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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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一
敬爱的党支部:
我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此想法由来已久,在我成为共青团员生涯中一直激励着自己奋发向上,这次写入党申请书加入党组织,心情非常激动。
作为一个希望,渴望为国家的发展作贡献的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多么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我的入党申请,让我能有机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坚决拥护党的纲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积极执行党的决策完成党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纪,保守党的秘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忠于党忠于人民,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将奉献我的一切!
我衷心地热爱中国共产党,深知她是个神圣光荣的先进组织。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是由工人阶级中领导的、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以中国农民为天然同盟军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是真正民主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拯救了中国,拯救了人民,党领导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将黑暗从神州大地上驱逐,使中国面目焕然一新;党使中国人民摆脱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从此站了起来,挺直了脊梁,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
我们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
怀着对党的无比崇敬之请,20xx年x月x日我加入了中国共青团,在实践中不断履行中国共青团宣言,我对共青团有了全面的认识,而在此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逐渐加深,我愈发地渴望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援藏干部焦裕禄,革命烈士江姐、刘胡兰,普通党员雷峰、孔繁森一串闪光的名字,在我的内心定格,他们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事业,为了共产主义的崇高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给了我很大的教育和启迪,更加确立了我成为中国共产党光荣一员的决心。
参加工作后,我努力在思想上、组织上向党靠拢,通过党组织的关心和教育,我对党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渴望像共产党员那样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我愿将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我渴望伟大的党的指引,指引我前行的方向,因此,我恳请党组织经过多方面的考察,批准我入党的申请。我要向优秀党员看齐,始终用党员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中国共产党是神圣的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一定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具有优良素质的合格共产党员。在思想上我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充实自己,并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专而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然而,仅仅做到上述几点也是远远不够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要有远见卓识和在复杂的环境中应变的能力,要带头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畏艰险、团结奋进,克己奉公,加强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争创卓越成绩,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一切行为作斗争。
在今后,我会在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用中国共产党的言行来严格要求自己。如果这次我能够被批准入党,这将是我的莫大荣幸,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倘若党组织认为我还有不足之处,还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也不会因此而灰心丧气,我会诚恳地接受党组织的建议,反思自己的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改进,成熟地处理问题,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努力克服自身不足,争取达到党的标准,进入这个伟大的组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潜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透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从学生年代开始,一串闪光的名字--江姐、刘胡兰、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给了我很大的启迪和教育。我发现她们以及身边许多深受我尊敬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我发此刻最危急的关头总能听到一句话--共产党员跟我上。这确立了我要成为她们中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这样伟大的党作为的光荣和自豪。
参加工作后,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我的重要职责。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
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到达共同富裕。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群众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必须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礼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用心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潜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成绩;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我决心用自我的实际行动理解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用心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我的行动指南,用三个"忠实代表"指导自我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用心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我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会奉献我的一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二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研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研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六)粮食加工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三
