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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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一
姓名:刘雅婷。
班级:2013级会计学系专科三班。
学号:130322339。
上课时间:周一910节。
序号:107。
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地死亡”、“尊严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杀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症、年老或者身体严重畸形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一个专门术语。安乐死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无论在主观罪过上,还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体对象上都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安乐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4]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从以上国外对安乐死立法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安乐死法案其安乐死的对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或是一直处于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且均规定了必须是处于自愿的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实施.这实际也是对生命权予以保障的一种方式。
其实在我国,学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5]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个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但是从1992年起我国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陕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的首例案件到现在无数身患绝症的人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来看,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意识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
二:安乐死是否合理。
客观地说,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学术权威地位的学者们主观观点一直倾向于安乐死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这种特殊的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消极安乐死几乎从人类社会发轫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且社会越发达,人类文明水平越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就越宽容、越支持。同时,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在当今世界也不绝于耳。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相互对立。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于死亡应该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但是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儒家特别重视生命的生的质量。《老子·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认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规律,人由生到死的过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道家与儒家的生死观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虽经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
但我认为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人们(包括病人本身)选择安乐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无法言语,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为了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这时的安乐死已不再是“死亡”这个冷漠的词汇所能反映的,就像战场上有的人为了让无法救治的受重伤的心爱的战友免受痛苦或敌人的折磨,会在此战友的恳求下挥泪结束他的生命一样。当我们用心去体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安乐死带给战友或病人的是找到归家的路途,这时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总会有同情之心产生,对于死者是惋惜,对于生者是怜悯,而绝不会去责备生存下来的人。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三: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非罪化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解决它,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断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医生)因对病人实施人道的安乐死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我认为以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安乐死-特别是采用作为方式实施的安乐死-虽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质上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终极意义上的死亡),行为人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发生,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动促使其发生,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则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因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因此,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第二,二者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论其杀人的动机是为情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都具备主上的罪过,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二
1、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4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即是以利用职权或国家权力为前提条件,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且行为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进行。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则要从重处罚。
3、手段方法不同。报复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实(不能是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报复,也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报复,而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捏造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袁广林的观点。袁广林在《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差异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3、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报复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为侵害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张国斌、宋志伟的人。
1、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的主体。
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规定,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以及举报人、执法人、证人。
