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市场整治方案(优秀20篇)
方案的实施是方案成功的关键,需要考虑执行力和沟通协调等因素。要制定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我们应该先明确目标和需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一
为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效,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全区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有序建立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系统、信息公示系统、交易追溯系统和联网监测系统,实现农贸市场“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20xx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农贸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粮食批发市场)以及市场经营户。
(二)整治重点:粮食、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果品、米(粉)制品、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调味品等各类食品添加剂,以及市场经营户自制食品。
(一)清查经营主体。对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吊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室的市场,要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化建设力度,确保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得到有力保证。
(二)严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格检查上市食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示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腐烂变质过期失效食品、超标使用或非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点查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食品,依法查处食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
(三)全面开展宣传培训。对进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业主、从业人员,要逐一进行宣传教育培训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四)加大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力度。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必须适应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正在实施改造或计划实施改造的,必须规划建设与今后食品安全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对正在运行使用的农贸市场,要优化功能分区,添制必要的设施设备;不具备基本保障每件的,要下决心关闭或改造。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9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户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安排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采取集中整治、联合行动、部门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提交区工商局,区工商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此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针对性很强的重要部署,是保民生、保安全、促和谐的重大举措。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食安办、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农牧业局、区畜牧局、区粮食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食药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为成员的顺庆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工商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督促辖区市场主办单位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区食安办负责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研制发布本地农贸市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审查,严把食品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督促市场经营者及市场举办单位建立食品安全准入台帐;做好农贸市场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农贸市场食品质量抽样检测,督促市场举办单位组织实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等工作。
农牧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与监测;加强对农贸市场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规范用标的监督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水务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贸市场销售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和监测。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牛羊等屠宰管理和农贸市场猪肉供应保障,并会同畜牧部门把好肉类市场的出场质量关。
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粮油质量安全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并督查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加大场外流动摊贩和侵占道路行为的整治力度,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备和垃圾收集,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驾护航”;加强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管理,确保市场场外交通秩序良好。
卫生部门负责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加强农贸市场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问题食品做到提前预警和评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周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以农贸市场经营者为供应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市场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举办单位的监督。市场举办单位是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负直接责任,要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同时,全面加强市场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从规章制度到岗位责任,从操作流程、检验检测到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上市食品的进货查验工作和市场食品准入台帐,全面建立起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完善制度,长效管理。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可追溯制度、问题食品下柜退市制度,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认真做好进货登记台帐、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实施食品安全台帐电子化管理,做到档案记录齐全、亮照经营、诚信守法、文明经商。要健全消费者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农贸市场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进行及时受理和调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管理优秀农贸市场,树立标兵;宣传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市场主办者和市场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及时曝光农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同时,又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二
全面提升城市治理、管理水平,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学习“乐东精神”,勇于担当,通过改造环境卫生,推进城市管理创新,提升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
围绕全力实现“三个月有改观,半年见成效,年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目标,明确属地责任,加大行政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清除农贸市场内外“脏乱差”现象。要做好调查摸底,形成“一点一策”,剖析问题找准症结后制定具体方案开展整治。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向一线倾斜,提高一线保障水平,严防死守,群防群控,加大对农贸市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力争达到“双创”要求。
(一)整治对象:镇农贸市场。
(二)整治区域范围:农贸市场内部区域;农贸市场四周行道,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连接主要道路的通道,及在上述区域外、可视范围内依存于农贸市场的马路市场占道范围。
(三)整治内容:明确农贸市场内外部环境秩序整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消除私设摊位收费现象;配套完善内外部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清理内外部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满溢等环境卫生问题;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拆除农贸市场周边乱拉蓬布、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区镇推进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及时收集信息,编发情况通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工作落实;
4.完成其他相关任务。
1.镇政府职责:负责牵头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开展综合整治。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严厉打击取缔市场及周边的乱摆乱买、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负责签订农贸市场及周边铺面等门前“三包”责任书,组织城管、环卫、工商等部门巡查检查,督促城管部门查处违反门前“三包”责任的经营业主。负责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建设,负责对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整改和相关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汇总。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的整治、监督与检查。
