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权论论文(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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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权论论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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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读者权论论文篇二
收费导致了分配立体的混乱,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门化的格局。收费大量涌入国民收入分配领域,众多部门以政府名义插足国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门、多头分配,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资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权削弱的情况。据调查,收费养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费部门,70%的管理人员靠收费开支,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的65-70%的管理人员依靠收费开支,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职能被大大削弱。费改税从此入手,界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拆庙赶和尚是收费改革的根本环节。
二、费改税改变了以往混乱的收费秩序收费扰乱了分配秩序,是国家财政困难的主要症结。
收费名义上是政府收入,但实际上收费的流向主要在预算外,大量收费必然形成对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挤占和分割。事实上由于以费挤税,财政预算外资金膨胀的过程就是财政收入削弱的过程。在一些地方,收费种类和收费数额都已超过了地方税税种与税收收入规模,这种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为,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短缺的现状。费改税将归还税收收入的主导地位,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控制预算外收入的规模。
三、费改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农民等纳税人的负担。
由于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往往费代表权、税代表法,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费比税多,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如广西省某市某镇猪肉行51户个体户每月付出的各项收费为1500元,各项税收为710元,费、税分别占总体负担的67.88%和31.12%,收费是征税的两倍,这种情况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此,企业、城乡居民都极为不满。费改税取消了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之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读者权论论文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但近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和门槛,促进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
(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
(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高成本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差,经营状况不佳,导致金融机构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通常会增加许多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提高融资成本。
(二)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家“抓大放小”的.政策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拓宽融资渠道一是中小企业要注重改善自身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必须加大自身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在融资时还要做到积极还债、适度负债、按需负债。
二是中小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要跳出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误区,在充分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同时,要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
1、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加强互助合作,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
2、加大兼并与联营、合资的力度。中小企业应积极进行联营或合资,通过与实力雄厚的企业联营可以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习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金融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应继续拓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丰富贷款品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二是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评级制度,以信用等级作为判断贷款信用可信度的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
四是建立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应对非公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投入力度。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针对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政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优胜劣汰,采取适者生存的竞争性措施。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优先扶持。
(四)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制定不同的融资策略中小企业在各发展阶段应该选择不同的融资策略,防止企业因融资不慎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1)创业期。可选择股权资金、创业基金以及抵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2)成长期。企业可着手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金的支持。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很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会降低借贷的门槛。
(3)成熟期。要思考战略投资的问题。由于原有的业务已经发展成熟,而新业务还没有为企业贡献利润,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已经大不如前,所以,此阶段的企业获取发展资源时,尽量使用自有资金。
(4)扩张期或衰退期。通过制度创新,运用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及新的管理方法。
合理地进行投资,并谨慎地进行资本运作,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推动债权融资市场的多元化。
通过发展专业化的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这是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成本比贷款低、风险较小,而且其方式灵活、方便,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受较少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租赁公司的规模很小,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读者权论论文篇四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为大家分享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而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的,因此产生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催生的新侵权方式也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冲击与挑战;侵权方式;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2]张艳岩,吕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资讯,2008,(8):181.