3、告陷害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不取决于诬告陷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4、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最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对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办法企图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达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指使要挟他人利用职权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五、王敏的观点。王敏在《报复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关于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的讨论.,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专家对两罪的区别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两罪都同时具有陷害的渊源,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一、两罪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两罪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五、两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构成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即遂,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报复陷害罪并不是情节犯;报复陷害罪则要求行为人的报复陷害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没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六、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七、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诬告陷害罪则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八、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综上,国内学者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尚未达成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三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政策对学前教育的逐渐重视,幼儿研究人员就学前评价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一定成果,但也有不乏需要重新审视的地方。本文从学前教育评价对象和评价要素两个方面对学前教育评价进行综述,研究分析现有研究成果,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趋势。
关键字:学前教育评价、对象和要素、综述。
究较多的是对学前教育评价相对权威的人物南京师范大学的虞永平教授以及冯晓霞教授的理论观点。
一、就学前教育评价对象来看。
(一)幼儿发展评价。
1、对评价模式的研究。
如对1962年佩里学前教育研究计划主持人戴纬·韦卡创立的美国高端模式的引入,针对我国具体园情,更强调了对幼儿发展评价中各领域的情境性评价的效度和信度。研究学者也把焦点放在了儿童的本体发展上,孙镜情在《浅谈“幼儿发展评价”》中也提出了评价不再是为了检查幼儿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情况,更为关注的是幼儿的过程和学习方法,关注幼儿的情感、兴趣、爱好和意志、学习态度。在《指南》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也是强调是从幼儿的角度来客观对幼儿评价。
2、对评价方法的研究。
档案袋作为一种质化评价方式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丁晓梅在《幼儿成长档案》中详细介绍了在新《纲要》的理念下对档案袋评价方式的初探,多角度、立体化的评价更适合儿童年龄特点。《观察记录—幼儿发展的评价的一种途径》提出了观察记录的科学设想和解释其可行性。包括系统取样,凡此种种研究大都是对已有的评价方法进行系统的介绍,或者进一步细化其优点,在自然情境中注重过程评价。于开莲、焦艳的《两种学前教育评价方案的对比》—多彩光谱评价方案与作品取样系统,两种评价方法都体现了教育评价的发展性和服务性功能,体现出发展性评价思想。
3、对评价的角度的研究。
在对幼儿各领域评价研究也很多,张静的《多元评价促进幼儿个体发展》也说明了对幼儿评价的多元化、整体化。向海英《幼儿社会性发展评价方案初探》是从幼儿社会性发展角度进行探究摸索,给予评价方案。徐晓莉《幼儿发展评价》也认为对幼儿的评价更应该放在过程上,注重幼儿的多方位发展,关注更多的是评价的动态性、多元化、综合性和过程性。结合素质教育的浪潮,《幼儿素质发展评价中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在素质教育观念下对幼儿发展评价的定位》都是从一种新的角度对幼儿评价重新定位,贴近我国的现行的教育理念,总体评价角度分化上来研究。
整合目前研究者对儿童发展评价来看,研究的层次重在理论,考。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四
随着我国校园足球的开始,给许多城市带来了活力,有许多的体育工作者又能有了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
学校一直是我国最全面的最优秀的教育地方,里面有很多的教育资源,而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五
摘要:学前游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其灵活的组织方式、先进的开展理念、丰富的游戏内容等对于幼儿的发展与培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积极做好学前游戏的设计与开展可以有效地提升学前教育的教学水平,促进幼儿的开发与培养,从而实现我国学前教育新时期的飞跃性发展。
关键词:游戏;学前教育。
游戏作为童年精神教育的主要体现,与学前幼儿的心理需求与情感体验相契合,与幼儿的兴趣培养与潜能开发密切相关,是学前教育的基础组成并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导向。本文主要针对游戏在学前教育的价值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建设步伐。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入,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层面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学前教育面向的对象为入学前幼儿,其身心发展不成熟,也使得幼儿学前教育困难重重。如何突破既定的限制,实现幼儿学前热情的调动,实现儿童兴趣与潜能的开发与培养,学前游戏为其提供了突破口。作为新型教学模式的一种,学前游戏在学前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游戏与幼儿爱玩的天性相契合,更容易激发幼儿的关注与参与热情。学前教育中针对幼儿的身心特点及学前教育的课程培养要求,通过开设既定的学前游戏,比起枯燥单调的学前教育课堂,新颖生动活泼自由的学前教育往往更能调动幼儿的参与,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自觉地开发智力,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其通过触摸玩具,参与游戏提升对外界的感知能力。幼儿借助对特定游戏器具的接触,可以感知事物的具体形象,在脑海中构建起事物的具体形象认识,从而完善自己的感知认识。其次重复的动作与口令提升幼儿的记忆力。学前游戏的正常开展需要既定的参与规则,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需要记住一定的参与口令与参与规则,加上学前游戏本身带有很强的重复性色彩,在不断重复与再现的过程中提升幼儿的记忆能力。再次学前游戏的虚拟性为幼儿提供想象的空间。学前游戏的开展需要借助虚拟的教学情境得以完成,幼儿在虚拟的教学情境中自由想象某些虚拟动作与虚拟道具,幼儿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得到有效的开发与培养。最后幼儿参与游戏的过程也是思维开发锻炼的过程。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需要不断地思考问题,寻找游戏的策略等。思维的过程有助于提升幼儿的思维能力,提升自己的创新意识,从而培养起爱思考善思考的好品格。学前游戏作为学前教育的基础组成,对于幼儿智力与潜能的开发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价值教育体现。
游戏是基于幼儿特定的兴趣科学设计,不仅能调动幼儿的参与热情而且与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相契合。幼儿在快乐的游戏氛围中能自觉地锻炼身体,提升自身体能。如果在幼儿阶段就开展高强度的体育活动与体育锻炼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游戏强度适中,处理方式更加柔和,因此在学前教育中得以盛行。从我国学前教育中游戏的开展情况来看,其对幼儿体能的提升性影响最为明显。一方面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通过完成“跑、蹦、跳”等一系列动作可以锻炼幼儿的身体。游戏的开展还需要幼儿手,口、眼的综合参与,有利于提升幼儿的身体协调能力。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整个身体各个部分都得到锻炼与开发,为后期的课堂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学前游戏可以增强幼儿的抵抗力。学前教育中的部分游戏是在户外开展,这就为幼儿接触阳光与自然提供了可能,通过在阳光下参与游戏可以增强幼儿的抵抗力,帮助幼儿有效地对抗各种流行性疾病,这与我国“阳光体育”的理念的不谋而合。好身体是从事后期学习的前提,幼儿学前游戏实现了教学与锻炼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游戏本身对幼儿强大的吸引力,幼儿的参与热情与参与意识更加主动积极。游戏本身所营造的欢快气氛是学前教育课堂教学所无法建构的。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身体机能得到有效提升,随着机能不断提升,可以参与到更高层次要求的游戏中,从而构建了幼儿学前教育的良性循环。