2.农贸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农贸市场管具体理工作,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镇工商所职责:负责查处农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短斤缺两、商业欺诈、私设摊位收费等行为。组织协调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治及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督促市场业主建立农贸市场内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检查、督促市场业主落实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市场业主进行依法处置。
4.镇环卫站职责:负责主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清扫、保洁,垃圾分类回收及处置等工作。配套完善市场外部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指导和帮助市场业主完善市场内部的卫生保洁设施设备。主城区外的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清扫、保洁工作由属地负责。
5.镇交警支队职责:负责整顿规范农贸市场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完善停车场、停车泊位设施,取缔乱设停车位、乱收停车费行为,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加强指挥疏散,纠正、教育和查处违法停车行为,防止因人员密集、停车秩序混乱引起的'道路堵塞,加强对高峰时段和假日期间大型活动的管控。
6.镇食药监局职责:负责对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周边餐饮店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进行检查督导,规范加强市场蔬菜质量监管,监督经营业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严把蔬菜检测质量安全和准入关,做好蔬菜检测、留样和日常登记记录,经检测不合格或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严禁进场销售,并依法予以查处。
7.镇城管中队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周边无证经营摊点整治,设立严管区,定期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标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管理规范,大力整治严重影响交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马路市场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疏导点。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拆除农贸市场周边乱拉蓬布、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检查经营业主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者依法进行查处。
8.各摊位业主职责:业主是农贸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和摊位“门前三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诚信经营,认真清扫,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
由镇政府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对农贸市场作进一步调查摸底,填报《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存在问题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上报区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镇政府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责任人及倒排时间表,对整治工作可能涉及的稳定风险做好评估并有相应预案,充分考虑群众的生活需求,兼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诉求,采取相应的利民便民措施并做好疏导工作。利用日常整治行动或是召开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布置摸底任务,督促了解农贸市场整体情况,为开展整治行动卯实基础。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
镇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挂横幅和电子显示屏宣传等方式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11月)。
集中整治阶段,镇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最大限度向一线倾斜,提高一线保障水平,严盯死守,群防群控,加大对农贸市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集中整治期间,要确定高标准,保证落实力度,促进整体提升,力争实现“三个月有改观,半年见成效,年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阶段性目标。
第四阶段:总结评比阶段(12月)。
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镇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镇政府为治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的日常检查、督导、反馈及信息报送工作。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建立相应农贸市场整治长效机制,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确保所负责治理任务考核达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组长由党委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城管、环卫、工商、交警、消防等部门指定专人及农贸市场业主组成。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巡查督办机制。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日常巡查小组,配合六大专项整治行动,每天定时、不定时巡查辖区农贸市场,对不落实农贸市场考核标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督导,对不及时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整治,对仍不及时整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上报区主要领导。
(四)建立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由镇工商局牵头,镇食药监局协助,制定失信惩戒标准,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利用市市场管理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并联接全市“数字城管平台”,形成高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场内经营户进行信用分类监管。
(五)规范信息报送工作。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汇总开展整治工作情况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信息报送内容、格式及时间要求,参照《市城市管理六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海城六治办〔20xx〕45号)执行。
(七)保障工作经费。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镇政府具体研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三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依法整治与有序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三)居委会、分场与部门联动结合的原则;
(四)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重拳出击,确保实效。
三、整治重点。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无证、无照经营或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
(二)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防设施建设未到位,技防设施未正常运行,保险柜质量不达标及设置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油库。
四、工作职责。
重岗、大楼管理办,各居委会、分场,青阳工商分局、青阳国土所、供电所、城建办、派出所、安全办等相关单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负责。
五、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x年1月18日至2月28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x年1月18日至1月22日);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自查自纠(201x年1月23日至1月25日);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x年2月13日至2月28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
(二)严格督查考核;
(三)严明工作纪律;
(五)加强协调配合。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私运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五)销售私运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杨胜杰常务副市长批示指示精神,全面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全力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有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春节、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期全镇火灾形势稳定,决定在全镇开展重点时期消防安全“除险保安”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持续巩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整治成果,紧盯高层建筑、工业厂房、民房、人员密集场所和涉疫场所、隔离点等重点领域,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消除一批聚集型、高危型火灾事故隐患,全力确保我镇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全镇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工业厂房、高层建筑、民房、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疫场所、隔离点。
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
(一)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重点整治两类场所底数不清、整治标准不高、未按要求落实提升改造措施,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电气线路未套管、人灶未分离等突出问题。
1.整治要求。
