环保局负责对接跟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问题,结合上级相关部署,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解决存在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重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型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已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反弹回潮。
(五)强化督查督导。
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场所),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同时加强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进度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对排查落实不彻底、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监管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依法综合整治取缔全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五类的小型生产企业(作坊):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即使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整改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5.仅个别经营者获益、对外部环境污染、附近群众有负面反响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镀、阳极氧化、发黑、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洗涤、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家具、涂装等行业。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年11月15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治理改造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区镇组织实施治理改造。11月15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经区镇审核,并由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各区镇应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11月15日前全部到位。环保、市场监管、国土、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各区镇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263”办,同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村、社区,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9月15日前)。
各区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及安监、环保网格员等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制定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进行分类,制定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9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市“263”办。之后,如主动发现有遗漏的应立即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发现不在上报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三阶段:综合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地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各区镇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区镇汇总后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原则上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3.对到11月15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各区镇组织力量责令企业全面停产,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复产。如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
各区镇及相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263”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供销合作社等。办公室设在市“263”办,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脱产阶段性参与“263”办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区镇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成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通过层层发动、深入调研,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明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监督单位,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三)强化联动执法。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行动”,以安全、环保、消防为重点,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作坊)举报热线,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区镇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严格督察考核。建立市、区镇、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自9月起,市“263”办不定期对各地整治进度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或公益诉讼的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院、公安局办理。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六
为巩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为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实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铁腕治霾、重拳治水、科学治堵、全域增绿“三治一增”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全市环境品质。
“散乱污”工业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2.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
3.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
4.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调迁入园一批。区(市)县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一)全面排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全域排查无死角的原则,继续对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于2017年10月30日前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督促企业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经当地区(市)县政府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调迁入园类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巩固成果。对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加强巡查督查,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该关闭的企业不反弹,该整改的企业整改到位,该调迁入园的企业按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确保不新增一处“散乱污”工业企业,不发生一起“死灰复燃”事件。
(一)各区(市)县政府。区(市)县政府是“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区(市)县、乡镇(街道)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网格长”制,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分别设立大网格、小网格,确定专职网格督查员,严格监控;要向社会发布“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
1.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协调区(市)县开展工业“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区(市)县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市人社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协调开展对已关闭“散乱污”工业企业员工的再就业相关工作。
4.市国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会同区(市)县政府对辖区内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5.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指导整改规范类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测算减排量。
6.市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7.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组织供水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水措施。
8.市农委: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大棚蔬菜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9.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开展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其滋生蔓延势头。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
10.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对工业园区外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11.市安监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
12.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13.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和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督查,并按时间节点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1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会同区(市)县政府依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企业进行执法,从源头上排除火灾隐患。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工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联合联动执法。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环保、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区(市)县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网格化监督监管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创业承载力;着力引导一批创业者到基地创业,鼓励和引导一批科技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民营中小企业到基地聚集,扩大基地孵化功能;完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为基地企业提供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服务支撑,营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就业统筹。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快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开展送岗位、送渠道、送培训的“三送”活动,全面促进就业工作。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七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八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废气排放的防控力度,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济宁市“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镇“小散乱污”企业开展深化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以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
“小散乱污”企业主要是指在土地使用、环评验收、排污许可、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方面有一项或几项手续不齐全、存在违法排污问题的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非法加油站、非法矿山、异味污染源等。
(一)摸底建档阶段(20xx年3月31日前)
各管区、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动员,对全镇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的摸排,填写《邹城市网格化监管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建立管理台账,3月9日前由各管区书记、村支部书记、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作为我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依据,纳入网格化管理。3月13日-3月20日镇指挥部组成督查组对各管区摸底情况进行抽查,3月下旬适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1日-9月30日)
落实属地责任制,针对第一阶段排查的清单,各管区、各村、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逐一对清单进行核实后实施清理整顿,6月底前完成取缔50%以上,9月底前全部清理整顿完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日-10月31日)