幼儿不仅对事物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刻,对情感的把握也不够具体准确,因此幼儿的情绪带有很大的波动性,前一分钟还是嬉笑打闹后一分钟就是泪如雨下,这种情绪的失控一方面基于幼儿特定的心理发展,另一方面与情感熏陶与培养的缺失密切相关。如果说前者需要时间完善,那么后者则需要游戏的补充改善。积极做好幼儿情感的熏陶与培养,才能引导幼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首先幼儿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小,在生活中往往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牵制与束缚,这些外在的束缚很容易激发幼儿的紧张与焦虑情绪,幼儿缺乏正确的情绪处理方式,往往造成情绪的突然失控。学前游戏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可以稳定幼儿的情绪,为幼儿提供情绪抒发的突破口。幼儿积聚在心中的不安情绪在幼儿快乐的游戏参与中得到发泄,或者是实现了向良性情绪的转化,在长期的游戏锻炼中幼儿更容易控制自己情绪的松弛。例如幼儿的厌学情绪就可以借助游戏的形式加以改善,幼儿刚从家庭单元中走出,心理情绪难免存在不适应性,通过学前游戏,进行了家庭与学校的有效衔接,幼儿的情绪得到有效的过渡,从而树立起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而不是一味地抗拒。其次游戏可以增强幼儿对美的感受与体验,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前游戏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审美,幼儿参与游戏的过程其实就是审美的过程,潜移默化地提升幼儿的美感认识与体验。学前教育通过选取特定的游戏类型,让幼儿真实生动地感知自然与社会中的美好事物,辅助以文字的引导与音乐的熏陶,提升幼儿对美好事物的体验与把握,在长期的美感训练中幼儿逐渐能区分美丑善恶,从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打下基础。良好的情绪与情感是幼儿参与学前游戏最直接的体验与收获。
结束语:学前游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其灵活的组织方式、先进的开展理念、丰富的游戏内容等对于幼儿的发展与培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积极做好学前游戏的设计与开展可以有效地提升学前教育的教学水平,促进幼儿的开发与培养,从而实现我国学前教育新时期的飞跃性发展。
参考文献。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六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认为,“近因”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果关系的参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是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七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6进度安排。
1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1.1资本运营的涵义。
1.2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1.2.1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2.2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2.3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2.4规模经济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3资本运营的核心——并购。
1.3.1概念。
1.3.2西方并购理论的发展。
1.3.4并购方式。
1.4研究课题的意义。
2目前研究阶段的不足。
参考文献。
资本运营及某某企业资本运营的案例分析。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企业资本运营是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纵观当今世界各大企业的发展历程,资本运营都起到过相当关键的作用,并且往往成为它们实现重大跨越的跳板和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在我国,近年来不少企业也将资本运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获得了成功。
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了重视生产经营、忽视资本运营的瓶颈,认识到资本运营同生产经营一起,构成了企业发展的两个轮子。
可以预见,资本运营在我国企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特会越来越大。
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为背景,比较全面描述了国内外资本运营的现状,深入地剖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对策,以及对于国外资本运营经验的借鉴和教训的吸取。
在研究领域发展方面,国外对资本运营的研究和运用都多于我国。
在中国,资本运营是一个经济学新概念,它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产生的,也是投资管理学科基础的理论学科。
资本运营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一门课程。
它是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战略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综合起来,依托资本市场相关工具,以并购和重组为核心,以企业资本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通过资本的有效运作,来促使企业快速发展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资本运营概念虽然产生时间短,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广泛地进行资本运营。
事实证明,如何有效依托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营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资本运营课程在我国研究也比较热门。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资本运营观念在不断影响着企业管理者们。
在资本运营的大潮面前,许多企业也在跃跃欲试。
但从我国资本运营的实际来看,进行资本运营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同时,国内企业也要面对跨国企业的挑战。
要搞好资本运营,必须先去了解和认识资本运营。
本文就是针对上述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本运营的内涵、形式、核心、企业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
对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依据和参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国内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运营的相关理论内容综述。
重点分析和探讨资本运营核心——并购的模式、动因、效应分析,并通过国内外资本运营历程分析我国资本运营发展趋势。
最后通过企业并购案例说明资本运营的过程及总结资本运营重点把握的要点和技巧。
预期通过本文对整个资本运营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性、特点、操作、评价过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资本运营中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理论部分主要参考金融投资类、经济类报刊杂志;以及图书馆中大量有关资本运营与企业并购方面的书籍;投资学教材与参考书和教学中老师对资本运营模式的总结与案例分析;另外,指导老师在研究过程中会提供较大量的参考资料。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块:第一部分为理论部分,主要介绍资本运营及其相关的概念、资本运营的特点、形式、国内外发展状况及重组、并购的相关理论。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资本运营的核心——m&a,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说明资本运营的全过程、特点和技巧。
最后一部分主要总结全文,对资本运营的发展趋势、特点做一分析和总结。
文章在阐述理论问题紧扣what—how—why,并加以背景的介绍,使文章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性。
6进度安排。
本文从去年11月份确定研究题目后,12月到今年3月份主要进行相关理论、文献和案例的收集、整理。
从3月到4月初完成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前期正文的编写。
计划到4月底完成初稿,并交给指导老师审核、修改。
争取5月中旬完稿,并进行论文答辩的.准备。
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
一般说来,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资本运营,只是程度大小的问题。
所谓产品经营,就是企业围绕产品与服务等主要业务,进行生产(含服务)管理、产品改进、质量提高、市场开发等一系列活动。
而企业的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资本大街够、融资和投资的运筹,以谋求实现在风险与赢利之间的特定平衡,争取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
关键词:资本运营;并购。
1资本运营运作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结论。
1.1资本运营的涵义。
在论述资本运营前,有必要把产品运营说一下。
从理论上讲,企业都在进行两种经营:一种是所谓产品经营;而另一种为资本经营。
资本运营与产品经营就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般学术界定义产品经营(生产经营)是以物化为基础,通过不断强化物化资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获取最大利润的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