整治期间,坚持再排查再起底、边整治边更新原则,坚决杜绝“两本账”,避免失控漏管。对新增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要落实“随增随改”,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整治合格和停用停租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落实动态管控,定期开展复查检查,严防“带病”返租、“带病”使用;强化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打击,开展委托执法每月不少于15起。
2.整治责任。
春节前和全国两会前,镇消安委将开展两轮“除险保安”专项整治督查,以社区、村(社)为单位,抽取一定比例的“两类场所”进行核查,形成督查专报呈报镇政府主要领导。
(二)工业厂房。重点强化企业厂房、仓库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有人员居住情形的排查整治力度,消除一批工业厂房消防安全隐雷,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高发势头。
1.整治要求。
按照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经发办负责“规上企业”监管,安监分局负责“规下企业”监管,消防站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整治工作。1月31日前,要完成对工业区以及低、小、散企业等容易出现“三合一”现象的场所排查整改,确保“生产不住人、住人不生产”,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整改标准进行就地改造(整改标准:生产与生活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两张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严禁违规搭建、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整治期间,每周五更新并上报隐患花名册(附件1)至消安委办公室(联系人:徐培宇,联系电话:xxx)。
2.整治责任。
镇消安委办将对辖区企业开展督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发现还有人员住宿和生产未分离的或未安整改标准完成整改的,将对相关部门、社区开展约谈,对情况严重的提请镇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三)高层建筑。重点解决高层建筑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堵塞、远程监控系统未联网等突出问题。
1.整治要求。
对前期完成整改的1处失管或老旧高层建筑,1月20日前,对整治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确保隐患不反弹。对辖区其他高层建筑,尤其是投入使用时间较长,消防隐患较为突出的,1月31日前,要落实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划线标识,确保公共部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引导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加强烟花爆竹管控措施;全国两会前,要100%建成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拉动演练,完成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接入消防管控“秒响应”平台实现云端管控。
住建分局要加强对物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要针对高层建筑业委会成立率和物业入驻率不高的问题,要督促指导高层建筑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邀请物业企业入驻管理,确保高层建筑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有人抓、有人管。
2.整治责任。
高层建筑因工作落实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一律严肃问责;确因整改难度较大,未能如期完成整改工作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并制定严密的整改方案;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久拖不改的,一律追究整改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社区主要领导责任。
(四)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针对教育培训、养老福利、文物古建筑、宗教场所、医院等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清查,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火灾防控水平。
1.整治要求。
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对所属行业系统的监管,全面推行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镇消安委办要定期发布预警、函告。1月31日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开展一次行业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和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摸清隐患底数,并部署春节、全国两会等特殊时段针对性防控措施。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隐患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因整改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
2.整治责任。
整治期间,对行业系统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及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亡人火灾的,一律对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严肃问责,行业系统隐患整治工作及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纳入20xx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民房领域。紧盯老旧民房、村民自建房和“通天式”民房等,重点整治电气火灾隐患、通道堵塞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等,加大对孤寡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入户宣传力度。
1.整治要求。
整治期间,各社区要组织志愿消防队、社区网格、平安巡防队伍等基层力量,对民房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巡防检查,重点整治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安全通道堵塞等突出问题。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三清三关”,引导群众自查自改,要对“老弱病残”“孤寡”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落实针对性培训教育,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2.整治责任。
整治期间,民房火灾形势未得到有效改善的或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一律约谈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消防工作负责人;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涉疫场所、隔离点。重点针对定点医院、隔离点、疫苗集中接种点等涉疫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用火用电、安全疏散等情况,同步加强消防宣传提示。
1.整治要求。
整治期间,各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涉疫场所、隔离点消防安全管控,建立隐患清单、责任清单,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已启用的,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指导服务,督促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即将启用的,要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安全宣传融入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制作“防疫+消防提示卡”,依托“洗楼式”排查广泛分发给群众,强化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2.整治责任。
整治期间,镇消安委办将联合镇防疫办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凡是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力度不大导致涉疫场所、隔离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发生有影响火灾的,将按要求责令相关人员作出情况说明,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镇开展重点时期消防安全“除险保安”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巩固隐患治理成效、夯实基层防控基础、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乐清市政府新近制定的《关于全面优化全科网格建设系统性重塑基层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做好“微网格”消防隐患排查治理,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调度指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同配合,统筹工作推进。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紧密配合、协同发力,持续巩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高层建筑、工业厂房、人员密集场所、民房以及涉疫场所、隔离点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成效,切实提升我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三)强化督导,确保工作落实。镇政府将把相关工作纳入有关人员考核考绩,强化日常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做到紧盯不放,直至整改完毕;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落实全镇通报、红色预警等措施,并将此次“除险保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社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次整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区域和单位及时上报镇政府,落实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链条。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除险保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喜迎二十大、护航亚运会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影响平安稳定的重大风险。经研究,街道决定组织开展“除险保安”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紧紧围绕全区“除险保安”工作重点,确保“六个严防”:严防发生重大影响的政治类敏感案件,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的性事件和赴省进京集体访事件,严防发生暴恐事件,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防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严防发生重大舆情事件,最大限度消除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一)政治安全类。深入排查化解各类政治安全风险,突出捍卫意识形态领域、打击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反恐基础排查管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反邪四大战役攻坚、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密集场所防控等重点,坚决防范和遏制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的发生。(政法委员王黄兴、组织委员冯倬程、派出所所长金栋负责,党建办、综合信息指挥室、东浦派出所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治安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以治为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监管。如加大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宣传、防范、打击力度,加大精神障碍患者、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等重点人群服务管理水平,加大对工业园区、建筑工地、亚运场馆等重点场所监管力度,加大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党工委副书记董涌峰、党工委委员葛迎锋、人武部长凌铁钢、街道副主任寿玲敏、派出所所长金栋负责,社事办、经发办、建管办、综合信息指挥室、应急办、东浦派出所做好相关工作。)。
