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合同意义(优质14篇)
合同的签署可以建立信任和信誉,优化业务合作关系。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范例,供大家参考使用。
制定合同意义篇一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
附: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乙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期限: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
…………………………。
…………………………。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或取得银行出具的《入资资金凭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其他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或者: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xx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三十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五名,其中职工代表二名。非职工代表的监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制定合同意义篇二
首先,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诚实履行的义务等等。所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
所以,合同法除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外,还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些规定使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有章可循,发生纠纷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最后,是为了促进现代化建设。我国宪法在序言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确定的任务,也必须通过制定合同法来加以实现。可以说,合同法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手段。
制定合同意义篇三
考勤,看上去是“小事”;但是,真要说起来,很耗费时间,耗费精力,而且很折磨人。考勤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员工抱怨就非常多,企业经营也受影响;而且,大多数企业的考勤制度,都很容易被员工所“诟病”,说起来容易执行难!
打个比方吧:
拿迟到来说。有些企业规定员工每月可以迟到1-2次,结果员工迟到就变成很“经常”的事情。员工要找迟到的理由,更加轻松:“堵车了!”“公交坏了!”“感冒了!”……诸如此类的“迟到理由”,让企业管理者很是头大。你说罚款吧,人家迟到还有道理,你罚了别人的款,别人心里有怨言,你内心也不好受;你说不罚款吧,员工得寸进尺,大家争相“迟到”,你谁都不能得罪!
所以,考勤制度很重要。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考勤制度呢?笔者的做法如下:
1、迟到考核。员工每迟到一次,统一扣罚50元;迟到超过30分钟,按照请假来计算。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公平合理,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结果导向,只看结果(是否迟到)。只要员工迟到了,那么就统一扣罚。企业管理者不用为了员工迟到是否该罚款而耗费时间。
员工自我调整上班时间。有了制度,就该强力执行;员工要想不因为迟到而罚款,那么员工就需要提前抵达企业,而不是“踩着时间来上班”。一个员工,是个很聪慧的女孩,办事能力挺不错,但是经常迟到;此政策出台后,她立马改变风格,每天早早到达办公室,问其原因,答曰“罚钱心痛呀!”
没有谁会和钱过意不去的!在迟到方面,采取这种“简单、统一”的考核制度,比我们说一千、道一万有效得多!当然,要想更好的做好迟到考勤,建议企业购买一台考勤机。
上述请假考核主要针对企业的中低层员工;如果员工的底薪非常高,那么这个扣罚金额自然会更高。
出台这样一个请假考核制度,除了具有“公平合理、结果导向”等好处外,还能最大限度刺激员工真正用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是三天两头想着其他的事情。
比如:在出台这个请假考核制度之前,我们对待员工请假,采取的策略是“放任、人性化”的策略。结果是员工有事没事都请假不上班,甚至更夸张的是:员工专门请假去参加其他企业的面试!面试成功了,就离职;面试没有成功,继续返回办公室,损失的仅仅是一天的底薪――这点处罚金额根本无法对员工形成约束力,因为大多数营销人员的工资收入来自于提成,底薪都不高!
现在,采取新型的请假考核制度,那么员工再要“请假干私活”,就需要仔细斟酌一下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非常有用。
当然,如果是婚假、丧假和病假,我们也预留了“空间”。只要员工有真实有效的证明,那么我们的请假考核减半,这对于那些真正有事需要请假的员工也是合适、公平的!
3、旷工考核。员工旷工,以天为周期;凡是未事先请假而无法正常到岗者,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每天扣罚500元;不到一天,按一天计算;年度内旷工达到3天,直接辞退。
为什么对于旷工一定要加重考核呢?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表示员工“目无法纪”、无法无天,对于此类行为,肯定要重加处罚;另一方面员工旷工,损失的不仅仅是员工自己当天的工作成绩,而且还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成绩,因为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是与其他员工的工作相关联的,整个企业就是一个团队,缺少了任何一环,都将对其他环节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对于旷工的员工,一定要给予严惩!这于理于法,都是合宜的!
