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优质14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个人成长和发展提供指导。怎样找到自己的人生意义和价值?以下是一些总结写作的佳作,希望可以对你的写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一
一、我国海洋环境现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海洋环境状况主要表现为:人海污染物质显著增加,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区污染严重,环境质量逐年退化:近海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石油、氮、磷等营养盐类污染明显:海域海水富营养化明显加重,赤潮、溢油、违章倾倒等污损事件频频发生;外海水质基本良好,重金属污染得到较好控制,油污染重点向南部海区转移,营养盐和有机污染呈逐渐上升趋势,突发性污染事件频率加大,慢性危害日益显露,海洋自然和生态破坏加剧,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来自陆源排污,无序、无度地开发是自然与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
作者:杨得前作者单位:湛江海洋大学经管学院,524088刊名:北京水产英文刊名:journalofbeijingfisheries年,卷(期):“”(6)分类号:f4关键词: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二
引 言:从20世纪40年代至今,私募股权融资用了70年,从兴起到辉煌,成为中小企业最优的融资方式,对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学者认为,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产业发展基金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雏形,但首笔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进行的投资。此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2017年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迈开了在我国飞速发展的步伐。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介绍
(一)概念 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二)基本特征
第一,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第二,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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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一般可达3年一5年或更长),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第四,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第五,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第六,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第七,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
第八,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第九,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首次公开募股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一般学者认为,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产业发展基金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雏形,1994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有一些外国私募机构开始尝试进入中国,但由于当时体制的欠缺,均以夭折告终。199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这为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版正式启动,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方式——上市ipo。掀起了第三次投资热潮。至此,首笔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进行的投资。此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2017年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迈开了在我国飞速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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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科研究中心公布的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数据统计2011年,一共有235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pe基金完成了募集,是2017年的2.87倍;其中公布募集金额的221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募集了388.58亿美元,比2017年上涨了40.7%。从2012年起,2012年pe投资延续2011年下半年萎缩态势,抗周期性行业投资价值凸显、多种类型投资尝试和多种退出渠道探索为最新发展动向:受资本市场低迷影响,中国pe投资自2011年下半年即出现降温,并且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2017年,同时周期底部和市场低迷使得部分能够超越周期的行业投资价值凸显;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大量涌入打破市场供求,卖方市场带来一级市场成本上升,退出回报的下降挤压投资利润,pipe等新的投资类型开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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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三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其应用的快速普及,计算机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育中的一门必修课,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成果。但是当前我国的计算机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如应用教育相对滞后等问题,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本文深入分析我国家计算机教育的发展现状,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给出改进我国计算机教育的有效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计算机教育更加切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关键词:计算机教育;现状;问题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的使用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涉及到民用、企事业、军事、国防等,几乎没有哪个行业能够离开计算机。世界各国也都致力于计算机的研发,为本国的围民经济服务。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互联网将会在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能物流、金融与服务业、国防军事十大领域重点部署。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高等教育计算机专业的发展速度也空前迅速,高等教育培养出的计算机人才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国互联网在国际中的地位。但是我国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教育相对国外发达国家起步比较晚,尽管我国计算机教育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明显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四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经营困境,原因之一就是国企对银行负债过高,以至于很多国企沦落到根本难以支付银行利息的严重地步。为使国企重振雄风,恢复和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企改革已是刻不容缓。然而,在国家推出的种种药方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国家推出了“债转股”的新贴子,以期达到既最大限度的回收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又能对国有负债企业进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双重目的。尽管我们设想周密,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相当的问题,其中,“债转股”与现行法律框架的冲突就相当引人瞩目。债转股在中国乃新生事物,牵涉很多制度创新,而创新必破旧,现行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都与之相抵触。同时,我们的改革还必须考虑秩序,若一味追求革新而恣意横行,法治必不存,这也正是我们构建《债转股特别法》的目的,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在此作者力图找出冲突,并分析政策趋向,为《债权股特别法》的构建架桥铺路。
二、债转股与公司资本三原则的阻碍。
(一)阻碍。