(三)社会矛盾类。开展社会矛盾风险大排查大化解,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平安稳定的重大风险、问题隐患、事故苗头等。如防疫、劳资、环保、消防安全、征地拆迁、涉众金融、实体市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如货车司机、失独失能、退役军人、涉疫失业、残疾人、涉访等重点群体,确保不群起而动,确保教育疏导,确保化解清零。(党工委副书记董涌峰、党工委委员葛迎锋、人武部长凌铁钢、街道副主任寿玲敏负责,社事办、经发办、建管办、综合信息指挥室、应急办做好相关工作。)。
(四)公共安全类。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加强高层建筑、企业、工业园区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尤其是疫情防控工作应急体系,加强平安志愿者、民兵预备役、专兼职网格员等队伍力量,强化实战演练。(党工委委员葛迎锋、人武部长凌铁钢负责,社事办、经发办、应急办做好相关工作。)。
(五)网络安全类。加强网络阵地监管,强化舆论正面引导,健全突发事件舆情会商研判处置机制,及时处置涉政谣言、涉稳舆情和负面有害信息,加大对有害信息的发现和处置力度。(组织委员冯倬程、派出所所长金栋负责,党建办、东浦派出所做好相关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街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专项行动推进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7月)。
各办(室)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分梯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攻坚,通过全面摸排、全量起底、全域覆盖、全程督导,指导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各类风险隐患防范于未然、化解在萌芽、管控在当地。
(三)迭代决胜阶段(8月﹣11月)。
按照精力再聚焦、重点再突出、责任再落实、纪律再严明要求,各办(室)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风险化解管控的整体合力,决战决胜,确保党的二十大、杭州亚运会顺利圆满。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提炼总结“除险保安”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健全巩固长效工作机制。
(一)领导牵头机制。街道成立“除险保安”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书记董敏华任领导小组组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杨烈勇任常务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董涌峰、街道政法委员王黄兴任副组长,联络室设在综合信息指挥室。具体详见附件1。
(二)会商研判机制。由街道主要领导召集,定期对重点人员动态、重点领域风险隐患等进行会商研讨,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化解处置,由各班子成员制定化解处置方案,做到街道领导靠前指挥、底数清楚、稳控到位。
(三)分类处置机制。对摸排出来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一事一策、一人一策,逐一提出措施、逐一解决问题、逐一跟踪化解。做到一般风险隐患即知即改,较大风险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风险隐患挂牌跟踪;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的重大风险隐患,要落实领导包案化解机制。
(四)风险预警机制。要做到关口前移,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全面摸排、事后及时处置,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重点对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矛盾、公共安全、网络安全进行风险隐患摸排,落实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并及时销号。对12345、初信初访及时研判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责任并跟踪进展、及时销号,通过滚动式增加和及时销号制度,消除一切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
(五)晾晒通报机制。对“除险保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隐患、事故苗头、短板漏洞进行及时晾晒,通报化解处置进展和结果成效,层层传导压力。
(六)考核评价机制。对“除险保安”专项行动贯彻执行不迅速、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办(室)、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予以通报、督办、约谈或发函职能主管部门,存在较大隐患或引发重大案(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除险保安”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矛盾、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监督检查7个组,切实抓好东浦街道“除险保安”专项行动。
(二)提高政治站位。机关各办(室)、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紧紧围绕确保“六个严防”的工作目标,完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全力护航“二十大”和亚运会顺利圆满。
(三)深入排查化解。机关各办(室)、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全面细致排查各类风险隐患,逐一落实化解稳控责任,推进矛调网络和机制下沉,持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智治水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人员稳定在当地、隐患消除在萌芽。
(四)强化协作配合。机关各办(室)、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条抓块统的整体格局,细化梳理任务,加强基础数据摸排,把任务责任化、清单化、精细化,确保风险可防可控可解。
(五)强化工作保障。“除险保安”专项行动纳入街道对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进一步压实责任和提升工作实效。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会议精神,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年度相关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有力推进本部门本行业乱象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职责,按照依法严惩、标本兼治总要求,以“六个紧盯”为重点,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在2019年乱象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巩固成果、扩大战果,既在深挖根治上见成效,又在长效常治上下功夫,切实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打赢抗疫阻击战、脱贫攻坚战再作新贡献,为平安九寨建设再添新亮点,为全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再注新活力。
二、目标任务。
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在狠抓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的同时,既强力整治行业乱象,又严厉打击乱象背后的黑恶势力,深挖隐藏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使以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为重点的商贸集市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行业领域更加规范,市场秩序更加有序,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强化食品监管。以肉蛋奶米面油水果蔬菜等品种为重点,以农(集)贸市场、商超、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等场所为重点区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网络订餐服务防控安全指导,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相关经营者主体责任。严禁食品经营主体采购、经营野生动物肉类及制品、菜肴,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牦牛肉及其制品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价格监管。围绕市场监管领域价格治理难点、出行消费痛点、经营价格乱象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重点治理利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形成的欺骗诱导消费行为,联合部门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捆绑收费、价格欺诈、价外加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突出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物资的市场价格监管,严防供需之外的人为涨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质量监管。突出抓好重要工业产品和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管,以电梯维保、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有力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强化对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五)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将传销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延伸打击范围,以防范打击网络传销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有效减少传统聚集式传销存量,遏制传销滋生蔓延。积极开展防范传销宣传教育,巩固“无传销城市”、“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成果,深入推动“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引导和监管,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六)坚决遏制“肉霸”“菜霸”“鱼霸”行为苗头。要以农(集)贸市场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水产品和畜产品等商品开展深入排查,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以及市场开办(管理)方的违法违规管理行为。
禁止无药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对其售卖的食药两用商品宣称具有药品疗效;