这里,简要的区分一下旷工和请假。笔者自定义的旷工和请假,以30分钟未到岗为界限,超过30分钟未到岗且未向企业领导请假,则以旷工来计算;超过30分钟未到岗但向企业领导提前请假,则以请假来计算。
考勤方面,还包括早退等其他形式,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迟到”、“请假”、“旷工”三种形式,此处受篇幅影响,就不一一罗嗦。
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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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同意义篇四
摘要: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管理论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本文从分析旅游“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入手,吸取中国已有立法对旅游“霸王条款”规制的不足,对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所需注意的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旅游;霸王条款;示范合同。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一)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
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较陌生,因而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具体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
2.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机会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详细磋商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此,对于众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
3.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常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些旅游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较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过程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过程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
(二)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三)旅游示范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如何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满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
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磋商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可以留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制定合同意义篇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不受假药、劣药之欺骗,不延误患者治疗时间,经济上受损失,现有甲乙双方签定以下协议:
1.甲方医师根据乙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确诊证明或口述病情;结合临床症状,并说明理由,有权制定最佳治疗方案。
2.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判断出此病属轻、重、缓、危等病症。并开出确切有效的抗癌验方_________等药物,随症加减;辨证论治,抗癌中草药验方不少于_________种,中期费用为_________元,晚期费用为_________元(扩散转移者例外),一个疗程为_________天(特快邮寄另加_________元)。确保无假药、劣药出现。
3.经甲方医师开出的抗癌中药验方,对食道癌、胃癌、贲门癌、肺癌、肝癌(肝硬化)、舌癌、鼻咽癌、肠癌、肾癌、皮肤癌、胰腺癌,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膀胱癌、骨瘤、脑瘤、白血病及恶性淋巴瘤等无论是病情轻、重、缓、急,一般一周左右见效(自我评价)。见效后可连续用药3-5个疗程,均可使癌瘤萎缩、软化、消失或延长寿命数月至数年。无效者不需任何理由和解释凭收据10日内免费凋方或按余药退款。对药物保存不妥致使药物霉烂变质、拆开药品包装者、无收据或超期用完者不再退款。
4.对购药时间太晚,乙方未能用上药或在用药期间突发意外,甲方可按余药(自服药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退款,双方决不以其他借口纠缠。
5.凡我科治愈的患者,我科有权举例宣传。
6.本协议以购药收据日期为准,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制定合同意义篇六
核心要旨: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
一、案件来源。
二、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年3月11日进入a公司工作。1月19日,高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b公司,其中,高某出资比例占到99%。该公司于202月2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批准成立,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10月22日,高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同日,高某签署了员工离职交接表。201*年2月16日,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329,904.50元。201*年3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a公司申诉请求。a公司不服,于201*年3月28日诉来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此外,(1)双方所签聘用合同第九条9.1载明,“乙方(高某,下同)应遵守甲方(a公司,下同)的保密制度,并同意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签署,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载明,“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冲突的活动”,“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第十六条载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保密协议载明,“乙方(高某,下同)在甲方(a公司,下同)任职期间可能接触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所有但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乙方同意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保守上述商业秘密”;“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乙方离职日起三年内。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就职于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机构;也不得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3)员工离职交接表“当事人确认”栏载明,“……,并承诺遵守签署的竞业条款,在离职后不在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营或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行业,也不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行为。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双倍赔偿在公司就职期间所得和离职后竞业期间内牟利所得。当事人签字:高建2010年10月22日”;(4)2010年11月4日,高某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c,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a公司表示c与高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高某对此予以否认;(5)双方均确认涉案分动箱系a公司主营业务;(6)仲裁庭审中,a公司有如下陈述,“被申请人(高某)确认在职期间已经成立上海b公司,申请人(a公司)知道被申请人开设上海b公司后,申请双方在交涉时,申请人领导认可,在被申请人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但不允许动用申请人的客户资源”。在仲裁员让a公司进一步解释“申请人领导认可在被申请人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但不允许动用申请人客户资源”的含义时,a公司表示上述语句的具体含义为“在被申请人不动用申请人客户的情况下,不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此处的‘动用’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了解到的信息确认的,而不是需要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的。反之,是要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的。”