(张铁男,企业投资决策与资本运营,2002.4,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有关资本运营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综合起来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广义资本运营和狭义资本运营。
广义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对可以支配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组织、管理、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广义资本运营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资本的运行,在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最大收益。
广义资本运营内涵广泛.从资本的运动过程来看,资本运营涵盖整个生产、流通过程,既包括金融资本运营(证券、货币)、产权资本运营与无形资本运营,又包括产品的生产与经营。
从资本的运动状态来看,既包括存量资本运营,又包括增量资本运营。
存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股份制改造等产权转移方式促进资本存量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增量资本运营是指企业的投资。
狭义资本运营是指以资本急剧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为目标,以产权买卖和“以少控多”为策略,对企业和企业外部资本进行兼并、收购、重组、增值等一系列资本营运活动的总称。
资本运营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资本增值和市场控制力最大化。
具体目标是加快资本增值,扩大资本规模,获取投资回报。
提高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和影响力,优化经营方向。
狭义资本运营主要研究的是存量资本的配置,具体运营方式包括股票上市、企业、企业联合、资本互换、产权转让等。
1.2资本运营相关理论综合。
在资本运营理论研究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将它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运营的技巧。
1.2.1资本集中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在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世界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浪潮:但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规模的深入分析,马克思非常敏锐地抓住了资本集中这一重大问题,并且建立了资本集中型论。
在《资本沦》中.马克思首先论述了生产集中,并指出生产集中包括了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
在文中,他还提到了“规模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
马克思关于资本集中的机制的理论论述,是完整的、有力的。
即使在今天,这个由商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所形成的竞争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金融信用制度和股票市场等几个方面所形成的整体,也的确是资本得以流动、重组乃至集中的最重要的机制。
马克思的资本循环与周转理论强调资本的流动性,指出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这正是资本运营的核心所在,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资本充分流动的基础之上的,企业资本只有流动才能增值,资产闲置是资本最大的流失。
因此,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的产权重组.盘活沉淀、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的资本存量,使资本不断流动到报酬率高的产品和产业上,通过流动获得增值的契机。
另一方面,企业要缩短资本流动过程,加快资本由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由生产资本到商品资本,再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形态转换过程,以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
同时在资本运动总公式中,也相应地反映了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的关系。
1.2.2交易费用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
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
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问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答约成本,监督成本构成。
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与垂直兼并、混合兼并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很好地解释了企业垂直兼并、混合兼并的内在原因,并对原有理论作了补充和调整。
1.2.3产权理论与企业资本运营。
产权理论认为,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明晰的产权界限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客观基础。
企业资本运营是建立在规范化的公司产权基础上,没有界定清晰的产权、规范的股权结构和合理有效的股权流动机制,真正的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行为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
在清晰的产权界定基础上,企业资本运营行为有助于推动产权的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型管理和优化重组,进而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与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同时,企业运用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推动公司产权的聚合与裂变,可以进一步促使公司产权明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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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八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在继刑。
法修正案八以后,再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不仅仅是责任,更是挑战。如何克服实践中的困难,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思考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截止2012年6月底,沙市区在册的社矫人员共有**名,累计接收**人。去年同期是在册人数**人,累计接收**人。目前沙市区司法局下辖10个司法所,从事社矫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共有15名,这与去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然而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比例上升。
(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管制;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对社矫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与成功率。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而矫正教育方式的大众化、统一化,使得部分罪犯在学习教育过程中产生抵触心理,存在不服管、不报告、不请假即外出,甚至成为脱管人员的现象,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即使有心学习,也常常因为教育内容不符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放弃学习。目前,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单一的、传统的教育模式,针对性不强。
(三)对社矫人员的帮助工作如何落到实处。目前,在册的社矫人员中,有**人处于无业状态,大约占总人数的30%,46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有**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大约占总人数的20%。低保、社保、专项的慰问款等,能带来一定的帮助,然而,却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借助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得帮扶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摸索出来的道路。