长山乡的来料加工工作,在区妇联领导和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视下,在全乡各级组织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得到迅猛发展,1-11月份共有经纪人19人,带动了全乡660余名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实现加工费收入达348万元。加工品种涉及串珠、缝纫、饰品、工艺品、电子开关、针织等10多个品种,培养了一批专业经纪人和骨干加工户。加工者队伍也呈腾蔓式发展,来料加工已经成为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出路,成为引领广大妇女群众增收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一项“致富工程”和“民心工程”。回顾一年多来的工作,我们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我乡来料加工的新发展。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来料加工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今年年初,乡妇联就来料加工工作向乡有关领导作了专门的汇报,得到了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随后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乡长朗根明亲自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金瑞军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落实了专门的工作经费。各村选派了来料加工联络员,为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为激发经纪人和加工者的积极性,乡里还出台了来料加工扶持意见。
二、抓宣传工作,为发展来料加工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使来料加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抓培训,强化经纪人和加工者队伍建设。
四、加强规范管理,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发展。
为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今年在全乡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发展来料加工业作为我乡各行政村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把培养经纪人和加工队伍、争创来料加工专业村、完成加工任务等工作指标下达到各行政村,年末进行统一考核。乡来料办不定期地对各村的来料加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来料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资源,为发展来料加工业牵线搭桥。
企办领导的介绍下,积极引进蜡烛工艺制作经纪人一名;在义乌联络处的帮助下引进了“红叶”伞业的加工业务;下半年在区妇联的直接帮助下,引进了圣诞礼品加工点一处。
六、加强服务,为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乡来料办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各来料加工点了解情况,经常与经纪人和加工者进行沟通,了解她们的加工信息,倾听她们的建议,掌握她们的所思所求,在遇到困难和矛盾时帮助她们协调解决,真正当好来料加工业务上的服务员。月份乡来料办专门购置来料加工点的样品柜,筹建了来料加工样品室和服务中心,设在石道畈经纪人赖根成处,积极为来料加工经纪人宣传业务,拓展平台,并将有关图片制作成展板,进一步扩大宣传。
一年来,我乡的来料加工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来料加工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在新的一年内有所突破和提升,主要有:1、群众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货源渠道还有待拓宽;2、加工技术水平偏低。加工工艺单一,对加工工艺复杂的产品,部份加工者不愿去尝试,持观望等待态度,这样既影响加工进度又因单位时间的加工费不高而影响加工者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对某一加工产品的熟练程度产生影响,也缩小了经纪人接单的选择空间。3、经纪人规范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经纪人承接业务目前基本上是口头协议,货物往来、加工费收付没有凭据,一旦产生纠纷将无法解决;4、部分村干部对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认识不够,各个村之间发展不平衡;5、经纪人队伍不稳定,经纪人的素质和加工者队伍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将在新的一年里创造条件去努力解决。
长山乡年来料加工工作总结及2014年思路。
2014年长山乡的来料加工工作,在区妇联领导和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视下,在全乡各级组织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得到迅猛发展,1-11月份共有经纪人21人,带动了全乡500余名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实现加工费收入达431.8万元。来料加工尤其是缝纫加工,已经成为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出路,成为引领广大妇女群众增收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我乡来料加工的新发展。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重视,为来料加工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今年年初,乡妇联就来料加工工作向乡有关领导作了专门的汇报,得到了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村也专门选派了来料加工联络员,为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还将来料加工列入年终考核。
二、抓宣传工作,为发展来料加工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年初召开了全乡来料加工工作大会,掀起我乡来料加工的又一个新高潮。换届选举后随即召开了各行政村书记、主任会议,总结近年来料加工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落实解决方案,保证了来料加工业的顺利发展,使来料加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抓培训,强化经纪人和加工者队伍建设。
的。组织参加了区来料加工大比武,挑选出的6名手脚麻利的加工人员表现突出。通过培训、开展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了来料加工联络员、经纪人和加工者的整体素质,经纪人的视野得到开阔,经纪人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外联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来料加工妇女的操作技能技巧,不断增强她们从事来料加工岗位适应能力。
四、加强规范管理,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发展。
为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今年在全乡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发展来料加工业作为我乡各行政村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把培养经纪人和加工队伍、争创来料加工专业村、完成加工任务等工作指标下达到各行政村,年末进行统一考核。乡来料办不定期地对各村的来料加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来料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资源,为发展来料加工业牵线搭桥。
来料加工业在我乡已有所发展,但与其它乡镇相比,我乡的来料加工业规模小,货源品种单一,为突破我乡来料加工货源不足的瓶颈,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业在长山的发展,同时为进一步争取“一乡一品”,根据乡里目前缝纫发展的良好势态,积极帮助缝纫经纪人办理执照、税费优惠等政策处理。
六、加强服务,为来料加工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乡来料办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各来料加工点了解情况,经常与经纪人和加工者进行沟通,了解她们的加工信息,倾听她们的建议,掌握她们的所思所求,在遇到困难和矛盾时帮助她们协调解决,真正当好来料加工业务上的服务员。