[5]杨诗诗,申屠彩芳。论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j].网友世界,,(14):202.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读者权论论文篇五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领导者中的职权权形式,一是职位权力;二是领导者作为个体所具有的影响力,即个人权力。论文认为有效的管理应该把职权和个人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个人权力来影响职工、激励职工。本文还探讨了领导者个人权力的形成和内涵。
论文关键词:职位权力,个人权力,有效的管理。
现代管理由原来的“以事为中心”,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由传统的物质生产管理发展到现代的心理学管理,它的理论基础由“经济人”假设发展到“复杂人”假设,对“人”的思索,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其中的领导者权力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重新思考。
“职位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维持秩序的手段和工具,是一种社会支配和协调的机制”。职位权力是因为在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获得的权力。它的主要特点有:
(1)合法权,就是组织中等级制度所规定的正式权力。
(2)奖赏权,就是决定提供还是取消奖励、报酬的权力。
(3)惩罚权,就是指通过精神、感情或物质上的威胁,强迫下属服从的一种权力。
以上三种权力都与组织中的职位联系在一起,是从职位中派生出的权力,因此统称为职位权力。
对职工来说,职权是一种约束工具,而对于领导得来说,职权是上级赋予的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附加权利,包含着限制、惩罚、奖赏职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总是和一定的职位联系在一起的。职权的大小由职位的大小所决定,由职位领导者行使。
职权是职工难以抗拒的外部力量,因为职权控制了职工需要的满足。职位权力不但掌握着职工物质利益的分配,而且还控制着职工的名誉、地位的分配,它和职工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因此工人对职位权力的服从是被迫的、被动的,职工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服从职位权力。职位权力的特殊功能是使职工服从领导,领导得能以强制、引诱、驱使等方式,使职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这样它就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推到一个相对立的`境地。如果领导者一味地依靠职权来组织管理职工,那么职工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工作潜能、创造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人本管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现代人是强调注重自我实现、自我价值、自由发展的有个性的人。领导者只能改变管理方法,适应“人性”的发展,研究人和事综合的任何管理和目标管理。职位权力的力量来源于服从,不管它有多么不可抗拒,职工行为的改变最终还是掌握在职工自己手里。领导者职位权力的作用是通过职工的服从来实现的,在强调“人性”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职工用尽一切办法来逃避、反击和漠视不符合“人性”、并且强加于领导得身上的职位权力功能,所以职位权力的功能在下降。
领导者的个人权利不是上级赋予的法定权利,而是通过出色的成绩获得的,表现为领导者对职工的非权利影响力,是非被迫影响和改变他人的心理与行为的力量。职工是否接受这种影响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不自觉的,不会受到职权人的惩罚和奖赏。这种非权利影响力主要来源于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包括领导者的高尚品德、工作能力、精深的业务知识、客观的人际关系态度、诚信等。
领导者的高尚品德指高尚的品行、人格、道德。这种品德对职工产生一种非权利影响,职工信任和尊敬这样的领导者,把他当成自己的榜样,从而产生一种内在的依附感和服从感,会不自觉的追随领导,使组织目标顺利实现。
领导者的工作能力,表现了一个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会巧妙地使用职权,灵活地运用管理艺术,针对性地解决组织中出现的矛盾。职工对有才能的管理者总是抱着一种尊重和羡慕的态度,进而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热情,这样领导者的个人权利就产生了积极的正面效果。
领导者精深的业务知识往往是吸引职工的魅力之一。一个组织如果缺乏人才,就不会是一个有前途的组织,职工自然受到牵连。所以职工对自己组织中的专家总怀着一种赞美和依赖的态度,当然对他们的合理命令也言听计从。
领导者客观的人际关系态度,会使职工感到温暖、公正、民主,从而和领导者建立起一种良好的感情关系。这种良好的感情关系可以保证管理者的影响力大大提高,职工会主动地、创造性地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
领导者的诚信不欺,可增强组织中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管理者如果能对职工开诚布公、追求真诚,职工感到平等就会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工作热情。管理者若不守信用,就不会被职工认可和接纳,他们的威信在职工中就会下降,自然他的领导与管理就会被职工忽视和反对。
3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使职工愉快的、有创造性的完成任务,使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管理。在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管理者可以行使职位权力和个人权利,但他们往往更多的考虑如何使用个人权利来影响职工、激励职工、让职工自我管理,更多地考虑职工的感受和情绪,注重营造一个职工能发挥自己潜能的工作环境、注重员工的高级需要的满足。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组织中形成后,职工就会形成一种团队精神,他们会朝着组织目标拼博、自强不息。日本松下员工的信条是:“只有通过公司的每个成员的协力合作才能实现进步与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有效的管理也是民主的管理,职位权力固然不可少,但领导者的个人权利的积极影响以及充分尊重员工的价值观念是组织充满活力、具有竞争力的根本源泉。
越是优秀的管理者,越善于运用自己的个人权利来管理职工、激励职工,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只领头雁。
参考文献。
1张忠仁.职权与服从[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3,(2)。
2周郭颐,通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
4俞文钊.管理心理学[m],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2000。
读者权论论文篇六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读者权论论文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明确规定了论文范文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议行政超越权。
与此同时,行政超越职权与行政滥用职权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却没有在立法、司法中给予明确说明。这个问题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一直倍受青睐,却没有统一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都将行政超越职权与行政滥用职权列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控制的对象。
行政超越职权,简称为超越职权或越权。比较法视野中,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历史背景、法律传统、法学理论等差异,对行政超越职权的理解不尽相同。在法国,越权之诉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指当事人的利益因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越权之诉的理由包括:无权限(包括积极的无权限即作为的无权限和消极的无权限即不作为的无权限);形式上违法;权力滥用;违反法律。比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无权限”与“超越职权”相对应,“形式上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相对应,“权力滥用”与“滥用职权”相对应,“违反法律”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相对应。在美国,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限度或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力。与“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同宪法规定的权力、权利、特权、豁免权相抵触”、“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没有事实根据”这四种情形并列为违法行为。在英国,行政越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法院判例为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内含,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超越法定范围,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自然公正的原则;程序上越权;实质上越权。与我国相比,英国行政法之越权不限于“行政超越职权”,可以说涵盖了我国行政法上所有的违法情节。