针对第二阶段“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镇里成立检查组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发现有1家漏报的管区将问责村支部书记,发现有3家漏报的,将问责管区负责人。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管区、各村、各有关部门作为排查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要将“小散乱污”企业纳入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落实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经贸委、环保站、村镇办、畜牧站、国土所、工商所、食药所、派出所、纪委监察室、交管所等部门成立“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并在全镇通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管区、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传媒和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清理取缔工作公开曝光。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九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环委办〔2019〕5号)及县环委会办公室(肥环委办〔202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三、分类处置原则。
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属于“散乱污”企业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整顿规范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外的闲置土地上“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网格负责网格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责任主体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处置分类原则进行甄别确认,及时确定其处置方式,组织实施。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给予其对应期限,督促其及时搬离;对整顿规范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
(三)督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环保办将会同镇纪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社区、主管部门、环保网格,实行问责机制,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增“散乱污”企业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工。
(一)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镇行政执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五)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部门联动。各社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横幅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
为切实做好全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着力实现“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限期搬迁一批”目标,通过分类处置,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散”是指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限期搬迁一批。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入赤壁高新区;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合理搬迁至符合产业布局的区城进行生产经营。
(-)全面排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工业办、镇国土所、各村对辖区企业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镇工业办和镇国土所相互协作,共同进行甄别确认后,并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经市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现固成果。对整改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所及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镇工业办、各村及国土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二
“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及环保部督查相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所有“散乱污”企业集群开展整治。为方便工作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散乱污”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反弹。
按照各乡镇存在。
10。
个以上相同类型“散乱污”企业即视为“集群”的标准开展整治。同时,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无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的“散乱污”企业,全部列入取缔整治范围。
对于纳入整治范围的取缔类。
“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进行清零整治。对环境污染较小、能耗较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制定规范提升的措施规划,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治。
各乡镇对新排查出的。
“散乱污”企业,属于本区域的集群类行业,纳入集群类明单,同时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整治到位。
要采取进村入企、逐户调查等形式,开展拉网式排查,查清
“散乱污”企业集群数量规模、业主、行业、类别等情况,力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同时,将排查结果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制定明细。
要按照标准,立查立改。对于发现的取缔类
“散乱污”企业集群,必须按照标准整治到位。对规范提升类,要制定规范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准入条件,对于没有按时完成规范整治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要开展总结验收,总结攻坚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并要严格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严禁死灰复燃。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馆陶县
“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确保效果,扎实开展“散乱污”集群整治工作。
县发改、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要硬起手腕、铁面执法,敢抓敢管,严格处罚,对
“散乱污”企业集群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严查,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对阻挠正常执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针对违法企业顶格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领导、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高质量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于在行动中未能尽职尽责,不认真、不负责、简单应付,失职渎职及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县监察局要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
“散乱污”企业集群清零整治为契机,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把好源头管理,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杜绝出现反弹。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三
为持续改善全镇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我镇大气、水环境深度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镇人民政府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整治。
(一)规范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小非违)企业对涉及到的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制、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规范整治,凡涉及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二)取缔和整治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乱”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对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整治超标排“污”企业。
1.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及时查处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二是对茶炉、经营性小煤炉进行排查,坚决杜绝锅炉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三是对印刷、家具、汽车喷涂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进行核查,严查手续不全、非法生产及不达标排放行为。
(四)坚决打击“两个禁区、两个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坚决打击“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保护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频次,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坚决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大力开展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加强沿江沿河废水排污企业环境监管等为重点的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源地管理和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8月1日-15日)。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完成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x和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实施阶段(201x年8月19日-9月30日)。各村(社区)要依据摸底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分批分类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效果。并按照阶段要求将“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附件3)报镇人民政府。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x年10月1日-31日)。各村(社区)要对所辖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巡查、点评,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得实效。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由组织和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推动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填报“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鹤林镇人民政府明确两名“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黄耘、周江,联系电话:7666066。各村(社区)是负责落实“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单位。相关单位部门要分工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为切实做好全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着力实现“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限期搬迁一批”目标,通过分类处置,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散”是指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限期搬迁一批。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入赤壁高新区;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合理搬迁至符合产业布局的区城进行生产经营。
(-)全面排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工业办、镇国土所、各村对辖区企业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镇工业办和镇国土所相互协作,共同进行甄别确认后,并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经市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现固成果。对整改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所及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镇工业办、各村及国土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为深入推动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依据《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攻坚办〔20-〕136号)和《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散乱污”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攻坚办〔20-〕142号),制订本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20-年前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分门别类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推动工业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加大工业“绿色企业”创建力度,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和环境污染治理协调发展,实现“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努力和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任务,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在各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认真落实“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局规划科、高技术工业科、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工业科、消费品工业科按照职责做好政策解读和服务指导。