债转股遇到现行法律障碍很多,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三大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所谓“资本确定”,系指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募足。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关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及公司登记成立时注册资本均需认足、募足的规定。而债转股过程中,amc以债权为投资手段向国企投资,虽未为不可,“但债权非金钱物品之可以直接供人利用者也。以债权出资,必俟债务人到期清偿,始为实受其益,而公司亦于债务清偿之日,为实收该股东资本之时。若到期债务无着,则与未曾出资者,有何少异?”[1]且以债权出资原则上应为对其他债务人之债权,若是针对被投资公司本身之债权,即使实现,亦是以原本公司的借贷资产向自身投资,公司资产并未有任何增减。再者,我国《公司法》为严格资本确定原则,并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这公司注册资本20%,其目的无非为防止权利资本有名无实。而债权做为一种期待请求权,实现与否本无定数,且债转股中之债权乃不良债权,以不良债权占公司绝大多数股份,不能不说是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
所谓资本维持,系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清偿债务之能力,保护债权人之利益。我国公司法中,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第12条),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款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的规定(第28条);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的规定(131条);除依本法特别规定之目的与程序,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自己之股票的规定(第149条);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到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77条)等均体现了此原则。[2]然反观债转股之流程,实有不少与资本维持原则相背之处:其一,四大amc实有资本均为100亿rmb,但其接收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都远逾此数,amc把远逾此100亿rmb的'不良资产全部债转股,明显违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中关于转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尽管我国亦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之例外,但是否就意味着amc可以用“四两拨千金”之力把如此庞大的不良资产全部用于转投资而不受任何限制呢?其二,《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初始股东对现款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的规定亦明显与不良资产为投资手段的做法相抵触。试想,amc债转投之目的乃最大限度的回收本已无望的债权,其对债权能否变现心中实无把握,若届时无变现之可能,amc肯定不可能按《公司法》之规定承担连带之责,追续投资。其三,资本维持原则还要求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配利润。然在债权股之后的新公司中,亏损本来严重,若严格按照这一原则办理,amc在十年之内到底有多大作为殊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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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五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1984—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年均增长13.9%。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55.3亿美元,同比增长93%。中国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达122.6亿美元,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同比增长123%。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572亿美元。
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11.6亿美元,位于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13位。
2007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87.2亿美元,同比增长6.2%,其中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61亿美元,占我国同期投资总额的32.6%。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六
以来,随着市场的迅速升温,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9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2.8%,涨幅比8月份扩大0.8个百分点,这是自年初以来,房屋销售价格连续第3个月同比上涨;环比上涨0.7%,环比连续7个月正增长。尽管近期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价涨幅有所放缓,但西宁、银川、天津、南昌等二、三线城市房价却在加速上涨,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涨价潮正在由一线城市向省会城市、中小城市等二、三线城市蔓延。
进入以来,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楼市调整政策频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终止、国四条、土地出让金比例调高至50%、国十一条以及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为当前火热的楼市注入了一剂良方。特别是209月30日由深圳率先推出的限制购房令,继而蔓延至全国各大城市,对房地产投资更是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统计显示,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8267亿元,比上年增长33.2%;其中,1~12月增速比1~11月回落3.3个百分点。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0.43亿平方米,增长10.1%,增幅回落超过30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5.25万亿元,增长18.3%,增幅回落超过50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72494亿元,增长25.4%,增幅回落20个百分点左右。从同比数据看,4月份以后房价同比增幅逐步回落,到12月,回落6.4个百分点。从环比数据看,数据变动趋势与同比数据变动趋势具有大致相同特征,涨幅也呈逐步回落态势。
二、行为经济学的主要观点。
(一)什么是行为经济学。
行为经济学就是要从人的现实决策过程中出发,建立符合心理学事实的个体决策模型,以此来分析具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它强调的是,经济学的假设前提必须和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大量的心理学实验和现场实验研究,对主流经济学家所坚守的公理化假设进行可复制的实验,并在这些重复的实验中寻找一些具有规律性的东西,接着用数学把规律表达出来,以便给经济学的演绎推理更为科学,也更具预测性的模型奠定基础。
(二)行为经济学的发展。
传统的行为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的herbertsi?mon通过对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说,该假说指出了经济活动当事人在决策时不仅面临复杂环境的约束,而且还面临自身认知能力的?约束,即使一个当事人能够精确地计算每一次选择的成本收益,也很难精确地作出选择,因为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自己的偏好集合。
现代行为经济学抓住了经济学中的核心问题一对选择的分析。20世纪70年代,kahncman和tver-sky通过大量的实验证据表明,理性人的假设是不符合实际的生活事实的,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了自己的效用函数一基于期望理论的价值函数和概率权重函数,这为行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模型构建的土壤。他们的理论概括主要有四点:
1.人们并不具备完全理性,人们生活的真正决策遵从启发性原则,并受到框架效应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最终都影响到人们的选择。
2.价值函数被定义在相对某一个参照点的损失和收益水平上。这表明人们关心的更多是财富水平的变化,却不是单纯的绝对财富水平。
3.收益和损失函数都将呈现出递减的敏感性。该特征与新古典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相似。
4.损失厌恶的存在性。
(三)选择行为经济学角度的意义。
由于行为经济学的前提是承认人的有限理性,因此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有限理性现象给予了较好的解释。其中之一则为羊群行为。从理论角度来说,羊群行为很难有相对精确的概念。一般来说,羊群行为是指人们的行为趋同,即人们在观察到其他人的决策后,行为会受到其他人的影响。
传统经济学角度来看,单个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本身对整体的宏观政策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是在当今社会中,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使得羊群行为的具有规模化的效应,而单个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正是经过羊群行为效应的扩大化进而对宏观政策的整体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抵消作用。
行为经济学角度看房地产的投资需求。
(一)心理账户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影响。