不难发现我国行政超越职权与外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可比性不强。现对我国行政超越职权定义的不同观点做如下归纳:第一种观点超越行政权限说。“超越职权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行使了不应由自己行使的权力。”
此说是该观点最具代表性的说法,即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支持此说的一些学者还将越权主体扩大到除“行政机关”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可成为行政越权的主体。这种扩大是否科学,将在下文“行政超越职权的判断标准”一节中详细阐述。第二种观点超越行政职权说。行政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包括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包括实体越权与程序越权。上述两种观点的最大区别在于:超越行政权能是否属于行政越权之情形。行政职权由行政权限和行政权能二者构成。权限是行政职权的平面范围界限,包括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层级管辖权;权能是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越权的范围限制在“超越权限”内,否定了“超越权能”也属于行政超越职权的情形;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政行为只要超越了法定职权,无论是权限还是权能的超越都构成行政越权。笔者认为,权限与权能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概念,共同构成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没有权限的职权将无施展之地,没有权能的权限亦无实际意义。第三种观点超越“无权结合说”。该说扩大了行政超越职权的涵义,认为行政机关在根本无权限的情形下行使职权也属行政越权。这与法国越权之诉的理由一致,但是笔者认为法国的越权之诉不能与我国的行政超越职权理论相对应,明显法国越权之涵义广于我国。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形,根据越权的主体范围不同,此说又作如下区分:行政机关超越说。该说强调行政超越职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可能成为超越职权的主体。认为超越职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政权力,或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是一种“实体上的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该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就构成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结合说。“行政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律、法规赋予其的权限,实施了不属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无授权或无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亦属行政超越职权。”该说认为行政超越职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非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外部行政机关与内部行政机构结合说。支持此说的学者认为: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行使其职权,还要求行政主体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也必须在法定职权内行使权力。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其人员相互之间逾越权限。该说基于行政机关内部依职权所进行的机构设置与权力再分配,如果不承认内部机构及成员之间越权的违法性,那么这种权力的分配设置将失去其意义。
读者权论论文篇八
全面系统干预(totalsystem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tsi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因此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需要时时审视对问题情境的其他感知,并保留对其他处理方法的开放性。借助于使用“主导的”方法论和“辅助的”方法论,全面系统思维者能够覆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能确保以整体的方式系统审视、“干预”所研究的对象与客体。tsi能够同时处理问题情境的`不同观点,因此当相关个体认为对问题情境特征的表述应当改变时就会有备无患。成功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要按照对问题情景的感知来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同时要随时准备认可可能存在的对问题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的立场和视角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论,甚至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削弱了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这种困境在仍处于未成熟阶段,即“前范式”状态的学科非常普遍。处于库恩的“前范式”阶段的学科对于“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tsi的引入对于克服和解决这类复杂问题带来了希望和方向。在理论研究中应用tsi思路,要承认研究者所面临的“堆题”(messes)是多样化的,研究和寻求丰富多样的方法论(“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可对应各种视角或流派),从探寻“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处理?什么样的问题情景”出发,遵循tsi提出的“互补主义”的思路,以一种实践理性对所研究问题进行“干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专业,并在近十年间掀起研究热潮。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研究范畴,包括知识产权的历史学研究、价值研究、知识产权的制度学研究等。但作为民法学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学缺少如民法学般准确的概念基础、严密的逻辑体系,甚至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正为tsi的这种“高阶”的方法论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问题提供了用武之地。
作为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很难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作为人类丰富的智慧和不断创造而产生的创造物,知识产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到底是什么?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试图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有关回答试图解决的内容似乎比引起的混乱更多,这里简单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学说。
1.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智力活动是知识产权成为独立权利的合理性根据。该种观点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理论依据,认为财产是一种物化的劳动,劳动使物品脱离开公共领域,人的智力劳动创造的物质归属于创造者。智力劳动是获得财产权的依据。智力成果说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角度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突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性、归属性,比较符合人们的社会经验认知。随着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标记性权力可受保护的并不在于其智力成果或智力创造性。智力成果说存在历史局限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3.无形财产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无形财产权”,因此许多学者将其客体视为“无形财产”。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如英国)。可见,财产一词在法律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候指所有权客体(所有物),因而无形财产权容易造成歧义。国际上有一些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视作无形财产,比如美国学者米勒和戴维斯、日本学者小岛庸和等。小岛庸和强调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和财产性。米勒和戴维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读者权论论文篇九