一年来,我乡的来料加工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乡来料加工业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来料加工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在新的一年内有所突破和提升,主要有:1、群众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货源渠道还有待拓宽;2、加工技术水平偏低。加工工艺单一,对加工工艺复杂的产品,部份加工者不愿去尝试,持观望等待态度,这样既影响加工进度又因单位时间的加工费不高而影响加工者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对某一加工产品的熟练程度产生影响,也缩小了经纪人接单的选择空间。3、经纪人规范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经纪人承接业务目前基本上是口头协议,货物往来、加工费收付没有凭据,一旦产生纠纷将无法解决;4、部分村干部对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认识不够,各个村之间发展不平衡;5、经纪人队伍不稳定,经纪人的素质和加工者队伍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将在新的一年里创造条件去努力解决。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四
一年来,***粮食局在市粮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对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强化粮食市场监管,抓好社会粮食信息统计,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区粮食工作平稳协调发展,为全区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认真抓好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建立领导组织,设立活动机构,出台了《方案》,同时制订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计划安排表》。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资料汇编》以及胡锦涛等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1号文件,通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促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团结奋斗。
2、突出活动主题,围绕解决粮食工作难点、重点问题展开调研。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倾听群众心声,总结经验教训,把握科学发展趋势,形成调研成果,以影响和制约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的瓶颈。同时,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以“科学发展在身边”为主题的征文活动,使全体党员在学习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进一步推进粮食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
3、注重实效,统筹兼顾,以学习实践活动推进粮食工作发展。
一是顺利地完成拆迁工作。为使拆迁工作顺利完成,主要领导靠上抓,包点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发挥各自特长,千方百计抓好拆迁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热忱的工作精神,感动了被拆迁业户,顺利地完成了拆迁工作。二是急困难群众所急,解贫困户所难。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初,我们就把为包村群众办实事、解贫困作为首要任务来对待。针对所道路不畅的问题,在与村居两委多次研究后,我们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出资五千元帮助为其修了路。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努力维护种粮农民的根本利益。强化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把工作重点放在产粮多、粮贩流动频繁的街道社区,采取例行检查、联合执法、重点抽查、举报等形式,加强全区粮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三)抓好全区粮食统计调查,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我们把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任务来抓。一是对全区3个街道9个社区的54户调查对象,逐户深入详细调查,每月一调查一统计,从储存数量、质量、品种、价格等详细分析,定期上报。二是对全区粮食经营户、加工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调度、统计,加强业务指导,对不及时报送的责令改正,保证了全区粮食总量、用量及进出数字报表的及时、准确,为社会粮食供需平衡预测奠定了基础。
(四)科学组织领导,做好国家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在今年4月开展的国家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我们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政府的清仓查库工作要求,科学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在做好全区粮食储存、加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全区1000万斤的地方储备粮的粮质、粮情、粮食品种和数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市政府组织的检查中,做到了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达到了帐帐相符、帐实一致,受到了检查组的肯定,在此次清查活动中,我局被市粮食局评为全市粮食清仓库工作先进单位。
(五)结合实际,加快全区粮食产业化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省、市粮食局关于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总规划,把“市县储备粮落实年”、“粮食产业提升年”、“物流设施建设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制定了《粮食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积极帮助大型粮食规模企业向上争取扶持资金,提供各种政策、信息服务,努力促进全区粮食产业化发展。
(六)抓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我们始终把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仓,责任到人,全力保证储备粮不发生任何问题。为切实做好储备粮的轮库工作,我们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行情,积极组织粮源,严把入库质量关,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作用。
(七)以人为本,妥善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的来人、来访工作,切实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切实做好信访工作。有一名分管领导靠上抓,一名同志具体管,化解各类矛盾。二是积极为身份置换职工、退伍、转业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特困职工家庭办理了低保、涉军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八)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了各项工作不发生问题,促进了全区粮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防腐能力。年初下达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与各科室、库签订了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实处;在机关中开展了廉洁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人员参观“廉政图片展”等廉洁勤政教育电影,组织机关人员到莒南大店“山东省委、省政府”旧址重温入党誓词宣誓,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增强了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廉洁勤政、干事创业的好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在落实为农户科学储粮、科学指导方面还不够。