1.人们根据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所在和资金的用途等因素的不同对资金进行归类,这种现象被称为“心理账户”。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假定资金是具有替代性的,也就是说所有资金都是等价的,事实上,在人们眼中资金通常不是那样可以替代,1000元彩票带来奖金和1000元的工资收入是有区别的。人们会倾向于把他们的投资武断地分配到单独的心理账户中,并根据投资所在的账户分别作出决策。这也导致了心理账户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即狭隘的框定效应,即人们会在面对个人投资时会与之前的投资行为和结果分离,而不会综合之前的投资结果来评估是否值得再次投入。
2.由于有限理性的前提及心理账户的存在,这类投资者通常会将自己的收入分在三个不同的账户,在图形上表现为三个不同的曲线。由于曲线状态的不同导致有不同的投资收益,再根据这一点来决定自己的收入应该如何分配。
(二)短期损失厌恶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影响。
1.期望理论的重要发现之一是人们在面对收益和损失的决策时表现出不对称性。kahncman和tver-sky的实验得出的结论是:人们并非厌恶风险,当他们认为合适时,他们会选择赌上一把,但如果不是厌恶风险又是什么?他们认为,人们的动机主要是躲避损失,而不是那么厌恶不确定性,人们厌恶的是损失,损失总显得比收获更突出、感受更强烈。损失厌恶(lossaversion)是指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损失带来的负效用为同量收益的正效用的2.5倍。期望理论认为,损失厌恶反映了人们的风险偏好并不是一致的,当涉及的是收益时,人们表现为风险厌恶;当涉及的是损失时,人们则表现为风险寻求。
2.我们发现在房屋价格上涨中,房屋交易的成交量也是同比上升,因此我们预期控制房价上涨或房价下跌将出现房地产投资者抛售房产的局面,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区间。但从短视损失厌恶理论的阐述中,我们知道人们普遍厌恶遭受损失。相对于收益,人们对损失更加敏感。人们常常感到放弃某一物品所遭受的效用上的损失量,大于获得同一物品所得到的效用上的增加量。这就可以解释在房产价格预期下跌或已经下跌后房地产投资者将如何选择要价以及是否接受某个出价。
在繁荣期过后,当房产价格下降时,或预期未来房产价格下降时,特别当房产的市场价值将低于当前房产投资者为其所支付的价格,损失厌恶将导致房地产投资者决定通过一个高于无损失情况下的保留价格来减少损失,这样设定的要价就会较高,在市场上待售的时间也将延长,而最终达到的成交价格也就相对较高。
同时,面临较小损失或是已有一定收益的房地产投资者在对要价的边际上所提高的幅度要比在面临较大损失时高出很多。从而即便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的风险,许多房地产投资者倾向于在市场上观望,并使要价保持在期望的售房价格之上,最终将无法做成任何交易,使房产的成交量大幅下降,房产价格也不会有较大的波动。这说明了在损失厌恶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者的售房保留价格比购房者的保留价格更缺乏向下的弹性。
(三)时间偏好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影响。
1.传统经济学认为效用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以指数的方式来贴现的。这就意味着人们的偏好在时间变量上应该是一致的,无论何时,人们对效用的权衡都应该是相同的。事实上,关于时间跨度的研究至今都未能表明时间偏好在时间上具有稳定性,而且在对待不同的事物上,时间的贴现率也明显不同。甚至是同一事物,人们也会倾向于推迟执行马上需要投入而报酬滞后的任务,热衷于能够立即带来报酬而投入滞后的任务。loewenstein曾提出,对于时间偏好,应分为三部分动机:一是冲动性,即个人不经过思考,无计划地行动的倾向;二是强制性,即制订计划并遵守计划的倾向性;三是抑制性,即欲望和情绪会触发冲动的行为,抑制这些自动的或“条件反射”的反应的能力。
2.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通货膨胀较快,贫富差距较大,人们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增加,随之之后的结果就是自己在权衡不同时间内的成本和收益的情况下,更注重近期效益,注重短期投机而不是长期投资。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体现出在宏观经济不确定的形势下,人们更多倾向于投资不动产,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市场投资回报率过高,带来丰厚的短期收益,不断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该市场,另一方面心理账户的存在人们开始确认了房地产投资曲线,从而在整体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随着时间的推延,人们降低了对房地产投资收益的时间贴现率,更加注重房地产短期回报。
四、结语。
从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手段来看,正是通过行政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打击投资者不理性的投资行为,降低他们的非理性预期,从而改变对房地产投资的曲线,同时弥补了经济手段的时滞性的缺陷;另一方面通过经济手段积极改变房地产市场供给与需要严重不平衡的情况,通过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同时积极提高居民收入,缩减贫富差距,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可以真正健康稳定地发展。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分总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监督管理,附则7章81条,自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八
由于基金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规范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基金实行各种优惠政策,扶持基金业发展。世界基金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基金实施的优惠政策很多,主要包括减免基金税收和降低基金的有关费用等。
从税收情况看,在所得税方面,各国一般不对基金的收益实行双重征税,只对基金投资者征税而不对基金管理人征税。投资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后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缴,也可由投资者自缴。例如,美国1942年的税法规定,投资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其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任何资本增值是免税的。在英国,资本的.增值是免税的。在日本和荷兰,基金管理公司不必缴纳所得税。我国的香港和台湾也是如此,香港不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台湾对投资基金利得不征收所得税,对投资者个人征收的税收也有优惠。此外,在香港和台湾,基金交易的印花税是免征的。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很多,主要有管理费、托管费、发行费用、交易费用和上市费用等。其中,管理费和托管费是基金的主要费用。在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管理费一般是规定最高上限的,大都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提取;而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旦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布是不能再调整的。
在我国,对基金实行优惠政策,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发展环境和条件来看,基金发展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例如,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不够;基金运作的人才、技术、经验都较欠缺;我国传统意识中存在着不愿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代管的思想等等,这些都是对基金发展的不利同素。此外,发展基金对于我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扶持基金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对基金的扶持,也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费用两方面。从国内基金税收情况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印花税上。投资者买卖基金是免征印花税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基金的税收政策的发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经营场所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
从国内基金的有关费用方面看,对基金实行优惠政策,原则是尽量减少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负担。例如,发行费用尽可能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上市费用尽可能减免等等,使基金的运作成本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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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九
在国家经济过热的1993年,温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比重较低,为8.7%;在国家实施经济软着陆的末期,温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的比重达到历史的顶峰,为12.4%。这反映出温州市的投资在浙江省的地位与国家经济形势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负相关。
历年来温州市与浙江省投资增长速度对照分析。
十多年来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均在13%以上的较高速度快速增长,与1991年相比,温州市的投资总额增长了21.4倍,年均增长29.6%;同期浙江省投资总额增长了19.6倍,年均增长28.7%。国家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软着陆后,温州的投资增长速度一直维持在13%以上,而同期全省-19的增长速度仅为个位数,最低为2.1%,这反映出温州经济在国家大环境趋紧的形势下呈现出较强的“抗击打”能力,体现了一种相比更为均衡的增长态势。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十