禁止中药材经营者不规范标注商品标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打粉增量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
落实措施。
(一)立足职能职责明确整治重点。对2019年全县市场监管部门乱象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不足和短板弱项。瞄准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流通领域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工作发现、上级交办、部门通报等情况,认真研判监管漏洞和需要整治的重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的顽症痼疾,特别是针对新出现的问题、未整治到位的问题以及经过整治又出现反弹的问题,分门别类、拉条挂账,明确重点、研究对策,采取针对性措施严厉整治。
(二)拓展线索来源强化案件查办。坚持“稳、准、狠”不动摇,坚持线索排查和乱象治理两手抓两手硬,以省委、州委、县委“回头看”为契机,在巩固乱象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战果。在线索排查方面,既坚持从执法数据、信访投诉、网络舆情、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方面排查,又持续发动群众举报线索,从“主动”滚动摸排和“被动”接受举报两方面畅通和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在乱象治理方面,加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力度,查办一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大要案件,确保在市场乱象治理上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对包庇纵容以及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的,要依法严惩。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动态分析专项斗争新形势、新特点,及时出台推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面梳理、提炼专项斗争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转化为制度规范,形成打击、整治、管理、建设的长效机制,推动出台长效性、规范性的综合防控措施和办法。
(五)规范程序强化行刑衔接。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不断完善落实相互协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强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问题互商、力量互借、优势互补,有力推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省扫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线索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线索核查、移交等环节加强衔接协作。在重点市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乱象整治过程中,要加强同公安机关、执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合开展市场检查、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线索信息等措施,共同发力,共同提高线索排查处置和市场乱象治理成效。
四、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结束,包括部署展开、攻坚整治、巩固提升3个阶段。
(一)部署展开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4月)。根据州、县扫办统一部署安排,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乱象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深入摸排和分析行业领域中存在的乱象行为,针对监管薄弱环节和市场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对整治重点再明确、工作措施再实化、方法步骤再细化。
(二)攻坚整治阶段(2020年5月至10月)。以商贸集市为重点,以“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抓手,突出整治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切实把执法重心放在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上。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依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持续形成乱象治理高压态势。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在乱象治理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市场乱象形成的根本原因,科学研判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乱象形成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快对市场乱象整治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和。
总结。
及时转化为长效机制并加以推广巩固市场乱象整治成果促进重点行业领域的良性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部署上来,准确把握专项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方向锁定目标,切实扛起乱象整治责任,把专项治理与源头治理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县执法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队为成员的乱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责任,把具体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头。
(二)深化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紧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全力支持和配合当地扫黑办工作。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同执法局、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完善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及时将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部门内部以及上下级之间的联动,通力合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乱象治理工作。
(三)深化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乱象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督导、暗访、曝光、问责”等方式,层层压实各部门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共同推进市场乱象得到治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工作通报力度,有经验交流,有进度比拼,倒逼各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全县市场乱象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要表扬先进典型,鼓舞斗志士气,激发广大干部干事热情。
(五)深化统筹结合,加强信息报送。找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统筹当前正在开展的“春雷行动2020”与疫情防控工作,利用专项斗争形成的高压态势推动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每月25日前通过信息简报梳理当月乱象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并及时报送到县扫黑办和州市场监管局扫黑办。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八
随着保安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化和前景非常好,市场需求很大,我们在对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深度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研究了保安行业今后的发展前景,为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洞察投资机会,合理调整经营策略;为战略投资者选择恰当的投资时机,公司领导层做战略规划,提供了准确的'市场情报信息以及合理发展规划。
一、加强自身的保安队伍建设,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市场开拓体系。
二、寻找保安市场的主要使用途径以及保安行业相关政策,制订公司短期市场策略和市场规划图标。
三、构造公司良好的保安发展环境:
1、建立个人保安线市场需求情况分析,了解市场容量及需求,做好市场公关计划。
2、加强个人保安线市场供给平衡性分析,给保安人员制订自身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保安行业竞争绩效分析,提高团队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巡查制度。
五、建立保安行业总体效益水平分析和保安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绩效分析,制订利润渠道模式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六、给自己公司进行市场定位,进行目标市场预测,拓展保安行业的销售。
七、建立公司的品牌经营策略,提高保安服务水平。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si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五)销售走si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xx〕180号)和《市区推进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街道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1、市场沿街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市场配套完善内外部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箱(房、桶、车)等环卫设施设备;清理内外部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满溢环境卫生问题;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拆除农贸市场周边乱拉篷布、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2、路见本色,无垃圾杂物。道路、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及绿化带无积水、痰迹、油污等污痕,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
3、市场周边道路不允许出现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等其他占道,临街店铺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4、市场周边道路及两侧的公共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不得设置条幅彩旗、空飘物、充气物及户外悬挂物;道路及两侧、店铺前不得擅自设置活动式招牌、铁皮屋、遮阳伞等户外设置。
5、市场周边道路两侧电线杆、建筑物立面、临街铺面等户外设置物和建筑物及树木上不得出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违法小广告。
为确保此次市场市场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1、针对市场内部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为要求市场管理处购买2个垃圾桶放在过道拐弯角,每个摊位自己购置一个垃圾临时收集桶。对市场内部乱悬挂物品统一清理。对摊主临时堆放的物品、包裹箱限期搬离。每天收市后冲洗市场内部地面两次。责任人:黄子率。
