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管理制度条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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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一
有效地控制、管理泳池,为顾客提供一个卫生、健康的泳乐场所。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泳池设施的操作。
3.1.泳池换水与清洁、消毒工作。
3.1.1.泳池换水前,管理处应提前发布关于泳池将要换水内容的通知,同时在泳池现场予以明确的标识,并用警带围住泳池周围。
3.1.2.进行泳池排水:打开排水阀,启动排水泵排水。在泳池及溢水沟进行清洁工作,直至不留任何污迹。
3.1.3.经泳池加水:打开给水阀门,在泳池加水同时即可加入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处理。蓄水至标准水位后(蓄水未在到标准水位不可启动循环水泵),启动加药泵,加入凝结沉淀药品以利于池水凝结沉淀,选择的药品与比例为a或b:。
a:漂白水(消毒,20千克/100立方米)与明矾饱和溶液(凝结沉淀,0.5千克/100立方米)搭配使用。
b:三氯异氰尿酸(别名强氯精,消毒,0.3千克/100立方米)与聚合化铝(沉淀,0.4千克/100立方米)搭配使用。
3.1.4.沉淀24小时以后进行吸尘,反水冲洗,过水及循环过滤工作。具体操作请参见本文件3.3款。
3.1.5.可预防青苔等藻类植物的滋生)和余氯(余氯值1.0-1.5之间),ph值小于6.8时加入碳酸钠或片碱,大于8.5时可加入稀盐酸或水。余氯值小于1.0时应加入消毒药品,可选择药品为:。
a:漂白水、碳酸钠、稀盐酸。
b:三氯异氰尿酸、片碱(氢氧化钠)、稀盐酸。
3.1.6.泳池在上述各工序工作完成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后方可供顾客使用,检验报告由专人存档。全年开放的`泳池一年送检两次,时间为5月份和10月份,半年开放的泳池至少送检一次。
3.1.7.泳池开放必须有人专人管理,救生人员必须持有《救生员上岗证》和《健康证》方可上岗。
3.1.8.泳池正式对外开放期间必须办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1.9.泳客必须持管理处统一发放的游泳卡进入泳区,无卡者谢绝进入,泳池在开放季节,需换水一次以上。
3.1.10.泳池水质测试仪使用方法:。
a、将试管伸入泳池水面下约50厘米处取水,保持水位在试管刻度线处;。
b、在ph值试管中加入5滴ph试剂,在余氯值试管中加入5滴oto试剂;。
c、盖上两个试管盖,用手摇动,使试管中水与试剂液混合均匀;。
d、试管、试剂请储存于干燥、阴凉的环境中;。
e、测试后请勿将测试液倒入泳池中,每次使用后清洗整套测试用具:观察两试管中液体颜色,分别与各自在的标准色对比。
f、是接近者即为所测水的ph值和余氯含量。
g、为提高精度,建议每年更换试剂。
3.2.泳池水质标准。
3.2.1.池水ph值保持在6.8-8.5之间。
3.2.2.池水浑浊度小于5度,无异味。
3.2.4.泳池尿素浓度不大于3.5毫克/升。
3.2.5.泳池细菌总数不超过1000个/毫升。
3.2.6.大肠杆菌含量不超过18个/升。
3.2.7.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毫克/升-0.5毫克/升,聚合余氯应保持在1.0毫克/升以上。
3.2.8.泳池至标准水位,泳池加满水后,启动循环泵三分钟,溢水沟应保持有半沟水,达到溢流的效果。
3.3.开放期间的水质处理和泳池管理。
3.3.2.泳池一般在开放前的一个小时吸尘,吸尘时将软管一头插入吸池刷,放置水中。另一头插入吸污口,打开吸污阀,在泳池水底进行往返式吸尘。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二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
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
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三
1、每位泳客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游泳人身安全。
2、游泳池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参观和泳游。
3、本服务中心有深水区泳池一个,水深为1.6米;浅水区泳池二个,水深分别为0.8米和1.2米,请泳客选择适合自己水性的`泳池游泳,保证安全;1.4米以下儿童不得进入深水区泳池。
4、饭后、空腹及剧烈运动后一小时内不宜游泳,入水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如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避免抽筋等,禁止在池中做任何危险和可能产生伤害的动作。
5、儿童无成人携带,初学者无人看护的,不得下水游泳。
6、酗酒、吸毒者严禁下水游泳。
7、凡患有皮肤病、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病症,以及不适宜水上运动者禁止游泳,如有隐瞒病史者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
8、泳客在泳池场所必须听从教练和安全员的管理和指挥。
9、安全第一,禁止在泳池内跳水、潜水、击水、追逐打闹;
10、泳池时,如遇雷雨、闪电,应立即停止游泳,上岸防避。
11、水中活动时,如感有寒意或将有抽筋现象等不适时,应立即登岸休息。
12、场内严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流氓滋事。
13、禁止在池内抽烟、便溺、吐痰、搓洗污垢。
14、玻璃器皿和金属铁物等危险品和有碍卫生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游泳场内。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四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勇敢、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就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带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流氓、偷窃、打架、无理取闹,损坏公物,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五
一、 游泳池救生员及工作人员凭健康证上岗。
二、 保持游泳池水质卫生,按时清洗游泳池,对池底、池壁作彻底清洗,每天至少清洗过滤袋三次,保持ph 值、br 值符合标准。
三、 每天打扫游泳池外围,做到无异味,无杂物。每天及时更换浸脚消毒池的消毒药水。
四、 周边的绿化经常修剪,防止枯枝腐叶吹落水池,造成污染。
五、 做好游泳池区域所有设施(如警示牌等)的清洁保养工作,发现破损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六、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浅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的'余氯含量应保持0.3—0.5mg/l。