摘要:
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正在成为推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还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在借鉴西方比较成熟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基础上,应联系我国作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来构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关键词:
西方对外直接投资微观理论都是从企业的视角来研究对外直接投资问题的。总的来说,大致可以归为三个主要类别:
1.优势论:从海默的垄断优势论到巴克利、卡森的内部化理论再到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论,它们基本上都强调跨国投资要以具有一定的优势为前提,利用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种优势,本质上都是一种“优势利用论”。我们固然重视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所要具有的固有优势,然而,我们更要重视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对外直接投资来创造、发扬和巩固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既有优势。
作者认为,跨国投资企业的优势具有动态性,即优势可以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不断积累。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不仅是企业实现优势的活动,也是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优势、发展壮大自己的活动。对于一国的企业而言,只要国外确实存在着可供自己利用的有利经营条件,而这种条件又是国内暂时没有或不易取得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谋求这种优势。国际上许多知名的跨国公司,如丰田、可口可乐、雀巢等一开始都是在具有相对优势的情况下,通过跨国经营才成长壮大的。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获得发展的机会,使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更为强大;目前我国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同样可以走出去,获得和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实现从小到大的迅速成长,积累自己的优势。
2.周期论:主要是指弗农的产品周期理论。作者认为,产品的生命周期是固有的现象,虽然目前我国在很多领域的产品创新上还处于落后地位,但是也有很多产品已经居于领先水平。这样,以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手段来延缓这些创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同样也是必要的。
3.特色论:包括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论和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可以说,这两个理论的主要着眼点就是发展中国家。作者认为,虽然它们具有较强的片面性,但是却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一条独特的思路和一个外资利用的切入点。
西方对外直接投资宏观理论主要是从产业或更高的视角来研究一个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
1.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和坎特威尔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它们虽然分别着眼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问题,但是,研究的思路是十分值得借鉴的。作者认为,产业问题或者说产业的升级、发展问题确实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全球竞争力水平的重大经济问题;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必须不断地更新和发展,才能保证它的持久竞争力,对外直接投资无疑是一个国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正是沿着这一思路,作者在稍后提出了“对外直接投资——产业发展论”。
2.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作者认为,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是典型的“线性阶段模型”,而我国作为一个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有着复杂而独特的经济结构,这就注定了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在我国的运用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使该理论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1)我国的发展实践与理论模型并不一致。投资发展周期理论的重要前提是“富国的今天就是穷国的明天”。事实上,世界经济环境与各国国内经济条件的变化快速而复杂,尤其是很多国家内部的经济结构迥然不同,因此,用单一规律的发展阶段理论模式来套肯定是行不通的。
(2)我国双重二元结构的特征与投资发展阶段的关系。我国作为一个地域宽广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技术水平高的现代工业部门与技术水平低的传统部门并存;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与经济发展较缓的西部地区并存。因此,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技术水平和地区发达程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如果用这一理论来衡量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还只能处于第二个发展阶段,但事实上,我国有部分产业、部门、企业和地区已经具有了一些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项目,尤其是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完全具备国际化经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
虽然邓宁的这一理论低估了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对外直接投资(传统有人称之为“对外扩张”)能力总体上还是正相关的。正因为这样,我们更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会不断地跃上新的水平。
3.阿。勃利兹诺伊利的过度资本积累论。这一理论打破了有人试图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内建立完整而有效的相对封闭的经济循环的幻想。由于经济结构性问题的存在,现代经济部门由于迅速发展而过度累积的资本,不可能投入到产品相对过剩的传统部门来解决其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因此,即使这一结构难题仍然存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仍是必要的。
4.诱发要素投资组合论。这一理论顺应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潮流,认为资本可以在市场因素的作用下自由地流动,说明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为主观意志所左右的客观必然性,我们只有通过各种手段去调控和引导投资的流向。
二、对外直接投资——产业发展目标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基础。
发达国家现有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基础上进行的,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率先实现为各微观经济主体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而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并不具备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先决条件或优势;相反,是要通过国际生产体系的建立,来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势将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其前提。这种特定的宏观经济背景,决定了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不应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主体自身经济收益的增长,同时还必须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即通过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来带动本国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
其次,西方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本质上是资本过剩的产物或者说是资本输出的一种新形式,我们称之为“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而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开始的,不仅不存在资本过剩的问题,而且国内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对于“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来说,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企业投资行为的范畴。或者说,单纯的投资微观经济收益已不能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合理的解释。因为只有在优化跨国投资产业选择的基础上,才能够使得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不仅造成企业自身的利润增长,同时也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来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改造,为推动国内产业素质的整体提高开辟新的有效途径。