2、市场门口设置的临时单车停放点,工作小组划线规范管理。责任人:马中驹。
3、协调区“双创”和商务局列出市场周边环境秩序及门前三包的整治标准。责任人:马中驹。
4、协调市场管理方制定市场处罚管理制度。责任人:陈奕刚。
5、调查市场清扫保洁力度,由街道外聘人员清扫保洁。责任人:张鲁敏。
6、打造“双创”宣传氛围,制作一批“双创”宣传牌。责任人:谢永东。
7、清理市场周边的散落建筑垃圾并清理水沟堵塞物。责任人:陈奕刚。
8、对市场内部及周边环境秩序定人定岗巡查,每日对市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人:陈奕刚,巡查人员:郑修全、邢诒斌、黄玉晶、李石影、侯开胜、林于军和4名社区成员。
9、成立市场环境秩序整治督导小组,对市场及周边环境和巡查情况进行每日督导。责任人:庄开由。
10、规范市场及周边车辆乱停放。责任人:赵茂良。
11、加大管理处罚力度,每日开展一次执法整治.责任人:陈亚再。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秩序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街道协调城管、联防、环卫、工商、药监等部门主动监管。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坚决打赢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彻底消除xx农贸市场和xx菜市场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全街安全平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提升农贸市场安全环境,规范市场安全秩序,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举措。通过整治,使农贸市场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消防设施配备完善,消除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违规使用燃气等非法经营行为,最终实现市面整齐规范、文明经营安全有序的总体目标。
二、整治内容。
1、清理市场内存在明火及燃气使用的经营户。菜市场属人员密集场所,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2、规范摊点及车辆停放,做到有序畅通。
三、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10月16日至10月18日):自整自改阶段,各经营户检查各自餐饮场所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范,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所使用的钢瓶是否年检、超期未检或标记不符合规定等,主动消除隐患。
第二阶段(10月19日至10月25日):集中清理阶段,街道组织人员,对拒不按整改规范要求经营摊位及代销店进行集中清理,责令取缔。
第三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1日):检查验收阶段。街道邀请消防大队、区安监、市监、市容及xx派出所、纪工委等现场检查整改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监管到位,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xx街道派出所、市监、安监、市容及社区采取摸排、日常监管的方式,对其进行摸底排查,同时要督导经营户进行自查,确定出市场存在多少经营户,重点排查出存在使用明火及液化气情况。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责令取缔。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巩固“百日攻坚”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良好秩序,并结合省、市、县、局“春雷行动”、“打非治违行动”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局各级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集中打击、整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打击小排量车、电瓶车、小轿车、面的车等各类机动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打击营运车辆、城市客运车辆的从业人员、牌、证不全或过期从事营运的行为。
(三)打击非危货车辆运输危险品的行为以及合法危货车辆违规运输行为。
(四)打击客运车辆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行驶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五)打击营运车辆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非法参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行为。
(七)打击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
(八)严厉整治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五不两确保”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以及货运源头超载出站(场)的经营行为。
(九)严厉打击驾培机构外县籍教练车异地培训、不按计时计费系统教学等不按相关规定经营的行为以及非法驾培经营行为。
(十)严厉打击维修厂家擅自改装车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配件修配车辆等不按相关规定经营的行为。
十一打击“两客一危”车辆连续7天不在线、运行轨迹不完整达100公里以上、擅自违反禁行时段运行和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严厉打击邮政、快递、物流等非法运输车辆。
(十三)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
(十四)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人员)、车属企业及货物源头单位。
(十五)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客运班线车辆超载超员行为及校园周边秩序整治和非法校车经营行为。
(十六)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整治营运车辆野蛮驾驶、占道经营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三
为保证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培养文明合格驾驶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市驾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排查和治理我市驾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驾培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是否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培训。
(二)教练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和结业考核员;
是否按规定对相关教练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是否及时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辆,是否建立健全的教练车辆技术档案;
是否存在使用报废、脱审、检测不合格等违规车辆从事教学等问题。
是否存在安全设备损坏、丢失以及无人维护管理的现象;
对于租赁的教练场地,查看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培训活动情况。教练车是否按规定安装和规范使用驾培计时管理系统;
是否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是否使用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学员和驾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是否主动告知、提示学员培训进程、有效培训学时、科目考试前应当完成和达到的培训学时内容要求等,让学员充分掌握其培训和预约考试动态。
市区驾校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派员参与,主要核查驾校按纲施训、教练场地、教练车、岗位及人员、教学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内容,督促各驾培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进一步梳理热线受理的驾校方面投诉和举报问题,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的黑驾校、黑教练车、黑培训点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驾培市场良好秩序。视情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驾校驾培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收费退费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驾校违规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各区市参照市区模式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工作阶段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一)整治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9月下旬)。
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驾校要做好本单位宣贯工作,层层传达落实,并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针对自查发现存在问题不足的项目条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标准整改到位。
2.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底)。
由局相关科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积极联动,对市区驾培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驾培市场环境,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3.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以后)。
通过专项整治,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驾培市场监管协作联动机制,根据举报投诉,互通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核准,限期整改;
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2.管理部门集中检查,务求实效。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对辖区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全面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公众投诉集中、事故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停业整顿直至退出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严格落实惩戒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驾培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迫切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周密部署,加强协同,建立完善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驾培机构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从事驾驶训练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法规政策,讲明从事和参加“非法驾培”的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驾培”。
(四)完善机制,保持长效。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从严从细构建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四