l电子商务的现状及趋势。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计算机传递和处理一些商业信息。电子交易以一种电子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被企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的主体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它是利用计算机可识别的信号,在标准的商业交易(定货、发货、装运)中使用的电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电子方式加快商业交易,提高商业过程和效率。但使用电子交换系统的费用相当昂贵,而且还需要充分信任的商业环境。这就限制了edi的广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业使用,中小型企业几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和消费者尝试通过internet来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环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edi相比,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效率更高,形式更多,发展更快,并能吸引更多的用户来使用。一方面,大企业将每种edi报文开发或购买相应的表单,改造成适于自己的译文,放在网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费者只需与internet连接,就可以通过e-mail来发送接收edi数据或使用网页上的电子表格形式来定货。低廉而又能提供远程服务的internet取代了昂贵且具有局限性的van.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加快了国际贸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产生了新的交易类型和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现在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泛指利用电子手段来经商,组织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一消费者间的互动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领域,所以对屯子商务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着其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
(1)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商务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讯媒介,就象是开放交互的杂志、电视或电话。作为有效的通讯网络,internet可用来实现销售、广告、订货和顾客服务的功能。这种层面上的电子商务,是增加业务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组织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产品发展的竞争优势和r&d,以及自动化采购、edi、销售信息和其他组织间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里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在虚拟市场上的公司,规模并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户。消费者可以在整个因特网上收寻产品信息、比较价格,可以借助搜索服务尽量有效地搜寻信息,以低代价获得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实际上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买方可以通过完整信息获得收益,而卖方同样也可获得收益。电子传输通常会留下消费者需求或偏好的记录,通过提炼的需求信息可减少因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增加产品的多样性,用户因此得到满足他们口味的定制化产品。这会使消费者获得他们愿意支付的更高价格,从而增强销售商的市场控制力。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贸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了解商品价格、质量甚至商店的地点都是需要成本的,买卖双方只能获得有限的需求和产品质量信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买卖双方都变得信息灵通。
这就是人们通常认识的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前,他们之间会有很多的互动影响。一种广泛的电子商务概念把这种影响也包括进去了。多年来计算机公司把消费者服务和产品广告进行整理并发往因特网,并且公司逐渐转向因特网广告和营销。提供电子版目录购物的电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产品和订货,从而舍弃了传统的纸张和电话购物。致力于利用因特网从事商务的团体,如商业网和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已上网的原因而鼓励电子化经商。此时,电子商务仅仅作为一种通讯网络,传播各种信息。
(2)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几年前,人们还在预言因特网在未来对我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描述通过计算机购物的世界,现在许多设想已经变成现实。今天电子商务已涉及到诸多领域,通过在因特网上设立一系列的虚拟商店,从事从日常用品到汽车等有形商品的销售。例如亚马逊书店已在全球销售了数以百万计的书籍。对于这样的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已经变成了一种用以增加销售收入的催化剂。
当因特网开始流行的时候,许多公司都创建了网页,开始与消费者直接接触。逐渐地,商家不再只是一个地点,因为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个地点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网上的公司将成为一个分散式公司或一个虚拟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随时完成。既然物理距离不再是商业交易的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更象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对于虚拟公司,―个大有希望的电子商务应用方案就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内、企业间的交互作用。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成本,增加了销售收入。
(3)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就是销售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影碟以及包含在书籍、杂志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网出现之前,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销售,即使是软件也是一种数字化信息的编辑,通常以光碟或软盘的有形形式进行销售。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机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让销售商将这些无形商品传递到用户手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商业是从传统商业领域发展而来,需要通讯基础设施、电子支付系统、有关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禁止他人因复制这些信息而获利。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数字产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现在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只占电子商务的一小部分,但合适的电子交付系统将会引发数字产品爆炸性的增长。获得知识产权的信息,将转化为数字产品,为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市场。
3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产品具有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难以管理与保护的特征。数字产品的三个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坏性、可变性和可复制性。不可破坏性,是指数字产品不可能磨损,一经创生,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尽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寿命很长,如汽车、住房被人们称为耐用商品;但还是可以被用坏,最初的。产品质量差异会因为消费者的使用而变得更加明显。而数字产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频繁,其质量不会下降。数字产品经久耐用,使得生产商不得不同自己已卖出的商品竞争。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只可能购买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又转让给他人使用。可变性,就是指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数字文件一旦被下载,就很难控制用户对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有意、故意还是欺诈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可复制性,使得任何数字产品都能够丝毫不差的复制。