因此,作者认为,从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把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我国提升和拓展产业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来利用。本文中,作者从国际分工和国际产业转移的角度来阐述“对外直接投资——产业发展目标论”,并以此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理论基础。
(一)国际产业级差与产业梯度转移。
当前,知识经济的大潮席卷全球,世界经济正处于第二次产业革命向第三次产业革命发展的转折时期,传统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下降,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迅速增加。
在跨世纪的经济角逐中,竞争的实质和关键越来越表现为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的竞争。发达国家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纷纷推出经济现代化战略,增加对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的投入,不断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之成为经济增长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基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利用国际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等手段,不断把低级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20世纪4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向劳动力价值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产业成为一种趋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会在同一时间接受相同技术水平的相同产业。对于移入产业国的选择,通常取决于发达国家全球经济战略的考虑;此外,移入国家的一般工业基础和劳动力成本也是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往往要求对象国有较低的劳动力价值,尤其是熟练劳动力价值,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尽可能多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
总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转移不是随意移入某一个国家的随机运动,而是自觉选择适当移入国的有序过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业通常表现出梯度推进战略。首先,从产业层次来说,它总是先移出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尔后,逐渐移出钢铁、石化、冶金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其次,从地区层次来说,先以具备一定工业发展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为重点,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产业层次的推进和地区层次的推进是紧密相联的。
当前,发达国家国内产业正处于由一般技术密集型为主向高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转变。早期接受产业转移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它们的现代工业部门已经大部分处于资本密集型阶段或重化工业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即轻纺工业产品生产已开始减少,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汽车、电子等工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上升;近年来刚刚接受产业转移的国家,其现代工业部门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刚刚起步,处于半工业化国家水平,它们的发展目标是在今后数十年内进入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至于那些尚未接受产业转移的国家,现代工业部门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很小,整个社会仍处于传统经济的状态。
至此,一个由发达国家到新兴工业化国家再到半工业化国家,然后到落后国家的完整的国际产业梯度转移格局业已形成,国际产业级差的实质是技术的差距。国际产业转移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主要纽带。
(二)后发国家传统产业发展模式的缺陷。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轨过程之中,现代工业部门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刚刚起步。从国际分工与国际产业级差的角度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半工业化国家这一层次。
经济发展理论表明,经济落后的国家要想达到先进水平,必须利用后发优势,采用跨越战略,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用最先进的技术来解决本国经济发展的各种具体任务,以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带动整个经济结构的变化,即产业的高度化。这是技术落后国家缩小差距、赶上技术发达的先进国家的唯一途径。
传统的理论认为,实行进口替代战略是后发国家实现其产业结构升级的一种主要手段。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在本世纪30年代末期提出的“雁行模式说”正是这一理论的典型代表。这一理论的要旨在于进口替代,即实现资本品对消费品的替代、中间品对最终产品的替代、生产技术对生产产品的替代,最终建立起与发达国家相同的产业结构。
另一种观点认为,落后国家实现赶超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要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同时,国家要相应制定正确的外资政策,逐步提高外资进入的技术壁垒,以实现国外先进技术的持续流入,促进国内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
其实,从国际产业转移的现实情况来分析,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产业一般都是成熟产业,其转移的方向总是滞后于其国内产业结构成长的阶段。作者认为,发达国家真正的高新技术既不可能被“替代”,也不可能被“引进”,发展中国家制定的“进口替代战略”与“引进外资战略”充其量只能说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主动转移产业战略的一种催化剂。
韩国经济学家金泳镐提出了一个技术二重差距理论,对于理解产业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很有启发性。技术二重差距表现为技术的低转移差距和技术的低熟练差距。前者是指相对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转移的是相对过时的技术;后者是指欠发达国家缺乏技术熟练的工程师和工人,相对于转移技术的吸收能力不足。金泳镐假设移出国的技术指数为100,移入国的技术指数为60,而所转移技术的指数为80,低于移出国技术指数20,即为低转移差距;而移入国的技术指数低于所转移的技术指数20,即为低熟练差距。当移入国经过技术模仿达到80单位技术指数时,移出国的技术指数已经升至120单位,技术差距将长期存在,产业级差不可能消失。
总之,后发国家实行的“进口替代”与“引进外资”战略,都只是利用了国际产业转移这一客观规律,其实质仍然是被动接受发达国家所转移的落后产业。它对后发国家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提升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能消除固有的产业级差。可以说,利用这两种手段并不能完全实现落后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赶超战略”的目标。落后国家要想尽快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发展高级产业,必须打破现有的被动接受产业转移的格局,主动面向国际市场,实行一种“迎头赶上”与“捷足先登”的高战略。
考察传统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无论是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小岛的边际产业论,还是海默的垄断优势论和伯克莱与卡森的内部化理论,大都是以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分析起点的。即使作为西方跨国公司理论之集大成者邓宁的折衷论,也是根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私营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出来的。而发达国家作为工业革命的策源地,技术进步速度快,产业结构转换力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处于产业结构高度化的领先水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它单个企业的优势基本上代表了其产业的整体优势。因此,这些理论都是以一定的优势作为前提,紧紧围绕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这种优势而展开的。从国际产业转移的角度来看,都是“顺梯度投资理论”,其实质是相对发达国家的“产业优势充分利用论”或“产业优势再利用论”。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半工业化国家而言,其国内产业并不具有象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那样的优势。如果完全局限于这些理论的束缚,把这些理论当作经典和教条,不敢越“雷池”一步,那么,只怕永远也摆脱不了作为发达国家淘汰产业的被动接受者的地位,永远也逃避不了“引进-落后一再引进一再落后”或者“替代-落后一再替代一再落后”的陷阱,完全落入发达国家落后产业战略转移的算计之中。因此,后发国家要想真正实现“赶超战略”,就必须突破这些理论的局限,立足本国的实际条件,采取适当的方式大力发展“逆梯度”型对外直接投资,主动获取世界最新技术,促使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当然,一个国家只要不是处于产业梯度的最底层,那它总是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我国作为半工业化国家,相对于落后国家和地区,就属于这种情况,从这方面来说,以上理论也不乏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应该按照以下两个目标,从两种不同的方向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以充分发挥其对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促进作用。