按照市《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出租车市场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改善市巡游出租车市场秩序,构建一个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出行方便的`省级文明城为目标,深入持久的抓好巡游出租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正的运输市场环境,为提升我市城区环境质量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城市交通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的“黑车”。
一是重点打击火车站、客运站、商城等重要部位的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
二是重点打击市区内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擅自喷涂出租车标志标识、安装出租车顶灯及车内安装出租车“空车”标牌的出租汽车。
(二)对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乱要价、宰客、未喷涂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等违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
(三)查处出租车拒载、甩客、绕道行驶、强行拼客、欺诈乘客、暴力揽客等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对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未喷涂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等违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
(五)出租车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不合格,立即令其停运整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首先要加强组织机构,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进行具体分工,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分兵把口,全线出击,坚持打好这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力调动和发挥交通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合理运用执法权力,认真执法,规范执法,坚定力场,拒绝腐败,纯洁队伍,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高交通执法队伍素质。
(三)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整治工作,利用宣传车、发放传单等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以达到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效果。
(四)组建巡游出租车市场专项整治稽查队,采取定点与流动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整治过程中,稽查队要按时上报整治车辆台数、处理结果,并形成资料,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xx年10月9日―10月15日)。
成立巡游出租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将整治方案报上级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三)总结报告阶段(20xx年11月1日―11月10日)。
本次整治行动完成后,要对整治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进行全面总结,巩固整顿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总结报告材料。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决做好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打造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xxx、xxx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巩固和拓展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围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围绕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紧盯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依规整治,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xx年3月起至12月底,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执法职责,保持打击转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处罚力度加大、惩戒到位,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得到切实整改。
三、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
四、整治重点。
(一)严格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监管。
重点检查项目现场是否建立完备的实名制平台考勤管理制度,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工期内的在岗率是否低于80%(项目总监兼任其他项目的,在岗率是否低于40%),实际在场履职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一致、社保关系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管理人员现象,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是否按规定在相关内业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是否存在他人代签现象,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参加监理例会等等。各级建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并监督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发生履职不到位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记入不良记录,采取限制参与投标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二)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承包等问题。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肢解发包(特别是将地基基础单独另行发包)、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发包问题;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下同)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三)加大力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继续按照住建部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精神,重点查处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恶意投诉、非法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充分利用“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有力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及时处理解决招投标举报投诉案件,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不断健全招投标环节的监管机制。
(四)严格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监管。
各级建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关于抓好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0〕79号)精神,把老旧小区改造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各方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违法承发包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把老旧小区改造成群众满意的放心工程。
五、实施步骤。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六
为严厉打击天价岩茶乱象,有力提升岩茶产品质量,促进xx岩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持续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省市场x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整治“天价岩茶”乱象的通知》、省市场xxx《全省岩茶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市场xxx《全市岩茶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区纪委办公室《“天价茶”背后“四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永定区“天价岩茶”乱象整治工作,现制定永定区岩茶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重拳出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深化运用“1+x”监督机制,从强化岩茶生产、销售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入手,全力规范岩茶市场营销行为,严厉打击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不明码标价、串通操控价格、标签不合规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不法茶企茶商,收缴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形成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规范超承诺价销售搭售、价格高昂的“非卖品”“品鉴茶”私下交易或上市销售、市场恶意炒作、“价格虚高”、“恶俗花名”等问题,有效遏制天价岩茶乱象,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维护岩茶市场秩序,助推xxx茶区域品牌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4月底结束。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价格高昂、名称恶俗的岩茶生产、销售环节经营者(包括各类岩茶品牌直销店、分销店、加盟店和岩茶包装生产企业、包装设计单位、批发企业、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茶企茶商”)。
(二)重点地区。整治覆盖全区范围,重点加强岩茶主要产销地区监管。
(三)重点行为。价格虚高(超承诺价,实际结算价格远低于标价)、不明码标价(“非卖品”“品鉴茶”私下交易、上市销售)、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串通操控价格、标签不合规和恶俗花名等。
四、整治措施和整治内容。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七
为进一步推动新版药品gsp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区药品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3、不断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良好形象,提高公众满意度。
(一)规范经营秩序。
1、推进实施新版gsp规范,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要求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换证和变更过程中配备执业药师,主动按照新版gsp规范要求提升管理水平。