二、对社矫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社矫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未严格规定是在社矫人员的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通常做法均是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排除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局指定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负责管理,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比如:监狱警察与犯人的管理,是按照4比1的比例来配备警力的,而我们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改变一贯坚持的属地原则,如果采取指定原则,就可以缓解前述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的问题。在沙市辖区内,在册社矫人员,城区街办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胜利司法所**人,解放司法所**人;基层乡镇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关沮镇司法所*人,锣场镇司法所*人。社矫人员人数两极化比较严重。出于科学安排,可以将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到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进行均衡化管理。
特定条件是指要具备相邻关系,且转移管理不致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相邻关系是指社矫人员居住地临近拟指定司法所的辖区,便于管理。在此基础上,要考虑到转移管理的后果,某些情况下不适合转移管理,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住在拟指定的司法所,易发生冲突等。
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既能平衡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数量比两极化,也能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司法干警的警力资源,对于目前无法扩充警力的现实状况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同,在管理措施上区别对待。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尤其保外就医的,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平时以采用电话汇报,进行个别教育为主。四是对属于在校学生的社矫人员,为不影响学业,同时也为减少负面影响,在管理上还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协助。五是对每个社矫人员落实相应的帮教人员。在帮教人员的落实上,要有利于帮助、教育改造社矫人员,防止产生反面作用。六是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应找准社矫人员的心理症结、心理障碍,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对症下药。此外,在实施矫正个案时,应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适时调整,确保矫正实效。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建设过渡性安置实体。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与效果是为了让社矫人员能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不少社矫人员重新返回社区后,因为种种原因成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矫正人员。目前,主要是依靠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甚至通过个人关系为矫正对象解决低保、住所和就业问题。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全面解决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且给社矫工作人员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对社矫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手艺,增加其就业的可能性,是社矫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现在就业压力大,再加上社矫人员的“背景”,往往易造成社矫人员无业可就。在此种情况下,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建设,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尤其在没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难以付诸实现。因此在经费保障上面,可以试图“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以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省和县两级政府分担经费”的经费保障体制。同时,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企业加入这一计划。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九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职前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愈加关注,从学前教育的内容上看,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以及教育实践过程中的综合素质均依赖于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质量;因此,如何进一步以理论教学为指导、以实践教学为核心优化学前教育专业成效,是现阶段相关教育人士的关注热点[1-2]。
学前教育实践课程主要指通过提供从事学前教育教学的感性经验,从而达到帮助学生获得从事幼教工作的技能技巧,以及培养学生日后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及研究的工作能力的目的。从本质上看,学前教育的实践课程是属于教育中的综合课程,是教育专业课程中的重中之重;从内容上看,实践课程可主要可包括教育见习、模拟教学和教育实习以及综合实践等课程项目。
二、学前教育实践课程价值分析。
由于学前教育的教育对象具有低龄化、身体素质差、认知思维结构发展不完全、生活自理能力低等特征,因此,从事学前教育的幼教不仅应具备合格的教育技能,同时也应以幼儿的发展为中心积累育儿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的能力。而学前教育的实践课程属于教育专业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课程,从教师教育的发展方面来看,实践课程有助于帮助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培养其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从实践课程内容上看,其涵盖了实践性课程、实践技能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有助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由职前向职后教师,由新手向专业化教师的过渡发展,从而为实际教育技能操作奠定基础。
三、优化学前教育实践课程教学的策略探讨。
(一)见习的广度与深度并进。
教育见习是学前教育实践课程的基础阶段,是该专业学生在充分掌握了教育理论后,在学校的计划与组织下,以一定的学习目的为导向到托幼机构、幼儿园等进行实地参观的重要教学项目。通过见习的跟班观摩学习获得感官上的幼儿特点信息,从亲身实践中初步感受幼教工作,为其进一步将学前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相联系奠定基础。为了促进见习的有效发展,常态化是现阶段见习制度的发展方向,对此,笔者认为,学校可通过分散见习的模式开展教学活动;例如,将教育见习安排于每一学期的理论教学末端,见习时间以一星期为参考;对每次见习进行具体内容的计划与安排,根据其层次可首先使学生了解以及学习幼儿园的常规活动,并参与协助幼教的班级管理活动,观察幼儿园的环境创设活动等,使其从具体内容中获得初步实践经验。
(二)丰富实习的规模与内容。
传统的学前教育在实践课程中通常以一次性实习为主,该模式不仅规模小无法达到预期的实践教育目标,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实践经验获取的客观性发展,具有较高的偏差度。为了避免一次性实习的缺陷,应对实习制度的规模以及内容进行丰富,例如,将实习模式分为三个环节,包括教育实习(小实习)、毕业实习以及研究性学习。首先,教育小实习属于毕业实习的初始阶段,应重在发展学生从事幼教工作的基础技能,在此过程中使学生加入到幼儿园五大领域的教育活动中,帮助其积累具体的实践经验。其次,毕业实习作为实际岗位实习的一种,可安排在毕业前夕,应主要旨在培养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进行全方面的工作;一般来说,毕业实习可囊括的教育实践活动应包括保育、教育、班级管理、家长与社区等工作,为学生参与幼教工作后独立从事幼教活动提供经验发展平台。在实习过程中,可实施“双导师制”,即由学院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进行全程指导,以保障学生实践课程能得到及时反馈。
(三)注重专业技能综合实践。
要真正培养起现代化学前教育领域的合格教育人才,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取得落实。一般来说,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技能以教学基本功,教学活动的设计与组织,教学方法的运用,班级的管理,偶发事件的处理等内容为主。对此,教师可采取微格教学、模拟教学以及多媒体等各种途径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另外,学校可组织包括高校专家讲座,幼儿园名师做客,典型教育教学案例观摩,网络资源共享等在内的综合活动,使学生参与其中,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小组实践综合活动。活动教学时,教师应关注课外自主练习和课堂演练相结合,以观摩典例、演练、师生研习、再次演练为参考程序循序渐进达到教学目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实践课程作为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桥梁,符合社会人才培养要求,也符合学生技能发展规律;学校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全程渗透式地开展实践教育,将职前幼儿教师的培养落在实处,从而达到提升了幼教人才实践能力的最终目的。
[1]粟华.浅析学前教育专业实践课程教学现状及改进方向[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04):87~88.