这些特征就产生一个问题:数字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买方在获得耐用的数字产品以后,可能转让或出租自己已买的产品;用户可能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数字产品。这将对数字产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威胁,除非销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顾客的转让行为和用户复制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盈利动机驱动的副产品,其核心在于授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任何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都可能进入公用领域,成为公知、公用信息,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有市场份额的企业战略,都可能丧失市场。数字产品的价值在于其可以被方便地复制、存储和传输。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资以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生产商连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话,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或产品干脆退出市场。这意味着,数字产品价格一旦确定,固定成本就决定了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销售量。因此,保护数字产品的核心在于防止数字产品的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
针对数字产品的上述三个特征,世界各国开始修改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通过了《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一种新型权利――传播权,以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可复制性带来的问题。著作权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可以控制数字产品的内容,解决可变形问题。唯独不可破坏性导致的耐用性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法还很难解决。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只能借助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转手销售或通过商业行为改变耐用性。
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例如,我国不承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这使得我国软件盗版市场非常“繁荣”。如果通过电子商务来销售软件,其复制、转手销售或盗版将更加严重。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一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二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代理人:杨xx,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x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xxx鞋业”、“xxx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xx公司“xx”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xxx”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xxx鞋博士”中的“xxx”同样做此含义,另外“xxx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xx”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xxx鞋博士”意指xxx鞋质量好、品位高,而“xx”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xx”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xx”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xx”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xxx”解释,同样出自《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xxx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xx”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鞋业”、“xxx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xxx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xxx”、“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xxx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xxx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xxx全家福的图片、“xxx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xxx的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xxx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xxx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xxx淘气x问》有关,“xxx”、“xxx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xxx淘气x问》中的“xxx”,并非其他的“xxx”,更非被上诉人的“xx”。上诉人将“xxx”、“xxx鞋博士”、“xxx鞋业”等文字与《xxx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xx”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三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四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用短短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至20,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五
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x)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
南马镇花园红木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
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
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
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
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
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
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考虑现今社会生意难做、民生维艰,依法公断。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1x年10月14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xx年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1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1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年3月日。
民事答辩状范例【3】。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六
(1)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情势。域名的冲突在于,尽管商标的地域性以及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以及平共处,但在com域下,1个域名在世界规模内只能为1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含两种情况:1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者比较知名的商标或者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外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没有故意“抢注”,是因为域名的独一性以及“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防止地与知识产权人产生权力冲突。