1.产业提升目标论。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在某些领域已经接近或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但是,我国科技的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很低。
按照产业提升的目标,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对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投资。例如,通过直接投资于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企业,购并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公司,或者与之合资建厂、兴办企业等手段,一方面,利用交叉转让、联合研究开发项目等形式,获取最新的高科技,以此来促进我国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通过技术密集型国际生产体系的建立,使之形成对我国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直接牵引,从国际生产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方面我们已有成功的案例,比如“三一重工”集团通过在美国、德国设立分公司,利用当地的科技人员研究、实验、收集科技项目和信息,汇集投入到国内生产过程,创造出了代表国内一流技术的建筑机械。
从资金方面来说,我们也有这方面的机遇可以利用。“为防止国内经济出现衰退并提高出口产品生产力和竞争力,需要继续大力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但国内的本币资金和外币资金却出现大量闲置状态,不能被投资者所充分利用。不得已,只好每年拿出大量的外币资金去购买国外债券。这种间接投资方式,虽然换回了60-70亿美元的债券利息,但是对这种极短缺的外币资源来说仍然是一种严重浪费。只有投入到生产过程的直接投资,扩大技术和市场开发纵深,才是有效利用外汇资源的有效途径,才能纠正国内产业和经济结构失衡问题。在国内项目可行性偏低的条件下,理应加大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由此带动本币资金和其它劳动要素的外向投入。”
2.有限优势利用论。
一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不断开辟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的高度化;第二,对传统的、落后的产业实行改造甚至淘汰。
我国要充分利用在国际产业梯度中的相对级差优势,大力发展对落后国家的投资。虽然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所具有的优势来说,半工业化国家所具有的这种优势是局部的、相对的,是一种“有限优势”,但是,我们必须大力利用这种“有限优势”,一方面充分地实现这类产业的“转移价值”;另一方面,为国内高级产业的发展腾出足够的空间,促使生产要素向这类产业转移,以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的成长。
以上从国际分工的角度和促使我国产业结构提升这一目标出发,对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其成为我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理论依据。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管理资产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水平相匹配,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行业技术标准,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操作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员工培训,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慎确定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以及受托基金服务机构,并制定委托办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评价和约束,确保业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准备情况、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开展受托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经营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与受托办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设施等,并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处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七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强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设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其更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指定其他机构对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托管。
第七十七条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八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十二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中小学的计算机教育也越来越重视。然而,根据国内仍有一些中小学校在计算机教育方面的做法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在本文中结合中小学当前计算机教育问题所在,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与措施,以期望提高当前国内中小学计算机的教育程度。
21世纪在中小学教育当中,为应对计算机发展对基础教育带来的挑战,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可以说培养中小学生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十分必要。当前社会向信息化迈进,教育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灵魂,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的关键。实现教育信息化必须实现中小学教育信息化。鉴于此,教育部决定,在全国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努力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可以说这一目标的确立无疑对新世纪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的教育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计算机教育实际应用与教学内容并不符合,导致计算机教育在出现脱节的情况。而且,计算机教育教学内容落后,无法适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很多学生实际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很差,不注重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无法快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实际应用的需要。与此同时,应试教育严重的制约了计算机教育的发展,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给学生的未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一些学校的计算机教师,主要是以计算机理论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使得很多学生对计算机技术不感兴趣。在中小学计算机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注重与时俱进,给学生的计算机综合能力的提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虽然国家加大了计算机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计算机教育配套设施不完备、现代化设备和先进计算机设备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计算机教育的整体效果。同时,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够,教师只注重计算机学习的理论知识,导致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足,不利于培养专业化计算机人才。
(一)陈旧的教育观念和落后的管理。
当前国内大多数学校领导缺乏计算机教育现代化的先进教育理念,对计算机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如一般小学科,每周安排的课时较少。而且,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没有系统的管理体制,导致计算机课常被占用。可以说,目前很多中小学对于对于计算机的教学十分不重视。
(二)硬件设备落后。