[2]柳文.学前教育专业实践课程设置新思路[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02):161~163.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十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其目的并不是将可能找到的文章列出,而是要在辨别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论文来综合与评估这些资料。一个成功的文献综述,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论证。
文献综述要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就目前学术界的成果加以探究。文献综述旨在整合此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权威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在决定论文研究题目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对这个间题已经知道多少;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简而言之,文献综述是一切合理研究的基础。
大多数研究生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就直接进行文献探讨,将在短时间内找到的现有文献做简略引述或归类,也不作批判。甚至与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也无关。
其实回顾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什么是探索性研究,所以必须主动积极地扩大研究文献的来源。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加研究的假设与变量,以改进研究的设计。
文献综述至少可达到的基本目的有:让读者熟悉现有研究主题领域中有关研究的进展与困境;提供后续研究者的思考:未来研究是否可以找出更有意义与更显著的结果;对各种理论的立场说明,可以提出不同的概念架构;作为新假设提出与研究理念的基础,对某现象和行为进行可能的解释;识别概念间的前提假设,理解并学习他人如何界定与衡量关键概念;改进与批判现有研究的不足,推出另类研究,发掘新的研究方法与途径,验证其他相关研究。
总之,研究文献不仅可帮助确认研究主题,也可找出对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发表过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就是重要的问题来源,对论文的回顾会提供宝贵的资料以及研究可行性的范例。
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
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
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为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
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的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
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出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
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十一
我通过登陆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和查找有关文献,共搜集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献资料二十几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现将有关的资料归纳如下:
2.1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的培养。
刘平江、赵立《浅谈社会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养一专多能的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在邓星华《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培养各个层次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可以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2.2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廖军在《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体育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根据社会对个类体育人员的客观要求,其培养目标应主要是适应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把培养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列入其职责范围。
3.1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更加细化。
倪同云、白云、陈琳等在《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具有国情特色的较细分类,如在大类上可分为管理型、经济型、技术型等,再在每个大类上分细,如技术型可分为:青少年指导员、老年指导员、妇女指导员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核事业来认定规程》。在《邓星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4.1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情况及分布。
如付明、李飞杰在《武汉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研究》(2005年)一文中归纳出:“武汉三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表现出第一总体数量偏少,第二等级结构失调,国家级一级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级比例过大。”何敏学、都晓鹃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约为1:3994,京津沪辽江浙等市处于领先地位。”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相应的。”在武笑玲、马美荣等《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阳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与国家1998年的统计基本吻合,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
4.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孙培初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象调查》(2005年)一文中明确指出:“以上海为例:70%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街道社区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培训各区省自己发证,除少量街道社区文教干部外,绝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34岁,平均57岁。”
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庄永达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问题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国已经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20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和规律应该来说是来之不易的,说明我国的各级体育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此高速度大规律地发展背后的质量保证问题。”