这类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动的呈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1些极具讥刺象征的事件,如域名轨制创设之初负责全世界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世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二nic)的域名就曾经1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1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出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良多国家,乃至返销中国。近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著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受到抢注。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阅读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份(又称“锚”),另外一个网页或者者网页的另外一部份内容就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公道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由于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然而,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别人注册商标或者驰誉商标设为链接,采取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类行动就有借别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添自己点击率以及阅读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1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写其网站,包含网主的基本情况、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以及商标价值的降低,终究将侵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动人的损害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络。最后要有侵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相对于的短时间内对于现有的触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鉴戒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法子,通过明确推定合用《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尤其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含:休止损害行动;赔礼报歉、解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休止在电子商务流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由于我国并无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动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和产品”的相干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法行动特征的商标侵权行动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换合作因为网络传布的特性,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轨制的制订以及修改基本上都从初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需调和各国韵相干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以及调和,踊跃介入商标权国际维护规则的制定以及修改。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八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擅自依据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了配套的《学习总动员》(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系列侵权教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闻出版总署20xx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20xx年2月28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动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著作权侵权赔偿。
本人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解决从20xx年5月份至10月份3个学期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问题。
同时,本人谨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同仁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及全体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以此著作权使用费取得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谅解!同时承诺从今往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开发、编写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产品。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2日。
读者权论论文篇十九
考察报。
考察报告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体系,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水平;大幅度提高所有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应用能力;大幅度提高专利审查能力,进一步改进审查质量,缩短审查周期,使审查能力建设与申请量的快速增长相适应;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审查战略和策略,明显提高专利审批对国家经济、科技、贸易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基本建成独立自主、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能全面满足审查业务和宏观管理需求、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和全面的专利信息服务的现代技术和数据支撑体系;培养起一支能够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数量足、素质高、作风正、结构合理、积极献身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宏大人才队伍,拥有一批战略研究能力强、熟悉国际事务、精通和善于运用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明显提高我国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影响力,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模,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完善过程,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产权战略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超越式发展有资料显示,1997年,知识产权出口收入在美国全部出口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出口额的增长速度也远远超过货物和服务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这表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末已率先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和企业单纯依靠制造业是很难得以成功立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按照当前世界产业利润链评估,约80%的工业产品利润集中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商标、专利许可上;10%在流通领域;10%在加工领域。知识产权的高回报率在信息、生物、材料等高科技产业尤为明显。例如,半导体芯片价格中,原料和能源的成本最多占3%,设备和设施的成本占5%,工人的工资占6%,其他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费用。而且,前两项成本中转移支付给上游知识产权人的份额也非常高。知识产权、规模、收益已经成为高技术企业生存的三大要件。其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它决定各国的核心竞争力,决定各国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上下游分布状态。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级政府应按照依法制国的方针,转变职能,适应入世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通过执法来推动全民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激励科技人员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鼓励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推动我国经济发展。