七、 泳池在开放时间内每日定时补充新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新水,保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八、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红眼病、性病、肠道传染病、肺结核病、癣、脚癣、沙眼、中耳炎、眼结膜炎、咳嗽症状者、精神病及酗酒者严禁进场入池游泳。
九、 严格健康证制度,努力做到无当年健康证者,谢绝入池游泳。
十、 入游泳池前应将全身汗水、污泥冲洗干净,不得穿鞋进入场内、池内,不得在池内搓泥洗澡,不得带毛巾和肥皂入池,并且必须先淌过洗脚消毒池,确保池水质量。
十一、 游泳者必需穿干净有色的游泳衣裤游泳。
十二、 严禁在池内小便、吐痰、吸烟、乱扔果壳纸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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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违反治安、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七
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1)游泳池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2)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方便;
2)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且灵活可调;
3)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
4)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二)游泳池水消毒
1. 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的功能;
(2)对水和环境无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
(3)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较小;
(4)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腐蚀性小。
2. 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以保持消毒的持续性。
3.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毫克/升计算确定,浸脚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5~10 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游泳场所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游泳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场所开放时,每小时测一次余氯。
(三)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八
一、游泳池救生员及工作人员凭健康证上岗。
二、保持游泳池水质卫生,按时清洗游泳池,对池底、池壁作彻底清洗,每天至少清洗过滤袋三次,保持ph值、br值符合标准。
三、每天打扫游泳池外围,做到无异味,无杂物。每天及时更换浸脚消毒池的消毒药水。
四、周边的绿化经常修剪,防止枯枝腐叶吹落水池,造成污染。
五、做好游泳池区域所有设施(如警示牌等)的清洁保养工作,发现破损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六、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浅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的余氯含量应保持0.3—0.5mg/l。
七、泳池在开放时间内每日定时补充新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新水,保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红眼病、性病、肠道传染病、肺结核病、癣、脚癣、沙眼、中耳炎、眼结膜炎、咳嗽症状者、精神病及酗酒者严禁进场入池游泳。
九、严格健康证制度,努力做到无当年健康证者,谢绝入池游泳。
十、入游泳池前应将全身汗水、污泥冲洗干净,不得穿鞋进入场内、池内,不得在池内搓泥洗澡,不得带毛巾和肥皂入池,并且必须先淌过洗脚消毒池,确保池水质量。
十一、游泳者必需穿干净有色的游泳衣裤游泳。
十二、严禁在池内小便、吐痰、吸烟、乱扔果壳纸屑等。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九
一、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二、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三、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四、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五、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制定单位:。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一
夏季来临,游泳池安全工作重新提上重要工作日程,请各服务中心人员应高度重视,做好泳池日常管理的安全防范工作。针对以上情况,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系数:
1、游泳池开放期间,要求救生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离岗,密切关注游泳池里的人员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进行救援。
2、做好游泳池的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尽到安全警示、提醒的义务,无有破损,要及时更换。
3、室内游泳池在非开放期间,要锁好游泳池的门、窗以防止外人进入。
4、游泳池未开放期间,将游泳池列入安全巡视监控重点部位,加强对游泳池的`巡视频次及监控力度。
5、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询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有条件的项目,在夜间加强游泳池的照明,以便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旅游安全检查方案》的精神,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场所的实际,特制定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