二是为种粮农民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措施有待于提高。三是引进项目,资金落实方面与工作计划、工作要求有差距,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有待提高。
二o一o年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1、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围绕“三农”服务作文章,落实好为农民科学储粮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好国家粮食托市收购政策,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种粮群众的利益。
2、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认真履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不断完善粮食管理体制和机构,切实抓好粮食执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确保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3、抓好原粮质量管理和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放心粮油社区进农村工程。计划用2-3年时间,逐步建立粮油食品质量检测系统,尽快实施粮油品牌工作,加快推进原粮质量监管系统化、网络化建设。严格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开展好储备粮和生活用粮的质量监管,积极探索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的措施办法。坚持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入库,并严防不符合国家食用安全标准的粮食和陈化粮流入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市场质量安全。加大陈化粮、变质油的查处力度,从源头杜绝变质粮油进入市场。
4、做好经纪人协会发展工作,逐步建立集依法管粮、收粮和用粮为一体的新型粮食流通购销机制,以“农户+经纪人+企业”为新型合作模式,搞活粮食流通市场,服务于全区经济发展。
5、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努力扶持鲁南国际粮油物流城等粮食产业发展,加快组建粮食食品加工、粮食收购企业,掌握1-2家具有一定实力的粮食企业调控市场,发挥主渠道作用。
6、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建设,做到需要时有粮可用、有粮可调、有粮可供。抓好社会粮食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信息准、资料全,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同时抓好地方储粮管理,做好农户科学储粮指导服务工作,增强社会抵御粮食风险的能力。
7、抓好招商引资任务的落实工作,在现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措施,调动各方面因素,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8、完善粮食应急和预警措施,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建立完善粮食生产、流通、库存等环节的预警机制,使各级政府在非常非常时期能够掌握保证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9、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适用新职责、新任务的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准则,完善各项业务考核指标,健全指标体系、网络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快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促进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强化行业作风建设,狠抓粮食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粮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五
根据党章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应写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一)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二)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三)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对党的认识(性质、奋斗目标、行动指南、宗旨、党的主要奋斗历程等)、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
2.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3.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四)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请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
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一般需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2)要真实反映自己的思想认识。在写对党、对***主义事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时,要倾吐自己的真实想法,要向党组织交心,要讲真心话。
(3)要朴实、庄重。写入党申请书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用词要恰当,要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不要生搬硬套抄书本上的或网络上的资料。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写出真切的思想感情来。
(4)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反映情况。本人如有政治历史问题,必须如实写清楚,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自己的评价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用词不要过高过满,注意谦虚谨慎。要敢于大胆地向党组织暴露自己的不足,以便及时地得到党组织的帮助。
----。
敬爱的党组织: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因此,我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便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请党组织考察批准为盼望!
附:一、我的个人履历是:......。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来往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情况:.....。
此致
致礼!
申请人:***。
**年*月*日。
----------。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族,于**年*月*日出生于**家庭。本人成份学生,家住成都市*路*号。现任职务是**。我于**年*月至**年*月在成都市*小学读书,证明人***。小学毕业后,我考入了成都市*中学,证明人***,于**年*月份加入了中国***主义青年团。**年我高中毕业后,考入成都大学,证明人***。
(同时需简述自己的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对党的认识等)。
家庭主要成员是:父亲:***,*族,*年*月生,政治面貌是**,现在**单位工作,担任**职务,政历清楚。
自传人:***。
**年*月*日。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六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粮食加工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粮食加工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七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粮食加工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八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九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
2016年10月17日。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