原审法院庭审中,(1)a公司确认高某在职期间薪资所得为84,847.48元;(2)a公司表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其员工离职交接表中的承诺,a公司按照该承诺主张违约责任。高某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高某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动用a公司客户,向a公司客户山东h公司出售分动箱。
三、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高某主张其签署离职交接表时a公司存在胁迫行为,离职交接表为格式条款,应予撤销,但高某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确认高某所签署的离职交接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高某在离职交接表中承诺遵守签署的竞业条款,离职后不在与a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营或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行业,也不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行为。然庭审查明,a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自认其领导在得知高某开设b公司后即确认高某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行业,免除了高某的竞业限制义务,但高某仍旧负有不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义务,即高某负有保守、不利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然庭审查明,高某在职期间,a公司并未支付高某保密费。a公司主张高某存在离职后向其客户山东h公司销售分动箱的行为,然庭审查明,a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山东h公司并未明确高某通过b公司向其销售分动箱的具体时间,且b公司与山东h公司签署技术协议传真件的时间系在高某转让b公司股权、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故原审法院确认a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存在离职后向山东h公司销售分动箱的行为。换言之,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某存在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高某至今还在b公司工作,故对a公司关于高某存在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的行为违反了高某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承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a公司要求高某按照该员工离职交接表的承诺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15,188.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a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离职交接表合法有效,a公司原可以在举证高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向高某主张违约金,但a公司确认曾免除高某部分竞业限制义务,其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进一步细化,实则加重了自身举证义务。法院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核查,a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存在a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故原审法院就此驳回a公司的请求,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判决亦充分阐明了理由,法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间,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所以,既然竞业限制义务为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也可以在约定后协商选择放弃约定的权利义务。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期内被告不得就职于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机构;也不得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原告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而被告高某在职期间即设立了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工作,违反与原告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本案被告离开上海b公司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认可,被告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在被告不动用原告客户的情况下,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就被额外的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只有在被告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且动用了原告客户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b公司与原告方公司客户山东h公司发生交易行为,()签署技术协议传真件的时间系在被告转让b公司股权、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利用原告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行为,所以,原告无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本案的被告法律行为的定性准确,判决正确,应予支持。
五、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的建议。
本案原告公司的保密意识和保密体系的建立是比较完善的,还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还是出现了本案败诉的情况,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笔者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公司高层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重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定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体系,非经规定程序或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更改。
二、情感和制度要分开,不因人情关系而随意变更公司与员工、经销商、供应商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以免发生本案原告出现的情形,协议、条款修改后,又想按照原协议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了法律依据,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后,不要盲目、急于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重要的是及时搜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在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比较完备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免不当诉讼,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加重企业的经济损失。
制定合同意义篇七
浅谈一个公司如何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
“合同”对每一个企业公司来讲,都是最普通的日常事务。可即使是在合同方面轻车熟路的企业公司来说,都很难制定一套完善的合同条款。那在不断变换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如何才能定制符合自己企业公司的“合同”。
格式条款可以采用,但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
以现在的信息来源,合同条款的格式文本可以轻易的获取。但是否适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一定要对合同文本时行选择适用,对合同条款也要细细斟酌。出现词不达意不是大问题,重要的是有些重要的法律条款,往往是把自己陷进却了!这方面是一些企业公司常常因为照搬条款导致合同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让自己出现诉讼不利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及合同目的,注意合同条款的选择;。
在许多格式合同中,往往会注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针对合同一方。因此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目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显与本身现实不符的条款要进行修改或删除。更重要的是根据自己的合同目的,增加自己的合同条款。使之达到自己的要求。以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考虑对方处境,慎重审视合同条款;。