4.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状况。
付明李、飞杰在《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中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占5.9%,兼职的人员最多达到62.2%,其次是离退休人员占26%,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少为0.5%,其他的为3.4%。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过少,说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还没充分的调动起来。专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占的比例不大,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先阶段还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通过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的一些现状。荆州地处我国中南部,社会环境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人口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虽然要顺应我国这个大环境,但也必须体现指导员鲜明的地方特色,因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十二
问题在于你怎样教育和在何时教育,环境好坏只占其中的一部分罢了。
本文论述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学前教育在我国的现状,以及本人的一些建议和对国外学前教育的一些趋势。
学前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关注,许多发达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学前教育,在普及学前教育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上作了很多的投入,而我国政府正在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主要在有三个方面。
1.对于家庭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幼儿的入园率正在逐步上升,学前教育机构不仅承担着从实践上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的任务,而且在家长普遍重视孩子发展和早期教育的当今时代,学前教育质量更成为家长关注的核心,直接关系着家长能否放心地工作、安心地学习。
有人曾言,关闭一所幼儿园比关闭一所大学,或一所低质量幼儿园的存在比一所低水平大学的存在,更会让家庭、社会不得安宁,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学前教育及其质量对家庭生活的稳定等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2.对于人的社会性、人格品质发展和人的认知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性、人格品质是个体素质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社会化的过程逐步形成与发展的。
学前期是个体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在后天环境与教育的影响下,在与周围人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婴幼儿逐渐形成和发展着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对人、事、物的情感、态度,奠定着行为、性格、人格的基础。
研究和事实均表明,6岁前是人的行为习惯、情感等基本形成的时期,是儿童养成良好社会性行为和人格品质的重要时期;并且,这一时期儿童的发展状况具有持续性影响,其影响并决定着儿童日后社会性、人格的发展方向、性质和水平;同时,儿童在学前期形成的良好的社会性、人格品质有助于儿童积极地适应环境,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成才。
学前期是人的认知发展最为迅速、最重要的时期,在人一生认识能力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作用。
3.学前教育对生理的价值。
根据脑科学研究者认为:丰富的环境刺激可以促进脑的发展,而适宜的早期教育是促进脑发育充分和完善的最有效的环境刺激因素。
现在幼儿的启蒙教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人们往往只注重培养幼儿的智育,忽略了劳动教育、集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德育教育,有的家长和教师所追求的往往是幼儿识字的多少,计算技能的强弱,会背若干唐诗,套弹唱几首歌;还有的家长甚至利用双休日继续为孩子补课,让孩子学弹琴、学书法等等。
而在幼儿园里也一般开设六门课程:语言、计算、常识、体育、美术、音乐。
极少数幼儿园只在大班开设思想品德课程,而且即使开设了思想品德课也常常是脱离幼儿的`实际,以空洞抽象的说教代替德育工作,使德育流于形式。
这就是幼教实践中存在的“重智轻德现象。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独生子士的家庭越来越多。
在大、中城市,独生子士的人数占到幼儿总数的95%以上.而且比例连年上升。
由于是“独生”,孩子在家中位于中心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霸道,爱发脾气等缺点并且由于家庭中缺少同年龄段的伙伴,导致不容易学到与人相处的方法。
不少幼儿在幼儿园里或是邻居孩子在一起玩的时候就显得不合群。
这些都是幼儿园和家长应该重视对幼儿施行“爱集体”教育的客观要求。
并且现代的幼儿劳动观念差: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孩子一出世,就成为家中的宝贝疙瘩、中心人物,根本不得让孩子参加劳动。
让孩子长期过着这种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养尊处优的生活,在家中像是“小皇帝,小霸王”,使孩子养成懒惰、自私、惧怕困难、优柔寡断等环习惯,严重阻碍幼儿的发展,将来很难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还有很多幼儿园教育还存在着“小学化”的偏向。
小学化教育,就是幼儿固套用小学教育的模式进行施教。
小学教育是以教学为主,游戏辅助教学,提高教学兴趣;而幼儿教育是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游戏形式进行教学,在玩中学,两者有很大区别。
1.幼儿德育教育。
(1)爱集体教育。
教育幼儿有的集体意识,比如要让幼儿知道自己所在班是一个集体。
习惯并乐于参加集体活动,萌发初步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还应教育幼儿与同伴友好相处,使他们具有初步的人道情感,进一步使他们做到个人行为不妨碍集体。
还要使他们学习解决彼此争执,学会恰当地评价自己和别人的言行,有最初步的自我教育能力,克服以自我为中心、任性霸道、爱发脾气的缺点。
(2)爱劳动教育。
应使幼儿有参与简单劳动的兴趣和最初步的独立意识,有自我服务的愿望和基本的自理能力,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
(3)爱国主义教育。
幼儿德育中最重要的内客。
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从幼儿期就开始施行,要注意发挥周围社会环境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教育力量,如老前辈、劳动模范、优秀_置、科学家等对幼儿的榜样诈用要充分重视各种社会信息对幼儿的影响。
(4)孝敬父母、友爱他人的教育。
教孩子要孝敬父母,为父母做力所能及的事,还要利用各种机会教他们对他人关心、尊重的情感,教会幼儿如何帮助别人。
2.幼儿品德教育。
(1)“愉快教育”代替“小学化”教育。
幼儿是好动的,好游戏的,游戏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