第205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过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者发现其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
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
(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
(三)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范围。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公布监管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一
**县粮食储备企业承担着各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粮食流通主渠道的职能,对稳定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确保粮食供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和国际国内粮食市场的变化,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给粮食储备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县改革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如何通过创新管理,进一步增强实力,进而更好地承担起粮食流通主渠道和确保粮食市场稳定职责,将成为我县粮食储备企业发展的方向。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学习的基础上,对我县粮食储备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就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在县委、政府领导下完成了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任务实现了职工身份全员置换妥善解决(移交)企业退休及供养人员并在改革原粮食收储企业的基础上剥离部分资产重新组建1个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使长期以来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所背负的“三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轻装上阵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1末,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总额从改革前的1324万元增为改革后的1826万元,企业负债从改革前的1460万元减为改革后的1390万元,所有者权益从-136万元增为436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从866万元降为420万元,在改革过程中处置了部分资产,筹集了469万元的改革成本。在改革中,在职人员从52人降为12人,退休及供养人员按时移交社保,极大地减轻了新企业的负担。
20末,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效果明显,从改革前亏损45万元变为盈利6万元,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改革并不意味着“一改就灵”,也不可能一改革就使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改革后新公司的组建,只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面对国际国内的粮食形势和国有粮食企业所肩负的责任来看,还需要深入调研、分析,找准制约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障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企业的规范运行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显著提升,才能真正使国有粮食企业实现良好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和更好地完成相关职能任务,实现改革发展的目标。
1.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
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及粮食安全现实需要,每个县市必须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要求,由于我县属于粮食产销平衡区,国有粮食企业长期以来都处于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如此带来了新的国有粮食企业竞争力弱的问题,在主导粮食市场和发挥主渠道作用上显得十分乏力。
2.随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国有粮食企业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
到年,全县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达6户(已办证户数),全社会购进原粮11584吨,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购进7123吨,占61.5%;全社会销售粮食10644吨,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销售7204吨占67%。可以看出,非国有粮食企业在全县粮食经营上,其购销量已接近全县粮食购销总量的64%,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在改革的基础上不认真谋划发展,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企业经营将会重新走上亏损的道路,形成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重大影响。
3.由于受长期粮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县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及其管理者在认识上、管理上、观念上还有较大差距。
首先,在认识方面存在认识滞后的问题,即还未认识到粮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20以来,由于诸多因素(世界粮食总库存下降;消费量增加,产需缺口增大;生物燃料替代品大量消耗玉米等)的影响,导致国际粮价大幅攀升,37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从国内情况看,由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和补贴,形成了我国连续多年粮食丰收,在国际粮食危机发生后,中国粮食处于价格稳定,市场平稳的良好情况,但是,随着农民种粮成本上升,粮食消费量日愈增长,我国的粮食产销将长时期处于紧平衡的状况,粮食部门肩负着的责任将日愈增大。其次,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管理企业,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发挥企业主动性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认识和观念上,通过改革,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的观念得到了较大转变(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得到了发挥,员工的企业意识得到了较大转变)。但还有一部分职工还是墨守陈规,存在职工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经营管理目标不明确,经营效果较差的问题,新的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之间存在着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
4.企业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差,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2008年我县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实现了盈利,扭转了严重亏损的局面,但由于受体制、政策、认识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难于大幅提升的情况,企业满足于搞好储备,增加储备量,在商品粮经营上表现出怕担风险、缩手缩脚的状况,企业经营始终未能得到突破;也表现出企业管理者对市场认识不清、判断不准、措施不力,抓不住机遇的弱点,甚至在一年当中几乎没有开展商品粮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生存发展十分艰难。