合同至少是双方的事,合同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双赢”结局。签订合同时,要求从对方的处境考虑,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方的利益着想,而是从对方的角度考虑,要在合同条款上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防止对方的“恶意利用”,或刻意加重一方的义务,最终有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时刻注意情况变化,完善合同条款;。
任何合同制定前都难以预测未来的情况变化,因此在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时,都应及时采取措施来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失。这时面对僵化的合同条款应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手段进行“修改”,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当在面对双方都始料不及的情况时,更要重新对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即便是达不成新的.意向,也有利于针对合同的下一步处理做好相应准备。
四、公司员工注意细节,用以弥补合同漏洞;。
任何合同都不是完美的,即便是完善的合同,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特殊情况出临时的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有可能会导致在合同纠纷出现时,反而出现对守约一方不利的情况。毕竟按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实际履行情况有时并不一致。那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靠具体工作人员的日常细节工作。在出现一些小问题时,及时的以自己的“工作”来弥补合同漏洞,防止不利因素的出现。
五、阶段总结合同文本,业务员与律师双方完善。
合同文本的使用过程中,阶段性的进行总结。最好的方式还是由一线的业务工作人员与专业的律师共同探讨完善。不仅是完善合同条款,重要的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时,如前所述由专业人员建设如何由业务人员不经意的“细节工作”来弥补。
虽然每一个企业公司对合同有着不同的见解,但随着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制定符合企业公司实际情况的合同,严谨对待每一份合同,将是每个公司企业的基础课,也是一门必修课。
制定合同意义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正确使用民主自治权利,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政务工作正常运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员会是负责对村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机构,包括经济、科教、文化、卫生、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村委会在上级党政领导下,实施村务管理活动,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村委会设村长1名,委员5名;分设6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委会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在村民监委会监督下实施。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本村委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为便于召集,我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一次,召开时间每年正月十四和八月十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
第十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到会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必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二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的召集工作,向本组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和向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委会事务。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村长和队长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树勤政廉政作风,做人民群众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政务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
第四章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六条本村委会从实际出发,以便于管理为原则,划分为6个村民小组,各设小组长1名,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领导。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政务各项工作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经费在村委会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委会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本村委会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集体工场、渔池、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以及承包、租用金收入和集体资金、土地、山林等资产,都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以及对其他经济实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村委会作为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单位,实行集体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业(农经)办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或村长离职前,应对财务进行审计,结果张榜上墙,并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高度负责,勤奋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予以处理。
第八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设立“奖学”基金,更好地培养造就更好新塘村的人才。
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增加投入,做好规划管理和建设,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促进环境净化、美化、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和使用资金,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集体经济中开支,也可在村民中筹集,具体由村委议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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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促进我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建设和谐村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村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如村民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或三年规划、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等。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和项目。一是上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二是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
3、村民关心的其它事项。重点是村财务收支情况,要公开明细帐目。重大村务、财务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要专项公开。
(二)公开的时效。
1、年初公开(1月10日前):村民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上年村集体的收益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年终资产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2、每月公开(次月10日前):债权债务明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干部补贴(奖励)情况。
3、每季公开(次季度首月10日前):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租赁)租金收缴情况、村务公开监督(理财)小组理财结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
4、及时公开: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国家补贴农民、奖励集体的资金及发放,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项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款物的发放等。