1、由本度假村安全负责人、保安员、救生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承担游泳池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池的日常秩序。
2、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定期培训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3、游泳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场所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设有监控系统及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池。
6、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场所。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三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能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4、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5、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池水净化消毒,每2小时自测一次余氯,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6、禁止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游泳,有明显标志。
7、厕所清洁,无异味,无积污。
8、内部布局和入场流程合理,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功能间。
9、池壁及池底为浅色,表面光洁不渗水,池边走道防滑,走道边缘有排水沟。
10、进水口设在浅水一端,排水口设在池底最深处,排水口径应大于进水口4倍,并安装隔栅。
11、通往游泳走道中间设强制式浸脚池,长度不少于2米,宽度与走道同宽,深度达到20厘米。
12、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器材,室内游泳有机械通风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13、厕所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通风设施。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四
游泳池是我市市民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市民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
1.游泳池开放时间由xx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如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有权禁止此游泳者的游泳活动。
4.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2.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个人卫生管理。
2)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保护游泳场所的各种设施,延长游泳池的使用寿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有关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器材的使用及损耗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以便作相应处理。
游泳池开放后,要逐日填写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记录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1、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2、要牢牢树立安全意识,把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放在首位。营业时间内由救生员负责游泳者的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游泳救生常规。
3、救护人员需由专业人员经培训后方能上岗,规定明确的职责,并配戴特定标志——袖标和标志帽。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工作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4、救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确立有备无患,安全第一的思想,具高度的安全意识责任感,对游泳者的安全负责。
5、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6、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7、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8、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
9、要每天填写游泳池管理日志,记录每天的天气、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10、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者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11、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游泳者,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另:经常性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五
1.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1.2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1.3按专人、专区搞好池边、走道、厕所、淋浴室、更衣室和环境卫生,随时清除杂物,每四小时更换浸脚消毒池水。
1.4池水固定专人负责管理,搞好ph值、游离性余氯、浑浊度监测,加药和更换池水的工作。
1.5游泳池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1.6游泳池的负责人应做好工作记录,并建档保存。