5.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创新能力弱。
新企业组建后,其经营管理及运作方式与改革前的国有粮食企业运作方式不同,许多管理运作方式都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就目前的情况看,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如在激励政策上,存在考核指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影响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一方面存在公司领导班子怕承担经营风险,缩手缩脚的问题,影响了企业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存在公司市场调查研究和管理企业不足的问题,造成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风险。同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还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表现在对粮食工作形势认识不高,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预测不准,抓市场机遇的能力弱,导致企业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中的优势无法发挥,主导当地粮食市场能力弱。
6.发挥行业优势,抓政策性业务的能力还不强,办法不多。
国有粮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政策性业务和服务粮农、服务消费者的责任,但由于重视不够,在全力做好民政救灾、农村低保、军供粮等方面的工作上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认真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度还不够,与部门协商、沟通不足,军供粮供应点工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
以上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差距;在履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社会职责上有差距;在服务粮农、服务消费者、服务部队的工作上有差距;在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上有差距。
二、搞好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对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县必须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巩固粮食安全搭建平台,提供保障。也就使得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其它国企改革有所不同,赋予了国有粮食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粮食产销平衡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工作,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任务,必须千方百计抓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更好地发挥,为粮食安全工作打好基础。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二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五)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九条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诚信档案要详细记录小作坊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容易发生问题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小作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三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工作,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四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
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五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调研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眼下,全国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清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超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这次清查要求,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自行组织清查的实践,觉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要认清意义,明确目的。几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了改革改制,资产增减变化较大,有的债权债务人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摸清企业家底,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挤掉“水份”,确保账实相符,有必要进行资财产清查;为了整合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贡献率,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清产核资,接轨新规,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所以,开展财产清查,是企业管理的需要,是发挥资产作用、推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要求。
二、要多方协调,通力合作。首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领导,组织推动;其次,企业行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负责协调。财产清查,不仅是财会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可明确财会部门牵头,实物管理、经营业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同动作。同时,与外部财政、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争取指导和支持,以利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讲求方法,提高效率。清查组织落实后,对本单位清查工作作一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法。对于实物资产清查,首先将账存实物资产全部造册,然后组织实物核查组,以实物为主线,将所有实物与清册核对,看哪些相符?哪些有账无实?哪些有实无账?做好详细记录,待研究对应处理。对于结算资产清查,采取面对面或征询函方式全面核对余额,对于征询不相符的、无回音的,要上门核对。在核实基础上,进行分类,对其中已无正常交往或接近两年及两年以上的落实清算措施。对于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针对性选用方法核查。时间安排上,登记造册、发送征询函在先,外埠对账和内部核查实物分别组织力量实施,外埠对账与落实清算措施结合进行。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有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明确了目的`和意义,就要付之行动,而且要抓紧实施,否则为了应付汇总上报,必然草草了事。同时,这次清查与补贴不相干,无利益驱动,不允许也没必要弄虚作假。做到真正核查,真实反映,实事求是处理。
五、要查改并举,完善管理。在核查过程中,对不相符资产及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疏理,依据规定、管理权限,区别轻重缓急,分别处理。如:账外资产需要及时登记、债权款项需要及时清收、涉及法律时效债权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管理环节上的问题特别对可能引起现实不良后果的需要及时纠正。核实以后,按规定要求,认真填表,认真总结,汇总上报。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评价,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充实、调整、完善。