对公开的内容和时效规定,要及时听取村民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公开的形式。
坚持实际、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观看、有利于群众知情为目的,确定公开形式。
1、设立公开栏。公开栏的总体设计建造要符合省的要求,并切合村的实际。要求公开的内容一般都在公开栏内公开。另外,在各自然村分设简易公开栏,主要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财务收支明细,每季公开一次。
2、发放明白纸。每年7月和次年1月逐户发放一次明白纸,主要内容有: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重大事项,政府、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述职。每年6月下旬或7月上旬,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是: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村务公开情况等。每年年底(12月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结合民主评议,村干部向村民会议述职,村民委员会主任总结报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村务公开实施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
1、提出: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在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村务公开初步方案。
2、审查:村务监督组对村民委员会所提方案内容进行审查、核对、补充和完善。
3、确定:村党支部召集“两委”联席会议对经审核的村务公开方案进行讨论,表决通过正式公开方案。
4、实施: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的内容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实施公开。
5、跟踪: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组要注意收集和听取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对有疑问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加以吸收和完善。
二、民主管理。
(一)民主议事。
民主议事主要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三种基本形式。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村务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是村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依照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八条规定,村民会议职权中第二至第七项委托村民代表会议代行决策权。
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要村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村民会议授权确定。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村民委员会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
根据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为了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村务监督组(由村务公开“两组”成员兼任)和发展组(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会议召集组召集会议,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3、村务公决。凡村的重大村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村务公决。进行村务公决时,由村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农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名登记;村务公决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的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二)财务管理。
1、建立健全村账村财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要登记法人代码,开设村民委员会集体帐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报帐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统一票据。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禁止违章越权审批。
2、建立民主理财日制度。每月10日为民主理财日,村务监督组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逐单逐据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及核准的票据签字,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报表经审核后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布。
3、实行村财镇代管。根据上级要求和部署,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实行村财镇代管,本村只设一名报账员,按照规定时间报账。
(三)考评奖惩。
1、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会议召集组、村务监督组、发展组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村民民主评议,评议以上村务管理人员在村务活动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表现,民主评议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村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村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原则上暂不享受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条件改善后,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村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务管理人员,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查实,是村“两委”成员的,从当事人当月补贴中扣发100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监督小组人员,属初犯的,责成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检讨并作出改正承诺;故意重犯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四)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位村民代表根据居住位置就近确定联系农户10-15户。村民代表平时注意收集联系户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建议意见;及时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和所作决定;负责通知联系户参加村民会议和派发村务公决资料。村民代表与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和农户之间应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档案管理制度。
要建立完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的村务档案应包括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会议记录,文书(含通知、决议、政策法规文件、治安、民兵、计生、人口管理、村民管理等类型),会计(含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基建(含报建手续、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经营管理(含各种经济合同),土地管理(含土地征用、转让、承包、买卖、交换、房屋租赁等),地籍管理、婚姻状况证明、山林证、科技信息、农土特产品、声像、实物、设备、谱牒以及在农村经济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对有关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分册保存。村务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分管文书的成员负责管理。设立专门档案资料保管室,用统一规格的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室和柜要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三、民主监督。
(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村务公开方案及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名(组长及2名以上组员)。
2、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级财务的收支及财务往来中的票据进行审核并签名;每季度对村民小组的组务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转达村民对村务、组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改进措施。
(二)村民代表及村民的监督。