2.1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
2.2消毒人员应经过必要的消毒知识培训,熟悉游泳池水的各种测量的方法,了解各种药剂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2.3消毒要求。
2.3.1游泳池消毒。
1)根据泳池游离余氯监测结果,适量加药;。
2)池中发现藻类时应及时除藻。
2.3.2浸脚池消毒。
1)每四小时更换池水一次;。
2)消毒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在0.3-0.5ml/l。
2.3.3沐浴室、更衣室、厕所应每天用含氯0.6%-1%的消毒液喷洒。
2.3.4环境卫生每半月消毒一次,用漂白粉或ph6.5-8.5的消毒液喷洒。
2.3.5每次工作完成后应做好消毒记录。
3.1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3.2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3.3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水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3.4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3.5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和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3.6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3.7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3.8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3.9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六
1、保持游泳池水质卫生,按时清洗游泳池,对池底、池壁作彻底清洗,每天至少清洗过滤盒二次,保持ph值、br值符合标准。
2、每天打扫游泳池外围,做到无异味,无杂物。每天及时更换浸脚消毒池的消毒药水。
3、周边的绿化经常修剪,防止枯枝腐叶吹落水池,造成污染。
4、做好游泳池区域所有设施(如警示牌等)的清洁保养工作,发现破损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5、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浅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的余氯含量应保持0、3―0、5mg/l。
6、泳池在开放时间内每日定时补充新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新水,保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七
为加强各住宅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给泳客提供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定本规定,供泳场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1、每年向住户开放前全面清洗泳池,并上报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水质达标才能开放。
2、为保持水质清洁卫生,泳池开放期间每天要加换新水,溢洪5—10分钟后方可使用;每天需清除漂浮物及水底吸尘;定期全面清洗泳池。
3、泳场管理人员及救生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救生员须持救生员上岗证上岗。
4、禁止出租泳衣、泳裤。
5、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游泳。
6、禁止皮肤病、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或酗酒者入池游泳。
7、入池前应先更衣淋浴,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游泳。
8、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不准在池内吐痰、大、小便或丢杂物。
1、禁止婴幼儿入泳,儿童游泳需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2、禁止在池内跳水、潜水、玩球和打水,以免影响他人游泳。
3、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身高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4、按开放时间进场和清场,任何人不得在开放时间外放人进场游泳。
5、救生员必须按责任区域分工全神贯注观察游泳者,对个别水性不好者重点注意保护或提醒游客到浅水区游泳。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人溺水,应及时组织抢救。
6、设置急救药箱,配备止血胶布、滴眼水及其他常用药物。
1、专人管理泵房,按规范操作水循环、水泵过滤、测定池水含氯量ph值、投放除藻剂及消毒剂。
2、泳池设备的管理按《游泳池设备运行、操作和保养》规定执行。
1、泳场设衣物保管室,为购票入场者保管衣物(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保管责任。
2、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衣物保管柜内,应交衣物保管员代为保管。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八
为了维护游泳馆正常秩序,保证游泳馆的安全,使工作正常进行,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也是游泳馆每个职工的应尽职责。
1、值班人员应准时到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必须查询清楚,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备查。
2、值班人员到岗后,必须先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值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位者,必须先找好代班人员,经馆长同意后,方可代班。
4、节假日必须服从场部统一安排值班任务(无条件服从)。
5、如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或案件,要进行追究;严重失职者,要加重处罚或追究刑事职任。
1、遵守游泳馆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原则,按章办事。
2、严守劳动纪律,提早十五分钟上班,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时不会客、不串岗、不擅离职守,全心全意为来馆游客者服务,礼貌待人。
