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18篇)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假如你需要一份合同范本作为参考,请查收以下内容。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一
编号: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4、……。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工种。
第三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奖金按绩效发放。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4.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
5.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1至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不发放工资。
7.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8.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按甲方公司制度执行。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双方共同协商。
第七条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甲方:
乙方(劳动者)。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_________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_________部门,从事工作。实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元。如实习学生需变动实习岗位,甲方应依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实习津贴。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学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二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
协议书。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
委托代理人:所属街道办事处:
地址:本人现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
岗位职责。
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
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三
性别: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乙方负责牌号为的汽车驾驶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爱惜单位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第六条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党政办,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七条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休假(值班除外)。
第十条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不许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维修。
第十五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六条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七条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八条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乙方和用车人共同负担。因乙方违章导致的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违章造成的其它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的,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党政办报到。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第二十一条乙方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二十二条乙方未经甲方领导批准,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甲方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都有续订合同的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即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愿意续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六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所在地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名):____。
签订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举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略)。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
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五
受聘人的担保人(丙方)_________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_________。
2、职责范围和要求:_________。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和《_________》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关乙方聘用期间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有关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__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其他甲、乙双方商定的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六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 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九条 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 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改变乙方岗位(工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续订。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七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或只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住所地: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个月;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劳动报酬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资制度,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元,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甲方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保险福利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
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终止合同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经济补偿金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协议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
(签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八
建筑装饰活动在我国是一项既古老又新兴的活动。早在人类开始有建筑活动的时候就有了建筑装饰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当代的建筑装饰活动日益繁荣。下文是河北省建筑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核查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
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第四十四条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
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建筑污染防治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
第一、材料选用。工程材料的选用是否得当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部分,环保材料、低水平放射性材料的选用,要有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检验证明和环境保护标志,否则,无论后期采用何种手段或方法都难以消除有害物质。
第二、施工方法。施工方法的选择一般是由所选材料决定的,但每种材料的施工方法以及施工用的辅助材料也是不同的。举例来说,贴壁纸就分别有用自粘胶、白乳胶、有机胶等,各种施工方法也与建筑的基层状况有关,当然,价格也有差别,如果对环境要求高的话应选用有机胶粘贴。
第三、施工时间。一般工程对建筑的室内装饰时间上要求的并不严格,其实,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装饰施工的不同季节、干湿度对装饰成品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些常温下施工的工艺会因为低温或高温而采取措施,如添加辅助材料才能满足施工质量,无形中就会增加非环保材料的使用。
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从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或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对民用建筑工程加强管理,必须要从技术达标,经济合理为基础,从而确保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范来进行强化落实。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九
《河北省旅游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xx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河北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统筹协调,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发展。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提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向全域拓展。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第八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等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线路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第九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历史文化、休闲度假及山地、冰雪、草原、滨海、生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鼓励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混合所有制旅游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旅游企业和旅游创新在线平台的建设,鼓励旅游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通过战略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探索,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应用。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aaa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
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整体和重点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
外事、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在组织重大文化、体育、会展、经贸活动中,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形象推介工作。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公益性专题专栏,开展河北旅游形象宣传。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
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指导和监督旅行社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俗村,开发特色旅游。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
第三章保护和开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旅游景区及周边不得建设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影响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采石、开矿、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不得建设污染、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后,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服务及价格的真实情况;。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价格和公安等主管部门投诉;。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车友会、俱乐部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八条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第二十九条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经协商可以当场处理的除外:。
(一)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
(二)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
(三)旅行社安排的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的;。
(四)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的;。
(五)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的。
第三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住宿、餐饮的用水、用电、用气,适用一般工业企业价格标准。
第三十二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区间段和时间段运营,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三十四条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
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使景区的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符合相应等级标准。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
旅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安全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景区内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完善安全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护和应急救援设施;有条件的景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和救援人员。
第三十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预警、应急通信系统,制定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反应能力。
景区发生自然灾害、严重事故等威胁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区域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区,不得对旅游者开放。
第四十一条旅游经营者经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以及潜水、漂流、蹦极、攀岩、探险、水上娱乐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
经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运营,并对其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和警示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行程中,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避险、救助措施,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告知投诉者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对旅行社实行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并建立规范的动态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诚信和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名单。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对会员单位实行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进行各种摊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或者导游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的,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转型。