2、开展对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一旦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在切实做到“八统一”的基础上,提高连锁化比例。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适时推进连锁药店远程审方。
(二)加大整治力度。
1、100%承诺“十二个不”,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严厉查处药师不在岗、不正常履职的行为。严厉查处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三)创新监管手段。
1、提升药品远程监管数据上传的及时性和准确率。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八
xx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发生,依法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行动。促进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
(四)未经审批非法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
(六)经营主体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行为。
三、
方法和步骤此次专项行动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启动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实施方案和隐患排查清单在11月2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同时向违规经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6日至12月20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要重拳出击,依法集中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封、扣押、没收非法经营的成品油及其违法工具和设备。按照从严从快要求,依法集中处罚一批、停业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总结。
提升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前两个阶段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对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以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疑难重点问题,对整治不彻底的乡镇挂牌限期督办。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协同攻坚的工作格局。整治期间,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专项行动纳入县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二)落实责任,整治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负总责,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拉网式排查,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专项行动实行包保督导责任制,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分别包保督导14个乡镇。各乡镇要对所属村(居)及重点地段实行包保。中石化xx分公司、中石油xx分公司等企业要全面开展本系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同时,要及时配合做好查处的成品油集中处置工作。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监管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宣传告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成品油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要建立健全举报和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建章立制,常抓不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集中整治打击的同时,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科学合理布局站点建设,满足全县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到疏堵结合。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动态预警、常态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1月30日、12月15日、12月30日,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xx,xx;
电子邮箱:xx@。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十九
为进一步规范香雪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路交通安全通畅,根据“三创”大行动工作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的理念整治马路市场,一手抓依法取缔,一手抓合理疏导,通过加大宣传、执法和管理力度,全面推进马路市场整治,进一步解决马路市场影响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实现“彻底取缔”和“规范经营”两个目标。
为加强对马路市场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香雪农贸市场马路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燕泉街道党工委书记廖永忠、燕泉街道办事处主任雷顾问,燕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黄组长,燕泉街道曾副主任、燕泉街道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徐副组长,街道城管办、综治办,香雪农贸市场负责人、工商所负责人、治安巡逻队、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香雪物业办公室,由燕泉执法大队陈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调度、协调,香雪物业公司负责一切后勤保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6月17日—23日)。
搞好调查摸底,确定马路市场取缔范围和规划临时经营场所。制订方案,召开动员会、工作协调会,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印发《整治通告》,向马路市场经营户、村民等分发告知书,悬挂横幅、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菜农和经营户宣传整治马路市场的意义,做好经营户的劝导工作,加强与摊点经营户的沟通和联系,争取摊贩、菜农及其他经营户的支持,营造整治良好氛围。
(二)实施整治阶段(20xx年6月24日—30日)。
4、所有车辆必须停靠在指定的场所,严禁随意停放、严禁随意调头。
(三)总结完善阶段(20xx年7月1日—15日)。
1、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取缔的马路市场区域,强化日常巡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严防整治后的反弹和回潮。
2、针对前期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对确有需要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研究可行性方案。
1、参加整治各部门及当地居民要充分认识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通力合作,抓好落实。
2、按照分组和时间安排,参加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无故推脱、迟到、缺席等。
3、所有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服从各带队组长的指挥;严格执行整治方案要求,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4、宣传维稳组(17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街道驻社区干部(2人)、社区工作人员(8人)、综治办(4人)、治安巡逻队(5人)。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联合执法队实施整治工作;指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5、整治行动组(58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城管办(6人)、执法队(50人)。
职责:负责组织整治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工作。
6、后勤保障组(10人)。
组长:
成员:
职责:
保安市场整治方案篇二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商务局《关于确保食品安全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精神,针对今年生猪价格上涨和肉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4
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
100%。
镇(街道)达。
95%。
;加大打击力度,规范企业行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二)切实做到“四查”、“两责任”。即:查生猪购进和猪肉出厂(场)购销台帐;查生猪进场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查猪肉肉品品质检验纪录;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纪录。建立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负总责任;定点屠宰厂(场)业主对肉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县商务局与所管辖的定点屠宰厂(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100%。
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放心肉”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凡是在定点厂(场)查出有加工、销售注水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特别对已经取缔的屠宰场,要重点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于集中整治阶段责令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凡整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能保证生猪屠宰质量的,不得允许恢复屠宰。
(五)对于边远丘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各镇(街道)要加强管理,重点关心农民自宰自食的安全,确保农民吃上“放心肉”。
2007。
年
12。
月
20。
2007。
〕
9
号)、《成都市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方案》(成府发〔。
2006。
〕
37。
号)及《双流县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方案》(双府发〔。
2006。
〕
91。
号)要求,依法关闭一批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
环境污染严重的生猪屠宰点。
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加大曝光力度。同时要对屠宰加工产品质量好、保证“放心肉”供应的定点屠宰厂和连锁经营企业,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广大群众消费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增强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