4、爱护和管理好更衣室内的各种设施,提高警惕,防止发生丢失物品现象和撬锁等,拾到物品要及时交到有关部门。
5、更衣室服务工作人员不随意对游泳者进行贵重物品的寄存。
6、保管好工作物品,每天做好手牌的交接工作,如有遗失照价赔偿。对所有更衣柜钥匙定期保养。
7、严禁与顾客发生争吵,如有纠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8、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放人进馆游泳,违章按章罚款。
9、更衣室地面保持清洁卫生,兼顾厕所、淋浴管理,做到无气味,末开无人龙头。
10、加强更衣室巡回管理,注意闲杂人员,提高警惕。重点检查、督查男女更衣室员是否可以使用,安全系数是否可靠。对更衣箱定期检查和门锁保养。
11、更衣室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确定项目主任(班组长负责人)按选聘场地工(保洁员)并对他们进行与场地有关操作技能、工作要求等培训,根据培训结果择优录用。
2、将保洁任务分解细化、按需要划分若干个岗位,根据岗位任务的工作量与目标要求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3、按保洁标准和工作要求对场地保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指出和纠正场地保洁中的问题。对检查情况要有记录、有处理、有通报,使场地保洁计划稳步运行。
4、提出场地保洁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制定场地保洁中的突发事件的预案。
救生术语:“同心同德,拯溺救难”“以防为本,施救要准”
一、救生员守则:
2、谦虚好学,切磋技艺,不断提高救生技术水平;按期完成培训、复训、注册等相关事宜。
3、认真严格执行救生员值岗要求;认真、细致、友好、及时地为游泳者服务。
5、在游泳开场前,充分准备好后上岗,清场后或交接岗后离岗;
7、见“溺”勇为。不怕脏、不怕累、不推御、不拖延、不随意终止抢救;
9、认真观察,确保主责区无漏看,团结协作,互补互助,全面照顾;
10、如实做好拯溺情况汇报工作。遇事故时,不要随意对外发表“个人见解”。
1、在游泳池负责人领导下,带领全体救胜过员并会同各组职工为游泳者创造安全、健身、休闲、娱乐的水上活动场所,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健全相关的安全措施、规章制度和抢救溺者的应急制度。
3、在游泳池年度开放前,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救生等级资格复审,把好救生技术关,组建好救生班子。
4、负责领导分配、调整救生员,检查督促救生员完成职责。
5、负责组织救生员救生技术的复习及技术操练工作,努力提高救生员救生技术水平。
6、认真做好拯溺资料登记工作,不弄虚作假。
7、遇事故时,不要随意对外发表“个人见解”。
1、建立以落实观察岗位责任区及上岗须知为中心内容的岗位责任制,用挂图明示每个观察岗位的主责区、次责区、责任人,明确上岗、交接岗及清场要求,明确间歇时应急待命、值班的要求。
2、制定抢救溺者的应急制度,用挂图明示急救信号、指挥人、cpr施救人、秩序维持管理人、情况记录人、外送联系人以及各人的位置要求、急救程序。
3、根据游泳池现状,创造条件合理布岗,准备必要的救生工具器材,急救药物,并与附近医院挂钩。
4、检查督促救生员履行职责、守则,提高救生员值岗能力,完成定期的救生员救生业务操练计划,努力帮助救生员提高赴救施救技术水平。
5、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适时标出安全指示牌、导向指示牌、警告标志牌。
6、及时发现、排除游泳池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修建改进安全设施。
7、其他安全相关的工作。
中国救生协会宗旨同心同德拯弱救难。
救生行言语:没有发现不了的险情:没有救不活的溺水者:发现险情处理如有特发事件、在岗救生或巡视救生员若发现险情是第一施救人。具体施救办法:
1:及时鸣哨报警,
2:入水拖带上岸,
3:呼叫120。
4:现场心肺复苏施救程序:
a:空水,
b:清除气道食物,
c:对口人工呼吸。
e:心肺挤压一心肺恢复正常。
3.吃不进气畅通呼吸道(头后仰),及时对口吹气两次,补氧。
4及时确诊心跳、呼吸,医务人员做好瞳孔等溺水病症深度检测。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十九
6、未按要求做好游泳池水质处理及消毒,扣10分;
7、虽对游泳池做了水质处理及消毒,但经检测不达标,扣10分;
8、未按要求做好消毒检测及记录,扣3分;
9、未按要求做好区域内清洁卫生工作,扣2分;
10、未按要求收集客人反馈意见和建议,扣3分;
12、工作时间无故脱岗或私自会客,扣5分;
14、当班时不得坐在客用凳上,违者扣4分;
15、工作用具、客用物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及摆放标准,扣4分;
16、擅自进入吧台逗留或私拿物品,扣50分并开除;
17、对客人任何提问,直接回答“不知道”者,扣4分;
18、不能按时完成上司安排各类管理工作,扣5-10分;
21、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奖6-20分;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二十
适用于游泳池的安全规范管理。
游泳池救护人员、保安队长、管理处主任具体负责实施。
4.1.2检票人员在场次未结束不得提前离开,最后一场的后半小时应到池边巡视;。
4.1.6做好各种提示标牌,如水浮标识、爬越跳水,小孩不入大人池游泳等安全标识;。
4.1.7嬉水池设一名救生员看护。
4.2救生应急措施。
4.2.4及时向管理处汇报。
4.2.5其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制止可能发生的混乱现象,并防止发和盗窃和破坏等情况。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市级医院或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须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或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等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和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内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
(一)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为防止人工游泳池声场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mg/l。
(三)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0―100mg/l,须每2日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池水温度:22―26℃;
2、ph值:6、8―8、5。
3、浑浊度:尿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