游戏的设计要有一定的目的,通过游戏完成教学内客,或让幼儿了解相关知识,或让幼儿掌握处理事情的技能,或让幼儿进行竞争、想象、模仿等,幼儿教学啦颊打破教条的课堂教学,真正坚持游戏与教学相结合,动静相宜的原则。
(2)以适当的“挫折教育”代替“成功教育。
幼儿喜欢动作,更喜欢成功。
喜欢成功是幼儿的共性特征。
没有一个劝儿不喜欢看赞许的目光,不喜欢听热烈的掌声。
我们在课堂上就经常用掌声、小红花等进行成功教育,成功教育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优势。
1.强调体育运动对儿童健康、智力、创造力、情感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应该以多种方式鼓励学前儿童进行各类体育运动来增进他们的运动能力。
另外,对于运动中的安全问题,不应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
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方式之一恰恰是鼓励运动。
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在运动方面受到鼓励的孩子不光运动能力较强,而且事故发生率较低。
2.各国学前教育与机构都非常重视创设丰富的环境,为孩子提供各种各样的感性经验。
瑞典的学前教育机构努力创设有趣味的、有刺激的环境,以鼓励孩子去探索,去寻找新奇和感兴趣的事物。
像瑞典、匈牙利和意大利等国家充分利用冬天寒冷的自然条件让孩子畸形户外睡眠、运动,因为他们认为应让孩子尽可能多的亲近自然,接受自然的抚育。
同时,他们相信幼儿都具有自己构建知识的潜力和能力,所以,让孩子进行的任何活动都有一定的选择度,鼓励幼儿自己设计、实施活动,注意想象力、创造力的发展。
3.重视游戏清静的创设,重视自由游戏。
使孩子通过游戏自由的表现自我的想法,即强调从儿童的兴趣出发,帮助他们构建知识。
加强早期儿童教育,为每一个儿童创造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机会,正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也必须放眼未来,从新世纪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新格局和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度来思考学前教育的发展问题,以使我国的学前教育真正从教育舞台的边缘走向中心。
参考文献:
[1]李季湄.面向新世纪的世界幼儿教育.学前教育研究,1999。
[2]杨丽珠,吴文菊.《幼儿社会性发展与教育》.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潘日文,侯桂兰.《幼儿教育心理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篇十三
一是数量不足。首先,南涧县目前的学前幼儿园数量还无法满足幼儿入学需求,在全县的8个乡镇中共有80个村委会上千个自然村,有公办独立幼儿园2所,小学附属幼儿园46所,民办幼儿园21所,但是目前可以统计的学前幼儿园不足70家,难以达到每个村委会一间幼儿园的配置,更不用说分配到自然村了,因此南涧县学前幼儿园数量严重不足。二是区域分配不平衡。在南涧县现有的学前幼儿园中,大部分分布在人口数量居多且村民收入较为丰厚的村委会。同时,一些质量相对较好,规模稍大的学前幼儿园主要分布在县城及周边村庄,而相对偏远的村庄则没有幼儿园或者只有小规模、质量落后的幼儿园,因此导致整个县儿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不均衡。
2.师资力量缺乏。
南涧县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缺乏,使得学前教育教师不足,师资质量欠缺。具体表现为,公办独立幼儿园教师68人,小学附属46所,公办临聘教师104人,民办幼儿教师149人。幼儿教师的数量少且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以女性教师居多,多数幼儿教师为临聘教师,很多具有专业幼师资格的幼儿教师都不愿来到农村地区从教,缺乏专业的幼儿教师,对于美术、绘画、音乐等艺术课程知之甚少,无法实现幼儿教育的有效开展。另外,在幼儿教师编制上也缺乏保障。在当前国家开发二孩政策的形式下,多数已婚女教师比较向往二胎,于是出现一大批女性幼儿教师请假的问题,更是加重了师资力量不足带来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3.管理存在疏漏其一,南涧县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依然存在。因受多年的应试教育思想影响,许多小学把学前班教学小学化,加重孩子负担,结果却适得其反。其二,管理措施不到位,缺乏科学规划。由于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疏漏,导致对学前教育办学缺乏有力监管,管理松懈、执法不严,造成南涧县农村学前教育的无序发展,孩子学前教育未取得实效。此外,南涧县学前教育办学还存在规模较小,发展难度大,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等问题。
二、改进南涧县农村学前教育办学问题的对策。
1.构建多元模式,均衡地域分配。
南涧县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儿童学前教育教育基础相对薄弱,全县农村地区主要是以山区为主,村庄分散,高山陡峭,交通困难。因此,在南涧县农村地区普及学前教育的难度很大,如果一味采取与城镇地区相同的方式进行学前教育办学模式,则不适宜该地区实际全科,只有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普及、因地制宜的步伐构建多元化的办学模式,才能实现南涧县学前教育资源的地域分配均衡,从而提高南涧县学前教育办学的有效性。
2.强化师资建设,完善教师编制。
一方面,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培养。根据南涧县学前教育教师配备的具体需求,配足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资格的专业教师,也可以对本有的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培训,择优录取,为南涧县学前教育的发展注入更多专业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完善学前教师编制。对于优势的准入制度要进行严格控制,建立学前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为学前教师提供具有公职身份的教师资格保障,激发他们的热情,从而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资源加入到南涧县学前教育的发展事业中,促进南涧县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3.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
首先,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从南润县农村幼儿教育看,推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关键保障是县乡两级首先明确自身职责,明确自身的职责内容才能清楚的执行相关政策。其次,要加强对幼儿园负责人、保育员和教师培训,建立县内学前教育发展的考评机制。最后,要完善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人员素养,加强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此外,在强化南涧县学前教育办学过程中,还应突破公办和纯民办观念,扩大学前教育办学规模,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结语。
学前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基础,是孩子人格及学习思维形成的重要时期。学前教育的缺失对孩子后期的学习非常不利,也容易造成后期教育中学困生的大量存在。因此,要办好学前教育,首先要端正学前教育办学思想,树立终身教育观,构建多元化办学模式,强财政投入,完善管理体系,强调幼儿教师编制问题,优化和丰富幼儿师资,尊重儿童教育和成长规律,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作者:曹世丽单位: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宝华镇政府。
[1]刘明春.浅析推动当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思考与对策[j].教育教学论坛,2012(30).
[2]彭宏辉.我国学前教育财政研究:盘点与梳理[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