20xx年中秋与国庆长假临近,不少中国人在计划自己假期旅行时迎来了一个喜忧参半的消息:全国80家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国庆假期将平均降价37%,但是其中大部分景区属于二三线景区。普通民众期待的热门景点降价并不普遍。旅游业内人士称,争议凸显中国旅游业正面临转型瓶颈。
20xx年4月12日上午,国家旅游局召开“中国旅游日”新闻发布会,确定自20xx年起,每年5月19日为“中国旅游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第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这三十六小时。
第八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
(一)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岗位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元。
第十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条十八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3、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二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用人单位造成。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一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改变乙方岗位(工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续订。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二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年月日
一、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年月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三
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8日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河北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者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者单位。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阅批重要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五)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信访事项;。
(六)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答复和处理不服时,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重新答复和处理的要求。
第八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
(三)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
检举信。
应当写清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走访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4人。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处理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
(八)指导、检查下级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
(九)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十)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选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来信来访;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力;遇有危害国家利益,危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行处理,事后及时报告。
第四章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工作,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接受信访人法律、法规询问;。
(七)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五)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五)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章办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一般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
(二)对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走访,属于重大、特殊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直接受理;属于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指明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
(三)对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单位应当主动和有关机关、单位协商办理,或者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由上级机关、单位指定办理。
(四)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已合并的,其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机关或者单位受理;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撤销的,其信访事项由被撤销机关或者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单位受理。
(五)各级国家机关接受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事项,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亲自主持办理,同时做好信访人的稳定工作;信访人反映的群体意愿、要求超出接待机关或者单位处理权限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向上一级或者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三)对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走访,接待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同时,通知其主管部门、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报告,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说明原因,报告办理进度。
(五)上级主管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查处报告必须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者责令承办机关或者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调卷审查,调人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六)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应当送有关机关或者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应当持原办理机关或者单位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向其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1个月内作出复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如果确认原办理机关或者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确认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二十五条对无具体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问题,办理机关或者单位可以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酌情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视情况向上一级机关反映。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精神病人到接待机关或者单位纠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接回。造成侵权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揭发、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有突出贡献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重要信访事项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扣压或者顶拖不办的;。
(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四)对信访人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遣送回当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诱使、胁迫他人信访的;。
(五)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坚持无理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四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劳动法》、《。
法》及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的规定,劳动双方需要签订的。
合同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
岗位职责。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依据上述第3、4、5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8.乙方因下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难需要解除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的。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甲方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技术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和重新录用人员费等。
九、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合同范本。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河北省新劳动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第二十七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五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_____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_____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_____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_____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_____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_____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年月止。其中:试用期自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企业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每周休息2天。
第六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安排乙方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和部分公民的法定假日,依法安排乙方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加班加点要符合国家规定即: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为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后,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甲方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政策,按下列第()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2)岗位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元+技能工。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期等期间,甲方按照乙方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各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制度,按照当地的工资指导线,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于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五条甲方要以书面记录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书面记录应有记载时间、数额、工作天数、本人签字,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岗工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或比例分别缴纳。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间,甲方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xx]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九条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期满的以及因工死亡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甲方要健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它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二十四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甲方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再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绝办理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乙方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另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双方另订立培训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嵌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方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现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七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依据上述第3、4、5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8、乙方因下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难需要解除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的。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甲方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技术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和重新录用人员费等。
九、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八
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现住址:_________。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每_________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5.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作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_________。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_________。
3.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_________元。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省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王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规定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5)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乙方造成损害的。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