(一)深入排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制订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本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清单管理,确保排查到位,无死角、无盲区。
(二)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与环保、发改、公安、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分门别类、依法依规实行关闭取缔、搬迁整合和提标改造。
(三)严防“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对已经整改取缔“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联合环保等单位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环保标准、不符合市场需求、不符合产业布局、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治污设施、没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规划的经营活动或堆放场所;乱,是指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准入,排放废水、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vocs〔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等)、废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业和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等16个重点行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修正版);从事电镀、印染、食品(酒、饮料、精制茶)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造纸制品、化学纤维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
(一)关闭取缔。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限制类的,不符合产业布局的,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或环评审批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产业布局且限期搬迁未完成的一律关闭取缔;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且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取缔;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且不能完善的一律关闭取缔。
(二)搬迁整合。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的原则,限期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提标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可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且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排污单位。
(一)全面排查阶段(9月16日-9月20日)。
要对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分别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整治清单。重点查清企业数量、企业规模、行业结构、产能情况、厂房权属、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因素,特别是要掌握存在厂中厂、无牌无照、安全隐患突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情况。对排查整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排查整治清单详见附件2)。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21日-10月10日)。
按照“淘汰一批、入园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针对排查整治清单,按照各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分类处置工作,确保整治到位。被列入关闭取缔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整治时间依法依规关闭取缔到位(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被列入搬迁整合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搬迁整合和升级改造方案,限期完成搬迁整合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整合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改造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和完善手续,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期间,市工信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督导。
(三)组织检查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
市工信局将联合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该淘汰的淘汰、该入园的入园、该改造的改造”。坚决杜绝异地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工业企业,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动态监督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消除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同时,挖掘和培育经验做法,推广应用绿色环保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服务指导工业企业开展“三大改造”和工业“绿色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工业经济绿色协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标本兼治、上下联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辖区内“散乱污”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散乱污”治理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大“散乱污”治理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暨“三散”治理专项会议精神宣传贯彻,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争取企业理解与支持。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注重发现好的典型、好的做法,推广绿色转型发展经验,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坚持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禁“一刀切”做法。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不彻底的,或被上级部门检查暗访通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环委办〔2019〕5号)及县环委会办公室(肥环委办〔202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三、分类处置原则。
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属于“散乱污”企业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整顿规范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外的闲置土地上“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网格负责网格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责任主体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处置分类原则进行甄别确认,及时确定其处置方式,组织实施。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给予其对应期限,督促其及时搬离;对整顿规范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
(三)督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环保办将会同镇纪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社区、主管部门、环保网格,实行问责机制,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增“散乱污”企业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工。
(一)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镇行政执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五)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部门联动。各社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横幅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依法综合整治取缔全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五类的小型生产企业(作坊):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即使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整改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5.仅个别经营者获益、对外部环境污染、附近群众有负面反响的。
“散乱污”企业(作坊)所涵盖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镀、阳极氧化、发黑、冶炼、化工、铸造、废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纺织印染、五金加工、洗涤、畜禽养殖、废品回收、汽车维修、化工仓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家具、涂装等行业。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年11月15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治理改造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区镇组织实施治理改造。11月15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经区镇审核,并由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各区镇应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11月15日前全部到位。环保、市场监管、国土、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各区镇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263”办,同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村、社区,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9月15日前)。
各区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及安监、环保网格员等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制定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进行分类,制定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9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市“263”办。之后,如主动发现有遗漏的应立即补充上报,如被举报或曝光发现不在上报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将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三阶段:综合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地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各区镇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区镇汇总后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原则上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3.对到11月15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各区镇组织力量责令企业全面停产,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复产。如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
各区镇及相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263”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供销合作社等。办公室设在市“263”办,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脱产阶段性参与“263”办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区镇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成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通过层层发动、深入调研,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明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监督单位,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三)强化联动执法。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行动”,以安全、环保、消防为重点,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加工点)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作坊)举报热线,在主要媒体公开,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区镇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严格督察考核。建立市、区镇、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自9月起,市“263”办不定期对各地整治进度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或公益诉讼的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院、公安局办理。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类开展全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推进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排查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全部停产,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2020年12月前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2020年12月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类开展全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推进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20xx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排查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全部停产,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