六、要打好基础,接轨新规。通过核查,对于账外资产,要按照规定作价入账;对于损失资产,要查明原因,提供依据,单位集体研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待处理。并根据审批权限,申报核销,经批准核销后,作相应账务处理。通过清理核销,努力实现会计稳健性。同时,在清查过程中,要将粮食库存性质彻底分清,为过渡新增会计科目打好基础。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六
(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配合,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经营者、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如实记录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外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申请政府划定的经营地点摊位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
(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个人卫生;。
(六)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引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免费对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和食品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收治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通知投诉、举报者。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妨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粮食加工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七
我市现有义务教育学校208所,其中:小学168所(含点51个),初中40所(含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十二年一贯制学校4所,完全中学7所)。20xx-20xx学年度,全市小学师生比1:14.7,其中:城区小学师生比1:18.2,农村小学师生比1:12.7;全市初中师生比1:10.6,其中:城区初中师生比1:15.4,农村初中1:7.3。
(二)发展状况。
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市委、市政府始终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财政教育投入保持稳定增长。20xx年,全市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内拨款59438.1万元,比20xx年53060.6万元增长了12%,20xx年义务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6878元,比20xx年5886元增长了16.9%。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农村小学585元/生、年,初中785元/生、年;城市小学384元/生、年,初中530元/生、年)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两免一补”范围不断扩大,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同等享受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享有生活补助并及时打卡发放到人。
2.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全市义务教育校安工程建设于20xx年基本结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分别进行了加固或拆除新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有了切实保障。自20xx年起,我市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从图书(初中每生20册,小学每生15册)、多媒体教学设备(班班通)、中小学实验室设备仪器及中小学教学器材(音乐、体育、美术、卫生、数学、地理)等4个项目,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技术装备。目前,已完成115所中小学装备任务,完成率达73.72%,余下学校将于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
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同时,多措并举,着力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建设,城区相继新建了11所设施优良、功能比较完善的标准化小学,6所初中实施了扩容和配套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全市12个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小学,分别建设了集学习、健身、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乡村少年宫”;结合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项目,在配齐配足常规教学设备、器材的前提下,努力加强中小学现代教育设施设备配置,“宽带网络校校通”和“优质资源班班通”的普及率逐步提高,40所中小学更新了计算机教室,37所中小学的教室安装了教学电子“白板”,全市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不断扩大。
3.义务教育师资队伍得到加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了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建立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努力优化教师结构。20xx年以来,全市在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中,共招录156名中小学教师,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缺科教师学校倾斜,使中小学开齐课程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教师在农村中小学任教。对在农村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分别给予每月70元、100元的岗位补贴,坚持教师职务评聘须有农村学校1年以上工作经历,坚持城区补充教师从农村中小学公开选调;扎实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了市、乡、校三级培训网络,**市教师培训基地通过了省级考评验收。
仅20xx-20xx学年度,各层次、各类别教师培训达9000人次,中小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推进学校结对合作,以强帮弱共同发展。建立了城乡间和跨区域中小学结对合作机制,城乡学校结对合作数量进一步扩大,首批12所义务教育学校与庐阳区相应学校顺利对接。结对学校围绕教育理念、学校管理、教学实践、学生活动、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全面交流帮扶,不断丰富学校内涵,提升办学水平。加强中青年教师培养,打造一支骨干教师队伍。全市拥有省级以上各类称号优秀教师33人,市级学科带头人100人,骨干教师330人,师德先进个人12人。一支由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优质教师队伍已基本形成。