虽然中小学的计算机教育经费加大了力度,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计算机教育配套设施不完备、现代化设备和先进计算机设备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计算机教育的整体效果。除此以外,许多学校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较低,不能满足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三)教师队伍薄弱,教学方法落后。
很多中小学计算机教师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大多数只是照本宣科;除此以外,一些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教学时间短,教学经验相对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学活动中,计算机教学的整体教学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一些硬件环境好的学校,虽然配备了电子备课室、多媒体教室,但大多数教师很少使用这些教学资源,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良好的硬件设施使用几率很少,甚至于只是用作应付上级检查。观察课的使用。
(四)缺乏评价机制。
很多中小学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计算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导致教学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水平低下。
中小学计算机教育是提高青年一代的信息意识,培养他们应用信息知识和技术进行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课程,因此,将计算机传授给学生,使他们掌握和应用计算机是计算机教育的主要目的。从全球的角度看,发达国家中小学计算机课程的价值取向值得思考。发达国家提出,计算机教育不是计算机理论知识的教授和学习过程,也不是一种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各种软件产品的使用教育。在教学中,一方面要引导学生比较各种软件的应用情况,找出隐藏在其中的一般原则;另一方面,重视计算机与多媒体相关伦理和法律问题,尊重知识产权法,使用合法的软件系统。
(二)增加计算机设备的投入经费。
我国现如今的中小学计算机教育投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投资、社会的赞助。从近年来看,计算机经费的投入并不多。此外,还要加强对投资计算机教育资金的监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可以实行优惠的教育投资政策、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以确保计算机教育所需资金的落实。
(三)加强师资培训,确保计算机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在国内,专业的中小学计算机教师十分缺乏,因此,加强计算机师资培训刻不容缓。一是要培养中小学计算机专业教师,二是培养中小学在职计算机教师。前者是计算机教育有效性的关键,后者是学生学以致用的基础。为了尽快解决中小学计算机教师的问题,国家应该制定优惠政策以支持师范院校开设计算机科学课程。开展计算机教育使学生掌握信息科学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掌握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提高学生们的自主学习能力。中小学在职教师计算机培训也是促进中小学计算机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师范院校和教师培训学校的作用,可以分批集中短期培训,使培训教师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只有当中小学教师能够把计算机、现代教育技术与各种学科的教学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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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德瑛.对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专业教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究[j].考试周刊,2017(70).
[3]汪凯.中学计算机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探索[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十三
现代建设项目管理运作在我国起步较晚,首次出现是在1980年,我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开始大量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鲁布革水电站就是我国第一个引进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工程遵照世行采购导则,引入竞争机制,对引水系统实行国际招投标。首次实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水电行业第一个项目管理机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对引水隧洞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而原来的水电工程局变成了承包商。当时世界银行规定凡是使用其贷款的项目,必须请国外咨询公司介入。之后国内许多大型建设项目都请世界银行聘请过的专家来做培训。
项目管理进入我国20多年来,工程建筑领域的发展还相对比较落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际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高端的建筑项目越来越多的被一些国外建筑同行获得。而项目管理中就数人的因数却是最不好管理的,但这也是衡量项目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其中项目文化的建设是可以最大的调动人的因素提高人的积极性,可我国许多工程项目的项目文化只是停留在标语及一些纸面的东西上,无法发挥作用。并且工程项目的人力管理与企业的人力管理有相似之处,但是工程项目的人力管理与一般企业的人力管理不同。工程项目的人力变量,有工程项目才能征集人力、组织队伍。队伍的大小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多少都要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内容而定,项目完工部分的人员陆续离队,新开工部分的人员相继进场,流动性很大。所以在项目,特别是工程项目文化建设与管理上就和一般的企业文化不同。
二、我国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文化管理现状。
(一)我国的建筑行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已经有十多年了,可是原有的官本位的思想、封闭的经营意识、忽视文化意识,在许多工程管理人员的头脑中却仍然存在,在实际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关心的只是施工安全及进度、如何节约成本、而不会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只强调员工只要服从指挥就是好员工,看不到员工有参与的愿望。而且对外他们都标榜是建立了良好的项目文化,大做表面文章,真正以人为本,实实在在地营造项目文化的很少。
(二)许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对项目文化有着一种误解!有许多的国有建筑企业把项目文化建设认为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只要抓紧思想政治工作就行了。还有的.认为项目文化就是文娱活动,只要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就是项目文化建设。其中有一种观念危害最大,就是有很多人认为如建立何项目文化并不是看项目而是看项目领导,而且有很多项目的领导认为自己的思想、信念、价值观就是项目文化的主导,造成很多项目在建设工程中由于项目领导的正常调动造成项目的施工进度减缓。
综上所述,上面所提到的现象都是对项目文化的曲解和偏见,而正是这些东西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考量,从而阻碍了项目文化的有效建设。
三、我国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文化管理现状分析。
其实,我国的建筑企业对项目文化建设意识的淡薄并不是某个独立的个案,这样的情况是具有比较普遍性的。
(一)在过去计划经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是完全下拨的,而当时要想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完全是靠政治思想工作,而市场化都已经二十多年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有许多建筑企业由于掌握了一些垄断性资源,还有许多还遵守着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市场,只要你不过界我也不过,就守我的一亩三分地,使之完全没有市场竞争意识,而完善的项目文化建设更无从说起。
(二)我国的建筑业用工普遍来自农村的各类工匠,其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受专业技术培训教育程度不够,造成了项目队伍素质及管理水平不高,而且他们组织结构大多是以同乡及亲戚居多,流动性大,仅靠廉价劳动力去竞争。员工普遍只关心自己的收入“拿多少钱,干多少事”。而项目的管理者也希望员工只管干活拿钱听话就行,造成项目文化无法有效的建立。
(三)建筑企业缺乏国际承包经验,老是在使用一个的封闭市场管理经营模式墨守陈规,在涉外项目上缺乏超前意识及科学决策,在国外承包项目中就会晕头转向,到最后有可能只能给国外的大型承包商做廉价劳动力。
四、结束语。
“洞中方一日,世上已千年”,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已经进入到我国的市场,他们带。
来了新的技术,也带来了新的管理方法及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我们与国外的同行在工程设备与技术的差距,我们可以通过设备购买与技术引进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差距,但是在项目管理水平上的差距不是那么好解决的。而人是项目的根本,没有人就做不了项目。本文只是根据作者所了解的资料对我国的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中项目文化建设的现状进行了阐述与分析,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不当之处,请同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2]黄磊.海外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文化冲击”.国际经济合作,2002,(4).