20xx年12月前,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2020年12月前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20xx年12月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一)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五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方案。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府办函[2020]192号),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排查无遗漏、整治无死角。
(三)压实责任。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宣传发动。多次召开了动员会,传达省、市会议精神和要求,强力推进散乱污整治行动,确保工作落实的精准性。充分运用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播发“散乱污”企业治理的相关报道,营造浓厚氛围。专门设立举报机制,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庐城镇庐城政办[20xx]43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指示精神,社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召开紧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辖区的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社区干部高度重视,要求做到手段强硬、作风严谨、依法办事。现将此次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通过这次行动我们要达到如下目标:
1、取缔无证经营娱乐场所,规范有证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2、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大行动。社区将以孔景莲书记、汤中勋主任牵头成立检查小组,于8月12日起对社区范围内重点场所进行检查整治。
第一阶段(8月9日至8月11日)排查摸底,登记造册。
第三阶段(8月18至8月25日)检查验收阶段。社区领导和检查人员责任落实、隐患清除情况,指导完善企业安全工作。社区检查对方安全隐患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将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四阶段(8月25日至年底)巩固成果,长期整治。务必保持高度警觉对经过此次行动取缔的场所防止死灰复燃,继续排查摸底对发现隐患场所发现一处打掉一处。建立起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保一方长治久安。
(一)社区内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整治活动,按照本。
方案。
的要求,结合实际,实施本方案。对辖区企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通过此次整治,彻查隐患,消除隐患。
(二)加强上下联系,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社区指定专人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社区能力范围内难于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社区内各部门“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除各负其责外,还要配互相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公司升级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真正贯彻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和实际行动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二是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面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常态化运行,全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四是扎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五是坚持安全生产“零重伤”目标,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成立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其他公司领导。
组长由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公司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全面细致排查梳理公司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动态更新“两个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督促、指导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总结、发现和分析安全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督促、协调解决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出现的问题;(4)督促检查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5)研究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整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层分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员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抓住典型事故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故案例启发思考,通过公司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员工互相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2.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公司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在报、网、墙、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灾害事故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制宣传和安全技能培训,在公司厂区有条件的场所设置专题展板等,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宣讲进车间、进班组、进相关方单位;结合安全事故通报、安全事故分析会等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开展身边典型事故大讨论、事故肇事者(受害者)“现身说法”等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任职考察和任前谈话要求,促进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查,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监督和考核评价,促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能部门绩效挂钩;落实公司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班组建制,按照作业场所、工作内容落实自有员工管理;严格落实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落实以师带徒制度,打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最后一公里”;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规程,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4)严格执行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5)强化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公司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充分尊重公司员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6)加强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健全奖惩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2、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队伍能力的培养,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知识的学习,持续学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业务能力培训,从多方面提升安全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做到真会、真懂、有真本事。
(2)坚持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及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依法合规重要性,促进全员知法、懂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梳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时识别、获取有效版本并定期更新发布,及时转化为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
(3)保证安全投入。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用足用好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坚持科技兴安,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进公司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更换,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完备有效;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相关方单位人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保证足够培训学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作业现场实名准入机制,保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国际业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控新业态、新领域、国际业务安全风险;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
(5)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常态化运行。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复评工作,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6)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对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编制发布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大力宣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班组为单位,根据岗位不同,重点强调岗位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明确设备安全操作流程,持续加强员工生产过程中行为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严防违章行为发生。
(8)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分级落实安全技术管理责任,规范安全技术管理行为,强化生产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从安全科学技术角度抓好安全风险的预测预防,不断强化技术保障体系对安全风险管控及生产安全运行的支撑作用,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健全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一事业部一清单,一班组一清单”。
二是严格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公司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逐一落实公司、事业部、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较大及以上风险由公司负责管控、一般风险由事业部和车间进行管控、低风险由班组负责管控”的要求,从组织、制度、教育培训、技术和应急等多方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严格高危作业环节、设备、物品、作业人群、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管,高度关注重点环节安全风险状况变化,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强化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较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格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强化新业务、新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加强专业人员配备,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全风险报告制度,落实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责任,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对确认的较大及以上危险源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安监信息系统备案。