村民代表和村民可以随时向村“两委”成员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反映意见和提出质询,“两委”成员要认真听取意见并给予答复,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作出解释或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民的建议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村民委员会在村务管理中的工作失误要及时纠正,并在公开栏公布。
制定合同意义篇九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制定合同意义篇十
因为每位同学的基础各异,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不同,所以选择目标一定要切合自己的学习实际,要正确估计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估计能够自己支配的.时间,了解自己学习上的缺欠和漏洞。目标既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过低,“跳一跳就能摘到果子”,便是最佳目标。
第三、计划要全面,要符合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中学生不能成天只讲读书,智育只是人追求全面发展的一个方面,除此,还有德、体、美、劳等。因此,在制定计划时还要安排锻炼身体的时间、娱乐的时间以及充足的睡眠时间等。
第四、要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当有个大致安排,每星期、每天干什么,也应有个具体计划,长远计划可以使具体计划有明确的实现目标;短安排,则可以使长计划的任务逐步落实。
第五、计划要留有余地,不要定得太死,太满,太紧,要留出机动时间,可作必要的补充和安排。
制定合同意义篇十一
计划的重要性许多管理学家与管理人员十分强调计划的重要性。
随着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增多和组织规模的扩大,计划工作的作用日益突出。
美国学者r.豪斯和他的同事曾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他们调查了92家企业,其中17家有正式的长期计划,其余的要么仅有非正式的长期计划,要么没有长期计划。
他们给出了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销售额、股票价格、每张股票的收益、缴税后的纯报酬等。
通过比较发现,有正式的长期计划的公司几乎在每个方面都优于没有长期计划的公司。
计划的重要性渗透于整个组织经营的各个方面,贯穿于经营的全过程,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消除不确定性及变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环境的变化具有绝对性,尤其是处在当今社会,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科学技术和人的观念都处于变化之中,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变应变,面对层出不穷的无组织变量。
计划工作承担着预测变化并设法消除这种变化对组织产生不良后果的任务。
未来的不确定性要求计划根据已有的信息来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组织目标的关联度,制定出一旦这种变化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变化对组织经营的不良影响,阻止组织可能出现的混乱,并充分利用变化所带来的各种机遇。
当然,有些变化是无法预测的,计划时间越远,不确定性就越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所掌握的有关未来的信息有限,另一方面,偶然的变化是难以预测的。
但是,科学的预测工作可以把未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使整个组织的经营更为有效。
计划工作是一项将组织的活动进行系统化的工作,它使整个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
计划工作确定了组织的目标和行动方案,使整个组织的活动有序、和谐,可避免盲动和不协调带来的损失。
计划工作还有助于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工作,减少迟滞和等待时间,有助于合理使用与控制资源。
3、引起组织成员对目标的关注(目标管理)。
确定目标是计划工作的内容之一,而一切计划又必须围绕目标来进行。
明确的目标是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的基础。
一般来说,管理人员习惯专注于当前的问题,计划则可以使他们考虑将来。
此外,组织成员对目标的理解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一个有效的领导往往把制定计划的工作看作是一个动员群众的教育过程,通过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鼓励成员为实现目标而奋斗。
4、便于管理人员对组织进行控制。
计划工作所确定的目标和指标体系是管理人员进行控制的基础。
有些管理人员把计划与控制视为一把双刃剑:计划为管理活动提供控制标准,而计划的实现需要控制的保证。
制定合同意义篇十二
新学期新面貌,对于我来说既是一个新的希望,也是一个新的挑战。经过对上个学期工作的总结,我对新学期作出了以下的教学计划:
一、幼儿情感方面。
从幼儿的情感开始,先育人,再教学。教会幼儿懂礼貌、互助、谦让与等待,并要求幼儿用简单的英语与别人打招呼,让幼儿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二、教学方面。
我们班大部分幼儿比较对英语、数学和认字感兴趣,也掌握得比较好,下学期要继续保持他们对英语、数学和认字的兴趣,并不断地激发幼儿其他方面的兴趣,例如善于倾听故事、敢于表达自己的情感等。作为老师的我,要多动手做教具并不断发掘有趣的教学方式,创新自己的同时也在提高教学质量。
三、家长方面。
要加强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用爱心与耐心去教育每一个幼儿,去了解每一个家长,争取得到家长的信任与支持,并能够和我成为朋友,放心地把孩子交给我。我相信,我的努力家长是会看得到的。
四、活动方面。
尽量让幼儿多活动多锻炼,让其在玩中学、学中完,让其身心得到更全面的发展,多教幼儿跳舞,争取在20xx年的六一舞台上看到更精彩的表演,让每一个幼儿都能展示自己,让每一个家长都更信任我。
新学期蕴含着无数希望,我希望中一班的小朋友在我的带领下,天天都是开开心心地来幼儿园,开开心心地回家!最后,祝愿广大家长朋友、各位辛勤付出的老师及最可爱的小朋友们:新年快乐!心想事成!
幼儿园的工作四繁琐的,为了更好的开展教学工作,也为了给学生营造一个好的环境,我制定了如下个人教学计划:
制定合同意义篇十三
目前,民营企业日渐成为国民经济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市场主体,民营经济的快速、和-谐、协调法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二是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民营企业改革和建设薪酬制度有利于企业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在使员工收入水平提高,生活状况改善的同时,有利于对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和切实落实。
遵循原则。
一是保障性。一方面民营企业建立的薪酬制度应当具有保障性,作为一项内部规则,其不能被随意的更改或废除,从而使员工具有的不确定性工资收入得以消除;另一方面薪酬制度应该涵盖对员工的社会保障。
二是透明性。民营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要保持透明化,从而使企业员工得以对其公正性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引导员工参与制定薪酬制度;采用较简单的植物评价方法,从而便于员工理解;将关于工资制定过程的详细文件说明向员工发布。
三是激励性。在对薪酬制度进行设计时,要尽量将员工薪酬与其贡献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对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体现;另一方面还要使员工在资本投入、技术投入及智力投入等方面获得的报酬进行体现。要适当拉大员工报酬差距,在坚持有升有降的基础上,使“铁饭碗”和“平均主义”的思想得以坚决杜绝;要善于提升员工报酬,从而使其明确自身价值的提升。四是适应性。员工的工资收入要同国家发展经济的速度相适应,要同国家对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对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改善的`要求相适应,更要同企业变化的经济效益相适应。五是公平性。企业在对薪酬制度进行制定时,要允许工会组织参与,也可以对社会上的中介公司或咨询结构进行邀请,在使薪酬制度公平性得以提高的同时,也使劳资双方得以实现“双赢”。
结构设计。
作为企业分配理念的反映,薪酬制度是对企业薪酬思想和薪酬价值观的综合体现。目前,在我国民营企业管理中,对薪酬制度的制定要对以下因素进行考虑:福利待遇,即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个人效率和业绩;工作时间;个人资历、技能和学历;人员层级关系等。结合这些因素,在对企业薪酬结构进行设计时,应包含以下几种:
一是基本工资,作为员工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是激励工资。作为企业员工积极性调动的有效手段,激励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两部分。
三是保险与福利项目。作为民营企业吸引人才的另一内容,福利可以分为非强制性和强制性两种,也可以分为公共福利和个人福利;对于基本保险,要结合国家规定进行设置。
总之,民营企业要在对改革薪酬制度必要性进行明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在对设计原则和结构的遵循上,使适合自身发展的科学薪酬制度得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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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同意义篇十四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章程内容。
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