[3]黄友全,张在旭,张倩倩.项目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文化研究.基建优化,2007,(4).
[5]赵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项目文化建设.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5):52.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分析论文篇十四
与土地有关的各利益主体关系尚未理顺。后,温州市“农转用”面积占全省比例、供地面积占全省比例直线下降,征地难和供地难同时存在,反映出温州市的用地环境和政策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已不适应投资发展要求。市场机制的先发效应使温州比其它地方早几年就遇到了土地和失地农民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土地有关的各种因素使温州市已比国家提早2-3年自发进行了投资调控。
外商投资总量偏小。温州市外商投资总量在全省排名第7位,与环杭州湾的城市群差距较大,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是温州市外商投资总量偏小的主要原因。
规划滞后设置了无形的投资壁垒。近几年来城市总体规划永远在“修编”,温州市至今拿不出一张可以公之于众供普通投资者参考的城市总体规划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很好融合,操作层面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数量少,深度也不够,给投资项目的提炼、包装和实施带来难度。
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差异制约温州重化工业投资增长。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温州市,由于没有大的钢铁厂、水泥厂,上述两行业投资约占制造业投资的6%,对整体投资增长贡献不大。辩证地看,温州市未能抓住这1-2年国内重化工投资增长的机遇,但目前也幸免了国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叫停所带来的损失。
企业对外投资不容忽视。由于用地、水、电、交通等生产要素的制约和降低生产运输成本、利用外地优势资源、拓展市场的需要,大批温州企业纷纷从“产地销”转为“销地产”。本地一些知名或不知名的房地产公司、工业资本,在各地来温招商团组的感召下,到上海、江苏、四川、东北等地投资建设“温州商城”,参与当地旧城改造、市场建设,获取了比在温州更为高额的投资回报。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投资主体的部分外移,温州本地的投资总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政府投资管理有待改善。从上届政府的`《基础设施优化计划》到本届政府的《“百项千亿”工程计划》,缺少一个平稳的过渡。“百项千亿”工程的实施,不得不从前期工作做起,影响了重大投资项目的尽快上马。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太少,政府性资金沉淀严重,未能形成政府投资从“资金-资本-资产-资金”的良性循环,影响了一些需要政府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此外,投资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不够,统计政务公开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够,在放宽民间投资管理的大背景下,投资项目的瞒报、漏报可能性增大。
对策与建议。
强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报批周期较长,往往需1-2年时间,个别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需3-5年甚至更长时间。因此,要充分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成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班子,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以保持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可持续发展。要扭转制造业大项目过少的不利局面,做好制造业项目前期工作,引导制造业重大项目到温州投资落户。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已签约的31个重点工程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努力提升产业结构。在继续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的同时,要遵循世界经济发展规律,在人均gdp逐年提高的背景下,注重发展医药、造船、化工、机电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延伸温州产业链,带动温州市产业升级和投资规模较快增长。
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通过扩大招商引资,达到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招商引资是一面镜子,可以清楚地反映出一个地区的政府是否有为。建议市委、市政府继续对市政、交通、教育、卫生等垄断性强的重点部门保持“高压”态势,责成其完成一定量的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协作办、侨办、台办作用,将海内外温州人的力量集聚起来,投资到温州的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上来,形成资金大回流的局面。
全面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推动民营企业与国际资本进行对接,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走内涵式投资发展道路;盘活城市燃气、水务、医院、公路等优质存量资产,向社会资本开放投资,通过转让经营权、股权等方式,扩大民间投资;盘活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投资者参与开发。
积极实施改革创新。配套进行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改制工作,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形成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实施规划体制改革,注重规划在空间上的落实,逐步做到“三规合一”;积极引导企业走强强联合道路,鼓励企业组织形式再创新,大力扶持中瑞财团等一批新型投资主体参与我市重大项目的投资运作。高度重视企业上市,通过组织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出台《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为社会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盘活城市存量资产建章立制、搭建平台。务要理顺与土地有关的各利益主体关系,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2.吴成仁.义乌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调查与研究.浙江经济,2004.6。
3.陈洪.经济欠发达地区贷款投向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经济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