(2)健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是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修订完善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更新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自主参与排查安全隐患,尤其要强化对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危化品使用、剪切、焊接、电气设备设施、危废管理、特种设备、消防、有限空间等危险性较大生产作业场所、环节、部位和作业行为的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灼烫、触电、火灾、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治理措施。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严格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对隐患整改不力、措施不落实的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处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在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确保隐患治理“五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时限到位、责任到位、预案到位)。。
4、推动公司融入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建立完善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在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公司主要负责人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严防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发生;完善和落实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司内部监督。
(2)推进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纳入公司文化整体推进,加强安全生产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强化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目视化管理,丰富安全活动,凝聚安全理念,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用统一的安全文化对全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公司本质安全水平。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奖惩机制,构建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了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是否明确;梳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是否出现变化;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组织召开情况;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公司以及各事业部历次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情况;严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2)加强高风险领域安全管理,严格危险作业审批。重点检查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按制度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闭环等问题。严格落实镀锌、金属热处理、特种设备、带电检维修、有限空间等较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解决较大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等问题。重点检查整治各事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检查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审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开展情况;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确保不审批不作业。
(3)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照股份公司《现场设施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整治作业环境和劳保用品穿戴、特种设备、电气安全、危化品使用储存、机床设备、危废处置、有限空间、安全设施、消防应急设施等方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不满足要求,设备设施安装、运行、维保、拆除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不落实等问题。
(4)严格安全生产遵章守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重点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合规性、适用性及修订完善情况;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识别获取情况,及时更新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清单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完善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整治未将反违章纳入常态化、制度化的日常安全管理,未落实反“三违”工作责任,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股份公司《作业人员行为安全十项禁令》不落实等问题。
(5)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整治新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复岗转岗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重点检查整治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培训学时不符合规定要求,有培训无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
则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前,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许可情况,作业现场负责人员、监护人员到岗到位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配备情况。重点检查承(分)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天然气、乙炔、氧气等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天然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检查维保情况,检查燃烧系统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严禁在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检查乙炔气瓶与氧气瓶间安全距离,以及其与明火安全间距;检查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安全附件完好情况。
(2)消防管理;检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公司消防设施管理台账以及公司消防设施定位图是否及时更新;检查公司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保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排查公司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以及消防应急演练,普及掌握消防设备适用情况及操作方法。重点整治租赁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严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可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生产车间充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
(3)应急管理:在公司全面开展新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宣贯培训工作;结合公司生产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公司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岗位制作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就岗位应急处置卡进行宣贯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制作发布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总结评估应急演练效果,完善提高公司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排查梳理公司各事业部应急物资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应急物资。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具体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加强分析研判,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督导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开展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复查验收,对部分重点专项整治领域开展再梳理、再排查工作,严格奖惩,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大排查大整治,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健全落实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各事业部要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环保部)。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事业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动员,深入开展整治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采取事业部自查自纠、公司监督检查等方式,逐级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事业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肃问效问责。要坚持结果导向,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确保整治效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问责。
(四)严格闭环管理,巩固集中整治成果。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逐一建档,严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即1个总体实施方案;“10”,即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10个专项实施方案;“n”,即根据我镇实际在特种设备、燃(煤)气、危房等重点行业领域增加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确保实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的工作目标,全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推动部门和企业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五落实五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各单位和企业要集中组织观看专题片。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安监站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三是结合实际贯彻学习。镇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纳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重大主题宣传范畴,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四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围绕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5人。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一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二是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底前建立企业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四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用足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五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六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工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分级分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和隐患,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是制定完善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光气化、硝化等危险工艺以及硝酸铵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
(四)消防安全整治。一是针对本区域高层建筑、大型商场、石油化工等重点场所,制定实施消防安全能力提升方案,2022年底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二是聚焦老旧小区、电动车、外墙保温材料、彩钢板建筑、家庭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仓储等突出风险以及乡村火灾,分阶段集中开展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全面落实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三是教育、宣统、民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3年整治目标任务,推动本系统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巩固提升镇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效果。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隐患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一是联合多部门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重点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不合规罐车、非法夹带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运输企业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督促客运车辆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四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法严查严处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动态监控装置应装未装、人为关闭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查“黑企业”“黑车”。