4.素质教育质量提升成效明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理念,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德育工作网络初步形成,以爱国主义读书教育、弘扬雷锋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等活动为载体的德育工作效果明显。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科技活动有效开展。仅20xx年,我市中小学在参加省及合肥市举办的各项竞赛中,有近100项获奖。烔炀中学的机器人足球参赛队,荣获省一等奖并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比赛,获得三等奖。人民路小学的书法选手,荣获全国中小学生书法大赛二等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推进,体育列入中考科目并得到加强,适应学生全面发展而富有个性成长的新课程体系基本形成。中招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将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分解到全市初中学校,城区3所省级示范高中顺利实行联合招生,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深入实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市义务教育与先进县区相比,与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还有相当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学现有布局不够合理。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市区规模不断扩大,入住人口日益增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城区学龄人口不断上升。同时,受此影响农村学龄人口下降。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布局与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不相适应问题比较突出。
1.主城区公办初中布点不够,容量不足,大班额严重。城区现有公办初中8所,位于主城区6所,城乡结合区2所。近年来,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学人数逐年增加,20xx至20xx年平均每年递增4%,每年增加在校生约700人,其中:初中学校每年增加200人。20xx年,城区公办初中在校生7564人。从学生分布情况看,主城区二、三、四、七中四所学校在校生6673人,占城区公办初中在校生总数88.22%。就其规模容量而言,二、三、四、七中四所学校初中总规模为108个班,标准容量5400人,而实际在校生已超标准容量1273人,导致各校班学额都在58人以上,均超过了省定50人以下的班额标准,三中和七中甚至存在60人以上的过大班额问题。就主城区初中现有布局来说,城东区域仅有油泵厂学校且为单班规模、办学条件又相对较差,已不能适应该区域适龄儿童少年上学需求。同时,随着城东区域的建设发展,就学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2.农村小学布点多,生源少,教育资源分散。由于进城入住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断增加,农村学龄人数逐年减少,20xx至20xx年平均每年递减4.6%,每年减少在校生约1500人(小学800人,初中700人)。农村中小学布局虽然作了不断调整,但就目前现状而言,布点多、生源少、教育资源分散的问题依然明显,尤其在小学表现突出。20xx年,全市农村完全小学97所,小学教学点51个,仅完全小学数则占全市完全小学总数82.9%,而农村小学在校生22640人,却只占全市小学在校生总数53.98%。从农村小学学生分布情况看,全市17所乡镇中心小学在校生11771人,而另外80所村级完小和51个教学点的在校生只有10721人。据调查,在80所村级完小中,50名学生以下学校有18所;在51个小学教学点中,20名学生以下教学点有35个,其中10名学生以下的还有24个。这些规模过小的完全小学和教学点,不仅占有了相当的教育资源,也成了我市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
(二)城乡间、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仍然较大。
一是城乡间学校办学条件差距较大。近年来,城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20所小学有11所为新建的标准化小学,8所初中有6所实施了改造工程,具有良好办学条件的中小学已达到了61%。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虽然也得到一定改善,但与省颁办学标准要求,与主城区学校相比,依然落后。据统计,农村现有113所义务教育学校中,55所农村中小学教辅用房不足,须设置的实验室、电脑室、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语音室等没有配齐,其中:38所学校仅有教室和办公室,相应功能室严重缺失;所有学校运动场地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相当一部分学校的运动场仅仅是一块圈地,体育教学和学生健身运动难以正常开展;38个农村中小学食堂,有27个没有达到标准要求,未能取得餐饮许可证。
二是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城区仍有11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尤其是油泵厂学校和亚父初中,仅有一幢教学楼,缺乏基本的配套设施。农村大多数村级完小在教学辅助用房、功能室配置,校园道路、运动场地等基础设施方面也都相对较差,明显落后于中心小学。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结构失衡。
目前,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队伍主要存在结构性不合理。
一是学科教师结构不够合理。表现在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学科专任教师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音乐教师50人,体育教师157人,美术教师93人,信息技术教师19人。从这些教师任教学校看,主要集中在城区中小学和部分乡镇中心学校。农村绝大多数学校缺乏音、体、美、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难以有效落实。按照部颁课程计划测算,须增配音乐教师73人、体育教师15人、美术教师38人、信息技术教师74人。
二是教师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据统计,全市初中、小学51岁以上的教师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23.5%,而30岁以下的教师只占7.6%。农村中小学51岁以上的教师,大部分是七、八十年代教育规模扩张时吸收的民办转正教师,普遍存在教育观念更新不够、使用现代教育设备能力较差、教学质量相对较低等问题,也对教育创新、增强教育活力产生直接影响。
(四)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滞后。
一是校园网络连通不足。我市中小学宽带网络接入161所中小学,还有37所小学及教学点宽带没有接入,宽带开通率只有80%;再根据省定标准,义务教育6—12班级的学校要配备1—2个计算机教室进行计算,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计算机教室缺少近90间。
二是计算机数量生机比偏低。目前,我市计算机生机比为15.2:1,师机比为3.9:1,与省定生机比12:1,和师机比1:1标准相比,缺少学生用机1000台,缺少教师用机2730台。
三是信息化设施缺乏。我市现有学校广播系统98套,监控系统54套,对照省定基本标准,校园广播系统缺48套,监控系统缺92套。对于其他语音教室、课堂教学录播系统、电子阅览室、在线课堂教室、校园电视系统、一卡通系统和移动学习终端等选配标准我市基本没有配备,缺口更大。
(五)教育教学目标管理缺位。
一是教育主管部门自身指导、监管缺乏精细。在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上,按照上级规定动作部署多,创新超前举措少;在教育教学管理建设上,宏观条款要求多,出台细化办法少;在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监管上,以文转文、以会贯彻多,具体检查督促督办少。
二是一些学校办学质量目标和竞争意识淡薄。一些学校校长办学思想模糊,没有清晰的办学理念和明确的发展目标,自以为学校设施落后,师资力量弱,只求平安无事,不求提高办学质量和推进学校内涵发展,教育教学管理粗放,工作缺乏计划性、统筹性,只应付主要科目教学,不能开齐开足全部课程,艺体和实践活动不正常,学生素质教育要求难以落实,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三是少数学校执行办学行为规范不严。少数学校贯彻落实办学行为规范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应有管理制度未建立,已有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学校管理松散,对教师教育教学放任自流,缺少检查、督促、考核等监管机制,违规办学行为时有发生。
(六)校园安全保障比较薄弱。
校园安全是教育管理的第一要务,发展教育的同时更要全力维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我市校园安全形势基本良好,但仍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的薄弱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是校园安全管理队伍不完善。校园及学生安全管理涉及面广,范围大,头绪多,任务繁杂。我市校园及学生安全工作任务主要由学校的政教处、总务处或德育处承担,有的学校涉及到几个部门,管理人员也都是处室负责人兼任,容易造成主次不分,职责不明,多头管理,相互推逶的混乱局面。因此市教育局和各校成立专门的校园及学生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是做好校园及学生安全工作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