(六)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四类船舶”和重点水域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恶劣天气条件下客船禁限航规定,强化港口安全管理。强化水上交通运输与港口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落实渡运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渡船超乘客定额、超核定载重线、超核定抗风等级冒险航行。
(七)城镇建设安全整治。一是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督导各地整治安全隐患,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应急管理,加强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污水处理等监督管理。三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
(八)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特种设备“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二是推进特种设备“铸安”行动,开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专项治理,强化一线执法检查,2022年底前实现常态化、实效化管理。三是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建设,努力提升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整治。一是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全面开展经营许可条件“回头看”。二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十)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粉尘防爆:彻底整治相关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场所和除尘系统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泄爆装置,未按照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等突出问题,防范工贸行业粉尘爆炸事故风险。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围绕有限空间辨识、警示标志设置和作业审批制度执行等突出隐患,督促相关企业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安全整治。一是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安全排查;对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二是加强危房改造技术指导;三是落实危房改造主体责任;四是提高农民群众安全意识。
(十二)校园安全整治。一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2020年组织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建立完善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学校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和督促学校健全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等排查,建立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三是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清理不达标载客汽车、非专用校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四是加强学校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全面排查建筑物安全隐患,查找并整治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的安全隐患,落实学校建筑所有权人承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设施设备专项体检,查找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
(十三)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整治。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机制。二是着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应急处置体系,全面夯实镇党委政府的主管责任以及民政办的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自我安全防范技能水平和安全风险化解应对能力。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印发镇“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一些行业领域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总结全镇“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并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镇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梳理向市安委会报告,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2022年11月,镇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请镇安委会审议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为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镇安委会成立镇“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建立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镇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工作专班,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我镇“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日常工作。
(二)强化保障能力。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政策体系,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强化镇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工作倾斜。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三)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宣传落实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企业职工和家属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激励全民参与、监督、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舆论监督。
(四)严格问效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建立和落实与镇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篇十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
从20**年7月起,全面启动我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20**年9月底前完成已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达标验收工作。20**年6月底前完成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采取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咨询、评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方法,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凡是列入范围的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安全许可工作相衔接原则,作为许可工作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在安全许可到期前完成标准化达标工作。20**年底前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应在20**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化达标工作,20**年底前许可证到期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或总体规定时限内完成标准化达标工作,未按期完成标准化达标的将不受理许可证延期申请。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应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属地安监局、市直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各属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内审员进行宣贯,由指定的咨询机构负责专业培训,市安监局将统一协调安排集中或分区域开展培训。宣贯重点是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及考核标准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通过集中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内审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提高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提高咨询服务水平。
(二)企业实施阶段(8月1-15日)。
1.组织人员宣贯培训。危化品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及所有从业人员集中进行标准培训,指定内审员讲解标准内容、程序、方法,务必使所有部门、所有从业人员都能熟知对本部门、本岗位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开展标准化工作打好基础。
2.制定企业实施方案。企业应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方案应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企业开展标准化运行申请达标的起始依据。
3.建立企业与机构技术咨询服务支撑体系。企业在自身能力无法满足开展标准化工作时,可依托考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考评咨询机构应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咨询、考评等工作。我市暂时确定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行业标准编辑、指导培训、技术咨询、考核评审等工作,并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完善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化技术规定。
(三)企业自评、整改阶段(20**年8-20**年6月)。
危化品企业要依据《通用规范》和《评审标准》要求,对照评审标准内容,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对自评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落实整改方案,涉及企业安全管理系统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在20**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企业现场安全设施条件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在20**年6月底前或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
(四)达标申请评审、验收阶段(20**年7月-20**年6月)。
20**年7月-9月,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评审、验收工作;20**年6月底前完成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达标申请、评审验收工作。具体达标申请评审验收的程序方法、评审验收机构的确定等将按照辽宁省安监局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1.高度重视,全员参加。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工作,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标准化达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小型企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培训。
2.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必须注重实际效果,注重实际运行质量,禁止走过场、走形式;企业应从人、物、资金等多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整改工作质量,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中小型企业可聘请相关专家)应全程参与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从提高生产工艺安全角度进行一次全面整改;咨询机构在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必须深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态度不端正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一经核实,安监部门将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在我市评审或咨询资质。
3.加强指导,跟踪监督。各属地安监部门一是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标准化工作重点;二是要求相关监管人员尽快掌握并熟练运用两个规范及评审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三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在今后一段时期要把未开展标准化或未达标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频次,加大指导力度,督促企业保时间、保进度、保质量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工作;四是各属地安监部门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进行信息沟通,同时,市安监局也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全程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